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与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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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简述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简述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
1. 无过失责任原则:即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无法预见的客观原因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过失责任原则: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自己的错误、疏忽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共同过失责任原则:当双方均有过失时,应该按照各自过失的程度来确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比例。

4. 最后履行责任原则:即对于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一方,应该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5. 累计追偿责任原则:即当违约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归属时,受损方可以同时向多方追偿,追偿比例可以根据各方的过失程度来确定。

6. 签约方责任原则:即违约责任归属于签约方,即便违约行为发生在代理人、分包方等履行义务的第三方身上,也不影响违约责任归属。

这些原则旨在在违约责任的归责过程中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并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能有不同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具体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怎样的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怎样的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怎样的在合同中,双⽅当事⼈是需要受到合同权利义务内容的约束的。

如果⼀⽅当事⼈违约的话的,是可能承担违约责任的。

违约责任的承担⽅式有违约⾦、赔偿损失、定⾦罚则等。

那么,论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我国《合同法》确定了严格责任原则。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的责任。

”这⾥所确定的即为严格责任原则。

所谓严格责任,⼜称⽆过错责任,是指违约发⽣以后,确定违约当事⼈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的⾏为造成,⽽不考虑违约⽅的故意或过失。

《合同法》中把归责原则确定严格责任的理由主要有:第⼀,严格责任的确⽴并⾮⾃《合同法》开始,在《民法通则》以及《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中也有关于严格责任的规定。

第⼆,严格责任具有⽅便裁判和增强合同责任感的优点。

第三,严格责任原则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

因为违约责任在本质上是以合同义务转化⽽来的,是当事⼈之间的约定。

在⼀⽅不履⾏合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是在执⾏当事⼈的意愿和约定,因⽽应该实⾏严格责任原则。

第四,确⽴严格责任,有助于更好地同国际间经贸交往的规则接轨。

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都确⽴了严格责任原则。

但是在法律有特殊规定时,也可适⽤过错责任原则,我国合同法在⼀些分合同中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如《合同法》第180条规定供电⼈未按照法定和约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安全供电时,造成⽤电⼈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222条规定承租⼈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若⼲种过错责任违约情况。

⼆、违约责任有哪⼏种对于违约责任的种类,结合我国《合同法》及国际经济活动实践,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种:(⼀)全部违约。

即完全不履⾏,指当事⼈根本未履⾏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

合同中的违约责任限制与免责原则

合同中的违约责任限制与免责原则

中的违约责任限制与免责原则合同中的违约责任限制与免责原则一、前言在商业交易中,合同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是约束各方的法律依据。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违约行为,这就涉及到违约责任的限制与免责原则的运用。

二、违约责任的限制1. 合理预期损失原则合同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根据合理预期损失原则,赔偿金额应当限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可以预见的合理损失。

例如,在销售合同中,如若一方提前单方面终止合同,违约方只需要赔偿因终止合同而导致的实际损失。

2. 违约金的约定当合同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通过合同约定违约金来限制违约方的责任范围。

违约金作为一种预先约定的补偿措施,具有明确的数额和约定的应用范围。

一方面,违约金的设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补偿受损方的损失;另一方面,它也可以起到威慑作用,降低违约风险。

3. 违约方的救济措施除了限制违约责任外,受损方还可以通过一些救济措施来降低自身损失。

例如,合同中常常包含了追索权、解除权、修改权等救济措施。

通过这些措施,受损方可以在违约事件发生后迅速采取行动,并尽力减少进一步的损失。

三、免责原则的运用1. 不可抗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双方都无法预测、避免和克服的某种客观情况发生,称之为不可抗力。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合同的履行可能会受到严重干扰甚至无法进行。

根据免责原则,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违约方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条款约定合同中常常包含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免责条款。

例如,在某些风险较高的行业或特定业务中,合同可能明确规定某些情况下的违约责任免除。

这种约定通常需要明确、具体,并经过各方的自愿同意。

3. 合法授权当一方在合法授权的范围内行事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例如,在代理合同中,代理人在代表委托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过程中,合法授权所产生的行为免除了代理人的违约责任。

