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责任归责原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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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伤害事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校园伤害事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校园伤害事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学校伤害事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在侵权民事责任的认定中,归责原则是决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的基本依据。

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民事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主要有四种: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首先,《办法》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这就从根本上推翻了学生伤害事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基本依据。

因为根据我国的民法通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人致人损害属特殊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或公平责任原则,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

既然学校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学校就只需要承担过错责任。

其次,依据《办法》“以公平责任原则为辅”也不能成立。

《办法》第26条规定:“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或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这个规定和公平责任原则有一定区别。

在我国民法中,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造成的损害事实均没有过错,而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或者受益人对受害人所受损失给予补偿。

这个原则实际包括三个要点:一是责任双方均无过错;二是考虑当事人的实际财产状况;三是通过法院的判决,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但根据《办法》第26条,学生伤害事故不能完全适用公平原则。

交强险保险条例。

首先,对第一个要点,《办法》只是提到学校无责任的情况,没有具体说明受伤学生自身有过错的情况,因而第一要点不完全具备。

其次,公平原则的第三个要点显然也没有具备。

第26条只是规定学校可以本着自愿或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那么,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主要适用什么原则呢?《办法》的第8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摘要]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六章专门对“民事责任”作了规定,由此可见,“民事责任”在我国民事基本法律中的地位与作用。

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的前提与基础,同时民事责任又约束着民事主体履行民事义务,从而更好地保护了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民事责任制度的核心与精髓,因而要建立一个逻辑统一的民事责任制度,研究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便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 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公平原则民事责任即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不履行其他义务或者侵害民事权利主体的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的前提与基础,根据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表现形式,可以把民事责任分为三类:第一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违约责任第二类:侵权的民事责任第三类: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其中,第三类民事责任具体又包括拒不返还不当得利的民事责任、无因管理中受益人不偿付必要费用的民事责任、拾物人拒不返还拾得物的民事责任、失主不偿还拾物人支出必要费用的民事责任、拒不返还所有人不明物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以及合同责任中除违约责任之外的其他责任等。

(注:笔者赞成有的学者的观点即合同责任不等同于违约责任,前者范围大于后者。

参见①)由于民事责任纷繁复杂,因而对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多有争议,尤其是当前民法学界对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分歧最多,当前民法学界对前面所划分的第一类民事责任和第三类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较为统一,即认为第一类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也有少量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由于对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争议颇多,因而本文重点介绍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首先,介绍一下当前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的基本观点:1,单一的过错责任原则2,二元归责原则该观点认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其中以米健(参见③)和张新宝(参见④)为代表。

2019年民事法律责任范文.doc

2019年民事法律责任范文.doc

2019年民事法律责任范文篇一: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一.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即确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过错原则。

过错原则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都适用。

同时,《民法通则》又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这两项原则适用于特殊侵权责任。

(一)过错责任原则1.过错责任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特点是,以过错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只有在主观方面有过错时,才承担民事责任。

无过错即无责任。

过错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和标准,是决定因素。

过错责任原则实行“谁主张权利,谁提供证据”的原则,受害人请求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时,应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负举证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较之古代社会的加害责任原则更有利于保护自由竞争,符合个人主义为核心的自由竞争制度的客观要求,有利于根除封建的责任株连,因而被各国立法继承,成为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过错推定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能证明自己主观无过错时就推定其主观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的一项归责原则。

这是对过错责任原则的修正。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联系: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共同之处是二者都是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并把过错作为民事责任的最终构成要件。

区别: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特殊之处在于举证责任倒置,即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不是由受害人举证,而是由行为人自己予以举证反驳,但是,应该注意此处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是全部举证责任的倒置,而是行为人对自己主观过错进行举证。

作为受害人,他仍负有部分举证责任,如损害事实、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由此可见,过错推定责任是过错责任的特殊形式。

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只有一条是对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规定,即《民法通则》第126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案例(3篇)

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系某市某镇村民,于2010年购买了一块土地用于种植蔬菜。

张某在种植过程中,为了提高产量,大量使用化肥和农药。

2015年,附近居民反映,张某种植的蔬菜中含有大量有害物质,对周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经检测,张某种植的蔬菜中含有超标的有害物质,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

