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怎样的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怎样的在合同中,双⽅当事⼈是需要受到合同权利义务内容的约束的。
如果⼀⽅当事⼈违约的话的,是可能承担违约责任的。
违约责任的承担⽅式有违约⾦、赔偿损失、定⾦罚则等。
那么,论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我国《合同法》确定了严格责任原则。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的责任。
”这⾥所确定的即为严格责任原则。
所谓严格责任,⼜称⽆过错责任,是指违约发⽣以后,确定违约当事⼈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的⾏为造成,⽽不考虑违约⽅的故意或过失。
《合同法》中把归责原则确定严格责任的理由主要有:第⼀,严格责任的确⽴并⾮⾃《合同法》开始,在《民法通则》以及《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中也有关于严格责任的规定。
第⼆,严格责任具有⽅便裁判和增强合同责任感的优点。
第三,严格责任原则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
因为违约责任在本质上是以合同义务转化⽽来的,是当事⼈之间的约定。
在⼀⽅不履⾏合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是在执⾏当事⼈的意愿和约定,因⽽应该实⾏严格责任原则。
第四,确⽴严格责任,有助于更好地同国际间经贸交往的规则接轨。
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都确⽴了严格责任原则。
但是在法律有特殊规定时,也可适⽤过错责任原则,我国合同法在⼀些分合同中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如《合同法》第180条规定供电⼈未按照法定和约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安全供电时,造成⽤电⼈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222条规定承租⼈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若⼲种过错责任违约情况。
⼆、违约责任有哪⼏种对于违约责任的种类,结合我国《合同法》及国际经济活动实践,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种:(⼀)全部违约。
即完全不履⾏,指当事⼈根本未履⾏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
第十五章违约责任

第十五章违约责任第一节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违约责任的概念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的特征是:1.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法律责任违约责任属于法律责任的一种。
法律责任是由违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其种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违约责任属于法律责任中的民事责任。
2.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义务的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将民事责任分为违反合同的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义务的民事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不同于因合同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除违约责任外,因合同产生的民事责任还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民事责任、合同无效的民事责任、合同担保的民事责任等。
3.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违约责任只在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产生,对于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并不发生违约责任,尽管根据约定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可以作为合同的履行主体,但由于该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所以违约责任仍然由债务人承担。
我国《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可见,不论是在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场合,还是在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场合,均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4.违约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违约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在《合同法》中设有专章规定违约责任。
但是当事人在具体的合同中可以自行约定违约责任,也可以不约定违约责任。
如果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则可以发生效力。
5.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设立违约责任的目的主要在于补救债权人因对方违约而造成的利益损失,给予违约方一定的经济制裁。
浅析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浅析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作者:毛江闽来源:《智富时代》2018年第10期【摘要】正确认识和确定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正确认定违约责任的前提,如果违约责任归责原则认识和适用错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结果可能会大相径庭。
近些年来,我国法院受理的违约案件纠纷逐年增长,如果对违约责任归责原则认识错误并适用错误,并将导致灾难性的后果。
然而,通过司法实践发现,现实中无论是学者还是一线法官,对违约责任归责原则都还存在不同认识,甚至导致裁判标准不统一,影响司法公信力等现象的发生。
重新梳理并正确认识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违约;归责;分类;完善一、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概念违约责任归责原则,顾名思义,指的是当违约责任产生后,在法院或者其他机构认定合同双方所负法律责任时所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标准。
此处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标准即违约责任的规则原则。
二、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种类从各国法律规定看,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主要有四大类,分别是过错归责、客观归责、严格责任归责和无过错归责。
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原则主要在大陆法系国家比较盛行,而客观责任和严格责任则在英美法系国家比较盛行。
