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

合集下载

昆明日照规定

昆明日照规定

昆明市规划局2009-11-19 公示了《建设项目日照分析管理暂行规定》,再次牵动市民的神经:对于昆明这个日照充分的城市来说,这个规定是否意味着市民的日照权利将得到更为有力的保证呢?相关专家分析,规定主要针对规划、设计单位,但通过规划和设计单位来统一执行相关的技术指标,市民的日照权利肯定能得到落实,因此这是一个表面上面向规划设计单位,实际上是影响全体市民、甚至是影响到昆明建设宜居城市这一大局的重要技术规范。

通过这一技术上的规范,“居住建筑底层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的规定,将得到更好的落实。

建楼前后都要分析日照变化该《暂行规定》的目的是“切实维护公众利益,进一步规范和统一建设项目方案设计过程中日照分析计算各参数及标准”。

根据该暂行规定,“进行日照分析时,应当对拟建建筑未建前规划用地周边现状建筑的日照情况做分析,再对拟建建筑建成后的日照情况做分析,以明确项目建设前后日照情况的变化”。

也就是说,新建建筑在规划审批前,对新建建筑及带给周边建筑的日照影响,要一目了然。

不只主城规划区内进行的建设工程设计要执行这一《暂行规定》,就是本市范围内非主城规划区的区域,也要参照该《暂行规定》执行。

《暂行规定》还要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建筑高度、户型、窗位等改变的,应根据调整后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暂行规定》的参数要求非常明确,包括规定了计算连续日照时间,时间间隔应不小于1分钟。

城中村改造也是为了提升日照指标西南林学院园林学院魏开云副教授认为,昆明市从规划上规范确保日照的相关指标,是进步和以人为本的表现。

魏开云说,我们在昆明不难看到日照差的住房,城中村的“握手楼”尤其突出,有些房间终年不见阳光。

其实,昆明的日照时间长,是有条件建设阳光充足的楼宇的,这需要有统一的规划审批制度、统一遵循的技术规范,例如楼间距、临街建筑、绿地距离等。

过去的无日照建筑,只有通过逐步的改造来达到日照指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维护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维护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改维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2009]86号
【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2.24
【实施日期】2009.12.2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管理规定的通知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维护办法(试行)》的
通知
(昆政发〔2009〕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维护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4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昆明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维护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维护经批准的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严肃性,同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保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中心城区内经市政府或市政府委托机构审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维护应当遵守本办法。

昆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条例

昆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条例

2023年度: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规划管理的监督,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规划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类指导、逐步实施、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组织和领导。

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管理应当在强化责任、完善机构、加强监督、保障经费等方面采取措施,提高城市规划和管理工作的水平。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一节总则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应当重视与周边区域的协调、过渡,保障城市的合理发展。

第八条市政府应当每年报告城市规划实施情况,对规划编制及时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规划。

第二节城市总体规划第一款原则第九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周密设计、质量优先、人民群众满意的原则,体现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安全等方面的协调发展。

第二款内容第十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城市空间布局;(二)城市功能区和规模;(三)交通运输、环境建设、自然保护等公共设施;(四)历史文化名胜保护利用;(五)城市建设用地与资源利用;(六)城市开发利用与保护;(七)城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八)其他有关内容。

第三节分区规划第十一条分区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布局和用地分类,进一步明确不同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二条分区规划应当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利用、生态保护和城市环境治理为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分区规划应当明确规划目标、重点任务、实施条件和保障措施等。

第三章规划实施第一节建设用地的供应与管理第四款规划实施第十七条本市城市规划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划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十八条市政府应当设立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统筹考虑各类用地需求,制订合理的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并根据年度工作需要予以调整。

最新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全文

最新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全文

最新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全文最新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规划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其他各县(市、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在城市功能和发展有特殊要求的地段或区域,应当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中作出特别说明,并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执行。

第三条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历史文化保护、各项建设和规划管理应当以批准的保护规划为依据。

第四条编制各项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采用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统一的独立坐标系与高程体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执行。

城市建设用地应当遵循“整体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集约利用,完善功能,改善环境”的原则合理布局。

第六条建设用地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使用性质,其适建范围应当符合附表《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或调整中,可将使用性质互补、环境要求相容且相互间没有不利影响的`用地混合设置。

各种使用性质的地上建筑面积应当按用地的混合比例分别计算。

具有多种用途的用地应当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建筑性质作为归类的依据。

第七条地块开发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按规划道路红线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规划建设,对不能成街坊整体开发的用地,原则上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统一开发建设。

(二)不能成街坊整体开发的商品住宅项目建设地块面积不得小于6700平方米。

非住宅项目建设地块面积不得小于2000平方米,其中涉及高层建筑开发项目的建设地块面积不得小于3000平方米。

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政府文件完整版)

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政府文件完整版)

【标题】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题注】《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已经2016年1月29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2016年3月27日公布,自2016年6月10日起施行。

