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WTO上诉机制的缺陷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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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及其完善分析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及其完善分析

摘要虽然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已经对各个环节的时间进行了限制,比较GATT 时期的争端解决程序大大缩短了时间。

但是,依照DSU的有关规定,对于大部分争端的解决,从协商到请求设立专家小组、到通过上诉机构报告、到获得补偿或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大约需要2-3年的时间,这还不包括国内受损害部门或产业游说本国政府将争议诉诸WTO解决所花费的时日。

如此漫长的争端解决期限将为有关交易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

商机往往一闪即逝,经过如此漫长的等待,即便最后公正的裁决下来,并且得到了执行,对于一个国家,一个行业尤其是那些对外部经济依赖性很强的国家和部门而言影响可能已经是巨大而难以弥补的了。

【关键词】WTO争端解决机制缺陷完善AbstractAlthough 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restrict the time of all aspects, it greatly shortened the time compared the period of GATT dispute settlement procedures. However, according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DSU, the majority of disputes resolved requires about 2 -3 years, from negotiation request, setting up an expert group, to the adoption of the Appellate Body report, or to get compensation suspend concessions or other obligations. This does not include the time of the domestic sector and industry which was damaged lobbying their governments to resort to 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t .Such a long period of the dispute settlement transactions will bring the irreparable loss. Opportunities are often fleeting, after such a long time, even if the final ruling is justice and has been carried out. For a country, an industry, especially those dependent on external economies strongly, impact is already enormous and difficult to bridge.【Key Words】WTO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Defects Improvement目录1 GATT向WTO转变过程中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 (4)1.1 关贸总协定(GATT)下的争端解决机制及其缺陷 (4)1.2 世界贸易组织(WTO)对争端解决机制的调整及完善 (6)2 WTO争端解决机制当前存在的问题 (7)2.1 规则性缺陷 (7)2.2 结构性缺陷 (7)2.3解决期限过长 (8)2.4 救济措施不完善 (9)2.5 发展中国家负担沉重 (10)3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意见 (10)3.1 改革处理程序 (10)3.2 增加金钱赔偿的具体规定 (11)3.3 强化DSU规则本身的可操作性 (11)3.4 改进专家小组的工作,增强专家小组工作的透明度 (11)3.5 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更多的技术援助 (12)参考文献 (13)致谢 (14)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及其完善分析1 GATT向WTO转变过程中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1.1 关贸总协定(GATT)下的争端解决机制及其缺陷1.1.1 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概述GATT中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作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前身,最初只是一种非正式程序。

WTO争端解决机制:我国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WTO争端解决机制:我国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WTO争端解决机制:我国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WTO争端解决机制(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简称DSM)把以往的“实力取向”争端解决转向“规则取向”的多边途径争端解决,在一定程度上可避免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实力不均导致不公的情况。

但我国利用DSM的现状不甚理想,本文将探讨我国运用DSM的相关情况,进而探讨其原因,以期为今后我国提升DSM的运用能力的研究起抛砖引玉之效。

一、我国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现状2001年,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加入WTO。

入世后,我国得以利用其争端解决机制解决我国与其他WTO成员间的贸易争议。

时至2010年8月1日,我国共参加98宗WTO案件,其中7宗作为申诉方,18宗作为被申诉方,71宗作为第三方。

我国申诉案中,我国向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简称DSB)提交的第一宗申诉案是2002年3月26日的钢铁产品出口美国保障措施案。

从提起申诉的时间看,2002年1宗,2007年1宗,2008年1宗,2009年3宗。

从案件结果看,1宗结案,其他6Settlement Mechanism,简称DSM)把以往的“实力取向”争端解决转向“规则取向”的多边途径争端解决,在一定程度上可避免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实力不均导致不公的情况。

但我国利用DSM的现状不甚理想,本文将探讨我国运用DSM的相关情况,进而探讨其原因,以期为今后我国提升DSM的运用能力的研究起抛砖引玉之效。

一、我国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现状2001年,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加入WTO。

