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中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
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被监护人的行为致他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在被监护人侵权中,只要有被监护人侵权损害他人之事实,则推定监护人有过错,换句话说,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监护人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1、被监护人的行为致他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被监护人”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律赋于监护人有精心监护被监护人之义务。
对被监护人不仅要言传身教,而且要全面、细致尽其教养、培育之责任。
基于监护人的特殊地位和责任,法律对其要求十分严格。
在被监护人侵权中,只要有被监护人侵权损害他人之事实,则推定监护人有过错,换句话说,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监护人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证明自己尽到了监护责任,没有过错的,该事由仅成为减轻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基于该事由的存在,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的损害时,监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适当减轻自己的民事责任。
因为监护义务是十分广泛而又难以穷尽的,加重监护义务,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尽到监护责任,并非圆满地履行了监护义务。
故只能减轻责任,而不能免责。
2、被监护人的行为致他人损害,幼儿园、学校或医院要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的,也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换句话说,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只有在单位有过错时,才可以责令这些单位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在这种情形下,幼儿园、学校或医院承担赔偿责任需具备以下条件:(1)被监护人仅限于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
监护人侵权民事责任的认定

、
能产生 的后 果没 有 丝 毫 认 知 与控 制 能 力 , 受 到 应
监 护人 的全 面监 护 。 因柯 某 的父 亲 监 护 不 力 , 柯
的构成 要件
监 护是 对无 民事 行为 能力 和 限制 民事行 为能 力 的未成 年人 与 精 神 病 人设 立 监 护 人 , 以监 督 和
护 人柯 父应 承担 两 种 侵 权 的 民事 责 任 : 是 因 没 一 履 行好 监护 职责 , 害 了被 监 护人 柯 某 的人 身权 侵 益, 使柯 某 陷于车 祸危 险之 中; 是 因被监 护人柯 二 某 横穿 马路 引发 的车 祸致使 他人 受伤 。 然 而我 国学 界 目前对监 护 人侵权 民事 责任 的
的缺漏 , 监护监督制度的匮乏 , 具有特殊人身依附
关系 的监护 人 ( 柯 父 ) 害 被 监 护 人 ( 柯 某 ) 如 侵 如 人 身财 产权 益 的 民事 责 任却 无 法 被 追 究 , 以至 于
监 护人 肆意 侵 害被 监 护 人 现象 频 发 , 龄 童 因 调 五 皮 被父 亲打 屁股 后 死 亡 的惨 剧 见 诸 报端 , 护 监
人致害责任。由于_ 护人与被监护人通常有着特 监 殊 的人 身依 附关 系 , 于 第 一 种 监护 人责 任 应 如 对
何认 定 、 监护 人 又该 如何 承 担 , 民 法 通 则 》 司 《 及 法解 释未 做 出具体 规定 ,00年 7月 1日生效 的 2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对此也未予完善 ,
他 人合 法权 益造 成 损 害 时 , 护人 依 法应 当承 担 监 的法律 后果 。大 部 分 国 家 立 法 都 规 定 了监 护
人需 承 担 这两 种 责 任 , 德 国 、 国和 日本 , 如 法 也有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在我国民法理论上,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及公平原则。
关于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1、在我国民法理论上,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分为:(1)过错责任原则;(2)过错推定原则;(3)⽆过错责任原则;(4)公平原则。
2、过错责任原则,所谓过错原则是指以⾏为⼈的主观过错作为判断标准,判断⾏为⼈对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所贯彻的基本精神是:没有过错,就没有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是⼀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适⽤于⾏为⼈的过错⽽产⽣的侵权责任。
按照过错原则,⾏为⼈只有在主观上有过失的情况下才对其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3、过错推定原则,该原则是过错责任适⽤的⼀种特殊情况,是指受害⼈若能证明其所受损害是由⾏为⼈所造成的,⽽⾏为⼈不能证明⾃⼰对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则法律就推定其有过错并就此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该原则是介于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之间的⼀种中间责任。
该归责将过错的举证责任转移给了侵权⼈,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受害⼈。
4、⽆过错责任原则,该原则⼜称之为危险责任,是指⽆论⾏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依据法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该原则的设⽴是为了弥补过错及过错推定原则的不⾜⽽设⽴的制度。
5、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受害⼈和⾏为⼈对损害的发⽣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分担损失。
如不对公平责任原则的适⽤范围作出限定,任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适⽤公平责任,则法官在案例裁判的⾃由裁量权过⼤,也不符合成⽂法系社会要求的确定性。
《民法典》将公平责任原则划为⽆过错责任的范畴,该规定不会导致归责原则适⽤的交叉,有利于侵权责任编的实施与适⽤。
