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校园伤害事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校园伤害事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学校伤害事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在侵权民事责任的认定中,归责原则是决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的基本依据。
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民事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主要有四种: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首先,《办法》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这就从根本上推翻了学生伤害事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基本依据。
因为根据我国的民法通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人致人损害属特殊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或公平责任原则,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
既然学校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学校就只需要承担过错责任。
其次,依据《办法》“以公平责任原则为辅”也不能成立。
《办法》第26条规定:“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或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这个规定和公平责任原则有一定区别。
在我国民法中,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造成的损害事实均没有过错,而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或者受益人对受害人所受损失给予补偿。
这个原则实际包括三个要点:一是责任双方均无过错;二是考虑当事人的实际财产状况;三是通过法院的判决,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但根据《办法》第26条,学生伤害事故不能完全适用公平原则。
交强险保险条例。
首先,对第一个要点,《办法》只是提到学校无责任的情况,没有具体说明受伤学生自身有过错的情况,因而第一要点不完全具备。
其次,公平原则的第三个要点显然也没有具备。
第26条只是规定学校可以本着自愿或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那么,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主要适用什么原则呢?《办法》的第8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论经济犯罪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论经济犯罪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过错责任原则是经济犯罪民事责任的唯⼀归责原则⼀般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由多元性的归责原则构成的归责原则体系。
该体系是由民事责任的不同归责原则组成并按照⼀定逻辑关系构建的系统结构。
⼀般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体系由三种归责原则组成: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也称过失责任原则,是民事责任以主观上具有过错为归结根据的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民事责任最主要、最普遍的归责原则,在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体系中处于主要的、主导的地位。
它可以⼴泛地适⽤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的⼀般民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
在过错责任原则中特定情况下实⾏过错推定:即在某些特定的民事责任中,为了保护被害⼈,法律推定侵害⼈实施侵害⾏为时主观上具有过错。
⽆过错责任原则,也称⽆过失责任原则,是指在民事责任中,不以⾏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作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只要⾏为⼈实施民事违法⾏为、存在损害后果以及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在实⾏⽆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为⼈对他⼈造成的损害,即使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应基于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充,在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体系中,处于次要的、辅助的地位。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不能适⽤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所确定责任的归责原则。
”它是在特定情况下适⽤的例外性的归责原则。
其⽬的在于由当事⼈分担损害后果,以实现当事⼈之间的利益平衡。
经济犯罪构成要件上的主观⽅⾯都有故意或过失。
绝⼤多数经济犯罪主观上都有故意,且⼤多具有谋取⾮法经济利益的⽬的,极少数经济犯罪主观上有过失。
经济犯罪主体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是其构成经济犯罪的必不可少的构成要件之⼀。
若⾏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不可能构成犯罪,也就当然不可能构成经济犯罪。
民事责任

第三十二章侵权民事责任
教学目的和要求:(计划授课学时:4学 时) 通过本章学习,理解侵权行为的概念 和特征;掌握一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和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以及侵权损 害的赔偿。
第一节一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一、侵权行为 1.概述 . 侵权行为, 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和其他 侵权行为 , 合法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合法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2.侵权行为特征 . (1)侵权行为是违法的行为; )侵权行为是违法的行为; ( 2)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是财产权和人身 ) 权; ( 3)侵权行为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 , 是 ) 侵权行为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 侵权人单方实施的不法行为。 侵权人单方实施的不法行为。 3.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明显区别 . 4.侵权行为的分类 .
第三十一章违约的民事责任
教学目的和要求:(计划授课学时:2学 时) 通过本章学习,理解违约民事责任的 概念、特征;掌握违约的民事责任的构 成要件及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的方式。
第一节违约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一、违约民事责任的概念 违约民事责任, 违约民事责任 , 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正确 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违约民事责任的特征 1.违约民事责任的特征; .违约民事责任的特征; 2.违约责任与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区别。 .违约责任与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区别。 第二节违约民事责任的构成 一、违约行为 它指不履行合或违反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事 表现为: 实。表现为: l.不履行 . 2、逾期履行 、 3.不适当履行 . 4.受领迟延 .
