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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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三大归责原则

民法三大归责原则

民法三大归责原则
民法三大归责原则指的是侵权行为责任、合同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下面我来详细解释一下:
1.侵权行为责任:侵权行为指的是一方的行为侵犯了另一方的合
法权益,导致受害人遭受了经济损失或精神上的伤害。

侵权行为责任
是针对非法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而设立的赔偿责任制度。

在侵权行为中,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补偿受害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2.合同责任:合同责任指的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责任。

在民
事活动中,人们之间的行为常常需要通过合同加以确认和约束,合同
的订立可以明确当事人之间该承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如果当事人违
反了合同条款,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同责任要求当事人依法
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如商品质量、款项支付等。

3.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是一种责任承担形式,指的是非侵权
行为中经营者遭受的经济损失,可以向他自己的客户或特定的保险公
司要求保险赔偿。

例如,在自然灾害、事故、意外等非侵权行为中,
如果经营者遭受了损失,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过错责任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缓解企业的风险,刺
激经济发展。

三种其他归责原则

三种其他归责原则

三种其他归责原则
1. 相对应原则:指在多方责任划分中,各方责任应相对应,即责任的大小应该基于造成损害的行为程度、能力、预见性和防范措施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从而实现责任的公平分配。

例如,在交通事故中,由于驾驶员是直接导致事故的原因,所以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而道路管理者和车辆制造商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他们有责任提供更安全的路况和车辆。

2. 风险责任原则:指在划分责任时应根据风险大小划分责任比例。

相对应原则关注的是行为的直接影响,而风险责任原则则强调行为所造成的潜在风险,因此通常应用于高风险行业或领域。

例如,在核能领域,作为核电厂的运营商承担核事故的风险责任,因为他们有远远超过其他人的风险造成损害。

3. 全面责任原则:指在划分责任时,应将所有可能的责任因素考虑在内,并将责任分配给所有可能的协同责任方。

这种责任原则通常被用于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领域,因为在这些领域中,几乎所有的行动都会对环境或公众健康产生影响。

例如,在环境污染案件中,当调查确定多个企业都对环境污染负有责任时,法院可能会将各公司的责任按比例分摊。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在我国民法理论上,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及公平原则。

关于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1、在我国民法理论上,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分为:(1)过错责任原则;(2)过错推定原则;(3)⽆过错责任原则;(4)公平原则。

2、过错责任原则,所谓过错原则是指以⾏为⼈的主观过错作为判断标准,判断⾏为⼈对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所贯彻的基本精神是:没有过错,就没有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是⼀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适⽤于⾏为⼈的过错⽽产⽣的侵权责任。

按照过错原则,⾏为⼈只有在主观上有过失的情况下才对其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3、过错推定原则,该原则是过错责任适⽤的⼀种特殊情况,是指受害⼈若能证明其所受损害是由⾏为⼈所造成的,⽽⾏为⼈不能证明⾃⼰对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则法律就推定其有过错并就此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该原则是介于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之间的⼀种中间责任。

该归责将过错的举证责任转移给了侵权⼈,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受害⼈。

4、⽆过错责任原则,该原则⼜称之为危险责任,是指⽆论⾏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依据法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该原则的设⽴是为了弥补过错及过错推定原则的不⾜⽽设⽴的制度。

5、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受害⼈和⾏为⼈对损害的发⽣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分担损失。

如不对公平责任原则的适⽤范围作出限定,任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适⽤公平责任,则法官在案例裁判的⾃由裁量权过⼤,也不符合成⽂法系社会要求的确定性。

《民法典》将公平责任原则划为⽆过错责任的范畴,该规定不会导致归责原则适⽤的交叉,有利于侵权责任编的实施与适⽤。

6、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六⼗五条【过错责任原则】⾏为⼈因过错侵害他⼈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22交通事故责任适用哪些归责原则

2022交通事故责任适用哪些归责原则

2022交通事故责任适用哪些归责原则发生交通事必定会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归责,在交通事故归责的过程中一般适用过错原则以及无过错原则两个归责原则。

往往在交通事故中都会采用过错原则。

那么,接下来由我为大家带有关于2022交通事故责任适用哪些归责原则的知识吧,以供大家参考!一、2022交通事故责任适用哪些归责原则(一)侵权归责原则的一般理论所谓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之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

