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一)
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孟凡鹏一、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概念与功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在民事责任的归属与承担方面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基本准则。
民法中的归责原则解决的是民法中的民事责任的归责基础,它在民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1、民法中的归责原则体现并贯彻民法的基本原则,归责原则是民事侵权行为规则的根据和标准,它受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具体体现、贯彻民法的平等、公平、保护合法权益等基本原则。
2、归责原则决定侵权民事行为的分类,如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民事责任,而过错推定原则以及无过错、公平等责任原则则适用于特殊侵权责任的确定和承担。
3、归责原则决定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如过错责任以及过错推定责任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是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而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则不要求这一主观要件的存在。
4、归责原则决定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担,如我国法律对医疗事故纠纷等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诉讼上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行为人举证证明过错的不存在。
5、民法中的归责原则决定免责还是承担责任的依据,只有适用正确的归责原则,才能正确确定行为是否应该免责还是应该减轻责任、承担责任,才能正确确立损害赔偿的原则范围等等。
由于民事行为的复杂性和决定归则的法律价值标准不同,有必要确立多项归责原则,这些归责原则所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就是归责原则体系,它反映了一国民法归责的全貌。
二、两种主要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即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不履行其他义务或者侵害民事权利主体的民事权利所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的前提与基础,根据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表现形式,可以把民事责任分为以下三大类:第一,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违约责任;第二,侵权的民事责任;第三,不履行其它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
其中第三类民事责任具体又包括拒不返还不当得利的民事责任、无因管理中受益人不偿付必要费用的民事责任等。
每一类民事责任都具有与之相对应的归责原则来确定与追究民事责任的归属与承担。
论民法中的归责原则

论民法中的归责原则作者:王迎迎来源:《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6年第16期归责原则在侵权行为法中占有重要地位,他决定着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损害赔偿范围及举证责任等问题。
脱胎于加害原则的过错责任原则是当前民事法律制度中最为重要的归责原则,涵盖了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规则方式的产生使过错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因此受到修正。
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和变化,无过错责任规则方式产生并被广泛接受。
公平责任原则是道德观念与法律意识结合的产物,是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有效平衡方式。
民法中的归责原则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它决定着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损害赔偿范围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等问题,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直接甚至是决定性影响。
司法机关在推动民事诉讼过程中,审判人员如何迅速有效的确定民事责任成为解决诉讼纠纷的关键。
本文对民事归责原则进行探讨,从而实现对民法中的归责原则进行系统的研究和分析。
民法归责原则概述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一共规定了三种归责原则和方式,我们通过对立法和归责原则发展进行分析和研究,从而明确这三个原则的基本情况。
立法现状。
我国立法中对民法归责原则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中,《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条确认的是过错原则;第三款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主要是对因高空坠物、饲养动物商人等问题进行的规定,采取的是客观归责方式而对主体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不予考虑,只要产生的损害结果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主要体现在第132条,即:“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是特殊的归责原则,贯穿于民事法律制度体系中,起作用在于衡平和填补规则原则的空白。
《侵权责任法》以上归责原则主要体现在第6条、第7条和第23条。
民事责任

第三十二章侵权民事责任
教学目的和要求:(计划授课学时:4学 时) 通过本章学习,理解侵权行为的概念 和特征;掌握一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和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以及侵权损 害的赔偿。
第一节一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一、侵权行为 1.概述 . 侵权行为, 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和其他 侵权行为 , 合法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合法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2.侵权行为特征 . (1)侵权行为是违法的行为; )侵权行为是违法的行为; ( 2)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是财产权和人身 ) 权; ( 3)侵权行为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 , 是 ) 侵权行为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 侵权人单方实施的不法行为。 侵权人单方实施的不法行为。 3.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明显区别 . 4.侵权行为的分类 .
第三十一章违约的民事责任
教学目的和要求:(计划授课学时:2学 时) 通过本章学习,理解违约民事责任的 概念、特征;掌握违约的民事责任的构 成要件及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的方式。
第一节违约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一、违约民事责任的概念 违约民事责任, 违约民事责任 , 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正确 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违约民事责任的特征 1.违约民事责任的特征; .违约民事责任的特征; 2.违约责任与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区别。 .违约责任与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区别。 第二节违约民事责任的构成 一、违约行为 它指不履行合或违反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事 表现为: 实。表现为: l.不履行 . 2、逾期履行 、 3.不适当履行 . 4.受领迟延 .