入世后,我国得以利用其争端解决机制解决我国与其他WTO成员间的贸易争议。

时至2010年8月1日,我国共参加98宗WTO案件,其中7宗作为申诉方,18宗作为被申诉方,71宗作为第三方。

我国申诉案中,我国向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简称DSB)提交的第一宗申诉案是2002年3月26日的钢铁产品出口美国保障措施案。

浅析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及改革建议

浅析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及改革建议

浅析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及改革建议作者:***来源:《中国集体经济》2021年第34期摘要:在促进世界经贸发展、稳定国际局势等方面,WTO可谓是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当前上诉机构大法官遴选遭受阻挠,争端解决机制也因此难以维持正常运转,世贸组织正处在危急时刻,改革已刻不容缓。

基于此,多国提交了关于WTO改革的方案,文章在简要分析当前WTO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缺陷的基础上,提出相关的改革建议。

关键词:WTO;争端解决机制;上诉机构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WTO作为全球治理最重要的方式之一,拥有众多的成员,解决了许多国际争端,推动了国家间的交流合作。

然而,随着WTO的不断运作许多问题也相继暴露出来,着重表现在争端解决机制的运行中,由此引发的国际上对于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期盼也更加强烈。

本文认为,WTO争端解决机制现存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争端解决机制的上诉程序运行不畅争端解决机制从成立来运作至今,不论是从受理案件的数量还是执行的情况来说,都对全球治理作出了重大贡献。

然而,由于美国基于时效性的考虑,认为争端解决机制中上诉程序存在严重拖延行为,并且质疑部分成员在案件裁决中有越权等行为,因此美国多次阻挠大法官的遴选以表达不满。

而本应该由7名大法官组成的WTO的上诉机构,目前仅有1名大法官在位,之前的2名也于2019年12月底期满卸任。

如果上诉机构再不及时纳新,WTO最具优势的争端解决机制将无法发挥其功效。

(二)争端解决机制效率低下WTO争端解决机制存在严重的拖滞冗余情况,平均一起案件耗时13个月,大大超过了预期的9个月时长。

争端解决程序的时限规定也过于冗长(见图1),例如:磋商期被规定在60天内。

实践中,磋商却经常超过60天。

磋商期时长过长,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往往意味着极佳商机的错失,对其而言损失是极大的。

而且,当案件涉及到的货物是一些易腐物品时,磋商期的过长,会影响这些货物的新鲜程度,即使在最后的裁决中胜出,也会遭到一大笔损失。

WTO争端解决机制上诉审议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WTO争端解决机制上诉审议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原因, 为进 一步 完善 这一 机 制提供 有 益 参考 。 【 关键 词】 国际 法 ; O 争 端 ; 决机 制 ; WT 解 上诉 审议 程 序
【 中图 分类 号] 9 D9 【 文献 标识 码 】 A 【 文章 编 号]6 3 2 9 (0 20 一O8 一O 17 - 3 12 1)5 0 9 2
( ) 织 机 构 二 组
认权威人士 。 从任期来看, 上诉机构的成员 4年一任 , 期满
后 每 位 成 员 都 有 可 能被 再 任 命 一 次 , 7位 成 员 中 有 3 但 位 ( 以抽 签 方 式 确 定 ) 的任 期将 在 世 界 贸 易 组 织协 议 生 效 后 2
年到期 。


W T 争 端 解 决机 制 产 生 的背 景 及 组织 机 构 O
二 、 诉 审 议 程 序 上
( ) 诉机 构 的组 成 一 上
( ) 生 背 景 一 产
从 法 律 法 规 角度 来 说 ,WT 争 端 解 决 机 制 是在 14 O 97 年 《 税 与 贸 易 总协 定 》 G T ) 础 上 建 立 起 来 的 。 正式 关 (A T基 确 立 W T 争 端解 决机 制 是 在 18 —9 4年 乌 拉 圭 回合 谈 O 9 6 19 判 之 后 。成 员 国达 成 的 《 于 争端 处 理 规 则 与 程 序 的 谅解 关 书 》 DS 中 对 这一 问题 进 行 了阐 述 。 从 GA T到 W T ( U) T O, 争 端 解 决 机制 经 历 了一 个 从 简单 到 全 面 , 从分 散 到 统 一 , 从
上 诉方 呈递 意 见 其 他 上 诉 方 呈 递 意 见 被上诉方呈递意见 第 三 方 呈 递 意 见 听 证会