(一)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也可以称为过失责任原则,指的是在行为人违约的合同中,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该原则承担的依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基于行为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
(二)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指的是,在违约责任发生后,无论是否有过错或者有法律推定的过错,只要有违约的行为或者造成违约的后果,行为人必须要承担违约责任。
严格责任原则同过错责任不同,不论过错与否,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除非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
严格责任原则也不同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严格责任原则视域下,唯一能免责的是法定的抗辩事由,违约方无过错并不能免除违约行为人的违约责任。
(三)客观责任原则客观责任原则在一些国家被称之为无过错责任归责,是与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相对的归责原则。
合同法违约责任的规定

合同法违约责任的规定有关合同法违约责任的规定(2)赔偿损失:第112条规定,实际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如果对方还有损失,应赔偿。
根据第113条的规定,赔偿的范围包括违约所造成的所有损失,该损失中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即应遵守“合理预见规则”。
(3)支付违约金: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也可以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违约金不得过高或过低。
(4)执行定金罚则:关于定金的问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具体规定执行;如果当事人同时约定有违约金和定金的,只能选择其一执行。
(5)其他责任方式:第111条规定,违约方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因为质量不符合约定,首先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责任方式的,非违约方可根据标的性质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价等违约责任。
3.免责事由第117条、第118条规定,只有不可抗力方可免除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但不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4.其他(1)防止损失扩大规则:第119条规定,非违约方不可坐视损失扩大,应当采取措施而未采取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主张赔偿。
为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2)因第三人原因而违约:第121条规定,因第三人方面的原因而违约,不是免责理由。
(3)责任竞合:第122条规定,当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时,受害人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
三、新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新规定(一)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根据新合同法第107条及其后面一系列条文的规定,违约责任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1.现行法中的规定。
现行《经济合同法》第29条规定的是过错责任:“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探析

合同法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探析作者:汪洋来源:《商情》2013年第47期【摘要】这些年来,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一直是我国合同法理论界探讨的热点课题,《合同法》制定前后,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更是达到了高潮。
虽然近年来对合同法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相关探讨有所缩减,但我国法学界对其仍然没有达成共识。
本文以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为研究对象,分析违约责任的基本理论以及其在我国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和具体表现,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探讨,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促进我国民事法律活动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合同法;违约责任;归责原则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所应当承担的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六章规定的“民事责任”包括了两种责任形式,即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由此可知,违约责任不仅是我国民事法律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合同法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
一、违约责任的立法基础归责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不按规定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发生后,应该根据何种原则让其负责,是确定违约当事人违约责任的法律原则。
换句话说,合同一方当事人如果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违约行为,法律是依据已经发生的违约后果,还是依据当事人的过错为判断标准,从而使违约当事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这种判断过程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取向,而这种价值判断经常又是通过司法审判程序或者仲裁而实现的。
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是违约行为所导致的事实后果的法律归属判断所应该遵守的基本标准和原则。
归责原则不仅受特定社会的道德伦理以及统治阶级所推崇的法哲学思想等因素的影响,而且还受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
在早期古代法中,受落后物质生活环境的制约,人们奉行原始的平等观念,因此采用结果责任。
进入18世纪之后,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启蒙思想的广泛传播,人们要求补偿在经济交往中产生的损失,于是合同法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19世纪以后,商业贸易扩展到社会的各个领域,社会趋向多元化,人们推崇分配不幸损害的公平理念,要求对公用行业要求采用严格责任,从而分配风险。
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作者:孙令来源:《商》2014年第32期作者简介:孙令,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
