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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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三大归责原则

民法三大归责原则

民法三大归责原则
民法三大归责原则指的是侵权行为责任、合同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下面我来详细解释一下:
1.侵权行为责任:侵权行为指的是一方的行为侵犯了另一方的合
法权益,导致受害人遭受了经济损失或精神上的伤害。

侵权行为责任
是针对非法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而设立的赔偿责任制度。

在侵权行为中,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补偿受害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2.合同责任:合同责任指的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责任。

在民
事活动中,人们之间的行为常常需要通过合同加以确认和约束,合同
的订立可以明确当事人之间该承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如果当事人违
反了合同条款,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同责任要求当事人依法
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如商品质量、款项支付等。

3.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是一种责任承担形式,指的是非侵权
行为中经营者遭受的经济损失,可以向他自己的客户或特定的保险公
司要求保险赔偿。

例如,在自然灾害、事故、意外等非侵权行为中,
如果经营者遭受了损失,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过错责任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缓解企业的风险,刺
激经济发展。

校园伤害事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校园伤害事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校园伤害事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学校伤害事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在侵权民事责任的认定中,归责原则是决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的基本依据。

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民事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主要有四种: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首先,《办法》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这就从根本上推翻了学生伤害事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基本依据。

因为根据我国的民法通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人致人损害属特殊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或公平责任原则,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

既然学校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学校就只需要承担过错责任。

其次,依据《办法》“以公平责任原则为辅”也不能成立。

《办法》第26条规定:“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或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这个规定和公平责任原则有一定区别。

在我国民法中,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造成的损害事实均没有过错,而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或者受益人对受害人所受损失给予补偿。

这个原则实际包括三个要点:一是责任双方均无过错;二是考虑当事人的实际财产状况;三是通过法院的判决,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但根据《办法》第26条,学生伤害事故不能完全适用公平原则。

交强险保险条例。

首先,对第一个要点,《办法》只是提到学校无责任的情况,没有具体说明受伤学生自身有过错的情况,因而第一要点不完全具备。

其次,公平原则的第三个要点显然也没有具备。

第26条只是规定学校可以本着自愿或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那么,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主要适用什么原则呢?《办法》的第8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公共基础知识 民事责任

公共基础知识 民事责任

一、概述: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违反民事法律规定的行为分为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两种基本形式。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如果有不可抗力或者正当防卫的事由,相应的民事责任可以被免除。

二、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违约行为和违约责任两个方面。

违约行为可以包括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迟延履行、瑕疵履行等。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实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在合同条款中,违约金是一种常见的补偿方式,它是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应当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它可以和定金共同存在于合同条款中。

三、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

侵权行为的基本构成要件包括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及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

在侵权责任中,归责原则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等。

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和责任,依据其特点和情形,采取不同的表示方式。

四、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诉讼时效期间根据不同情况可以有不同的时间限制。

诉讼时效期间可以被中断或中止,如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

在发生这些法定事由的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可以暂时中断或中止。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

第三十二章侵权民事责任
教学目的和要求:(计划授课学时:4学 时) 通过本章学习,理解侵权行为的概念 和特征;掌握一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和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以及侵权损 害的赔偿。
第一节一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一、侵权行为 1.概述 . 侵权行为, 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和其他 侵权行为 , 合法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合法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2.侵权行为特征 . (1)侵权行为是违法的行为; )侵权行为是违法的行为; ( 2)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是财产权和人身 ) 权; ( 3)侵权行为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 , 是 ) 侵权行为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 侵权人单方实施的不法行为。 侵权人单方实施的不法行为。 3.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明显区别 . 4.侵权行为的分类 .
第三十一章违约的民事责任
教学目的和要求:(计划授课学时:2学 时) 通过本章学习,理解违约民事责任的 概念、特征;掌握违约的民事责任的构 成要件及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的方式。
第一节违约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一、违约民事责任的概念 违约民事责任, 违约民事责任 , 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正确 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违约民事责任的特征 1.违约民事责任的特征; .违约民事责任的特征; 2.违约责任与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区别。 .违约责任与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区别。 第二节违约民事责任的构成 一、违约行为 它指不履行合或违反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事 表现为: 实。表现为: l.不履行 . 2、逾期履行 、 3.不适当履行 . 4.受领迟延 .
3.紧急避险 , 指为使他人和本人权利或社会 . 紧急避险, 公共利益免受损害, 公共利益免受损害 , 在紧急状态下不得已而 采取的致人损害行为。 民法通则》 规定: 采取的致人损害行为 。 《 民法通则 》 规定 :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 “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 , 由引起险情发生 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 引起的, 引起的 , 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 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 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 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 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 , 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的 , 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 “ 4.不可抗力 , 指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 , . 不可抗力,指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 即不能预见、 即不能预见 、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 民法通则》 规定: 况 。 ( 民法通则 》 规定 : “ 因不可抗力不能 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 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 , 不承担民事 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归责原则的法律规定(3篇)

