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无过错原则之例外情况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行为形态

合集下载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怎样的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怎样的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怎样的在合同中,双⽅当事⼈是需要受到合同权利义务内容的约束的。

如果⼀⽅当事⼈违约的话的,是可能承担违约责任的。

违约责任的承担⽅式有违约⾦、赔偿损失、定⾦罚则等。

那么,论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我国《合同法》确定了严格责任原则。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的责任。

”这⾥所确定的即为严格责任原则。

所谓严格责任,⼜称⽆过错责任,是指违约发⽣以后,确定违约当事⼈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的⾏为造成,⽽不考虑违约⽅的故意或过失。

《合同法》中把归责原则确定严格责任的理由主要有:第⼀,严格责任的确⽴并⾮⾃《合同法》开始,在《民法通则》以及《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中也有关于严格责任的规定。

第⼆,严格责任具有⽅便裁判和增强合同责任感的优点。

第三,严格责任原则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

因为违约责任在本质上是以合同义务转化⽽来的,是当事⼈之间的约定。

在⼀⽅不履⾏合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是在执⾏当事⼈的意愿和约定,因⽽应该实⾏严格责任原则。

第四,确⽴严格责任,有助于更好地同国际间经贸交往的规则接轨。

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都确⽴了严格责任原则。

但是在法律有特殊规定时,也可适⽤过错责任原则,我国合同法在⼀些分合同中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如《合同法》第180条规定供电⼈未按照法定和约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安全供电时,造成⽤电⼈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222条规定承租⼈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若⼲种过错责任违约情况。

⼆、违约责任有哪⼏种对于违约责任的种类,结合我国《合同法》及国际经济活动实践,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种:(⼀)全部违约。

即完全不履⾏,指当事⼈根本未履⾏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

浅析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浅析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浅析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作者:毛江闽来源:《智富时代》2018年第10期【摘要】正确认识和确定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正确认定违约责任的前提,如果违约责任归责原则认识和适用错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结果可能会大相径庭。

近些年来,我国法院受理的违约案件纠纷逐年增长,如果对违约责任归责原则认识错误并适用错误,并将导致灾难性的后果。

然而,通过司法实践发现,现实中无论是学者还是一线法官,对违约责任归责原则都还存在不同认识,甚至导致裁判标准不统一,影响司法公信力等现象的发生。

重新梳理并正确认识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违约;归责;分类;完善一、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概念违约责任归责原则,顾名思义,指的是当违约责任产生后,在法院或者其他机构认定合同双方所负法律责任时所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标准。

此处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标准即违约责任的规则原则。

二、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种类从各国法律规定看,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主要有四大类,分别是过错归责、客观归责、严格责任归责和无过错归责。

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原则主要在大陆法系国家比较盛行,而客观责任和严格责任则在英美法系国家比较盛行。

(一)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也可以称为过失责任原则,指的是在行为人违约的合同中,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该原则承担的依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基于行为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

(二)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指的是,在违约责任发生后,无论是否有过错或者有法律推定的过错,只要有违约的行为或者造成违约的后果,行为人必须要承担违约责任。

严格责任原则同过错责任不同,不论过错与否,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除非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

严格责任原则也不同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严格责任原则视域下,唯一能免责的是法定的抗辩事由,违约方无过错并不能免除违约行为人的违约责任。

(三)客观责任原则客观责任原则在一些国家被称之为无过错责任归责,是与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相对的归责原则。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研究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研究
原 则 为 普 遍 , 错 责任 原 则 为 例 外 。 过
关键词 : 归责 原 则 ; 违约 责任 ; 严格 责任 ; 错 责 任 ; 过 错 责 任 过 无
中图 分 类 号 : D9 文献标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3 9 ( 0 1 0-2 80 1 7- 18 2 1 ) 60 2-2
以适 应 , 利 于 维 护 社 会 秩 序 和 实 现 利 益 均 衡 。但 二 元 制 不

前 述 观 点 , 者 认 为 有 欠 妥 之 处 。在 此 , 们 需 要 理 清 笔 我 个问题 , 即严 格 责 任 与 无 过 错 责 任 的 关 系 , 严 格 责 任 、 对
面具有普遍适用 性 的基 本准 则 , 即行 为 人 因 其 行 为 或 物 件
致 他 人 损 害 的 事 实 发 生 以 后 , 何 种 根 据 来 确 认 和 追 究 行 下 来 , 并 没 有 否 定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作 为 合 同 法 的归 责 原 则 。 以 但
担、 免责事 由 、 害赔 偿 的原 则 和方 法 、 损 减轻 责 任 的根据 等
N o. 2O1 6. 1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o enB s e rd d s y dr ui sT aeI ut ns n r
2 1 年第 6 01 期
违 约 责任 归责原 则研 究
姜 芬
( 南 财 经政 法 大 学 法 学 院 , 北 武汉 4 0 7 ) 中 湖 30 3
“ 责 ” I uai, u ai , ueh u g , 德 国 学 错 可以免除责任 , 归 (mp tt I tt n Z rc n n ) 在 o mp o 那么受害方也 没有过 错 , 把损失 转嫁 给受 者 拉 伦 茨 看 来 , 指 “ 担 行 为 之 结 果 , 受 害 人 而 言 , 填 害 方 承 担 显 失 公 平 。 因 此 , 了 公 平 合 理 起 见 , 同 当 事 是 负 对 即 为 合 补 其 所 受 之 损 害” 。简 言 之 , 责 即确 认 和 追 究 行 为 人 的 民 人 , 因客 观 原 因造 成 违 约 而 给 对 方 造 成 实 际 损 失 的 , 具 归 在 除

