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解析
夫妻之间相处的五大原则

夫妻之间相处的五大原则其次,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尊重。
尊重对方是建立健康夫妻关系的基础。
夫妻们应该尊重对方的个人空间、意见和决策。
他们应该避免批评、责备和嘲笑对方,而是要鼓励和支持对方的发展和成长。
尊重也包括尊重彼此的时间、责任和权利。
通过相互尊重,夫妻们能够建立起一种平衡、和谐和幸福的关系。
第三,信任是夫妻关系中不可或缺的因素。
夫妻之间应该相互信任彼此的诚实、忠诚和承诺。
他们应该相信对方会为了共同的利益和幸福而努力工作。
为了建立信任,夫妻们需要坦诚地交流并履行承诺。
他们可以建立信任的基础,通过保持诚实和透明的沟通,并尽量避免隐瞒和欺骗。
信任是夫妻关系的纽带,缺乏信任会导致矛盾和问题的产生。
第四,夫妻之间应该相互支持。
无论是在个人生活、工作还是梦想与目标方面,夫妻们应该相互支持对方。
他们应该尊重和鼓励对方的成就,并在困难时给予彼此支持。
夫妻们可以通过理解对方的需求、提供帮助和鼓励,来展现对对方的支持。
夫妻之间应该建立一种合作的精神,共同努力实现双方的目标和梦想。
通过相互支持,夫妻们能够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并在困难时互相支持和扶持。
最后,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包容。
包容是一种宽容和理解对方的能力。
夫妻们应该接受对方的差异和不完美,并愿意妥协和适应对方的需求。
他们应该学会倾听对方的观点,理解对方的感受,并尝试从对方的角度看待事情。
包容不意味着放任和姑息,而是一种尊重和接纳对方的态度。
通过相互包容,夫妻们能够建立起一种宽容、理解和谅解的关系。
综上所述,良好的沟通、尊重、信任、支持和包容是夫妻相处的五大原则。
夫妻们可以通过坦诚地沟通和倾听对方,建立起信任和尊重。
同时,夫妻们还应该相互支持和包容,为彼此的幸福和成长努力。
通过遵循这些原则,夫妻们能够维系健康的夫妻关系,并共同创造幸福的家庭。
婚姻法如何规定夫妻间的忠诚义务

婚姻法如何规定夫妻间的忠诚义务在婚姻的殿堂中,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是维系家庭和睦、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石。
婚姻法对于夫妻间忠诚义务的规定,旨在保障婚姻关系的纯粹与稳固,为夫妻双方的行为划定清晰的界限。
首先,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这一原则性的表述虽然看似简单,却蕴含着深刻的意义。
互相忠实意味着夫妻双方在情感、身体和精神上都要保持对彼此的专一和忠诚,不得有背叛婚姻的行为。
这种忠诚不仅体现在不与他人发生婚外性关系,还包括在思想和情感上不产生出轨的念头,全心全意地维护婚姻关系。
在具体的法律规定中,对于违反忠诚义务的行为,如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给予了明确的法律制裁。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
这不仅严重破坏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也对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另一方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对于重婚者,法律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虽然未构成重婚,但这种长期、稳定的婚外同居关系同样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
在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此外,婚姻法对于夫妻间财产关系的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忠诚义务的履行。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
但如果一方因违反忠诚义务导致离婚,在财产分割时,法院往往会考虑过错方的行为,对无过错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这一规定在经济上对过错方进行了一定的惩罚,同时也为无过错方提供了一定的补偿和保障。
在现实生活中,如何认定夫妻一方是否违反了忠诚义务,往往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证据的收集和认定成为关键。
比如,短信、邮件、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照片、视频等视听资料,以及证人证言等,都可能成为证明一方违反忠诚义务的有力证据。
但需要注意的是,证据的收集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婚姻法对于夫妻间忠诚义务的规定,也引发了一些思考和讨论。
有人认为,仅仅依靠法律的强制规定来保障忠诚义务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自觉和自律,以及相互之间的信任和尊重。
婚姻法三十二条规定

婚姻法三十二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国法律对于婚姻家庭关系做出了明确规定。
这一条规定重点关注了夫妻之间的感情互助、忠诚和包容。
以下就是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及其含义。
第三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敬重、互相帮助,保持婚姻关系的纯洁。
”首先,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夫妻之间应该保持对婚姻的忠诚,不得擅自与他人建立婚外恋。
这一条款旨在规范夫妻之间的行为,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和谐。