随后,张某被当地环保部门责令停止种植活动,并对其进行了罚款。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是否应当承担环境污染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归责原则分析1.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在种植蔬菜过程中,违反了环保法律法规,过量使用化肥和农药,导致环境污染。

张某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环境污染责任。

2. 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即使没有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了他人民事权益的损害,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虽然存在过错,但也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即使张某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环境污染责任。

3. 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之间无法确定责任归属时,根据公平原则,由当事人合理分担损失。

在本案中,张某的种植活动造成了环境污染,但无法确定具体责任人。

因此,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张某承担环境污染责任。

五、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在种植蔬菜过程中,违反了环保法律法规,过量使用化肥和农药,导致环境污染,对周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张某的行为存在过错,且构成环境污染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张某应当承担环境污染责任。

归责原则例子

归责原则例子

归责原则例子
民事侵权的归责原则例子如下:
1.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2.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6. 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7.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以上是常见的民事侵权的归责原则例子,具体情况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和处理。

归责原则的法律规定(3篇)

归责原则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归责原则是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规定了在法律关系中,当一方当事人违反义务导致他方当事人遭受损失时,应当由哪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归责原则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旨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本文将从《民法典》的角度出发,对归责原则的法律规定进行深入剖析。

二、归责原则概述1. 定义归责原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确定责任承担的基本准则。

它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等。

2. 归责原则的意义归责原则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对于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三、过错责任原则1. 定义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一方当事人因过错行为导致他方当事人遭受损失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适用范围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如合同、侵权、不当得利等。

3.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179条规定:“民事主体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 过错认定《民法典》第180条规定:“行为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四、无过错责任原则1. 定义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一方当事人虽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需承担民事责任。

2. 适用范围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如高度危险作业、环境污染、产品责任等。

3.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4. 举证责任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中,举证责任倒置,即受害人只需证明损害事实,而加害人需证明自己无过错。

五、公平责任原则1. 定义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一方当事人虽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需承担民事责任,以实现公平。

2. 适用范围公平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如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等。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引言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受害人遭受损失,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在民事责任中,归责原则是确定责任人的关键原则之一。

归责原则主要涉及确定责任人的范围、确定责任的程度以及确定责任的方式等。

本文将深入探讨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常见的几种归责原则及其特点、各种归责原则的适用范围以及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等。

常见的归责原则及其特点直接责任原则直接责任原则是指责任的直接造成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种原则将责任直接归属给实施违法行为的人,具有明确追责对象和简单明确的特点。

间接责任原则间接责任原则是指因为与事故有联系、有关系的人,在一定的情况下应分担责任。

这种原则强调多方共同承担责任,合理分担责任。

法定责任原则法定责任原则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了责任的范围、承担责任的条件和前提。

根据法定责任原则,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才能追究民事责任。

过失责任原则过失责任原则是指在一方当事人在特定的行为中存在疏忽、过失,导致损害发生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种原则注重行为人的过错行为,并根据其过错行为的程度来确定责任的大小。

无过失责任原则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即使一方当事人没有过错,但其行为直接导致了他人的损害,仍然应当承担责任。

这种原则突破了传统的过失责任原则,强调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归责原则的适用范围归责原则在各种案件和纠纷中都有实际应用的价值。

但是,根据不同的情况和具体的法律规定,不同的归责原则会适用于不同的案件。

在交通事故中,如果一方行驶过程中发生损害,一般适用直接责任原则。

当多方都存在过错,可以适用间接责任原则共同承担责任。

在医疗纠纷中,如果医生的过失导致患者受损失,适用过失责任原则确定医生的责任。

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果医生没有过错,但其行为直接导致患者的损害,可以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家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适用法定责任原则。

概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123

概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123

概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所应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是事后的追究,具有强制性、财产性和补偿性等特点。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由特定机关(法院、仲裁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予以追究而进行的判断和确认,也即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虽然这一原则是民法上既成已久的观点,有很多专家学者著书立说,但因原则理论性太强,实践中很多司法人员对这一理论不重视或理解不深,虽然对于具体常见类型案件处理的结论一般也不会出现大的错误,但对于判裁、辩论的说理和法律引用、适用经常出现偏差,遇到复杂疑难案件往往无所适从。