6、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六⼗五条【过错责任原则】⾏为⼈因过错侵害他⼈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王利明: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的特色

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的特色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归责原则,顾名思义,是关于侵权责任“归责”的基本规则,即行为人因为何种事由被要求承担责任。
在德国学者拉伦茨看来,“归责”是指“负担行为之结果,对受害人言,即填补其所受之损害”。
[1]归责原则不仅确立了归责的依据,而且确定了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免责事由,因此,在侵权责任法中居于核心地位。
从大陆法系国家民法来看,很多国家在民法典之中仅规定了单一的过错责任原则,而严格责任被规定在特别法中,但并未上升为一项一般原则。
德国、日本等国家采用此种模式 [2]。
而我国侵权责任法将严格责任纳入其中,并且还将过错推定责任独立出来作为一种归责原则,此外,还规定了公平责任,这就构建了多元归责原则体系。
在这一点上,体现了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中国特色。
在多元归责原则体系中,过错责任是普遍适用于各种侵权行为的一般原则。
凡是法律、法规没有规定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公平责任的情况,原则上都应当适用过错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是特殊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款和第7条关于过错推定和严格责任的规定,都使用了“法律规定”几个字。
从文义解释来看,所谓法律规定,主要是指侵权责任法和特别法的规定,也就是说,侵权责任法有特别规定的,才适用这一归责原则。
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能适用这一规则原则。
而公平责任原则是辅助性的原则,在许多情况下,依据过错责任难以处理一些特殊的侵权案件,而按照过错推定、严格责任有没有法律依据,此时,有必要赋予法官一定的公平裁量权,在当事人之间合理的分担损害。
此外,在确定责任的范围时,公平责任具有补充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不足的作用。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公平责任原则是辅助性的原则。
它是辅助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的原则,但公平责任适用一般限于法律直接规定的特殊情况。
与比较法上的传统侵权法相比,我国侵权责任法所确立的归责原则体系独具如下特点:1.依据多元归责原则构建侵权责任法的内容和体系。
侵权责任三大归责原则适用情形

侵权责任三大归责原则适用情形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是据以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的理由、标准或者说最终决定性的根本要素。
掌握归责原则的具体适用情形及其实务操作规则,对于正确认定侵权行为的种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承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等具有决定性意义。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其中,过错责任原则还可划分为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
一、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一)适用情形1.一般侵权行为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劳务派遣单位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个人劳务责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使自己受到损害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后半段:“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4.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6.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论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侵权行为的_替代责任_李永军

论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侵权行为的“替代责任”李永军*内容提要: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不法行为的责任的理论基础和正当根据,就是其能够以最低的成本控制被监护人对第三人的危险,并且充分保护受害人。
从替代责任的严格意义上说,应首先确定被监护人的责任,然后再转移于监护人。
从责任构成看,被监护人如果有责任能力的话,首先是要被归责的。
在我国,法律上无“责任能力”的概念,也就不存在对其归责的问题。
所以,我国法上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责任是广义上的替代责任,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替代责任。
在责任的具体承担上,大部分国家都规定(或者法律或者判例)监护人与被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无责任能力人除外)。
在其他有责任的人不能赔偿时,无责任能力的人如果有财产和其他经济能力时,法官可根据衡平原则,让其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2条之规定也应作衡平理解。
即不是让被监护人承担责任,而是在监护人承担责任的限度内由其财产支付。
关键词:替代责任;监护人;被监护人;责任能力《侵权责任法》颁行以来,关于第32条规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加害他人行为的责任承担的问题,在学界产生了激烈的讨论。
而有些问题不仅在我国如此,在比较法上也有同样的争议和不同观点。
这些问题主要体现为:其一,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加害行为承担的是否是替代责任?从比较法的立法例上看,各国对此并不相同。
在美国与英国,父母或者看管小孩的任何人均不对小孩的侵权行为承担替代责任,普通法上没有此类替代责任。
小孩的个人责任以其他方式处理〔1〕。
根据奥地利法,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承担的责任不是替代责任,而是基于义务人的过错的责任〔2〕。
而在欧洲的其他国家,有的规定了关于替代责任的一般条款,法官可以根据这个一般条款可以发展新的更多的替代责任,如《法国民法典》第1384条;有的国家散见在民法典的不同部分,如德国、意大利等。