摘要:通过对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及其相关概念内涵的理解,构建了全文体系,分析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依据我国新的合同法,我国采用了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并存的二元制归责原则。
通过考察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对归责原则进行合理地思考,为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更好应用提供理论基础。
关键词:违约责任;严格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归责原则在我国违约责任中决定着违约责任的价值判断,举证责任的具体内容,合同责任的根据和标准,赔偿的范围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等重要的问题,具有不可小觑的重要作用。
我国统一合同法的修订,吸取了两大法系中適合我国国情发展的内容,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定了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并行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状和发展需求,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则,也顺应世界民商法发展的潮流并与国际相接轨,在理论方面开创确定了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并存的双轨制归责原则,更具有合理、实务、适合国情的特点。
一、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论述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履行时应承担的赔偿损害、支付违约金等法律责任。
当一方当事人没有合理理由而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是对自己承诺的违反,破坏了双方的合意,中断了正常的交往同时给非违约方造成了不利影响。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定违约责任成立与否,即判断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根据是否成立。
归责原则决定了相应的责任构成要件的形成。
归责原则如果不同,那么归责的内容就会不一样,那么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就会不一样。
在过错责任原则的指导与运用下,受害方就有对违约方不论是主观上还是客观上都可以要求承担过错的举证责任;在严格责任原则下,受害方无需对违约方在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予与证明。
违约方只能举证存在法定的或约定的免责事由方可免责。
严格责任是英美法系国家广泛使用的概念,严格责任在英美法系侵权法专有的概念,而事实严格责任原则也适用于合同法。
论合同法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
一
要原则。 四
二 违约责任 的归责原则
各国立法在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方面, 主要采纳了过错责任或 者无过错责任原则( 民事责任中的公平责任原则 , 因在违约责 任的归 责原则 中调 整范围远 不及 前两个原则广泛 , 本文不再 叙述 ) 。不同 的归责原则的确定 , 对违约责任制度 的内容起着决定性 的作用。在 合 同法上 , 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是相对 立的归责形式 。过错责任 原则 , 是指 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 的归 责原则 ; 无过错责任原则 , 是为人应 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 则。
广角 I Wi d e R n g t e
论合 同法违约 责任 的归责原则
尤薇 河 南 省许 昌市 中 级 人 民法 院 河 南许 昌 4 6 1 0 0 0
摘要 : 民事责任 的认 定必 须遵循 一 定的归责原 则 , 合 同法上的违 约责任 也要 遵循归责原 则。本文 结合 我 国现行 《 合
、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这一规定可 以看出, 我国 合 同法》在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上采取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在 合 同法 的 分则 中对某些特殊的情 况则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如 合同法》 第1 8 9 条 、第1 9 1 条、第2 2 2 条、第2 6 5 条、第3 0 3 条、第3 2 0 条、第3 7 4 条 、第3 9 4  ̄ . 、第4 0 6 条关于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
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当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应凭由何种依据来使其负责。
这种依据实际上就反映了法律的价值判断标准。
从各国的民事立法来看,有关合同责任的归责方面,主要采纳了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两种归责原则。
确定不同的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的承担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主要表现在:1归责原则直接决定着违约责任之构成要件。
采纳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意味着过错乃是构成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
而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则表明其责任的构成不以过错为要件,违约方是否存在过错并不影响其对违约责任的承担。
2归责原则决定了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下,非违约方仅就违约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史务的不符合约定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而同时采纳过错推定的方式,要求违约方承担反证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而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下,则一般不要求违约方负上述之举证责任,也即一般不考虑其违约方的主观过错。
3归责原则决定了免责事由。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中,不可抗力是主要的免责事由。
但债务人因遭受意外事件且不存在个人过错时也可以免责。
而在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中。
法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是不可抗力。
4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的大小也有一定之影响。
由于过错责任原则要以过错为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
因而对于违约后损失的承担上也必然要参照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大小。
