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
民法典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

民法典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我们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一个问题,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问题。
交通事故的发生,给当事人带来的损失和伤害是无法挽回的。
因此,在我国的民法典中,专门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了规定。
一、交通事故的原则首先,我们要了解的是,交通事故的责任是建立在法律责任的基础之上。
在我国的法律中,主要有以下三种责任形式:1.主要责任:即交通事故中造成损害的一方承担全部或者主要的责任。
2.连带责任:交通事故中多方造成损害的,每方都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3.同等责任:交通事故中各方都承担等同的责任。
根据以上负责原则,我们可以看出,对于交通事故的责任,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根据事故的实际情况来确定,这也是保证交通事故法律责任合理性的表现。
二、交通事故中的主要责任在民法典中,对于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分为三种情况:1.全部责任:即交通事故中造成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由某一方承担。
2.主要责任:即交通事故中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主要由某一方承担,但是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3.次要责任:即交通事故中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由多方共同承担,并且应当根据责任大小来分摊责任。
三、交通事故中的连带责任在民法典中,对于交通事故的连带责任的规定如下:1.交通事故中造成损害的多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连带责任的承担方式:一是各方分别独立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二是由负事故责任的一方先行全额赔偿后,再追偿其他责任方的赔偿款。
四、交通事故中的同等责任在民法典中,对于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的规定如下:1.有过错的各方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各方之间应该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和损失情况来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
三种责任形式的规定,是我国民法典对于交通事故责任的明确规定,这些规定都是基于维护公平正义和保障公民利益的角度出发,对于交通事故的处置、责任的承担和宣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对于维护交通安全和公民利益的权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我们希望此类规定能够得到更加有效的实施和执行。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划分标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划分标准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碰撞或涉及车辆的意外事件。
当事故发生时,确定责任并划分责任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探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划分的标准和原则。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1. 法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中违反交通法规的一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例如,如果有驾驶员违反红灯信号造成了事故,该驾驶员应承担主要责任。
2. 直接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基于直接原因和结果。
当事故中一方的违规行为与产生事故的结果直接相关时,该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例如,某车辆酒后驾驶与撞车直接相关,该驾驶员应承担主要责任。
3. 推定责任:根据常识和经验,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推定一方承担主要责任。
例如,在同车道发生追尾事故时,追尾的一方往往承担主要责任,因为驾驶员应保持足够的距离以预防碰撞。
4. 共同责任:某些情况下,两个或多个当事方都存在责任,共同导致事故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责任大小进行责任划分。
例如,在交叉路口发生碰撞事故时,如果一方闯红灯而另一方超速行驶,责任可能被划分为六、四或五、五。
二、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原则1. 驾驶员违法行为:如果一方驾驶员在事故中存在违法行为,如酒驾、超速或闯红灯等,该驾驶员通常承担主要责任。
2. 事故发生地点:在某些情况下,事故发生的地点也会影响责任划分。
如果一方在无保护设施的非机动车道行驶,而与之发生碰撞的机动车在正常道路行驶,责任可能会更多地归咎于非机动车驾驶员。
3. 车辆类型: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也可能与车辆类型有关。
例如,当电动自行车撞击非机动车时,因为电动自行车的速度较快且具有车辆属性,其驾驶员通常承担主要责任。
4. 驾驶员安全意识:在交通事故中,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应对措施也会影响责任的划分。
如果一方驾驶员在事故前没有采取适当的避让动作,而另一方驾驶员采取了适当的避让动作,责任可能更多地归于未采取避让措施的驾驶员。
在实际生活中,除了以上几个标准和原则,交通事故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如交通信号灯、交通标线和交通标志等。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细则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细则
一、全部责任
当交通事故完全由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时,该违章行为人应负全部责任。
其他方当事人无违章行为或虽有违章行为,但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二、主要责任
主要责任是指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对事故发生起到了主要作用,而另一方或其他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只起到了次要作用。
此时,主要违章行为人应负主要责任,其他方负次要责任。
三、同等责任
当交通事故中的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且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当的,各方当事人应负同等责任。
四、次要责任
次要责任是指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对事故发生起到了次要作用,而主要责任由另一方或其他方当事人承担。
此时,次要违章行为人应负次要责任。
五、无责任
若交通事故中的一方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则该方当事人无责任。
六、推定全责
在交通事故中,若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这种情况下的责任划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进行的推定。
七、三方以上责任划分
当交通事故涉及三方或三方以上当事人时,责任划分应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及其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来确定。
如果各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均起到了作用,应根据各自的作用大小来确定其责任比例。
以上即为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基本细则。
在实际处理交通事故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合理划分各方当事人的责任,确保事故处理的公正、公平和合理。
2022交通事故责任适用哪些归责原则

2022交通事故责任适用哪些归责原则发生交通事必定会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归责,在交通事故归责的过程中一般适用过错原则以及无过错原则两个归责原则。
往往在交通事故中都会采用过错原则。
那么,接下来由我为大家带有关于2022交通事故责任适用哪些归责原则的知识吧,以供大家参考!一、2022交通事故责任适用哪些归责原则(一)侵权归责原则的一般理论所谓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之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
归责原则实际上是确定行为人因为何种原因对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这种原因事实就成为了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前提和基础。
