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少数民族新农村法治建设中存在问题对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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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法治文化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建议

乡村法治文化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建议
(二)乡村法治制度有繁琐机械的缺陷存在
制度对乡村法治建设有着决定性的影响。但是,通过实际分析发现,现在我国很多农村所实行的法治制度有着流于表面的情况存在,非常繁琐、复杂,不仅记忆难度相对较大,操作难度也相对较少,导致很多乡村干部白白浪费了非常多的时间精力,而且阅读起来也比较抽象,导致人民群众难以完成充分理解相关制度,造成了制度落实流于表面。由此可见,现在我国乡村法治制度还有系统性、可操作性匮乏问题存在,执行力也相对较低,)乡村干部自身法治观念片面
法治对乡村治理与现代化建设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但是,在现实生活当中,很多乡村干部自身在法治方面的认识与理解都比较片面,觉得法治建设工作非常“高大上”,绝大只有宪法才是法律,其余由省、市、县、乡所制定的规章制度都不属于“法”,甚至有无视“小法”的情况存在。同时,在其余很多乡村干部眼中,由于自身并没有处罚权、审批权以及执法权等权利存在,所以他们都觉得依法治国与己无关,这些都是行政司法部门的职责,缺乏正确的依法办事观念,所作出的很多决策都不符合法律要求。除此之外,还有部分乡村干部认为法治建设和农村经济发展并没有比较大的联系,也不符合自身所处地区的实际情况,这也对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以及法治化建设目标实现都产生了比较大的阻碍。
参考文献:
[1]陈真亮.农村文化礼堂建设的法治文化补强及文化法治构建——基于浙江省杭州市的实证分析[J].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21(06):624-632.
[2]高尔旆.乡村治理背景下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研究[J].许昌学院学报,2019,38(04):128-133.
[3]胡建国,杨国豪.乡村法治建设的困境及路径选择[J].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22(03):82-89.
(三)乡村干部群众法治意识淡薄

农业农村法治建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农业农村法治建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农业农村法治建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农业农村法治建设这事,说起来大伙儿都能点头,毕竟咱们农村的老百姓最是憧憬安稳的生活,大家都想过上好日子,地里的庄稼能结实,家里的鸡鸭能成群,最怕的就是那种无理取闹、坑蒙拐骗的事发生。

但现实呢,事情往往没有想得那么简单。

要知道,法治建设这东西,不是纸上谈兵那么容易,光喊几句口号就能解决问题。

毕竟,农村那种千百年来的风土人情,想靠一两部法律文件就彻底改变,谈何容易!想想看,农村的很多老百姓,天天忙着种地、养家,能静下心来读懂一份法律文件吗?即使知道有法律保护自己,咱们大部分人还是更信任邻里之间的口碑和“人情世故”。

说实话,很多村民连“法治”两个字都没搞明白,更别说是落实到实际生活中了。

再说了,乡亲们的观念有时候还真不容易改变。

你说一个老百姓,一辈子干农活,突然要他遵循一套复杂的法律制度,他能理解吗?或者说他会主动去遵守吗?说白了,不少人心里还是觉得“这事儿,大家凑合着过呗”。

法治建设的目标是好的,谁不想把农村建设得更有秩序、更和谐呢?但问题在于,咱们的法治体系有时候就是跟不上农村的实际情况。

拿土地纠纷来说,谁家没几亩地?那土地权属的法律规定一不小心就能闹出大乱子。

邻里之间、家族之间,因为一块地、一道沟的事儿,闹个不可开交,法治来了没什么效果,老百姓还是喜欢找人“调解”一番。

相关部门部门出来,觉得自己是“法官”,结果不仅没解决问题,反而让村里的人越来越不信任法律了。

很多时候,乡亲们还是偏向于“老规矩”,这就是个问题。

再说,现在农村的法律意识普遍较低。

你让一个常年以地为生的农民了解宪法、民法典,这难度简直堪比登天。

并且,由于很多农村法律服务资源缺乏,大家想维权的时候,常常没有地方去问,也没有人能给出明确的答案。

这样一来,问题越来越复杂,农民们的法律意识也就自然停滞不前。

甚至有些人还觉得“有问题找上级”就行了,根本不去理解自己该怎么用法律来解决问题。

等到真正发生纠纷了,才知道事情不是那么简单,法律可不是万能的。

民族地区法治建设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其应对策略分析

民族地区法治建设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其应对策略分析

民族地区法治建设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其应对策略分析摘要: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直接关系到民族地区公民权利义务的保障,研究民族地区法治建设问题,对于保障民族地区公民的权利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以民族地区法治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为研究对象,对民族地区法治建设中面临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促进民族地区法治建设的建议措施,以期能为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提供可供参考的建议。

