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法律考试要点(不要问我是谁,请叫我雷锋)

一、名词解释1、立法体制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如何划分。
2、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指一定范围的法律规范体系的基本精神、指导思想,是具有综合性、本原性和稳定性的根本准则。
3、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以权利和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一种特殊社会关系。
4、法定人权通过法律文件明确确认的人权,意味着国家确认和承诺尊重和保护人权。
5、法律制裁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6、权利能力又称为权义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
7、法律意识社会成员在实践中所形成的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心态、观点、知识和思想体系的总称。
8、法律渊源指法的效力来源,也称法的表现形式,即根据法的制定机关的不同表现出的法的效力等级。
9、法的移植指一个国家在构建本国的法律体系时,在对外国法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
10、法的溯及力也称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
11、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12、假定条件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法律规则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
13、行为模式指从大量实际行动中概括出来作为行为的理论抽象、基本框架或标准。
14、法律体系是一国现行法律规范按一定的标准和原则组合起来的整体,法律体系的基本构件是法律部门。
15、法律后果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是法律规则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
二、简答题1、法的特征有哪些?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摘要]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六章专门对“民事责任”作了规定,由此可见,“民事责任”在我国民事基本法律中的地位与作用。
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的前提与基础,同时民事责任又约束着民事主体履行民事义务,从而更好地保护了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民事责任制度的核心与精髓,因而要建立一个逻辑统一的民事责任制度,研究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便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 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公平原则民事责任即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不履行其他义务或者侵害民事权利主体的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的前提与基础,根据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表现形式,可以把民事责任分为三类:第一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违约责任第二类:侵权的民事责任第三类: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其中,第三类民事责任具体又包括拒不返还不当得利的民事责任、无因管理中受益人不偿付必要费用的民事责任、拾物人拒不返还拾得物的民事责任、失主不偿还拾物人支出必要费用的民事责任、拒不返还所有人不明物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以及合同责任中除违约责任之外的其他责任等。
(注:笔者赞成有的学者的观点即合同责任不等同于违约责任,前者范围大于后者。
参见①)由于民事责任纷繁复杂,因而对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多有争议,尤其是当前民法学界对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分歧最多,当前民法学界对前面所划分的第一类民事责任和第三类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较为统一,即认为第一类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也有少量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由于对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争议颇多,因而本文重点介绍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首先,介绍一下当前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的基本观点:1,单一的过错责任原则2,二元归责原则该观点认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其中以米健(参见③)和张新宝(参见④)为代表。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汇总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汇总侵权责任法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根据侵权责任法,当他人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时,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案件中,确定侵权人和受害人之间的法律责任时,法院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结合归责原则进行判断。
本文将对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进行汇总。
一、过错归责原则过错归责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案件中,侵权人需对其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过错归责原则要求侵权人的行为存在过错,即故意或者过失,并且该过错是导致实际侵权结果的直接原因。
如果侵权人没有过错,那么他不能被认定为侵权人,并不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无过错归责原则无过错归责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案件中,即使侵权人没有过错,但由于其行为导致他人受到损害,侵权人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种归责原则适用于一些行为具有特殊危险性的情况,例如,卖方销售危险品或者未经充分测试的产品,在使用过程中造成他人伤害的,即使卖方没有过错,仍需承担侵权责任。
三、法定归责原则法定归责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案件中,依法规定的特定义务的违反,可以直接推定为侵权行为,无需证明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
