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法院设置及级别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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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信息、案件受理范围一览表

最新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信息、案件受理范围一览表

最新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信息、案件受理范围一览表最新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信息、案件受理范围一览表(包含新成立的四中院、知识产权法院、石景山法院第二审判区)。

最高院、高院、中院及知识产权法院地址信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乘车路线:环线地铁或489路前门站邮编:100745 投诉电话:************、************地址: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10号,邮编:100022立案咨询电话:85268511,诉讼服务电话85268303总值班室电话:85268123(非工作时间拨打)交通路线:地铁1号线建国门站出站南行300米路东,乘公交T2路、T12路、25路、39路、43路、44路、52路、122路、434路、637路、638路、650路在建国门南站下车。

或乘坐地铁1号线、2号线到建国门站,B口出,向南步行约600米即到。

管辖区县:海淀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昌平区、延庆县法院本部(含团河法庭)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路16号,邮编:100040。

值班电话:68639038,纪检举报电话:59891399,立案查询电话:59891343立案接待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1:30下午1:30-5:30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交通路线:乘坐337、373、450、527、545、546、728、76、941、951、961、特10、运通120路公交车到八宝山站下车;或乘坐308、373、450、545、597、634、76、958、961路,运通120路公交车到鲁谷西站下车;或乘坐地铁1号线八宝山站下车。

第二审判区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三倾地甲3号,邮编:100071。

电话:010-68639038审理案件范围:一、二审商事案件及破产清算案件;一审、二审行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由本院受理的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和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以及应由本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等。

8月16日北京调整民商等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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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6日北京调整民商等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北京调整民商等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高院不再受理执行实施案件
从2011年8月16日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执行实施案件。

该院是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对全市三级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和高院执行案件进行的调整。

该调整方案规定:北京市区县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管辖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

北京市各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高级法院管辖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不再受理执行实施案件。

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由上级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法院报请决定由上一级法院审理。

该市本次级别管辖调整没有涉及实行集中管辖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

注:北京市法院调整了民商等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为什么不在自己的网站上将调整文件公布?真是可恨,愚民的意识严重。

总是内部文件。

北京市法院管理制度

北京市法院管理制度

北京市法院管理制度在中国的司法体制中,北京市法院是具有重要地位和影响力的法院之一、为了保证司法机构的公正、高效和规范运作,北京市法院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

下面将从组织结构、权力分配、案件管理以及质量监督等方面介绍北京市法院的管理制度。

首先是组织结构。

北京市法院的组织结构分为多个层级,包括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是北京市的最高法院,负责监督和指导所有下级法院的工作。

中级人民法院则按照地理分区划分,负责处理较为复杂的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是最底层的法院,负责处理一般的案件。

通过分级的组织结构,北京市法院能够实现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的工作机制。

其次是权力分配。

北京市法院通过明确的法定职权和相应的程序规定,对各级法院的权力进行细致划分。

例如,中级人民法院有一定的经济审判权限,而高级人民法院则有重大案件指导、审判监督和审判质量管理等高级权限。

此外,各级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需要进行权力的下放和上报,保证权力的合理使用和监督。

再次是案件管理。

北京市法院建立了一套科学、规范的案件管理制度。

一方面,北京市法院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案件受理、立案、审理和裁判等方面的程序规定,确保案件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程序得到处理,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北京市法院还建立了一套案件交办和分管制度,通过合理安排和分工,提高审判效率,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最后是质量监督。

北京市法院非常重视审判质量,建立了质量监督机制。

一方面,通过建立评查制度,对法官的审判工作进行评查,发现和纠正审判错误,提高审判质量。

另一方面,北京市法院还建立了案例研究和指导制度,通过研究和总结经典案例,提高法官的理论素质和实践能力。

总之,北京市法院建立的管理制度是为了确保司法工作的公正、高效和规范运作。

通过合理的组织结构、权力分配、案件管理和质量监督,北京市法院能够更好地履行司法职责,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北京市法院的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也为其他法院提供了借鉴和参考,推动了中国司法体制的进步和发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民事、经济和行政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民事、经济和行政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民事、经济和行政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4.07.19•【字号】京高法发[1994]169号•【施行日期】1994.07.1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管辖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民事、经济和行政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意见》的通知(京高法发[1994]169号)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我院《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民事、经济和行政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法院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组织审判人员学习,立案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意见”的有关规定受理一审案件,不得随意扩大收案范围。