研究表明,民族地区法治建设中主要面临习惯法与国家法存在一定的冲突、民族地区法律执行通道不够畅通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加速民族地区习惯法向国家法的变迁以及采取措施改善民族地区法律执行情况等方式进行应对。

关键词:法治建设变迁习惯法执法民族地区一、引言民族地区作为我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不仅关系到民族地区公民的权益保障问题,也关系到民族地区的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发展问题,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民族地区长期以来经济得不到较好的发展,民族地区人民生活水平与经济发达地区相比差距依然较大,与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也存在一定的关系。

在此背景下,研究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问题,不仅有利于保障民族地区公民的基本权益,维护民族地区的公平公正,对于民族地区社会的和谐稳定以及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民族地区法治建设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在民族地区法治建设的过程中,除了面临着与非民族地区法治建设相类似的问题之外,由于民族地区的特殊性,还面临着一些比较特殊的问题。

比如民族地区地广人稀的特点以及习惯法在民族地区较为深厚的影响力,以及民族地区存在的人员流动较低以及信息沟通成本较高的客观困难,这些客观困难的存在给民族地区法治建设都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具体而言,民族地区法治建设中主要面临着习惯法与国家法存在一定的冲突、民族地区法律执行通道不够畅通等问题。

(一)习惯法与国家法存在一定的冲突民族地区习惯法作为民族地区居民长期生活过程中形成的约定俗成的行为规范,对于规范民族地区居民的行为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囿于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影响,民族地区的习惯法虽然在规范民族地区公民的生活和工作以及人与人的交往、纠纷的解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依然存在部分习惯法与公平、正义的现代法治理念相违背的情况,甚至还存在部分习惯法约定与国家法存在冲突的情况。

论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论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论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论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目前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农村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1、认识不够到位,缺乏法制观念首先是各级党委、政府的认识不够。

由于我国有着长期的封建统治的历史,人治作为一种执政方法,早就在很多人的观念里根深蒂固。

我们的干部中也有很大一部分,只关注行政命令,对法制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甚至有“经济要上,法律要让”的说法。

所以在对农民集体土地的征用,发放行政许可等方面,都存在抛弃法律,自行其是的现象。

其次是干部群众缺乏法制观念。

有些农村基层干部不懂法、不学法,轻视农村法治;有些农村基层干部法律意识谈薄,不依法办事。

甚至以权违法;有的农村干部仍搞以权代法、以权压法、执法犯法、徇私枉法;广大农民文化程度低和素质普遍不高,文盲半文盲还很多,而法律顾问知识素质就更低,法盲的数量远远超过文盲的数量;广大农民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借助家族、村社和家庭的力量解决,而不相信法律。

2、立法严重滞后,影响新农村建设农业立法方面问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立法有了很大进展,已制定和颁布了20多部农业法律、50多部农业行政法规、400多部部门规章(农业部制定)、地方人大和政府还制定了一大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初步形成了以农业法为核心的农业法律体系框架。

为农村建设提供了法律支持。

但是,农业立法方面问题仍然存在很多:比如农业立法滞后;农业立法薄弱;农业立法质量不高、层次低,《农业法》配套法律法规跟不上。

导致了农村法律不能很好地为农村建设服务。

也造成了各级政府在制定农村政策的时候没有明确的标准,各行其是。

3、执法队伍不健全,执法情况混乱由于各地法制建设情况各不相同,目前在执法方面或多或少的存在着一些问题:农村行政执法机构不健全,性质不明确;农村行政执法主体不规范、混杂、力量分散、权威不高;农村行政执法主体人员少,且经费严重不足;农村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水平低,农村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观念不强,习惯于“人治”代替“法治”;现行法律规范对农村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存在明显缺陷,造成农村行政执法不一;农村行政执法依据不全,权力交叉,很不完善:农村行政执法行为不规范,不能严格依法办事;农村行政执法工作受政策干扰明显,使农村行政执法步履维艰。