归责原则实际上是确定行为人因为何种原因对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这种原因事实就成为了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前提和基础。

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对侵害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等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由于责任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的不同,又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犯他人财产、人身权利,致人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的违法性、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不必具备一般侵权责任的四个方面构成要件。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规定了民事主体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其特殊性在于指明法律的规定不需要全部具备民事责任一般构成要件,其责任也不限于由行为人本人承担。

从归责原则看,一般侵权损害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为古罗马《阿奎利亚法》以来特别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来的法律制度中加害人承担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基础。

无过错责任则是伴随近代大工业发展起来的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别类型案件中,不考虑加害人有无过错,只要符合其他责任要件就要承担赔偿等民事责任,而免责和减责的事由则由法律做出明确规定。

即不问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行为人造成了损害后果,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即受害人无须证明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也不得以自己无过错作为免责和减轻责任的抗辩事由,而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主张免责。

侵权责任法——论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论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论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法中,法律对违反侵权规定的行为进行归责,即通过确定违法者承担责任,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归责原则体现了法律正义和公平的要求,构建了承担责任和补偿义务的基础。

首先,归责原则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在侵权行为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归责原则保证了受害人的权益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侵权行为可能给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身体伤害、精神痛苦等,通过归责原则,迫使侵权者承担相应的责任,使受害人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和救济。

其次,归责原则强调了侵权者的违法行为应承担责任。

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违法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归责原则将侵权者与受害人的法律关系明确化,便于责任的确定和维权的实施。

通过归责原则,可以有效地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

第三,归责原则推动了社会公平与正义。

在侵权责任法的适用中,依据归责原则,要求侵权者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这体现了公平与正义的原则,使侵权责任的承担更加公正合理。

归责原则迫使侵权者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起责任,确保了法律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并为社会公众树立了正确的行为准则。

然而,归责原则在实际应用中也存在一定的争议。

一方面,在具体的侵权案件中,确定违法行为与责任承担之间的关系并不总是简单明了的。

根据归责原则,侵权责任应由违法行为者承担,但对于责任的量化和补偿标准的确定,仍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另一方面,归责原则也可能导致责任的过重或轻微,对于一些轻微违法行为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以及责任的大小如何确定等问题,也需要权衡利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压力和不公平现象的产生。

总之,侵权责任法中的归责原则是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受害人权益的重要原则。

它通过确定侵权者的违法行为与责任承担之间的关系,实现了法律的作用和价值。

但在具体应用中,也需要考虑到个案差异和情况特殊性,综合判断违法行为和责任的大小,以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归责原则的法律规定(3篇)

归责原则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归责原则是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规定了在法律关系中,当一方当事人违反义务导致他方当事人遭受损失时,应当由哪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归责原则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旨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本文将从《民法典》的角度出发,对归责原则的法律规定进行深入剖析。

二、归责原则概述1. 定义归责原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确定责任承担的基本准则。

它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等。

2. 归责原则的意义归责原则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对于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三、过错责任原则1. 定义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一方当事人因过错行为导致他方当事人遭受损失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适用范围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如合同、侵权、不当得利等。

3.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179条规定:“民事主体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 过错认定《民法典》第180条规定:“行为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四、无过错责任原则1. 定义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一方当事人虽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需承担民事责任。

2. 适用范围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如高度危险作业、环境污染、产品责任等。

3.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4. 举证责任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中,举证责任倒置,即受害人只需证明损害事实,而加害人需证明自己无过错。

五、公平责任原则1. 定义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一方当事人虽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需承担民事责任,以实现公平。

2. 适用范围公平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如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等。

归责原则名词解释

归责原则名词解释

归责原则名词解释一、归责原则的定义归责原则是指在组织中,人们对于其行为、决策、结果以及责任的承担有明确的认识,能够清晰地确认谁该为其行为或结果负责。

归责原则是一种管理和控制机制,可以用来指导和监督组织内部的各项工作,确保每个成员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二、归责原则的背景与意义归责原则的出发点在于解决组织内部的决策、行为和结果的责任模糊问题。

