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五年伤害发生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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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范文(三篇)

学校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范文(三篇)

学校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范文一、引言随着教育的快速发展,学校教学事故的发生频率逐渐增加,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因此,制定并完善学校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提高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以广东省某中学为例,阐述学校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二、学校教学事故的认定学校教学事故的认定是对事故发生的过程进行分析和评估,确定事故的性质、原因和责任。

认定学校教学事故要坚持以下原则:1. 公正性原则:认定学校教学事故要客观、公正,不能偏袒任何一方。

2. 综合性原则:认定学校教学事故要全面、综合地考虑各种因素,包括事故的性质、原因、责任等。

3. 审慎性原则:认定学校教学事故要慎重,不得轻易下结论,必须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证据收集。

基于以上原则,广东某中学对学校教学事故的认定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事故报告:学校教师在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向学校附近的相关部门报告。

相关部门会派出专业人员进行事故现场勘察和调查。

2. 调查和收集证据:学校教育部门会成立专门的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和证据收集。

调查组可以采取访谈、询问、检查相关文件等方式进行调查。

3. 依据法律法规:在认定学校教学事故时,应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对事故性质进行界定。

4. 评估和认定:通过调查和证据收集后,学校教育部门会进行事故的评估和认定。

评估和认定结果应向事故当事人和相关部门通报,并加以记录。

三、学校教学事故的处理学校教学事故的处理是对事故发生后的责任追究和善后工作的过程。

处理学校教学事故要遵循以下原则:1. 正当性原则:处理学校教学事故要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政策规定,不能违法违规。

2. 公开透明原则:处理学校教学事故要公开透明,及时向社会公开事故的处理结果和相关信息。

3. 公正公平原则:处理学校教学事故要公正公平,不能偏袒任何一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教育教训原则:处理学校教学事故要总结教训,改进和完善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管理及相关制度。

八年级上册道德与法治5.2 预防犯罪(教学课件)

八年级上册道德与法治5.2 预防犯罪(教学课件)

➢ 对比行为一和二,分析犯罪 行为有何特点?
犯罪的含义及其基本特征
关于“酒后驾车”的判定: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 20mg/100ml、但<80mg/100mL的驾驶行 为,称为酒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 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 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一、违法无小事
4.什么是刑罚?(含义)
人民法院
笔记区
刑罚又称为刑事处罚、刑事处分,是指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适用的最严厉的强制 性法律制裁方法,以限制或剥夺犯罪人权益为主要内容。
※5.刑罚的种类
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刑罚
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刑法的含义及其类型
加强自我防范,远离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 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 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 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加强自我防范,远离犯罪
让未成年人远离“帮信罪” 电信网络诈骗“环环相扣”,每个环节都需 要“工具人”为诈骗分子提供金融支付工具、供 卡转移案款、提供通信技术支持等不同类型的需 求。 近期,诈骗分子瞄准中老年、未成年等群体, 利用多种手段利诱蒙骗其成为电诈“工具人”。 近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 未成年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16岁的小张、小李在他人安排下,于昆明市 五华区某地取得一张银行卡,后持卡前往一商场 的黄金店铺,用卡内39.7万元涉诈资金购得黄金 金条近800克,通过接力传递的方式交由他人进 行转移。目前,小张、小李因涉嫌掩饰、隐瞒犯 罪所得罪被提起公诉。 结合上述材料谈谈,上述案例给我们带来哪 些启示?

刑法-第1章

刑法-第1章

第1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上)(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三号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编总则第一款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近五年起重事故案例调查及分析

近五年起重事故案例调查及分析

近五年起重事故案例调查及分析摘要:现代工业企业要求有各种类型的起重运输机来满足企业物流机械化需求,又要有效地运用和增加设备的利用能力,以达到最经济的效果。

在现代生产中,起重机不仅在物料运输领域起着重要作用,而且有些起重机直接参与生产工艺过程,成为工艺设备的主要组成部分,大大提高了劳动效率,同时减轻了劳动强度。

起重设备还进入人们的工作和生活领域,提高了人们的生活和生存质量。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业规模不断扩大,建筑施工机械化程度逐步提高,起重设备事故也呈高发态势。

[1]本文简单介绍起重事故及其的危害性,通过近五年内的几个案例,深入发现和总结引起起重事故的根源,进而找出其中的共性,对于经常发生的因素进行分析,从人、物和管理等方面把会引起起重事故的主要因素逐一详解。

