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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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什么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什么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正文: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

它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英美法称之为“严格责任”。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该条及民法通则其他相关条款之规定,笔者以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的发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的故意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规定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归责原则;它是一种基于法定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其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有效弥补受害人因特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它与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共同构成现代司法制度中侵权民事责任的三大归责原则。

一、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及特点(一)构成要件⒈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⒉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定性。

包括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和免责事由的法定性。

没有法律条款的明文规定,不能构成无过错责任;同时,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不能免责。

⒊特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⒋行为人不必过错。

是指责任的承担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在认定责任时无需受害人对行为人具有过错提供证据,行为人也无需对自己没有过错提供证据,即使提供出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也应承担责任。

(二)特点1、法定的适用范围: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

民法通则规定的典型的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案件有: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等损害赔偿案件。

2、法定的免责事由: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条件由法律规定,但各特殊侵仅行为的法定免责事由并不是完全相同的。

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免责条件。

但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规定了三种免责事由,一是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是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是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公共基础知识 民事责任

公共基础知识 民事责任

一、概述: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违反民事法律规定的行为分为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两种基本形式。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如果有不可抗力或者正当防卫的事由,相应的民事责任可以被免除。

二、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违约行为和违约责任两个方面。

违约行为可以包括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迟延履行、瑕疵履行等。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实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在合同条款中,违约金是一种常见的补偿方式,它是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应当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它可以和定金共同存在于合同条款中。

三、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

侵权行为的基本构成要件包括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及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

在侵权责任中,归责原则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等。

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和责任,依据其特点和情形,采取不同的表示方式。

四、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诉讼时效期间根据不同情况可以有不同的时间限制。

诉讼时效期间可以被中断或中止,如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

在发生这些法定事由的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可以暂时中断或中止。

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原则共同构成现代司法制度中侵权民事责任的三大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

而无过错责任是特殊的归责原则。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该条及民法通则其他相关条款之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的发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的故意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规定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归责原则;它是一种基于法定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其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有效弥补受害人因特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主要包括: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等,你可以参考民法关于侵权责任的过错原则,里面讲得更详细。

两者的区别简单区分如下:1、前者的行为是法定的,它不必具有违法性特征,后者的行为具有违法性;2、前者行为人不必过错,后者有过错追问请再解释下过错责任好吗回答这个额是归责原则里嘴容易理解的一个了,简单的说就是有错才承担责任。

他包含一下含义:第一,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它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

在过错责任原则中,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往往也会考虑受害人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

如果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的话,则要根据过错程度来分担损失,因此可能减轻甚至抵消行为人承担的责任。

请问:侵权责任中的无过错责任和一般侵权责任(一般过错责任)有什么区别?最佳答案第一,构成要件不同。

无过错责任在构成要件是只有3个构成要件,而一般侵权责任是四个构成要件。

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有:1.损害事实;2.违法行为;3.因果关系。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1.损害事实;2.违法行为;3.因果关系;4.主观过错。

什么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什么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什么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亦称客观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

它是民法归责原则中的一个特殊原则。

主要含义是指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以及行为人的活动和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是因果关系,而特别加重其责任,让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在对侵权责任进行认定的时候,有些时候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然而有些时候却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那大家知道究竟什么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吗?法律中规定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又是怎样的呢?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什么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确认责任的准则。

执行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而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依据上述规定以及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之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的发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的故意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规定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归责原则;它是一种基于法定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其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有效弥补受害人因特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它与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共同构成现代司法制度中侵权民事责任的三大归责原则。

二、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⒈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⒉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定性。

包括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和免责事由的法定性。

没有法律条款的明文规定,不能构成无过错责任;同时,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不能免责。

⒊特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适用什么原则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适用什么原则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适用什么原则在实际中,一些高空高压、易燃易爆等工作是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因此一定要采取相应的人身安全保护措施,否则造成他人损害的就要承担侵权责任,那么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适用什么原则?有关的我为您整理了相关知识。

一、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适用什么原则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条规定的是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免责事由是受害人故意。

根据新的《侵权责任法》第九章、第六十九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依然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即“主观无过错也要承担责任”。

免责事由是战争、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等。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条件由法律规定,但各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定免责事由并不是完全相同的。