【文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颁布单位】昆明市人民政府【时效性】有效【颁布日期】2016/03/27【实施日期】2016/06/10【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建口【执法主体部门】市规划局【正文】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第三章建筑间距7第四章建筑退让10第五章建筑高度与景观控制17第六章道路交通与停车设置19第七章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24第八章市政工程27第九章乡村规划建设36第十章附则39附录一名词解释40附录二计算规则43附录三建设项目日照分析规则46附录四道路红线切角示意54附图城市规划区各类范围线示意图55附表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5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规划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其他各县(市、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在城市功能和发展有特殊要求的地段或区域,应当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中作出特别说明,并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执行。

第三条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历史文化保护、各项建设和规划管理应当以批准的保护规划为依据。

第四条编制各项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采用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统一的独立坐标系与高程体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23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10月31日为了更好地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以下规章:1.昆明市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发文字号:昆政发〔1989〕22号说明:已被2005年《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4年《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代替。

2.昆明市东风广场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昆政发〔1989〕245号说明:(1)设定的管理制度和现行的管理体制及要求不一致;(2)已被2005年修订的《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代替。

3.昆明市部份固体废弃物集中焚烧处理暂行办法发文字号:昆政发〔1990〕16号说明:已被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2003年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2004年制定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2007年1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医疗废物管理规定》代替。

4.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发文字号:昆政发〔1991〕207号说明:(1)第十四条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抵触,已被市政府令第52号停止执行;(2)已被199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1998年制定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代替。

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带附表全面版)

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带附表全面版)

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2016年6月10日执行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第三章建筑间距 (7)第四章建筑退让 (10)第五章建筑高度与景观控制 (17)第六章道路交通与停车设臵 (19)第七章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 (24)第八章市政工程 (27)第九章乡村规划建设 (36)第十章附则 (39)附录一名词解释 (40)附录二计算规则 (43)附录三建设项目日照分析规则 (46)附录四道路红线切角示意 (54)附图城市规划区各类范围线示意图 (55)附表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56)—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规划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其他各县(市、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在城市功能和发展有特殊要求的地段或区域,应当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中作出特别说明,并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执行。

第三条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历史文化保护、各项建设和规划管理应当以批准的保护规划为依据。

第四条编制各项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采用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统一的独立坐标系与高程体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执行。

— 2 —城市建设用地应当遵循“整体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集约利用,完善功能,改善环境”的原则合理布局。

第六条建设用地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使用性质,其适建范围应当符合附表《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度: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昆明市城市规划的管理,规范城市规划管理行为,促进城市规划科学、合理、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市城市规划活动中的技术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应当坚持在统筹国土资源利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注重城市规划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文化繁荣、生态建设协调推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第四条城市规划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依法管理、公众参与、信息公开”的原则,保障参与主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第二章规划编制和审批第一节规划编制第五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类指导、阶段实施”原则。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城市发展的物质、能源、资源、环境、人文等因素,保证城市综合发展;城市分区规划应当遵循“适合、安全、有序、便利”的原则。

第七条规划编制应当注重科学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编制规划时必须考虑城市实际情况,并结合社会、经济、文化、生态等因素进行分析研究。

第八条规划编制应当注重公众参与,形成广泛共识,建立有效沟通机制,有效听取公众意见。

第二节规划审批第九条城市规划审核应当遵循“审慎审查、公开透明、法定程序、政策引导”的原则。

第十条城市规划的审查机构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的审查结果应当由审查机构向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人出具书面文件。

第三章规划实施和管理第一节规划实施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实施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方针。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实施应当与城市建设、环保、交通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协同效应。

第十四条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当注重监督和检查,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进行整改或停工整改。

第二节规划管理第十五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遵循“全面推进、分类管理、分层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十六条城市规划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规划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能力。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05年10月17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文涛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经批准的《昆明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昆明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昆明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

编制和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以及有关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当采用国家统一的坐标系统。

昆明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昆明城市规划区根据经批准的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在本市范围内非城市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表2—1的规定执行。

凡表2—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关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主城规划区内的用地布局,应当遵循“成片开发,配套建设,增加绿地,降低密度,调整功能”的原则。

第七条主城二环路内用地性质以金融、生产性服务业、商务办公、商贸等为主,调整居住用地,严格控制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和以批发为主的市场建设,不得再新建、扩建工厂、仓库和综合性大型医疗机构等设施。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确需新建建筑物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划的要求;在其周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相协调,满足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八条主城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规定。

(一)主城二环路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建设项目应当以规划道路红线宽15m或15m以上道路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开发建设。

2对无法成街坊整体改造的用地,应当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

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10亩,主要商业街区非住宅项目除外。

3用地规模小于10亩的,一般不得进行商品住宅项目开发,原则上用于环境绿化、道路和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等建设。

4临规划道路红线宽40m及40m以上主干路两侧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道路红线外用地进深不得小于50m。

(二)主城二环路外区域的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以居住为主的商品住宅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50亩;小于50亩的,应当尽量整合周边用地。

2临规划道路红线宽40m及40m以上主干路两侧的建设项目用地,道路红线外用地进深不得小于60m。

第九条用地规模未达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经营性用地,应当交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土地资源整合,达到用地规模要求后,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第十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国家基本建设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按有关政策预留给农民的生活、生产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原则上相对集中布置。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当按本章规定执行。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最大值不得超过表3—1的规定。

