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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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议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再议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再议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摘要:违约责任是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而归责原则在违约责任制度中居于核心地位。

通常认为,大陆法系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英美法系采取严格责任原则。

笔者认为,首先,对于某一问题认定的原则性规定,在一国之中应当为单一的;其次,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应为严格责任原则。

对于某些特殊情形,完全可以适用免责事由等制度解决,这是由合同的特点所决定的。

关键词:归责原则;违约责任;严格责任原则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指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其归责原则指确定违约行为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基本准则。

[1]归责原则的确定不但直接决定着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也决定着举证责任的主体及内容,以及免责事由、损害赔偿的范围等,因此可以说归责原则在合同的违约责任制度中居于核心地位。

学理上通常认为,大陆法系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英美法系采取严格责任原则。

违约责任在我国采何种归责原则,学界存在争论。

主要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是严格责任原则。

《合同法》第107条并未出现“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等类似字样。

[2]第二种观点认为是过错责任原则。

《合同法》所有规则和条款,乃至合同法之全文从始自终都贯穿着过错责任原则。

[3]第三种观点认为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过错责任原则为辅。

这不仅有利于促使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利于保护权利受害方的合法权益,也符合国际的做法。

[4]笔者认为,对于某一问题认定的原则性规定,在一国之中,应当为单一的。

鉴于各方考虑,笔者认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应为单一严格责任原则。

对于某些特殊情形,完全可以适用免责事由等制度解决,而无须加之过错责任原则以认定。

一、归责原则“单一”与“复数”之辩有学者认为,我国采取的是以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辅的归责原则。

因为《合同法》无论在总则还是分则中,均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只是将过错责任当作法律的特别规定。

若说严格责任为一般归责原则,那过错责任则为特殊归责原则。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怎样的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怎样的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怎样的在合同中,双⽅当事⼈是需要受到合同权利义务内容的约束的。

如果⼀⽅当事⼈违约的话的,是可能承担违约责任的。

违约责任的承担⽅式有违约⾦、赔偿损失、定⾦罚则等。

那么,论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我国《合同法》确定了严格责任原则。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的责任。

”这⾥所确定的即为严格责任原则。

所谓严格责任,⼜称⽆过错责任,是指违约发⽣以后,确定违约当事⼈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的⾏为造成,⽽不考虑违约⽅的故意或过失。

《合同法》中把归责原则确定严格责任的理由主要有:第⼀,严格责任的确⽴并⾮⾃《合同法》开始,在《民法通则》以及《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中也有关于严格责任的规定。

第⼆,严格责任具有⽅便裁判和增强合同责任感的优点。

第三,严格责任原则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

因为违约责任在本质上是以合同义务转化⽽来的,是当事⼈之间的约定。

在⼀⽅不履⾏合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是在执⾏当事⼈的意愿和约定,因⽽应该实⾏严格责任原则。

第四,确⽴严格责任,有助于更好地同国际间经贸交往的规则接轨。

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都确⽴了严格责任原则。

但是在法律有特殊规定时,也可适⽤过错责任原则,我国合同法在⼀些分合同中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如《合同法》第180条规定供电⼈未按照法定和约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安全供电时,造成⽤电⼈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222条规定承租⼈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若⼲种过错责任违约情况。

⼆、违约责任有哪⼏种对于违约责任的种类,结合我国《合同法》及国际经济活动实践,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种:(⼀)全部违约。

即完全不履⾏,指当事⼈根本未履⾏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

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违约责任是指在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过错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

三、赔偿实际损失。

四、全面履行。

在合同履行中,合同的一方或者双方甚至多方都可能出现违约的情形。

在遇到合同的当事人违约的情形下,合同法是怎么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原则的?合同违约的归责原则有哪些情形?小编为您解答。

▲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过错责任,是指由于当事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而引起的违约责任。

在发生违约事实的情况下,只有当事人有过错,才能承担违约责任,否则,将不承担违约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下列两个方面的内容:1、违约责任由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

