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3月01日施行《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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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办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办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30•【字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办法(2020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公共文化服务发展规划,合理布局公共文化设施,并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公共文化服务发展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与国土空间规划、乡村振兴规划、全域旅游规划和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三条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公共文化服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优化配置相关资源,推进公共文化与旅游、体育、科技、教育、金融等深度融合,增加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公共文化服务活动开展及有关监督管理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公共文化服务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现有基层公共服务资源,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建设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提供必要的设备和经费保障;乡镇(街道)、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配备工作人员。

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当公布基本服务项目目录,免费为公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统筹使用文化资源,加强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设备的管理和利用;制定服务规范、运行方式、经费使用、奖惩措施等管理制度;指导民间文艺团体和村(居)民开展公共文化活动等。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条文解读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条文解读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条文解读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是我国于2017年颁布的一部重要法律,旨在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的保障和管理,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

该法共有八章六十六条,其中包含了很多重要的内容,我们来逐条解读一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了法律的目的和适用范围,明确了对公共文化服务的定义和原则,强调了公共文化服务的普遍性和公益性。

第二章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制度:第四条至第十条主要规定了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责任和政府的职责,明确了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动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

第三章公共文化服务的提供:第十一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公共文化服务的提供方式和内容,包括文化资源的共享利用、文化设施的建设和开放、文化产品的制作和传播等。

第四章公共文化服务的保障:第二十八条至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公共文化服务的保障措施,包括文化基础设施的建设、文化经费的保障、文化人才的培养等。

第五章公共文化服务的监督和评价: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五条规定了对公共文化服务的监督和评价制度,包括政府对文化事业的监督和公众对文化服务的评价。

第六章公共文化服务的支持和激励: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一条规定了对文化事业的支持和激励措施,包括文化产业的扶持、文化企业的激励等。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四条规定了对违反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和刑事追究。

第八章附则:第六五条至第六六条规定了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生效和解释等相关事宜。

通过对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条文解读,我们可以看到,这部法律的出台对促进文化繁荣、文化事业的发展和文化服务的提供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公众提供了更好的文化服务和文化环境。

希望各级政府和文化机构能够认真贯彻执行这部法律,不断提升公共文化服务的质量和水平,让文化事业发展的更加健康、可持续。

改建扩建-山东图书馆

改建扩建-山东图书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解读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快速推进•2014年4月,立法工作启动。

2015年5—6月,法律草案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5年12月,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16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首次审议;10月,第24次会议二审;12月,第25次会议三审•2016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表决通过,2017年3月1日起施行重要意义•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是我国文化领域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法律•公共图书馆法是我国公共图书馆领域的“基本法”•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在文化领域的落实•构建公共文化法律体系的重要进展•文化法治建设的历史性突破关键词:效能•政府责任•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文化设施•基层公共文化设施与服务•公共数字文化•社会化•均等化•公共文化服务标准体系•公共文化服务制度体系•法人治理公共文化服务:政府责任•公共文化服务: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

责任主体:各级政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社会力量是重要的参与者。

但政府主导并不等于政府包揽、包办;社会力量参与不等于政府“甩包袱”。

责任主体•政府主导的主要标志是各级政府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主要以公共财政支撑•政府主导公共文化服务有宪法依据•政府主导公共文化服务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体现•政府主导不等于政府包办;社会力量参与不能异化为政府推责任、甩包袱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关于经费保障的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共文化服务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将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安排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第四十五条)•明确事权责任•依据事权责任测算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安排所需资金政府责任•社会力量参与的主要方式:✓通过投资或捐助设施设备、举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产品和服务等方式;✓文化类社会组织通过承接政府转移事项、指导行业发展、促进行业交流、加强行业自律等方式;✓引入竞争机制、采用市场手段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如政府购买、托管;✓公民参加文化志愿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2.2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6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三章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

第三条公共文化服务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应当按照“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支持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

第五条国务院根据公民基本文化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并调整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结合当地实际需求、财政能力和文化特色,制定并调整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

论贯彻实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路径选择

论贯彻实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路径选择

论贯彻实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路径选择《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以“公共文化服务”为主题的专门法律,于2017年6月1日正式实施。

该法律的出台对于推进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贯彻实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我们可以选择以下路径:一、加强统筹规划,确保法律贯彻实施的全面性和系统性。

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公共文化服务作为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家发展规划和各级政府年度工作计划。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任务,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地实施。

二、加强法律宣传和培训,提高社会各界对《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认识和支持程度。