四、总结合同中的违约责任限制与免责原则在商业交易中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合理预期损失原则、违约金的约定以及违约方的救济措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违约责任。

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引言在合同中,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完全时,其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而在确定违约责任时,需要依据一定的原则进行归责,以保证合同的有效执行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就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展开探讨。

1. 效力主义原则效力主义原则强调合同是当事人自由意志的表现,具有约束力。

根据这一原则,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该原则强调合同自由原则,即当事人应对自己在合同中约定的条款负责,并以此为依据进行违约责任的归责。

2.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指当发生违约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利益,以达到公平合理的结果。

违约责任的归责应遵循公平原则,确保当事人在违约责任的承担上不受不合理、不公平的待遇。

具体来说,违约责任的归责应考虑违约方的过错程度、违约行为的后果以及受害方的合法权益等因素。

3. 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法律社会秩序的基础。

当合同违反公序良俗时,违约责任的归责应当以维护公序良俗为前提。

具体而言,当合同违背法律法规、损害社会公众利益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违约方应承担更为严重的违约责任。

4. 信用原则信用原则是当代商业社会的重要原则之一。

合同具有信用保护的功能,当违约责任发生时,应考虑保护合同的信用性,防止违约行为扩大并影响市场秩序。

因此,在确定违约责任的归责时,需要综合考虑违约方的信用状况,采取相应的违约惩罚措施以保护合同的信用效力。

5. 等价原则等价原则是合同法的基础原则之一。

根据等价原则,各方应在合同中交换等价的利益。

当违约责任发生时,应根据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损害了合同交换平衡的程度,确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归责。

6. 具体约定原则具体约定原则是合同法中重要的约束原则之一。

当合同中对违约责任进行了具体约定时,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违约责任的归责,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这一原则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在自行约定违约责任时应遵循此原则。

结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在合同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对于合同的有效执行和当事人的权益保护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再论我国合同法上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再论我国合同法上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再论我国合同法上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指当一方违反合同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可分为有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有过错责任即违反合同义务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无过错责任则是指违约无需考虑违约方的过错程度。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了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即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承担。

这一原则是基于契约自由原则以及合同守信原则的基础上,充分保障了合同的效力和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该原则,当一方违反合同义务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履行合同、消除影响、支付违约金等。

在我国的合同法中,有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是违约责任归责的两种不同形式。

有过错责任是指违约方在违反合同义务时,存在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另一方的权益受到损害。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过错责任的违约方应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而无过错责任是指违约方在违反合同义务时,不存在故意或过失行为,违约是不可抗力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过错责任的违约方在合同解除之前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需要按照合同规定或者对方要求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损失。

然而,在实际运用中,有时可能会存在难以确定违约责任归责的情况。

例如,当一方存在过错行为但另一方也存在过错行为时,如何确定责任归属就成为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

此时,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双方过错责任可以按照责任大小进行划分,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另外,当一方主观难辨,无法证明对方的过错行为时,可以按照无过错责任处理。

总之,我国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充分体现了契约自由原则和合同守信原则,保障了合同的效力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在确定违约责任归属时也要考虑双方的过错行为,并根据责任大小进行划分。

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具体内容,以便在发生违约时能够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论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你在与别⼈签署合同之后,如果对⽅有违约的⾏为出现你该怎么办,是不是可以按照合同的规定索要赔偿。

⼀般来说,合同当中是⼀定会有关于违约的相关规定,但是要如何保障实施规定。

关于这些问题,店铺⼩编为你整理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论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归责即对法律责任之归属的确定,是确定⾏为⼈责任的根据和标准。

确定责任的时候,必须遵循⼀定的归责原则,⽅可以正确的认定责任。

在违约责任制度中,对当事⼈违约⾏为责任的追究,法律是以当事⼈的主观过错、违约后果或是其它作为判断标准,正是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旨意所在。