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对侵害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等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由于责任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的不同,又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犯他人财产、人身权利,致人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的违法性、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不必具备一般侵权责任的四个方面构成要件。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规定了民事主体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其特殊性在于指明法律的规定不需要全部具备民事责任一般构成要件,其责任也不限于由行为人本人承担。
从归责原则看,一般侵权损害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为古罗马《阿奎利亚法》以来特别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来的法律制度中加害人承担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基础。
无过错责任则是伴随近代大工业发展起来的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别类型案件中,不考虑加害人有无过错,只要符合其他责任要件就要承担赔偿等民事责任,而免责和减责的事由则由法律做出明确规定。
即不问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行为人造成了损害后果,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即受害人无须证明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也不得以自己无过错作为免责和减轻责任的抗辩事由,而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主张免责。
科目一考试中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解析

科目一考试中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解析科目一考试是驾驶员考试中的重要环节,对于考生来说,理解并掌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科目一考试中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进行解析,以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和应对考试。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原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根据交通法规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的规定进行的。
在认定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原则:1. 主要负责原则主要负责原则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核心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责任主要由违反交通法规的当事人承担。
比如,在交通信号灯规定的情况下,闯红灯发生事故的一方将被认定为主要责任方。
2. 合理防御原则合理防御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采取措施避免损害的合理程度。
如果受害者在交通事故中没有采取合理措施进行防御,那么他的责任将会相对较重。
3. 违例推定原则违例推定原则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的重要原则之一。
当事人违反交通法规,导致事故发生,将被推定为负有责任。
二、常见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1. 倒车事故倒车事故是交通事故中比较常见的一种。
根据交通法规,倒车时驾驶员应当观察周围交通情况,并保证安全。
因此,在倒车事故中,往往是倒车的一方负有主要责任。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比如对方车辆违规超车或者闯红灯,对方也可能会负有一定责任。
2. 车辆刮擦事故车辆刮擦事故是指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相互刮擦,造成轻微损害的事故。
在车辆刮擦事故中,责任主要由刮擦的一方承担。
刮擦事故的责任认定主要依据车辆之间的相对位置和损害情况,哪一方刮擦的部位较高、较深,就由哪一方负主要责任。
3. 交叉口事故交叉口事故是指在道路交叉口发生碰撞的事故。
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在交叉口行车时,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并注意观察交通情况。
在交叉口事故中,依法凡是没有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或未让行的一方,将被认定为主要责任方。
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注意事项在科目一考试中,考生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理解交通法规要正确理解和掌握交通法规,熟悉各类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的含义和用法,明确各种交通规则,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判断。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原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
一般坚持以责论处原则,全部赔偿原则,财产赔偿原则,等赔偿原则和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
一、以责论处原则以责论处原则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按照交通事故有无责任和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除按照责任大小和事故后果轻重相结合裁量其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外,还应当按照责任情况承担损害赔偿,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负全部责任的,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害的百分之百的全部赔偿费用。
2、负主要责任的,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害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九十的赔偿费用。
3、负次要责任的,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害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费用。
4、负同等责任的,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害的百分之五十的赔偿费用。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需要减轻机动车方赔偿责任的,一般按照以下原则减轻责任:(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减轻比例不超过20%;(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40%;(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60%;(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80%,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方的减轻比例不超过90%。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难以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或当事人的过错的,人民法院可按如下规则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1)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由机动车承担全部民事责任;(3)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
二、全部赔偿原则全部赔偿原则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按照交通事故责任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全部予以赔偿,也就是赔偿实际造成的损失。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指引1 、归责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 条第一款关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体现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有过错,保险公司都应该予以赔偿。