对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只有一个免责条件,即损害结果是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了四个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电力设施产权人的免责条件: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三是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四是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此规定与民法通则的规定并不相悖。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农药中毒、环境污染、药害等事故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并未另行规定免责条件。

其他如《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放射事故管理规定》、《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同样未另行规定免责条件。

论无过错责任原则

论无过错责任原则

论无过错责任原则论文摘要:民事责任是民事违法行为人依法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一般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条件,在民法学上被称之为构成民事责任的“四要件” :即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被称之为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侵权民事归责原则的一种,它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的需要,加大了对受害人的法律保护,由于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理解的偏差和传统观念的作祟,使得它每进展一步,都要伴随激烈的争议。

但无论在世界上还是在我国,其适用范围愈来愈广泛,新《合同法》的颁布更为此问题做出定论。

本文结合无过错责任原则同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的区别,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及法律特征、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的弊端作了分析。

民事责任是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它是民事违法行为人依法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这一概念说明以下几层意思:1、民事责任,是由民法规定的法律责任;2、民事责任是对民事违法行为人施加的责任;3、民事责任以恢复被害人被子损害的权利为目的;4、民事责任总是与一定的民事制裁相联系;5、民事责任是一种国家的强制形式,这说明它是由国家机关依法认定和执行的或经国家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

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行为人承担一般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从理论上讲,构成民事责任一般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条件,在民法学上被称之为构成民事责任的“四要件” :既行为的违法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被称之为归责原则。

自罗马法以来,各国立法多规定“过错责任原则”为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但到了十九世纪,又同时出现了“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等作为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所适用的原则与之并存。

我国《民法通则》在确认“过错责任原则”为一般原则的基础上,同时又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及公平责任原则。

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它是确定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彻于整个侵权行为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法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是司法机关处理侵权纠纷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公平责任原则公平原则也称公正原则、正义原则、公道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都无过错的特殊情况下,侵权行为人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公平责任的出现是现代侵权行为法发展的产物,它已经逐步为许多国家的侵权行为法所接受。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对公平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中对公平责任原则作了明文规定,符合社会利益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愿望。

《合同法》以公平原则确定了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弥补了我国立法上的不足,在市场经济领域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及包括的内容(一) 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公平的本意是公平、合理。

我国学者一般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来界定公平责任原则,即“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

就我国实际情况而言,公平责任原则有其独特的法律价值,它能弥补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的不足,一定程度上承担起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的任务。

但是,公平责任存在理论上的模糊性。

学者孔祥俊对此有论述,他认为:“其一,公平责任原则是法官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裁量’,使用标准模糊,弹性极大,使行为人难以据此预料自己的后果,故安全价值降低;其二,公平责任原则的广泛适用往往会威胁到过错责任原则和危险责任原则的安全价值,换言之,行为人以过错责任原则和危险责任原则不承担责任时,由于公平责任原则的存在,其对行为后果是否承担责任仍心无定数,从而累及改良原则的安全性。

”(二)我国公平责任原则具体包括的内容1、当事人自愿、平等,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机会要均等。

当事人参加民事活动机会平等,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表述自由。

2、民事主体在民事权利的享有和民事义务的承担上要对等,不能显失公平。

谈民事归责原则在未成年人校园伤害事故中的适用

谈民事归责原则在未成年人校园伤害事故中的适用
青年与社会
2 0 1 4 年1 月上
第1 期总第5 4 7
黄 菁
( 华侨 大 学 法 学 院 ,福 建 泉州 3 6 2 0 2 1 )
【 摘
要 】未成年人校 园伤 害事故 中学校 的归责原则适用 问题 ,是社会公 众关注的热点 问题之一 由于相 关立法规 定不