认定意义:(1)能体现国家对违约⾏为⽴法政策的选择。

如严格责任在于合理补充债权⼈的损失,体现了维护⾮违约⽅利益,保障社会公平的旨趣;⽽过错责品交易中所提倡的道德价值观念相⼀致,采⽤过错责任原则则能体现合同责任的惩罚和教育功能。

(2)理论意义。

由于归责原则所解决的是合同责任的责任根据或标准,它对违约责任制度的内容起着决定性的作⽤,因此归责原则也就有其重要的理论意义,任何⼈对违约责任制度予以探讨,都不可能回避归责原则问题。

(3)司法意义。

司法⼈员正确掌握归责原则,有利于从案件伊始判明⾮违约⽅有⽆证明违约⽅过错的义务,从⽽正确司法。

(4)对当事⼈的意义。

当事⼈明确⾃⼰案件适⽤何种归责原则,利于收集有利于⾃⼰主张的证据,正确⾏使诉讼权利和履⾏诉讼义务,提出合理的诉讼请求。

⼆、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相关法条第⼆⼗七条当事⼈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式,请求⼈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百⼀⼗四条第⼆款的规定调整违约⾦的,⼈民法院应予⽀持。

《合同法》第⼀百⼀⼗四条第⼆款规定,“约定违约⾦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可以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过分⾼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可以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根据如上规定请求适当减少或增加违约⾦数额时,既可以通过反诉的请求⽅式,也可以通过抗辩的主张⽅式。

浅谈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

浅谈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作者:林文豪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32期摘要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核心内容,民事法律的价值取向的变化集中表现在合同法的归责原则的变化。

我国《合同法》在充分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以及科学吸取以前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以严格责任为主,以过错责任为辅的二元归责体系,朝多元化方向发展。

关键词过错责任严格责任二元论作者简介:林文豪,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担任福州海峡职业技术学院教师,经济师职称,二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管理咨询师。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1-275-03合同法的重要的制度之一是违约责任,是指不符合约定地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合同当事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归责原则是对责任规范起着核心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是确定行为人责任的准则和根据。

确认违约责任的法律原则必须根据一定的归责事由是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这在学理上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关于违约责任原则的规定我国法律规定没有提到过错的概念,只是在《民法通则》中规定了应该采纳过错责任原则。

一、违约责任原则的内涵及其重要的作用(一)违约责任原则的涵义违约责任一般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为违反了有效的合同义务或者没有履行合同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合同生效成立后,当事人应当依据合同的约定全面地履行自己义务,任何一方因违反合同约定都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为合同已经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法律约束力。

归责原则包含以下几点:1.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标准和根据由其确定。

但是,上述的形成因素比较多,其中带有决定性的根本事由才是归责原则。

2.它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高度概括性,因为它是归责的根本准则。

综上所述,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本现由、根据和标准,具有普遍性和高度概括性,是基本准则,也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与重要选择。

法律应以行为人已发生的损害结果还是应以其主观过错为价值判断标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让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后果,从而最终体现社会的正义和公平的目的。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引言在合同中,当一方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涉及到违约责任的问题,即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法律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规定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这些原则来确定违约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文将重点探讨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不可抗力原则不可抗力原则是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中的重要原则之一。

根据中国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当合同履行发生障碍,且该障碍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可以免除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战争、自然灾害、罢工等。

在适用不可抗力原则时,还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是否存在履行障碍:在判断履行障碍时,应参考合同的约定以及实际情况,是否有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2.是否履行能力受到影响:不可抗力事件对于当事人的履行能力是否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可视为履行障碍。

3.是否尽力避免或减轻损失:当事人在面对不可抗力事件时,是否尽力采取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失。

二、过失责任原则过失责任原则是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中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根据中国合同法第115条的规定,当一方违反合同义务,导致对方遭受损失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损害对方利益时,应承担相应责任。

在适用过失责任原则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是否存在一方未履行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2.是否存在损失: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是否导致了对方的损失,损失应当是可以计算的经济损失。

3.违约行为是否存在过失:违约行为是否是因为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的。

三、程序正当性原则程序正当性原则是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中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根据中国合同法第118条的规定,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但对方又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方式不正确的情况下,违约责任应当由违约方承担。