一方合同当事人有过错的,由该方自己承担;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分别承担。

例如,在来料加工合同中,定作人提供的材料质量不合要求,要承担违约责任。

承揽人本应按合同规定对来料先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加工成品。

但是,承揽人没有对定作人提供的来料进行检验,而直接把不合格的原料制成质量次的成品。

在这种情况下,承揽人也要承担违约责任。

2、无过错的违约行为,可依法减免责任(如不可抗力造成的违约)。

▲无过错责任这一原则是指凡违反合同的行为,除了免责的外,都必须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不管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还是公民个人,只要因过错违约,均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在法律面前,在合同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赔偿实际损失所谓实际损失,是指违约方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在事实上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一般情况下,实际损失,包括财物的减少、损坏、灭失和其他损失及支出的必要费用,还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

当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对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当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全面履行这里所说的全面履行,是指违约方承担经济责任(如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金等)后仍应按合同要求全面履行。

也就是说,违约方承担了经济责任后并不能代替合同的履行,不能自然免除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不能免除过错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

第十五章违约责任

第十五章违约责任

第十五章违约责任第一节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违约责任的概念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的特征是:1.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法律责任违约责任属于法律责任的一种。

法律责任是由违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其种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违约责任属于法律责任中的民事责任。

2.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义务的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将民事责任分为违反合同的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义务的民事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不同于因合同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除违约责任外,因合同产生的民事责任还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民事责任、合同无效的民事责任、合同担保的民事责任等。

3.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违约责任只在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产生,对于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并不发生违约责任,尽管根据约定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可以作为合同的履行主体,但由于该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所以违约责任仍然由债务人承担。

我国《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可见,不论是在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场合,还是在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场合,均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4.违约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违约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在《合同法》中设有专章规定违约责任。

但是当事人在具体的合同中可以自行约定违约责任,也可以不约定违约责任。

如果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则可以发生效力。

5.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设立违约责任的目的主要在于补救债权人因对方违约而造成的利益损失,给予违约方一定的经济制裁。

浅析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浅析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浅析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作者:毛江闽来源:《智富时代》2018年第10期【摘要】正确认识和确定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正确认定违约责任的前提,如果违约责任归责原则认识和适用错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结果可能会大相径庭。

近些年来,我国法院受理的违约案件纠纷逐年增长,如果对违约责任归责原则认识错误并适用错误,并将导致灾难性的后果。

然而,通过司法实践发现,现实中无论是学者还是一线法官,对违约责任归责原则都还存在不同认识,甚至导致裁判标准不统一,影响司法公信力等现象的发生。

重新梳理并正确认识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违约;归责;分类;完善一、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概念违约责任归责原则,顾名思义,指的是当违约责任产生后,在法院或者其他机构认定合同双方所负法律责任时所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标准。

此处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标准即违约责任的规则原则。

二、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种类从各国法律规定看,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主要有四大类,分别是过错归责、客观归责、严格责任归责和无过错归责。

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原则主要在大陆法系国家比较盛行,而客观责任和严格责任则在英美法系国家比较盛行。

(一)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也可以称为过失责任原则,指的是在行为人违约的合同中,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该原则承担的依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基于行为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

(二)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指的是,在违约责任发生后,无论是否有过错或者有法律推定的过错,只要有违约的行为或者造成违约的后果,行为人必须要承担违约责任。

严格责任原则同过错责任不同,不论过错与否,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除非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

严格责任原则也不同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严格责任原则视域下,唯一能免责的是法定的抗辩事由,违约方无过错并不能免除违约行为人的违约责任。

(三)客观责任原则客观责任原则在一些国家被称之为无过错责任归责,是与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相对的归责原则。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研究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研究
原 则 为 普 遍 , 错 责任 原 则 为 例 外 。 过
关键词 : 归责 原 则 ; 违约 责任 ; 严格 责任 ; 错 责 任 ; 过 错 责 任 过 无
中图 分 类 号 : D9 文献标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3 9 ( 0 1 0-2 80 1 7- 18 2 1 ) 60 2-2
以适 应 , 利 于 维 护 社 会 秩 序 和 实 现 利 益 均 衡 。但 二 元 制 不