3.紧急避险 , 指为使他人和本人权利或社会 . 紧急避险, 公共利益免受损害, 公共利益免受损害 , 在紧急状态下不得已而 采取的致人损害行为。 民法通则》 规定: 采取的致人损害行为 。 《 民法通则 》 规定 :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 “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 , 由引起险情发生 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 引起的, 引起的 , 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 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 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 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 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 , 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的 , 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 “ 4.不可抗力 , 指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 , . 不可抗力,指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 即不能预见、 即不能预见 、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 民法通则》 规定: 况 。 ( 民法通则 》 规定 : “ 因不可抗力不能 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 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 , 不承担民事 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归责原则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归责原则是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规定了在法律关系中,当一方当事人违反义务导致他方当事人遭受损失时,应当由哪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归责原则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旨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本文将从《民法典》的角度出发,对归责原则的法律规定进行深入剖析。
二、归责原则概述1. 定义归责原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确定责任承担的基本准则。
它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等。
2. 归责原则的意义归责原则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对于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三、过错责任原则1. 定义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一方当事人因过错行为导致他方当事人遭受损失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适用范围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如合同、侵权、不当得利等。
3.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179条规定:“民事主体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 过错认定《民法典》第180条规定:“行为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四、无过错责任原则1. 定义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一方当事人虽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需承担民事责任。
2. 适用范围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如高度危险作业、环境污染、产品责任等。
3.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4. 举证责任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中,举证责任倒置,即受害人只需证明损害事实,而加害人需证明自己无过错。
五、公平责任原则1. 定义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一方当事人虽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需承担民事责任,以实现公平。
2. 适用范围公平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如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等。
民事责任

1,财产性制裁方式. 在这一类制裁方式中,主要有两种形式, 即收缴和罚款.
(1) 收缴,即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
所得.它是指人民法院将违法行为人进行非法活动 的财物和因非法活动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如收 缴制造伪劣商品的工具和设备,收缴因欺诈他人而 获得的财产.
(2) 罚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强制不法行为人
第七编 民事责任
第三十章 民事责任概述
第一节 民事责任的概念和意义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及其特征 民事责任,即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是 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所必须承担的制裁 性法律后果.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 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 责任." 在该条的第二款又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 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 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按照民事法律规范确立起 来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如果每个人都自觉地履行 自己的义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就能得到保证. 反之,如果公民,法人在民事活动中违反自己所负 担的义务,就会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违反 其民事义务的公民,法人就须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三,有财产损失 四,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第三节 承担违约民事责任的方式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 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民事责任的方式有 三种,即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违约补 救措施.
第三十二章 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一节 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 一,侵权行为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不法侵害他人 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并造成损害时应当承 担的民事责任.
第二节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违约行为
归责原则

③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第三人或受害人的过错对责任承担有重要影响。
A) 在第三人对损害也有过错时,构成共同过错;此时按过错大小分担民事责任,并负连带责任。
B) 如受害人有过错的,即构成混合过错,依法可减轻加害人的民事责任。
3) 过错推定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有三种:
1、过错责任原则
1) 含义: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
2) 适用过错责任的意义:
① 在一般侵权中,只要行为人尽到了应有的合理的注意义务,即使发生损害也不负赔偿责任。
③ 我国实行的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出现法定免责事由时,有关当事人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其民事责任。(如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免于承担)
3、公平责任原则
1) 含义: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均无过错,但如不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又显失公平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
B) 受害人为免除责任,应由其自己证明主观上无过错。
④ 法条上的体现:民通126条: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
2、无过错责任原则
1) 含义: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尽管其主观上无过错,便根据法律规定(民通106条系3款)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① 含义: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体现在民通126条)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其实在中有相关的条⽂进⾏规定,主要有三个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公平责任原则,现在就详细的介绍⼀下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起跟随店铺⼩编来看看吧。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为⼈的过错为依据,判断⾏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所谓民法上的过错,就是违法⾏为⼈对⾃⼰的⾏为及其后果的⼀种⼼理状态,它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