原 则
纵观我同现行法律法规 以及学者 的各种学说观点 ,过错 责任原则作为未成年人校 同伤害事故 的一项最为重要 的原则 是没有争议 的。普通未成年人校 园伤害事故属于一般 的侵权 行为, 学校有 过错则承担责任 , 学校无过错则不应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 ,日前最为关键 的是应该如何正确认定学校过 错责任的大小 ,比例是多少 ,如何 分配 ,如何认定 。如果未 成年人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全部原因都是由于学校过错 造成 的 ,那么学校则应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未成年人与学校均有 过错 , 应 当根据双方过错 的大小 ,各 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但 对于过错的大小是如何衡量的 ,这就需要 通过相关 的证 据和 法官的 『 { 由裁量来认定。这样或许在同类案件中有不一样的 结果 ,f H 至少可 以把不公平的程度减小 的最低。如果学生所 受 的伤 害是 南学校与第三人共 同导致 的,学校与第三人对于 伤 害具有共 同的过错 ,则我们可 以通过学校与第j人对于事 故 的原 网 ,也 就 是不 同 因果 关 系导 致 不 同 的结 果 ,或 者 是 因 果关系的主要作用与次要作用来 区分他们各 A应承担 的责任。 二 、过错推定原则——特殊情形下未成年人校园伤 害事 故 的 归 责原 则 学校侵权事故往往是 由一般 民事侵权行为引起的 ,一 般 适 过 错 原 则 归 责 ,但 是 并 不 排 除 学 校 因 特 殊 民 事 的 侵权 行 为而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假设 出现 以下情形 ,笔者认 为就可 以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 ( 1 ) 现学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以 及建筑物 L的搁置物 、悬挂物等发生倒塌 、脱落 、坠落导致 学 校的学乍 受到伤害 ,学校 如果 不能证 明 自己没有过错 的 , 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2)f 『 I 现学校存进行基本建设或者其它 地而 L的施_ r 作、 I 时 ,由于未设置安全措施 ,比如明显 的安 全标 志 ,防护栏 ,或 者其他保护措施 ,从而导致未成年人受 到 损 害 ,就 应 承 担 民事 责 任 。 任 末成年人校园伤害事故 中,学生的认 知能力和行 为能 力都受到限制 ,远远不 比成年人 ,所以也不 具备 良好 的证 据 收集能力 ,而学校在未成年人校园伤害事故中又处 于管理者 的地位 ,学校及其] 作人员在对 自己的行为有着更强的认知 能 力。许 日 一 ,学校对其T作员: 【以及学校 内的事物有监管义 务 [ 犬 1 此在某些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应 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 三、公平责任原则——未成年人校园伤害事故的补充原则 在民法理论 界 ,许 多学者反对公平责任在未成年人校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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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即确定民事责任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过错原则。过错原则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都适用。同时,《民法通则》又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这两项原则适用于特殊侵权责任。

(一)过错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特点是,以过错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只有在主观方面有过错时,才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过错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和标准,是决定因素。过错责任原则实行“谁主张权利,谁提供证据”的原则,受害人请求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时,应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负举证责任。过错责任原则,较之古代社会的加害责任原则更有利于保护自由竞争,符合个人主义为核心的自由竞争制度的客观要求,有利于根除封建的责任株连,因而被各国立法继承,成为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过错推定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能证明自己主观无过错时就推定其主观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的一项归责原则。这是对过错责任原则的修正。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 联系: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共同之处是二者都是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并把过错作为民事责任的最终构成要件。

区别: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特殊之处在于举证责任倒置,即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不是由受害人举证,而是由行为人自己予以举证反驳,但是,应该注意此处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是全部举证责任的倒置,而是行为人对自己主观过错进行举证。作为受害人,他仍负有部分举证责任,如损害事实、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由此可见,过错推定责任是过错责任的特殊形式。 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只有一条是对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规定,即《民法通则》第126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由此可见,过错推定责任的适用范围是法律特别规定的,因而是个别的,既然过错推定责任是过错责任的特殊形式,那么也没必要把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作为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1.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也叫严格责任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不必举证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行为人也不能以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来抗辩。法院在处理案件时也不必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无疑更有利于受害人获得司法保护。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是受限制的,只能在法定情况下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原则性法律规定,具体的适用范围由《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有关单行法规作出特别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责任,国家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责任,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的责任,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以及附着物的责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监护人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

我国199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合同法》,确立了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为严格责任即无过错责任,其中第107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21条还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违约责任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由此可见,只要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即使违约行为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也不能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合同法》采用严格责任,有利于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在诉讼中,原告只需向法庭证明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不需要证明被告有过错,也不要求被告证明自己无过错,有违约即有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仅以不履行为要件。这有利于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增强当事人的责任心和法律意识。

2.过错原则与无过错原则的关系 联系:过错原则与无过错原则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两种主要的归责原则,无过错原则在适用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不足以保护受害方利益或难以保护受害方利益的情况下产生的,都是为了更方便、更有利于保护受害方,体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要求。

