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日起实施浙版《新消法》将给你的生活带来哪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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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了消法后的心得体会

学了消法后的心得体会

学了消法后的心得体会篇一:超市学习上新消法心得体会通过学习新消法,我深深感到颁布新消法的施行对于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超市健康、持续发展,推进稳定和谐社会,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作为的从事超市公司行政人事和兼任顾客产品服务管理一名工作人员,我要认真学习新消法,严格执行新消法,既保护消费者权益,又促进超市相关行业发展。

一、认真学习,掌握新论旨消法的要义和深刻内涵新消法不仅构建新了消费维权区域化,提供了解决消费纠纷新对策,加强了新领域顾客的消费者保护,拓宽了消费者保护的范畴,丰富了消费权利含义保护的内涵,而且还加重了不诚信经营行为的确惩罚力度,扩大了消费者赔偿费的范围,强化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从我们超市行业视角说,一方面要严格执行新消法,做到合法经营,对供应商的资质及所提供的商品质量要严格把关,确保商品质量数据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取得消费者的青睐,增强消费者对我们超市行业的信任感,愿意来我们超市购买商品、增加消费,促进我们超市发展管理业务业务发展,获取更佳经济效益。

另一方面我们超市公司要加强诚信意识工程建设,做到守法经营,体现“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中应当证券交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守信原则”,去维护社会社会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因此,我们超市每个员工要认真学习新消法,做到逐条逐句学习,重点学习修改过的条款,能够正确领会新消法的精神实质和深刻内涵,把它落实到自己的落实日常科研工作中,使新消法在我们马耳他共和国超市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取得良好成效。

二、加强教育,引导员工严格执行出新消法超级市场行业是一个开放式场所,消费者来我们超市购买购商品,直接爆发关系的是我们超市的员工,我们能否严格执行新消法的关键在于员工。

作为一名超市管理员公司行政人事工作人员,组织工作我要按照超市的工作美德和工作部署,结合自身岗位组织机构,充分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工作,引导员工严格执行新消法。

一是要向员工广泛宣导宣传新消法施行的重要意义,着重讲清楚我们超市与消费者的实际利益是一致的,我们便利店做到诚信经营,维护消费者权益,就增强了我们超市的公信力,使家乐福更多消费者光顾我们超市,促进我们大型超市经销经营业务发展,缔造更好经营效益,给员工带来福祉。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读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读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读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针对消费者保护出台的一项重要法律。

该法于2021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旨在规范市场经济发展中的消费行为,加强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和消费市场的公平竞争程度。

首先,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消费者的基本权益。

法律规定了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合理选择、知情权、公平待遇、个人信息保护等多个方面的权益。

这些权益的确立,旨在确保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有足够的话语权和选择权,有效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新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在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并由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新法规定了对商家虚假宣传、恶意串通、强制捆绑销售等不正当行为的处罚措施,以防止商家以不正当手段侵害消费者权益,并对消费者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再次,新法强化了电子商务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人们购物的重要渠道。

新法对电子商务平台和电商企业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它们提供真实、合法、规范的商品和服务,并加强对消费者信息的保护。

此外,新法还规定了电商平台应当提供退货退款等便利措施,使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最后,新法还进一步完善了消费者救济机制。

为了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实现,在新法中明确了消费者组织的作用,鼓励消费者通过消费者组织行使自己的权益,并规定了消费者组织的监督职责和法律地位。

此外,新法还规定了对消费者侵权行为的赔偿机制,提供了更为便捷、高效的途径,使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更加有力。

总之,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台对于加强消费者保护、促进公平竞争、推动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法律的保障,我们相信消费者的权益将得到更好地保护,消费市场也将更加健康、有序。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在推进消费者保护工作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消费者权益法新法规的影响与应对

消费者权益法新法规的影响与应对

消费者权益法新法规的影响与应对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不断提升,国家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视程度也在逐渐加深。