而在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究竟规定的是替代责任还是个人责任,也存在争议〔3〕。
其二,什么是严格意义上的替代责任?这主要体现在监护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上。
第四章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_民法学

第四章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_民法学第四章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_民法学第四章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第一节归责原则概述一、归责原则的概念与特征(一)归责原则的概念归责是指使何人对于何种损害承担责任。
归责事由是指,依据何种理由使得何人对于损害承担责任,即确定责任的依据或理由。
归责原则是以一般条款的形式将确定责任承担的依据或理由加以固定,使之成为一项基本的原则而普遍适用,只要法律没有另外的规定,都应当适用之。
(二)归责原则具有以下特征:1、归责原则在成文法中的表现形式为一般条款,而非具体的或特别的规定。
2、归责原则无须特别指明其适用的范围,只要民法典或者其他法律中没有相反规定时,该条款可以成为所有的侵权赔偿请求权的基础。
二、归责原则的意义(一)归责原则协调了多元化的法律价值并逐一加以实现;(二)归责原则对侵权行为法律规范起到了统帅的作用;(三)归责事由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当中居于主导的地位。
三、归责原则的类型(一)主观归责原则主观归责也可称为“意思归责”,即基于自由意志理论,依据特定个人的具体能力状况,以决定归责是否成立的法律判断原理。
依据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又可以分为过失归责与故意归责。
(二)客观归责原则客观归责是指不以个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作为判断归责是否成立的标准,而是依据客观实在状态作为确定责任的标准。
早期古代法中的“结果责任”属于一种典型的客观归责。
现代法中客观归责原则是指,基于人类共同体的存在,也就是所谓社会本位的考虑,依照社会秩序一般性的客观需要,对于参与社会活动的人科以责任负担的原则。
理论上对于现代侵权行为法中客观归责原则的究竟包括哪些形态存在争议。
第二节过错责任原则一、过错责任原则的涵义过错责任原则也称“过错原则”或者“过失责任原则”,是侵权行为法上最基本的一项归责原则,自己责任原则的体现,指任何人因自身的过错(故意或过失)而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就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一)过错是归责的根本事由,亦即加害人承担责任的基础;(二)数人因共同过错而造成他人损害时,该数人应就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过错责任原则意味着受害人要就其因自身的过错而导致损害的发生或扩大自负损害。
浅析侵权法中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

浅析侵权法中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作者:杨哲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1期【摘要】关于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的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学界一直存有不同的观点,持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原则、公平原则的观点都有,还有观点认为我国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多种原则并存适用的。
种种观点各持己见,至今未能形成基本统一的通说。
【关键词】监护人责任;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原则;公平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对于此条第一款第二句所体现的归责原则,各种观点基本统一,都认为体现了公平原则,而对于第一款第一句,各种观点不一,目前比较占主流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主流观点分析(一)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很多学者持过错推定原则为主、公平原则为辅的观点,比如杨立新教授[1]。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不是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是由过错原则变化而来,其含义为在发生侵权行为后,推定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过错推定原则的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一款第一句中没有关注监护人是否有过错,而是直接让其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推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有过错,是过错推定原则的体现。
而第二句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可以减轻责任的规定,是因为如果监护人能证明自己尽到了监护责任,那就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没有过错,因此可以减轻责任。
至于为何不是免除责任而是减轻责任,此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是以救济受害人的利益为核心精神的,如果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责任就直接免除其承担赔偿责任,那受害人将得不到任何救济,这对于受害人是极为不公平的。
因此让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减轻其责任,正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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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侵权法中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摘要】关于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的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学界一直存有不同的观点,持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原则、公平原则的观点都有,还有观点认为我国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多种原则并存适用的。
种种观点各持己见,至今未能形成基本统一的通说。
