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意见》(苏综委办[20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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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苏建质安[2011]110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苏建质安[2011]110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正文:----------------------------------------------------------------------------------------------------------------------------------------------------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苏建质安〔2011〕110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委)、房管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为进一步提高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监管水平,确保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让百姓住上放心房满意房,现就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保障性住房工程是政府投资重点工程,也是改善民生的重点工程。

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工程投资经济效益,事关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大局。

“十二五”期间,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任务重、规模大、投资高,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重大,监管任务繁重。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措施,强化督查考核,突出抓好保障性住房工程的建设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确保向社会和群众交付满意工程。

(二)严格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加强招标投标管理。

建设项目所在地招标监管机构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管和指导。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认真组织保障性住房工程的招标工作,严禁规避招标、虚假招标。

要进一步提高招标效率,各地可从承包商名录库中选择市场信誉好、施工能力强、管理水平高、工程质量安全有保证的施工队伍,承接保障性住房工程。

要将承包商名录库的准入与企业现场质量安全管理状况相联动管理,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不得进入承包商名录库。

苏州市吴江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苏州市吴江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苏州市吴江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区居民住宅小区(以下简称“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以下简称“安防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提高小区的安全防范能力,保护居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等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省、市及区委、区政府关于技防城、技防小区建设和管理的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小区安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第一条小区安防设施一般由周界防护、公共区域安全防范、住户安全防范及小区监控中心(安全管理系统)等四部分组成,主要包括周界电子防护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楼寓(可视)对讲系统(含门禁)、住户报警系统、监控中心等安防设施。

第二条小区安防设施建设应纳入小区开发建设的总体规划中,遵循“人防、物防、技防”有机结合的原则,与小区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备案交付使用;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有关规定。

有关建设及其技术方面的具体要求由公安职能部门明确。

第三条小区安防设施的工程程序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的规定。

安全防范设施的设计,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1-应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标准和地方的有关要求。

第四条 小区安防设施建设所使用的产品、设备和材料,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现行强制性标准和安全防范管理要求,并经安全认证、生产登记批准或认证合格。

第五条 小区安防设施的设计宜同辖区公安监控报警联网系统的建设相协调、配套。

作为社会监控报警接入资源时,其网络接口、性能要求需符合《城市监控报警系统通用技术要求》等相关标准要求,系统的信息保存时间应不少于三十天。

第六条 承接小区安防设施建设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相应的建筑智能化资质或者安防资质。

外省、市来本区承接安防设施工程建设的,应在吴江区设立相应分支机构和维保机构,或者委托我区具有相应资质、技术力量的单位承担日常维保服务,并签订委托协议。

苏州老旧小区智能化建设标准

苏州老旧小区智能化建设标准

苏州市老旧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2016版)1 范围本技术要求适用于苏州市老旧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改造及补建,是其设计、施工和验收的基本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对于本要求的使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要求。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要求。

规范性使用文件如下: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 20815-2006 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GB 50198-2011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03-2015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43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2007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311-2007 建筑和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17565-2007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T 28181-2016 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 21741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技术要求GB/T 31070.1-2014 楼寓对讲系统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GB/T 50314-2006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20299-2006 建筑及居住区数字化技术使用标准GB/T 7401 彩色电视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GB/T 7946—2015 脉冲电子围栏及其安装和安全运行GB/T 1032—2013 张力式电子围栏通用技术要求GB/T 20271-2006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GB/T 21050-2007 信息安全技术网络交换机安全技术要求GB/T 25724-2010 安全防范监控数字视音频编解码技术要求GA 308-2001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T 72 楼寓对讲系统及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和要求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GA/T 669.1 城市监控报警系统技术标准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GA/T 678-2007 联网型可视对讲系统技术要求GA/T 367-200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669.5-2008 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第5部分: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A/T 1302-2016 停车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通用技术条件YD/T 1171-2001 IP网络技术要求-网络性能参数和指标YD/T 1475-2006 基于以太网方式的无源光网络EPONISO/IEC 14496 通用视听业务的先进视频编码(AVC)《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居民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苏综治办[2010]100号)3 术语和定义《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技术要求》GB/T 21741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要求。