对整体改造“城中村”、危旧房的建设项目,在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满足本规定的前提下,可在表3—1的基础上,适当提高用地开发强度。

第十二条在一个街坊内现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过表3—1规定的,不得进行扩建。

在主城规划区范围内,现有建筑不得加层。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规划指标基础上,并符合消防、日照、交通等条件,在本项目地块内临街增加或在二环路内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其它地块进行公共绿地、公益性公建配套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如公共厕所、环卫设施等)建设,每增加1m2绿化或设施用地,并按规划要求建设,在其开发建设项目中可以允许增加6m2的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建筑物的架空层面积不得计入绿地或其它开放空间。

建筑物架空层没有任何形式的围合,用作停车、绿化、居民休闲等公共用途的,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临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骑楼,宽度不小于35m,净空高度不小于36m,且不设置任何台阶或障碍物的,骑楼部分底层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第十五条危旧房屋的修缮不得移动基础、不得增加建筑面积、层数、高度等。

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泊位第十六条在居住项目建设中,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置规定如下:(一)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表4—1分级设置;(二)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不得小于表4—2的规定;(三)中小学、幼儿园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表4—3的规定;(四)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m半径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

在中小学、幼儿园正门两侧各30m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机动车停车场、集贸市场。

第十七条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建筑应当距同侧公路边缘(或规划控制红线)和30m以上(含30m)城市规划道路控制红线在30m以上。

第十八条新建、改扩建医院,其周边应当设置一定防护带,并且应当符合环保、卫生等要求。

第十九条城市道路、居住区、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同步进行。

第二十条各类建设项目停车泊位的设置标准不得小于表4—4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由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交通影响评价:(一)主城二环路内建筑面积大于4000m2的商业建设项目;(二)建筑面积在二环路内大于1000m2、二环路外大于2000m2含有餐饮、娱乐项目的建设项目;(三)对外停车场(库)和各类市场、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影剧院、体育场馆、会展场馆、工业、宾馆、饭店等人流、物流量较大的建设项目;(四)主城二环路内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0m2,二环路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2的建设项目。

凡列入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当符合交通影响评价提出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日可回收水量在45m3以上,再生水需水量在30m3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再生水设施:(一)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宾馆、饭店、商场、综合性服务楼和高层住宅;(二)建筑面积大于30000m2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综合性大型文化体育设施;(三)建筑面积大于50000m2以上的居住区或集中建筑区等。

第二十三条每一个居住组团应当配置一座一定规模的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应当结合商业设施或其它服务设施布局。

主、次干路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宜为300~500m,商业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m,支路公厕之间的距离宜为750~1000m。

第二十四条新建居住小区应当设置不少于一个以经营农副产品、小商品为主的超市。

小型垃圾中转站每1km2设置一座,大、中型垃圾中转站每10~15km2设置一座。

第五章绿化与景观第二十五条在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用地范围内,绿地率不得小于表5—1的规定。

绿化应当以乔木为主,适当配植灌木、地被、草地,就地保护古树名木,避免异地移栽。

鼓励垂直、屋顶、平台等绿化形式,如平台高度不大于地面基准标高1m,且从地面有道路可进入,平均覆土厚度大于12m,其绿化面积可以参与绿地率计算,否则绿化面积不得计入绿地率。

第二十六条在住宅建设中,集中绿地的设置应当至少一个边与相应居住区级别的道路相邻,并符合表5—2的规定。

组团绿地设置应当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休憩活动。

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当同时满足表5-3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景观道、林荫道、商业街、规划红线宽≥30m的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广场周边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景观规定如下:(一)建筑物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和广场的界面变化要求,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立面应当为主要立面,立面和屋顶造型应当丰富,与城市街道和广场景观相协调。

(二)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连续面宽原则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高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60m;2中高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70m;3多层和低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80m;4不同建筑高度组合的连续面宽小于最高建筑物的连续面宽;5标志性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的连续面宽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景观需要核定。

(三)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立面设计和装饰应当与所处环境和景观相协调,不得设置空调器室外机及附属设施等影响建筑立面的附着物,确需设置的应当结合立面造型,统一设计,隐蔽处理,并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住宅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不得设置厨房和突出开敞式阳台,而且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的阳台和窗户不得安装任何形式的外挑式防盗笼;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新办餐饮业,严格控制住宅建筑中设置娱乐等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

第二十八条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图书馆、展览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原则上不得修建围墙,集中绿地应当临城市道路或广场布置。

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居住区、党政机关等确需修建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透空型,且高度原则上不得大于15m,集中绿地原则上临街布置。

油库、水厂等有特殊要求确须修建围墙的,围墙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22m,并应当对围墙进行绿化、美化。

第二十九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

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立面形式、主要特征,应当与建筑物的风格、形式、色彩等协调;(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应当在方案设计时预留广告位置,没有预留的,不得在其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已经预留户外广告位置的,其设置的户外广告位置、尺度应当与预留的广告位置、尺度相符。

第三十条临城市主、次干路、商业街等的高层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应当同步进行外墙和屋顶的灯光亮化设计、施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