【关键词】监护人责任;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原则;公平原则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
对于此条第一款第二句所体现的归责原则,各种观点基本统一,都认为体现了公平原则,而对于第一款第一句,各种观点不一,目前比较占主流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主流观点分析
(一)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很多学者持过错推定原则为主、公平原则为辅的观点,比如杨立新教授[1]。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不是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是由过错原则变化而来,其含义为在发生侵权行为后,推定行为人具有
主观过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过错推定原则的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一款第一句中没有关注监护人是否有过错,而是直接让其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推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有过错,是过错推定原则的体现。
而第二句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可以减轻责任的规定,是因为如果监护人能证明自己尽到了监护责任,那就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没有过错,因此可以减轻责任。
至于为何不是免除责任而是减轻责任,此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是以救济受害人的利益为核心精神的,如果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责任就直接免除其承担赔偿责任,那受害人将得不到任何救济,这对于受害人是极为不公平的。
因此让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减轻其责任,正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持无过错原则的观点认为第32条第一款第一句没有关注监护人是否有过错并非推定其有过错,而是不论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责任。
[2]对此有观点质疑,既然是无过错原则,那第一款第二句中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情形也应当承担完全责任才对,为何会减轻责任。
无过错原则观点也在此引入公平原则作为补充,认为之所以减轻监护人的责任,是因为监护人是“代人受过”,是替被监护人承担责任,在其尽到监护职责的情况下仍然让其承担完全赔偿责任未免有失公平,会挫伤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积极性,因此允许减
轻其责任。
仔细分析这两种观点,发现都没有能够找到强有力的理由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反驳另外的观点。
对于第32条第一款第一句,并不能从中直接分析出法条所体现的规则原则,对于第二句减轻责任的规定,两种观点都只是简单地以公平原则作解释,但对于到底是为了受害人的公平而让本应免责的监护人承担部分责任还是为了监
护人的公平而让本该承担全部责任的监护人免除部分责任,两种观点只是做出了选择而没有提出有力的支持理由。
二、本文观点
本文对监护人责任持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观点,但并非对上述无过错原则观点的简单重复,而是在其基础上找到能够支持观点的理由。
本文主要从两方面支持无过错原则。
(一)从法条用词方面
法律条文所用的每一个字词都是有其意义的,在严谨的法律条文中,不同字词所表达的概念和内涵是不同的,即使是近义字词,所代表的思想都可能大相径庭。
我们无法完全得知立法者的原意如何,但从法律条文所用的字词中可以推出立法者在立法时所持的思想和观点。
在《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一款第二句中,条文用了“减轻”一词,要减轻就首先要有一个比较的基础,在此基础上在才能减轻。
既然认为第二句是从公平原则方面对第一句所体现的归责原则的
补充,那么“减轻”一词的基础就体现了第一句所持的归责原则。
减轻的基础肯定要比减轻后的责任重,只有在一个相对比较重的责任上才能减轻责任。
那么在承担全责还是完全免责这两个选择中,减轻的基础只可能是承担全责,那就说明是在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的基础上出于对监护人的公平考虑而使其得以减轻部分责任,由此推出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原则。
(二)从监护人责任性质方面
通说认为我国的监护人责任是一种替代责任。
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在民事行为能力上,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三种,但在民事责任能力上却只分为两种,即有民事责任能力人与无民事责任能力人。
这是因为我国法对承担违法责任能力的要求比对做出合法行为能力的要求更严格,即为违法行为时的识别能力的要求比为法律行为时的识别能力的要求要高一些。
[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都属于无民事责任能力人,其所实施的侵权行为都由其监护人来承担赔偿责任。
在我国只存在监护人独自承担责任的情形,而不存在被监护人独自承担责任或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共同承担责任的情形。
因此监护人并非是对自己没有尽到监护责任而承担赔偿责任,而是对于被监护人所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被监护人实施侵权行为而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责任、没有主观过错,监护人仍需承担赔偿责任;即使监
护人完全没有尽到监护责任、犯有重大过错,但只要被监护人没有实施侵权行为或所实施的侵权行为情节轻微不需要赔偿,监护人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这说明监护人责任承担的基础并非是其有无过错,而是被监护人有无实施引起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而过错推定原则仍然是以过错为基础的,由此可以推出监护人责任并非过错推定责任,而只能是无过错责任。
综上所述,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以公平责任原则为补充。
参考文献:
[1]杨立新.侵权责任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226-227.
[2]梁慧星.民法[m].成都:四川人民版社,1988:412.
[3]于敏.日本侵权行为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96-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