为了进一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我国于2014年10月1日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近年来,随着我国消费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的变化,也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法规和政策以进一步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本文将从新法规的影响和应对措施两方面来探讨消费者权益法新法规的影响及如何应对。

一、消费者权益法新法规的影响1. 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消费者权益法的实施使得广大消费者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消费者开始主动了解自己的权益,学会如何维权,遇到问题时更加勇于维护自身的利益。

新法规的推出促使消费者形成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消费环境。

2. 优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消费者权益法的实施完善了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新法规对商品质量、服务质量、消费者个人隐私等方面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同时,建立了投诉举报制度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进一步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3. 提升企业诚信意识新法规对企业的诚信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企业在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更加注重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以及守信经营,对消费者权益给予更多的保护。

这促使企业加强自我管理,提高市场竞争力。

二、应对消费者权益法新法规的措施1. 加强企业自律企业应当主动加强对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控制,做到质量过硬、信誉可靠。

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质量监控和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消费者投诉和纠纷,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2. 完善售后服务消费者对于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的售后服务越来越重视。

企业应加强对售后服务的投入,提供及时、高效的售后服务,并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确保及时解决消费者的问题和纠纷。

3. 提升消费者教育意识消费者教育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环节。

企业应当加强对消费者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意识。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八大亮点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八大亮点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八大売点Last revised by LE LE in 2021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八大亮点亮点一:增加个人信息保护权现今经常发生个人信息资料外泄、遭受不明骚扰事件。

快递公司、通信公司等公然出售个人信息,客户信息成为公共信息在网上疯传。

我们经常会遭遇这样的情形,刚在影楼拍完婚纱照,就能接到婚庆公司打来的服务电话;刚在某楼盘收完房,就能收到装修公司的客服信息。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是新增加的内容,它明确规定了,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对于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信息规定非常严格,“必须正当,必须有必要,必须明示,必须经本人同意,必须严格保密,必须承担法律后果”。

亮点二:增加安保的义务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新《消法》六大亮点解读

新《消法》六大亮点解读
成为 人们购物的主流方式之一。 远程购物的“ 非 现场性 ”导致消 费者 和商家 的信 息极不对称 , 案例 :张先生在 某商场促销活动 中购买 了 因为 商 家 可 能 隐 瞒 了商 品的 负面 信 息 ,但 由于 台迷你 小冰 箱 ,可 使 用 两个 月 后 , 小冰 箱 内 无法直接接触商品 ,消费者可能被蒙在鼓里而 消法》针对 网络等远 壁便 出现 了裂痕。张先生拿 着发票找到 商场 , 遭受损失 。此次修改 的 《 天的返悔权 ,旨在 但商场认 为小冰箱 系张先生人为损 坏,不同意 程 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 7 消 免 费修理 。张先生无奈将 商场告上 了法庭 ,但 促进买卖双方的平等地位 。根据修改后的 《 最终 因拿不出证据证 明所购小冰箱存在质量 问 法 ,上述案例中的王小姐有权要求退 货。 提醒:返悔权仅适用 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 , 题 而被 判 败诉 。 解 读:“ 淮主 张 ,谁 举证 ”是我 国 《民事 消费者直接到商店购买 的物 品,不适用该条规 诉讼法 规定 的一般举证规则 。消费者要想证 定。另外返悔权的期限是 7日内,且根据商 品 明某 个商 品是否存在 瑕疵就必须 拿出证据来 , 性质不宜退货 的商品 ,不在此列。
◎ 亮点 四 :消 协 可提 公 益诉 讼
案例:杜先生请朋友到某餐馆吃饭 ,结账 时, 发 现 餐馆 多 收 了 2 4 元钱 。 杜 先 生询 问得 知 , 这2 4 元 系杜先生和朋友就餐 时使 用 的一次性 餐具 费用 ,所有顾客都收 了。杜先生认为餐馆 这种强制性消 费违法 ,向 当地消协投诉。但经 调解后 ,消协也表示爱莫能助 ,让杜先生到 法 院起诉 。为 了 2 4 元钱 到法 院打 官司太划 不来 了 ,于是 杜 先生 只 好作 罢 。 解读 :近几年来 ,我 国不 断出现侵犯消费 者权益 的群体性消费事件 ,对于消费纠纷数额 较小的事件 , 相当多的消费者衡量维权成本后 , 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维权 。 群体性消费事件 中 , 消费者往往势单力薄 ,举证 困难 ,消费维权常 常陷入尴尬境地 。修改后 的 《 消法》 明确 了消 协的诉讼主体地位 ,对于群体性消费事件 ,消 费者可 以请求消协提起公益诉讼 。 上述案例 中, 根据修改后 的 消法 ,杜先 生可 以请求 当地 的消协提起公益诉讼。 提醒 :公益诉讼针对的是群体性消费事件 , 单一消费事件 , 消费者只能 自行提起 民事诉讼。