3.紧急避险 , 指为使他人和本人权利或社会 . 紧急避险, 公共利益免受损害, 公共利益免受损害 , 在紧急状态下不得已而 采取的致人损害行为。 民法通则》 规定: 采取的致人损害行为 。 《 民法通则 》 规定 :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 “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 , 由引起险情发生 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 引起的, 引起的 , 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 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 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 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 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 , 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的 , 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 “ 4.不可抗力 , 指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 , . 不可抗力,指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 即不能预见、 即不能预见 、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 民法通则》 规定: 况 。 ( 民法通则 》 规定 : “ 因不可抗力不能 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 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 , 不承担民事 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归责原则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归责原则是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规定了在法律关系中,当一方当事人违反义务导致他方当事人遭受损失时,应当由哪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归责原则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旨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本文将从《民法典》的角度出发,对归责原则的法律规定进行深入剖析。
二、归责原则概述1. 定义归责原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确定责任承担的基本准则。
它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等。
2. 归责原则的意义归责原则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对于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三、过错责任原则1. 定义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一方当事人因过错行为导致他方当事人遭受损失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适用范围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如合同、侵权、不当得利等。
3.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179条规定:“民事主体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 过错认定《民法典》第180条规定:“行为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四、无过错责任原则1. 定义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一方当事人虽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需承担民事责任。
2. 适用范围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如高度危险作业、环境污染、产品责任等。
3.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4. 举证责任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中,举证责任倒置,即受害人只需证明损害事实,而加害人需证明自己无过错。
五、公平责任原则1. 定义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一方当事人虽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需承担民事责任,以实现公平。
2. 适用范围公平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如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等。
试论我国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试论我国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引言法律责任是法理学(法哲学)中的一个基本范畴。
法律责任的归结原则是法律责任中的重要问题,在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归责原则对部门法之适用,在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则常常被当作一个预设的前提和重要标尺,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深入研究这个问题,有助于充分发挥法律责任在法律制度中的作用。
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本文拟对归责的基本原则及其在部门法中的实践和运用等问题作一简单论述。
一、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的含义(一)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归结法律责任要先认清楚法律责任的构成。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法律责任的归责条件,依法理,其由行为、心理状态、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四要素构成。
(二)归责原则的含义归责,即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判断、认定、归结和执行法律责任的活动。
国家机关既不能任意创造或扩大法律,也不能任意消灭或缩小法律责任。
国家机关认定法律责任和在此基础上的归责,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环节。
这里讲的归责的基本原则,不同于民法中的归责原则,它是具体法律部门归责原则的基础。
归责是一个复杂的责任判断过程。
它是特定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的体现,一方面,指导着法律责任的立法,另一方面,指导着法律实施中对责任的认定与归结。
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归责原则乃是归责的规则,归责原则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是责任立法的指导方针,也是指导法律适用的基本准则,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存在差别。
二、我国的归责原则法律责任的归结必须首先服从于法律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正义。
在我国,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责任法定原则、因果联系原则、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责任自负原则。
