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化服务的财政保障范围标准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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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服务扶持政策

公共文化服务扶持政策

公共文化服务扶持政策一、政策背景与目标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共文化的需求日益增长,对公共文化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进一步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特制定本扶持政策。

本政策旨在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等多种方式,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事业的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公共文化需求,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

二、扶持范围与领域1. 扶持范围:本政策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各级各类公共文化服务机构、项目和活动。

2. 扶持领域:主要包括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青少年宫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以及群众性文化活动、公益性文化讲座、文化展览等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三、政策措施与手段1. 资金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公共文化服务事业的投入力度,确保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和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的资金需求。

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事业,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元投入的格局。

2. 政策优惠:对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项目,在用地、用房、用水、用电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

对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可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规费。

对群众性文化活动和公益性文化讲座等,可适当给予资金补贴或奖励。

3. 人才培养: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提高公共文化服务队伍的整体素质。

鼓励高校和科研机构开设公共文化服务相关专业,培养高素质的公共文化服务人才。

同时,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人才激励机制,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投身于公共文化服务事业。

4. 创新发展:鼓励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项目创新发展,推动公共文化与科技深度融合。

支持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开展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提高公共文化服务的便捷性和可及性。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合作、捐赠等方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事业,推动形成多元化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模式。

5. 绩效评价: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价体系,对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项目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

评价结果将作为资金投入、政策优惠的重要依据,以促进公共文化服务质量的提升。

文化工作经费保障措施

文化工作经费保障措施

文化工作经费保障措施1. 背景文化是国家的软实力,发展文化事业是全国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责任。

然而,由于历史和制度的原因,文化工作经费长期以来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影响了文化事业的蓬勃发展。

为了弥补长期以来的不足,各级政府采取了多项措施,保障文化工作经费的投入。

2. 中央政府的保障措施中央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保障文化工作经费的投入。

2.1 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央财政每年将一定比例的财政资金专门用于支持文化事业的发展。

这笔资金主要用于文化遗产保护、文化创新、文化产业发展等方面。

2.2 中央供养文化事业单位的经费对于中央供养的文化事业单位,中央政府每年通过预算拨款的方式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以确保这些单位能够正常开展工作。

2.3 用于奖励和补贴的经费中央政府还将一定比例的财政经费用于奖励和补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文化事业单位和个人。

这些经费主要用于奖励文化事业创新成果、文化志愿者等方面。

2.4 文化设施保障经费中央政府根据不同地区的文化发展需求,提供资金用于建设和维护文化设施,例如图书馆、博物馆、文化中心等。

3. 地方政府的保障措施各级地方政府也有相应的保障措施,以支持文化事业的发展。

3.1 区域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地方政府每年都会设立一定的区域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本地区的文化事业发展。

这些资金主要用于文化资源开发、文化旅游推广、文化产业扶持等方面。

3.2 支持文化事业单位的经费地方政府也通过预算拨款等方式向本地区的文化事业单位提供经费支持,以确保这些单位能够正常开展工作。

3.3 文化设施建设和维护经费地方政府也提供资金用于建设和维护文化设施,例如图书馆、博物馆、文化中心等。

这些设施在提供文化服务的同时,也成为地方人民精神文化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3.4 支持文化志愿者的经费地方政府对于文化志愿者也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这些经费主要用于培训志愿者、给予表彰奖励等方面。

4. 总结随着社会的发展,文化事业也逐渐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

文化经费经费保障制度

文化经费经费保障制度

文化经费经费保障制度1.引言本文档旨在介绍文化经费的保障制度,以保障文化事业的发展和繁荣。

文化经费的合理保障对于促进艺术、文化和创新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制度旨在确保文化经费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以支持文化项目和活动的开展。

2.文化经费保障制度概述本制度旨在确立一套科学、公平、透明的文化经费保障机制,以保障政府、社会组织、文化机构等相关主体的资金需求。

制度的核心原则包括公开、竞争、程序化和事后审查。

3.文化经费保障机制3.1 政府文化经费保障政府在年度预算中划定专项经费、设立专门基金以及提供财政支持,以保障文化事业的发展和运营。

政府应当明确文化经费的分配原则和标准,并确保资金的合理流转和使用。

3.2 社会组织文化经费保障社会组织在参与文化事业时,可以申请政府或者相关基金会的资金支持。

申请资金的社会组织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并按照政府或者基金会的要求进行项目报告和财务核算。

