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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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西区开展打击传销工作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西区开展打击传销工作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西区开展打击传销工作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10•【字号】•【施行日期】2017.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直销监管正文河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西区开展打击传销工作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河西区开展打击传销工作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8月10日河西区开展打击传销工作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打击传销工作的会议精神和天津市委政法委开展打击取缔传销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 为持续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天津建设,按照今年河西区创建“无传销区”工作的总体安排,针对我市当前打击传销工作的严峻形势,紧密结合河西区打击传销工作实际,进一步强化防范意识、责任意识,不断推进理念、思路、方法、体制机制创新,以更高的标准、更实的作风狠抓各项任务落实,为加快美丽天津、平安天津建设作出积极贡献,现制定河西区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打击传销专项行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打击传销工作的总体部署,根据天津市开展创建“无传销区”工作和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的具体安排,坚持贯彻市委政法委“彻底清除传销活动,打掉传销团伙,打不净,不罢手、不收兵”总体要求。

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打击取缔隐藏较深,手段较新,影响较大的传销违法窝点,对传销违法分子形成有力震慑,压缩传销活动的生存空间,有效遏制传销违法活动在我区渗入,维护河西区良好形象连续四年争创天津市“无传销区”。

二、组织机构成立河西区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

加强对打击传销工作的领导和组织推动。

组长:副区长孙占军副组长:市场监管局局长李国君公安河西分局副局长李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领导、推动全区打击传销的日常工作,对全区打击传销工作进度进行督察、督办、验收,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紧密配合,各尽其责,统一行动。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传销违法活动的通告-宜府发[2009]017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传销违法活动的通告-宜府发[2009]017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传销违法活动的通告正文:----------------------------------------------------------------------------------------------------------------------------------------------------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传销违法活动的通告(宜府发[2009]0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为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一、传销活动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犯罪活动,必须坚决予以严厉打击。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传销活动提供场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从事传销活动的人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公安、房产管理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切实做好房屋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密切配合,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组织和参与传销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组织策划传销或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参加传销或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集会场所以及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对违法出租房屋给传销活动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违法犯罪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组织传销活动的人员必须立即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传销活动,主动脱离传销窝点。

传销专项行动方案

传销专项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传销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传销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二、工作目标1. 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遏制传销活动蔓延势头。

2. 加大对传销参与人员的教育、转化和打击力度,提高人民群众防范传销意识。

3. 完善打击传销工作机制,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共治的工作格局。

三、组织领导成立传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专项行动的开展。

组长:XXX(市政府分管领导)副组长:XXX(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负责人)成员:各相关单位负责人四、工作措施(一)加强宣传教育1. 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打击传销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提高全社会防范传销意识。

2. 开展“无传销社区”、“无传销村”创建活动,强化基层防范传销工作。

(二)强化执法打击1. 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健全打击传销信息共享、线索通报、联合执法等机制。

2. 严厉打击传销窝点,对涉嫌传销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3. 加强对传销参与人员的教育、转化和打击,对情节严重者依法予以刑事处罚。

