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伤害事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在我国民法理论上,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及公平原则。
关于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1、在我国民法理论上,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分为:(1)过错责任原则;(2)过错推定原则;(3)⽆过错责任原则;(4)公平原则。
2、过错责任原则,所谓过错原则是指以⾏为⼈的主观过错作为判断标准,判断⾏为⼈对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所贯彻的基本精神是:没有过错,就没有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是⼀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适⽤于⾏为⼈的过错⽽产⽣的侵权责任。
按照过错原则,⾏为⼈只有在主观上有过失的情况下才对其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3、过错推定原则,该原则是过错责任适⽤的⼀种特殊情况,是指受害⼈若能证明其所受损害是由⾏为⼈所造成的,⽽⾏为⼈不能证明⾃⼰对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则法律就推定其有过错并就此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该原则是介于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之间的⼀种中间责任。
该归责将过错的举证责任转移给了侵权⼈,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受害⼈。
4、⽆过错责任原则,该原则⼜称之为危险责任,是指⽆论⾏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依据法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该原则的设⽴是为了弥补过错及过错推定原则的不⾜⽽设⽴的制度。
5、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受害⼈和⾏为⼈对损害的发⽣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分担损失。
如不对公平责任原则的适⽤范围作出限定,任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适⽤公平责任,则法官在案例裁判的⾃由裁量权过⼤,也不符合成⽂法系社会要求的确定性。
《民法典》将公平责任原则划为⽆过错责任的范畴,该规定不会导致归责原则适⽤的交叉,有利于侵权责任编的实施与适⽤。
6、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六⼗五条【过错责任原则】⾏为⼈因过错侵害他⼈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遇到侵权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内容摘要:学生伤害事故的时常发生,是在现实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一个事实,要从法律角度正确界定学生伤害事故,明确各方在学生伤害事故之后的法律责任,并及时、妥善处理损害赔偿问题。
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是教育关系而不是监护关系,在学校未履行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时,可产生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此外,法律还规定了特别的学校责任,即补充的补偿责任;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学校过错的本质是教育管理过错,但还应当有条件地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关键词:概念归责原则补充责任学校过错举证责任最近多年来,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内容和形式越来越丰富, 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也越来越频繁, 因学生伤害事故而引起的学生与学校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日益增多,而且,学生伤害事故纠纷还呈现出越来越复杂的趋势,索赔数额越来越大,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及媒体的广泛关注,在这种情况下,了解有关法律规定,准确理解、把握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学校过错判断标准、举证责任等法律问题,对于妥善处理好学生伤害事故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一、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对于学生伤害事故这一概念,我们应准确把握其本质特征。
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范围,应当限于学校、幼儿园的教育、教学活动;事故的种类,包括学生本人的人身伤害事故和死亡事故,以及学生造成的他人的人身伤害事故和死亡事故;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如学校无过错的,学校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的调整范围。
二、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从理论和实务上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义务究竟是监护义务还是保护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
论学校在校园伤害索赔案中的民事责任

L ega l Sy st e m A n d So ci e t y2009.2(中)论学校在校园伤害索赔案中的民事责任赵霞摘要校园伤害案件时有发生,在这样的案件中,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到底要承担多少责任?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了校园伤害索赔案中民事责任的承担:一、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二、学校和学生家长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三、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适用范围。
关键词校园伤害索赔民事责任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109-01近年来,发生在校园内的学生伤害案件日益增多,要求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做法也屡见不鲜。
由于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致使这一法律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一些学校由于对法律不甚了解,为了避免学生家长无休止的纠缠,对学生家长提出的赔偿要求一味迁就。
在此,我们有必要对学校承担责任的依据、学校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适用范围等问题作一番探究。
一、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9条“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此意见规定了学校如有过错,要承担赔偿责任,确立了学校的赔偿责任。
在学校中的未成年学生受到伤害时,学校如有过错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这里的适当赔偿的规定既考虑到学校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的损害承担责任,又考虑到学校承担责任的能力和职责。
二、学校和学生家长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这告诉我们,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9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及预防机制研究

己没有过错,就推定其有过错 ,应当承担责任。学生伤害
事故不适 用过 错推定 责任形 式 的理 由有 :一是 过错 推定 的 适 用必须 存在法 律 明确 规定 的基础 事实 ,也就是 说法 官要
在法律上有特别规定作依据 ,不能随意单独适用过错推定 及举证责任倒置。二是高校对学生的管理 、教育和保护职
万云: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及预防机制研究
22 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
公平 责任是 指双 方 当事 人对造 成损 害均无过 错时 ,人 民法 院根 据公平 的观 念 ,在考 虑 当事人 的财产状 况及其 他 情况 的基 础上 ,由当事人分 担责任 。高校 学生伤 害事故 中
2 高校在 学 生伤害 事故 中的 民事 责任 归责原 则 分 析 究,对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依法维
的归责原则的基础上,加强高校学生伤害事故预防机制研
护大学 生 和高校 的合法权 益 ,促进 和谐 校园建设 具有 十分
重要 的现 实意义 。
高校 在在学 生伤 害事故 中适用 过错责 任原则 中 的直接 过错 责任 形式 ,排除严 格责任 和公 平责任 原则 的适用 。
责 ,是一 种特定 的义 务 ,这种 义务 不履行 ,应 当采用 证 明 的方式进 行 ,必须证 明校方 未尽谨 慎义务 。如 果采用 推定 的形式确 认校 方有过 错 ,则 有失这 一制 度 的本 质要 求 ,给 高校加 大 了责任 。三是高 校为 了降低 承担责任 的风 险 ,必 然会 限制 或减 少有可 能带来 责任 的教育 教学活 动 ,不利 于 推动教 育教学 改革 和开展 素质教 育 。
国家教育 部于 20 02年 9月 1日生效 施 行 的 《 学生 伤
学生伤害事故中常用的归责原则