这些原则对正确发挥法律责任的功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责任法定原则1.责任法定原则的概念责任法定原则是指,法律责任作为一种否定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包括在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之中,当出现了违法行为或法定事由的时候,按照事先规定的责任性质、责任范围、责任方式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引言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受害人遭受损失,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在民事责任中,归责原则是确定责任人的关键原则之一。
归责原则主要涉及确定责任人的范围、确定责任的程度以及确定责任的方式等。
本文将深入探讨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常见的几种归责原则及其特点、各种归责原则的适用范围以及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等。
常见的归责原则及其特点直接责任原则直接责任原则是指责任的直接造成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种原则将责任直接归属给实施违法行为的人,具有明确追责对象和简单明确的特点。
间接责任原则间接责任原则是指因为与事故有联系、有关系的人,在一定的情况下应分担责任。
这种原则强调多方共同承担责任,合理分担责任。
法定责任原则法定责任原则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了责任的范围、承担责任的条件和前提。
根据法定责任原则,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才能追究民事责任。
过失责任原则过失责任原则是指在一方当事人在特定的行为中存在疏忽、过失,导致损害发生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种原则注重行为人的过错行为,并根据其过错行为的程度来确定责任的大小。
无过失责任原则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即使一方当事人没有过错,但其行为直接导致了他人的损害,仍然应当承担责任。
这种原则突破了传统的过失责任原则,强调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归责原则的适用范围归责原则在各种案件和纠纷中都有实际应用的价值。
但是,根据不同的情况和具体的法律规定,不同的归责原则会适用于不同的案件。
在交通事故中,如果一方行驶过程中发生损害,一般适用直接责任原则。
当多方都存在过错,可以适用间接责任原则共同承担责任。
在医疗纠纷中,如果医生的过失导致患者受损失,适用过失责任原则确定医生的责任。
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果医生没有过错,但其行为直接导致患者的损害,可以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家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适用法定责任原则。
民事责任概略

概念:是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它是指民事主题对其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区别在于。
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是违法人对国家负责,而民事责任则是向民事主体负责。
目的:以恢复和救济被损害的民事权利为主要目的。
性质:1、是一种私法责任。
2、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决定了民事责任的性质。
地位: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并成为三大法律责任,但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都是公法责任。
特征:1、以民事义务为前提,以违反民事义务为要件。
2、民事责任具有明显的补偿性。
3、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4、民事责任具有承担上的可免责性。
民事责任与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的关系。
1、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为前提,以违反民事义务为构成要件。
2、民事责任是促使民事义务履行的强制机制。
3、民事责任是民事权利的保障机制。
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含义:是根据以确认违反民事义务的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它决定着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实行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以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为特殊、以公平责任原则为辅助的归责原则体系。
过错责任原则:含义:它是以民事主体主观上具有过错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的准则。
简言之,有过错则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
过错的形式与意义:是指行为人预见到其行为会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某种损害后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损害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2、过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过于自信可以避免。
区分过失的意义:1、有利于确认过错责任中的抗辩事由2、有利于划分在混合过错、共同过错中,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责任轻重和责任范围的大小。
地位: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我国民法确认的最主要的、最普遍的归责原则,广泛适用于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的一般民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
它是主要的、基本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下的举证制度。
“谁主张,谁举证”过错责任推定原则:定义:也称过失推定原则。
是指如果受害人能够证明其所受伤害是行为人所为,依照法律的推定行为人有错,而行为人又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法的责任承担原则

民事责任法的责任承担原则民事责任法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一方因违反法律规定而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民事责任法中,责任承担原则是其中的核心内容之一。
责任承担原则是指当事人应当承担其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并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民事责任法的责任承担原则。
首先,责任承担原则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
根据民事责任法,当事人应当对其过失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行为,都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一原则的存在,保证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当事人在违法行为中造成损害时,无论其主观意图如何,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以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责任承担原则体现了法律的效益性。
根据民事责任法,当事人应当承担其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并进行相应的赔偿。