3.3 文化机构自身经费保障文化机构通过建立自身的资金收入机制,如门票收入、项目合作、捐赠等,稳定和增加经费来源,以满足运营和发展的需要。

文化机构应当制定合理的经费使用规则,并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4.文化经费保障制度的评估和调整为确保文化经费保障制度的有效性,需要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文化事业的需求和经济状况,对经费保障制度进行科学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进。

5.结论本文档介绍了文化经费保障制度的概述和机制,并提出了对于政府、社会组织和文化机构的相应责任和要求。

文化经费的合理保障对于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需要政府、社会组织和文化机构的共同努力来实现。

文化经费的保障措施有哪些

文化经费的保障措施有哪些

文化经费的保障措施有哪些文化经费的保障对于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文化事业发展至关重要。

在全球范围内,各国政府都致力于加大对于文化经费的投入,以保障文化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在本文中,我们将会介绍文化经费的保障措施以及这些措施对于文化事业的影响。

1.政策扶持政策扶持是一个国家保障文化经费的主要手段之一。

政府可以通过出台各种文化政策,对于文化事业进行资金、工作人力、场地等各方面的支持。

这些政策可能包括:1.提供文化补贴,为文化机构或者文化项目提供额外经费支持;2.减少文化经费的税务负担,使得文化经费的实际投入能够更高;3.开发各种文化产业的相关政策,鼓励文化产业的发展,提升文化产值的贡献率。

政策扶持可以大大增加政府对于文化事业的重视程度和资金投入,使得文化经费的保障得到了更高的保障。

2.文化基金的设立文化基金是一种专项资金,由政府出资设立,用于支持文化事业的发展。

文化基金的资金可以用于支持文化创意产品的研发、文化场所的建设、文化艺术项目的发展等各个方面。

文化基金的设立大大拓宽了文化经费的来源,增加了文化事业资金的来源多样性。

除了政府的文化基金外,还有各种民间的文化基金,可以通过募捐等方式向公众开放,这些文化基金通常会在文化领域有着一定的影响力和美誉度。

此外,文化基金通常是一个长期的投入过程,可以让文化事业得到更持久的保障。

3.文化产权保护和利用收入文化产权保护和利用收入也是文化经费的保障措施之一。

各国政府可以通过加强对于文化遗产等文化产权的保护,鼓励民间对于文化产权的投资。

此外,政府也可以通过将文化遗产等文化产权进行商业化利用,进一步增加文化经费的收入来源。

文化产权保护和利用收入可以使得文化事业得到一个更加广泛的保障,同时也可以增加文化产业的收入来源,进一步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

4.社会化投资社会化投资是一个比较新的文化经费保障措施。

它指的是通过非政府渠道融资投资到文化事业中去。

这些渠道可能包括企业、NGO组织、文化爱好者等等。

《鄂尔多斯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

《鄂尔多斯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

《鄂尔多斯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一、总体要求本实施标准旨在明确鄂尔多斯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范围、内容、标准和保障措施,确保全市公民均能享有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

二、主要内容1、服务主体鄂尔多斯市政府是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负责整体规划、布局和组织实施。

区县文化部门是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组织者和管理者,负责本辖区域的基本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2、服务内容(1)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

按照国家规定,地方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以及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实行免费开放。

体育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

(2)文化活动。

组织开展各类群众性文化活动,丰富市民的文化生活。

(3)文化培训。

开展文化培训活动,提高市民的文化素质和艺术水平。

3、服务标准(1)设施开放时间。

公共文化设施的开放时间应满足市民的需求,确保市民能够方便地享受文化服务。

(2)服务质量。

公共文化服务应提供优质的服务,确保市民能够获得良好的文化体验。

4、服务保障(1)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应加大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投入,确保服务的正常开展。

(2)人员保障。

各级文化部门应配备足够的人员,确保服务的有效实施。

三、实施步骤1、制定实施方案:根据本实施标准,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2、宣传推广:通过各种渠道宣传推广本实施标准,提高市民的知晓率和参与度。

3、组织实施:按照实施方案,各级政府和文化部门应积极组织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4、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总结评估:在实施一段时间后,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实施效果进行总结评估,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参考。

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的保障机制

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的保障机制

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的保障机制
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的保障机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法规保障: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明确规定公共文化设施应免费对公众开放,并设立相应的保障机制。

2. 政府支持:政府应加大对公共文化设施的支持力度,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和人力资源,保障其正常运行并提供免费开放的服务。

3. 资金来源多元化:除了政府的财政拨款,还可以通过社会捐赠、文化产业发展税收收入等多种形式筹措资金,确保设施的运营和免费开放。

4. 公众监督:设立相关的监督机制,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确保其免费开放政策的执行情况。