程序正当性原则是指在违约责任的判定中,考虑到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合理、符合法律规定。

论合同法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同法》 的相关规 定 , 从 内涵 界 定 、 归责 原 则 、 免 责 事 由 三 个 方 面对 违 约责 任 制 度 的 相 关 问题 进 行 简要 分析 , 对 更 好 地 贯彻 民事审判工作精 神具有 积极 的作 用和意 义。 关键 词 : 违 约责 任 ; 归贵原 则; 免责 事 由


要原则。 四
二 违约责任 的归责原则
各国立法在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方面, 主要采纳了过错责任或 者无过错责任原则( 民事责任中的公平责任原则 , 因在违约责 任的归 责原则 中调 整范围远 不及 前两个原则广泛 , 本文不再 叙述 ) 。不同 的归责原则的确定 , 对违约责任制度 的内容起着决定性 的作用。在 合 同法上 , 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是相对 立的归责形式 。过错责任 原则 , 是指 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 的归 责原则 ; 无过错责任原则 , 是为人应 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 则。
广角 I Wi d e R n g t e
论合 同法违约 责任 的归责原则
尤薇 河 南 省许 昌市 中 级 人 民法 院 河 南许 昌 4 6 1 0 0 0
摘要 : 民事责任 的认 定必 须遵循 一 定的归责原 则 , 合 同法上的违 约责任 也要 遵循归责原 则。本文 结合 我 国现行 《 合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这一规定可 以看出, 我国 合 同法》在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上采取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在 合 同法 的 分则 中对某些特殊的情 况则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如 合同法》 第1 8 9 条 、第1 9 1 条、第2 2 2 条、第2 6 5 条、第3 0 3 条、第3 2 0 条、第3 7 4 条 、第3 9 4  ̄ . 、第4 0 6 条关于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分析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分析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分析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分析摘要: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

由于角度和倾向不同,我国学者对此多有分歧。

倘若通过比较、学理、实证三个层面的分析,我国合同法在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上应以严格责任为主要原则,以过错责任为补充原则。

只有坚持二元的归责原则,才能实现违约责任的价值。

关键词: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严格责任;过错责任违约责任的认定必须依循一定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的违约责任的根据和标准。

此种根据实际上体现的是法律的价值判断。

由于角度和倾向不同,我国学者对此多有分歧。

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究竟是什么?现试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分析。

一、归责原则的比较分析在违约责任领域,迄今为止流行的观点仍然认为,两大法系均采取了单一的归则原则,即大陆法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英美法系采取严格责任原则。

但从两大法系的立法和判例所反映出的内容和发展趋势上看并不能得出如此结论。

一般认为,在大陆法系,过错是承担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

《法国民法典》规定,凡债务人不能证明其不履行债务系出于不应归其个人负责的外在原因时,即使在其个人方面并无恶意,债务人对于其不履行或延迟履行债务,如有必要,应支付损害赔偿。

《德国民法典》规定,债务人除另有规定外,对故意或过失应负责任。

这就明确地在立法上确认过错责任为一般原则。

然而,大陆法在确认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一般原则的同时,并没有绝对排斥严格责任原则。

相反,在金钱债务到期未能履行,债务人无能力移转种类物,承运人对旅客造成人身伤害等情况下,不论债务人客观上是否具有故意或过失,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大陆法解释严格责任的理论依据主要有二种:一是德国法的主观不能理论,即在债务发生履行不能的情况下,应区分客观不能与主观不能,以自始主观不能的给付为合同标的,其合同仍然有效,债务人就其给付不能,应负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债权人可以请示损害赔偿或解除契约;二是法国法的提供成果合同,该理论将合同区分为提供成果合同和采取措施合同,前者是指允诺人承担提供某件成果的义务的合同,只要债务人不能拿出其承诺的成果,就可以推定他有过失,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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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与免责事由【内容提要】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保障当事人利益的重要救济手段。