对于各种不安全因素,通过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管理措施和起重机的质量安全等方面提出解决起重安全问题的对策,致力于解决各方面的危险因素,为起重作业的顺利进行提供安全的环境。

1.绪论1.1引言起重机械是现代文明的象征,它在工矿企业、房地产、道路桥梁等工业生产和基础设施建设中应用十分广泛,同时也是一种危险性极高的设备。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型起重机械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不可缺少的设备。

其广泛应用于建筑施工、工农业生产、民用设施、港口搬运等多个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起重机械自身的构造特点,加上一些人为的操作因素,导致起重机械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有效地预防这些潜在危险、最大限度地确保起重机械安全运行、实现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目前要进行的一项重要任务。

本文主要已分析近五年的几起起重事故案例为出发点,剖析了引起起重事故的原因,逐一对其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希望可以通过本文提起相关人员对起重安全的重视,对起重安全做出一定的贡献,进而减少起重事故的发生。

1.2起重事故的概念起重事故是指在进行各种起重作业中发生的重物坠落、夹挤、物体打击、起重机倾翻、触电等事故。

工程施工中的伤害类别

工程施工中的伤害类别

工程施工中的伤害类别机械伤害是工程施工中最常见的伤害类型之一。

它可能来自于机械设备的不当操作,工作人员没有穿戴好相应的防护装备,或者机械设备没有受到维护保养等原因。

机械伤害的严重程度取决于受伤部位和机械设备的吨位大小。

例如,如果手指被机械设备夹住,可能只是些微的切伤,但如果整只手臂或者腿部被裁割,那么可能会造成长时间的休克甚至死亡。

因此,对于机械伤害的预防十分重要。

例如,对于机械设备的安全操作培训,定期的维护保养,穿戴防护装备等都是必不可少的。

电气伤害是施工现场的另一种常见伤害类型。

电气伤害可能来自于不合格的电气设备或者人为疏忽。

电气伤害的严重程度取决于电流大小、持续时间和路径。

如果电气伤害发生于心脏、大脑或者其他重要器官,那么可能导致死亡。

因此,对于施工现场的电气安全十分重要。

在施工现场,人们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电气安全规定、穿戴好绝缘手套、鞋子、使用绝缘工具等防护措施。

化学伤害是另一种施工现场常见的伤害类型。

它可能来自于施工现场使用的各种化学物品,如清洁剂、溶剂、酸碱等等。

化学伤害可能会对工人的皮肤、呼吸道、消化道等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

例如,有些化学物品可能会导致皮肤灼伤、呼吸困难、呕吐等症状。

因此,对于施工现场的化学安全也是非常重要的。

在施工现场,人们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化学品使用规定、穿戴好化学品防护服、呼吸面具等防护措施。

物体打击伤害是施工现场伤害的另一大类型。

它可能来自于施工现场复杂的环境、各种材料和设备。

物体打击伤害的严重程度取决于物体的质量、速度和受伤部位。

例如,如果头部被重物体打击,可能导致颅骨骨折、颅内出血等严重后果。

因此,在施工现场,人们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穿戴好安全头盔、警戒标识等防护措施。

坠落伤害是施工现场伤害的另一大类型。

它可能来自于工人高空工作时疏忽大意,摔倒、滑倒等原因。

坠落伤害的严重程度取决于坠落的高度、着地的硬度等因素。

例如,如果从高空坠落,可能导致骨折、内脏损伤、颅内出血等严重后果。

张扣扣案件法律依据(3篇)

张扣扣案件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2月17日,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件,犯罪嫌疑人张扣扣持刀将被害人张某刺死。

案发后,张扣扣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审理,法院认为张扣扣故意杀人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案件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规定了我国刑事犯罪的基本原则和刑罚种类。

本案中,张扣扣故意杀人行为违反了刑法的相关规定,具体依据如下:(1)故意杀人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张扣扣持刀将被害人张某刺死,其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2)故意杀人罪的从重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三)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的;……”本案中,张扣扣持刀将被害人张某刺死,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从重处罚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本案中,张扣扣故意杀人案件的法律依据如下:(1)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张扣扣故意杀人案件发生在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应由山阳县人民法院管辖。

(2)证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证据必须充分,证据不足的,不得认定被告人有罪。

”本案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侦查、起诉过程中,依法收集了相关证据,包括现场勘验、尸检报告、证人证言等,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张扣扣故意杀人罪的成立。

(3)辩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律师等辩护人进行辩护。

素媛案件法律分析(3篇)

