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山县县属公立医院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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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单位薪酬规化制度范本

医疗单位薪酬规化制度范本

医疗单位薪酬规范化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单位薪酬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医疗单位,包括公立医院、私立医院、诊所等。

第三条医疗单位薪酬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激励的原则,体现职工的劳动价值和技术水平,促进医疗单位健康发展。

第四条医疗单位应建立健全薪酬管理制度,明确薪酬构成、发放办法、考核标准等,确保薪酬管理的规范化和透明化。

二、薪酬构成第五条医疗单位职工薪酬主要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补贴工资和奖金构成。

第六条基本工资是根据职工的职务、职称、工作年限等因素确定的,是职工的生活保障。

第七条绩效工资是根据职工的工作业绩、工作质量、工作效率等因素确定的,体现职工的劳动贡献。

第八条补贴工资是根据职工的工作性质、工作环境、工作时间等因素确定的,包括岗位补贴、加班补贴等。

第九条奖金是根据医疗单位的财务状况和职工的业绩表现等因素确定的,包括年终奖、优秀员工奖等。

三、薪酬发放第十条医疗单位应按月发放职工薪酬,确保职工按时足额领取工资。

第十一条医疗单位应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十二条医疗单位应按规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确保职工的住房需求。

四、薪酬考核第十三条医疗单位应建立科学的薪酬考核体系,考核内容包括职工的工作业绩、工作质量、工作效率、职业道德等。

第十四条医疗单位应定期对职工进行薪酬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调整职工的薪酬水平。

第十五条医疗单位应建立职工薪酬档案,记录职工的薪酬变动情况,便于查询和管理。

五、薪酬管理第十六条医疗单位应设立薪酬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调整薪酬管理制度,监督薪酬管理的执行。

第十七条医疗单位应定期对薪酬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修订,确保薪酬管理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十八条医疗单位应加强薪酬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提高薪酬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医院工资编制管理制度

医院工资编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工资编制管理,保障医院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医院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体工作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等。

第三条医院工资编制管理遵循公平、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工资发放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合规性。

第二章工资构成第四条医院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补贴等构成。

第五条基本工资:根据国家规定和医院实际情况,按月发放,保障职工基本生活。

第六条岗位工资:根据岗位性质、职责、工作量等因素确定,体现岗位价值。

第七条绩效工资:根据职工工作绩效、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因素确定,激励职工提高工作水平。

第八条津补贴:包括交通补贴、通讯补贴、住房补贴等,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以及医院实际情况执行。

第三章工资编制管理第九条医院设立工资编制管理部门,负责工资编制的编制、审核、审批和发放等工作。

第十条工资编制管理部门职责:(一)制定医院工资编制管理制度,报医院领导审批后执行;(二)根据国家政策、地方规定和医院实际情况,合理编制工资总额;(三)负责工资编制的审核、审批和发放工作;(四)对工资编制进行统计分析,为医院领导提供决策依据;(五)做好工资编制管理的档案工作。

第十一条工资编制的编制:(一)基本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和医院实际情况,结合职工岗位、学历、职称等因素,编制基本工资;(二)岗位工资:根据岗位性质、职责、工作量等因素,编制岗位工资;(三)绩效工资:根据职工工作绩效、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因素,编制绩效工资;(四)津补贴: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以及医院实际情况,编制津补贴。

第十二条工资编制的审批:(一)工资编制管理部门对编制的工资进行审核,确保工资编制的合理性和合规性;(二)审核通过的工资编制,报医院领导审批;(三)审批通过的工资编制,由工资编制管理部门进行发放。

第十三条工资编制的发放:(一)工资编制管理部门在每月规定的时间内,将工资发放到职工个人账户;(二)工资发放过程中,确保工资发放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合规性;(三)对工资发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纠正。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城市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城市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城市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24•【字号】普政办发〔2017〕131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城市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和计生委、市审计局、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普洱市城市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试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5月24日普洱市城市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扎实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合理确定医务人员收入水平,进一步完善绩效工资制度,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6号)和《中共普洱市委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普发〔2016〕29号)等文件精神及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普洱市人民医院、普洱市中医院、普洱市第二人民医院。

第三条城市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包括:(一)政策内基础性绩效工资;(二)政策内奖励性绩效工资(按职称标准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超出30%暂留部分、上年度一个月工资额度);(三)城市公立医院上年度自行发放的绩效工资(含加班、夜班费)。

