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
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经济法的法律责任一、引言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活动中各类主体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系。
在经济法的实践中,不同主体的违法行为将会引发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就经济法的法律责任进行探讨,介绍主体责任、行政责任以及民事责任等不同类型的责任,并分别说明其适用条件和具体效果。
同时,还将阐述相关责任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以及经济法中值得注意的一些问题。
二、主体责任主体责任是指不同主体在经济法领域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主体可以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主体责任的适用条件包括主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主体行为违反经济法规定等。
对于个人主体而言,其违反经济法规定可能导致个人违法责任;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主体而言,其违法行为可能导致法人或组织违法责任。
三、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指的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主体所采取的处罚措施。
行政责任的目的是通过行政手段来保护社会和经济秩序,并对违法行为主体进行制裁和改正。
行政责任的适用条件包括主体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违法事实和法定违法结果,行政违法行为被查实,并符合行政处罚规定的相关要求。
行政责任具体包括行政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措施。
行政责任的规定主要依据于国家行政法规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导致的民事纠纷,其处理主要依据民事法律规定。
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主体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害,而该损害责任需要在民事法律的框架下得到解决。
民事责任根据损害程度和性质不同,可以分为侵权责任、合同责任等。
侵权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所产生的损害责任;合同责任是指违反合同约定所引发的违约责任。
五、责任的作用和问题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起到了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合理的法律责任制度可以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各类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场交易效率,促进经济发展。
然而,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经济法规定模糊不清,导致法律责任的确定困难;其次,一些法律责任的追究存在效果不彰的问题;还有一些法律责任制度在实践中存在执行难的情况。
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

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1. 引言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活动中法律责任的法律体系,它的核心目标是保护经济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
在经济活动中,经济主体之间难免会出现违法行为,因此经济法将责任的归属作为重要议题之一,即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
2. 经济法责任的含义经济法责任是指违反经济法规定的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即是确定违法行为责任主体的过程。
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为了明确责任主体,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追究和追溯。
3. 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的分类3.1 主体责任原则主体责任原则是指经济法责任归属的首要原则。
根据主体责任原则,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应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涉案单位。
这一原则充分保障了犯罪行为和违法行为的追溯与追究,有利于维护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
3.2 过失责任原则过失责任原则是指在违法行为中,责任主体应对自己的不法行为承担责任。
根据过失责任原则,只有证明责任主体存在过失或疏忽导致经济违法行为,才能追究违法行为的责任。
这一原则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3.3 连带责任原则连带责任原则是指在违法行为中,涉及多个责任主体时,各责任主体对该违法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连带责任原则,涉案的各个责任主体都应分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共同承担经济法责任。