少数民族新农村建设的难点及对策

少数民族新农村建设的难点及对策
艰 巨。
点 问题 才能有 效解 决。 政府要 充分 利用 广播 电视 、科技 文化 “ 三下
乡”等形 式 向农 民宣 传新 思 想、新 观念 、新风 尚 。在经 费、人 员上 少数 民族地 区经济 发展 与 其他 非少数 民族 地 区相 比较 而言 ,不 提供 支持 ,帮助 农 民建 立村级农 民学校 、图 书室 、宣传栏 和文化 广 论 在发 展总量 ,还 是在 发展 速度 方面都 还是 显得 比较 滞后 ,这 无疑 场 ,帮 助 农 民绿 化 、净化 、美 化人 居 环境 等 ,提 高农 民 的综 合 素 给 少数 民族地 区社 会主 义新 农村 建设诸 如 基础设 施建 设和 公共 财政 质。 投 入等方 面都会 带来 困难 。 三 、结 语 4思想观 念落 后 。存 在一 定 的僵化 和迷信 . 在 新的 历史 发展阶 段 ,少数 民族地 区既面 临着难得 的历 史发展 少数 民族地 区受 旧 的社会 形态 、文 化传统 的影 响 , “ 、靠 、 等 机遇 ,又面 临着严 峻 的挑战 。全 面建设 小康社 会 、构建社 会 主义和 要 ”的思想 还相 当普遍 。以致 国家 向这些 地 区输送 的科技 人 才和 资 谐社 会 为少数 民族 地 区的发展 指 明 了方 向 ,社 会主 义新农 村建 设为
区 域 经 i 斋
少数 民族新农村建设 的难 点及对策
一 吴卫平 香格 里拉县虎跳峡镇党校
[ 要 ] 本文 首先 简要 介 绍 了当前 少数 民族 新农村 建设 的难 点 ,在 此基础 上 ,提 出了针对 这些难 点的 少数 民族新农村 建设 的对策 。 摘
【 关键 词 】 少数 民族 新 农村 建设 难 点 对 策
作 的民族 教师 队伍 ;要在 现有 教 师队伍 中实行 上 岗培 训和择 优淘 汰

当代农村法治建设问题与对策

当代农村法治建设问题与对策

当代农村法治建设问题与对策随着中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农村法治建设已经成为当前的热点问题之一。

尽管在近年来已经取得一定成绩,但农村法治建设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当代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出发,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推动农村法治建设迈上一个更高的台阶。

一、存在的问题1. 农村法制观念滞后农村地区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普遍存在法制观念滞后的情况。

许多农民对法律法规的认识比较模糊,对自己的合法权益缺乏保护意识,容易受到各种侵害。

2. 地方政府执法不严一些地方政府对农村地区的执法力度不够,导致一些非法行为屡禁不止。

地方官员往往因为地方利益、亲情、利益关系等原因放任甚至包庇一些违法犯罪行为。

3. 法律服务供给不足农村地区的法律服务体系薄弱,法律援助、法律意识教育和司法公正等问题亟待解决。

农村地区缺少专业的法律服务人员和法律援助机构,导致农民难以获得合法权益的保障。

4. 农村土地纠纷频发农村土地是农民的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但由于农村土地资源的有限和农村土地流转等问题,导致农村土地纠纷频发。

这些纠纷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对策建议1.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政府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如广播电视、网络、宣传栏等方式,向农民普及基本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引导农民自觉依法行事、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2. 建立健全农村法治体系地方政府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农村法治体系,加强对农村法律问题的立法和监督。

加大对农村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3. 完善农村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对农村法律服务的供给,建立健全农村法律援助体系,培养更多的法律服务人员和志愿者,为农民提供更便捷的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服务,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4. 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的监管和规范,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少数民族新农村建设的难点及对策

少数民族新农村建设的难点及对策

少数民族新农村建设的难点及对策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了当前少数民族新农村建设的难点,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针对这些难点的少数民族新农村建设的对策。

[ 关键词] 少数民族新农村建设难点对策一、当前少数民族新农村建设的难点1.地理环境较不利于新农村建设我国少数民族人口大多分布在自然条件极差的高寒山区、深山区、石山区,交通不便,地理地形复杂,空间区位条件特殊,土地贫瘠,气候条件恶劣,并且很多在西部边疆地区,交通不便,信息闭塞,生态环境恶劣,干旱、水灾、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频繁。

这些给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带来了诸多不利因素和条件。

以云南为例,云南94%的土地面积是山区,其中汉族主要居住在城镇和坝子地区,而少数民族几乎全部居住于云南各地的山区、半山区和边境地区。

像云南苗族、僳族等主要居住于高寒山区,其交通极为不便,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其基础设施建设难度无疑比别的平坝地区要大得多。