区别:(1)适用过错原则(除过错推定)由受害方就侵权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也即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举证不能,对方就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在适用这一原则时,对方就自己无过错可抗辩免责,如系第三人造成的,自己就可免责。而适用无过错,不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受害人不必就此举证,按法律规定直接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行为人不得以自己无过错抗辩免责,如系第三人造成的,违约方仍要承担民事责任。

(2)过错的轻重对责任的影响不同。如在无偿的民事行为中,一般只有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才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374条规定,无偿保管的,保管物的毁损灭失,保管人无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在过错推定的情况下,由于行为人的过错是被推定的,难以确定过错的程度,所以过错程度对责任的大小及轻重没有影响。无过错责任原则因为不考虑主观过错,自然不存在责任的大小及轻重。

(3)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由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否则不予适用。而过错原则则不然,且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官还可根据案件的具体特殊情况决定采用。

3.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关系 联系:在举证责任上,二者都不用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区别:(1)在考虑加害人主观过错上,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本不考虑加害人的主观过错,但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推定加害人主观有过错,说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考虑加害人的主观过错。

(2)是否可以以主观无过错作为抗辩上,无过错责任原则规定加害人不能以自己主观无过错作为抗辩,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允许加害人对自己主观无过错予以举证,确认后可以以自己主观无过错作为抗辩。

(3)在免责事由上,无过错责任的免责事由由法律予以特别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能作为免责事由,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不仅可以以自己主观无过错予以抗辩,而且还可以以法律规定的一般免责事由作为抗辩。由此可见,无过错责任的免责事由要比过错推定责任的免责事由严格得多。

(三)公平责任原则 1.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又称衡平责任原则,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由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以公平观念为价值来确定责任的归属,适用于加害人和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的情况。公平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侵害财产权案件,目的在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财产状况和损失,并合理分配损失。

我国民法以一般条款的形式确立公平责任作为侵权行为的一种独立归责原则。如《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第129条规定在紧急避险情况下,“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中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的情况;第133条规定,“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以及司法实践中考虑加害人经济状况决定赔偿数额等,均为公平原则的体现。

公平原则的法律价值在于补充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的不足。它的确立体现了社会的公正合理性和在更高的水准上要求人们承担互济互助的社会责任,反映了侵权行为法的客观需要,是道德意识与法律意识、社会责任与法律责任趋于统一的产物,对于合理弥补受害人损失,稳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2.公平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 (1)公平责任原则以公平观念为标准来确定责任归属,而无过错责任原则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为确定责任的根据。

(2)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的情况,当事人都应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无论加害人主观上有无过错,都不影响其承担责任,受害人对加害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不负举证责任。加害人除法定抗辩事由外不得以自己无过错为由主张抗辩。

(3)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并不限于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

(4)公平责任原则中存在着损失分担问题,而无过错责任原则中不存在。 (四)能否同时适用三种归责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前提就是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又无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原则,显然公平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不能同时适用的。

关于过错原则与无错原则能否同时适用问题,法律理论和法律条文尚无具体明确的定论。一度认为一个案件当中归责原则具有单一性,不能同时适用,但后来最高法院一案例的公布等于在司法实践中对此作了纠正,2004年最高法院编录了系列电视教学片“谁该为垂钓者的死负责”的案例:一成年人在某承包户的鱼塘垂钓,垂钓者被高压线电击死亡,法院判决,供电部门承担无过错责任,鱼塘承包经营户承担管理不善、未提供安全钓鱼场所的责任,钓鱼者本人系成年人,不注意安全也有过错,由三方承担损失,当期栏目点评嘉宾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显冬认为,这样一个案件根据实际情况同时适用过错和无过错责任,判决结果公平合理,是一公正的判决。至此,可以说从理论上和实践中确立了两种责任原则同时运用的先河,具有重大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可据此大胆广泛采用,而不必再拘限于同一案件归责原则的单一性了,以求案件判决的结果公平、公正、合理。

二. 以侵权责任法为视角,解析我国现行归责原则体系 关于我国侵权法的归责原则体系,历来众说纷纭,主要形成了以下几种观点: (1)一元论。认为我国侵权法只有一个归责原则, 就是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不是归责原则。

(2)二元论。认为我国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有两个, 一个是过错责任原则, 另一个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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