要通过宣传片、微电影等形式,深入普及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律的内容和意义,增强公众对该法律的了解和认同。

加强对相关部门、机构和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对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律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水平,确保法律贯彻实施的力度和效果。

三、加强监督评估,确保《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有力实施。

要建立健全监督评估机制,加大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履行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律职责的监督力度。

可以通过定期评估、社会评价、公众参与等方式,对公共文化服务的覆盖面、质量和效益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确保《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有效实施。

四、加强合作交流,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的创新发展。

要加强国内外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做法,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的理论和实践创新。

可以通过举办研讨会、开展交流访问等方式,促进不同地区、不同单位之间的互动与学习,形成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创新发展的良好氛围和合力。

五、加强投入保障,确保公共文化服务的可持续发展。

要优化公共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公共文化服务的投入,确保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经费需求得到满足。

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引导和支持各类文化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提供,形成多元化的供给体系。

江西省文化厅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工作方案

江西省文化厅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工作方案

江西省文化厅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工作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17.03.31•【字号】•【施行日期】2017.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江西省文化厅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工作方案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文化领域的重要实践,是我国文化领域的一部基础性法律,对各级政府加强文化治理能力,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切实抓好法律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迅速形成学习宣传热潮,加快构建我省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文化强省,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抓好学习培训。

省文化厅党组将专题安排中心组学习贯彻《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各地、单位要参照执行,把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纳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计划,并分层次、有计划地组织好全省文化系统学习培训。

省文化厅将采取巡讲、轮训等方式并依托数字文化馆、数字公共图书馆等平台对各地文化部门进行专题培训,把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作为对全省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干部轮训,特别是2017全国公共文化巡讲暨江西省学习贯彻《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培训班的重要内容。

各级文化部门要充分发挥在公共文化服务协调机制中的牵头作用,动员和组织各部门共同做好学习宣传贯彻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各项工作。

省文化厅将适时召开全省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协调组全会或联络员会议,部署安排学习贯彻《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各地要面向广大公共文化服务单位抓好学习培训,督促各单位了解掌握法定权利和义务,更加自觉地遵法守法,将公共文化服务各项法定制度落到实处。

二、开展普法宣传。

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公共文化机构作用,利用展览展示、宣讲培训、文艺创作演出等多种形式,结合传统平面媒体、广播电视媒体以及网络、移动终端等新兴媒体,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良好的公共文化服务法治氛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解读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保障公民的文化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旨在加强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优化公共文化资源的配置,提高公众的文化素质,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

根据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公共文化服务包括了各种形式的文化体验活动,如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文化设施的免费开放,传统文化、艺术、表演等的普及和推广,以及为农村、贫困地区提供更加便利的文化服务等。

通过这些服务,人民群众可以更好地享受到优质的文化资源和活动。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还规定了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方面的责任。

政府应加大对
公共文化服务的投入,扩大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提高公共文化设施的覆盖率和质量。

同时,政府也应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非营利机构等的文化活动、项目和服务。

该法律还规定了公共文化服务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文
化服务的监督,确保各项服务的实施情况。

同时,对于公共文化服务的效果和质量,应进行评估和反馈,及时优化和改进公共文化服务。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出台,将为公众提供更加多元化、便利化的公共文化服务。

通过保障公民的文化权益,提高文化素质,进一步推动我国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旨在促进全民共享文化资源,构建和谐文化社会,实现国家的文化自信。

文化馆与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文化馆与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单 位 理
理事会一般由政府有关部门、举办单位、事业 单位、服务对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

会 改
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由理事会任命或提名,
革 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备案或批准
管理层作为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由事业单位 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
法人治理结构改革
瓶颈:用人权 财权
下一步相关工作
设施网络基本形成
中央 省 市
县、乡
“十五”:县县有两馆 “十一五”:乡乡有文化站
重大文化惠民工程 提升服务能力
文化共享工程 数字图书馆建设 免费开放 广播电视村村通 农家书屋 农村电影放映
均等化问题
1
地区间不平衡
2
城乡间不平衡
3
人群间不平衡
效能问题(4E)
01 经济
Economy
02 效率 Efficiency
党中央 国务院
文化部
新闻出 版广电
科技
团中央 工会 妇联
国家 文物局
广播 电视
全民 阅读
科技 图书馆
科技馆
青少年 宫
工人 文化宫
少儿活 动场所
博物馆 图书馆 文化馆
文化站 文化室
公共图书馆 3,153个 文化馆 3,322个 文化站 41,175个
从业人员 23.9万人
(截至2016年底)
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6个文件
《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 《国办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 《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三五”时期贫困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关于推进县级文化馆图书馆总分馆制的指导意见》 《关于分类推进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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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三章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