2.教育与人力资源基础薄弱具有特殊性少数民族地区教育不论在基础设施建设、办学条件,还是在师资力量等方面,都无法与非少数民族地区相提并论。

从200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来看,我国除了朝鲜族、蒙古族、白族、纳西族、回族等几个少数民族人口受教育年限和汉族相比差不多之外,其他各少数民族人口受教育年限和程度都要低得多。

从专业技术人员就可见一斑,目前,西部地区每万名劳动者中拥有中专及其以上学历和初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人员仅92人,远远落后于东部地区;专业技术人才总量也仅占全国总量的20.4%,其中高中级专业技术人才严重短缺,西部省区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仅占全国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9.79%。

所以,少數民族地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教育发展和人力资源开发方面比其他地方任务更艰巨。

3.经济发展与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与其他非少数民族地区相比较而言,不论在发展总量,还是在发展速度方面都还是显得比较滞后,这无疑给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诸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财政投入等方面都会带来困难。

浅谈新农村建设中的法治发展问题及解决方法

浅谈新农村建设中的法治发展问题及解决方法

浅谈新农村建设中的法治发展问题及解决方法2005年12月31日,党中央、国务院通过了《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伟大课题,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实质是农村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全面进步,以推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进程。

新农村建设的关键在于生产力的发展,而农村的法治建设及完善则是农村经济进一步快速增长的重要保障。

在此,我想就农村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法做简单分析。

一.当今农村法治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1.经济发展与司法服务体制不能相对应。

随着改革开放以及新农村建设理念的提出和施行,国家为农村的经济结构变革和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保障,加上大量的资金投入和技术支持,农村的生产结构得到了逐步完善。

从最初的单一作物生产到以家庭为单位的经济小作坊再到小中企业在农村的迅速崛起;从最初的以温饱为目标到现今的步入初级小康社会,农村的经济已得到快速发展。

而与此同时,正由于农村生产方式的日益丰富和农民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出现在基层法院中的涉及农村的纠纷也由传统简单的婆媳关系矛盾、邻里争吵等向着更加丰富化的方向发展。

如:由于消费水平的提高,农民购买代步工具的能力增强,则交通肇事赔偿方面的问题也会随之增多;农民的收入增加,加盖楼房时可能出现关于包工、装修方面的经济纠纷等等。

这些纠纷的出现意味着农民向司法制度的建设和司法服务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然而,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治国基本方略的施行和推进,国家增高了司法考试的门槛,使得具有执业资格的法官和律师的人数逐渐减少。

加上律师、法官等具备专业知识的人才大部分流向东部的发达城市和地区,这就导致了农村,特别是西部农村缺乏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基层法院以及法律服务部也就得不到很好的建设,从而使得农村的法治建设固步不前。

如若农村的司法制度不能进一步跟上经济发展的脚步,其将成为制约农村奔向高级小康社会的最严重的障碍,从而形成一个恶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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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少数民族新农村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涉及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各个方面,是一项长期而又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

随着新农村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少数民族地区法治建设也日益得到重视和加强。

但是少数民族法治建设相对滞后的现状已越来越不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严重制约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和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新农村法治建设;少数民族;对策;民族习惯法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7-0086-02自2006年云南全面启动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至今。

通过10多年的努力,保山市少数民族新农村建设成效显著: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如人口较少民族聚居村农民人均纯收入由2005年的1100元增加到2010年的2225元;基础设施明显改善。

但少数民族法治建设相对滞后的现状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严重制约着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和目标的实现。

一、保山市少数民族的分布和社会发展特点保山市是一个汉族和彝族、白族、傣族、回族、苗族、傈僳族等36种少数民族杂散居住的多民族边疆地区。

2010年底,全市少数民族人口26、2万人,占总人口的10.37%。

保山市少数民族的分布和社会发展主要有以下特点:(一)呈“大杂居、小聚居”状况分布。

保山市有3个10万人以下的人口较少民族,即布朗族、阿昌族、德昂族,总人口15813人,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6.04%。