夫妻之间应当保持坦诚的沟通,建立起信任的基础。
如果在婚姻关系中有其他不忠实的行为,可能导致夫妻之间的信任破裂,进而影响整个家庭的和谐。
其次,夫妻应当互相敬重。
夫妻之间应该平等相待,不得凌驾于对方之上,也不得对对方进行侮辱、虐待等行为。
夫妻应当相互尊重对方的人格和尊严,尊重对方的意见和选择,共同决定家庭的大事。
通过互相敬重,为夫妻关系注入温暖和和谐。
此外,夫妻应当互相帮助。
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应该互相扶持、互相支持,在实现个人目标的同时,也要关心对方的需求和感受。
夫妻之间应该共同分担家庭事务和责任,共同努力创造幸福家庭。
夫妻应该相互支持对方的事业发展,共同为家庭的稳定和发展努力。
最后,夫妻应当保持婚姻关系的纯洁。
夫妻之间应该遵守婚姻关系的道德规范,不得有不正当的行为。
这一条款强调了婚姻关系的纯洁性,要求夫妻之间保持婚姻忠诚,并在婚姻关系中保持纯洁的时间和空间。
总之,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夫妻之间的互助、忠诚和包容等要求。
这一条款反映了我国家庭伦理的价值观,强调了夫妻之间的互相理解和支持。
夫妻应该处理好彼此之间的关系,共同创造和维护一个和睦、幸福的家庭。
只有夫妻之间相互尊重、互相关心,在面对生活中的困难和挫折时才能共同度过,实现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解析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解析“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解析序言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增设了总则第四条,即“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持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这一规定指明了婚姻双方及家庭成员间的共同责任,充分体现了婚姻法的主旨。
本条原则与其它两项原则有着特殊的关系。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它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的虐待和遗弃。
”第二条是从积极方面规范婚姻家庭生活的。
而第三条是从消极方面规范婚姻家庭生活的。
一正一负,已几臻于完善,似乎没有必要再增设第四条了。
其实大不然,可以说,第四条的增设一方面反映了我国社会经济文化较好的发展现状和水平,同时也是我国婚姻法的一大进步。
很明显地,本项原则并不是并列于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及计划生育等原则的原则,而是从总体上反映了上述各项原则的基本要求。
或者说,是对这些原则的一个富有弹性的解释与补充。
以下主要就“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作出解析。
一、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的含义总的来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要求夫妻双方充分意识到彼此的合法夫妻身份和独立人格,不得从事伤害对方人格、尊严、利益的行为。
从更具体的程度来说,它又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
广义上指的是:夫妻应当互相信任和忠诚,不得欺骗、侮辱、歧视、遗弃配偶,不得为第三者利益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
狭义上指的是:夫妻共同生活中,应当保持性生活的专一性,不得从事婚姻外性行为,包括重婚、同居、通奸、嫖娼、卖淫等。
这是夫妻关系的本质要求,是婚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的集中体现。
这一规定对夫妻关系来说,具有导向性和规范性的功能。
当然,要求夫妻间互相忠实,绝不意味着用法律手段强行维持感情已破裂的婚姻关系。
婚内忠诚协议司法解释

婚内忠诚协议司法解释一、夫妻忠诚协议概述(一)忠诚协议的概念和特点《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该条文倡导夫妻之间应恪守忠实义务,相互忠诚、捍卫婚姻。
夫或妻任何一方都不应在婚内与其他异性产生不正当关系是“忠实义务”的基本含义。
将忠实义务以书面形式确立下来,即为实践中常见的“夫妻忠诚协议”,该称谓不属于法律术语,在法律条文并不存在,仅是指在婚前或婚后达成的,要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应恪守忠诚义务,违反忠诚义务的一方须实施一定行为的约定。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一份完整的夫妻忠诚协议应包括违反行为和法律后果两部分。
协议中除了要对违反夫妻忠诚协议的行为类型作出具体列举以外,还要明确该行为所引起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不利法律后果。
司法实践中双方约定的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肉体出轨、严重的精神出轨等;常见的法律后果如由违反义务一方承担给付金钱的责任、履行放弃财产的承诺或限制其行为、发生人身性的权利变动等。
比如男女双方协议约定“婚内若任何一方有婚外情行为引起双方离婚,那么家庭所有财产归另一方所有,子女也由另一方抚养”,再比如约定“若在婚姻关系期间,一方经语音、图片、文字、视频、网络等方式被证明出现精神或肉体出轨的不忠诚现象等违反夫妻忠诚协议行为的,过错方的全部婚前财产及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将自愿赠与无过错方”。
男女双方可以在婚前或者婚内签订忠诚协议,但该协议只能约束存在婚姻关系的双方,而不适用于协议之外的第三人,即协议适用的主体存在特定性。