这一原则体现了经济法责任的公平性和统一性。
3.4 不可推定原则不可推定原则是指在经济法责任归责过程中,不可将责任主体的责任推定为存在或不存在。
根据不可推定原则,应当通过严格的证据和程序来确定责任主体的责任。
这一原则保障了经济法责任的公正和客观性。
4. 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意义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经济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它具有以下意义:4.1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能够准确定位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使其为自身不当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使得违法行为的责任得到公正追究和惩罚。
4.2 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对经济主体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能够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经济法责任缺位

院系:安徽大学法学院专业:10法学2班姓名:王林学号;K11014050评析经济法的法律责任追究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但仅将行为人有过错,作为经济法责任的归责要件之一,显然忽略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归结经济法责任上的运用,致使立法上规定的行为人主观上虽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承担经济法责任的场合,在理论上留下了空白。
实际上,国家专门机关在认定和归结经济法责任时,通常遵循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来判断经济违法主体的主观状态。
过错责任原则,即以经济法主体主观上具有过错为经济法责任构成要件之一。
根据此原则。
经济法主体只对自己主观有过错的行为承担经济法责任,而对主观上无过错的行为不承担经济法责任。
此项原则强调经济法主体主观过错程度,直接体现了法律对经济违法主体的谴责和否定。
我国大多数经济法责任都是依据过错责任原则确立的。
同时,在特定情况下,基于经济法的规定,依据无过错责任原则确立经济法责任。
但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受到经济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不能随意扩大。
只有在经济法律、法规有直接、明确规定时,才能适用。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作为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充而存在的,它主要适用于政府经济管理机关不当行使经济法权利而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害时,即可依法构成无过错责任。
虽然这两项归责原则对确立经济法责任归属问题提供了标准,但经济法的特殊性又让它与别的法律部门又有差别。
我们需要注意两点:一、没有注意到经济法责任的功能因主体不同而具有差异性经济法责任的功能在政府经济管理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是不同的,两者在差异。
政府经济管理机关的经济法责任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赔偿或补偿市场主体的经济损失,其惩罚性体现得并不明显。
而追究市场主体的经济法责任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惩罚市场主体其赔偿性或补偿性体现得并不明显。
有的市场主体的经济违法行为,并不直接给政府经济管理机关本身造成损害,市场主体仍须承担经济法责任。
二、没有注意到经济法责任形式适用范围和对象的特定性政府经济管理机关的经济法责任形式只能适用于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市场主体的经济法责任形式只能适用于市场主体.既不能把政府经济管理机关的经济法责任形式适用于市场主体也不能把市场主体的经济法责任形式适用于政府经济管理机关。
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

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陈婉玲2012-07-09 21:45:14 来源:中国经济法治网关键词:经济法责任/归责/定性原则/定量原则内容提要:经济法责任是法律责任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法律责任在本质上是一种可以不断整合、创新的资源,独立的经济法责任理论依赖于法律责任资源的还原和再分配。
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是建立独立的经济法责任理论的基础,上承责任主体,下启责任承担形式,是经济法责任体系诸环节的连接点。
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定性原则和定量原则,以定性原则解决政府或经营者是否应承担经济法责任,以定量原则确认其责任程度。
经济法作为社会本位法,其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独特的价值和功能已得到昭显与认同,但经济法理论所存在的理念模糊、体系混乱、责任缺失却成为制约经济法独立发展的瓶颈,如何构建科学的经济法责任体系,将直接影响到经济法部门和学科的发展与生命力。
本文认为独立的经济法责任制度构建必须通过对法律责任资源的理性梳理、还原和再分配,获得体现经济法精神的法律责任主体结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形式[1] ,以经济法独特的法权结构,即权利(权力)与义务配置不对称性特点出发,构建经济法责任主体以政府和经营者为中心的二元化结构[2] 。