论WTO上诉机制的缺陷与完善

论WTO上诉机制的缺陷与完善

论WTO上诉机制的缺陷与完善WTO(World Trade Organization)是一个全球性的贸易组织,它的上诉机制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这个上诉机制存在一些缺陷,需要进行完善。

首先,WTO上诉机制的审理时限较长,导致争端解决时间延长。

根据规则,上诉机构必须在90天内做出裁决,但实际上,大部分案件都需要超过一年的时间才能完成。

这种长期的审理时间导致了当事国之间的争端得不到及时解决,对贸易恢复造成了不必要的延误。

其次,WTO上诉机制在成本上对发展中国家不利。

根据规则,当争端当事方向WTO上诉机构提起上诉时,必须缴纳昂贵的上诉费用。

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这笔费用可能是一笔沉重的负担,限制了他们使用这个机制解决争端的能力。

此外,WTO上诉机制的专家小组成员的任命过程也存在问题。

专家小组的成员由当事国共同选择,但在选择过程中往往受到政治压力和利益冲突的影响,因此可能存在偏袒一方的情况。

这种不公正的任命程序会影响上诉机构的中立性和公正性,削弱了其解决争端的效力。

为了完善WTO上诉机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需要加速解决争端的审理速度。

可以通过增加上诉机构的人员数量,改善工作效率,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裁决。

此外,还可以引入更简化的程序,减少冗长的文件和证据的提交要求,进一步缩短争端解决时间。

其次,应该减少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负担。

可以考虑减免发展中国家的上诉费用,或者成立专门的基金来资助他们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参与。

这样可以确保发展中国家能够平等地使用这个机制,获得公正的争端解决。

此外,需要专家小组成员的任命程序。

可以引入更加公正透明的机制,确保专家小组成员的选择不受政治干预和利益冲突的影响。

例如,可以设立一个独立的任命委员会,负责专家小组成员的选拔流程,并确保其中立性和公正性。

除了这些具体措施外,还应该加强对WTO上诉机制的监督和评估。

可以建立一个独立的评估机构,定期对上诉机制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WTO争端解决机制缺陷及完善分析

WTO争端解决机制缺陷及完善分析

摘要虽然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已经对各个环节的时间进行了限制,比较GATT 时期的争端解决程序大大缩短了时间。

但是,依照DSU的有关规定,对于大部分争端的解决,从协商到请求设立专家小组、到通过上诉机构报告、到获得补偿或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大约需要2-3年的时间,这还不包括国内受损害部门或产业游说本国政府将争议诉诸WTO解决所花费的时日。

如此漫长的争端解决期限将为有关交易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

商机往往一闪即逝,经过如此漫长的等待,即便最后公正的裁决下来,并且得到了执行,对于一个国家,一个行业尤其是那些对外部经济依赖性很强的国家和部门而言影响可能已经是巨大而难以弥补的了。