最新小区安防系统设计方案

最新小区安防系统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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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小区共有2个出入口,其中东、西出入口为车辆、行人出入口。

本次设计即针对本项目内的建筑及区域进行安全防范设计。

以下是各楼安防设备分布:室外及中心机房:二)总体设计(一)设计依据规范性引用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GB 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10408.1) 《入侵探测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10408.5) 《入侵探测器第5部分:室内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 10408.6) 《入侵探测器第6部分:微波和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A/T368)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B 50394-2007)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16796) 《安全防范报警设备安全要求及试验方法》(GB 50198) 《民用闭路监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95-200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7401) 《彩色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GA/T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B 17565-2007)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50116-2008) 《火灾自动报警设计规范》(GBJ50166-200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GA/T 75-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要求》(GA 308-2001)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B/T50311-2007)《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4208-2008)《电子产品外壳防护标准》(GB 50174-2008)《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SJ/T30003-93)《电子计算机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96-2007)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A/T74-2000) 《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GB/T50314-2006)《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JGJ/T 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GB 50052-9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7-9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343-2009)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A 173-2002)《计算机信息系统防雷保安器》(IEC 61312)《雷电电磁脉冲的防护》(IEC 61643)《SPD电源防雷器》GA/T269《黑白可视对讲系统》《不间断电源技术性能标定方法和试验要求》(现行国标电工标准)《电力系统谐波管理暂行规定》(能源部标准)《居住小区智能化系统建设要点与技术导则》《关于对房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前安全防范设施实行备案制的通知》《***市居民住宅小区和公共停车场等出入口车辆智能识别系统建设技术规范》《昆国际研发产业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任务书》《关于加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意见》(苏综委办[2006]3号)《关于对房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前安全防范设施实行备案制的通知》昆建[2007]343号(二)系统总体结构和组成1、方案总体设计情况1)设计理念根据甲方的要求,凤凰动迁小区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标准按最新***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基本配置要求及精神设计。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城区新建住宅小区社区居委会用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4]1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城区新建住宅小区社区居委会用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4]1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城区新建住宅小区社区居委会用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城区新建住宅小区社区居委会用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4]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关于城区新建住宅小区社区居委会用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00四年一月六日关于城区新建住宅小区社区居委会用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为适应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的发展要求,解决新建住宅小区社区居委会用房的配套建设问题,依据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现就平江、沧浪、金阊三城区内有关新建住宅小区社区居委会用房新建设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社区居委会用房的规划要求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口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一般以2000—3000户居民为一个社区,因自然地域形成的“地缘型”社区或相对封闭的“小区型”社区,其规模可以适当扩大或缩小。

社区区别于一般意义的住宅小区概念。

根据小区规模的大小,可由若干个小区组成一个社区,也可由一个小区划分为若干个社区。

新建住宅小区的社区居委会用房,应视社区组成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按每户居民0.2平方米左右的标准进行配置(新建别墅区内的社区居委会用房标准,由规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具体要求如下:(一)对已经组建社区或者可以并入邻近社区的零星开发小区,如社区内尚无社区居委会用房,或者未达到古城区内不低于130平方米、古城区外不低于200平方米要求的,应按照本意见制定的标准,结合小区开发规划建设社区居委会用房。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苏州市市区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府办[2007]166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苏州市市区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府办[2007]166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苏州市市区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苏州市市区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府办〔2007〕16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苏州市市区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管理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八月二十日苏州市市区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管理,规范整治行为,根据市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5〕77号)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的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作。

第三条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是指对中心城区内建设年代久远、基础设施较差、问题比较突出、房屋相对集中的老住宅小区进行综合整治。

第四条苏州市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整治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作。

苏州市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整治办)负责日常工作。

各区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整治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整治工程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参与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作的相关管线部门,应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和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的需要,认真负责地做好本部门相关工作。