素媛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素媛案件,是指2016年2月8日,韩国首尔江南区发生的一起震惊韩国社会的儿童性侵案件。

被告人赵斗淳以帮助素媛(化名)过马路为由,将其骗至偏僻处实施性侵。

案发后,素媛的母亲发现女儿异常,报警处理。

赵斗淳最终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二、案件性质及法律依据(一)案件性质素媛案件是一起典型的儿童性侵案件,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禁止拐卖、绑架、虐待、遗弃、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三、案件分析(一)犯罪手段1. 诱骗:赵斗淳以帮助素媛过马路为由,将其骗至偏僻处实施性侵。

这一手段属于典型的诱骗手法,利用未成年人缺乏辨别能力的特点,使其陷入危险境地。

2. 暴力威胁:在实施性侵过程中,赵斗淳可能使用了暴力或威胁手段,使素媛不敢反抗。

(二)犯罪动机1. 贪欲:赵斗淳可能出于对性的需求,企图满足自己的欲望。

2. 偏执心理:赵斗淳可能存在偏执心理,将素媛视为发泄对象。

(三)犯罪后果1. 对素媛的身心伤害:赵斗淳的行为对素媛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伤害,使她在心理和生理上承受巨大痛苦。

2. 对家庭的影响:素媛的母亲在发现女儿异常后,承受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家庭生活受到影响。

3. 社会影响:素媛案件引发了社会对儿童性侵问题的关注,提高了人们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识。

四、法律建议(一)加强对儿童性侵犯罪的打击力度1. 提高对儿童性侵犯罪的刑罚,严厉打击犯罪分子。

2. 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审查,防止漏网之鱼。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1. 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加大对未成年人性侵犯罪的惩处力度。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

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一、概述〔一〕概念与特征1.概念犯罪构成客体要件,是指刑法所保护规定的行为人的行为以及其他外部事实。

2.特征〔1〕具有法定性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3〕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4〕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核心因素〔二〕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素1、危害行为〔基本要素〕2、危害结果〔选择要素〕3、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选择要素〕注意:因果关系〔非构成要素〕〔三〕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1、区分罪与非罪2、区分此罪与彼罪3、有助于区分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的界限4、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的主观要素5、正确量刑二、危害行为〔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1、含义指在人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2、特征〔1〕危害行为在客观上是人的身体动静;〔2〕危害行为在主观上是基于行为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的身体动静;〔3〕危害行为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动静。

3、不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1〕欠缺有意性和有意识的行为a、人体反射动作;b、睡梦中或精神错乱下的举动;c、身体受到暴力强制情况下的行为。

思考:假设行为人仅是精神上受到强制而实施了某种行为,是否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2〕欠缺有害性的行为〔3〕欠缺刑事违法性行为思考:言论能否构成犯罪?4.言论能否构成犯罪的问题言论能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在于言论是否发表以及发表能否影响外界并产生影响。

〔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1、作为〔1〕作为的概念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禁止实施的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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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五年伤害发生的种类
伤害种类:
根据疾病和死亡原因对其进行分类,具体包括运输伤害;跌倒;无生命机械力伤害;有生命机械力伤害;淹溺;窒息;电流、辐射和气温、气压伤害;烟火、火、火焰;接触热和烫物质;接触有毒动、植物;自然力量伤害;中毒;过劳、旅行和贫困;故意自害;加害;意图不确定事件;依法处置和作战行动;医疗和手术的并发症;外因的后遗症导致的疾病和死亡;与分类于他处的疾病和死亡有关的补充因素等。

按受伤场所对其分类,包括家庭和工作场所伤害、劳动场所伤害、公共场所伤害、旅游伤害和道路伤害等。

按人群对其分类,包括青少年或幼儿伤害、老人伤害、妇女伤害、残疾人士伤害和职业人群伤害等。

按伤害主体对其分类,包括自伤(故意或非故意)和他伤(蓄意或误伤)。

目前国际上在伤害的定义和分类中只包括能量的转移所造成的各类躯体的损伤,至于由于能量、灾害、社会和个人行为等原因所造成的心理或精神的伤害也包括在伤害研究的范畴之中。

我国近五年的伤害类型与原因:以跌伤、碰撞伤、刀割伤、交通伤和烧烫伤为常见;伤害的主要原因是玩耍、运动、骑自行车和走路不留心;80%为自伤,他伤中多为误伤,少为打斗所致。

我国5位致死性伤害依次为:交通事故、自杀、意外跌落、溺水和意外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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