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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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责任的规则原则

论侵权责任的规则原则

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前言所谓“侵权”,就是指行为人因其某些行为或物体致他人损害和事实的发生,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表达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抑或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即确定侵权行为人侵权责任的一般准则。

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原则,是处理纠纷、确定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根据和标准。

归责原则决定着责任构成、举证责任承担和免责条件等一系列问题,在侵权行为法中居于核心地位。

在民法学上,归责原则实际上是归责的规则。

是指据以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的理由,标准或者最终决定性的根本要素。

归责原则贯穿于整个侵权法之中,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利益并对各个侵权行为标准起着统帅作用,是司法机关处理侵权纠纷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在侵权法领域的具体化。

我国新颁行的侵权责任法采用的是二元归责体系,即由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构成,归责原则应采用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为基础,以公平责任原则为补充的归责原则体系,但是其中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本文即就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概念及发展进而讨论我国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法律制度的不足以及立法完善。

一、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概述〔一〕侵权行为法及其归责原则的发展在侵权行为法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大致可以划分为习惯法时期、古代成文法时期和现代法时期这样三个阶段。

1、习惯法时期在习惯法时期,最早的侵权行为法主要表现为私人复仇制度,它的作用是解决部族成员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在人类社会初期,对个人所加大侵害行为,是以受害人及其血亲对加害人进行同态复仇的方式来解决[1]。

2、古代成文法时期在古代成文法时期,侵权行为法并没有单行的成文法加以规定,而是散见于各国的一般的成文法典之中。

法律禁止私人复仇,而赋予受害人及其家属要求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监护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监护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监护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监护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被监护人的行为致他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监护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的问题,下面由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监护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1、监护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被监护人的行为致他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1)“被监护人”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律赋于监护人有精心监护被监护人之义务。

对被监护人不仅要言传身教,而且要全面、细致尽其教养、培育之责任。

基于监护人的特殊地位和责任,法律对其要求十分严格。

(2)在被监护人侵权中,只要有被监护人侵权损害他人之事实,则推定监护人有过错,换句话说,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监护人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证明自己尽到了监护责任,没有过错的,该事由仅成为减轻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基于该事由的存在,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的损害时,监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适当减轻自己的民事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二、被监护人的行为致他人损害,幼儿园、学校或医院要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的,也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1、换句话说,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只有在单位有过错时,才可以责令这些单位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2、在这种情形下,幼儿园、学校或医院承担赔偿责任需具备以下条件:(1)被监护人仅限于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2)须特定的被监护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3)须幼儿园、学校或医院对损害事实的发生有过错。

有关我国违约责任归责原则问题的几点思考

有关我国违约责任归责原则问题的几点思考

有关我国违约责任归责原则问题的几点思考
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上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则是该制度的本质和核心内容。

在我国合同法上违约责任究竟以“过错责任”抑或“严格责任”作为归责原则?这一问题在《合同法》颁布前后曾引起许多学者的关注,直至今天,许多学者还在进行理论上的探讨。

笔者在此将从归责原则的内涵及与相关概念的关系入手,对我国合同法上的归责原则作简要分析。

所谓归责,表达的是违约方对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判断过程。

归责并不意味着必然导致责任的产生。

责任的成立与否,取决于行为人的行为及其后果是否符合责任构成要件,而归责只是为责任是否成立寻求根据,而并不以责任的成立为最终目的。

”所谓“原则”系指具有普遍意义的抽象化准则,是责任判断过程中应遵循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据。

因此,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法产生的法律责任。

在现在合同法上,违约责任仅指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的财产责任,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完全分离,属于民事责任的一种。

侵权责任构成的法律规定(3篇)

侵权责任构成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构成的法律规定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本文将从侵权责任的概念、构成要件、归责原则、责任承担方式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侵权责任的概念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违法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编。

三、侵权责任构成要件1. 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违法行为是侵权责任构成的前提条件。

2. 侵权事实侵权事实是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事实。

侵权事实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

3. 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必然联系。

即侵权行为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损害事实是侵权行为的结果。

4. 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包括财产损失、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

四、归责原则1.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

2. 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即使没有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

3. 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能适用的情况下,根据公平原则,由侵权人承担适当的责任。