本人作为最低层法律工作者结合自己实践、体会,查找、参考了大量资料,在此对民事责任归责原则这一问题作比较全面深入的阐析、归纳,不妥之处欢迎指教。

最早的法律责任是野蛮原始的,“以复仇或报复为形式的惩罚是种最古老的保护利益和维护权利的方式——”,欠债还钱、杀人偿命是人们对法律责任的最通俗的解释,随着民事责任可替代性、文明性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也是变化着的。

自罗马法以来,各国立法多规定“过错责任原则”为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但到上一世纪,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危险作业和契约关系的增多,为了更充分地保护弱者和诚信方的合法权益,平衡各方利益,又出现了“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

我国的《民法通则》在确认“过错责任”为一般原则的基础上,同时又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及“公平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和侵权责任因过错责任产生并主要适用于侵权领域,所以在此将两者放在一起讨论。

所谓民法上的过错,就是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的一种心理状态,它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己行为的不良后果,而希望或放任其发生的心理,也即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不会发生或自信可以避免的心理,也即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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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即确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过错原则。

过错原则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都适用。

同时,《民法通则》又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这两项原则适用于特殊侵权责任。

(一)过错责任原则1.过错责任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特点是,以过错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只有在主观方面有过错时,才承担民事责任。

无过错即无责任。

过错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和标准,是决定因素。

过错责任原则实行“谁主张权利,谁提供证据”的原则,受害人请求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时,应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负举证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较之古代社会的加害责任原则更有利于保护自由竞争,符合个人主义为核心的自由竞争制度的客观要求,有利于根除封建的责任株连,因而被各国立法继承,成为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过错推定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能证明自己主观无过错时就推定其主观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的一项归责原则。

这是对过错责任原则的修正。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联系: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共同之处是二者都是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并把过错作为民事责任的最终构成要件。

区别: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特殊之处在于举证责任倒置,即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不是由受害人举证,而是由行为人自己予以举证反驳,但是,应该注意此处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是全部举证责任的倒置,而是行为人对自己主观过错进行举证。

作为受害人,他仍负有部分举证责任,如损害事实、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由此可见,过错推定责任是过错责任的特殊形式。

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只有一条是对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规定,即《民法通则》第126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由此可见,过错推定责任的适用范围是法律特别规定的,因而是个别的,既然过错推定责任是过错责任的特殊形式,那么也没必要把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作为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1.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也叫严格责任原则。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不必举证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行为人也不能以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来抗辩。

法院在处理案件时也不必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无疑更有利于受害人获得司法保护。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是受限制的,只能在法定情况下适用。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原则性法律规定,具体的适用范围由《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有关单行法规作出特别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责任,国家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责任,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的责任,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以及附着物的责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监护人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

我国199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合同法》,确立了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为严格责任即无过错责任,其中第107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121条还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违约责任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由此可见,只要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就应承担违约责任。

即使违约行为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也不能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采用严格责任,有利于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保护。

在诉讼中,原告只需向法庭证明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不需要证明被告有过错,也不要求被告证明自己无过错,有违约即有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仅以不履行为要件。

这有利于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增强当事人的责任心和法律意识。

2.过错原则与无过错原则的关系联系:过错原则与无过错原则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两种主要的归责原则,无过错原则在适用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不足以保护受害方利益或难以保护受害方利益的情况下产生的,都是为了更方便、更有利于保护受害方,体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要求。

区别:(1)适用过错原则(除过错推定)由受害方就侵权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也即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举证不能,对方就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在适用这一原则时,对方就自己无过错可抗辩免责,如系第三人造成的,自己就可免责。

而适用无过错,不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受害人不必就此举证,按法律规定直接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行为人不得以自己无过错抗辩免责,如系第三人造成的,违约方仍要承担民事责任。

(2)过错的轻重对责任的影响不同。

如在无偿的民事行为中,一般只有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才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374条规定,无偿保管的,保管物的毁损灭失,保管人无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过错推定的情况下,由于行为人的过错是被推定的,难以确定过错的程度,所以过错程度对责任的大小及轻重没有影响。