而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则一般不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
因此,从以上来看,弄清楚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二、两大法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1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
罗马法是在《阿奎利亚法》的基础上,通过后来的判例和学术解释加以补充、诠释和发展,形成了自己系统的成熟的以过错为基准的民事归责原则;这一原则又在查士丁尼《国法大全》中得到了进一步的确立和完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中文摘要:本文从违约责任的一般理论入手,通过对两大法系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比较分析,论述了在我国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坚持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补充。
关键词:合同法;违约责任;严格责任;过错责任一、确立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意义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确定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方针,是确定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和标准。
归责是一个责任的判断过程,确定违约责任,首先要确定违约责任的归则原则。
世界各国民事立法在合同责任的归则原则方面,主要采用了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原则,前者是指当事人一方由于过错,使合同的义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后者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不同的归责原则的确定,对违约责任制度的内容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这具体表现在:第一,归责原则直接决定着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过错乃是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使各种违约责任形式要求有各自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但均以过错作为共同的构成要件。
而根据严格责任,过错尽管不是在归责中绝对不能考虑的因素,但严格责任并不以过错为责任构成要件。
第二,归责原则决定着举证责任的内容。
在过错责任原则中,为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减轻其过错举证的负担,对于违约方是否具有过错,则由违约方负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责任。
但是,因严格责任不以过错为责任构成要件,因此,违约方没有必要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第三,归责原则决定着免责事由。
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违约方是否应承担责任,取决于一定的免责事由的存在。
免责事由是确定违约方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它主要是指不可抗力;在特殊情况下,意外事故(如债务人生病等)也可能导致债务人的实际履行责任的免除。
然而,根据严格责任原则,不可抗力和意外事故一般不能成为免责事由。
第四,归责原则决定着损害赔偿的范围。
归责原则是指导各种责任形式和构成要件的基本规则,而损害赔偿原则旨在解决责任确定以后的损害赔偿的依据。
赔偿原则以损害事实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
然而,由于赔偿原则也要受归责原则的制约,因此不同的归责原则在具体的适用中,也可能会对损害赔偿的范围的确定产生一定的影响。
例如,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在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过错的情况下,可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决定损害赔偿的范围。
而根据严格责任原则,在确定责任范围时原则上不考虑受害人的过错、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
二、两大法系违约责任归则原则之比较分析一直以来,民法学者大都认为两大法系对违约责任均采用了单一的归责原则。
由于大陆法系主要以成文法典形式表现其法律渊源,其对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显著地表现在各国的民法典上。
《法国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凡债务人不能证明其不履行债务系出于不应归其个人负责的外在原因时,即使在其个人方面并无恶意,债务人对其不履行或延迟履行债务,如有必要,应负责损害赔偿。
”《德国民法典》第276条规定:“债务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对故意或过失应负责任。
”鉴于这两部民法典在大陆法系具有的影响力,学者一般认为大陆法系以过错责任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在英美法系,由于缺少成文法传统,无法采用大陆法系习惯的宣示方法,但通过总结众多判例所反映的内容,仍然可以从中概括出其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即“严格责任原则”。
如《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260条(2)规定:“如果合同的履行义务已经到期,任何不履行都构成违约。
”在英国的一个判例中,法官认为:“因违约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不考虑过错,被告未能履行其注意义务是无关紧要的,被告也不能以其尽到注意义务作为其抗辩理由。
”据此,两大法系形成了各自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并在形式上呈现出一种对立状态。
这种状态对于身处不同法系国家的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似乎大陆法系国家只能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而采取严格责任也成了英美法系国家的标志之一。
事实上,对两大法系进行的比较研究已经表明,它们都正朝着多元化的归责原则发展。
首先,大陆法系在确认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一般原则的同时,并没有绝对排斥严格责任。
其次,正如大陆法系在采纳过错原则的同时,并没有完全排斥严格责任一样,英美法系在坚持严格责任的同时,也没有完全否定过错因素在确定合同责任方面的意义。
如在英美法中,违约行为中包括了过错,如果当事人具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则不构成违约;在迟延履行责任中,英美法规定过错应作为归则事由;“合同落空”和“情势变更”原则的确立弥补了严格责任的不足。
从以上分析可见,英美法虽强调严格责任,但并不排斥过错责任原则。
难怪英国学者猜图在详细考察了各国合同法的归责原则之后认为,两大法系在合同补救领域均采纳了二类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
在理论界,民法学者在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问题上,一直坚持单轨制原则。