五、责任承担方式1. 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侵权人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赔偿损失是侵权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

2. 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是指侵权人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恢复原状。

3. 修理、重作、更换修理、重作、更换是指侵权人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修理、重作、更换等责任。

4. 临时措施临时措施是指侵权人在侵权行为发生前,为了防止损害扩大,可以采取的临时措施。

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人 的 损 失 。这 样 即使 在 另一 方 当 事 人 无 过 错 ( 自己也 没 有 违 约 ) 情 况 下 也 可 得 到 合 理 补 偿 , 而 避 免 了 因 过 错 责 任 的 从
原 则 的适 用 而 产 生 的 弊 端 。
相 比过 错 责 任 , 行 严 格 责 任 原 则 , 以 下 优 点 : 实 有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是 指 当 事 人 一 方 不 履 行 合 同义 务 或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不 符 合 约 定 时 , 当 以过 错 作 为 确 定 责 任 的要 件 应 和 确 定 责 任 范 围 的依 据 。此 原则 将 过 错 视 为 违 约 责 任 的构 成 要 件 , 现 了 强 烈 的道 德 价 值 取 向 , 有 过 错 即 有 责 任 , 体 即
如 针 对 已经 发 生 的 违 约 行 为 , 律 是 应 以 当 事 人 的 过 错 , 是 应 以 已 经 发 生 的 违 约 后 果 作 为 判 断 标 准 , 使 违 约 法 还 而
当事 人 承 担 责 任 , 就 是 归 责 原 则 的 内 涵所 在 。 由此 可 见 , 这 归责 是 一 个 责 任 的判 断 过 程 , 这 个 过 程 中 , 须 遵 循 一 定 在 必 的原 则 , 而 正 确 认 定 责 任 。查 询 各 国 的立 法 , 合 同责 任 的 归 责 原 则 方 面 , 要 采 纳 了过 错 责 任 或 严 格 责 任 原 则 。 从 在 主
我 国 合 同法违 约 责 任 归 责 原 则
盛 平 ( 天津 市 南开 区职 工大 学 , 津 市 天 3 00 ) 0 1 0
摘 要 : 违 约 责任 是 合 同 法 中 的 一 项 重 要 的 制 度 , 而违 约 责 任 的 归 责 原 则是 该 制 度 的 本 质 和 核 心 内容 。 从 两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第二章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 第一节 侵权行为 • 第二节 归责原则及其体系 • 第三节 具体的归责原则
第一节 侵权行为
• 一、立法上对侵权行为概念的规定 • 二、侵权行为概念的内涵 • 三、侵权行为的外延
引例
• “错将离婚后抚养纠纷作为侵害监护权”案
一、立法上对侵权行为概念的规定
• 近代以来,在立法上,《大清民律草案》和《民 国民律草案》都规定了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其内 容基本相同。
• 法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 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 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 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 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侵权法第10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 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 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 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 第二节:侵权行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的分类
• 第三节:侵权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的联系与区别
第一节:侵权行为与侵权行为一般条款
•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 • 侵权行为:不法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
责任的行为。 •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1款规定:“侵害民事
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参见民法通 则第106条第2、第3款) • 何谓“民事权益”?
案例2:
某市举办春节名贵花市,甲约女友乙前去 参观。两人因说笑,未注意门前挂有“展览之 花,严禁采摘”的牌子。在走到一盆花前,乙 停下来对甲说:“这花真好看,你摘一朵给 我。”甲上前采摘,因用力过重,造成花根松 动,导致该盆花死亡。同时,甲因突然转身与 正在身后参观花展的丙相撞,造成丙的眼镜摔 碎。该盆名花为丁所有,丁为此损失500元; 丙的眼镜损失300元。丙、丁提起侵权诉讼。

“列车地板松动造成旅客掉落铁轨被列车轧伤致残”案

“列车地板松动造成旅客掉落铁轨被列车轧伤致残”案

“列车地板松动造成旅客掉落铁轨被列车轧伤致残”案【案情介绍】2005年4月23日晚7时,到湖南凤凰旅游的广西柳州游客胡某某与丈夫李先生在湖南吉首登上了从张家界开往南宁的2011次火车。