论新《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论新《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内容提要:合同缔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使自己的利益得到实现,而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可能使得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实现。

因此,研究违约行为及其救济方法,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有着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违约行为、违约责任的论述,介绍了违约责任的概念、特点、种类、归责原则、免责条件以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等问题,阐述了我国新《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布实施,将中国完整的合同制度正式昭示于世界,结束了中国合同法三分天下的局面。

然而,在理论上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揭示中国合同制度的全部理论内涵,则为刚刚开始。

其中研究合同法的违约责任制度,也正是如此,全面研究我国违约责任的分类、内容和形式,无论是对于合同法的实践还是理论研究,都是十分重要的。

一、违约责任概述(一)违约行为1.违约行为的概念:违约行为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

这里的合同债务,既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又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还包括根据法律原则和精神的要求,当事人所必须遵守的义务。

2.违约行为的构成:违约行为仅指违反合同债务这一客观事实,不包括当事人及有关第三人的主观过错。

3.违约行为的分类:各个国家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的划分都是不一样的。

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体系作如下划分:(1)预期违约大陆法系国家因强调实际违约,对预期违约一般都未作具体规定,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将违约行为等同于实际违约,但在审判实践中适用预期违约规则追究违约人的预期违约责任的案例早已出现,1994年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海门市对外贸易公司诉南通市东方饲料供应公司购销合同预期违约不能交货案”中,法院确认饲料公司预期违约成立并判其承担责任,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合同法》第108条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使我国合同法中违约制度得以完善和发展。

A.预期违约的概念预期违约(AnticipatoryBreach)亦称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

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

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

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一、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的概念界定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定经济法责任主体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经济法责任的依据和标准。

归责原则是经济法责任制度的核心,它决定了经济法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内容、承担经济法责任的方式以及赔偿责任的范围。

二、当前学界对于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的学说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经济法责任中,责任主体需对其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强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即对自身行为结果的预见和实际发生的损害之间的关联性。

当前,过错责任原则被广泛运用于各种法律责任的判定。

2.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即使行为人没有主观过错,也需要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高度危险作业、环境污染等特殊领域。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为了保障受害人权益而设立的,因此在适用时需要对受害人的损害进行全面赔偿。

3.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根据公平原则来分配经济法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当事人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例如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的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分摊经济法责任,以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4.天平责任原则天平责任原则是指在经济法责任中,需要以天平的方式来平衡各方利益。

天平责任原则注重各方利益的均衡,旨在保护受到损害的弱势一方。

天平责任原则可以适用于不同的法律领域,例如消费者保护、劳动法等。

三、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基础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基础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违法行为的性质:根据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需要承担不同的经济法责任。

因此,在确定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基础时,需要考虑违法行为的具体性质。

2.损害后果的大小:在确定经济法责任时,需要考虑损害后果的大小和程度。

不同的损害后果需要承担不同的经济法责任,这也体现了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3.因果关系:在确定经济法责任时,需要考虑因果关系。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其实在中有相关的条⽂进⾏规定,主要有三个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公平责任原则,现在就详细的介绍⼀下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起跟随店铺⼩编来看看吧。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为⼈的过错为依据,判断⾏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所谓民法上的过错,就是违法⾏为⼈对⾃⼰的⾏为及其后果的⼀种⼼理状态,它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

故意和过失的区分,在上对于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

但在民法中,确⽴⾏为⼈的民事责任,⼀般不因⾏为⼈的故意或过失⽽不同,不管是故意伤害还是过失致⼈伤害,其承担的民事责任除了刑事附带的民事赔偿案中⽆精神损害赔偿外是没有什么区别的。

在我国为民事主体的⾏为确⽴了标准,它要求⾏为⼈要尽到对他⼈的谨慎和注意,努⼒避免损害后果发⽣,即要做个“谨慎⼈”。

过错责任原则适⽤于⼀般侵权⾏为。

掌握的标准是,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不适⽤过错责任原则,同时,适⽤过错责任贯彻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受害⼈在主张加害⼈承担民事责任时,要举证证明加害⼈对损害的发⽣具有主观过错,即具有故意或过失,如不能举证证明,则其主张将不能成⽴。

由于过错本⾝是⼀个不断发展的概念,随着社会、经济、科学技术及⼈们知识⽔平的不断变化⽽变化,在许多情况下,由于现有科技⽔平和知识⽔平的限制,很难确定⾏为⼈是否具有过错,且在⼀些特殊领域,要探究⾏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乎不可能,为了保护相对⼈的合法权益,相应⽽⽣了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适⽤⽅法——过错推定责任。