归责原则是违约责任的核心。

我国《合同法》所确立的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为辅的多元归责体系,从整体上严格了当事人(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但又在此基础上根据合同的不同情形,借之以风险之承担不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以平衡债权、债务人的利益。

免责也是违约方当事人成功抗辩的重要方式,甚至是唯一方式。

本文重点从不可抗力对违约责任免责事由加以论述。

【关键词】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规则责任原则免责事由一、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1、违约责任和归责原则概念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而归责原则是指责任判断过程中所应遵循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据。

但它并不回答如何判断某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履行合同义务有瑕疵的行为违约与否、是否承担违约责任,“责任是归责的结果,但归责并不意味着必然导致责任的产生。

责任的成立与否,取决于行为人的行为及其后果是否符合责任的构成要件,而归责原则并不是责任的归属,只是为责任是否成立寻求根据,而并不以责任的成立为最终目的。

2、归责原则的作用作为责任判断过程中的最高标准,其作用表现在:一、归责原则决定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法律所认可的归责原则不同,相应的构成要件也不会相同。

如:根据结果责任原则,违约致损失唯一的责任要件;在过错责任原则下,过错是违约责任构成要件的核心。

二、归责原则决定着举证责任的内容。

归责原则不同,举证责任的分配也不同。

在过错责任原则下,非违约方负有证明违约方对违约行为的发生存在过错。

而违约方欲免责只有证明其无过错;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违约方欲免责必须证明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而守约方只需证明违约行为及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有学者认为归责原则决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可以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过错程度来分配赔偿份额;而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则不考虑双方过错的程度,赔偿范围的确定根据法官的自由裁量合理分配。

笔者认为,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与归责原则并没有很大的联系。

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依一个相对稳定的原则所确定,即补偿性与惩罚性相结合的原则,以体现公平。

至于责任份额的分配,不论适用何种归责原则,都是一个以公平合理为标准的自由裁量的过程。

在过错责任原则下,以过错程度来裁判责任的多寡仅仅是公平原则的体现,因为在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时,过错是反映违约方行为不正当性、可归责性的唯一体现。

而在无过错责任下,虽然表面上已经撇开过错来确定违约责任,但实际上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不是不考虑过错,而是将过错规定于免责事由中,即不可抗力来减免违约方的责任。

一旦合同出现了违反合同义务和履行合同义务有瑕疵的情形,同时被认定为违约,损害赔偿的划分的依据有:合同利益的大小确定损害赔偿的总额,分配上,法律也从违约方出发作了相关规定,如《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事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害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找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是一条在货运合同中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及其免责事由的规定,文中可知损害赔偿的承担分配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也要考虑双方当事人以及第三方的过错。

总之,“归责原则不断的推动着合同法的进步与发展,使合同法能够及时的负担起债务人履行债务,填补受害人遭受的损失的重任。

”同时也担负着保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3、归责原则的分类在现行的各国的民法典和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通常有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等三种。

4、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为核心确定和追究责任的依据。

其基本含义是过错为违约方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之所以规定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是因为其主观上具有可以规则的事由,即过错的可归责性。

过错责任原则是起源于古罗马,由结果责任原则发展起来的,目的是减轻违约一方的责任,以促进经济的发展。

此原则于近代成为民法中归责原则的主流。

学者认为:1804年制定的《法国民法典》在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上带有明显的过错责任原则色彩。

《德国民法典》在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上也采纳了过错责任原则。

该法典第280条规定:“因债务人的过失致使给付不能时,债务人应对债权人赔偿因不履行所生的损害。

”5、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在发生了违约行为后,法律直接规定违约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过错,从而应承担违约责任。

其运用于实践的基本方法是法律推定违约方有过错,从而实现举证责任倒臵——由违约方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果违约方不证明或者不能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则认为其有过错并结合其它构成要件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违约方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宜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推定仍属过错责任,是过错责任原则使用中的一种特殊情形,其仍以违约方过错为责任的根据或标准。

不同之处在于:一、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中过错事由法律直接推定的,而过错责任原则则是需要守约方证明。

