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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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6号]

河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6号]

河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正文:----------------------------------------------------------------------------------------------------------------------------------------------------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河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5年4月1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4月17日河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4月17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文化产品、文化娱乐等文化经营活动的管理:(一)图书、报纸、期刊的批发、零售、出租:(二)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三)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台球、电子游戏及其他各类游乐场所的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四)电影的发行、放映;(五)营业性文艺演出(含时装、健美、气功表演和民间艺人的演出活动)、比赛;(六)美术品收售、展销、拍卖等经营活动,有赞助的美术品比赛;(七)文物经营活动;(八)经营性文化艺术培训;(九)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第三条文化经营活动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杨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宣扬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精神。

鼓励和扶持积极向上,健康有益,具有民族风格、时代精神和地方特色的文化经营活动。

禁止和取缔内容反动,色情淫秽,封建迷信,凶杀暴力,赌埔和不利于民族团结,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以及其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文化经营活动。

河南省文化厅关于申报2019年度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公共文化扶持项目)的通知

河南省文化厅关于申报2019年度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公共文化扶持项目)的通知

河南省文化厅关于申报2019年度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公共文化扶持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18.07.16•【字号】•【施行日期】2018.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南省文化厅关于申报2019年度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公共文化扶持项目)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文广新(文化)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推动全省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相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2019年度政府购买公共文化专项资金(公共文化扶持项目)申报评审工作。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主体具备开展公共文化服务能力的各级公共文化单位、文化类社会组织、文化企业。

申报主体需在行业主管行政部门备案,成员相对稳定,管理制度完善,有承接公共文化服务能力。

开展各类文化活动内容健康、积极向上;无违规违法行为,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二、申报类型及条件(一)群众文化活动项目:群众文化活动(含展览)分为全省示范性文化活动、群众文化赛事和广场文化活动。

全省示范性文化活动、群众文化赛事指省文化厅或省文化厅会同有关部门主办的公共文化活动或赛事活动。

广场文化活动指市、县级文化单位及文化类社会组织、文化企业等举办的公益性广场文化活动。

其中,省、市级群众文化活动每年应举办50场以上,每场活动60分钟以上,参与人员(含演员、观众)要在500人以上;县级群众文化活动每年要举办30场以上,每场活动60分钟以上,参与人员(含演员、观众)要在300人以上。

已获得2018年度扶持资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二)读书活动项目:读书活动包括各级各类图书馆举办的各类专题讲座、公益阅读活动等。

其中,市级以上公共图书馆、大专院校图书馆、行业图书馆等年活动场次应在30场以上,每次参与人数应在100人以上,县级公共图书馆年活动场次应在20场以上,每次参与人数应在50人以上。

河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17.11.28•【字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河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文广新局,有关单位:现将《河南省文化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1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成立、变更和终止第三章组织建设第四章党的建设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河南省文化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化领域行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厅字〔2016〕30号)、《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和文化部、民政部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文化领域社会组织的管理,创新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省文化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省文化艺术类社会组织发展特点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文化厅业务主管的文化艺术类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包括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河南省内设立的代表机构)。

第三条文化厅负责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置审核,社会组织的组织建设、资格审查、业务监督,以及社会组织年检、换届、章程修改等初审工作。

第二章成立、变更和终止第四条申请成立文化厅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其业务范围应当符合文化厅职能范围(具体参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应当符合文化艺术类社会组织布局结构要求,以促进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繁荣为宗旨,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文化艺术繁荣等公益目的而设立。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27•【字号】洛政办〔2015〕101号•【施行日期】2015.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5〕10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15年8月27日洛阳市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公共文化服务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是指以政府部门为主的公共部门提供的、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文化权利为目的、向公民提供公共文化产品与服务的制度和系统的总称,包括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资源和服务内容,以及人才、资金、技术和政策保障机制等。

第一条为充分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生产与供给,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推动公共文化服务迈上新台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推动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力量是指政府部门和文化机构单位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

社会组织主要包括三类:(一)企业。

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各种混合所有制企业等;(二)非营利性组织。

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慈善机构、援助组织、青年团体、宗教组织、工会、合作协会、经营者协会等;(三)其他公益单位。

如学校、部队、敬老院等不直接承担政府公共文化职能的公共部门。

第四条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应坚持政府引导、多方联动、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推动和管理工作。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2.02•【字号】•【施行日期】2021.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正文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一、出台背景合理划分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是政府有效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前提和保障,也是科学规范政府间财政关系、推动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