前 述 观 点 , 者 认 为 有 欠 妥 之 处 。在 此 , 们 需 要 理 清 笔 我 个问题 , 即严 格 责 任 与 无 过 错 责 任 的 关 系 , 严 格 责 任 、 对
面具有普遍适用 性 的基 本准 则 , 即行 为 人 因 其 行 为 或 物 件
致 他 人 损 害 的 事 实 发 生 以 后 , 何 种 根 据 来 确 认 和 追 究 行 下 来 , 并 没 有 否 定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作 为 合 同 法 的归 责 原 则 。 以 但
担、 免责事 由 、 害赔 偿 的原 则 和方 法 、 损 减轻 责 任 的根据 等
N o. 2O1 6. 1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o enB s e rd d s y dr ui sT aeI ut ns n r
2 1 年第 6 01 期
违 约 责任 归责原 则研 究
姜 芬
( 南 财 经政 法 大 学 法 学 院 , 北 武汉 4 0 7 ) 中 湖 30 3
“ 责 ” I uai, u ai , ueh u g , 德 国 学 错 可以免除责任 , 归 (mp tt I tt n Z rc n n ) 在 o mp o 那么受害方也 没有过 错 , 把损失 转嫁 给受 者 拉 伦 茨 看 来 , 指 “ 担 行 为 之 结 果 , 受 害 人 而 言 , 填 害 方 承 担 显 失 公 平 。 因 此 , 了 公 平 合 理 起 见 , 同 当 事 是 负 对 即 为 合 补 其 所 受 之 损 害” 。简 言 之 , 责 即确 认 和 追 究 行 为 人 的 民 人 , 因客 观 原 因造 成 违 约 而 给 对 方 造 成 实 际 损 失 的 , 具 归 在 除

论新《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论新《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内容提要:合同缔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使自己的利益得到实现,而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可能使得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实现。

因此,研究违约行为及其救济方法,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有着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违约行为、违约责任的论述,介绍了违约责任的概念、特点、种类、归责原则、免责条件以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等问题,阐述了我国新《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布实施,将中国完整的合同制度正式昭示于世界,结束了中国合同法三分天下的局面。

然而,在理论上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揭示中国合同制度的全部理论内涵,则为刚刚开始。

其中研究合同法的违约责任制度,也正是如此,全面研究我国违约责任的分类、内容和形式,无论是对于合同法的实践还是理论研究,都是十分重要的。

一、违约责任概述(一)违约行为1.违约行为的概念:违约行为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

这里的合同债务,既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又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还包括根据法律原则和精神的要求,当事人所必须遵守的义务。

2.违约行为的构成:违约行为仅指违反合同债务这一客观事实,不包括当事人及有关第三人的主观过错。

3.违约行为的分类:各个国家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的划分都是不一样的。

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体系作如下划分:(1)预期违约大陆法系国家因强调实际违约,对预期违约一般都未作具体规定,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将违约行为等同于实际违约,但在审判实践中适用预期违约规则追究违约人的预期违约责任的案例早已出现,1994年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海门市对外贸易公司诉南通市东方饲料供应公司购销合同预期违约不能交货案”中,法院确认饲料公司预期违约成立并判其承担责任,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合同法》第108条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使我国合同法中违约制度得以完善和发展。

A.预期违约的概念预期违约(AnticipatoryBreach)亦称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

合同法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探析

合同法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探析

合同法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探析作者:汪洋来源:《商情》2013年第47期【摘要】这些年来,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一直是我国合同法理论界探讨的热点课题,《合同法》制定前后,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更是达到了高潮。

虽然近年来对合同法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相关探讨有所缩减,但我国法学界对其仍然没有达成共识。

本文以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为研究对象,分析违约责任的基本理论以及其在我国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和具体表现,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探讨,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促进我国民事法律活动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合同法;违约责任;归责原则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所应当承担的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六章规定的“民事责任”包括了两种责任形式,即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由此可知,违约责任不仅是我国民事法律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合同法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

一、违约责任的立法基础归责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不按规定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发生后,应该根据何种原则让其负责,是确定违约当事人违约责任的法律原则。

换句话说,合同一方当事人如果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违约行为,法律是依据已经发生的违约后果,还是依据当事人的过错为判断标准,从而使违约当事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这种判断过程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取向,而这种价值判断经常又是通过司法审判程序或者仲裁而实现的。