这一原则的存在,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当事人在违法行为中造成损害时,应当为其行为负责,以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行和公共秩序。
责任承担原则的实施,可以起到预防和惩罚违法行为的作用。
再次,责任承担原则体现了法律的合理性。
根据民事责任法,当事人应当承担其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并进行相应的赔偿。
这一原则的存在,可以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在违法行为中造成损害时,应当为其行为负责,以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承担原则的实施,可以使受害人得到合理的赔偿,以弥补其受到的损失。
此外,责任承担原则还体现了法律的适用性。
根据民事责任法,当事人应当承担其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并进行相应的赔偿。
这一原则的存在,可以保障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当事人在违法行为中造成损害时,应当为其行为负责,以保障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责任承担原则的实施,可以使法律的适用更加具体和明确。
综上所述,民事责任法的责任承担原则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效益性、合理性和适用性。
责任承担原则的实施,可以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行和公共秩序。
在实践中,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责任承担原则的重要性,并积极推动其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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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一)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所应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是事后的追究,具有强制性、财产性和补偿性等特点。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由特定机关(法院、仲裁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予以追究而进行的判断和确认,也即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虽然这一原则是民法上既成已久的观点,有很多专家学者著书立说,但因原则理论性太强,实践中很多司法人员对这一理论不重视或理解不深,虽然对于具体常见类型案件处理的结论一般也不会出现大的错误,但对于判裁、辩论的说理和法律引用、适用经常出现偏差,遇到复杂疑难案件往往无所适从。
本人作为最低层法律工作者结合自己实践、体会,查找、参考了大量资料,在此对民事责任归责原则这一问题作比较全面深入的阐析、归纳,不妥之处欢迎指教。
最早的法律责任是野蛮原始的,“以复仇或报复为形式的惩罚是种最古老的保护利益和维护权利的方式——”,欠债还钱、杀人偿命是人们对法律责任的最通俗的解释,随着民事责任可替代性、文明性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也是变化着的。
自罗马法以来,各国立法多规定“过错责任原则”为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但到上一世纪,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危险作业和契约关系的增多,为了更充分地保护弱者和诚信方的合法权益,平衡各方利益,又出现了“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
我国的《民法通则》在确认“过错责任”为一般原则的基础上,同时又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及“公平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和侵权责任因过错责任产生并主要适用于侵权领域,所以在此将两者放在一起讨论。
所谓民法上的过错,就是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的一种心理状态,它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的不良后果,而希望或放任其发生的心理,也即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不会发生或自信可以避免的心理,也即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故意和过失的区分,在刑法上对于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
如故意致人重伤的定故意伤害罪,而过失致人重伤的定过失致人重伤罪,具体刑罚的规定差别很大,但在民法中,确立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一般不因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不同,不管是故意伤害还是过失致人伤害,其承担的民事责任除了刑事附带的民事赔偿案中无精神损害赔偿外是没有什么区别的。
在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是被公认的确立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规定。
这一原则的确定,为民事主体的行为确立了标准,它要求行为人要尽到对他人的谨慎和注意,努力避免损害后果发生,即要做个“谨慎人”。
在审判实践中,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过错,要以行为人的预见能力和范围为基础,而预见能力和范围,一般根据三方面因素来确定,一是造成损害时的业务的性质;二是实施某种行为时的客观情况;三是行为人的个人才能。
如一位老猎手打兔子,不远处有人,兔子未打中,却将人打伤,因其是位老猎手,具有多年打猎经验,枪法一直很好,据此分析其开枪时的心态为相信自己不会伤到人,主观过错应为过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但如果是一位新猎手,自知枪法不是很准却开枪,放任致人受伤的可能,其主观过错应为故意,是间接故意。
适用过错责任贯彻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受害人在主张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时,要举证证明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主观过错,即具有故意或过失,如不能举证证明,则其主张将不能成立。
由于过错本身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随着政治、经济、科学技术及人们知识水平的不断变化而变化,在许多情况下,由于现有科技水平和知识水平的限制,很难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且在一些特殊领域,要探究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几乎不可能,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相应而生了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适用方法——过错推定责任。
推定是指根据已知的事实推出未知事实的一种判断方法或判断过程,过错推定,是指为了保护相对人或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行为人只有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行为人才可以不承担责任,过错推定是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形式,系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来完成的。