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对发生车辆行驶的地点或者事故的原因具有明显过失的,可以推定为违反了交通安全法规,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四、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案件中,受害人所受损害与侵权人的过错具有密切关系,并且受害人难以获得证据证明其损害,法院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证明责任。
这种归责原则适用于侵权人具有特殊知识、技术或信息优势等情况。
例如,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造成他人受伤,受害人难以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法院可以要求生产、销售方提供证明。
五、连带归责原则连带归责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案件中,多个侵权人共同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其各自的过错程度,法院可以根据连带归责原则判决各自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我国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

我国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对于我国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学术界存在着争论,尤其是民事责任方面的归责原则更是众说纷纭,例如:(1)认为,应以单一的过错责任原则,构造“中国式的司责任制度的和谐体系”。
“归责原则的一元化,使责任同过错密切联结起来,把过错的道德评价和法律评价问题提到了十分显著的位置,这就为发挥法律责任的教育和预防作用奠定了基础”。
这种观点否认了过错责任原则之外的其他任何归责原则,主张扩大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新问题。
(2)认为,“在相当的历史时期内,归责原则将是二元制,即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存”。
对于一般的归责情形,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特殊的归责情形,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所谓的公平责任原则,“多半是赔偿标准总是长而不是责任依据问题。
所以,它能事作为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还大有探讨余地”。
(3)认为,目前在我国法律制度中,同时也存在着三个归责原则,但对于存在着哪三个归责原则又有分歧。
有人主张:三个归责原则应是指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三个归责原则,即“一般情况下适用的过错责任原则,特殊情况下适用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行为能力人致害而监护人不能赔偿等特别案件适用的公平责任原则”。
也有人主张;三个归责原则是指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其中“过错责任原则是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的一般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是适用于各种特殊侵权行为的原则,而公平责任原则是为弥补过错责任的不足,为补救当事人的损害而存在的一项归责原则”。
这种观点的特点是一改过错推定原则属于过错责任原则范畴的说法,将过错推定原则从过错责任原则中独立出来,以成为一个独立的归责原则。
还有人认为:三个归责原则是指过错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而在刑事责任方面,则一致同意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其归责原则体系中的基本原则。
如刑法中的罪达原则,即是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归责要件,将犯罪的主观方面分为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
归责原则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归责原则是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规定了在法律关系中,当一方当事人违反义务导致他方当事人遭受损失时,应当由哪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归责原则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旨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本文将从《民法典》的角度出发,对归责原则的法律规定进行深入剖析。
二、归责原则概述1. 定义归责原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确定责任承担的基本准则。
它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等。
2. 归责原则的意义归责原则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对于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三、过错责任原则1. 定义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一方当事人因过错行为导致他方当事人遭受损失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适用范围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如合同、侵权、不当得利等。
3.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179条规定:“民事主体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 过错认定《民法典》第180条规定:“行为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四、无过错责任原则1. 定义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一方当事人虽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需承担民事责任。
2. 适用范围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如高度危险作业、环境污染、产品责任等。
3.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4. 举证责任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中,举证责任倒置,即受害人只需证明损害事实,而加害人需证明自己无过错。
五、公平责任原则1. 定义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一方当事人虽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需承担民事责任,以实现公平。
2. 适用范围公平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如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等。
浅析我国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

浅析我国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摘要]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在我国法制史上第一次确立了国家侵权责任制度。