归责原则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归责原则是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规定了在法律关系中,当一方当事人违反义务导致他方当事人遭受损失时,应当由哪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归责原则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旨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本文将从《民法典》的角度出发,对归责原则的法律规定进行深入剖析。

二、归责原则概述1. 定义归责原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确定责任承担的基本准则。

它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等。

2. 归责原则的意义归责原则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对于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三、过错责任原则1. 定义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一方当事人因过错行为导致他方当事人遭受损失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适用范围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如合同、侵权、不当得利等。

3.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179条规定:“民事主体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 过错认定《民法典》第180条规定:“行为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四、无过错责任原则1. 定义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一方当事人虽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需承担民事责任。

2. 适用范围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如高度危险作业、环境污染、产品责任等。

3.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4. 举证责任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中,举证责任倒置,即受害人只需证明损害事实,而加害人需证明自己无过错。

五、公平责任原则1. 定义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一方当事人虽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需承担民事责任,以实现公平。

2. 适用范围公平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如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等。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

1,财产性制裁方式. 在这一类制裁方式中,主要有两种形式, 即收缴和罚款.
(1) 收缴,即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
所得.它是指人民法院将违法行为人进行非法活动 的财物和因非法活动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如收 缴制造伪劣商品的工具和设备,收缴因欺诈他人而 获得的财产.
(2) 罚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强制不法行为人
第七编 民事责任
第三十章 民事责任概述
第一节 民事责任的概念和意义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及其特征 民事责任,即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是 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所必须承担的制裁 性法律后果.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 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 责任." 在该条的第二款又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 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 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按照民事法律规范确立起 来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如果每个人都自觉地履行 自己的义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就能得到保证. 反之,如果公民,法人在民事活动中违反自己所负 担的义务,就会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违反 其民事义务的公民,法人就须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三,有财产损失 四,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第三节 承担违约民事责任的方式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 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民事责任的方式有 三种,即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违约补 救措施.
第三十二章 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一节 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 一,侵权行为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不法侵害他人 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并造成损害时应当承 担的民事责任.
第二节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违约行为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其实在中有相关的条⽂进⾏规定,主要有三个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公平责任原则,现在就详细的介绍⼀下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起跟随店铺⼩编来看看吧。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为⼈的过错为依据,判断⾏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所谓民法上的过错,就是违法⾏为⼈对⾃⼰的⾏为及其后果的⼀种⼼理状态,它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

故意和过失的区分,在上对于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

但在民法中,确⽴⾏为⼈的民事责任,⼀般不因⾏为⼈的故意或过失⽽不同,不管是故意伤害还是过失致⼈伤害,其承担的民事责任除了刑事附带的民事赔偿案中⽆精神损害赔偿外是没有什么区别的。

在我国为民事主体的⾏为确⽴了标准,它要求⾏为⼈要尽到对他⼈的谨慎和注意,努⼒避免损害后果发⽣,即要做个“谨慎⼈”。

过错责任原则适⽤于⼀般侵权⾏为。

掌握的标准是,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不适⽤过错责任原则,同时,适⽤过错责任贯彻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受害⼈在主张加害⼈承担民事责任时,要举证证明加害⼈对损害的发⽣具有主观过错,即具有故意或过失,如不能举证证明,则其主张将不能成⽴。

由于过错本⾝是⼀个不断发展的概念,随着社会、经济、科学技术及⼈们知识⽔平的不断变化⽽变化,在许多情况下,由于现有科技⽔平和知识⽔平的限制,很难确定⾏为⼈是否具有过错,且在⼀些特殊领域,要探究⾏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乎不可能,为了保护相对⼈的合法权益,相应⽽⽣了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适⽤⽅法——过错推定责任。

过错推定,是指为了保护相对⼈或受害⼈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为⼈只有在证明⾃⼰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为⼈才可以不承担责任,过错推定是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形式,系采⽤举证责任倒置来完成的。

显然,适⽤过错推定等于免除了主张⾏为⼈主观过错的举证责任,只要符合特定情形,就应由被告(⾏为⼈)就⾃⼰⽆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毫⽆疑问,更有利保护受害⽅的合法权益。

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

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

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对他⼈的合法利益造成侵害时,是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侵权责任是有归责原则的,归责原则影响到侵权责任的认定,那么,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联系:1、过错原则与⽆过错原则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两种主要的归责原则。

2、⽆过错原则在适⽤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不⾜以保护受害⽅利益或难以保护受害⽅利益的情况下产⽣的,都是为了更⽅便、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体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要求。