新《消防法》带来五大变化

新《消防法》带来五大变化

新《消防法》带来五大变化2020年1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正式实施。

这是我国消防领域的又一次重大改革,旨在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意识、提高消防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本文将介绍新《消防法》带来的五大变化。

1. 消防安全责任制更加细化在新《消防法》中,规定了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更加细化,明确了各方责任。

比如,明确了各种场所和单位要根据自身情况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针对不同类型单位制定了不同的消防安全要求,比如大型商场、酒店等场所必须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这一变化的实施,将促使各单位进一步明确自身消防安全责任,加大对消防工作的投入,在遇到火灾等突发事件时能更加快速、有效地进行处理。

2. 消防安全设施要求更为严格新《消防法》进一步强化了消防安全设施建设要求,要求更严格。

新《消防法》增加了消防安全技术措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机电设备和消防设施检测等方面的要求。

此外,新《消防法》针对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提出了更加具体、严格的要求。

例如,要求所有的建筑物、结构物都必须落实消防设施建设和使用规定,张贴有关的消防安全标志、提示、说明等。

这将有效提高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水平。

3. 消防执法更加规范新《消防法》明确了消防执法的自由裁量权和职责,完善了消防执法的规范化、程序化要求。

规定消防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调查消防案件、处罚违法行为等活动中,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不得滥用权力,不得强制进行检查,不得故意造成行政违法责任或者民事责任。

这将加强消防执法的规范化和程序化,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权威性。

4. 消防重大行政处罚权更加明确新《消防法》进一步明确了消防部门在消防领域内的重大行政处罚权力。

消防部门在处理违法行为或者不适当行为时,可以依据新《消防法》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包括罚款、限期整改等。

在新《消防法》明确规定的基础上,消防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促进消防安全法制化的实施,推动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保障力度更加完善。

试论新消法实施带来的进步与不足(全文)

试论新消法实施带来的进步与不足(全文)

试论新消法实施带来的进步与不足(全文)论文摘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是自改革开放,社会市场经济发展以来的重要问题,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交易关系的日趋复杂,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越来越多的挑战。

近年来,广大中国消费者的消费对象从衣食住行逐渐向教育、文化、卫生、保健的新消费结构转变。

就购买途径而言,随着80后、90后的消费能力逐渐增强,网购更是成为新新人类的不二选择。

据统计,2012年,全国消协组织共受理网络购物投诉20454件,2013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网络购物16,408件,同比增长99.7%。

而在所有投诉案件中,网络购物的投诉量则在服务投诉中遥遥领先。

由于网络购物尚处于萌芽、发展过程中,相关的法律保护尚未完善,再加上网络购物的非现场购物形式以及快递带来的时间耽误、对话困难等麻烦,消费者网络购物的保障措施仍需要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在这种情况下重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以说是顺应信息化时代发展潮流的。