由于立法时客观条件的制约,这部法律实施10年来。
凸显出许多不合理、不完善之处,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赔偿归责原则体系存在原则与使用间冲突、和国际国家赔偿原则的不协调等缺陷。
与民法上的赔偿原则相比,条件过于严格,不利于对被害人的保护,且与国际化趋势不相统一。
[关键词]国家赔偿法;违法责任原则;归责原则;缺陷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标志着人类民主与文明的进一步发展,也是法制建立与完善的一个重要标志。
从全球上发生首例国家赔偿案件——1873年法国的勃朗戈案,到今天已有100多年的历史。
而国家赔偿制度的普遍确立则是在二战之后,是在饱受战争创伤的人民要求和平与民主、呼吁政府切实保障人权的背景下形成的。
各国国家赔偿制度中所确立的归责原则体系直接决定着该国国家赔偿的广度与深度。
“归责”一词,最早是在民法学中提出,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据何种根据使其负责……”其实质是一种根据,是把致害行为与赔偿责任连接起来的桥梁。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实行单一的违法责任原则,国家赔偿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行政赔偿,另外一类是刑事赔偿。
一、违法责任原则的优点首先,违法原则是客观归责原则,避免了过错原则在主观认定方面的困难,便于受害人取得国家赔偿。
其次,违法原则以执行职务违法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排除了对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可能性,有效地区分了国家赔偿责任与国家补偿责任。
再次,违法原则是较为单一的归责原则,简单明了,与违法及过错原则相比,便于实践操作。
最后,违法原则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合法与否作为是否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标准,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原则强调的职权法定、依程序行政等要求相一致,与行政诉讼法确定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正是基于以上优点,违法原则才被我国当时的立法者确立为现行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其实在中有相关的条⽂进⾏规定,主要有三个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公平责任原则,现在就详细的介绍⼀下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起跟随店铺⼩编来看看吧。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为⼈的过错为依据,判断⾏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所谓民法上的过错,就是违法⾏为⼈对⾃⼰的⾏为及其后果的⼀种⼼理状态,它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
故意和过失的区分,在上对于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
但在民法中,确⽴⾏为⼈的民事责任,⼀般不因⾏为⼈的故意或过失⽽不同,不管是故意伤害还是过失致⼈伤害,其承担的民事责任除了刑事附带的民事赔偿案中⽆精神损害赔偿外是没有什么区别的。
在我国为民事主体的⾏为确⽴了标准,它要求⾏为⼈要尽到对他⼈的谨慎和注意,努⼒避免损害后果发⽣,即要做个“谨慎⼈”。
过错责任原则适⽤于⼀般侵权⾏为。
掌握的标准是,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不适⽤过错责任原则,同时,适⽤过错责任贯彻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受害⼈在主张加害⼈承担民事责任时,要举证证明加害⼈对损害的发⽣具有主观过错,即具有故意或过失,如不能举证证明,则其主张将不能成⽴。
由于过错本⾝是⼀个不断发展的概念,随着社会、经济、科学技术及⼈们知识⽔平的不断变化⽽变化,在许多情况下,由于现有科技⽔平和知识⽔平的限制,很难确定⾏为⼈是否具有过错,且在⼀些特殊领域,要探究⾏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乎不可能,为了保护相对⼈的合法权益,相应⽽⽣了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适⽤⽅法——过错推定责任。
过错推定,是指为了保护相对⼈或受害⼈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为⼈只有在证明⾃⼰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为⼈才可以不承担责任,过错推定是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形式,系采⽤举证责任倒置来完成的。
显然,适⽤过错推定等于免除了主张⾏为⼈主观过错的举证责任,只要符合特定情形,就应由被告(⾏为⼈)就⾃⼰⽆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毫⽆疑问,更有利保护受害⽅的合法权益。
浅析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

浅析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摘要: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意即判断国家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最根本的依据和标准,它不仅是构建国家赔偿法律制度的关键,也是司法实务处理案件的基本尺度,关系到受害者能否得到救济以及救济的种类和程度。
关键词:国家赔偿归责过错一、关于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1)《民法通则》以民事责任形式确立了赔偿责任,但立法者同时指出“至于具体执行问题,还需要另行规定”,实际上使该条款无法实施。
《行政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才真正确立了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
与薄弱的制度建设同步,我国学术界对归责原则的研究也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历程。
第一阶段在年前,受民法通则影响,在归责原则上主要有无过错原则说、过错原则说、混合原则说。
无过错原则说从侵权行为的结果出发,主张只要造成实际损害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过错原则说强调国家行为主观方面具有故意和过失,客观方面须构成不法侵害,国家才负赔偿责任,又称过错加不法原则说。
混合原则说有过错原则兼采无过错原则说、无过错原则兼采过错原则说、过错原则兼采危险原则说。
第二阶段在年后,结合《行政诉讼法》规定,学者们又展开了新的阐述,提出违法原则说。
有学者认为世界各国归责原则主要是违法原则、过错原则、违法加过错原则。
也有学者认为主要是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过错违法原则和违法原则学者的认识不一而足,但大多数都集中于过错原则、过错加违法原则、违法原则和无过错原则上。
行政法学者从赔偿与补偿的划分和中国国情财政承受力出发否决了无过错原则,又以过错系主观过错,于受害人难以举证为由否决了过错原则和过错加违法原则,自然而然地将违法原则作为我国的归责原则,形式上保持了与国家赔偿法的一致。
(2)违法原则说是以职务行为违法为归责的根本标准,而不论过错之有无,如有学者认为违法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合法职务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致害国家应负赔偿责任。