对超过保险责任限额部份,第76 条第一款关于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规定体现了两种归责原则:(1)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予以归责,即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予以归责,同时合用过失相抵。
(原则上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同时存在两种例外:一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已经采取必要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
二是非机动车故意造成伤害,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2、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鉴于《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是按过错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而该认定是带有行政责任性质的认定,因此在根据第76 条第一款关于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民事责任时,对于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应区别两种情况处理:(1)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普通可直接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全部责任100%;主要责任±70%;同等责任±50%;次要责任±30%;无责任0% 。
属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视具体情形确定各自的民事责任。
(2)对于机动车与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可区别以下情形处理:A、机动车一方被认定负全部责任的:100%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没有过错,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
B 、机动车一方被认定负主要责任的:70%交通事故主要是因机动车一方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也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的责任不得低于70%。
交通事故赔偿主次责任如何划分

交通事故赔偿主次责任如何划分1.违反交通规则的程度:交通规则是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的重要法律依据,因此,对于违反交通规则的一方,其责任通常会被认定为主要责任。
比如,闯红灯、逆行、超速等明显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一般会被认定为主要责任。
2.驾驶员的过错:交通事故中驾驶员的过错占据重要的位置。
如果一方驾驶技术状况较差,行驶时操作不当导致事故发生,那么其责任会被判定为主要责任。
而对于受害者来说,如果其在事故发生之前对安全做了充分的预防措施,可以证明自己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那么其责任会被判定为次要责任。
3.事故发生的环境和条件:交通事故发生时的具体环境和条件也会被考虑在主次责任的划分中。
比如,如果事故是由于道路不平整、道路标志不明确或者有其他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那么责任可能会被认定为次要责任,因为这些因素超出了车辆驾驶员的控制范围。
4.合理注意义务的履行情况:根据法律规定,每一位驾驶员都有合理注意义务,即在道路上行驶时应该保持足够的警惕和注意力。
如果一方在事故发生时没有履行合理注意义务,那么其责任可能会被认定为主要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根据以上因素,交通事故的责任会被划分为主、次、同等或无责任。
主要责任通常承担赔偿的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通常承担赔偿的次要责任;而无责任的一方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交通事故的主次责任的划分不仅受以上因素的影响,还受到不同的司法实践和法官裁判的个人判断的影响,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因个案而有所不同。
总而言之,交通事故赔偿主次责任的划分是根据交通规则、驾驶员过错、环境条件以及合理注意义务的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考虑的。
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划分,才能更好地保障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交通秩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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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归责原则是什么呢?详情请看本文介绍。
一、交通安全法所涉归责原则(一)侵权归责原则的一般理论所谓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之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
归责原则实际上是确定行为人因为何种原因对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这种原因事实就成为了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前提和基础。
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对侵害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等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由于责任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的不同,又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犯他人财产、人身权利,致人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的违法性、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不必具备一般侵权责任的四个方面构成要件。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规定了民事主体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其特殊性在于指明法律的规定不需要全部具备民事责任一般构成要件,其责任也不限于由行为人本人承担。
从归责原则看,一般侵权损害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为古罗马《阿奎利亚法》以来特别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来的法律制度中加害人承担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基础。
无过错责任则是伴随近代大工业发展起来的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别类型案件中,不考虑加害人有无过错,只要符合其他责任要件就要承担赔偿等民事责任,而免责和减责的事由则由法律做出明确规定。
即不问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行为人造成了损害后果,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即受害人无须证明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也不得以自己无过错作为免责和减轻责任的抗辩事由,而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主张免责。
(二)对交通安全法关于归责原则规定的理解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中明确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这也是民法过失相抵规则在处理交通事故中的具体体现。
这里的“有过错”主要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或者驾驶错误等,这种过错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
有过错的一方对于交通事故的形成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即行为人的过错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而必须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也就是按照过错的大小来确定责任的轻重,根据责任的轻重来确定对损失承担的比例。
在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中,实行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损害的发生。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只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也就是说,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时才能适用。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因交通事故案件属于高度危险作业种类中的一种情况,即高度危险作业中包括高速运输工具,所以,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伤害属于特殊侵权案件,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原则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通例,对保护受害人弱势的利益更为有利。