二、相应的过错推定责任重违约方承担了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过错推定原则的出现反映了归责原则立法的又一趋势,即由原来从结果责任原则到过错责任原则所体现的减轻违约人责任促进经济发展的趋势,到严格违约方违约责任、保障交易安全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新趋势。

6、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起源于19世纪,并于19世纪中后期得以确立。

利于平衡先进物质文明在发展与其给人们带来侵害;平衡保护交易安全与经济发展的结果。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考虑违约方有无过错,或者说违约方有无过错对民事责任的构成和承担不产生影响。

”即无论当事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违约方应当对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而非违约方及时无过错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可以看出无过错责任原则比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更为严苛,无过错责任原则宜适用于立法目的在于保护交易安全与效率的合同法中,以达到诚信交易发展经济的目的。

有学者认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是严格责任原则,只是严格责任原则为英美法系的称谓,依《牛津法律大词典》的解释,严格责任原则是侵权法中的一个术语,指一种比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而应负责的一般责任标准更加严格的一种责任标准。

“从比较法角度看,在英美法系中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大致等于大陆法系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加上过错推定的适用范围。

”无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并不是一个概念的两种称谓,而是起源不同,逻辑范围不同的两个意义相近的两个概念。

不能混用之。

7、小结违约责任属于合同法中合同救济的内容,占于重要的法律地位。

一则关系到守约方合同权利的保障,二则提高合同双方当事人履约的效率。

就同一行为而言,判定其是否违约、违约成都多寡,不同的归责原则下,也都会有所不同。

现今存在有三种归责原则,每种都有其各自特点,以及相应的对经济生活的调整方法。

就各国立法及国际公约制定的情况而言,无过错责任原则为立法之趋势。

有过错责任到无过错责任原则,立法这以对过错的关注的有无,来实现其立法目的。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世界经济的平稳发展,各国政府将大力鼓励经济发展,刺激交易增加转向保护交易安全和效率上来了。

二、我国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体系1、我国所实行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我国关于违约责任采何种归责原则一直都存在争论,通过1999年《合同法》的颁布施行,逐渐得到统一。

即认为我国《合同法》采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有学者认为:我国《合同法》采多元归责原则。

另有学者认为宜将归责原则规定为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笔者认为我国《合同法》所采为多元归责原则。

2、判断我国实行此种归责原则的根据具体而言即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过错责任原则为辅的多元归责原则。

其中过错责任包括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其根据在于:一、《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继续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此条文中规定在违约方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有瑕疵,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没有考虑违约方是否存在过错。

此外,在《合同法》分则中,第302条和第311条所规定的都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302条规定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己将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第311条规定为: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很显然,可以得出《合同法》时采纳无过错责任原则对违约责任进行归责。

但也有学者不认为该条款是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而是对违约形态和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所进行的规定。

二、《合同法》总则里的规定可以在合同中普遍适用,但对于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则应区别适用。

《合同法》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主要存在于《合同法》分则对具名合同的规定中。

具体而言,可以将这些条文作分类分析:一、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有:第303条、第320条、第394条、第222条和第265条规定的客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仓储合同、有偿保管合同、租赁合同和承揽合同。

其中只有第303条和第320条中有“过错”字样,如:《合同法》第303条规定为“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当损害赔偿责任。

”其他虽然条文中没有出现“过错”,但其表述的内容也可以被认为是过错责任的体现。

如《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又如第265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所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其中“保管不善”等诸多与不善事由即是过错的一种表述,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不善就是对合同义务的违反,而且所违反的是主合同义务,对合同主义务的违反不论其主观是否为故意,都是存在过错,都是具有可归责性,除非有免责事由将其排除。

二、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有:第189条、第191条、第374条和第406条规定的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和无偿委托合同。

有学者认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相关条文只有无偿保管合同,第374条规定:“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在合同法中,赠与合同和无偿委托合同的相关条文规定,即使没有像《合同法》第374条对无偿保管合同关于过错推定原则如此典型的表述,也不妨碍我们对其字里行间真实含义的体会。

即第189、191、406条都是关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规定。

如:《合同法》第189条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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