主要分布在五县区的木老元、摆榔等8个乡镇的18个村委会,还有25200多人零星分布在更嘎、蒲川等9个乡镇的11个村。

其中:布朗族10396人,主要分布在施甸县木老元布朗族彝族乡的木老元村、哈寨村和龙潭村,摆榔彝族布朗族乡的大中村,酒房乡垭口村,姚关乡陡坡村,昌宁县卡斯镇卡斯村和新谷村:阿昌族有4185人,主要分布在腾冲县新华乡的梅子坪村、新山村、中心村和龙陵县龙山镇的芒麦村:德昂族有1232人,主要分布在隆阳区潞江镇的芒颜村和石梯村。

(二)少数民族居住的自然环境恶劣。

少数民族大多数分布在交通不便、环境艰苦的边远高寒山区。

如保山市隆阳区的潞江、芒宽两镇的少数民族主要分布在怒江流域的亚热带低热河谷地带。

少数民族聚居地大多交通闭塞。

特别是彝、白、苗、傈僳等民族大部分分布在边远贫困山区,交通不便,信息闭塞,与外界沟通联系较少,处于半封闭的状态。

(三)社会发育程度较低,人口综合素质相对较差。

由于经济发展滞后,导致少数民族地区的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

(四)产业结构单一,贫困人口比重大。

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主要的经济来源依靠农业,第一、第二产业发展滞后,而农业又以种植业和粗放的养殖业为主,科技含量低,加工滞后,商品优势不明显,经济效益不高。

例如施甸摆榔彝族布朗族乡,总人口7303人,少数民族人口5103人,占总人口的70%,在少数民族人口中彝族2778人,占总人口的32%,布朗族2307人,占总人口的32%,其它民族24人。

全乡耕地总面积7765亩,以粮、烟、蔗、果、畜为主导产业。

2010年末,乡级财政收入208万元,人均纯收入2356元。

二、保山市少数民族地区新农村法治建设存在问题少数民族地区的新农村经济建设仍然十分落后,这导致了少数民族法治建设也相对滞后,主要表现为以下问题。

(一)重经济建设轻法治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是物质、精神、政治和生态文明等方面的相辅相成、有机统一。

但是,在新农村建设的实践中,有的地方存在着只重视“村容整洁”:新道路、新房子;而对“乡风文明”:新观念、新秩序等制度精神建设重视不足,导致新农村建设中的法制建设流于形式。

(二)少数民族权利保障法律制度不完善1984年颁布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由基本民族政策转化为基本民族法律。

因其主要适用于民族自治地方,并且保障自治权行使的配套法律法规也不是很完善,从而导致杂散居少数民族的自治权缺乏保障和难以全面落实。

(三)缺乏民族习惯法和国家法关系的调适机制当前,在许多少数民族地区,主要通过国家法与民族习惯法来进行社会治理,因此,如何调节处理好民族习惯法和国家法关系是一个必须要解决而又没有解决好的问题。

三、解决保山市的民族地区新农村法治建设问题的对策措施(一)统筹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做到“四位一体”协调建设1、进一步细化少数民族的法律、行政法保山市的少数民族以“大杂居、小聚居”为特点,大多属于杂散居少数民族。

从国家民族立法层面上看,我国有关杂散居少数民族的立法工作相对滞后。

首先,完善国家的民族立法。

90年代制定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和《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早就不能适应当前少数民族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应尽快修订上述两个条例。

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应尽快制定保障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的法律,将杂散居少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方面的权利纳入保障中。

同时,分别专门制定“民族乡法”和“城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对杂散居少数民族的相关事务进行全面规定,对地方立法提供依据。

其次云南省、市各级人大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将杂散居少数民族的法律、行政法规进一步细化,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细则。

散居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就贯彻实施《民族乡工作条例》及本地《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拿出具体的意见或方案,形成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有关部门具体实施,这些规范性文件,是民族法规的重要补充,是民族法制建设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和内容。

2、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监督力度保山市和区、县人大常委会要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采取视察、检查、听汇报等多种形式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并认真做好个案监督,对严重违反民族法规的要“紧抓不放,一督到底”。

将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充分结合起来,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效果。

在依法监督上做好文章,推动民族法律法规在本地区的贯彻实施。

3、加强和落实民族法制宣传,增强民族法制意识根据以往民族法普及和宣传教育的经验和教训,应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少数民族杂散居地区青少年的民族法普及工作。

领导干部是执行民族法最重要的载体,他们对民族法的认识和了解程度,直接关系到民族法的执行效果。

少数民族散居化是我国人口流动的趋势,加强杂散居地区民族法普及宣传教育势在必行。

在青少年中进行民族法普及宣传教育是民族法宣传教育的基础性工程,从少年抓起,培养其民族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对民族法制建设必将产生深远影响。