目前,我省公共文化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清晰,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还不够系统、完整,大多散落在一些具体文件中,部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规范化程度有待提高等,需要通过深化改革逐步加以解决。

2020年6月,中央研究印发了《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20〕14号),在规范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同时,要求省级制定实施方案,合理划分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省委省政府对这项改革高度重视,将之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事项。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关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4号),结合公共文化领域事业特点和我省实际,对省与市县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深入梳理、细化和划分,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并经省政府研究同意。

二、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文化事业发展,特别是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四个自信”,把文化建设提升到一个新的历史高度。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提出到2035年建成文化强国的远景目标,将文化建设放在了前所未有的重要位置。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支持文化和旅游企业战胜疫情稳定发展的通知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支持文化和旅游企业战胜疫情稳定发展的通知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支持文化和旅游企业战胜疫情稳定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日期】2020.02.17•【字号】•【施行日期】2020.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旅游其他规定正文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支持文化和旅游企业战胜疫情稳定发展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直管县(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应对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好《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2020〕9号)《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等政策,支持文化和旅游企业的恢复和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暂退旅行社质保金。

各地要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要求,抓紧组织协调和实施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工作,确保80%质量保证金在2020年2月底前要全部结转到位。

二、用足财税帮扶政策。

各地要组织文化旅游企业学习了解中央和省市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认真对照豫政〔2020〕9号文件要求,指导文化和旅游企业积极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疫情防控期间延期纳税等财税支持政策。

争取房租减免和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政策,减轻企业负担。

三、争取社保缓缴和稳岗补贴。

各地要按照豫政〔2020〕9号文件要求,指导文化和旅游企业积极争取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优惠措施和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延期政策。

积极为文化和旅游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职培训补贴。

支持文化和旅游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措施,稳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四、用好金融支持政策。

各地要按照豫政〔2020〕9号文件要求,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协调金融机构出台支持和鼓励文化和旅游企业的优惠政策,做好国家、省有关优惠政策的衔接和落实工作;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文化和旅游企业申请信贷展期、续贷、减免逾期利息和国家、省贴息支持政策。

河南省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河南省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河南省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省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升现代公共文化服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绩效考核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对象为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考核工作每年实施一次。

各县(市、区)的考核由省辖市政府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突出重点、客观公正、奖优罚劣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考核内容:(一)设施建设。

主要考核公共文化服务场馆(设施)建设情况。

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职工)书屋、公共阅报栏(屏)、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点等建设情况。

(二)服务供给。

主要考核政府主导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情况。

包括:公共文化场馆的服务情况、重大公共文化活动开展情况、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情况等。

(三)保障措施。

主要考核各级政府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保障情况。

包括:组织保障、财政保障、队伍建设、人才培训情况等。

(四)社会评价。

主要考核公众文化需求的征询反馈制度建立情况,公众对公共文化服务的满意度等。

第五条考核步骤:(一)自查申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按照《河南省省辖市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绩效考核指标》、《河南省县(市、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绩效考核指标》(见附件1、2)对本地(省辖市含所辖县〔市、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情况进行自查,并按照要求进行网上填报,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

(二)现场考核。

省考核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走访座谈等方式,对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进行现场考核,其中对每个省辖市随机抽查不少于30%的县(市、区),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保障机制的通知-许政办[2017]44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保障机制的通知-许政办[2017]44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保障机制的通知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保障机制的通知许政办[2017]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河南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15—2020年)》、《河南省“十三五”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等文件精神,稳步有序推进我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完善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保障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着眼于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着眼于发挥公共文化机构的基本职能作用,持续增强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以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增强公共文化服务能力为重点,稳步推进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传习所)、文化站设施免费开放,推动实现公共文化设施服务能力不断提升,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健全,群众基本公共文化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的主要目标。

二、免费开放内容(一)公共图书馆。

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一般阅览室、少儿阅览室、多媒体阅览室(电子阅览室)、报告厅(培训室、综合活动室)、自修室等公共空间场地和设施免费开放;二是免费提供文献资源借阅、检索与咨询、公益性讲座和展览、基础辅导、流动服务等基本文化服务项目;三是免费提供辅助性服务项目,如茶水、办证、存包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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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9.30•【字号】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1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1号《河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促进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9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9月30日河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促进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文化强省建设,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文化生活的需求,提高全民文明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群众文化活动组织、公共文化品牌培育等公共文化服务的保障和促进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