学生伤害事故中常用的归责原则(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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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校园伤害案件中的学校侵权责任探讨

高校校园伤害案件中的学校侵权责任探讨摘要:校园伤害案件涵盖了学生的管理、教育权的保障两大社会热点问题,正确处理好其中的法律责任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主要从侵权行为法的角度,对高校校园伤害案件的归责原则问题、学校侵权责任的认定以及学校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进行探讨,以理顺在高校校园伤害案件中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使学校责任的承担更为明了化。
关键词:高校校园伤害案件民事责任归责原则高校校园伤害案件,是指在高等院校在实施教育活动或学校组织校外活动过程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区域(包括学习和生活、活动区域)或设施范围内所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权受到损害,导致其心理受伤或身体受伤、残疾或死亡的人身伤害事故而引发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案件。
从本质上讲,此类案件仍属于一般的民事侵权性质的损害赔偿案件,只因其与学校存在紧密的联系,与学校、学生、学生家长及整体教育事业的利益关系巨大,故有必要进行深入研究。
1 高校校园伤害案件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法律将根据什么标准和原则,确定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从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有三项,即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1.1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充分必要条件。
也就是说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的基本形式就是故意或过失,此主观状态是确定行为人过错程度的重要依据。
该归责则原则是一般案件处理中常为适用的原则。
1.2 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它是与过错责任原则相对应的,指法律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承担责任不以其主观上具有过错为必要条件,只要行为人对他人造成损害,就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该原则仅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诸如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所引起的损害、地面施工所引起的损害、环境污染以及动物引起的损害等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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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学生伤害事故近年来发生频繁,小的如打架、意外小伤害,大的有打群架致死致残,校园设施故障致多人死伤等..。
孩子是国家的未来,我们要尽最大的努力让他们远离伤害,健康快乐的成长.2002年6月28日,教育部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作出了具体规范。
《办法》共分为:总则、事故与责任、事故处理程序、事故损害的赔偿、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以及附则等六章四十条。
该《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目的和意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明确了立法的目的:“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主要目的在于指导和帮助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主要内容1、适用范围《办法》第一章第2条明确规定适用的范围:“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办法》第37~39条明确了学校和学生的含义.学校,指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
4月份安全教育——校园伤害事故处理原则与方案

请记录: 归责原则
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通常的被认为 是两种,即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校园伤害事故中未成年学生责任的承担应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刑事责任能力及其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及相关法 律规定)
7、黑校车伤害案
一辆拉载学生的车辆在距离哈尔滨市50公里左右的双城 市周家镇发生车祸,有8名学生死亡,重伤9人。
一辆加长并很破旧的公共汽 车里, 挤满了早早就出来上学的孩子。到了学 校,不少孩子竟不走车门,直接从窗户 跳了下来…… 一辆电线头都已裸露在外的中型面 包车,学生人压着人坐, 还挤满了过道, 很多小脑瓜不顾冬日的寒冷探出窗外…… 因为 怕警察检查,有的车中途没停, 甩下一些引颈相望了许久的孩子……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接送学生的 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学校不得租用 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 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 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审判结果】原告黄某在上体育课时违反学校管 理制度,不听从老师的要求,在没有体育老师组织 和指导的情况下,擅自并且不按规定要求去抓单杠, 以致受伤,黄某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校方 (体育老师)虽在上体育课时对学生提出不要去玩 单双杠的要求,但校方并未在可预见的单杠区内采 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致学生受伤,校方应承担一 定的公平责任。
依照《民法通则》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 规定,黄某造成损失的66316元由学校负责赔偿20%,即 13263元,其余由原告黄某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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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伤害事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学校伤害事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在侵权民事责任的认定中,归责原则是决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的基本依据。
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民事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主要有四种: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首先,《办法》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这就从根本上推翻了学生伤害事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基本依据。
因为根据我国的民法通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人致人损害属特殊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或公平责任原则,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
既然学校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学校就只需要承担过错责任。
其次,依据《办法》“以公平责任原则为辅”也不能成立。
《办法》第26条规定:“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或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这个规定和公平责任原则有一定区别。
在我国民法中,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造成的损害事实均没有过错,而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或者受益人对受害人所受损失给予补偿。
这个原则实际包括三个要点:一是责任双方均无过错;二是考虑当事人的实际财产状况;三是通过法院的判决,责令加
害人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但根据《办法》第26条,学生伤害事故不能完全适用公平原则。
交强险保险条例。
首先,对第一个要点,《办法》只是提到学校无责任的情况,没有具体说明受伤学生自身有过错的情况,因而第一要点不完全具备。
其次,公平原则的第三个要点显然也没有具备。
第26条只是规定学校可以本着自愿或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那么,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主要适用什么原则呢?《办法》的第8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一规定实际上将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为学生伤害事故民事责任的主要归责原则。
首先,过错是归责最根本性的要件,无过错即无责任,所以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当事人的过失行为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判断当事人是否承担责任的依据,当事人只有在其有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事故责任;其次,过错责任是依照过错程度确定责任范围的,在混合过错的情况下,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并加以比较,根据过错相抵规则确定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因此,该条款中提到了“过错程度的比例”的问题,当事人承担主要
责任还是次要责任,关键要看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还是次要原因。
《办法》在明确事故归责原则的基础上,还分别列举了四类具体情形: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具体情形;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形;由意外因素导致的,学校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以外发生的,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的情形。
对这些具体情形的详细列举,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在各类原因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给事故责任的认定提供了更加具体准确的法律依据,大大提高了事故责任认定的效率和准确性,为司法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杨博翔
201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