就总体而言,行政法学界普遍认为违法原则不必追究主观过错,具有客观性,较为明确,易于操作,目前违法原则说己成为行政法学界的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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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引言法律责任是法理学(法哲学)中的一个基本范畴。
法律责任的归结原则是法律责任中的重要问题,在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归责原则对部门法之适用,在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则常常被当作一个预设的前提和重要标尺,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深入研究这个问题,有助于充分发挥法律责任在法律制度中的作用。
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本文拟对归责的基本原则及其在部门法中的实践和运用等问题作一简单论述。
一、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的含义(一)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归结法律责任要先认清楚法律责任的构成。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法律责任的归责条件,依法理,其由行为、心理状态、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四要素构成。
(二)归责原则的含义归责,即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判断、认定、归结和执行法律责任的活动。
国家机关既不能任意创造或扩大法律,也不能任意消灭或缩小法律责任。
国家机关认定法律责任和在此基础上的归责,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环节。
这里讲的归责的基本原则,不同于民法中的归责原则,它是具体法律部门归责原则的基础。
归责是一个复杂的责任判断过程。
它是特定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的体现,一方面,指导着法律责任的立法,另一方面,指导着法律实施中对责任的认定与归结。
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归责原则乃是归责的规则,归责原则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是责任立法的指导方针,也是指导法律适用的基本准则,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存在差别。
二、我国的归责原则法律责任的归结必须首先服从于法律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正义。
在我国,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责任法定原则、因果联系原则、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责任自负原则。
这些原则对正确发挥法律责任的功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责任法定原则1. 责任法定原则的概念责任法定原则是指,法律责任作为一种否定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包括在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之中,当出现了违法行为或法定事由的时候,按照事先规定的责任性质、责任范围、责任方式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2.责任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1)作为一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2)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发生后,应按照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相关人的法律责任。
(3)排除无法律依据的责任,强调“罪刑法定主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4)同时责任法定原则也不允许法律的类推适用。
(5)在一般情况下还应排除对行为人不利的溯及既往,强调“法不溯及既往”。
(二)因果联系原则1. 因果联系原则的含义在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时,必须首先考虑因果关系,即引起与被引起关系,具体包括:(1)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这是认定法律责任的重要事实依据。
(2)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有时这也是区分有责任与无责任的重要因素。
(3)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区分这种因果联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2.两种因果联系在认定“违法者”有无法律责任时,必须搞清楚两种因果联系:一是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即特定的物质性或非物质性损害结果是不是由该行为引起的。
二是心理活动和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即违法者的行为是不是其思想支配身体的结果。
从认识论上说,原因与结果之间的联系呈现多样性,有内在的、外在的、直接的、间接的、主要的、次要的等等。
认定法律责任所要求的因果联系是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心理活动与行为之间存在着内在的、直接的、主要的联系。
否则,就不应当认定违法者有法律责任。
(三)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1. 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的含义和意义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是公平观念在归责问题上的具体体现。
其基本含义为法律责任的大小、处罚的轻重应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轻重相适应,做到“罪责均衡”、“罚当其罪”。
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是实现法律目的的需要,通过惩罚违法行为人和违约行为人,发挥法律责任的积极功能,教育违法、违约者和其他社会成员,从而有利于预防违法行为、违约行为的发生。
2. 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的内容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1)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性质相适应。
(2)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应当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或者损害相适应。
(3)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还应当与行为人主观恶性相适应。
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在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时,都应当坚持这三个“适应”,全面衡量,不应偏废。