至于协议约定的内容则具有道德规范属性、任意性,双方可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该协议,协议主体的意思自治贯彻于违反忠诚义务的行为列举及具体不利法律后果的承担方面。
该不利法律后果可能兼具人身性与财产性,比如既约定违反者不主张子女抚养权、又约定违反忠诚义务一方需向对方承担金钱赔偿责任或兑现财产赠与的承诺。
(二)忠诚协议的类型依据协议约定的不同法律后果,夫妻忠诚协议往往涉及到财产利益、身份利益、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对《婚姻法》“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条款的思考

是 政策性原则 。公 理性 原则 是从 社 会关 系本 质 中产 生 出来 的一个重要原则 。立法 者不使用 诚信用 语 , 有一 番考究
的、 到社会广泛公 认并 被奉为 法律之 准则 的公理 。我认 的。《 得 婚姻法》 是以调 整人身关 系为主 的法 典 , 产关系应 财 为该条规定 的应 当是 一项公理性 原则 。“ 夫妻应 当互相 忠 当附属于人身关系 , 以在《 所 婚姻法》 中使用“ 实信用” 诚 或
此次 修改 的规模较 大 , 改 的条 文 , 修 包括增 、 、 删 改共 达 3 要求 , 3 并且得到社会广泛 的认 同。该 原则是 社会公 认 的道 处 。其 中, 在总则部分增加 了第 4条 : 夫妻应 当互相忠实 、 德在法律上 的认可 , “ 是公理性原则 。最 高院 《 关于适用 ( 中
论, 经过十多年 的反 复 酝酿 、 究 , 于在 2 0 研 终 0 1年 4月 2 法律 原则 , 8 而不是法律规 则。夫妻 之间互 相忠实 与尊重是 日第九届全 国人 大常 委会 第 2 1次会 议 上通 过修 改议 案 。
一
般社会成员对婚姻 的理想追求 , 夫妻伦 理道德 的起码 是
对 《 姻 “ 妻应 当互 相 忠 实 , 婚 法》 夫 互相 1 l 条 , H, ’ 尊 重 , 款 的 思 考 寸看 "JJ _ .7 暑 、y J ’ \
刘彬
( 国防科 技大学人文 与社会科学学 院, 湖南 长沙 40 7 ) 10 4
[ 摘 要] 分析修 改后 的《 婚姻 法》 4条 “ 第 夫妻 应 当互相 忠实, 互相尊重” 的性质 , 出该条规定 的应 "是 一项公理性 指 3 - 原 则。并且从配偶权、 伦理 学、 经济学和比较 法角度深入地探 讨 了法律规定该原则的必要性和积极 意义。 [ 关键词 ] 实; 忠 尊重 ; 配偶权 ; 伦理学 [ 中图分类号 ])2 . I 39 9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 编号]6 3- 72 20 )4— 0 4- 3 17 0 1 (0 9 0 0 5 0 对《 婚姻 法》的修 改 问题 , 学界 早在 19 90年 就 开始讨 定行 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 没有相应 的法律责任保 障 , 以是 所
婚姻法二十四条

婚姻法二十四条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婚姻生活中配偶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的原则。
这个条文对于婚姻的幸福和稳定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分析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并探讨其在当今社会中的重要性。
首先,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婚姻生活中互相尊重的原则。
这意味着配偶之间应当平等相待,不应存在任何形式的歧视和压迫。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因为婚姻是建立在相互尊重和平等基础上的。
如果没有相互尊重,婚姻就很难维持。
通过尊重对方的意愿和权利,夫妻之间的关系才能更加和谐和稳定。
其次,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强调了配偶之间的互相关爱。
这就意味着夫妻之间应该彼此照顾,相互支持。
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婚姻的基石,只有彼此关心和支持,才能使婚姻的幸福感和稳定感增加。
夫妻之间应该以爱和温情相待,共同面对生活的困难和挑战。
通过互相关爱,夫妻之间的感情将更加深厚,婚姻的美满程度也会相应提高。
婚姻法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配偶之间的互相尊重和关爱并不仅仅是婚姻生活中的原则,它们对于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和谐也至关重要。
婚姻是社会基本单位的核心,夫妻关系的稳定与否直接关系到整个家庭的幸福和健康,进而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如果夫妻之间缺乏互相尊重和关爱,可能导致婚姻破裂、家庭矛盾升级,最终引发社会问题,如家庭暴力、婚姻纠纷等。
因此,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在当今社会,尊重和关爱的意义更加突出。
随着女性地位的提升和性别平等观念的广泛传播,夫妻关系也发生了很大变化。
现代的婚姻观念不再是传统的男尊女卑,而是追求平等和共同发展。
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互相尊重和关爱原则,正是适应了当今时代的要求,使夫妻关系更加平等和谐。
然而,尽管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已经设立了相应的原则,但在现实生活中,依然存在着一些婚姻问题。
有些夫妻在婚后依然存在着不尊重和关爱对方的行为,甚至有的配偶更是产生了暴力行为。
这些问题的存在提醒我们,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的意义和重要性需要更加强调,需要加强对婚姻法的宣传和教育,以促使人们真正理解和遵守婚姻法的规定。
婚姻法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是什么?