5. 社会参与: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和免费开放的活动,培育公共文化设施的社区共同体意识,共同守护和管理这些设施。

6. 优惠政策:对文化设施的免费开放可以结合一些优惠政策,例如减免相关费用、提供优先预约等措施,进一步提高免费开放的便利性和吸引力。

通过以上措施的综合运用,可以建立健全的公共文化设施免费
开放的保障机制,确保广大公众都能够免费享受到文化设施带来的丰富和乐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解读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保障公民的文化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旨在加强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优化公共文化资源的配置,提高公众的文化素质,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

根据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公共文化服务包括了各种形式的文化体验活动,如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文化设施的免费开放,传统文化、艺术、表演等的普及和推广,以及为农村、贫困地区提供更加便利的文化服务等。

通过这些服务,人民群众可以更好地享受到优质的文化资源和活动。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还规定了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方面的责任。

政府应加大对
公共文化服务的投入,扩大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提高公共文化设施的覆盖率和质量。

同时,政府也应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非营利机构等的文化活动、项目和服务。

该法律还规定了公共文化服务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文
化服务的监督,确保各项服务的实施情况。

同时,对于公共文化服务的效果和质量,应进行评估和反馈,及时优化和改进公共文化服务。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出台,将为公众提供更加多元化、便利化的公共文化服务。

通过保障公民的文化权益,提高文化素质,进一步推动我国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旨在促进全民共享文化资源,构建和谐文化社会,实现国家的文化自信。

公共文化服务的财政保障范围标准和方式

公共文化服务的财政保障范围标准和方式

公共文化服务的财政保障范围标准和方式摘要:公共文化服务作为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水平直接关乎国家基本公共服务的总体均等化程度,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构成政府在文化领域的重要职责。

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范围的外部边界应参考中文化预算模式,并以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网络,公共文化产品、服务和公益性文化活动,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和运行支撑体系为三大保障内容。

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标准应从分类保障标准和倾斜保障标准出发,在公益性文化单位财政保障标准测算中引入“内涵式”保障标准,从而测算出总体保障标准,同时这一标准还要根据国内其他各公共服务的财政支出标准、发达国家公共文化服务的财政保障标准及公共文化服务的支出增长率、增长弹性系数和边际增长倾向等因素进行调整,最终构建基于预算和预算管理体制,具有中国特色的规范化、制度化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运行的长效保障机制。

公共文化服务的财政保障方式则应保证财政投入日益规范,各级政府责任分摊方式明确,并寻求多渠道的筹资方式。

关键词:公共文化服务,政府责任,财政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公共文化服务①从政府直接承担全部职能责任、几乎所有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都由政府财政支出“大包大揽”的阶段走向了市场化服务提供阶段。

但是,过度市场化直接导致了这一阶段公益性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混淆、政府文化职能和财政保障责任的模糊,也导致财政对公共文化的总体投入规模过小、增长缓慢,与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基本公共文化需求不相适应。

2002年党的十六大首次将传统的大文化事业分为公益性文化事业和经营性文化产业,此后的一系列文化政策使得公共文化服务在十来年的时间获得了快速发展。

在此基础上,2011年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到2020年,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努力实现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

但是,现阶段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还面临诸多问题,要实现到2020年公共文化服务的“全覆盖”和“均等化”目标,关键和当务之急在于研究、解决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运行中政府的角色定位与财政保障的范围、标准和方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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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服务的财政保障范围标准和方式摘要:公共文化服务作为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水平直接关乎国家基本公共服务的总体均等化程度,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构成政府在文化领域的重要职责。

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范围的外部边界应参考中文化预算模式,并以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网络,公共文化产品、服务和公益性文化活动,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和运行支撑体系为三大保障内容。

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标准应从分类保障标准和倾斜保障标准出发,在公益性文化单位财政保障标准测算中引入“内涵式”保障标准,从而测算出总体保障标准,同时这一标准还要根据国内其他各公共服务的财政支出标准、发达国家公共文化服务的财政保障标准及公共文化服务的支出增长率、增长弹性系数和边际增长倾向等因素进行调整,最终构建基于预算和预算管理体制,具有中国特色的规范化、制度化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运行的长效保障机制。

公共文化服务的财政保障方式则应保证财政投入日益规范,各级政府责任分摊方式明确,并寻求多渠道的筹资方式。

关键词:公共文化服务,政府责任,财政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公共文化服务①从政府直接承担全部职能责任、几乎所有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都由政府财政支出“大包大揽”的阶段走向了市场化服务提供阶段。