(三)严格市场准入1. 加强对直销企业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直销和传销活动。

2. 严格审查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加盟店等,防止传销活动借机蔓延。

(四)加强网络监管1. 加强对互联网、移动通讯等网络平台的监管,严厉打击网络传销活动。

2. 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网络社交平台等的管理,防止传销活动借助网络蔓延。

(五)完善工作机制1. 建立健全打击传销工作责任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

2. 加强打击传销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

3. 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积极参与打击传销工作。

五、工作要求1.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2.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开展打击传销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开展打击传销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开展打击传销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14•【字号】许政办[2007]63号•【施行日期】2007.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开展打击传销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许政办[2007]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许昌市开展打击传销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七月十四日许昌市开展打击传销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为严厉打击和取缔传销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全国、全省打击传销集中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全省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集中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合作,严格执法,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通过开展集中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大对传销重点地区的整治力度,摧毁传销网络,严惩传销头目,再次掀起打击传销活动新高潮,坚决防止传销活动的反弹,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重点整治工作的重点:(一)跨地域、涉及人员多、涉案金额大、社会危害严重的传销组织,以及传销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和扰乱社会治安秩序案件;(二)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限制人身自由的“拉人头”式传销;(三)阻碍、暴力抗拒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活动的行为;(四)使用非法拘禁手段胁迫他人参与传销的行为;(五)利用互联网传销和假借“直销”名义从事传销的行为;(六)打着职业介绍、招聘兼职等幌子,诱骗学生参加传销的行为;(七)为传销活动提供房屋、仓储、经营场所等便利条件的行为;(八)利用传销非法集资诈骗的行为。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05•【字号】钦政办[2007]18号•【施行日期】2007.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钦政办〔2007〕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及驻钦各有关单位:《钦州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三月五日钦州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根据全国、全区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在山东省济南市召开的贯彻落实《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动员会议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一年的打击传销专项行动。

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整治,逐步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构建防、打、堵、截阵线,铲除传销者的居住、活动场所,提高人民群众对传销活动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形成群防群治氛围,达到标本兼治目的。

二、组织领导成立钦州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李杏副市长副组长:邬雷鸣市工商局局长周武市公安局副局长成员:叶爱深市委政法委副书记陈春棠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陈立军市工商局副局长何成忠市监察局副局长褚之宜市财政局副局长冯日军市教育局纪检组长滕林市民政局副局长王录新市广电局副局长黄齐东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副行长宋庆生中国移动钦州分公司总经理蒲翼广西电信钦州市分公司总经理刘忠志中国联通钦州分公司总经理伍红钊灵山县副县长张红丹浦北县副县长米德松钦南区副区长林雪梅钦北区副区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办公室主任由陈立军同志兼任。

各县、区要相应成立工作机构,加强领导,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三、工作重点(一)重点整治行为严厉打击、坚决取缔以“拉人头”、团队计酬、收取入门费等方式以及通过互联网、假借直销名义进行的传销活动。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省开展打击传销百日联合执法行动的通知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省开展打击传销百日联合执法行动的通知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省开展打击传销百日联合执法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7.09•【字号】苏工商公[2009]227号•【施行日期】2009.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省开展打击传销百日联合执法行动的通知(苏工商公〔2009〕227号)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关于打击传销的重要批示精神,有效遏制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发展蔓延势头,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为新中国成立60周年庆典活动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开展打击传销百日联合执法行动的通知》(工商明电〔2009〕25号)的要求部署,省工商局、省公安厅决定,自2009年7月10日至10月20日在全省组织开展打击传销百日联合执法行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积极查办传销违法犯罪案件,严惩传销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分子,坚决遏制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在我省的发展蔓延势头;通过全省工商、公安机关联合执法行动,及时发现传销案件线索、取缔传销窝点、教育遣返传销人员,最大限度地排除各种不稳定因素;通过大力开展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全省社会、群众识别防范传销的意识和能力;通过继续推进无传销社区(村)等基础性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治理传销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措施(一)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对传销违法犯罪线索进行全面排查摸底。

各地工商、公安机关要认真分析当前传销形势,迅速组织力量,开展调查摸底,全面掌握本地区的传销组织、窝点、人员、传销类型、活动区域等基本情况,切实提高百日联合执法行动的针对性、实效性。

工商、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信息化手段在打击传销工作中的应用,工商机关要充分运用12315投诉举报网络、日常监管巡查,汇总一批传销活动线索和人员,及时录入总局“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信息系统”和省局“传销组织、人员数据库”,为全省、全国打击传销相关数据信息的共享奠定基础,也为公安机关甄别、严惩传销骨干分子提供准确有效的信息来源。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打击传销宣传工作力度的通知-闽工商竞争[2011]477号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打击传销宣传工作力度的通知-闽工商竞争[2011]477号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打击传销宣传工作力度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打击传销宣传工作力度的通知(闽工商竞争〔2011〕477号)近年来,全省各级工商机关在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委、省政府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传销活动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露头就打,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决有力地遏制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近期传销活动在部分省市出现反弹,局部地区情况比较严重。