【关键词】WTO争端解决机制缺陷完善AbstractAlthough 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restrict the time of all aspects, it greatly shortened the time compared the period of GATT dispute settlement procedures. However, according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DSU, the majority of disputes resolved requires about 2 -3 years, from negotiation request, setting up an expert group, to the adoption of the Appellate Body report, or to get compensation suspend concessions or other obligations. This does not include the time of the domestic sector and industry which was damaged lobbying their governments to resort to 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t .Such a long period of the dispute settlement transactions will bring the irreparable loss. Opportunities are often fleeting, after such a long time, even if the final ruling is justice and has been carried out. For a country, an industry, especially those dependent on external economies strongly, impact is already enormous and difficult to bridge.【Key Words】WTO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Defects Improvement目录1 GATT向WTO转变过程中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 (4)1.1 关贸总协定(GATT)下的争端解决机制及其缺陷 (4)1.2 世界贸易组织(WTO)对争端解决机制的调整及完善 (6)2 WTO争端解决机制当前存在的问题 (7)2.1 规则性缺陷 (7)2.2 结构性缺陷 (7)2.3解决期限过长 (8)2.4 救济措施不完善 (9)2.5 发展中国家负担沉重 (10)3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意见 (10)3.1 改革处理程序 (10)3.2 增加金钱赔偿的具体规定 (11)3.3 强化DSU规则本身的可操作性 (11)3.4 改进专家小组的工作,增强专家小组工作的透明度 (11)3.5 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更多的技术援助 (12)参考文献 (13)致谢 (14)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及其完善分析1 GATT向WTO转变过程中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1.1 关贸总协定(GATT)下的争端解决机制及其缺陷1.1.1 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概述GATT中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作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前身,最初只是一种非正式程序。

WTO争端解决机制面临的挑战及其改革方向分析

WTO争端解决机制面临的挑战及其改革方向分析摘要:在WTO运作期间,争端解决机制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已成为WTO最权威、最有效的构成部分,其中,上诉机构属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最终决策机构。

在本文的分析中,主要探讨了WTO争端解决机制面临的挑战,并对该机制的改革方向展开探索。

通过分析,本文认为受美国蓄意干涉的影响,WTO争端解决机制随时面临着瘫痪的风险,这会严重影响WTO的未来发展,因此需要采取有效应对手段,通过推动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进一步维护WTO的发展。

关键词:WTO;争端解决机制;挑战及改革方向一、WTO争端解决机制面临的挑战(一)制度体系存在缺陷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下称《谅解》),规定了上诉机构由七名成员组成,各上诉案件需要由三名成员组庭审理,上诉机构组成成员的任期时间为四年,可进行一次连任,在上诉机构成员空缺的情况下,由争端解决机构经协商达成一致任命新的上诉机构成员[1]。

从《谅解》的实施现状来看,在现行WTO争端解决机制中还存在着制度体系不完善的情况,尤其是协商利益背后本质上属于政治经济力量之间的博弈,由于国家之间实力不对等,使得在上诉机构的成员选举中,很容易受到强权挤压或政治经济联盟的干扰。

比较典型的如2016年美国阻挠韩籍上诉机构成员张胜和连任,通过渠道向组织施压,以WTO无法保护美国利益为由,认为上诉机构不能在未出现重大变故的情况下设置新的规则,报告案例不具备普通法意义先例的约束力,仅具备基本证据效率,所以在上诉机构的报告中超过原有规定的部分无法对后续案件及相关部门进行约束,即便报告中添加了案例可以增强多边贸易体系稳定性。

(二)争端解决方式单一从DSU规定来看,诉讼属于WTO争端解决机制处理贸易争端的主要方式,各成员国普遍忽视了仲裁属于争端解决机制中处理争端的另一种方式,侧面说明在现行WTO争端解决机制中,采取的争端解决方式还比较单一。

即便WTO争端解决机制明确了诉讼和仲裁两种解决争端的方式,不过在具体实践中很少有成员国采用仲裁方式对贸易争端进行处理,长此以往使得诉讼成为明面上的解决贸易争端的方法,争端解决方式不具备多元化的特征。

论WTO上诉审查程序的完善与发展(5)

论WTO上诉审查程序的完善与发展(5)第五章上诉审查程序的若干不足及改进建议第一节WT0上诉审查程序的若干不足WT0上诉审查程序确立以来的实践表明,从总体上讲它获得了相当大的成功。