法律责任归责原则是责任主体与责任承担形式的连接点,是确定责任归属的判断准则。
传统的以主观状态为主导的法律责任归责原则不能适应社会利益救济对法律的诉求,只有通过定性定量分析的方法把经济法责任主体与其应承担的经济法责任连接起来,形成具有经济法特色的新型归责原则,才能使得经济法矫正市场失灵功能落到实处。
一、经济法责任“定性定量归责原则”的基本思路定性、定量作为自然科学领域的研究方法,对推动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研究具有方法论上的指导价值。
定性分析法是运用文字语言进行相关描述,主要凭借分析者直觉、经验、知识和被分析对象的信息资料,对被分析者的性质、特点等作出判断的一种研究方法;定量分析法则是运用数学语言进行相关描述,依据统计数字,建立数学模型计算出被分析对象的各项指标及其数值的一种研究方法。
论经济犯罪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论经济犯罪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过错责任原则是经济犯罪民事责任的唯⼀归责原则⼀般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由多元性的归责原则构成的归责原则体系。
该体系是由民事责任的不同归责原则组成并按照⼀定逻辑关系构建的系统结构。
⼀般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体系由三种归责原则组成: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也称过失责任原则,是民事责任以主观上具有过错为归结根据的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民事责任最主要、最普遍的归责原则,在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体系中处于主要的、主导的地位。
它可以⼴泛地适⽤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的⼀般民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
在过错责任原则中特定情况下实⾏过错推定:即在某些特定的民事责任中,为了保护被害⼈,法律推定侵害⼈实施侵害⾏为时主观上具有过错。
⽆过错责任原则,也称⽆过失责任原则,是指在民事责任中,不以⾏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作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只要⾏为⼈实施民事违法⾏为、存在损害后果以及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在实⾏⽆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为⼈对他⼈造成的损害,即使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应基于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充,在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体系中,处于次要的、辅助的地位。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不能适⽤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所确定责任的归责原则。
”它是在特定情况下适⽤的例外性的归责原则。
其⽬的在于由当事⼈分担损害后果,以实现当事⼈之间的利益平衡。
经济犯罪构成要件上的主观⽅⾯都有故意或过失。
绝⼤多数经济犯罪主观上都有故意,且⼤多具有谋取⾮法经济利益的⽬的,极少数经济犯罪主观上有过失。
经济犯罪主体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是其构成经济犯罪的必不可少的构成要件之⼀。
若⾏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不可能构成犯罪,也就当然不可能构成经济犯罪。
关于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分析

关于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分析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经济法责任的中心内容就是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其也被作为经济法责任体系的一项重要组成内容。
所谓归责,通常指的是政府部门或者社会组织借助某种依据作为其判断指标而将责任归结至某个特定主体的行为,归责原则就是依照此判断标准来确准该主体需承担某种责任的标准与方法。
如果缺乏健全合理的归责原则,法律规章就会形同虚设,仅仅是一纸空文。
本文认为要想更好地防止对受害人利益补偿的纰漏,更有效地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那么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应综合多种归责原则更深入、全面的运用到实际当中,才能使经济法的价值充分发挥出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经济法责任的剖析最早是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的,因为国内经济法起步比较晚,所以受到很多传统组织法的影响和限制,从而造成经济法责任备受关注的同时,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方面也存在着不少分歧与争议。
所谓经济法责任,具体而言就是某一行为主体在触犯经济法律条文规定后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
因为经济法归责的综合性、复杂性,一般是用来调和国家、社会及个人之间的利益纠纷,因此责任形式和另外一些传统部门法律不同,其按照国家的变革、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演进而逐渐变化,因此不可以对另外一些地区的归责原则进行生搬硬套、直接挪用。