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是违约行为所导致的事实后果的法律归属判断所应该遵守的基本标准和原则。

归责原则不仅受特定社会的道德伦理以及统治阶级所推崇的法哲学思想等因素的影响,而且还受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

在早期古代法中,受落后物质生活环境的制约,人们奉行原始的平等观念,因此采用结果责任。

进入18世纪之后,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启蒙思想的广泛传播,人们要求补偿在经济交往中产生的损失,于是合同法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19世纪以后,商业贸易扩展到社会的各个领域,社会趋向多元化,人们推崇分配不幸损害的公平理念,要求对公用行业要求采用严格责任,从而分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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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 以免责 。 ”受损害方 当事人仅仅证 明不履行 ,即没 有得到所 承 诺的 履行就足够 了。尤其 没有必要 再去证 明不履行是 由违 约 方的过错 引起 。其 采用 的严格责任 原则 ,反映了合 同法共
同的发展趋势 。
三 、我 国 < 同法)有关违约责 任的 归责 原则 合
( ) 国 的 立法 现 状 一 我 1 对严格责任 原则的适用 :就我 国 《 同法》第 1 7 、 . 合 0条 第 1 7条 、第 18条而言 ,法律规定 的无疑是严格责任 原则 。 1 1 关 于这一 原则的适 用范 围,法条本 身没有规 定,从法律 适用 的一般规 则来看 ,除 《 同法》分则 和其它法律 有特别 规定 合 外 ,合 同领 域都应 当适用这 一原则 。因此 ,我 国现行 的合 同 法确 定 的归责原则 是属于严 格责任原 则。如果认 为违约 方能 够 证 明 自己没有过 错 就可 以免责 , 岂不 与法律 明文 规定 的违 约 责任 条件相矛盾 , 且无法 找到法条上的依据 。至于定的免责 事 由, 按照约 定行 事是合 同的应 有之 义 。 2 对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的 适 用 : 另 外 在 一 些 分 合 同 中 规 定 了 . 过错责 任原则 ,例如 《 同法 》第 1 7条的立法精神 是,“ 合 0 不 管主观 上是 否有过错 , 除不可抗力 可 以免责 外, 是承担违 约 都 责任 ”:“ 次制定统 一合同法 , 这 对违 约责任采取 严格责 任原 则, 只有不可抗 力可 以免责 。至于缔约过 失、无效 合同或可撤 销 合 同, 采取 过错责 任, 则 中个 别特 别规 定了过 错责 任的 , 分 按 过 错 责 任 。 ” 根 据我 国合同法 的有关规 定在坚持 责任 的同时,除 几种 例外情 况,仍按过错 责任 归责原则分担 。
二 、‘ 联合 国国际货物销售合 同公约)和 ‘ 国际商事合 同 通则)有关违约责任 的归贲原则 ( )《 一 联合 国国际货物销售合 同公约》采 取的是严格过 错责任原则 第4 5条关 于卖 方不 履行 合同义务 时买 方的补救方法及第 6 1条 买方 不履 行合 同义 务时卖方 的补救方法规 定 “ 受损害一 方 援用 损害赔偿这一救济方法时无须证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违 约一方有 过错 。 ” 除 了这些原 因之 外 ,我认 为还 有个重要的 因素是 ,在 国际贸 易领域 ,即便没 有英美法上 的对 价制 度作为合 同责任 发生的 限制阀 ,由于 该领域 自身 的特殊 性,通常没有单务合 同 ,多 为等价 有偿 的双 务合同。 对 于公约 需要指出 的是 ,该公约首先针对货物 买卖 的, 仅 属于此一种合 同类型 。而我们 所从事的合 同立法 ,则是规 范所有合 同的一 般法 。另外 ,公约是用于规范 国际货物买卖 的,其 适用 的对象 均为商人 ,彼 此具有相 当的交涉 能力和注
归责原则是 指在合 同违约 法律制度 中采 取的一种确 认违 约行 为的原 则,在违约责任 归责的历史上,出现 了严格责任 、
过错责任 以及严 格责任与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几种具体 原则 。 l过错 责任 原则 - 过 错责任原 则 ( a l i b l t ) F u t 1a i iy ,是指 合 同一方 当事