故意和过失的区分,在上对于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
但在民法中,确⽴⾏为⼈的民事责任,⼀般不因⾏为⼈的故意或过失⽽不同,不管是故意伤害还是过失致⼈伤害,其承担的民事责任除了刑事附带的民事赔偿案中⽆精神损害赔偿外是没有什么区别的。
在我国为民事主体的⾏为确⽴了标准,它要求⾏为⼈要尽到对他⼈的谨慎和注意,努⼒避免损害后果发⽣,即要做个“谨慎⼈”。
过错责任原则适⽤于⼀般侵权⾏为。
掌握的标准是,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不适⽤过错责任原则,同时,适⽤过错责任贯彻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受害⼈在主张加害⼈承担民事责任时,要举证证明加害⼈对损害的发⽣具有主观过错,即具有故意或过失,如不能举证证明,则其主张将不能成⽴。
由于过错本⾝是⼀个不断发展的概念,随着社会、经济、科学技术及⼈们知识⽔平的不断变化⽽变化,在许多情况下,由于现有科技⽔平和知识⽔平的限制,很难确定⾏为⼈是否具有过错,且在⼀些特殊领域,要探究⾏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乎不可能,为了保护相对⼈的合法权益,相应⽽⽣了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适⽤⽅法——过错推定责任。
过错推定,是指为了保护相对⼈或受害⼈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为⼈只有在证明⾃⼰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为⼈才可以不承担责任,过错推定是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形式,系采⽤举证责任倒置来完成的。
显然,适⽤过错推定等于免除了主张⾏为⼈主观过错的举证责任,只要符合特定情形,就应由被告(⾏为⼈)就⾃⼰⽆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毫⽆疑问,更有利保护受害⽅的合法权益。
专升本民法-民事责任(二)模拟题

民法-民事责任(二)(总分: 100.00,做题时间: 90 分钟)一、 {{B}}选择题{{/B}}(总题数: 30,分数: 30.00)1.关于民事责任的表述不正确的是______A.民事责任都表现为财产责任B.民事责任的范围与违法行为造成的权利伤害相适应C.民事责任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承担的责任D.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分数: 1.00)A. √B.C.D.解析: [解析] 民事责任以财产性责任为主,以非财产性责任为辅。
2.民法上区分故意和过失,对所承担责任轻重的影响是______A.决定责任的轻重B.对责任的轻重毫无影响C.普通情况下对责任的轻重有影响,只在特殊情况下无影响D.普通情况下不影响责任的轻重,只在混合过错或者共同过错下才影响(分数: 1.00)A.B.C. √D.解析: [解析] 普通情况下过错责任要比过失责任重,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无过错责任就是不以故意或者过失为要件的责任形态。
3.我国民法中的基本归责原则为______A.过错推定原则B.过错原则C.无过错责任原则D.公平原则(分数: 1.00)A.B. √C.D.解析: [解析] 《民法通则》第 106 条第 2 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客车司机甲驾车经过一山路时,遇到山体滑坡,造成一些乘客的身体和财产伤害。
甲对乘客所遭受的损害______A.承担赔偿责任B.不承担民事责任C.承担部份民事责任D.对人身伤害承担民事责任,对财产伤害不承担民事责任(分数: 1.00)A.B. √C.D.解析: [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 29 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伤害的,不承担责任。
5.因紧急避险造成伤害的,如果险情是由人为的原因引起的______A.由紧急避险人承担民事责任B.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失C.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D.由紧急避险人和引起险情的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分数: 1.00)A.B.C. √D.解析: [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 31 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伤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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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核心内容: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呢?从理论上来说,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等原则。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具体是怎么表现的呢?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为依据,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所谓民法上的过错,就是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的一种心理状态,它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
故意和过失的区分,在刑法上对于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
但在民法中,确立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一般不因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不同,不管是故意伤害还是过失致人伤害,其承担的民事责任除了刑事附带的民事赔偿案中无精神损害赔偿外是没有什么区别的。
在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是被公认的确立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规定。
这一原则的确定,为民事主体的行为确立了标准,它要求行为人要尽到对他人的谨慎和注意,努力避免损害后果发生,即要做个“谨慎人”。
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
掌握的标准是,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同时,适用过错责任贯彻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受害人在主张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时,要举证证明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主观过错,即具有故意或过失,如不能举证证明,则其主张将不能成立。
由于过错本身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随着政治、经济、科学技术及人们知识水平的不断变化而变化,在许多情况下,由于现有科技水平和知识水平的限制,很难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且在一些特殊领域,要探究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几乎不可能,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相应而生了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适用方法——过错推定责任。
过错推定,是指为了保护相对人或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行为人只有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行为人才可以不承担责任,过错推定是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形式,系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来完成的。
显然,适用过错推定等于免除了主张行为人主观过错的举证责任,只要符合特定情形,就应由被告(行为人)就自己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毫无疑问,更有利保
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民法通则》第121、125、126条关于职务侵权行为、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工作场所致人损害就是采用过错推定来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的。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由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我国民事立法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根本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原则性法律规定,具体的适用范围由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如高度危险作业、动物致人损害、环境污染,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几类特殊的侵权责任。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意义,在于加重行为人的责任,使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更容易实现,受到损害的权利及时得到救济。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在侵权领域产生的,但随着契约、贸易关系的增多和发展,适用最广泛的还是在合同违约责任的领域。
三、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致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具实际情况由双方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原则。
在处理侵权问题时,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不能解决所有的情况。
这种情形,谈不上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性,按照过错原则,行为人不负赔偿责任;同时这种损害并非出自特殊的法律规定事实亦不能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原则。
但是,如受害人无端遭受损失而又得不到任何补偿,未免有失公平。
因此,侵权理论在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之外,又产生了公平责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