第二章前期管理第六条区整治领导小组根据市整治领导小组下达的任务和要求,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提出下年度综合整治的地点、内容、整治方案及资金计划。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9.20•【字号】苏建函科〔2017〕818号•【施行日期】2017.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苏建函科〔2017〕818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委)、房管局、城管局、规划局、园林局、市政公用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公安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以及省政府有关加强消防安全的要求,切实做好全省十九大消防安保工作,并就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消防安全工作尤其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目标任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详见附件)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建质安〔2017〕323号)要求,重点加强对在建工程尤其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严格执行消防有关规范与标准,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重点检查;严格按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抽查建筑外保温及装饰材料质量;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进一步加强消防设施的维护与管理,确保疏散通道畅通;要督促燃气场站强化安全意识,严格按规范程序与标准运行管理。

二、强化设计过程监管各地建设局(委)要督促设计单位根据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特别是外墙保温材料燃烧性能指标必须符合标准的要求。

要依法加强施工图审查阶段对有关消防强制性标准的审查,对于违反有关消防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文件一律不得通过审查,对违反强条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关于加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意见》(苏综委

《关于加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意见》(苏综委

《关于加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意见》(苏综委《关于加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意见》(苏综委办[2021]3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各市、区(分)局技防办(技防管理部门),有关房产开发公司,本市各安防设计、施工单位:2021年3月,苏州市综治办、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市建设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意见》(苏综委办[2021]3号)文件后,各地在新建居民住宅小区时,加强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目前部分新建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质量仍不高,存在着建设资金投入少、选用产品档次低、子系统建设不全、防范布点不合理、系统产品之间搭配不恰当等问题,个别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成运行不久就处于瘫痪状态。

同时部分居住小区的住户进户门和楼栋单元楼宇对讲防盗门没有按照要求使用防盗门。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一轮平安江苏建设中深入推进“三大建设”的意见》中有关“平安社区”建设的要求、《苏州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2021] 第94号),建设部《居住小区智能化系统建设要点与技术导则》(建住中心[2021]07号)就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提出如下要求:一、当前全市新建居住小区的特点与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的重要性。

当前,全市新建居住小区呈现以下特点:一是小区的规模越建越大,大部分小区有高层、小高层、多层;二是楼层越建越高,有的楼层在15层以上;三是中、高档楼盘越建越多;四是小区的功能越来越全。

大部分小区有商铺、会所、幼儿园、小学等。

居住小区建设的变化,给治安防范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而早在2021年建设部在《居住小区智能化系统建设要点与技术导则》中对居住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就提出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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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苏综委办[2006]3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各市、区(分)局技防办(技防管理部门),有关房产开发公司,本市各安防设计、施工单位:2006年3月,苏州市综治办、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市建设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意见》(苏综委办[2006]3号)文件后,各地在新建居民住宅小区时,加强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目前部分新建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质量仍不高,存在着建设资金投入少、选用产品档次低、子系统建设不全、防范布点不合理、系统产品之间搭配不恰当等问题,个别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成运行不久就处于瘫痪状态。

同时部分居住小区的住户进户门和楼栋单元楼宇对讲防盗门没有按照要求使用防盗门。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一轮平安江苏建设中深入推进“三大建设”的意见》中有关“平安社区”建设的要求、《苏州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2006]第94号),建设部《居住小区智能化系统建设要点与技术导则》(建住中心[2003]07号)就进一步贯见》提出如下要求:一、当前全市新建居住小区的特点与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的重要性。

当前,全市新建居住小区呈现以下特点:一是小区的规模越建越大,大部分小区有高层、小高层、多层;二是楼层越建越高,有的楼层在15层以上;三是中、高档楼盘越建越多;四是小区的功能越来越全。

大部分小区有商铺、会所、幼儿园、小学等。

居住小区建设的变化,给治安防范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而早在2003年建设部在《居住小区智能化系统建设要点与技术导则》中对居住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就提出了明确的规定。

有关房产开发公司、安防设计、施工单位应充分认识在人防、物防基础上,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的重要性,进一步规范新建居住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建设,使小区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不仅有,更重要的能真正起到防范作用,保障小区安全。

二、建设资金要求。

建设资金是保证居住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质量的重要保证。

根据建设部《居住小区智能化系统建设要点与技术导则》中对硬件配置、功能要求、技术含量、经济合理等,从低到高划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的意见,结合目前全市居住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所需的资金,我办提出:新建居住小区资金投入按照小区总建筑面积核算,一星级居住小区每平方米应不低于18元、二星级每平方米应不低于25元、三星级每平方米应不低于30元。