为了更好地保护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合法权益,道路交通安全法改变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过错推定原则的归责原则,改为在这种场合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体现了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人文关怀。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机动车作为运输工具,在与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相比机动车一方,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受到的损害往往要严重的多,常常是非死即伤,机动车一方则大多只是造成财产损失,一般不会有人员伤亡。
因而,机动车对于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的危险,通常要大大高于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对机动车的危险,甚至可以说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对机动车来说,不具有任何危险。
只有危险物的支配者和危险活动的经营者才能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和控制危险的发生,同时控制危险作业的人往往也是从高度危险作业中实际受益的人,2因而,法律规定加重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确认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无过错责任,符合公平、正义法律理念和“获得利益的人负危险”原则,符合法学理论和立法的精神,是实现社会的公平和公正,尊重生命的基本价值理念的体现。
二、无过错责任也应当适用过失相抵原则(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适用过失相抵原则的意义在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的同时,还必须以过失相抵原则和优者危险负担原则作为补充,来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所谓过失相抵,也称受害人自己过失,指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自己也有过错。
此时,可以减轻或免除侵害人的赔偿责任。
关于过失相抵,各国都有类似的制度。
在德国、法国又被称为“双方的过失”。
美国的比较过失(comparative negligence)制度,是在损害赔偿之诉中,将原告的过失与被告的过失加以比较,以减少被告应承担的赔偿份额。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关于“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的规定,就是过失相抵原则的体现。
过失相抵的法理,即就受害人的过错与侵害人的过错,两相比较,以确定责任的有无及大小,实际上仍属于自己对自己的过错负责,而不是过错与过错两相抵销。
所谓“过失相抵”,实为形容之语。
损害赔偿,主要是从受害人的立场出发,重在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如民法通则的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则是从侵害人的立场出发,在受害人也有过错的情况下,减轻侵害人的赔偿责任,前者间接地包含了对侵害违法行为的惩罚,而后者则在受害人的过错共同使损害发生或扩大的情况下,意在维护侵害人的合法利益,间接地惩罚受害人的违法行为。
由于在审判实践中,有许多损害赔偿案件是由于双方的共同过错造成的,如果受害人有重大过错,却要侵害人承担全部责任,则实际上反而使侵害人成为了受害人,对于侵害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因此,适当运用过失相抵原则,则可避免发生不公平的裁判,又体现了法律的利益平衡观念。
在侵权行为法中,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调整范围内,是不是也适用过失相抵原则?曾经在理论界和司法界有过激烈的争论,一部分人认为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的范围内,不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因为无过错责任原则调整的侵权行为不考虑行为人的过错,那么对受害人的过错也不应当进行过失相抵。
另一部分人则认为,过失相抵原则是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的调整原则,是在一切场合都要适用的,这是因为,受害人的过错是造成自己损害的原因之一,将自己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损害责令行为人承担,不仅是不公平的违背公平原则,而且也违背社会正义。
经过讨论,后一种意见成为通说,并成为司法实践所遵循的基本规则。
另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过失相抵原则,并没有明确指出只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调整的侵权行为范围,这就意味着所有的侵权行为案件都应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这种规定,在社会上一度被认为,只要是车撞了人,车辆所有人就必须赔,而且行人损害多少,车辆所有人就得赔偿多少。
以致一些有车之人感叹,再也不能开车上路了,有些居心不良之徒,借机故意往机动车上撞,敲诈车辆所有人。
这其实是一种误解。
无过错归责原则只是说承担责任不以有过错为前提,针对的对象是机动车,也就是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了交通事故之后,机动车驾驶员承不承担责任与自己有无过错没有关系,机动车一方不能以自己没有过错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但是对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来说,其还是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有过错的,就要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不是说必须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只有在行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由机动车一方负全责;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有过错的仍然要适用过失相抵的原则。
(二)适用过失相抵归责原则的条件1、客观要件:赔偿权利人的行为,须助成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即赔偿权利人的行为是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共同原因。
赔偿权利人的行为应当是损害发生的共同原因。
对于损害结果的扩大,赔偿权利人的行为可以是共同原因,也可以是单独的原因。
因为损害发生的原因,不仅仅包括损害本身发生的原因,也应包括损害事实的成立或发生的助成在内。
由此可见,结果的同一性和原因力的竟合,是适用过失相抵的客观要件。
2、主观要件:赔偿权利人须有过错过失相抵中受害人的过错,与一般过错的意义不同。
过失相抵的过错是指受害人如果能注意,即可避免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但受害人并未注意,以致使损害发生或扩大的情况,即受害人存在过失的情况。
因此,对受害人过错的认定,有其特殊的标准。
3具体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运用过失相抵原则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失,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例如自杀、“碰瓷”等。
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机动车一方有无过错,都会因对方的故意行为而使自己的行为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造成中断,从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受害人故意行为。
第二,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了交通规则,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而仍然没有能够避免事故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要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不仅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必须具有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交通违章行为,而且必须是机动车驾驶人的行为对于损害的发生完全不具原因力,才能够减轻责任,对于如何减轻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属于人民法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自由裁量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