在一个组织中,如果每个成员都不清楚自己的责任和义务,那么会导致责任推卸现象的出现,从而影响工作效率和组织的整体运营。

因此,归责原则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组织的发展和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归责原则有助于建立和维护一个健康的组织文化,构建员工的责任意识和责任感。

通过明确和界定每个成员的职责和权力,可以更好地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冲突和纠纷的发生。

同时,归责原则还可以帮助组织管理者更好地监督和评估成员的表现,为绩效管理提供依据,促进个人和组织的共同发展。

三、归责原则的实施步骤为了有效地实施归责原则,组织需要采取以下步骤:1.明确组织目标和任务组织首先需要明确自己的目标和任务,并将其传达给成员。

只有明确了组织的目标和任务,才能更好地分配职责和约束成员的行为。

2.制定明确的责任范围和权限根据组织的目标和任务,制定明确的责任范围和权限。

不同岗位和职位应该对应不同的责任和权限,确保每个成员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力,并为其行为和决策承担相应的责任。

3.建立有效的沟通和协作机制为了保证归责原则的有效实施,组织需要建立健全的沟通和协作机制。

各个成员之间应该进行及时、清晰的沟通,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职责,并确保信息的准确传递和理解。

4.建立绩效评估和奖惩机制为了激励和约束成员的行为,组织需要建立绩效评估和奖惩机制。

通过绩效评估,可以对成员的工作进行量化评估和比较,为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提供参考。

同时,制定明确的奖惩制度可以对成员的成绩和不良行为进行及时的奖励和处罚,以保证归责原则的有效实施。

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
② 在过错责任下,对一般侵权责任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③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第三人或受害人的过错对责任承担有重要影响。
A) 在第三人对损害也有过错时,构成共同过错;此时按过错大小分担民事责任,并负连带责任。
B) 如受害人有过错的,即构成混合过错,依法可减轻加害人的民事责任。
3) 过错推定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有三种:
1、过错责任原则
1) 含义: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
2) 适用过错责任的意义:
① 在一般侵权中,只要行为人尽到了应有的合理的注意义务,即使发生损害也不负赔偿责任。
③ 我国实行的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出现法定免责事由时,有关当事人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其民事责任。(如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免于承担)
3、公平责任原则
1) 含义: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均无过错,但如不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又显失公平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
B) 受害人为免除责任,应由其自己证明主观上无过错。
④ 法条上的体现:民通126条: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
2、无过错责任原则
1) 含义: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尽管其主观上无过错,便根据法律规定(民通106条系3款)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① 含义: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体现在民通1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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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侵权行为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在讨论侵权行为法的基本问题时似乎无法不论及归责原则及其适用。

惟其如此,却导致了对归责原则适用范围的不适当扩大。

本文通过分析认为,归责原则在侵权行为法中的适用,应当仅限于对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考量。

归责原则的概念,在司法实践和法学研究中都具有重要地位。

归责原则对侵权行为法之适用,在司法实践和法学研究中则常常被当作一个预设的前提,似乎重要得不言而喻,无需画蛇添足多作限定。

由此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在对侵权行为法进行研究、对民事侵权案件进行分析和审理时,归责原则的讨论自觉不自觉地被提高到了就侵权行为法整体而言的层次。

理论研究中,学者以“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为题展开论述;①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对民事侵权案件进行分析时,也常见这样的表述:“民事侵权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

对这种以归责原则广泛用于侵权行为法、侵权民事责任的做法,似乎也少有异议。

然而这种将“归责原则”中的“责”等同于“侵权责任”、“民事责任”中的“责”的做法,运用于知识产权领域,却引起了激烈的争论。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与其他民事权利,尤其是物权的保护对象相比,具有突出的非物质的特点,是一种非实体的存在。

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相应地并不以侵害物质实体作为手段和前提。

不过,由知识与载体《归责原则》的相互关系所决定,无论是知识产权人财产利益的实现,还是侵害知识产权行为人所谋求的财产利益的实现,都必须借助于承载知识的物质实体的传播。