无过错责任原则因为不考虑主观过错,自然不存在责任的大小及轻重。

(3)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由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否则不予适用。

而过错原则则不然,且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官还可根据案件的具体特殊情况决定采用。

3.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关系联系:在举证责任上,二者都不用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区别:(1)在考虑加害人主观过错上,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本不考虑加害人的主观过错,但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推定加害人主观有过错,说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考虑加害人的主观过错。

(2)是否可以以主观无过错作为抗辩上,无过错责任原则规定加害人不能以自己主观无过错作为抗辩,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允许加害人对自己主观无过错予以举证,确认后可以以自己主观无过错作为抗辩。

(3)在免责事由上,无过错责任的免责事由由法律予以特别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能作为免责事由,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不仅可以以自己主观无过错予以抗辩,而且还可以以法律规定的一般免责事由作为抗辩。

由此可见,无过错责任的免责事由要比过错推定责任的免责事由严格得多。

(三)公平责任原则1.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又称衡平责任原则,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由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以公平观念为价值来确定责任的归属,适用于加害人和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的情况。

公平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侵害财产权案件,目的在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财产状况和损失,并合理分配损失。

我国民法以一般条款的形式确立公平责任作为侵权行为的一种独立归责原则。

如《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第129条规定在紧急避险情况下,“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中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的情况;第133条规定,“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以及司法实践中考虑加害人经济状况决定赔偿数额等,均为公平原则的体现。

公平原则的法律价值在于补充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的不足。

它的确立体现了社会的公正合理性和在更高的水准上要求人们承担互济互助的社会责任,反映了侵权行为法的客观需要,是道德意识与法律意识、社会责任与法律责任趋于统一的产物,对于合理弥补受害人损失,稳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2.公平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1)公平责任原则以公平观念为标准来确定责任归属,而无过错责任原则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为确定责任的根据。

(2)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的情况,当事人都应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无论加害人主观上有无过错,都不影响其承担责任,受害人对加害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不负举证责任。

加害人除法定抗辩事由外不得以自己无过错为由主张抗辩。

(3)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并不限于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

(4)公平责任原则中存在着损失分担问题,而无过错责任原则中不存在。

(四)能否同时适用三种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前提就是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又无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原则,显然公平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不能同时适用的。

关于过错原则与无错原则能否同时适用问题,法律理论和法律条文尚无具体明确的定论。

一度认为一个案件当中归责原则具有单一性,不能同时适用,但后来最高法院一案例的公布等于在司法实践中对此作了纠正,2004年最高法院编录了系列电视教学片“谁该为垂钓者的死负责”的案例:一成年人在某承包户的鱼塘垂钓,垂钓者被高压线电击死亡,法院判决,供电部门承担无过错责任,鱼塘承包经营户承担管理不善、未提供安全钓鱼场所的责任,钓鱼者本人系成年人,不注意安全也有过错,由三方承担损失,当期栏目点评嘉宾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显冬认为,这样一个案件根据实际情况同时适用过错和无过错责任,判决结果公平合理,是一公正的判决。

至此,可以说从理论上和实践中确立了两种责任原则同时运用的先河,具有重大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可据此大胆广泛采用,而不必再拘限于同一案件归责原则的单一性了,以求案件判决的结果公平、公正、合理。

二.以侵权责任法为视角,解析我国现行归责原则体系关于我国侵权法的归责原则体系,历来众说纷纭,主要形成了以下几种观点:(1)一元论。

认为我国侵权法只有一个归责原则, 就是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不是归责原则。

(2)二元论。

认为我国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有两个, 一个是过错责任原则, 另一个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3)三元论A。

认为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 这曾经是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的通说, 现在的司法实践大多还是坚持这个意见。

(4)三元论B。

认为我国的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5)三元论C。

认为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不是一个归责原则。

我国立法机关起草和审议中的侵权责任法(草案)确立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种。

“公平责任原则”不是侵权法的归责原则,但在具体的审理实践和责任具体分担问题上应当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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