过错推定,是指为了保护相对⼈或受害⼈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为⼈只有在证明⾃⼰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为⼈才可以不承担责任,过错推定是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形式,系采⽤举证责任倒置来完成的。

显然,适⽤过错推定等于免除了主张⾏为⼈主观过错的举证责任,只要符合特定情形,就应由被告(⾏为⼈)就⾃⼰⽆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毫⽆疑问,更有利保护受害⽅的合法权益。

【最新2018】委托合同实行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实用word文档 (8页)

【最新2018】委托合同实行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实用word文档 (8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委托合同实行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篇一:委托合同的解释过失,但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受托人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处理事务的,其在委托权限内处理事务的后果,均应由委托人承受。

但受托人则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处理委托事务,并尽注意义务。

受托人应尽注意义务的程度,因委托合同为有偿或无偿而有所不同。

在有偿委托合同中,因可获得报酬,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应尽高度注意义务,其行为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即使过错轻微,也不免除损害赔偿责任。

在无偿委托合同中,因不取得报酬,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只需尽到与处理自己事务同样的注意义务即可,其行为造成委托人损失的,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负担损害赔偿责任。

尽管如此,无偿委托合同同样具有风险。

在委托他人为自己处理事务时,委托事项和要求应尽量明确。

此案中,如能多叮嘱一句,可能会避免损失。

在无偿的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在一般过失下并不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所谓重大过失是指一般人对该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都能预见到,而行为人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致使损害后果发生。

由于无偿委托合同,受托人没有报酬,因此,其当事人在履行委托合同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损害有以下几种情况: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给第三人造成损害;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给委托人造成损害;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因委托人指示不当等原因,而给受托人造成损害;受托人为自己的利益使用委托人的财产,委托人造成损失。

最后一种损害是受托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造成的,自然应当由受托人予以赔偿。

前3种均是为委托人利益而造成的损害,涉及到委托合同的损害赔偿问题,应当分情况认真研究。

第一种情况,实际上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

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中致人损害的,原则上应当由受托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委托人于委托事务或者指示中有过失的,委托人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侵权和违约的区别三大归责原则

合同侵权和违约的区别三大归责原则

合同侵权和违约的区别_三大归责原则合同侵权和违约的区别1.合同侵权合同侵权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了法律法规、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侵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导致对方受到损失的行为。

合同侵权可以是故意的,也可以是过失的。

如果因合同侵权导致另一方当事人受到了经济损失,侵权方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其他法律责任。

2.违约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方式得到合同的履行或者在履行过程中受到了经济损失。

违约行为可以是故意的,也可以是过失的。

如果一方当事人发生了违约行为,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要求其履行合同、要求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经济损失等。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合同侵权主要强调是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其受到了损失;而违约主要强调的则是当事人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对合同的履行造成了影响。

此外,合同侵权和违约在其法律后果上也有所不同。

合同侵权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即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违约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即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从法律后果上来看,合同侵权责任更重在维护受害人的权益保护,而违约责任则更侧重于维护合同的完整性和执行力。

综上所述,合同侵权和违约是合同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之间存在着不同的触发条件及法律后果,并且需要对违约方或侵权方做出不同的约束和惩罚措施。

侵权责任法三大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部分,其中规定了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是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

侵权责任法在规定归责原则时,有三大归责原则,分别是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引证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侵权行为人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时,必须负担起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侵权行为人必须存在过错行为,即侵权行为人必须存在故意或过失的行为,才能够被追究侵权责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违约责任的例外
例外情况:少数违约责任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注意:过错责任仅仅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某类合同中“特定”违约行为,而不是某类合同中“所有”违约行为。

①赠予合同
《合同法》第189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191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②租赁合同
《合同法》第222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③加工承揽合同
《合同法》第257条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

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265条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④客运合同
《合同法》第301条—第1款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⑤多式联运合同
《合同法》第320条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⑥保管合同
《合同法》第374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⑦委托合同
《合同法》第406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违约行为形态
《合同法》
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108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111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
三个救济渠道:
①主张违约责任,无需等待履行期届至
②解除合同
③等待合同履行期届至后,要求对方实际履行,如对方仍不履行,则预期违约转化为实际违约。

《合同法》第108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明示预期违约(明示毁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前,一方当事人肯定明确的向另一方当事人明示其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默示预期违约(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对方当事人又不愿提供必要的担保。

实际违约
迟延履行:
①迟延给付,(逾期履行、债务人迟延)债务人能够履行其债务而在履行期届满时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债务。

②迟延受领,(债权人迟延)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之履行应当且能够履行而不为或不能履行。

拒绝履行,(毁约、不履行)债务人能够履行其债务而履行期限届满时无正当理由对债务人表示不履行债务的行为。

不完全履行,(不完全给付、不适当履行)债务人虽履行行为,履行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即不符合债务的本旨。

部分履行
瑕疵履行
加害给付
(课本)履行不能,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履行其债务(凡是社会观念认为债务事实上无法强制履行即为履行不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