但作为一种用以解决国际争端的重要程序,值得我们重视的是,它依然存在诸多缺陷和不足,这些缺陷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上诉审限规定与人员设置存在矛盾各成员方日益参与到WT0争端解决体系当中,这种参与的增加是一个积极的发展,但这也意味着上诉机构正承受日益增大的工作负担。

我们知道DSU对上诉机构提交报告的最后日期有严格的要求,根据DSU第17条第5款的规定:诉讼程序Hi一争端方正式通知其上诉决定之日起至上诉机构散发其报告之日止通常不得超过60天。

当上诉机构认为不能在60天内提交报告时,应书面通知DSB迟延的原因及提交报告的估计期限。

但该诉讼程序决不能超过90天。

另一方面,DSU还提倡上诉机构能够尽量加快上诉程序,DSU 第17条第5款规定:在决定其时间表时,上诉机构应考虑第4条第9款的规定,即在紧急案件中,包括有关易腐货物的案件,争端各方、专家组及上诉机构应尽一切努力和最大可能加快诉讼程序。

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Agreement on Subsidy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以下简称SCM ) 中第4条第9款也有同样的要求,该协议附件I规定的上诉复审工作程序包括了一个关于禁止使用补贴的迅捷上诉时间表,该时间表规定的时间期限为30至60日。

从实际运行的情况来看,在1996年至1999年期间,上诉机构每年受理的案件己经从开始时的4件上升到9件,增长了 1倍多。

一般说来,上诉机构能够遵守90日的绝对时限,但却无法满足作为一般规定的60日时限。

一些上诉程序甚至超过了 90日的最终期限。

如在美国、加拿大诉欧盟影响肉类进口措施(DS26、DS48)案中,从1997年9月24日欧盟向DSB提出上诉,到1998年1月18日上诉机构报告作出,上诉程序持续了 114天。

WTO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缺陷及建议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成绩2013 — 2014 学年第二学期论文题目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及相关建议课程代码及课序号课程名称世界贸易组织教程学号 *********姓名夏海学院(系)国际经济贸易学院专业国际贸易摘要WTO成立至今,其准司法性的争端解决机制对其成功运作无疑发挥了极大的作用。

它是多边贸易体系的支柱,正是它,为多边贸易体系提供了可靠性和可预见性,确保了多边贸易体系的正常运行。

但在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行中,现行机制的一些缺陷逐渐显露,如执行期限过长,发展中国家难以实行交叉报复等,这些缺陷极大的损害了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性和权威性,给多边贸易体系的发展带来不良影响。

针对这些缺陷,我们提出了如建立定期审查机制,发展中国家联合报复等建议,使得WTO争端解决机制趋于完善,从而能够更好的调解国际纠纷,促进多边贸易的良好发展。

关键词:WTO争端解决机制缺陷建议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管辖范围、基本程序《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以下简称《谅解》)规定,争端当事方的双边磋商是争端解决的第一步,也是必经的一步。

即使是争端进入专家组程序后,当事方仍可通过双边磋商解决争端。

《谅解》鼓励争端当事方通过双边磋商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方案。

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是使争端得到积极有效的解决。

争端各方可通过磋商,寻求均可接受并与WTO有关协定或协议相一致的解决办法。

在未能达成各方满意的解决办法时,争端解决机制的首要目标是确保成员撤销被认定违反WTO有关协定或协议的措施。

如该措施暂时未能撤销,应申诉方要求,被诉方应与之进行补偿谈判,但补偿只能作为一项临时性措施施加以援用。

如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达成满意的补偿方案,经争端解决机构授权,申诉方可采取报复措施。

迅速解决争端是《谅解》中的一项重要原则。

为此,对争端解决程序的各个环节都规定了严格的、明确的时间表。

它有利于及时纠正成员违反WTO协定或协议的行为,使受害方得到及时的救济,也有利于增强成员对多边争端解决机制的信心。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与完善.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与完善.一、论文报告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概述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1. 某些成员国在案件中缺乏透明度和公正性;2. 贫困国家在理论上缺乏平等的机会;3. 案件处理速度较慢;4. 没有达成强制性裁决的机制;5. 没有有效的执行机制。