因此,为了充分保护知识产权人利益,人们不得不更加注重采取停止侵权这种措施。

知识产权诉讼中“行为保全”制度的建立,鲜明地体现了这种必要性;与这一暂时的行为保全相对应,诉讼终结时得出的停止侵权的结论同样具有首当其冲的作用。

停止侵害等决定的作出,则意味着侵权行为人承担了以此为内容的民事责任。

①停止侵害的责任承担,显然发生在对行为人的主观意志状态未及考虑之时。

②加之归责原则中的“责”与民事责任中的“责”相等同,无怪乎有学者会着力于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侵害知识产权领域中争取一定的适用空间,并就此引发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归责原则的争议。

虽然许多学者主张,在侵害知识产权领域,仍然应当坚持一元的过错责任原则或者以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相结合的二元归责原则;③但仍不乏学者认为,在侵害知识产权领域,应当分别确立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编辑本段中西方差异虽然西方法学家们对侵权行为法最通俗的定义是,侵权行为法是有关损害与赔偿的法律,但中国学者在肯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多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前提下,认为将侵权行为法定义为“损害赔偿”是不够全面和准确的。

由此,侵权行为法超出了损害赔偿的范围,而所谓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也似乎当然地超出了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被笼统地称为“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或者“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不过这种适用范围的“相应扩大”,却不能不说是缺乏充分依据的。

这是因为,并非所有的民事责任的承担,都需要符合同样的条件要求。

按照大陆法系所谓“要件指向”主义的思维方式进行分析不难发现,各种不同民事责任形式的承担,其所需要符合的构成要件《民法通则》具有很大差异。

这些不同内容、不同目的的民事责任形式,尤其在是否以主观要件——对当事人主观恶意的要求——作为构成要件的组成内容方面,更有是与非的性质上的不同。

中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中,有许多并不以行为人的主观恶意为必要条件,比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支付违约金等。

其中“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的承担不以行为人的主观恶意为前提,在《合同法》颁布实施之后,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

而其他责任形式,尤其是其中的物权请求权的内容,也同样是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作为适用的前提。

如何看待和处理物权请求权等民事责任形式不以过错为要件的特征,及其因此与侵权损害赔偿之间存在的严重差异,同样引发了激烈争论。

这种争论,涉及到各个民法领域。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物权法、知识产权法、人格权法中的权利保护制度与侵权行为法的关系。

有学者从整体上就绝对权请求权的立法定位展开讨论,认为《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妨害预防请求权、物的返还请求权等等,都不应当属于侵权责任方式的范畴,而应当作为绝对权请求权从侵权行为法中分离,回到物权等绝对权的法律制度中去。

更多的学者是站在各个具体民法领域的角度,提出对不同侵权责任形式及其相互差异的认识。

以前文所引述的侵害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承担为例,学者对知识产权的民法保护方法、知识产权请求权的探索,也同样涉及到损害赔偿意外的其他责任形式,有学者将其概括为知识产权的物权请求权、侵害知识产权的不当得利请求权,认为对于侵权责任,应区分责任的不同形式,确定不同的归责原则,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侵权责任解构的主张。

对人格权请求权进行论述的过程中,同样有学者认为人格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的混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侵权法归责原则的混乱,从侵权请求权和人格权请求权的差异出发,应当严格区分人格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

责任内容责任是裁判规范中的法律效果所描述的内容。

从这个意义上讲,无论是有无过错,不法行为人因为自身行为所面临的法律效果,都属于责任的范畴。

这个责任的性质,并不因为权利人是通过私力还是公力来寻求救济、是要求完璧归赵还是要求金钱补偿的不同而转移。

按照学者的分析,广义的法律责任等同于法律义务,法学界主流的观点,是以责任为没有做好应做的事而应当承担的后果;所谓责任的形式,则是指对责任对象所采取的制裁方法,如赔偿、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警告、开除、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从中可以一窥责任所指之广泛。

其实即使从民法的范围来看,从责任一词的原义出发,也不能无视其类型的多样化。

即是说,无论权利人是通过物权请求权等绝对权请求权这种在性质上存在争议的法律依据,还是通过损害赔偿请求权这种在性质上不存在争议的法律依据,来实现权利的私法救济,对于不法行为人来说,都是私法责任的承担。