我省部分地区今年下半年以来传销活动也有较为明显增多趋势。

针对当前传销形势,为进一步加大打击传销宣传教育工作力度,营造打击传销的良好舆论氛围,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直销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打击传销宣传工作力度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现就近期打击传销宣传工作提出如下贯彻意见和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近期,央视对广西来宾资本运作传销的连续报道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这说明传销在一些地区长期聚集、不断反复的情况,并没有得到根治,打击传销工作面临着严峻而复杂的形势,绝不能掉以轻心。

各级工商局必须在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加大对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打击与防控力度的同时,充分认识到抓好宣传教育是提高群众辨别能力、从源头上遏制传销的治本之策;是广泛动员群众、强化社会监督,推动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深入开展的有效方法;是震慑违法犯罪、遏制传销蔓延势头、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力武器。

各级工商局要根据年初省工商局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部署,制订进一步宣传的工作计划,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强化组织协调,推动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宣传活动广泛深入开展。

要通过宣传教育,使群众认识到传销,特别是网络传销的基本特征、表现形式及欺骗本质,提高群众自觉抵制和防范传销的能力,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展示工商机关打击传销工作成果,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参与传销活动的紧急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参与传销活动的紧急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参与传销活动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0•【字号】藏政办发[2009]94号•【施行日期】2009.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参与传销活动的紧急通知(藏政办发〔2009〕94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近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对打击传销活动工作高度重视,有效防止了我区境内的非法传销活动。

但是,近期以来,我区部分农牧民群众参与传销活动的趋势有所蔓延,为了建立、完善以防为主、防打结合的禁止参与传销活动工作体系,严厉打击传销行为,有效防止我区群众参与传销,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区社会局势的稳定,现就禁止参与传销活动的有关工作紧急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传销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传销不仅严重侵害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利益,干扰正常的经济秩序,而且对社会诚信和伦理道德体系也造成巨大的破坏,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威胁着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近年来,我区群众参与传销的情况时有发生并呈发展蔓延之势。

2007年3月至2008年7月,在安徽阜阳发生的“天狮”非法传销活动,我区就有约700人左右参与,主要是农牧民和社区群众,涉及除阿里以外的其他地(市),其中拉萨市林周县及昌都地区人员较多,仅林周县约有200余人。

今年6月,在西安被打掉的“天狮”非法传销组织中,又有我区农牧民,初步了解人数最少也有数百人,涉及到昌都、拉萨、那曲、山南等地(市)。

9月中旬,在广西来宾市发生的非法传销活动中也发现了有我区部分农牧民参与,涉及到昌都、那曲两地。

我区部分群众参与传销的问题已成为威胁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不和谐因素。

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必须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增强打击传销和禁止参与传销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将打击传销、禁止参与传销作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工作来抓,牢固树立除恶务尽和长期作战的思想,克服畏难和松懈情绪,采取有力措施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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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
关于开展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工商直字[2011]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通信管理局、网宣(网管)办、人民银行、银监局:
近年来,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突出,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国务院领导对此高度重视。

为遏制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蔓延的势头,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为建党90周年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研究决定,自2011年7月至12月,在全国组织开展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围绕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传销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工商、公安机关打击传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有关要求,以“净化网络、打击头目、摧毁组织、教育群众”为原则,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工商、公安、通信、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人民银行和银监等部门的职能作用,严厉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行动目标
查处侦破一批网络传销违法犯罪大要案件,严惩网络传销组织者、领导者,净化网络环境,提高群众抵制和防范传销能力,遏制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发展蔓延的势头,建立打击和防范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长效机制。

三、工作步骤
专项行动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从即日起至7月中旬),各地对专项行动进行动员部署,成立协调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