三、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1. 增加案件处理速度和效率;2. 通过改善讨论和协商的方式来协调争端;3. 强化透明度、公正和平等性原则;4. 加强执行机构的监管和其他合适机制的监督;5. 在解决争端的方式上尽量避免单向偏见和阻碍。

二、案例分析一、美国对钢铁的关税限制案美国在2002年对从欧盟、加拿大和一些亚洲国家进口的钢铁实施了高额的关税限制。

欧盟等国家将此作出严正的抗议。

这场争端引用了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并且在2003年6月WTO终审判定美国的决定违反国际贸易规则。

法官认为美国的措施侵犯了WTO规则,制定了许多特殊条款和引导性政策。

二、中国抗衡美国对自家铝型材的关税限制恶性循环源自2017年4月18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发起《312调查》,针对美国进口铝产品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的潜在威胁进行的全面、高度机密的调查。

在近一年的调查过程中,美国曾两次推迟最后期限。

2018年4月24日,美国政府终于宣布对全球进口铝产品征收10%的新关税。

WTO在报告中强调,美国方面的做法有损于贸易自由,违反了WTO有关原则,为其他成员国的贸易作出了负面榜样。

三、欧盟和日本针对韩国船舶出口的补贴欧盟和日本起诉韩国政府在其国家活动中向船舶出口行业提供不公平补贴,这一争端很快就升级为法庭上的官司。

欧盟和日本指责韩国的最终结果是,韩国已经确定了将于2017年被削减100亿韩元的五年计划。

该计划涉及布局开展直至2020年的实施优惠贷款等35个项目。

WTO说,目前尚不清楚任何国家是否在未来将继续提供该支持。

四、中国诉韩国对多管运输税发布反悔声明中国2014年10月在WTO提交了一份控告韩国的申述,称韩方通过征税出口多管发动机和薄钢板虚假声明等措施不公平地限制了中国的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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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WTO上诉机制的缺陷与完善
论WTO上诉机制的缺陷与完善
WTO争端解决机制为解决国际贸易争端发挥了重要作用。

其上诉复审程序作为突破GATT1947争端解决机制的创新程序,类似于各国国内司法实践中的“第二审程序”,有利于解决专家组报告中法律问题的错误适用,给予了当事国在法律上被第二次救济的权利,意义重大。

我国对于上诉机构的审理结果,一直坚守着入世承诺,追求百分百的执行力,以求维护世界贸易自由。

但近年来,通过仔细研读上诉机构“稀土案”、“原材料案”的复审结果,不难发现无论是所涉法理、法律还是推理过程,其均存在明显错误。

在此种情况下,我们是否还应“遗憾但执行”?
在国际贸易对一国民生影响愈重的今天,其争端解决能否达到公平正义,对于当事国及其国民十分重要。

所以,本文尝试对WTO上诉机制进行探究与反思。

在承认其重大作用的情况下,探索缺陷并提出建议,以期更好的促进贸易争端解决的公平公正。

一、WTO上诉机制设计的缺陷
(一)成员身份定位、人数构成和选拔的缺陷
上诉机构成员定位不合理。

根据DSU第17.1,上诉机构设立的目的主要是:负责处理不服专家组裁决或建议的上诉案件。

回顾历史可以发现,在上诉机构设立之初,DSB便认为,这种经过专家组审理后,再请求上诉机构进行复审的案件数量应是少数的,因此其成员定
位都是兼职而非专职的。

但是,从WTO成立20年来的实际情况来看,上诉机构所复审的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截至2014年已经达到129起(表1)。

而且,本文由收集整理根据Working Procedures for Appellate Review2(4):上诉机构成员,需就秘书处要求随时就位。

此外,在WT/DSB/1.10中还规定:其和WTO的工作关系处于优先地位。

所以,在上诉机构复审工作繁重,业务水准要求高,并要求随时待命的情况下,其组成成员定位仍是“兼职”,是明显不合理的。

此外,根据DSU第17.1,上诉机构仅由7名专家组成,就现在情势来看,已经属于超负荷的工作状态,成员数量远不能和案件数量相匹配,将会造成疲于应付、消极怠工,甚至进一步导致出现错误审理。