⼆、过错原则与⽆过错原则的区别:1、适⽤过错原则(除过错推定)由受害⽅就侵权⼈的主观故意或过失也即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举证不能,对⽅就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在适⽤这⼀原则时,对⽅就⾃⼰⽆过错可抗辩免责,如系第三⼈造成的,⾃⼰就可免责。

⽽适⽤⽆过错,不考虑⾏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受害⼈不必就此举证,按法律规定直接由⾏为⼈承担责任,⾏为⼈不得以⾃⼰⽆过错抗辩免责,如系第三⼈造成的,违约⽅仍要承担民事责任。

2、过错的轻重对责任的影响不同。

如在⽆偿的民事⾏为中,⼀般只有存在故意或重⼤过失造成损害的才承担民事责任。

在过错推定的情况下,由于⾏为⼈的过错是被推定的,难以确定过错的程度,所以过错程度对责任的⼤⼩及轻重没有影响。

⽆过错责任原则因为不考虑主观过错,⾃然不存在责任的⼤⼩及轻重。

3、⽆过错责任原则的适⽤范围由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否则不予适⽤。

⽽过错原则则不然,且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官还可根据案件的具体特殊情况决定采⽤。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六⼗五条规定:⾏为⼈因过错侵害他⼈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六⼗六条规定:⾏为⼈造成他⼈民事权益损害,不论⾏为⼈有⽆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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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摘要]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六章专门对“民事责任”作了规定,由此可见,“民事责任”在我国民事基本法律中的地位与作用。

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的前提与基础,同时民事责任又约束着民事主体履行民事义务,从而更好地保护了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民事责任制度的核心与精髓,因而要建立一个逻辑统一的民事责任制度,研究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便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 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公平原则民事责任即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不履行其他义务或者侵害民事权利主体的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的前提与基础,根据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表现形式,可以把民事责任分为三类:第一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违约责任第二类:侵权的民事责任第三类: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其中,第三类民事责任具体又包括拒不返还不当得利的民事责任、无因管理中受益人不偿付必要费用的民事责任、拾物人拒不返还拾得物的民事责任、失主不偿还拾物人支出必要费用的民事责任、拒不返还所有人不明物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以及合同责任中除违约责任之外的其他责任等。

(注:笔者赞成有的学者的观点即合同责任不等同于违约责任,前者范围大于后者。

参见①)由于民事责任纷繁复杂,因而对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多有争议,尤其是当前民法学界对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分歧最多,当前民法学界对前面所划分的第一类民事责任和第三类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较为统一,即认为第一类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也有少量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由于对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争议颇多,因而本文重点介绍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首先,介绍一下当前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的基本观点:1,单一的过错责任原则2,二元归责原则该观点认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其中以米健(参见③)和张新宝(参见④)为代表。

3 多元归责原则观点该观点认为归责原则应该多元化,有人认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结果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不问过错责任原则。

(参见⑤);也有人认为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参见⑥);还有人认为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参见⑦)。

由上可见,对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分歧与争议也说明了我国民法学界对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重视。

笔者主张二元归责原则即认为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具体论述见后,下面首先介绍一下各个归责原则的产生及其基本内容。

一,“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含义所谓原则是指从某类问题中抽象出来并对解决该类问题普遍适用的基本准则。

归责(imputatio/imputation)即确认和追究侵仅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归责亦即责任的归结或归属。

归责原则(criterion of liability)是指以何种根据来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它解决的是侵权的民事责任之基础问题(即归责基础)。

它也是解决侵权的民事责任时普遍适用的基本准则。

由此可见,普遍适用性是其基本特征。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即指在民事责任的归属与承担方面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基本准则。

二,各归责原则的概述1 ,加害责任原则一产生及其弊端在早期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由于古代习惯法遗留下来的惩罚主义和报复主义思想,便实行“有加害就有责任”的加害责任原则。

在当时的社会中,人们无法区分主观上的有无过错,为了维护当时的社会秩序,统治者们也只能依据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已造成客观的损害后果来判断该行为人是否应受惩罚并承担责任。

但是由于古代刑民不分,再者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这样会造成责任承担上的不公平,因而不利于人的自由发展与社会的进步。

在人类历史的发展中,终将被过错责任原则取代。

二加害责任原则的含义:行为人只要造成了损害他人与社会的后果,依据这种客观后果便令其承担责任.由此可见,这种只要有损害的事实发生便令其承担责任的原则,可以认为是一种客观归责原则。

也有人把这种加害责任原则称之为结果责任原则(参见⑧)。

笔者认为不妥,因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英美法体系中有的人称之为结果责任原则,而二者的实质含义差异很大,为了予以区分,故在此处不宜把加害责任原则称为结果责任原则。

2 ,过错责任原则一过错责任原则的产生及其发展由于加害责任原则仅仅依据损害后果来确定行为人的责任,而不管其行为是否在其意志支配下所为,这样便会束缚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主动性、积极性,阻碍社会的正常发展。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萌芽与发展,人类越来越要求解放自己,更自由地改造世界。

