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学《知识产权法》选修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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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课论文

关于生活中一些涉及著作权的事例的分析

2015.06.18

关于生活中涉及著作权的一些事例的分析

[摘要]图书随书光盘的充分利用是图书馆对师生服务服务面临的重要问题,而无论从内容或形式来看, 随书光盘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随书光盘管理系统运行中遇到的著作权问题主要是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 在现行著作权法律框架下规避著作权风险应充分运用合理使用原则、购买合法出版物、坚持公益性和非赢利性、保证光盘完整以及努力做好技术防范。

关于凤凰传奇的《月亮之上》被《敖包相会》著作权人状告一案,围绕着著作权的认定成为本案的关键。

[关键词]图书馆;随书光盘;音乐侵权;著作权的认定;

章节一

当我们在图书馆借书的时候,特别是借类似于Autocad等机械专业绘图软件使用教程类的书,会发现书后面一般都附有包含视频教程以及操作模板的随书光盘,然而书本数量毕竟有限,加上学生来来回回借书还书对光盘的耗损,会让随书光盘的使用率大大降低。所以学校会在校园网内将随书光盘提供给读者浏览或者下载使用,而且这也是目前许多图书馆共有的做法。

随着计算机技术以及多媒体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图书载体也从传统的单一纸张介质向现代化的电子介质转化。据统计, 计算机类附带光盘的图书约占此种类图书总量的80%左右, 哲社类附带光盘的图书的数量占此种类出版图书总量的5%左右 , 随书光盘日益成为图书馆的一种重要馆藏信息资源[1]。

但是在学习了知识产权法课后,我不禁有些思考:在校园网内将随书光盘提供给读者浏览或者下载使用是目前许多图书馆的做法,但是学校只买了区区几本书而已,却将这些有限的光盘资源让众多师生得以使用,那么这种做法有没有侵犯著书者的著作权呢?接下来探讨

一下:

随书光盘是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以及怎样的保护?

(1)著作权的保护要求

著作权法要求受保护的作品必须是一种智力创作成果,必须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作品应当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而从随书光盘内容来看, 随书光盘与所附图书基本上是配套的,例如软件学习类图

书所附光盘的内容一般是该书涉及到的模板、材质库、创作实例等[2], 而哲社文艺类图书附带的随书光盘盘一般是与图书紧密相关的图片、视频和音乐等, 这些内容当然是图书或光盘作者智力劳动成果的体现,并具有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或原创性, 理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2)关于著作权的限制

法律之所以对作者所创作的作品加以保护,是对作者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的一种肯定。然而任何作品的产生都离不开前人的智慧与文化遗产,同时该作品又将为社会所用。而现代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在于鼓励与保护优秀作品的创造与传播,因而,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控制不应当是绝对的和无限制的。狭义的著作权限制仅指对权能的限制,即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法律对著作权加以限制主要是期限上的, 也是基于与专利权相同的考虑。另外, 对早期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范围越广、时间越长, 则创作后续作品的成本就越高。如果没有早期作品处于公众领域供人们不付费的用于创作新作品, 则作者的成

本将会很高。其次, 人类的智力成果不仅可以因累积而增加, 而且它

们差不多是驱之不去的。一座大厦可以被火烧得精光, 但人类的智力成果即便经历像“文化大革命”这样的浩劫也无法将之完全毁灭, 它们有着极顽固的存在性。无论多么伟大的作家, 其作品都利用了前人的智力成果, 而不可能是凭空产生的。既然作品是在利用了前人智力成果的基础上产生的, 因此为了公共利益, 法律创设了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等诸多限制[3].

而图书馆复制随书光盘恰属于合理使用范围。这种复制对图书

馆而言具有合理性, 其依据在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八款“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当然, 要满足其合理性, 图书馆亦应注意若干问题, 比如被复制的随书光盘应该是图书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 图书馆不得从复

制随书光盘的行为中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等。另外,读者在利用随书光盘管理系统的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下载复制行为, 这种行为虽然很受读者欢迎和追捧,但若超出合理使用的限度将会构成侵权。特别是随着网络的普及, 读者可以在校园网范围内的办公室、图书馆、甚至宿舍等所有可以上网的地方随时登录随书光盘管理系统进行浏览、下载自己所需要的光盘内容, 使得这种侵权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因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图书馆要采取相应的

技术措施, 既要防止本馆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取到随书光盘内容, 又要防止本馆读者的复制行为对著作权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由此, 这种的合法性问题主要集中在读者们利用随书光盘管理系统

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下载复制行为上。

章节二

还记得自己在小学时代耳熟能详的《月亮之上》:“我在仰望,月亮之上,有多少梦想在自由地飞翔……”由凤凰传奇组合演唱的《月亮之上》当年红遍街头巷尾,还登上了2007年央视春晚的节目单。然而这首歌当时却一再深陷“抄袭门”,先是被指责抄袭英国组合Blue 的旧作《All-Rise》,而最终无缘春晚,随后该歌又因被指抄袭歌曲《敖包相会》而被告上法庭。

关于对英国组合旧作的抄袭与否,暂且不论。我们了解一下其因涉嫌抄袭《敖包相会》涉及的官司以及案件审理过程。

2004年10月,《敖包相会》的曲作者通福的女儿色日玛发现歌曲《月亮之上》有6个小节和《敖包相会》相同,涉嫌抄袭《敖包相会》,就将此事反映给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先后两次给《月亮之上》的曲作者何沐阳下发停止侵权通知函,但一直没有结果。

2006年10月,何沐阳主动联系色日玛,称《月亮之上》是改编自民歌《韩秀英》,没有抄袭《敖包相会》。

2007年7月1日,色日玛一纸诉状将何沐阳等相关责任人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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