此外,根据DSU第17条,上诉机构成员的选定,主要存在以下几点缺陷:
首先,上诉机构成员选拔程序存在缺陷。

根据WT/DSB/1.13:上诉机构成员经各成员方推荐后,由DSB任命,其任命时要经过WTO 总干事、DSB主席、总理事会主席、货物贸易理事会主席、服务贸易理事会主席、知识产权理事会主席6人充分协商。

表面上,这意味着上诉机构成员的选择是经各方协商一致的后果,具有公正性。

但是,其协商标准不公开、协商影响力不确定,使得上诉机构成员的选拔程序实质上还是在“暗箱操作”。

其次,上诉机构成员的资格审查过于模糊。

成员选定的具体条件只有DSU第17.3进行规定,这就使得成员的选拔的自由裁量范围过大。

比如说:如何界定是“专长于法律,在国际贸易和各适用
协定方面的公权威人士”?是根据其发表相关论文数量来评判,还是根据其实务中审理或参与过的案件数量来判断?又如何证明所选成员不附属于任何政府?政府工作人员虽被明确排除在外,可是政府工作人员的亲属呢?或者一些其他不隶属政府,但是与政府休戚与共的人员呢?
最后,有关成员代表性,根据WT/DSB/1.6:“在优先关注选出高质量人员的同时,不忽视DSU所要求的WTO成员广泛代表性的要求。

对此方面,要求适当考虑不同地理区域、发展水平和法律制度,而对于如何在这些因素方面达成平衡,则需要留待实践选任过程中协商解决。

”这是DSU对上诉机构成员代表性重视的表现。

但是,仅仅是重视,而没有提出具体方案则毫无用处,不过是一纸空文。

据以上三点可见,上诉机构的成员选定,在形式上存在漏洞,很可能产生成员任命“潜规则”现象:程序不透明;选拔标准随机;成员分配出现“定向选拔”等。

而且,虽然DSU 没有明文规定,但是,从历任的成员构成来看,直至今日,美国、欧盟诸国和日本,已经在这种模糊规定下,现实享有了上诉机构成员的“席位特权”(表2)。

(二)审理程序和内容上的缺陷
1.程序缺陷:采用不回避制度和同事关系原则
表面上,根据DSU17.9,上诉机构的审理程序限制比较严格,其工作程序要由DSB主席和总干事协商后供成员参考,这似乎能够保证
上诉机构审理程序的正义。

但实质上,从上诉机构设立之初,审理程序就已经存在两点固有的不足:
第一,上诉机构的审理采用了不回避的原则,即上诉机构成员进行复审时,对于涉及其国籍国的案件,不适用回避制度。

不可否认,每个成员都以专家身份参加工作,不应受到国家的指令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

但其毕竟是生活在以国界确定的国家主权为基础的国际社会。

这样的国际社会的一个基本特点是国籍通常觉得一个人的忠诚。

〔1〕而回避制度,作为各国诉讼法中都明确规定的原则,是诉讼程序公正到最基本要求。

所以,其采取不回避制度,绝对是有违程序正义的。

此外,通过对上诉机构历年的复审结果来看,不回避制度也确实会造成违反实质正义的效果。

以“美欧墨诉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简称“原材料案”〔2〕)为例。

在“原材料案”中,DSB选取国籍是墨西哥、美国和日本的三位上诉机构成员进行审理。

审理后支持了专家组的主要意见。

上诉机构认为:中国对涉案的原材料征收关税的措施,违反了中国的入世承诺。

且中国不能援引GATT20条g款进行抗辩。

其推理过程是:中国《入世议定书》的相关条款的措辞及上下文表明,在中国入世之时,各方并没有作出中国有权援引这一条款下抗辩的约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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