独体别墅小区应按照三星级的建设资金要求。

经济实用房、廉租房、动迁房类的小区可参照一星级的建设资金要求,但最低应不少于15元。

三、主要产品选型要求。

选好产品是建设好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前提条件。

在视频监控系统、报警系统、楼宇对讲系统以及其它系统主要产品选型时,应选用可靠、稳定的品牌,应是该安防企业的主流产品。

同时,该产品在苏州市或邻近地区应有稳定的维护点。

要认真组合好系统之间产品的配置,使系统发挥出更佳的效果。

要优先选用苏州市公安局技防办推荐的主要产品。

四、各重要部位的防护要求1、重要部位视频监控图像要求:(1)出入口视频监控图像要求。

小区出入口、机动车车库出入口摄像机,应选用具有低照度、强光抑制功能的;摄像机监控范围内的光照度应满足监控目标的要求,环境照度较低的应有补光措施;应实行全天候录像;实时图像和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机动车的车牌号码和人的脸部特征;图像储存时间应不少于15天。

(2)小高层、高层单元门门口内视频监控图像要求。

小高层、高层单元门门口内应安装摄像机,其监控范围应覆盖整个门口(包括电梯轿厢、人行楼梯);摄像机应选用低照度的,其位置应安装在进门的左上方或右上方;在满足监视目标情况下,其安装高度离地不宜低于2.5m;实时图像以及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出门人员的脸部特征;图像存储时间不少于15天。

(3)小高层、高层地下机动车车库通往地面安全出口处的监控图像要求。

地下机动车车库通往地面的每个安全出口处应安装固定焦距、方向的摄像机;环境照度较低的应有补光措施;监控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进出安全出口处人员的体貌特征和大致来去方向。

电梯直通到地下机动车车库的,如电梯轿厢没有安装摄像机的,其对面或领近区应安装摄像机,其监控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出电梯人员的体貌特征。

(4)小区内主要道路视频监控图像要求。

小区内应慎用带云台的摄像机;安装在主要道路的摄像机,其位置应是车辆和行人必须经过的路口;在满足监视目标现场范围的情况下,其安装高度离地不宜低于3.5m;立杆必须牢固,图像应清晰。

(5)地下机动车车库内及地面机动车集中停车区视频监控图像要求。

有50辆车位以上的地下机动车车库内,20辆车位的地面机动车集中停车区应安装摄像机,监控区域内不应有盲区;应充分考虑地下机动车车库内的光照度,照度较低的应有补光措施;摄像机宜选用带云台的;图像应清晰,无干扰。

(6)周界邻河景观区域监控图像要求。

周界邻河景观区域如没有安装周界报警探测器的,应安装摄像机,其监控范围应达到全覆盖、全天候的要求,监控图像应清晰。

2、住户报警系统建设要求:住户报警系统(含紧急〈求助〉装置)是居住小区最重要的防护手段,是一种投资少,效果好的防范措施。

目前,全市有部分新建居住小区未建住户报警系统,有的虽建,但不符合要求。

有关房产开发公司、安防设计、施工单位、当地技防管理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住户报警系统的建设。

(1)报警探测器安装要求。

多层、小高层、高层的1-2层、平顶楼顶层、退层的顶层、与商铺等周界屏障建筑物顶层平台相连层住宅、别墅单元各层应安装报警探测器;安防设计、施工单位应根据不同的户型来设计探测器的安装数量、安装位置及监控方向,达到全封闭的要求;卧室、客厅的窗户宜安装带方向性的红外幕帘探测器,厨房间、卫生间的窗户宜安装红外幕帘探测器;别墅的二层应安装布、撤防键盘或有遥控器;探测器应与小区安防监控中心(室)的报警主机联网;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s,报警持续时间不小于5min。

(2)紧急(求助)装置安装要求。

每户应不少于安装一只紧急(求助)装置,安装的位置应在主卧室的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并有防误触发的措施。