第四条确定绩效工资总量的原则。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6号)中“推进薪酬制度改革。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公立医院工资总量管理暂行办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公立医院工资总量管理暂行办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公立医院工资总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工资【发布部门】82277【发布日期】2017.12.13【实施日期】201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公立医院工资总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铜仁市公立医院工资总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13日铜仁市公立医院工资总量管理暂行办法为建立健全体现行业特点的我市公立医院收入分配制度,更好地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10号)、《贵州省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黔人社厅通〔2017〕134号)和《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铜府办函〔2017〕15号)精神,结合铜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我市公立医院工资总量核定,应与医疗、医药、医保“三医联动”相衔接,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体现医疗行业特点,坚持激励与约束,充分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坚持收支平衡,工资总量动态调控,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公立医院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实行公立医院工资总量增长绩效综合评价,充分考虑不同类别医院的差异性,通过综合考虑各医院收支现状、政策性增员(增资)和医院、院长年度绩效考核等因素,逐步完善医院工资总量管理机制,发挥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在未来三到五年内,实现同类别医院工资水平逐步趋于合理的目标。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列入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范畴的医疗机构。

医疗事业单位年薪制试行办法

医疗事业单位年薪制试行办法

医疗事业单位年薪制试行办法医疗事业单位年薪制试行办法(上)近年来,我国医疗事业单位改革持续推进,年薪制逐渐成为医疗界关注的热点话题。

为了进一步规范医疗事业单位的薪酬体系,提高医务人员的收入水平,吸引优秀人才,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了《医疗事业单位年薪制试行办法》。

首先,年薪制是什么?年薪制,顾名思义,即按照年度为单位制定薪酬标准,将年终奖金纳入薪酬考核体系中,让医务人员通过有效工作来获得更多的奖励。

相对于传统的月薪制,年薪制更能体现医务人员的辛勤劳动和工作成绩。

那么,医疗事业单位年薪制试行办法究竟包含了哪些内容呢?根据办法的规定,医疗事业单位年薪制的实施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年薪制应该根据医务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质量进行合理制定。

通过考核医务人员的工作表现,将薪酬与绩效挂钩,激发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只有充分认可医务人员的贡献,才能让他们有更大的动力去提高服务质量。

其次,年薪制应该公开透明,避免个人恩怨和不当竞争。

医疗事业单位应该建立完善的薪酬考核制度和沟通渠道,让医务人员清楚了解自己的薪酬构成和考核标准。

同时,要坚决杜绝一些不正当的行为,如拉关系、请吃请喝等,确保薪酬制度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此外,年薪制还应该鼓励医务人员的继续学习和提高。

医疗事业单位可以通过设立继续教育基金、提供学习资源和机会等方式,激励医务人员参加各类学术交流和培训,不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最后,年薪制还要考虑医务人员的工作强度和工作环境。

要建立健全的劳动保障制度,保障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同时,要改善医疗事业单位的工作环境,提供必要的工作设施和资源,为医务人员提供更好的工作条件。

综上所述,医疗事业单位年薪制试行办法的实施将推动医疗事业单位的改革与发展。

通过合理制定薪酬标准、公开透明的考核机制、促进医务人员的进一步学习和提高、改善工作环境等多方面的举措,将激发医务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为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驾护航。

XX县关于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XX县关于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XX县关于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要求,推进我县卫生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XX省财政厅、XX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广东省医疗保障局、XX 省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X人社发[2023)20号)、X江市人社局《关于印发〈X江市关于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X人社[2023)201号)和市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部署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XX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适应现代医院管理制度需要,与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相衔接,落实“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以下简称“两个允许”)要求,实施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建立起适应医疗行业特点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强化公立医院公益属性,调动医院和医务人员积极性,不断提高我县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主要内容(一)坚持公益导向系统推进改革。

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坚持公益导向,既要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又要有利于减轻人民群众看病负担。

通过与“三医联动”改革相衔接,建立适应医疗行业特点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

根据医疗卫生行业特点,本次改革要健全以公益性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机制,体现医务人员知识、技术、劳务价值。

以医德医风、行为规范、医疗质量、运营效率、持续发展、满意度评价等为重点,不断优化考核评价指标,不断完善内部考核办法,促进公立医院和医疗人才队伍建设高质量发展。

(-)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薪酬水平。

在合理确定公立医院薪酬水平时,应保持同一地区公立医院薪酬水平总体平衡,适当体现不同医院发展差异;参考同一行政辖区公立医院近两年在岗职工平均薪酬水平作为基准线,合理设置不同类型、不同等级医院基本薪酬调控水平,调控上限原则上不高于基准线的15倍。