4月24日凌晨1时,火车进入广西三江县境内,胡某某在从卫生间返回卧铺车厢时,过道一块松动的列车地板突然上翘,她便顺着翘起的地板跌出火车,掉在铁道上。

火车从她身上碾过,使胡某某失去了双腿和左臂,造成惨案。

一小时后,另一辆经过的火车发现了胡某某,胡某某方得救,经治疗胡某某脱离了危险,但造成了严重伤残。

在诉讼中,双方由于对赔偿金额存在分歧,没有达成协议。

【法律问题】1.民事责任的概念和功能2.民事责任的基本类型3.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4.民事责任方式【法理分析】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功能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义务所应当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违反民事法律义务的这种“不利法律后果”,既包括原应履行的义务的继续履行,也包括追加一个新的法律义务。

《民法总则》第176条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特征是:(1)民事责任是以民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产生的法律责任;(2)民事责任是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责任;(3)民事责任是具有制裁性的法律责任;(4)民事责任是具有财产性的法律责任;(5)民事责任是具有补偿性的法律责任,这突出地体现在民事赔偿责任上。

民事责任的功能是:(1)填补损害,救济权利;(2)惩罚违法行为;(3)警戒社会,达到一般预防目的。

二、民事责任的基本类型依据行为人违反的民事义务性质的不同,可以将民事责任划分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对对方当事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侵害他人的民事权利,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害或者精神损害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依据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有无限制,可以将民事责任分为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

浅析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浅析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浅析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发表时间:2019-06-10T15:03:51.890Z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8月27期作者:吴美玲[导读] 在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中,无过错责任原则通常被认为是与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相并列的一项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归责原则,对于归咎民事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摘要:在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中,无过错责任原则通常被认为是与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相并列的一项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归责原则,对于归咎民事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特征等方面进行探讨,以及对其缺陷进行分析和思考,将有利于理解与明确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方法。

关键词: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可归责事由;适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解决侵权民事责任的基础问题,作为侵权责任法的核心,它决定着侵权行为的分类、构成以及举证责任的承担和免责事由等重要内容。

归责原则体系目前有三种学说,一是以王卫国先生为代表的单一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说,二是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二元归责原则说,三是多元归责原则说,其包括了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而我国则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二元归责体系。