一、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的基本概述(一)经济法归责原则的基本概念法律责任指的是由于未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契约义务而导致的由行为主体承担的一系列后果。
其中,经济法责任是一种独立性较强的法律责任,也是法律责任机制中的重要组成内容。
我们通常所讲的“归责”,指的是由政府部门按照法律规范或者有关法律程序,判断、归结并且执行到某特定主体的。
按照法律规章和某种依据对于经济法责任主体承担责任进行判定是经济法归责原则的中心环节,其直接关乎某特定经济主体因违逆经济法规定而需要承担后果的判定。
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

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一、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的概念界定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定经济法责任主体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经济法责任的依据和标准。
归责原则是经济法责任制度的核心,它决定了经济法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内容、承担经济法责任的方式以及赔偿责任的范围。
二、当前学界对于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的学说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经济法责任中,责任主体需对其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强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即对自身行为结果的预见和实际发生的损害之间的关联性。
当前,过错责任原则被广泛运用于各种法律责任的判定。
2.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即使行为人没有主观过错,也需要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高度危险作业、环境污染等特殊领域。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为了保障受害人权益而设立的,因此在适用时需要对受害人的损害进行全面赔偿。
3.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根据公平原则来分配经济法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当事人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例如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的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分摊经济法责任,以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4.天平责任原则天平责任原则是指在经济法责任中,需要以天平的方式来平衡各方利益。
天平责任原则注重各方利益的均衡,旨在保护受到损害的弱势一方。
天平责任原则可以适用于不同的法律领域,例如消费者保护、劳动法等。
三、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基础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基础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违法行为的性质:根据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需要承担不同的经济法责任。
因此,在确定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基础时,需要考虑违法行为的具体性质。
2.损害后果的大小:在确定经济法责任时,需要考虑损害后果的大小和程度。
不同的损害后果需要承担不同的经济法责任,这也体现了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3.因果关系:在确定经济法责任时,需要考虑因果关系。
我国经济法归责原则评析

摘 要 : 济 法 归 责 原 则 在 经 济 法 责 任 体 系 中起 着 巨大 的 作 用 , 当前 我 国 经 济 法 的 归 责 原 则 进 行 研 究 和 探 讨 是 极 有 经 对
必要 的 。 对 我 国现 有 的 经 济 法 归 责 原 则进 行 阐述 并 简要 评 析 , 以期 可 以 促 进 我 国 经 济 法 归 责 原 则 研 究 的 深 入 发 展 。
或 是 认 为 尽 管 它 可 以 成 为 一 项 归 责 原 则 , 不 是 独 立 的 归 人 应 有 的 注 意 义 务 而 未 能 预 见 , 单 地 说 就 是 “ 预 见 能 预 也 简 应
责原则 , 而是依 附于过 错责任原 则的一项 补充原则 。
作者简介 : 李剑 霜 (9 3 ) 男 , 国政 法 大 学研 究 生 , 究 方 向 : 济 法 。 18一 , 中 研 经
. “ 时期 ) 法 律 关 系 , 能 真 正 实 现 高 等 学 校 的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 实 其 1 2 严 重 破 坏 期 ( 文 革 ” 才 落 “ 革” 文 时期 , 管 高等 教 育 也 陷 入 了 混 乱 不 堪 的 局 面 , 尽 办 学 自主权 , 而 维 护 广 大 学 生 群 体 与 教 师 群 体 的 利 益 。 从 但 是 政 府 对 高 等 教 育 的 高 度 集 权 管 理 、 中 控 制 并 没 有 改 集 1 政府 与高校 的关 系的历史 演变过 程
1 1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