顺理成章地,这些责任的追究所需要遵循的原则,就应该都属于归责原则——如果其“责”意指侵权民事责任的话——的范畴。

此即按照学者的界定,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它所解决的是侵权的民事责任《德国民法典》之基础问题”。

但立法技术的处理显然直接影响了对“归责原则”的理解。

大陆法系中债法与侵权行为的关系,从来都是理解债法体系所不可或缺的内容之一。

当考虑到对其性质的判断和技术上的要求,立法者将物权请求权等在立法上纳入物权法加以明定,侵权行为和各种合同及不当得利等则被平等地纳入债法加以规定时,可以说,此时作为立法成果的侵权行为法也就等同于侵权损害赔偿法了。

以此作为不可或缺的立法背景,在提及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时,代之以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由于前提已被限制在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之中,自然也就不会引发不必要的争端了。

《德国民法典》的规定正是一例。

在德国民法典中,“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被列入第三编“物权法”的第三章“所有权”,作为独立的一节加以规定:“因合同而产生的债的关系”则以第二编“债的关系法”的独立一章出现;侵权行为在德国民法典中,则与买卖、互易、赠与、租赁等典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相并列,被纳入第二编“债的关系法”的“第七章”,作为独立的一节加以规定。

由此导致德国民法典中有关侵权行为的规定,开宗明义就是损害赔偿义务,侵权行为一节的规定也即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

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也因此成为整个“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

与之显然不同的是中国现行立法的规定。

中国《民法通则》基于对债权和合同权利的保护问题的关注,采用了与前述德国民法典截然不同的立法技术,将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合二为一,以使民事责任成为一项统一、完整的法律制度。

在《民法通则》中,第五章“民事权利”对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分别作有正面意义的规定。

至于侵犯这些权利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等,都被纳入第六章“民事责任”,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一节,更包含了物权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等各项内容,“赔偿损失”作为民事责任方式之一种体现其中。

立法技术上的不同处理,导致归责原则一词的使用也必须相应地发生变动。

适用范围明确归责原则的适用范围以侵权损害赔偿之责为限,可以避免诸多不必要的争论和混淆:不仅可以不再纠缠于侵害知识产权领域应当采用一元的过错归责原则还是二元的过错归责和无过错归责原则的争辩,也可以避免重现因为中国《专利法》第63条那样模棱两可的立法规定所导致的混淆。

该条集中规定了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类型,最后一款则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有学者从这一条文的规定方式,认定中国专利法是“明文将这种行为定性为‘不视为侵权’”。

这一推断显然不妥,无怪乎该学者很快就将这一推断修正为“专利法虽然对不知情而使用或者销售侵权产品的情况也有特别规定,但并不认为这种行为不是侵权行为,只是对其不知情的期间所为之行为不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而已”。

不过这种修正并不妨碍学者始终将专利法关于这一“善意侵权”的规定,理解为是对专利权的限制。

实际上这一限制是一种伪限制。

如前所述,如果肯定侵害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当适用一元的过错责任原则,那么无过错即无(损害赔偿)责任就是一种常规的法律效果,既不需要法律的专门规定,更无从构成对他人专利权的限制。

这是因为,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知识产权所受到的更多来自法律专门规定的限制,在于一些没有得到知识产权人的授权而实施的使用受到知识产权法保护的“知识”的行为,不视为侵权。

而“善意侵权”一词及其法律规定,本身已经表明,这种不知情的行为,同样构成对他人专利权的侵害,属于侵权行为;不过行为人可以因为主观的无过错而不必向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已,其他比如停止侵权之类的责任当然不得免除。

这和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等知识产权的限制情形中,一旦认定“知识”的使用符合法定条件就可以否定侵权的构成相比,性质之差何止千万里。

实际上,知识产权领域内侵权行为的认定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两者在构成要《专利法》件上存在的差异,也已经逐步为中国审判实践工作者体认和总结。

因此可以说,专利法第63条的规定和学者的认识变迁等,自觉不自觉地揭示了侵权行为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在构成要件上存在的差异,归责原则的适用范围也于此凸现其边界。

知识产权学界似乎是最早也最积极地讨论了归责原则的适用范围,这当然源自知识产权客体的特殊性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的严峻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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