但是,过度市场化直接导致了这一阶段公益性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混淆、政府文化职能和财政保障责任的模糊,也导致财政对公共文化的总体投入规模过小、增长缓慢,与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基本公共文化需求不相适应。

2002年党的十六大首次将传统的大文化事业分为公益性文化事业和经营性文化产业,此后的一系列文化政策使得公共文化服务在十来年的时间获得了快速发展。

在此基础上,2011年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到2020年,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努力实现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

但是,现阶段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还面临诸多问题,要实现到2020年公共文化服务的“全覆盖”和“均等化”目标,关键和当务之急在于研究、解决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运行中政府的角色定位与财政保障的范围、标准和方式问题。

在公共财政框架下,探讨公共文化服务的政府责任与财政保障的范围、标准和方式,有助于进一步厘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在文化领域的责任,完善文化管理体制,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推动政府部门由办文化向管文化转变;有助于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资源配置职能,确保公共文化服务的有效供给和2020年公共文化服务发展目标的实现;有助于完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战略的顶层制度设计,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运行的长效保障机制。

整理有关公共文化服务的文献可以发现,现有研究大多集中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具体内容和各地实践,从学理层面尤其是从公共财政视角探讨公共文化服务及其政府财政保障责任的文献很少,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的边界和范围问题还有待结合中国实践从理论上进一步深入探讨。

在较少的关于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的文献中,大多又限于财政保障机制的初步探讨,涉及保障标准和保障方式的极少。

较有参考价值的是,不少关于国外公共文化资金管理模式的研究文献,都提到了文化支出占财政支出比例1%的经验标准。

②这为研究公共文化服务的财政保障标准提供了大致方向,尤其是对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范围的明确和总体保障标准的确定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但文化支出占财政支出比例的高低并不能直接反映国家公共文化服务的提供规模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支出规模,文化支出和公共文化服务支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至于如何设定具体的保障标准,傅才武、曹兴国提出了通过分类确定县级“三馆一站”及基层剧团、剧场、县级广播电视机构的详细事权,分别核算财政保障标准的思路。

③但其研究对象仅涉及县域范围,且主要针对的是基层公益性文化单位,范围相对较小。

韩梅根据对山东省济宁市财政局支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的调查研究,提出了关于现阶段公共文化经费支出范围、财政保障重点以及补助标准的建议。

④但其研究主要是基于个体案例,并未给出相应的理论依据。

在保障方式方面,大部分研究集中于财政投入方式,如杜方主张对公益性文化单位预算管理实行“全额管理,核定收支,专项补助,结余上缴或差额补助”的管理模式。

⑤至于资金来源方式,谢旭人提出要进一步拓宽文化投入来源渠道,合理增加政府非税收入用于文化的投入,重视文化事业费等专项用于文化改革发展资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逐步提高各级彩票公益金用于文化事业发展的比重。

⑥但目前学术界尚缺乏对如何进一步拓宽政府公共文化投入的来源渠道,打破现有预算约束的研究。

本文的主旨在于对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的范围、标准和方式作进一步的定性分析和探讨,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财政保障奠定理论基础。

一、公共文化服务的财政保障范围1.保障的内容从社会契约论的观点来看,国家和政府的合法性不仅仅来自于普遍同意和授权委托,还在于甚至更主要地在于其对自身承诺的信守、对自身所负义务的承担和对自身职责的忠诚。

因此,保障公民基本人权成为政府获得合法性的基础之一。

目前,基本人权被划分为公民、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两大类。

其中,公民、政治权利被认为是“绝对的”,而且是需要“立即”实现的“免费的”权利,因此被社会广泛关注。

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则被认为是“程序性的”、“逐步实现的”,且比较“昂贵”,因而被认为“更具有政治意味”,而非真正的权利,导致这类权利常被忽略。

⑦但是根据吉奥·耶利奈克的性质理论以及卡雷尔·瓦萨克的第三代人权理论,各国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有义务提供积极的服务。

而由于文化权利在范围、法律内涵和可执行性上最不成熟,因此政府在此方面更加需要有所作为。

从公共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文化服务可以分为公共文化服务和私人文化服务两类。

公共文化服务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容易产生“搭便车”现象,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

若由私人部门提供,则其获得的边际收益小于社会所获得的边际收益,造成对公共文化服务的实际供应量小于需求量,导致公共文化服务的短缺,从而损害公民享受最基本的公共文化服务的权利。