按 照 一 般 语 义 , 格 责 任 是 指 一 种 比 因 没 有 尽 到 合 理 严 的注意而须 负责 的通 常责 任 标 准更 加 严 格 的责 任标 准 , 责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源 于 罗 马 法 , 以 过 错 作 为 归 责 的 最 终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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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陈婉玲• 2012-07-09 21:45:14 来源:中国经济法治网关键词:经济法责任/归责/定性原则/定量原则内容提要:经济法责任是法律责任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法律责任在本质上是一种可以不断整合、创新的资源,独立的经济法责任理论依赖于法律责任资源的还原和再分配。
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是建立独立的经济法责任理论的基础,上承责任主体,下启责任承担形式,是经济法责任体系诸环节的连接点。
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定性原则和定量原则,以定性原则解决政府或经营者是否应承担经济法责任,以定量原则确认其责任程度。
经济法作为社会本位法,其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独特的价值和功能已得到昭显与认同,但经济法理论所存在的理念模糊、体系混乱、责任缺失却成为制约经济法独立发展的瓶颈,如何构建科学的经济法责任体系,将直接影响到经济法部门和学科的发展与生命力。
本文认为独立的经济法责任制度构建必须通过对法律责任资源的理性梳理、还原和再分配,获得体现经济法精神的法律责任主体结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形式[1] ,以经济法独特的法权结构,即权利(权力)与义务配置不对称性特点出发,构建经济法责任主体以政府和经营者为中心的二元化结构[2] 。
法律责任归责原则是责任主体与责任承担形式的连接点,是确定责任归属的判断准则。
传统的以主观状态为主导的法律责任归责原则不能适应社会利益救济对法律的诉求,只有通过定性定量分析的方法把经济法责任主体与其应承担的经济法责任连接起来,形成具有经济法特色的新型归责原则,才能使得经济法矫正市场失灵功能落到实处。
一、经济法责任“定性定量归责原则”的基本思路定性、定量作为自然科学领域的研究方法,对推动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研究具有方法论上的指导价值。
定性分析法是运用文字语言进行相关描述,主要凭借分析者直觉、经验、知识和被分析对象的信息资料,对被分析者的性质、特点等作出判断的一种研究方法;定量分析法则是运用数学语言进行相关描述,依据统计数字,建立数学模型计算出被分析对象的各项指标及其数值的一种研究方法。
一般而言,法学研究者更多地采用定性分析法来解决法律难题,但定量分析法却更为科学、直观。
要提高经济法的可操作性,就必须强化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在经济法责任归责理论中的运用,尤其是定量分析。
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生活,调节市场运行的法律,其与经济学学科的相邻性使之采用定量分析法有着天然优势。
当然,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是辨证统一的关系,强调定量分析的重要地位,并不是要否定定性分析。
定性是定量的依据,定量是定性的具体化,定量分析的现实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必须以正确的定性分析为前提,离开了定性分析,定量分析就会误入歧途。
同样,如果缺乏定量分析,定性分析也就失去其存在的价值。
具体而言,在对一个违反经济法的行为追究量化责任之前,必须对该行为是否应承担经济法责任进行明确界定,只有在认定该行为应当承担经济法责任的前提下,才能以定量方法完整、准确、具体地落实责任主体应承担的行为后果。
定性、定量分析可以准确地解决经济法主体的责、权、利协调分配问题。
作为一种新型的归责原则,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以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为核心,以利益平衡为目标追求。
就像是一架以社会整体利益为中轴的“天平”,其两侧分别是作为经济法主体的社会整体利益代表人(维护者)和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侵害人,即一边是经济能力上的弱势主体,另一边是市场天然的强势主体。
(注释1:从总体上看,经济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包括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微观(经济)规制关系。
在市场体制外,经济法主体架构分别表现为行使宏观调控权和微观规制权的政府和作为被调控、规制对象的经营者、消费者,前者为强势主体,后者为弱势主体;而在市场体制内,经济法主体则表现为同为市场主体的拥有资本等优势的经营者和在资本、信息等方面处于不对称地位的消费者。
)如果放任主体双方权利(权力)义务分配失衡,利益就会向强者倾斜。
经济法责任归责的目的就是给弱势一方增加“砝码”,从而使得利益天平达到并保持平衡,这些砝码!就是权利和权力。
具体而言,为了使利益“天平”归于平衡,我们就必须在从一边撤掉一些“砝码”的同时,在另一边增加相应的“砝码”,撤掉和增加的“砝码”总数是相等的,也即撤掉了权利或权力就等于增加了义务,从权利(权力)和义务的总量来看,两者是相等的。
对此,徐显明教授曾做过细致的逻辑推导:如果把既不享有权利也不履行义务表示为零的话,那么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就可以表示为以零起点向相反的两个方向延伸的数轴,权利是正数,义务是负数,正数每延长一个刻度,负数也一定展长一个刻度,而正数和负数的绝对值总是相等的[3] (P 65)。
经济法的归责原则就是以实现这种平衡为中心,即为了维护社会整体利益,通过对社会强势主体的规制和对弱势主体的保护,达到社会整体高效率和体现社会整体公平的法律责任归责制度。
经济法法权结构的特色是权利和权力的互动和交融。