医疗机构薪金制度范本

医疗机构薪金制度范本

医疗机构薪金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科学、合理、具有竞争力的医疗机构薪金制度,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范本。

第二条本范本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院、民营医院、诊所等。

第三条医疗机构薪金制度应遵循公平、激励、约束、可持续的原则,建立以岗位绩效为基础,多渠道、多形式的薪酬体系。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根据业务发展、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员工薪酬水平,确保员工基本生活,体现劳动价值。

二、薪金构成第五条医疗机构员工薪金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组成。

第六条基本工资是根据员工岗位、职级、工作年限等因素确定的,保障员工基本生活的工资。

第七条绩效工资是根据员工工作绩效、工作量、服务质量等因素确定的,体现员工工作价值和贡献的工资。

第八条津贴补贴是根据员工特殊岗位、特殊工作环境、特殊工作条件等因素确定的,补充员工基本生活和工作的需要。

第九条奖金是根据医疗机构经济效益、员工工作绩效等因素确定的,激励员工积极工作的奖励。

三、薪金分配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对员工的工作绩效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十一条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薪金分配的主要依据,体现员工在医疗机构中的工作价值和发展潜力。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薪酬分配制度,确保薪酬分配的公平、合理、透明。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薪酬分配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四、薪金管理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薪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薪金分配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对薪金制度进行评估和调整,以适应国家政策、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需要。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五、附则第十七条本范本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薪金制度不符合本范本的,应予以调整。

第十八条本范本由医疗机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可根据本范本,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薪金制度实施细则。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级公立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级公立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级公立医院成本核算操作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务工作
【发文字号】国卫办财务发[2015]39号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7.28
【实施日期】2015.07.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级公立医院成本核算操作
办法的通知
(国卫办财务发〔2015〕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3号)有关要求,推动县级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规范县级医院成本核算工作,根据《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县级医院经济运行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县级公立医院成本核算操作办法》(以下简称《操作办法》,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http:
//下载),现印发给你们遵照执行,并就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县级医院开展成本核算既是医院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工作要求,也是县级医院综合改革提出的重要任务。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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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山县属公立医院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卫计局
为建立健全体现行业特点的县属公立医院收入分配制度,
更好的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根据《福建省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闽政办〔2015〕46号)、《漳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漳委发〔2015〕10号)和《漳州市直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漳人综〔2010〕169号)、《漳州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漳人综〔2010〕196号)等文件规定精神,结合分类推进市属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改革,参
照《漳州市属公立医院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16〕14
8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县属公立医院工资总额核定,应与医疗、医药、医保“三医联动”
相衔接,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体现医疗行业特点;坚持激励与
约束,充分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坚持收支平衡,工资总额动态调控,提高管
理水平,促进公立医院持续健康发展。

1
第二条
实行县属公立医院工资总额增长绩效综合评价,充分考虑不同
类别医院的差异性,通过综合考虑各医院人员收入现状、医务
性收入增长和院长年度绩效考核等因素,完善医院工资总额管
理机制,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在未来三到五年
内,实现同类别医院工资水平逐步趋于合理的目标。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属公立医院,东山县医院、东山县中医院首批
纳入核定工资总额管理范围。

其他县属公立医院暂不纳入实施
范围,有关薪酬政策仍按现行政策执行,实行本暂行办法时间
另行决定。

第四条
县属公立医院工资总额是指医院所有在编、非编在岗医生(医技)、护士、行政后勤人员的基本工资、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改革性补贴。

保安、保洁、临时用工(一年以内)和医院社会化管理等外聘人员的薪酬,不计入医院
工资总额。

第三章工资总额核定
第五条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医院收入结构的改善,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提升医院内部管理效益的基础上,改革期间县属公立医院工资总额在上年工资水平基础上给予适度增长,每年核定一次。

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年度工资总额=上年度工资总额×(1+工资增长率×综合指标系数)×院长年度绩效考核系数。

工资增长率:结合医院收入结构、收支结余、工作量和人员配置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机制,由市医管委确定具体增幅。