在17、18世纪,古典法学派便提出了过错责任原则,在19世纪的资产阶级民法中广为采用。

过错责任原则适应了当时社会的经济发展,因而过错责任原则被自然法学派推崇为民法学上的最大成就和罗马法中最有价值的遗产。

二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及其基本内容过错责任原则亦称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作为民事责任的最终构成要件的一项归责原则。

简言之,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过错大,责任大;过错小责任小。

在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中,相对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以及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构成要件而言,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民事责任的最终构成要件。

对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应由受害人负责举证。

只有行为人被确认主观有过错才承担民事现任;反之,则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过错责任原则的归责基础根据传统的公平观念,行为人的主观由于有过错因而造成了损害结果的发生,不仅从客观上,而且从主观上,行为人的行为都应受谴责。

由此可见,过错责任的归责基础是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

正如19世纪德国伟大的法学家耶林所说的那样“使人负赔偿损害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其道理就如化学上的原则,使蜡烛燃烧的,不是火而是氧气一样的浅显明白。

”四过错责任原则的总纲及其适用范围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此款规定即是我国民事责任中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总纲。

我国的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其中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不仅在侵权行为法中,而且在我国整个民事责任制度中,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民事责任最基本的归责原则,因而它的适用范围也最广泛。

3,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一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产生及其发展随着民事交往的复杂与工业的迅速发展使过错责任原则在社会实践中出现了新问题。

对于那些有污染,有高度危险性的作业领域,受害人在举证加害人的主观方面过错有困难。

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便应此而生。

过错推定始见于法国17世纪法学家让*多马的过错理论,关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规定,最早见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后也为《德国民法典》所采纳。

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概念及其与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侵害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能证明自己主观无过错时就推定其主观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的一项归责原则。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比较:联系: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共同之处是二者都是是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并把过错作为民事责任的最终构成要件。

区别: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特殊之处在于举证责任倒置,即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不是由受害人举证,而是由行为人自己予以举证反驳,但是,应该注意此处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是全部举证责任的倒置,而是行为人对自己主观过错进行举证。

作为受害人,他仍负有部分举证责任,如损害事实、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由此可见,其实过错推定责任是过错责任的特殊形式。

三法律适用范围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只有一条是对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规定即《民法通则》第126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处。

”由此可见,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是法律特别规定的,因而是个别的,既然过错推定责任是过错责任的特殊形式,那么也就不必要把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作为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

4 无过错责任原则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产生及发展在19世纪,随着工业革命的进展,西方资本主义经济迅速发展,工业革命在给人类带来物质财富的同时,也给人类带来了无法避免的灾害,比如工业灾害、环境污染、产品责任事故等。

这样仅仅固守过错责任原则对已出现的新的民事责任问题无法解决。

科学技术的发展让人类享受到了科技与交通运输等给人类带来的极大方便,但同时也让人类不得不忍受工业灾害、环境污染等给人类带来的灾难。

是避免灾难、举步不前,还是容忍灾难、继续向前?人类最终选择了后者。

与此同时,人们也开始从法律的角度去寻找一个新的途径去解决这一矛盾。

在这种情况下便产生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这一原则首先由德、奥等国提出来,由于各国在采用的过程中,因翻译与国情的差异,各国对其称谓不统一。

在大陆法系国家多称为“原因责任”,在英美法系国家通称为“严格责任”,在苏联称为“危险责任”,在南斯拉夫称为“客观责任”,而我国基本上一直称其为“无过错责任”,但也有学者称其为“不问过错责任”(参见⑨)。

无过错责任原则首先应用于工业事故方面,后来逐步扩大到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产品责任事故等领域。

因此可以这样说,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工业革命后民法学上的又一伟大成就。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无过错责任原则亦称为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不考虑加害人的主观过错,同时加害人也不能以自己主观过无错为免责事由主张抗辩,按照法律的特别规定而承担民事责任的一项归责原则。

也有人把无过错责任称之为结果责任或危险责任(参见⑩)。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与严格责任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为侵权行为法中的一个术语,指一种比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而应负的一般责任标准更加严格的一种责任标准(参见11)。

由此可见,严格责任是比过错责任要更加严格的一种责任标准,它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的注意,即使行为人尽到合理的注意,也不能以此作为免责事由进行抗辩。

严格责任为英美侵权行为法中的一个概念。

在我国,也有人使用这一概念,并认为我国的违约责任主要适用于严格责任原则即指一方当事人不发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参见12)。

由此可见,严格责任原则在我国法律中的使用与无过错责任原则无异。

但是也有学者认为若拿严格责任原则与我国的归责原则比较,在英美侵权行为法中的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大致等于大陆法系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加上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形式(过错推定)适用的范围(参见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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