论文关键词网购消费者权益新消法公益诉讼一、消费者个人信息,经营者不得擅自泄露新修正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在原来的基础上新增加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得到保护,新增“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内容解读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内容解读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内容解读新《消法》的颁布和实施,体现了新形势、新阶段对调整消费关系的新要求,涉及面广,内涵丰富,是对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重要完善。

在这里我们对新《消法》的主要修改内容作如下解读,以便大家更好地学习理解新修订《消法》的有关规定,更好地保护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

规范网络购物等新兴领域突出问题较好地解决了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近年来,网络、电视等远程购物方式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主流方式。

远程购物的“非现场性”导致消费者和经营者的信息极不对称,容易使消费者遭受损失。

新《消法》对消费者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都制定了相应规则,进一步填补了法律空白。

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一)新《消法》第28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等真实、必要的信息。

(解读):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有助于明确经营主体,解决非现场购物面临的突出问题;提供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等信息有助于消费者全面、客观地进行分析和决策;提供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便于发生问题从速解决。

消费者享有“后悔权”。

(二)新《消法》第25条规定除了一些不宜退货的商品外,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解读):新《消法》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7天的“后悔权”。

无理由退货的期限是7天,这是“自然日”的7天,包括了节假日、周末,不是“工作日”。

这就会有一个问题,如果遇到国庆、春节7天长假怎么办?民法的规则是不管起始日是哪天,计算到7天的时候,如果终止日为法定节假日,就向后延长一天退货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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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日起实施,浙版《新消法》将给你的生活带来哪些变化?No.1|壹2017年3月30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宣布《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浙版新消法”)已于当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17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次浙版消法在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经营者收取商业预付凭证、美容医疗机构美容服务、商品房相关保修期、精装修商品房交付标准及样板房保留、网络交易平台信用评价体系及设立消费者权益保障金、三包规定、家用汽车质保等领域进行了重大调整,引起了医疗美容及房地产等相关行业人士的极大热议,对普通消费者的日常生活也将带来不少变化。

值此浙版新消法即将正式实施之际,@半月法谈特此对其全文进行标注提示和解读,并重点将浙版新旧消法两者关于房地产行业的规定之前后变化进行对比分析,以供开发企业和购房者参考。

No.2|贰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1995年12月26日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微信公众号@半月法谈搜集整理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消费行为或者住所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本办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

单位为职工生活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负责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价格、旅游、卫生、建设、商务、交通运输、教育、农业、林业、渔业、文化体育和广播电视、检验检疫、通信、邮政、金融等管理工作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对经营者及其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门机构,乡(镇)、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应当确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门人员,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依法成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由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新闻单位、社会团体与消费者代表等组成,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

第五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比较、分析,并公布结果;(二)对消费者因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提供支持和帮助;(三)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者进行约谈,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予以劝谕、揭露、批评;(四)推动行业协会就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售后责任等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行业约定或者承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益性职责。

第六条消费者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

消费者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依法行使权利。

经营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保障消费者权益的义务。

第七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义务。

消费者个人信息包括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获取的消费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职业、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消费交易记录以及反映健康状况的体检及诊断报告、病史、治疗记录或者医疗美容记录、生物识别信息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

第八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对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内容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介绍、承诺,以及对消费者询问、投诉的答复,视为经营者的行为。

第九条宾馆、商场、餐馆、银行、客运场站、影剧院、游泳池、洗浴室、健身房、游乐园、风景区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保证其经营场地、服务设施、店堂装潢、商品陈列、网络环境等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场所和设施,经营者应当以显著的方式设置安全使用说明、警示标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经营者提供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游乐服务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按照规定配备安全防护人员并督促其履行职责。

消费者的人身、财产遇到危险或者不法侵害时,经营者应当给予及时、必要的救助。

第十条经营者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以下简称预付凭证)。

预付凭证包括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实体预付卡,或者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电子数据等为载体的虚拟预付凭证。

企业法人提供的单张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一千元;其他经营者对同一消费者提供的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两千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五百元。