Knowledge is obtained from hard work, and any achievement is the result of hard work.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婚姻法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是什么?婚姻法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是: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并互相尊重,对家庭成员进行和睦相处,做到敬老爱幼等。
夫妻之间履行忠实义务是维持家庭关系的必要条件,如果一方不履行忠实义务,肯定会造成严重的婚姻问题。
一、婚姻法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是什么?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因此,“互相忠实”是夫妻的法定义务,但这一法定义务仅是原则性,并无具体规定,因此更多的是由当事人依靠自制力自觉履行,当前尚无法定的强制履行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二、夫妻忠实义务的涵义1、夫妻忠实义务的基本法律性质定位。
通说认为,配偶权是基于夫妻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基本身份权。
从法律性质上看,具有权利义务的复合性,即在配偶权中权利和义务不可分割,行使权利亦即履行义务。
原则上这种身份权权利人不得放弃,甚至可以认为权利人有行使它的义务。
配偶权虽然本质上是权利,却是以义务为中心。
权利人在伦理道德的驱使下自愿或非自愿的受制于相对人的利益,因而权利中包含着义务。
2、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是夫妻双方共有的权利和义务。
即丈夫有要求妻子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妻子忠实的义务,相对应而言,妻子有要求丈夫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丈夫忠实的义务。
这里,还有一点需要加以强调说明,有的学者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不仅拘束配偶权权利主体,而且拘束其义务主体。
它还拘束配偶权的其他义务人,即从配偶权的绝对权的性质出发,要求一对配偶以外的任何其他人,都对该对配偶负有不得破坏该对配偶的贞操义务,任何负有这样义务的人与配偶一方通奸,破坏配偶一方的贞操,便构成了侵害,就是违背了忠实义务,就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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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解析
序言
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增设了总则第四条,即“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持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这一规定指明了婚姻双方及家庭成员间的共同责任,充分体现了婚姻法的主旨。
本条原则与其它两项原则有着特殊的关系。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它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的虐待和遗弃。
”第二条是从积极方面规范婚姻家庭生活的。
而第三条是从消极方面规范婚姻家庭生活的。
一正一负,已几臻于完善,似乎没有必要再增设第四条了。
其实大不然,可以说,第四条的增设一方面反映了我国社会经济文化较好的发展现状和水平,同时也是我国婚姻法的一大进步。
很明显地,本项原则并不是并列于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及计划生育等原则的原则,而是从总体上反映了上述各项原则的基本要求。
或者说,是对这些原则的一个富有弹性的解释与补充。
以下主要就“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作出解析。
一、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的含义
总的来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要求夫妻双方充分意识到彼此的合法夫妻身份和独立人格,不得从事伤害对方人格、尊严、利益的行为。
从更具体的程度来说,它又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
广义上指的是:夫妻应当互相信任和忠诚,不得欺骗、侮辱、歧视、遗弃配偶,不得为第三者利益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
狭义上指的是:夫妻共同生活中,应当保持性生活的专一性,不得从事婚姻外性行为,包括重婚、同居、通奸、嫖娼、卖淫等。
这是夫妻关系的本质要求,是婚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的集中体现。
这一规定对夫妻关系来说,具有导向性和规范性的功能。
当然,要求夫妻间互相忠实,绝不意味着用法律手段强行维持感情已破裂的婚姻关系。
感情确已破裂的夫妻可以依法离婚。
因一方的不忠行为(如重婚、与他人同居等)导致离婚的,受害方可以依照《婚姻法》有关规定获得法律上的救济。
这些在第二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均有体现。
二、互相忠实,相互尊重原则产生的背景及缘由