第三条公共文化服务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推进、均衡发展、开放共享、提升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制定并适时调整本省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明确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要求,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综合协调机制,指导、协调、推动本行政区域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公共文化服务中的重大问题,促进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公共文化服务资源整合,实现公共文化服务资源共建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公共文化服务综合协调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统筹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校园文化活动、文化艺术普及等工作。

体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民健身活动,协调推进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和公共体育惠民活动,监督公共体育设施管理,推进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及其社会开放工作。

文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博物馆、纪念馆等对外开放、陈列展览、开展社会教育以及其他文化惠民活动。

电影主管部门负责电影公共文化服务,组织开展电影公共文化服务的体系建设,指导和协调推动电影公益放映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和促进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文联、社科联等群团组织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相关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第八条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及新兴媒体等应当加强公共文化宣传工作,组织开展经常性公共文化宣传活动,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红色文化和地方特色文化,引导社会公众养成积极向上的精神追求和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氛围。

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文化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并依法查处或者转办。

第二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第十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主要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所、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书屋、职工书屋、公共阅报栏、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点等。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本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规划,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作出调整。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在公共场所配备基本公共文化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按照标准配置图书报刊、文体器材等,鼓励支持配备数字文化服务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支持因地制宜建设文化礼堂、村史馆、民俗馆等主题文化功能空间,并提供必要的运营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验设施建设,支持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等传承体验设施。

第十三条公共文化设施选址,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符合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和特点,有利于充分发挥公共文化服务功能。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先确定新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再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不得小于原有面积。

第十四条公共文化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挪作他用。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重建、改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示,组织专家论证,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经批准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

重建、改建的公共文化设施配置标准、建筑面积等不得降低。

在公共文化设施拆除与建设期间,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过渡性公共文化设施,确保公共文化服务不间断。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在规划条件中依照相关规定确定配套建设公共文化设施的内容。

新建城区、城乡社区更新或者居民住宅区改扩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标准建设公共文化设施。

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审批、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公共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要素融合,营造新型文化空间。

鼓励和支持公园、绿地、广场、景区、商场、交通站点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为公众利用其公共空间开展公共文化活动提供便利。

鼓励和支持在城市商圈、文化园区、公园绿地、居民集聚区等区域,按照规模适当、布局科学、业态多元、特色鲜明的要求,营造新型公共阅读和艺术空间。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人员流动量较大的公共场所、外来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区域以及留守老人妇女儿童较为集中的农村地区,设置各类公共文化服务站点,配备公共阅览、流动图书、数字文化服务、体育健身等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特点和需求,建设、改造、配备必要的特殊公共文化设施。

支持有条件的医院、养老院、福利院、残疾人服务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疗养院等场所,配备适宜特定人群的公共文化设施。

第三章公共文化设施管理第十八条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坚持以公益性为主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用途实行分级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其管理单位和管理方式。

政府参建以及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文化设施,应当根据投资情况,区分公益和产业属性,实行分类管理,依法确定管理单位和管理方式。

第十九条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配备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必需的设备、器材等,加强公共文化设施的经常性维护管理,保障公共文化设施正常运转。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第二十条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共文化设施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和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年报制度,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的活动项目、服务效能、经费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保护人员和设备,保证公共文化活动安全。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在突发事件发生时,依法采取限制使用或者停止服务等措施。

鼓励和支持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投保公众责任险。

第二十二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建立第三方绩效评估制度和以公众参与为基础、群众需求为导向的绩效考核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的绩效考评结果,作为对其经费投入、收入分配、补贴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公众文化需求征询反馈制度,健全公共文化产品的遴选、采购、推介和供给机制。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并均衡配置公共文化服务资源,加大对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的投入,增加乡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扩大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有效覆盖,促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助推乡村振兴。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外来务工人员、农村留守妇女儿童、生活困难群众等特殊群体,提供便利的公共文化服务,满足其基本文化需求。

第二十六条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应当完善服务项目、丰富服务内容。

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向公众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文艺演出、陈列展览、电影放映、阅读服务、公益讲座、艺术培训、体育健身、音视频节目等线上线下服务。

国有文艺院团应当以服务基层群众为主要任务,增强公益演出的社会责任,发挥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作用。

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应当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并对老年人、残疾人、现(退)役军人、军(烈)属、消防救援人员等特殊群体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和文化等相关部门批准;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开放时间等公示制度。

公共文化设施临时停止开放或者更改开放时间的,除突发原因外,应当提前三日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时间不得少于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最低时限。

公共文化设施应当在公休日开放,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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