100平方米以上的住户应安装2只,主卧室、客厅各1只。

(3)线缆传输要求。

为了保证报警信号传输的畅通,多层、别墅报警系统的传输宜专线敷设,小高层、高层应专线敷设,紧急(求助)装置必须专线敷设。

(4)安防控制中心(室)的报警主机要求。

报警主机应能接收入侵探测器和紧急(求助)装置发送的报警、布防、撤防及故障信号;报警时应有明显的声音提示;应具有记录、存储、显示有关报警、布防、撤防、故障、自检,及其地址、日期、时间、报警类型等各种信息的功能;布防、撤防、报警、故障等信息的存储时间应不少于30天。

3、住户进户防盗门及单元楼宇对讲防盗门要求:自2009年3月11日起,在提交的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验收资料中,应提交进户防盗门、楼栋单元楼宇对讲防盗门的合格证书和符合规定时间的检测报告。

4、楼宇对讲系统要求。

楼宇对讲系统是小区住户使用频率最高的一个系统。

目前,部分小区的楼宇对讲系统存在着通话有噪音,图像有干扰、户户隔离器等配置不合理、控制箱规格不规范、施工工艺粗拙等问题。

各地技防管理部门要积极推荐稳定、可靠的楼宇对讲系统,房产开发公司、安防设计、施工单位一定要选用稳定、可靠的楼宇对讲系统;线缆是该系统的重要部分,尤其是高层、小高层,线缆的品牌、规格、材质非常重要。

为了保证通话的畅通、开锁的正常,一定要选用质量比较好的线缆;要严格按照规定配置户户隔离器、备用电源,防止因节省建设资金而不按规定配置户户隔离器与备用电源;控制箱的规格一定要符合要求;安防控制中心(室)的楼宇对讲主机,一台的容量不能超过1000户;评审小组(验收小组)在方案评审与工程验收时,一定要严格把好线缆选用,以及户户隔离器、备用电源合理配置这一关。

另外,别墅型住户,除一楼应安装可视(非可视)分机外,二楼以上宜安装可视(非可视)分机。

5、居住小区内商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要求:居住小区商铺内的视频监控系统、报警系统可由租户自己建设,但商铺前广场必须有摄像机,其监控范围应达到全覆盖。

商铺前广场的视频监控系统应由房产开发公司负责建设。

6、居住小区内幼儿园、小学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要求。

居住小区内的幼儿园、小学,其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按照《关于学校、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中的有关要求。

五、安防控制中心(室)的面积要求:安防控制中心(室)的面积应严格按照建设部《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

一星级居住小区安防控制中心(室)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0M2、二星级应不少于30M2、三星级应不少于50M2。

为了保证安防控制中心(室)的通风、防湿等,不宜将安防控制中心(室)放在地下室。

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初步设计方案与施工要求:目前,从提交的新建居住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初步设计方案看,不少设计方案缺乏针对性,照抄照搬的比较多。

有的设计方案图、文、表不一致,有的设计方案仅是选用产品的介绍,有的设计方案自相矛盾较多,究其原因,设计人员对现场缺乏详细的勘察和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建筑图纸缺乏深入的研究。

设计方案是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各地技防管理部门对安防设计、施工单位提交的设计方案要认真审核,从严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退回重新设计。

施工质量的好坏是关系到系统建成后能否正常运行的重要因素。

监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理,尤其是对隐蔽工程的监理。

施工单位在施工方案中应有具体的、针对性的有关保证施工质量的措施。

在施工中,要提高施工工艺,保证施工质量。

验收小组要对施工质量认真检查,对施工粗拙、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待整改后再作验收。

七、方案评审与工程验收要求:方案评审与工程验收是保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质量的有效措施,尤其是方案评审能在源头上把好建设的质量关。

有关房产开发公司、安防设计、施工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方案评审的重要性。

《关于加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对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初步设计方案的评审和系统建成后的验收已明确规定,但有些地方贯彻落实不够,这也是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质量得不到保证的重要原因。

这次再次强调,新建居住小区,其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初步设计方案必须评审,建成后必须验收。

有关房产开发公司应督促安防设计、施工单位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初步设计方案提交当地公安技防管理部门。

当地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应积极会同房产开发公司组织评审小组,开展对设计方案中的资金投入,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架构与造价、系统功能、选用主要产品的档次、产品与设备的质量保证等进行评估,方案通过或基本通过后方能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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