各法院经济纠纷调解中心受理案件的范围适用“意见”的规定。

二、各法院在收到本通知后1个月内,必须在法院接待室或立案部门将“意见”的全文公布于众(可以张贴在室内墙壁上),接受群众监督,认真执行。

三、“意见”自1994年8月1日起施行。

各法院在此以前,已受理尚未审结的案件,虽与“意见”不符,但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不再变更管辖;8月1日以后不按“意见”执行,管辖了不该管辖的案件,上级法院可以依法予以纠正,直至撤销原判,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各法院在执行中有何问题或意见请及时向我院报告。

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民事、经济和行政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九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民事、经济和行政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994年第12次会议讨论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的规定,结合我市法院的审判实践,现就我市各级人民法院民事、经济和行政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以下意见: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一)第一审民事、经济和行政纠纷案件,但另有规定的除外;(二)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三)支付令案件;(四)公示催告案件;(五)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六)不服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案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市各级法院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市各级法院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市各级法院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颁布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颁布日期】1997-05-19【实施日期】1997-07-01【有效性】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为了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我院将《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民事、经济和行政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意见》(京高法发〔1994〕169号)修订为《关于本市各级法院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市各级法院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1997年5月1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第11次审判委员会通过)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本市各级法院案件级别管辖规定如下:一、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一)基层法院管辖下列一审案件:1、普通刑事案件,民事、经济和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但另有规定的除外;2、不服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案件;3、经由上级法院依法指定或移送的刑事、民事、经济、知识产权和行政案件。

(二)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三)支付令案件。

(四)公示催告案件。

(五)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二、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一)中级法院管辖下列一审案件: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4、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涉外民事、经济案件;5、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涉港、澳、台的民事、经济案件;6、争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房地产案件;7、不服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8、争议金额在25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其他民事案件;9、争议金额在25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经济案件;10、争议金额不满300万元的涉外不正当竞争、著作权案件;11、争议金额不满300万元的涉港、澳、台不正当竞争、著作权案件;12、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和著作权侵权案件;13、专利权属案件、专利临时保护期费用案件和争议金额不满300万元的专利侵权案件;14、商标权属案件,商标转让、使用许可合同案件和争议金额不满300万元的商标侵权案件;15、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技术合同案件;16、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合同案件;17、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案件;18、发明专利申请阶段的技术转让合同案件;19、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费用案件;2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案件、转让、使用许可合同案件和争议金额不满300万元的侵权案件;21、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以及其他民事权利并存的案件;22、争议金额不满300万元的侵犯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的案件;23、是否应当授予发明专利权、是否应当撤销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宣告授予的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实施强制许可、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专利行政案件;24、不服海关处理的行政案件;25、不服国务院各部、委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案件;26、外国人不服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案件;27、港、澳、台人员不服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案件;28、外商独资企业不服工商、税务、环境保护、城市规划等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案件;29、国有大型企业不服停产、停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案件;30、区、县以上人民代表不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案件;31、不服罚款、没收财产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或其他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行政案件。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本部及派出法庭立案管辖范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本部及派出法庭立案管辖范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本部及派出法庭立案管辖范围第一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本部及派出法庭立案管辖范围海淀区人民法院本部及派出法庭立案管辖范围为了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更好地方便当事人诉讼,海淀法院近期对立案工作格局作出一系列调整。

自2010年5月18日起,海淀法院将在各派出法庭增设立案点,以方便当事人就近诉讼,与之相结合,各派出法庭的诉前调解工作也同时启动。

自2010年5月18日以后,当事人可以参照海淀法院公布的院本部及派出法庭立案点的收案范围,根据自己的案件类型及所在片区,到相应的立案点进行立案。

经立案法官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由所在派出法庭实施诉前调解。

在规定期限内诉前调解不成的,再经由正式立案后进入审判程序。

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告为了方便群众诉讼,及时化解各类诉讼矛盾。

自2010年5月18日起,本院在东升、复兴、山后、上地四个派出法庭设立立案点,办理各类案件的立案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各立案点的立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原告应到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不动产所在地、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

上述地点在海淀区各立案点管片范围内的,由本院各立案点按以下原则分别受理:(一)院本部立案大厅1、受理海淀中心区范围内所有普通民事案件,以及本院辖区范围内标的在1000万元以上的商民事案件(继承纠纷、借贷纠纷、离婚纠纷案件除外)海淀中心区范围包括:紫竹院街道、北下关街道、北太平庄街道、中关村街道、海淀街道、清华园街道、燕园街道、香山街道、青龙桥街道、花园路街道、田村路街道、曙光街道、万柳地区、四季青镇。

2、本院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劳动争议案件、人事争议案件、医疗纠纷案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3、本院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商事案件(上地开发区、永丰开发区的商事案件除外)、刑事自诉案件、知识产权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执行案件。