融合定性和定量分析方法的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可以抽象适用于私权滥用和公权滥用两种模式:当社会整体利益因私权利滥用而受损时,国家以社会整体利益维护者的身份,通过经济立法尽一切可能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代表人——消费者以及其他经济弱者的利益,如运用市场规制权对越出正常范围和幅度的私权进行纠正和惩戒;当社会整体利益因公权力滥用而受损时,由于公权力滥用者为国家或其委托人,必须借助法律这一凌驾于公权力之上的权威,对其进行限制和惩戒,并赋予作为社会整体利益代表人私权利和社会权利,以对抗公权力的滥用并实现对社会整体利益的救济。
同样,鉴于经营者与政府在经济法范畴内作为行为主体出现的普遍性,以定性和定量为内涵的经济法归责原则可以确定政府或经营者的经济法责任。
所谓定性原则是指基于政府或经营者是否违反经济法为其预设的义务来决定其是否应承担经济法责任的法律原则;而定量原则是根据政府或经营者所实施的违反经济法的行为的具体程度或危害后果来决定其应承担多少经济法责任的法律原则。
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条件下,经营者的唯利个性和强势地位使其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侵蚀更为广泛和隐蔽,其结果是损害与赔偿不成正比。
如在三鹿事件中,30万儿童喝了含有三聚氰胺的毒奶而患病;数以万计的奶农利益成为事件的牺牲品;整个民族奶行业及相关市场的震荡、恐慌给国民经济指数带来的负面打击……这一系列的权益受损岂是三鹿集团破产了之可以恢复、救济得了?松花江污染事件中,100吨苯类污染物进入松花江水体,导致江水硝基苯和苯严重超标,造成整个松花江流域严重生态环境破坏,4天的大停水、100多万人生活遭受影响,此事件给社会造成的经济损失可能高达几千万甚至几个亿,即使国家环保总局开出100万元的罚单,也不足以挽回其对社会造成的损害。
在传统法律责任的补偿性功能无法有效发挥作用情况下,经济法责任的目标着力于惩罚、教育和恢复功能的并用,以遏制损害发生率和市场秩序的回复为追求。
从追究经营者经济法责任来说,首先用法定绝对责任原则来定性,以解决经营者是否应承担经济法责任的问题;在确定经营者必须承担经济法责任的基础上,采用动态的量化方法,用成本收益的比例原则使其责任量化,规定经营者自其行为的损害结果发生之日起,一定期间内(如5年)所拥有的资产为一个最高限额,基于损害行为而连续发生的损害结果在最高额度内给予赔偿,以增加经济法的可操作性,并实现其惩罚和预防的目的。
政府是经济调节主体,在市场经济运行中行使经济调节权力,其承担的义务必须围绕权力而设定,而政府权力和义务不对称的现实,使得它更容易对社会整体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对政府的经济法责任必须采用更为严格的结果责任定性原则,以保障其权力正确行使。
在考虑量化归责原则时,基于政府的特殊地位,不能把财产补偿作为中心,而应把目光转到政策或行为的补偿上来,既然公权力的滥用造成了社会整体利益受损,就应当用公权力来补偿。
在政府的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中,定性原则倾向于惩罚性和预防性,定量原则倾向于补偿性和回复性目的。
二、经营者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具体解说经营者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以“法定绝对责任”的定性归责原则为基础,以“动态量化模式”的定量归责原则为补充。
(一)经营者的定性归责原则经营者经济法责任定性归责原则的确立,是对传统归责理论中主观判断标准反思的结果。
传统归责理论认为归责原则解决的是责任依据问题,应首先从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出发,有过错即应承担责任,无过错一般不承担责任,即当行为人因其行为致人损害时,在法律的价值判断上以某种主观因素作为根据使其承担责任,并由此得出归责事由的决定因素是主观因素而非客观上的行为或结果的结论。
这一论断在以个体为本位的私法领域,因其依据的是私法确认的对等权义调节机制,因而可以充分保护个体利益。
但是,经济法拥有自己独特的法权结构,经济法主体地位的强弱态势是经济法主体结构的内在特性。
在追究经济法主体的经济法责任时,如果仍然采用传统的归责理论,处于弱势一方的经济法主体利益无法得到充分保护,受损的社会整体利益无法得到救济,遭到破坏的市场秩序无法得到恢复。
确立经营者的经济法责任,主要以市场体制内经营者的市场主体地位为中心来考量。
从经营者与消费者在市场中经济力强弱和信息分配看,经营者承担经济法责任的定性原则不应当以主观状态为构成要件。
经营者在社会化大生产过程中已经突破了自我封闭的孤立状态,成为社会整体经济运行的基本环节,在经济法视野中,经营者已经不是单独存在的经济人,而是依附于一定社会环境的社会人,经营者在追求利益最大化过程中必须兼顾社会利益,承担社会责任。
经营者的侵权行为在微观上表现为对特定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在宏观上也可能造成某类人乃至社会整体利益的受损,个体利益为私法所保护并救济,社会整体利益则是经济法维护的法益。
经济法通过对经营者在市场经济中遵守并履行社会义务的行为模式的预设,达到对其立足的法益的维护。
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禁止性规范具有指引、评价、预测、强制及教育功能,对经营者经营活动可能发生的对社会潜在威胁具有预防效果;而经济法市场准入制度对从事不同经营活动的资格及资源配置,在使符合条件者获得对特定社会资源加以利用的权利的同时,也预设了经营者遵守市场秩序的准则。
可见,经营者经济法责任的负担是法律预设的结果,而不是经营者对其行为造成社会损害是否知情。
因此,我们认为在经营者的经济法责任的定性原则上,不应该考虑主观性限定,只能将损害行为、损害结果以及因果关系作为定性原则的构成要件。
经济法责任的定性归责原则包含了对“绝对责任”的选择和修正。
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与绝对责任(absolute liability)都是英美法上的概念,但由于免责事由的存在,严格责任又不同于绝对责任。
严格责任(注释2:严格责任即“Strict Liability”一词的直译,也有学者将其译为“无过错责任”或“无过失责任”,无过失责任(无过错责任)是大陆法系的概念,在德国统称为“Gefahrdungshaftung”,有学者将其译为“危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