第三条公共文化服务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应当按照“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支持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

第五条国务院根据公民基本文化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并调整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结合当地实际需求、财政能力和文化特色,制定并调整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

第六条国务院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综合协调机制,指导、协调、推动全国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承担综合协调具体职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的统筹协调,推动实现共建共享。

第七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根据其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第八条国家扶助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公共文化服务,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均衡协调发展。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流动人口等群体的特点与需求,提供相应的公共文化服务。

第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共文化服务与学校教育相结合,充分发挥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教育功能,提高青少年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科技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作用,推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传播技术,提高公众的科学素养和公共文化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公共文化服务。

对在公共文化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十四条本法所称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主要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职工)书屋、公共阅报栏(屏)、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点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设施目录及有关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城乡规划,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省级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状况、环境条件、文化特色,合理确定公共文化设施的种类、数量、规模以及布局,形成场馆服务、流动服务和数字服务相结合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

公共文化设施的选址,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符合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和特点,有利于发挥其作用。

第十六条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重新确定建设用地。

调整后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准,规划和建设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

第十七条公共文化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环保、节约的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标准,并配置无障碍设施设备。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新建、改建、扩建、合建、租赁、利用现有公共设施等多种方式,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推动基层有关公共设施的统一管理、综合利用,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文化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不得侵占、挪用公共文化设施,不得将公共文化设施用于与公共文化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重建、改建,并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

重建、改建的公共文化设施的设施配置标准、建筑面积等不得降低。

第二十条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置和更新必需的服务内容和设备,加强公共文化设施经常性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公共文化设施的正常使用和运转。

第二十一条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建立公共文化设施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和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的年报制度。

第二十二条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公共文化设施及公众活动的安全评价,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备和人员,保障公共文化设施和公众活动安全。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设施使用效能考核评价制度,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评价结果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四条国家推动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根据其功能定位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吸收有关方面代表、专业人士和公众参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建、捐建或者与政府部门合作建设公共文化设施,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众在使用公共文化设施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不得损坏公共设施设备和物品。

第三章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设施,促进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提供和传播,支持开展全民阅读、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艺术普及、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活动。

第二十八条设区的市级、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公布本行政区域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完善服务项目、丰富服务内容,创造条件向公众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文艺演出、陈列展览、电影放映、广播电视节目收听收看、阅读服务、艺术培训等,并为公众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国家鼓励经营性文化单位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文化活动。

第三十条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当加强资源整合,建立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充分发挥统筹服务功能,为公众提供书报阅读、影视观赏、戏曲表演、普法教育、艺术普及、科学普及、广播播送、互联网上网和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等公共文化服务,并根据其功能特点,因地制宜提供其他公共服务。

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应当每月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或者提供培训服务等收取费用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公示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临时停止开放的,应当及时公告。

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

第三十三条国家统筹规划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构建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网络,建设公共文化信息资源库,实现基层网络服务共建共享。

国家支持开发数字文化产品,推动利用宽带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和卫星网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数字化和网络建设,提高数字化和网络服务能力。

第三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因地制宜提供流动文化服务。

第三十五条国家重点增加农村地区图书、报刊、戏曲、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网络信息内容、节庆活动、体育健身活动等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促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

面向农村提供的图书、报刊、电影等公共文化产品应当符合农村特点和需求,提高针对性和时效性。

第三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人员流动量较大的公共场所、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区域以及留守妇女儿童较为集中的农村地区,配备必要的设施,采取多种形式,提供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务。

第三十七条国家鼓励公民主动参与公共文化服务,自主开展健康文明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指导、支持和帮助。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居民的需求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并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和需要,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丰富职工文化生活。

第三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面向在校学生的公共文化服务,支持学校开展适合在校学生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促进德智体美教育。

第三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军队基层文化建设,丰富军营文化体育活动,加强军民文化融合。

第四十条国家加强民族语言文字文化产品的供给,加强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民族语言文字译制及其在民族地区的传播,鼓励和扶助民族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支持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性意见和目录。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指导性意见和目录,结合实际情况,确定购买的具体项目和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捐赠产品等方式,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第四十三条国家倡导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文化志愿服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文化志愿服务机制,组织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文化志愿活动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并建立管理评价、教育培训和激励保障机制。

第四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第四章保障措施第四十五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共文化服务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将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安排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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