有时候,特别是社会治安状况恶化的特殊情况下,为了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的利益,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有必要对那些故意的、出于反动目的和恶毒动机而实施的危害性较大的违法犯罪行为,确定出高于其违法成本和实际社会危害的责任。
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要贯彻责任与违法基本均衡或相对适应的原则。
(四)责任自负原则1. 责任自负原则的含义与古代社会个体不独立不同,现代社会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人,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地位,因此在归责问题上要求遵循责任自负原则。
责任自负原则是现代法的一般原则,体现了现代法的进步。
2. 责任自负原则的具体要求责任自负原则要求:(1)违法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2)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即反对株连或变相株连;(3)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证无责任者不受法律追究,做到不枉不纵。
在社会主义国家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每个公民、每个法律主体既享有权利,又必须承担和履行义务,而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等量的和互相制约的。
这里既不容许存在“无义务的”权利(即特权),也不应当存在“无权利的”义务(即不合理的义务)。
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这一原则。
如果我们对某些有责任能力的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追究或避重就轻,那就等于认可他们享有不履行义务的特权,容许他们的意志和利益凌驾在体现广大人民公共意志和根本利益的法律之上,这与我们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是背离的。
三、归责原则在我国司法运用中的思考(一)解决责任判断的俩个问题1. 判定责任归属的思维原则责任归属解决的是“谁应该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应遵循以下思维步骤:(1)根据事实判定:谁的行为与既定的损害事实的发生有因果联系?这种因果联系包括直接因果联系与间接因果联系。
一个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没有因果联系时,便没有承担在责任。
(2)在确定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联系的基础上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法?只有行为违法时,才有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
在这有一个特例是,一个人正当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时,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比如监狱的守卫对不听制止的越狱者开枪射击造成越狱者伤害的,就不应该承担责任。
(3)在上述得到肯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明:行为人是否有法定责任能力?只有具备法定责任能力者才有承担责任的可能。
遵循“无能力则无责任”,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责任能力人不能进行归责。
(4)在前三项的到肯定后,进一步判定: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包括过失和故意)?这是法律归责的最终步骤。
所以过错也就成为归责的最终要件。
在具体的司法归责实践中,上述法理上的归责原则在具体的部门法中都有着具体的与运用及体现,而“过错责任”原则是最一般的具体归责原则。
不过在刑事归责和民事归责中,“过错”的含义和作用不必完全一致。
在刑事归责中,过错主要表现为行为人的故意,只有少数行为才可以因过失而归责。
在民事归责中,过错主要表现为行为人的过失,在大多数情况下,只要有过失的存在,就可以成为要求民事侵权行为人或违约行为人承担责任的理由。
至于在一些特定情况下适用的所谓“公平责任”原则,譬如,在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民事责任,因为其并不能同一般的法律责任一样有免责条件,不能被免除,所以它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法律责任,而是一种特定的法律义务。
因此,在上述法律规定中,应使用义务一词才更确切﹑更准确。
总之,法律归责原则在适用时在理论上应当是一致的。
当以过错为一般归责要件时,就不能将无过错这一完全相反的概念作为归责的依据。
2. 判定责任范围的思维原则责任范围要解决的是有责人的责任范围的大小问题。
应坚持好“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使责任范围与过错相适应。
为深入探讨该问题,我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刑事归责和民事归责为例来讨论。
在刑事归责中,犯罪人的责任范围要依照以下的思维步骤来确定:首先,确定犯罪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在形式上是故意还是过失。
前者责任重,后者责任轻。
其次,当存在故意的情况下,确定这种故意的内容。
所谓故意的内容是指犯罪人在“故意”这种心理下所追求的具体的邪恶的目的。
不同邪恶的目的导致犯罪人责任大小的不同。
再确定故意内容的基础上确定故意内容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对应度,即,犯罪人的邪恶目的在多大程度上通过其自身行为变为事实。
总之,在刑事归责中,故意犯罪人的责任范围首先取决于其故意的内容与事实之间的对应程度:完全对应负全责;部分对应负部分责任;完全不对应不负责。
当在存在过失的情况下,只要损害事实是由犯罪人的过失及过失心理状态支配下的行为引起的,犯罪人就要对全部损害事实承担责任。
在民事侵权或民事违约的归责中的主观心理过错形式无论过错还是过失,只要不存在受害人或第三者的过错,侵权人或违约人就要对全部损害事实负责。
总之,正确的确定行为人的责任范围是法律归责的重要内容,在实践中应认真对待。
(二)归责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然而,“没有无缺陷的原则”,我国的归责原则也不例外。
原则总是总是相对稳定和抽象的,必须会带来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作为法律原则上层的归责原则,司法中更应小心运用。
1. 责任法定原则在具体实践中的运用(1)责任法定原则实际上是要求责任的确定性确定的法律责任是使行为人预知法律的要求、正确安排自己行为的前提。
责任不确定,或者责任太宽泛,不利于法律责任预防功能的正确发挥。
对此,为使责任有效,就必须对责任予以严格的限定,使个人能够在确定各不相同的事项的重要性的时候依凭其自身的具体知识,使他能够把自己的道德原则适用于他所知道的情形,并能够有助于他自发地地作出努力,以消除种种可能发生的不利后果。
(2)责任法定原则是法治原则在归责问题上的具体运用实践中应注意:首先,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构归责;其次,反对责任擅断,反对责任擅断和主观猜想。
比如我见了这个人神志慌张,就判定老黄家的电视机肯定就是他偷的,这样就不行;再次,反对有害追溯,不能以事后的法律追究在先行为的责任或加重责任;同时,允许人民法院运用判例和司法解释等方法,依法有度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准确认定和归结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在刑事责任归结中,刑事法律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唯一法律依据,罪行法定可以算是是责任法定原则在刑法当中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