此时,政府应发挥调节公共文化服务成本和收益的作用,保障公共文化产品的充足供应。

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和实践经验的丰富,国家决策层已经明晰了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特征,政府对文化的保障责任也日益明确,即政府提供制度环境并保障人民群众最基本的文化需求,由市场解决文化产业领域的问题。

可以具体地将公共文化服务政府财政保障的内容概括为三大部分: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网络,公共文化产品、服务和公益性文化活动,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和运行支撑体系。

2.保障的外部边界考察政府对公共文化服务的财政保障范围,应以公共品概念为准,以市场失灵和政府干预为界限,并与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相吻合,在明确政府财政保障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界定我国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的外部边界范围和内部组成结构。

⑧虽然政府保障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已成共识,但不同文化背景下的政府对文化责任的承诺并不相同,各国政府文化责任的范围及文化预算的规模相差较大,这取决于政府对公民应享有的最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水平的认定和政府与市场在文化领域的分工。

若政府期望公民享有较高水平的公共文化服务,则其会以较大的财政投入和较多的文化保障承诺矫正“正外部性”导致的服务供给水平的低下,政府将在文化领域发挥主导作用。

从国际范围来看,按照政府对文化的保障责任范围大小,公共文化预算的外部边界可以粗略地划分为小文化模式、中文化模式和大文化模式,分别以美国、日本和北欧为代表。

小文化模式中,政府对文化的财政保障范围极为有限;中文化模式中,政府对文化的财政保障范围主要涵盖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及公益性文化活动;大文化模式中,政府对文化的财政保障范围不仅涵盖传统意义上的公共文化服务,还会涉及体育、旅游等内容。

⑨目前,我国公共文化服务列于“文化体育与传媒(207)”类级预算科目之下,主要包括“文化(20701)”、“文物(20702)”、“体育(20703)”、“广播影视(20704)”、“新闻出版(20705)”、“文化事业建设费安排的支出(20706)”、“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20707)”和“其他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20799)”等8个款级科目。

剔除体育科目,大致为这里讨论的公共文化服务。

从预算的角度来看,我国公共文化预算的外部边界类似于中文化模式。

这既避免了大文化模式下对狭义文化的财政预算紧缩,也避免了小文化模式下对公共文化服务的忽视,将公民应该享有的公共文化服务定位在较高水平,有助于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比较符合中国的国情。

但是,目前我国的文化预算科目并不能涵盖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的所有内容。

部分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等资金通过临时性和应急性的专项资金形式拨付,并没有列入目前的预算之中,而某些非公益性的广播影视和新闻出版支出也被视为公共文化支出,这导致目前各种衡量公共文化服务规模的预算口径存在偏差。

因而,将公共文化预算与公共文化服务对接是目前文化预算改革的重点。

3.保障的内部结构对于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的具体内部结构问题,学界并没有达成共识。

笔者认为,应从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的内容着手厘清其内部结构,根据财政保障的三大内容及其内部结构进行预算科目设置,从而实现公共文化服务具体内容与预算的对接。

我国公共文化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公共图书馆、群艺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乡镇综合文化站和其他文化场馆等设施。

由政府统筹规划并委托建设各类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已经成为学术界的共识。

在政府主导下,目前我国已基本实现了“县有图书馆、文化馆,乡有综合文化站”的建设目标,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网络基本建成。

我国公共文化产品、服务和公益性文化活动主要包括群众文化活动、文化遗产保护、基本的广播电视服务、突发事件应急广播服务、民族文字出版和民族语言广播等。

对于这类服务是否应纳入及在多大程度上纳入财政保障的范围还存在较大分歧。

一部分学者认为公共文化服务是公共产品,理应由政府或政府资助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和机构来提供。

也有部分学者认为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时,无法应对差异化的需求,且供给效率低下,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应该走市场化道路,而不能将其简单地纳入到政府保障范围内。

⑩虽然这两种观点都有其合理的一面,但也有片面性。

一种折中的观点是采用供给主体多元化的保障机制。

⑾笔者认为,由于公共文化产品、服务和公益性文化活动属于公共产品的范畴,在多元主体供给模式下,应该强调政府的财政保障责任,区分公共生产和公共提供,提倡公共提供、私人生产,同时注重发挥地方政府的作用,通过建立和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的需求反馈机制解决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低效供给问题。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设离不开文化人才队伍、现代科学技术、资金及管理组织的重要支撑,其良性运行也离不开运行评估体系的监督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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