综合指标系数=年平均工资比值×30%+人员结构比值×25% +床位人员比值×15%+医务性收入增长系数×30%。

年平均工资比值=2家医院上年年平均工资÷各家医院上年年平均工资。

人员结构比值=各家医院上年年平均基本工资与基础性绩效工资÷2家医院上年年平均基本工资与基础性绩效工资。

床位人员比值=上年实际人员数÷上年实际开放床位人员控制数。

比值≥1的,按1计算。

医务性收入增长系数=本年医务性收入÷上年医务性收入。

医务性收入:是指扣除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四项之后的医疗收入。

院长年度绩效考核系数:院长年度绩效考核分÷80。

第六条
县属公立医院工资总额不含医保总额控制结余奖励、药品带量
采购奖励、科研成果转化收益奖励。

上述奖励项目根据奖励的数额单独计算,在核定的工资总额的基础上,另行核增总量予
以奖励。

实行协议工资的新增人员,根据协议工资的数额另行计算,核增工资总额。

第七条
县属公立医院工资总额申报与核定,以医院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计算办法计算的总额内,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提出医院年度工资总额的申请。

第八条
县属公立医院年度工资总额的申请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及时报县医管办审核,由县医管办报县工改领导小组,由县工改领
导小组会同县医管委核定。

第九条
县属公立医院按照核定的年度工资总额的80%比例,按月支付人员工资。

在医院完成年度财务决算后,依据当年医务性收入、院长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核算实际工资总额后兑现剩余工资。

第四章工资总额分配
第十条
工资总额全额用于医院内部分配,事业单位工资政策规定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作为个人档案工资记载。

第十一条
县属公立医院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原则上按照医生(医技)团队、护士团队和行政后勤团队分别约占核定工资总额的50%、4 0%和10%的比例自主进行收入分配,妥善处理不同学科、不同岗位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

第十二条
逐步推进同岗同级同酬制度和人员总量控制,不得扩大“在编”
人员与“编外”人员收入差距。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医院内部分配办法,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临床一线、薄弱学科、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关键岗位以及支援基层和有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

第十四条
医院研究制定内部分配办法,应广泛征求干部职工意见,确保
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分配办法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单位主管部门、县医改办备案
后执行,同时抄送县工改办备案,并在医院内部公开。

对有条件的单位,可逐步实行个人年工资发放结果院内公开制度。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绩效考核应突出岗位工作量、服务质量、行为规范、技术能力、医德医风和患者满意度,将绩效考核与收入分配挂钩,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促
进公立医院回归公益性,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第十六条
医院要结合各自的特点完善绩效考核制度。

医院可根据医生、医技人员、护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不同岗位特点,实行分类考核,增强绩效考核的针对性、有效性、科学性。

第十七条
医院在制定内部分配办法和绩效考核指标时,不得将收入指标
分解到科室,不得将医务人员收入与科室收入直接挂钩,严禁
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严禁把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医院的
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和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

第五章工资总额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核定的县属公立医院年度工资总额为医院人员工资总额支出的最高上限,医院不得突破。

医院应在收支平衡的原则上,确定各自的实际年度工资总额。

当医院收支结余无法兑现在职人员(在编、非编在岗医生<
医技>、护士、行政后勤人员)档案工资时,由财政补足差额,保证档案工资发放。

第十九条
实行工资总额管理后,除第六条规定的奖励性增量外,不得突
破工资总额或在工资总额外发放任何形式的津补贴。

其他情形
的奖励性增量项目,需报工资总额核定部门审批。

对违反规定的,将根据中央纪委《关于印发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12〕4号)以
及监察部、人社部、财政部、审计署《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31号令)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文明奖、县级及以上政府奖励,县政府及其政府部门对引进高
层次人才的补助,兼职教学活动从受聘单位获得的报酬,对口
支援人员下乡补贴,援藏、援疆、援外人员等公派公益任务生活补贴,开展特色诊疗项目的奖励,以及其他文件已明确不纳入
工资总额的项目,不纳入工资总额核定范围。

第二十一条
工会经费、职工福利基金、科研经费专项经费严格按照现行有
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不得直接或变相向职工
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实物等。

第二十二条
医院要加强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加强全面预算管理和成本管控
,降低医院运行成本,确保做到收支平衡。

第二十三条
医院年度工资总额当年有结余的,下年度工资总额仍以上年度
核定的基数计算;医院不得赤字预算,医院出现亏损的,经预算
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县医管委审定后,可动用以前年度结余。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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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工资总额管理院长负责制。

工资总额管理是确保医院公益性的重要措施,是一项严肃的工资、财经纪律。

院长应对工资总额管理负总责。

第二十五条
医院要在福建省人事信息平台上做好工资总额台帐记录,详细记载已用工资总额、剩余(可用)工资总额等信息,加强工资总额的适时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东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人社局蔡志茂副局长5835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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