在《婚姻法》的修改过程中,关于是否应当增设有关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有不同的意见。
有的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是婚姻的应有之义,法律毋需另作规定。
有的认为:互相忠实是婚姻道德的要求,要靠当事人自律;婚姻关系不能靠法律的强制来维持。
也有的认
为:在法律上指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有其必要性,这对维持一夫一妻原则、保护婚姻家庭和受害方的权益均是有益的。
很显然,前两种观点存在明显的缺陷,没有看到现实的需要性,没有真正理解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事实上,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于婚姻法等同于诚实信用原则于民法。
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最初主要作为契约法和债法的原则。
它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
当时,欧洲的商品经济迅速发展,立法者面对各种纷繁复杂的商品交换关系,日益感到对其详加规定的困难。
而诚实信用原则却可以弥补契约条款之不足,可以更好的规范当事人的行为,可以更好地解释契约法、债法,可以给法官更大自由裁量权去更好地处理这类案子。
于是逐渐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地位。
20世纪以后,市场经济更趋发达,面对更为复杂的社会关系更不得不借助于“诚实信用原则”这样的弹性很强的条款。
1907年,《瑞士民法典》首次将其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诚实信用被奉为现代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学者们称之为“帝王条款。
”
当然,诚实信用原则同样适用作为民法一部分的婚姻法。
而具体到婚姻关系来说,就是夫妻间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原则。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际关系变得更为复杂,这种变化极大地冲击着婚姻家庭关系,使之越来越失去其昔日的稳定性,日趋于复杂。
很明显地,在这个过程中,纯粹依靠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等原则很难完全规范包容婚姻家庭关系健康稳定所需。
从这些原则的深度来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是对夫妻关系的最本质的、最有人情味的要求,是对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等原则的更为深入的阐释。
可以说,这个原则是从最积极的角度来解释婚姻家庭关系要求的,是婚姻道德的法律化。
由于本原则极大的弹性和最高的指导性,可以说,它不失为《婚姻法》的“帝王条款”。
三、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的本质
互相忠实,互相尊重首先是一个道德准则,是婚姻道德的要求。
同时,它又不仅仅是单纯的道德准则,而是法律化的道德准则。
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目标在于从最深处协调婚姻双方的关系,包括人身的、财产的以及性的关系。
在这种关系中,要求婚姻双方不但从形式上更要从本质上处理好彼此之间的关系,达到夫妻之间的真正完美的结合。
这种结合,不但要求不能损害对方最基本的利益,也不能损害彼此之间的情感。
因而这个道德化的原则是法律条文中最温柔的一笔,是《婚姻法》的主旨所在,是其最终所希望达到的目标。
同时,既然已作为《婚姻法》基本原则的一条,那么它就不再是单纯的道德准则,已是一条法律化的道德准则。
或者说,更是道德化的法律准则。
因而,从这个层面说,它又超越了道德的相对微弱的约束力,具有了较强的指导意义和更强的约束力。
然而,婚姻关系毕竟不同于其它社会关系,不同于商品的交换关系,对其干预过多势必给婚姻家庭生活带来种种负面的
影响。
家庭生活毕竟是人们的私生活,因此必须平衡隐私权和社会知情权之间的关系,要把握好公权力的介入程度和方式。
因而,从这个意义上说,互相忠实原则更多的是指导性原则,并不像诚实信用原则一样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因此,它的可诉性必然地要受到限制。
四、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的功能
首先,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具有指导性规范性的功能。
指导规范功能是一切原则的基本功能。
而本原则对《婚姻法》即具有此种功能,同时也是婚姻双方生活中行为的向导。
夫妻双方在性生活及其它生活上都应该以此为指导,不作出不忠实于对方,损害对方利益,伤害双方感情的行为。
其次,具有解释与补充法律规定之不足的功能。
如前所述,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是对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等原则的深入的解释与补充,而不是与其平等的原则规定。
这种解释从更深层次反映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等原则的本旨。
同时,当今社会关系日益错综复杂,婚姻家庭关系也愈加复杂,其它的原则条文很难完全包容婚姻家庭关系健康稳定的要求,而互相忠实原则因其灵活性,便是对整个婚姻法的有益补充,使婚姻法更臻于完善。
清华大学法学院·彭亚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