这种思维对于抽象地分析两大法系在违约责任制度上的差异的确不无益处,但在实现法律对纷繁的社会生活关系进行具体调整时,这种思维就显得过于简单、僵化了。
很显然,无论是坚持绝对的严格责任原则,还是只确立过错责任原则,都不利于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实现个案公正。
理性的做法应该是基于交易关系的多样性、违约行为发生原因及违约所致后果的复杂性,灵活地适用双重归则原则以弥补单一原则的不足。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实现违约责任制度的基本功能。
三、对我国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思考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部分学者据此将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归责原则认定为严格责任原则,否认过错责任原则的存在。
笔者认为确立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辅的归责原则更为妥当。
(一)严格责任应当是违约责任的主要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指不论违约方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严格责任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责任的严格性,其体现在:一方面,严格责任不考虑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另一方面,严格责任也不以违约方主观过错的轻微而免除其责任,即只要构成违约,哪怕违约当事人主观过错是轻微的也要承担责任。
合同责任仅以不可抗力作为法定的免责条件,而意外事故不应当作为法定的免责条件,这就是说责任是严格的。
因为一方违约以后其能够被免除责任的机会是很少的,即使是不可抗力,也不是说一旦出现不可抗力,当事人就会被免除责任。
只有在不可抗力持续的影响到一方的主要义务不能履行,才使其负责。
如果只是暂时的影响义务的履行,只能推迟履行而不应免责。
如果只是影响到次要义务的履行,则更不能影响到合同主要义务的履行。
当事人在订约时,有可能预见到未来会发生各种意外和风险,而合同法不承认意外事故能够免责,那么,当事人对意外风险实行免责的方法只有在事先达成免责条款。
第二,非违约方只需证明违约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违约方只有在能够证明违约是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发生时,才能免责,因此,责任是十分严格的。
第三,严格责任即可以是法定责任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责任。
确立以严格责任为主的原则,具有如下理由:第一,方便裁判,有利于经济诉讼。
在严格责任原则下,原告只需向法庭证明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事实,而不用证明被告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被告免责的可能在于证明有免责事由。
由于不履行和免责事由均属于客观存在的事实,其存在与否证明起来相对比较容易。
而过错属于主观的心理状态,其存在与否证明起来相对比较困难,所以采用严格过错责任有利于方便诉讼。
第二,有利于增强当事人遵守合同的意识。
在严格责任原则下,如果没有免责事由,违约行为直接导致违约责任的承担,因此,严格责任原则可以避免在过错责任原则下违约方总是寻求无过错的理由以期逃脱责任的理象,有利于当事人认真严肃地对待合同。
第三,严格责任原则更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
当事人双方通过充分协商建立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违约责任是由合同义务转化而来,本质上出于当事人的预定而非法律的强加。
在一方不履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不过是执行当事人的意愿和约定而已,这已使违约责任具有充分的合理的说服力,因此无须再要求使违约责任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的其它理由。
第四,严格责任更符合国际经贸交往的需要。
在国际商业交往规则中,大多采取严格责任原则。
另外,实行严格责任为主,既有利于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又有利于限制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
(二)过错责任原则是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补充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规定义务,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
以过错责任原则为补充,在我国《合同法》有所体现。
1.关于免责事由的规定。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事由,而认定不可抗力的构成与否仍然需要以过错存在为衡量标准。
同时,对于全部免除还是部分免除责任,应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而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本身也包含了以过错来确定的原则。
2.关于几种有名合同的违约责任仍然确定了过错责任原则。
如对租赁合同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对旅客运输合同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的,承运人有过错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仓储保管合同规定,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此外,明确过错责任便于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在司法实践中可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违约方违约程度衡量的参考,有利于公正合理及时地解决争议。
但是必须明确的是,合同法中有关过错责任的规定是例外规定,不能改变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主导地位。
我国《合同法》坚持以过错归责原则为补充,有其重要意义。
1.体现了违约责任的道德属性。
强调违约责任的过错责任的补偿功能的同时,重视违约责任的惩罚和教育功能。
通过对过错违约行为的否定,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发挥了合同法惩罚和教育当事人的作用,有助于淳化道德风尚,保证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活动中贯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2.适应鼓励正当交易和竞争的需要。
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当事人一方面必须对自己的过错违约行为负责,另一方面只要尽到合理的注意,就可依法不承担违约责任。
这为市场主体从事正当的交易和竞争提供了明确的范围,不仅能够避免使违约方承担不合理的责任后果,而且有利于强化合同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观念,正当地实施交易行为和进行自由竞争,从而促进社会经济健康稳定地发展。
参考文献:[1]沈明达.英美合同法引论[M].北京:对外贸易出版社,1993.[2]崔建远.合同责任研究[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3]陈安,涉外经济合同的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4]梁慧星.从过错责任到严格责任[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