显然,适用过错推定等于免除了主张行为人主观过错的举证责任,只要符合特定情形,就应由被告(行为人)就自己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毫无疑问,更有利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侵权责任是传统民法中主要的民事责任的一种,是典型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般情况下,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确定侵权人的过错,在特殊情况下,为了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权益,适用过错推定,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来确定侵害人的过错,《民法通则》第121、125、126条关于职务侵权行为、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工作场所致人损害就是采用过错推定来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的。
传统民法中对过错推定是不能随意适用的,一般仅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如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月通过的作为省内法院审判依据的《全省法院审理损害赔偿案件研讨会纪要》曾作出明确要求,“对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一些特殊侵权行为,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法治的进步,这一传统已被打破,2001年12月施行的《民事证据规定》第十四条第(11)项就规定,“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是更有利于受害者而进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明确规定,在《民事证据规定》中,还有多处具体的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另外,除这些明确规定可直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而实行过错推定的外,《民事证据规定》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这意味着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根据具体案件特殊情况决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即实行过错推定来确定侵权人的主观过错而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过错责任原则,含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且随着社会发展进步和更进一步保护受害者利益,在特殊情况下,过错推定原则有可广泛采用的倾向。
另在《民法通则》规定的几类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中,有几类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如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合同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也叫严格责任原则。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不必举证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行为人也不能以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来抗辩。
法院在处理案件时也不必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无疑更有利于受害人获得司法保护。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在19世纪伴随着现代化工业大生产而发展起来的。
现代工业社会是事故频繁的时代,这种事故多是在合法而必要的活动中由难以发现的工业技术缺陷引起的,常具有频发性特点,它所造成的损害又极为巨大,受害者众多,如果要求受害人举证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则是非常困难的,如果坚持过错责任,受害人利益将得不到有力保护。
因此,各国先后通过立法和判例,逐步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原则性法律规定,具体的适用范围由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如高度危险作业、动物致人损害、环境污染(无从探究其主观因素,由法律直接规定予承担责任),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几类特殊的侵权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在侵权领域产生的,但随着契约、贸易关系的增多和发展,适用最广泛的还是在合同违约责任的领域。
先看下面两则简单的案例:1、乙客运公司的客车在路上行驶时与丙车发生交通事故,丙车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有公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造成乙公司客车上乘客甲受伤,作为甲选择了与乙公司客运合同关系的合同之诉要求乙公司赔偿(当然,甲可选择与丙车方的侵权之诉主张权利),毫无疑问,乙公司应予赔偿甲的损失,而不考虑丙车方的责任。
2、A公司与B公司订有买卖合同,A公司向B公司购买5吨货物,但B公司不生产此货物,而是由C公司生产,B公司与C公司又是一层买卖关系,由C公司生产此5吨货物卖于B公司,由于C公司不能按时完成生产,致B公司不能按期向A公司供货。
本案A、B、C三公司中,因C公司不能按时完成生产,造成B与C、A与B三公司之间两层买卖合同出现违约而不能履行。
合同责任是B向A、C向B承担民事责任,B公司不能以C公司违约而对A公司抗辩免除责任。
依据合同责任相对性的理论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上述两个案例表面上是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问题。
实际处理中,一般不会出现不同结论,均由合同相对当事人之间承担责任,为什么不考虑第三人过错等其它因素呢?这就是合同违约的归责原则所要讨论的问题。
关于合同违约的归责原则,在《合同法》颁行之前实行的是过错原则,原《经济合同法》第29条规定:“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主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此条肯定明确指出,合同违约采用过错原则。
由于追究违约方主观的过错几乎不可能,实践中又广泛采用过错推定原则,但适用该原则,对于第三人过错、他人原因造成合同违约是否应该免除责任?因为按过错责任原则一般原理,证明自己无过错即应免责,如系第三人过错,当然能说明自己无责任、无过错,怎么又要承担责任呢?为了克服这一理论矛盾,且为了与国际相接轨(我国加入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大多数先进发达国家都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了更有利于保护守约方利益,1999年10月新制定的《合同法》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个条文没有“当事人因过错”的意思,我国《合同法》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追究违约方责任是没有争议了。
用这一理论解释前述两个案例就很清楚:客运公司和B公司不管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法院不予考虑,只要出现了损害后果,依合同法的规定,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且《合同法》第121条对此类情形作出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但并非合同责任全部一律适用此归责原则,对于有明文规定适用过错原则的当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合同法》第222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此条内容来看,“因保管不善”应为过错责任原则,如:甲租乙的房子居住,房子起火烧毁,乙诉甲赔偿房屋损失,乙向甲要求赔偿依据的就是此条规定的过错责任,但本案具有特殊性,要乙承担甲“保管不善”的过错的举证责任显失公平,乙几乎举不到这方面的证据:因甲保管使用房屋,乙无正当理由并经甲的允许是不能随时随意进入房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