归责 原则概述
( )归责 原则 的构 成要件 一 关于违 约责任 的构成在理论界历 来存在争 议,主要有三 种观点 :第 一是两要件 说 ,即合 同必须是依法 成立的有效合 同 ,一方或 双方 当事 人有实 际存在 的违 约行为 ;第 二是三要 件说 。即有 效合 同、违 约责任 、当事 入主观上有过 错 ,如有 不可归责 当事人 的原因不构成违约 ;第 三是 四要件 说 ,即除 上述三要件 外加上损 害事实与违约行 为之间有 因果关系 ,争 论 的焦点在于当事入主观上是否必须有 过错 。 归责原则 与责任构成 要件的关系表现 在 :一方 面 ,归责 原 则是责任构成 要件 的基 础和前提 ,需要 司法审判人 员在运 用 责任要件对违 约 当事人 的违约行为和过 错作 出全 面、综合 的评 价 。因此 ,仅有债 务人不履行合 同还 不足 以成立违 约责 任 ,必须同时有债务人主观上 的过错才能使其承担违 约责任 。 也 即过 错责任 原则指导下 的违 约责任构成 要件包括 “ 约行 违 为 ”和 “ 错 ”两要件 ,属于二元制要件体 系。 过 ( )归责 原则的分类 二
21 0 2年
法商论坛
第一卷
违 约责任归责原则之 分析
尹 思 捷
( 中南财经政 法 大学法学院 ,湖北武汉 ,4 0 7 ) 3 0 3
摘 要 :违约责任 的归责原构成要 件和 类型都具有探讨 的必要性 ,本文通过对 我国最新的 《 合同法》与 《 联合国国际货物 销 售合同公约》 国际商 事合同通 则》违 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 比较研 究,对 我国现在合同法所采用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和严 、《 格责任 归责原则进行 了分析和思考 。严格 责任原则成为当今违约责任 归责 的主 流,并将 继续完善,进一步为世界经济和有关立 法 开拓 新局 面。 关键词 :合同法;违约责任 ;归责原则 ;比较研 究
有违约行为 就有 违约责任, 有利于促 使当事人 严肃对待 合 同, 并 防止在 过错 责任 下违 约方 寻求无 过错 以逃 脱责任 的现 象 , 有 利 于 增 强 当事 人 的 责 任 心 。 再 次, 国合 同法采 取严 格责 任 原则更 符合 违约 责任 的 我 本质 。侵权责 任之 所 以强调过错 责任, 是因为在社会 中各人 都 有追求 自己利益 的行动 自由, 利冲突在 所难 免, 有对权 利 权 只 冲突造 成 的损 害按照 过错 追 究责任 , 不至 于不 适 当地 限制 才 人们的行动 自由, 有利 于社会 发展 。所 以说, 国合 同法采取 我 严格责任 原则更 符合违约 责任 的本质 。严肃合 同的 归责 的原 则 ,有利 于增强合 同的效力 ,促进 经济 的发 展 ,也 更符合 公 平原则 。 在 《 华人 民共和 国合同法 》立法方案 的指导 思想 中, 中 要求当事人 的意 思 自治不 得违反法 律和公序 良俗 。不 允许靠 损害国家社会利 益 、损害消 费者和 劳动者的利益而 发财致 富。 我们不 能忽视 国际货物 买卖公约 与我 国合 同立法在 价值追 求 上的差异 ,而改 变本 国的合 同法 的归责原则 。 结语 自由竞争是 市场 经济 的根本属 性、主要优点和发展动 力 。 要发展市场 经济 ,就必 须促进和维护 市场 自由竞争 。为此 , 必须赋 予和 保障 市场主 体的正当 交易和 自由竞争权 。将严 格 过错责任 原则作 为违约责 任的归责 原则 ,为市场主 体从 事正 当 的交 易和竞争提 供 了明确的范 围 ,而且有 利于强 化合 同 当 事人对 自己的行 为负责 的观念 ,正当 的实施 交易行 为和进 行 自由竞 争,从而促 进社会 经济健康 稳定地 发展 。总 之 ,在 当 今法律 发展进程 中 ,对合 同责任 规定 的一致 性 ,便 于外 国 国 民 或 法 人 积 极 参 与 对 中 国 的 投 资 , 便 于 双 方 的 经 济 交 往 与 合 作 ,对促进 我 国经 济发展 具有重 要作用 。