一、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简介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无过失责任原则,他并不是独立的责任原则,而是过错责任的一个特别规定,是指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作为价值判断标准,由与该损害结果有具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我国立法相关规定可见于:《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7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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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我国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学术界存在着争论,尤其是民事责任方面的归责原
则更是众说纷纭,例如: (1)认为,应以单一的过错责任原则,构造“中国式的司责任
制度的和谐体系”。“归责原则的一元化,使责任同过错密切联结起来,把过错的道德评价和
法律评价问题提到了十分显著的位置,这就为发挥法律责任的教育和预防作用奠定了基础”。
这种观点否认了过错责任原则之外的其他任何归责原则,主张扩大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新问题。 (2)认为,“在相当的历史时期内,归责原则将是二元制,
即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存”。对于一般的归责情形,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特
殊的归责情形,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所谓的公平责任原则,“多半是赔偿标准总是长而不
是责任依据问题。所以,它能事作为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还大有探讨余地”。 (3)认为,
目前在我国法律制度中,同时也存在着三个归责原则,但对于存在着哪三个归责原则又有分
歧。有人主张:三个归责原则应是指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三个归
责原则,即“一般情况下适用的过错责任原则,特殊情况下适用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行为
能力人致害而监护人不能赔偿等特别案件适用的公平责任原则”。也有人主张;三个归责原则
是指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其中“过错责任原则是适用于一般侵权
行为的一般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是适用于各种特殊侵权行为的原则,而公平责任原则是为弥
补过错责任的不足,为补救当事人的损害而存在的一项归责原则”。 这种观点的特点是一
改过错推定原则属于过错责任原则范畴的说法,将过错推定原则从过错责任原则中独立出来,
以成为一个独立的归责原则。还有人认为:三个归责原则是指过错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
和公平责任原则。 而在刑事责任方面,则一致同意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其归责原则体系中
的基本原则。如刑法中的罪达原则,即是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归责要件,将犯罪的主观方
面分为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要想将不法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光有犯罪构成中的客观要件
是不够的,还须具备犯罪构成中所要求的主观要件,即犯罪主体在主观上是故意或过失的。
如因意外事件而产生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就是因为不具备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而不被认定为犯
罪的。至于刑事责任是否还存在其他归责原则,却有一番争论。有人认为,在刑事责任的归
责原则体系中,除了过错责任原则外,还存在着无过错责任原则。持肯定态度的学者认为:
“为了增强人们的社会责任感和提高人们的注意力,同时为加强对某些特殊对象的特别保护,
有必要在刑法中规定无过错责任条件。我国刑法正满足了这一社会要求,无论是1979年刑法
还是1997年刑法,以及在此期间颁布的一些单行刑事法规,都涉及到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这说
明在刑法领域,我国在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前提下,肯定了无过错责任的价值。”而否定
论的学者则认为:“在当前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不存在无过错责任,而且将来也不应当
采用无过错责任。而且将来也不应采用无过错责任。罪过现任责任始终是我国刑事责任的原
则,无过错责任与我国刑法的性质是背道而驰的,应予否定。”[!--empirenews.page--] 在
行政责任方面,也存在着分歧。有人认为行政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与
无过错责任原则并用的混合归责原则;有人则认为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还有人认为是以
违法责任原则为其归责原则。 比较上述观点,我们可以发现:不论是民事责任方面、还
是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方面,对归责原则体系构成的争论无非集中在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
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等归责原则的不同组合方面。但究竟是单一的归责原则
还是以多元化的归责原则组成体系来统摄法律责任制度指导部门理论呢?从前面几章节的论
述来看,法律责任制度的功能的多元化决定了单一的归责原则是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
求的,归责原则的多元化是法律责任制度的必然趋势。但是,归责原则的多元化究竟以多少
为宜呢? 笔者认为,在归责原则的多元化中,无论是三原则鼎立,还是二原则并存,都
难免出现规范之间的不协调,强调其中的任何一个原则,都可能排斥其他原则。只有根据各
人时代的生产力水平及其特点,最有效地建立并维护正常的秩序和生产秩序,才是确立归责
原则的根据。因此,探讨一个国家的归责原则体系的问题不能停留在臆想层面上,而应从这
个国家的现实经济生活情况和立法,司法实践出发,既不能忽视该国家的法律传统,同时也
应适应世界上归责原则的发展潮流,在科学、客观的基础上建立一个合理的归责原则体系。
所以我们有必要结合我国的国情来建立一个有着中国特色的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而不
能生搬硬套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现阶段的科学技术和
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是很高,商品经济也不是很发达,填补损害的物质基础并不雄厚,社会
保障措施也不够健全。这就表明:我国的商品经济既要求充分发挥生产者和交换者的聪明才
智,积极主动地、富于进取精神地进行生产、交换,又要求合理分配他们所遭受的不幸损失。
我国的道德规范既要求惩恶扬善,又要强调公平正义,故从我国目前的具体情况来看,归责
原则多元化比较适合我国的实际,其中尤以过错责任原则(包含过错推定原则)和公平责任
原则并存的两元制最为适宜。 这个体系应该有着如下特点:首先,各项归责原则之间须
相互作用和补充,而不是自相矛盾,相互抵消;其次,归责原则体系须体现法律的全部功能;
再次,归责原则体系须具有周延性适用范围,能够指导各种案件的处理;最后,归责原则的
体系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考虑到我国的经济状况和司法人员的素质等因素,我们不可能
普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同步发展两在归责原则。两在归责原则的地位必然有着轻重之分,
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的归责原则体系中必然有着轻重之分,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的归责原则
体系中必然处于核心地位,至于公平责任原则不过是对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充。以致于我国的
司法实践中,法官对案件的处理首先考虑的是行为人是否有过错,能否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当调查举证发现行为人不存在着过错问题或无法证明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时,才考虑行为人的
行为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之中,是否适用特殊的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以保护
受害人的利益;而当出现行为人没有过错,其行为又不属过错推定适用范围的情况时,才考
虑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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