全面开展调查摸底,掌握本地网络传销违法犯罪的态势,查明打击对象的底数等情况。

(二)集中打击阶段(7月下旬-11月),采取集中行动和专案经营相结合的方式,查处一批大要案件,清理一批窝点,摧毁一批传销组织网络,广泛开展宣传工作。

(三)总结阶段(12月),认真总结专项行动情况,包括案件查办情况、典型案例、工作经验等。

四、工作措施
(一)全面开展调查摸底,积极发现和确定线索。

各级工商、公安、通信、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要组织力量,深入开展调查摸底,通过群众举报、网上巡查、可疑资金交易分析等方式,发现和
确定涉嫌从事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网页,获取涉及的单位、人员、银行账户、活动范围、活动地点、服务器及网站所在地及在本地区活动情况等信息。

(二)加大查处力度,实现精确打击。

行动中要将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作为核心打击目标。

对涉嫌从事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网页,要积极开展线索经营,综合运用网络侦查、可疑资金交易分析等手段,深挖扩线,追根溯源,全力查明组织者和领导者,集中力量予以打击,彻底摧毁传销组织。

要充分运用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措施,依法严惩组织者、领导者。

(三)适时采取措施,净化网络空间。

对涉嫌从事传销活动的网站、网页,由工商机关、通信管理部门、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对散播传销内容和信息的网页,要依法查处;对传播传销内容和信息或公开销售传销制度定制版本及网络传销平台源代码的网站,要在深挖线索、确定嫌疑对象、获取证据后及时查处;对涉嫌从事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要根据案件调查进展情况适时予以查处。

(四)加大宣传力度,教育群众自觉抵制和防范。

积极利用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开展宣传教育,适时报道专项行动成果和典型案例,营造打击声势。

充分宣传网络传销的危害、特点和手法,揭露其本质,提高群众自觉抵制和防范传销的意识和能力。

(五)做好风险评估,确保社会稳定。

加强情况沟通,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切实加强苗头性、倾向性情报信息的搜集研判,开展打击、取缔传销网站行动前要充分考虑可能会产生的影响,做好风险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切实把不稳定因素控制在萌芽状态,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要坚决果断、依法妥善处置在当地。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要充分认识当前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严重危害和开展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紧紧围绕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重要指示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要求和部署上来,下大力气抓紧抓好,切实抓出成效。

打击网络传销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将作为2011年打击传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的重要内容。

(二)明确分工,形成合力。

各级工商、公安、通信、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人民银行和银监等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整治合力。

工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工商、公安机关负责监控发现传销网站和服务器,获取线索和信息,依法做好网上取证、立案查处等工作;通信管理部门要根据工商、公安机关对传销网站的认定、处罚意见,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等对相关违法违规传销网站进行处理;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论坛、博客、微博客、社交网站等的监管,做好对传销网站、网页内容的查处工作,根据工商、公安机关的认定和处置意见对传销网站依法进行处理;人民银行要协调有关商业银行依法做好对涉嫌传销的银行账户的查询或资金冻结等工作;银监部门对发现有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查处。

(三)强化责任,协同作战。

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涉及地域广,各涉案地工商、公安机关均负有重要责任,对所发现的线索均要主动出击,深挖源头,延伸打击。

其中,公司、网站注册地,服务器所在地,组织者、领导者违法犯罪地和居住地,涉案资金主要流出地及流入地,违法犯罪活动人员集中地的工商、公安机关要积极履行打击及协助责任。

工作中,各地工商、公安机关要注重加强部门内和部门间的沟通和协调,妥善解决跨区域管辖及协作问题,形成协同作战的良好局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涉及人数众多、跨地区的网
络传销案件要加强督导,组织涉案地工商、公安机关做好查处工作。

对涉及多个省份的特别重大案件,由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指导协调涉案地工商、公安机关联合查办。

(四)加强督导,狠抓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检查督导,狠抓责任落实,切实组织好此次专项行动,研究制定打击网络传销的长效机制。

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将视情况分别或共同派出检查组,对各地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各地要及时上报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例、事例,认真总结工作经验。

对在专项行动中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并产生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通报批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专项行动开始后,遇有重大、突发情况要随时上报,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地要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分别上报主管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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