(二)复兴、东升、山后派出法庭立案点办理各自管片内民事案件的立案手续。

北京市法院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

北京市法院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基层法院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商事案件:(一)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下的案件;(二)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三)支付令案件;(四)公示催告案件;(五)由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或移送的案件;(六)由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本辖区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七)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公司破产案件、公司解散案件、公司清算案件。

[中级法院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商事案件:(一)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案件;(二)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案件;(三)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下的涉外案件(涉港澳台案件参照处理),包括:1.涉外合同、侵权纠纷案件;2.信用证纠纷案件;3.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4.审查有关涉外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5.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和申请仲裁条款无效的案件;(五)由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或移送的案件;(六)国家或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公司破产案件、公司解散案件、公司清算案件;(七)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高级法院级别管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商事案件:(一)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2亿元以上(含本数)的案件;(二)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含本数)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案件;(三)由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或移送的案件;(四)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四条 [根据诉讼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在当事人双方或者一方没有全部或者部分履行合同义务时,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以未履行合同部分的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金额作为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

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

法院级别管辖标准

全国各地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最新)河北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石家庄、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保定、秦皇岛、廊坊、邢台、邯郸、沧州、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张家口、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上海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广东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2、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认为应由本院受理的案件。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是北京市辖区内权力机关的法院,其职责是审理和裁决因民事、刑事和行政纠纷而产生的案件。

作为北京市最高级别的中级人民法院,它对于保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下面将从其历史沿革、组织架构、职能作用等方面对该法院进行介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不断深入,北京市的法院体系经历了多次重组和调整。

1960年,北京市高级法院被划分为三个中级法院,其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成立。

这标志着北京市法院体系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组织架构十分庞大。

它包括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各个部门和各个分庭。

院长是该法院的最高负责人,负责全院工作的领导和决策。

副院长则分别负责各项具体工作的协调和管理。

审判委员会是法院的重要机构,负责审议和决定重大案件的审理方式和结果。

各个部门和分庭则根据职责的不同,负责具体案件的承办和审理工作。

作为一家中级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是非常庞大和多样的。

首先,它负责审理和裁决民事纠纷案件。

这包括合同纠纷、财产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其次,它承担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这包括盗窃、抢劫、贩卖毒品等犯罪行为的审理。

此外,它还负责处理行政纠纷案件。

这包括行政处罚、行政执法等与行政机关有关的案件。

不仅如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还有其他职能,如咨询和研究工作,协助上级法院进行法律政策的制定和修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保障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它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审判,为当事人提供公正的裁决结果。

通过审理各类案件,该法院在社会中树立了良好的司法形象。

同时,它还积极参与社会事务和公益活动,为社会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建设贡献力量。

然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困难。

首先,案件数量庞大,导致工作压力大。

北京市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案件级别管辖规定

北京市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案件级别管辖规定一、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一)基层法院管辖下列一审经济、民事案件:1、普通经济、民事案件,另有规定的除外;2、不服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3、经由上级法院依法指定或移送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二)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三)支付令案件。

(四)公示催告案件。

(五)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公司的破产案件。

注:基层法院对涉外经济案件不享有管辖权二、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一)中级法院管辖下列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1、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8000万元的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2、争议金额在500万以上不满1亿元的房地产案件;3、争议金额在25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其他民事案件;4、争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不满8000万元的涉外、涉港、澳、台的经济纠纷案件;5、争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6、不服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7、经由上级法院依法指定或移送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8、中级法院认为有必要由本院受理的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或下级法院报请移送的案件;(二)北京市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公司的破产案件。

(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和申请仲裁条款无效的案件。

注:中级法院不再管辖一审劳动争议案件三、高级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1、争议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民事纠纷案件;2、争议金额在8000万元以上的涉外、涉港、澳、台民事纠纷案件;全年受理上述两项案件总数不得超过10件;3、争议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4、争议金额在8000万元以上的涉外、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5、经由最高法院指定审理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6、高级法院认为有必要由本院审理的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或下级法院报请移送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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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法院设置及级别管辖
中国婚姻家庭法律网 2004-12-24 阅读:313次
[ 法院设置 ]
北京市法院系统由三级法院组成:包括一个高级法院,三个中级法院和十八个区、县人民法院,以及六个铁路运输基层法院。

根据法律规定负责辖区内的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等案件的审判工作。

北京市三级法院的管辖关系如下表所示:
[ 级别管辖 ]
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管辖着不同的案件,承担着不同的审判任务。

下表为北京市高、中级法院的级别管辖范围;区、县人民法院管辖下表没有列入的一般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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