但是,预付款存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并且凭消费者指令支付的除外。

预付凭证金额超过前款规定的最高限额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超过限额部分的款额,经营者不得因此减少或者取消已经承诺的优惠。

解读:5000——1000;2000——500 第十一条经营者应当在发放预付凭证的合同中明确下列事项:(一)企业经营者的名称、住所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姓名及身份证明、住址和联系方式;(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价格、地点、期限等;(三)预付款缴存方式、金额、优惠措施;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应当明确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单位及联系人、扣付方式、退款条件等。

在设定的使用期限内不限制消费次数的年卡、季卡等记名预付凭证,消费者因居住地变化、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需要转让预付凭证的,经营者应当允许,并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消费者因预付凭证遗失要求挂失的,经营者不得拒绝。

以消费者实际购买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扣付费用并设定使用期限的预付凭证,在设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经营者应当退还预付款余额或者延长期限,并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并要求依法赔偿损失;消费者已享受的折扣等优惠,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的预付款余额中扣减。

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发布告示,并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

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经营者应当继续向持有预付凭证的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对消费者增设新的条件或者减损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的,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款之日起五日内予以退还。

本办法所称预付凭证,不包括城市公共交通的月票或者月卡。

第十二条考试培训、兴趣班或者辅导班、驾驶员培训等营利性培训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培训项目、课程内容和课时数量、教师资格资质、教学培训地点、设施设备、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

国家和省对培训资格、预收费用最高限额、资金存管和扣付方式等有规定的,应当遵守该规定。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有辱骂、体罚学员等严重违反教育规范行为或者经营者有违反合同约定行为,导致消费者无法继续接受培训或者继续培训无法达到预期效果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退还相应费用,并要求依法赔偿损失,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费之日起五日内予以退还。

第十三条经营者提供的赠品或者免费服务,应当符合质量要求;赠品或者免费服务的质量存在瑕疵的,应当向消费者事先说明。

经营者因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问题依法承担退货或者退款责任时,不得要求消费者退还赠品,不得将赠品、免费服务折价抵扣退款。

第十四条餐饮业经营者对食材的产地、品质和价格(计量单位)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表示,对消费者选定的酒水菜品及价款,下单前应当经消费者确认;未经消费者确认发生争议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原则处理。

第十五条修理、加工业经营者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修理、加工所需要的零部件、材料、期限、费用等真实情况,经消费者同意后,再进行修理、加工,并保证修理、加工质量。

经营者不得偷换零部件或者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者材料,不得偷工减料或者谎报用工用料。

经营者对修理的部位应当予以包修,包修期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商品修复后交付消费者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摄影摄像、冲印业经营者应当保证摄影、冲印照片和摄制录像的质量。

照片或者录像存在明显瑕疵或者因经营者保管不善遗失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免费修复或者重拍、重印,并依法赔偿损失。

经营者不得自行保留消费者的照片和底片。

第十七条美容医疗机构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的(因疾病治疗涉及的修复重建除外),应当事先向消费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书面告知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适应症、禁忌症、美容方式和效果、医疗风险、医用材料、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消费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确认。

对美容效果的约定应当以图片、音像等事后可以核对的方式保留。

因美容医疗机构责任导致医疗美容达不到约定效果或者消费者容貌受损的,美容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退还费用或者重作,并依法赔偿损失。

美容医疗机构明知其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或者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和个人实施医疗美容,造成消费者死亡或者健康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第十八条供水、供电、供气、电信、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经营者应当公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和收费标准;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未达到公示标准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赔偿损失。

经营者应当配备和使用符合规定的计量器具,保证计量准确;对消费者有关计量的投诉,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三日内核查,并在查明原因后及时告知消费者。

水、电、气、通话时间、网络流量等计量异常增加,经营者没有证据证明是消费者责任的,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消费者对计量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费用账单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电信、有线电视等经营者提供收费服务或者免费使用服务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十五日内向消费者作出明确提示,由消费者确认是否延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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