这 也有助 于真 正实 现 合 同 法 为 经 济 保 驾 护 航 的 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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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 能 力 , 因 而 其 中 的 一 些 规 则 、原 则 , 实 际 上 是 以此 种 平 等 的交涉 能力为基本 前提 的。而在我 国的统一合 同法 中,其规 范 的 对 象 固 然 有 商 事 合 同 , 然 并 不 局 限 于 商 人 之 间 ,而 是 普 遍 适用于所有 的民事主体。 ( )《 二 国际商事合 同通 则》中的规 定 《 则 》第 74 通 . 1条 规 定 ,“ 何 一 方 不 履 行 均 使 受 损 方 任 当事人取得 单独 的损害赔偿 请求权 ,或是与其他 救济手 段一 并 行使 的损 害赔偿 请求权 ,除非不履 行可根据本 通则 的规定
下 ,还应 当根据违约 当事人 的主观过错 程度来确 定违约 当事 人所应承担 的责任范 围。对 “ 过错 ”的举证责任 。除第 3 4 7 条规定无偿保 管人 的重 大过失 由保管人 负举证责任 外,均无 明确 规定,理 论上 应属完全的过错责任 ,“ 过错 ”的举证责任 应 由债 权人承担 ( 34条关于无偿保管责任 的规定除外 ) 第 7 。 传统 的违约 责任 归责原则 被认为是过 错责任原 则,当事 人只 有过错才承 担责任 ,没有过错就无 须承担责任 。该原则 的不 明确性造成 合同履行环 境的复杂化 ,市场交易秩序 混乱 和连 绵不断 的三 角债连还债 。从实践 的角度 看 ,以过错 责任 原则作 为违 约责任归责原则不符合市场实际情况 。
2 严格责任原则 . 严格 责任 ( t i t l a i i y S r c ib l t )作为英美 法系中特有 的 法律概念 ,《 莱克法律 辞典》将其解释为 “ 布 法院在产 品责任 案件 中适用 的术语 ,卖方对 不正常地危及 消费者人身安全 的 所有缺陷或危险产品承担责任 。 而事实上 , ” 在英美法系 国家 , 严格责任是一个可 以广泛地运用于合 同领域的一般概念 。 早期 的严格 责任奉行所谓 的 “ 同义 务绝对 性 ”原理 , 合 认为对于非 当事人能够预料 的事故所导致 的合 同履行受阻 , 当事人可 以在合 同 中加入 免责条款,但如果没 有特 殊约定 , 自然应当 负绝对 的履行义 务。随着 “ 契约受挫 ”理 论的发展 和 完善 ,相对缓和 了原始 的带有 绝对 责任性质 的 “ 严格责任 原则 ” ,并使得绝对 责任与相对责任加 以区别,从而形成 了英 美 法系 现在 的严 格责任原则。 对 严格责任 ,应从两个层次上 去理解 。第 一个层 次 ,严 格 责任 并不 以过错 为要件 ,而是 以违 约方的行为与违约 后果 之 问的因果关系 为要件 ,所 以在严 格责任情况下 ,债权 人的 违约 可以作为债务 人的抗辩事 由。第 二个层次 ,严格责 任的 宗 旨在于合理地补 偿债权人 的损 失,尽管英美法对发 生风险 的分担 , 由所有人 主义发展到 当今主 要采 纳交付主义 ,但无 论采取 何种主张 ,在不可归责于 当事人 双方的事 由造成 损害 的情况 下,合理 补偿损 失的宗 旨是 不变 。 如 果采 用过错责任 原则 ,则过错 是违 约责任成立 的构成 要件之 一 ,违约方 不但 在客观上要有违约 行为 ,而且在 主观 上要有过错 ,才应 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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