4、积极完善司法工作机制一方面,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便利少数民族公民进行诉讼。

少数民族地区的司法资源严重不足。

最主要的是少数民族地区的诉讼网点少,司法人员配备不足。

特别是案件持续上升的情况下,诉讼网点不足的问题日趋凸显,造成了群众诉讼难的问题。

因此要根据发展变化了的法治形势,重新合理规划和布局人民法庭和司法所,方便群众,尤其是边远地区的少数民族群众就地、就近诉讼,同时提高诉讼和调解纠纷的及时性,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另一方面,加大法律援助力度。

少数民族群众因自然条件的限制,社会进化程度低,经济和文化发展落后,公民的文化素质较低,诉讼意识差、参与诉讼的能力较低,突出存在打不起官司和不会打官司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应向他们提供全面、优质、有效的法律援助,要为那些符合法定条件的少数民族刑事被告人指定辩护人;要为自行诉讼有困难的其他当事人提供所需要的法律服务。

特别是要为那些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的少数民族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

(二)完善农村权利诉求机制新农村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建立和完善农村权利诉求机制。

强化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切实保障群众合法诉求。

法院要依法妥善审理好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人身损害、征地拆迁、教育医疗、劳动争议、社会保障等涉及民生的各类案件,保障人民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继续加强诉讼风险提示、判前释明和判后答疑工作,为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提供帮助;对影响较大的离婚纠纷、赡养纠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等案件,就地审理,以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开展送法下乡活动,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和守法用法意识;进一步加大涉诉信访工作力度,以深厚的感情、极大的耐心、严谨的作风,努力解决当事人的合法合理诉求,从源头消除隐患、解决问题。

逐步实现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有效衔接,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矛盾纠纷,着力构建以基层调解组织为基础,法院指导、社会参与、多方联动的民事纠纷调解工作新格局。

(三)承认和尊重并利用好民族习惯法民族习惯法,是一种特定社会群体生活中的法或行动中的法,习惯法行为在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

例如昌宁柯街地区苗族村寨的“偷婚和反抢婚”习俗。

“偷婚”是指双方通过互相了解,准备结婚以前,双方都严守秘密,决定结婚时,如果女方估计自己的父母不同意,就不泄露风声,在夜晚跟随男方悄悄地一起到男方家里去,举行结婚仪式。

有的明知父母同意也采用这种方式,“反抢婚”是指采用偷婚的方式结婚后,如果女方父母不同意,就组织人到男方家将自己的姑娘抢回;在反抢婚问题上,虽然违反婚姻法。

但是,第一,虽然是抢回,但不一定使用暴力;第二,多数都是达不到法定结婚年龄,不受法律保护;第三,在昌宁法院,没听说过有为此事而起诉的。

女方父母基本上没有受到法律处罚的可能,实际上是民族习惯法真正起作用。

再如施甸布朗族形成的“有食共享”、“爱亦有度”、“寨规行方圆”等习俗规范,它们在处理村寨成员的纠纷以及一些违规行为时,习惯法往往能发挥很好的“法”的作用。

各少数民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逐渐形成了本民族的习惯法,以维护民族整体利益,维持本民族内部秩序,促进民族地区的安定和发展。

然而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既有一致也有冲突之处,对民族习惯法我们应在承认和尊重的基础上予以慎重对待和处理。

尊重并利用好民族习惯法,必须理性认识少数民族习惯法对维护当地社会秩序的积极作用,正确认识少数民族习惯法及其存在的价值问题,并在立法、司法、执法等各个环节都要处理好国家制定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关系。

在少数民族地区,国家法和民族习惯法相互补充才能充分维护社会的秩序,只依赖于任何一方都不可取。

如果国家对民族习惯法视而不见,政府走得太远,会形成专制,不会得到少数民族群众的衷心拥护。

如果仅由少数民族习惯法来调整,社会将缺少法律的统一性和稳定性,与国家整体利益冲突,最终也不利于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的发展。

因此,在对待国家法和民族习惯法的态度上,较为明智的做法是促进它们之间达成一种宽容、重叠和互动,而不应采取任何刚性的、用国家法去取代习惯法或用习惯法去取代国家法。

只有这样才能达致两者的共存共荣。

司法活动在法律之外,援引习惯,总是一件值得特别慎重对待的问题。

慎重对待包括多个方面,其中对习惯之“法的确信”,就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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