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科[2008]118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落实《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做好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试点工作,我部组织有关专家编制了《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在http://下载)。
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总结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
有关情况请及时告我部科学技术司。
附件: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六日附件: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试行)(二OO八年六月)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为主编单位,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本导则。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和吸收了发达国家建筑能效标识的成果和经验,以我国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为依据,结合我国建筑节能工作的现状和特点,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制定了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标识程序,居住建筑能效理论值,公共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方法,居住建筑能效实测值,公共建筑能效实测值,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报告和附录。
本导则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容的解释。
本导则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市区北三环东路30号,邮编:100013)本导则参编单位: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市建筑科学研究院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市建筑科学研究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目录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标识程序5.居住建筑能效理论值5.1 基础项5.2 规定项5.3 选择项6.公共建筑能效理论值6.1 基础项6.2 规定项6.3 选择项7.测评方法8.居住建筑能效实测值8.1 基础项8.2 规定项8.3 选择项9.公共建筑能效实测值9.1 基础项9.2 规定项9.3 选择项10.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报告附录A居住建筑能效测评汇总表附录B公共建筑能效测评汇总表附录C居住/公共建筑能效标识汇总表附录D居住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表附录E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表1.总则1.0.1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居住和公共建筑,缓解我国能源短缺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矛盾,推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定本导则。
河南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验收手册

河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手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0—0年八月、八前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957 号)、《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建城[2008]106 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 号),指导我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示范工程验收工作,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河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程验收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该手册适用于列入河南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和任务目标的改造项目,以及申请国家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和河南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专项资金等政府性资金补贴的改造项目的验收。
目录第一章验收程序 (1)第二章验收的主要依据 (4)第三章验收条件 (6)第四章验收内容 (7)一、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完成情况 (7)(一)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完成情况 (7)(二)供热计量改造工程完成情况 (9)二、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量评估 (10)(一)室内采暖系统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工作量 (10)(二)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工作量 (10)(三)热源及管网热平衡改造工作量 (11)三、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节能效果评估 (11)(一)能耗的确定 (12)(二)供热计量收费价格系数 (14)(三)气象修正系数 (14)(四)热环境修正系数 (14)四、供热计量收费实施情况 (15)五、改造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15)六、改造工程资料情况 (15)(一)项目申报、审批、立项 (15)(二)项目招投标 (15)(三)设计、审查 (15)(四)施工 (16)七、改造工程项目管理情况 (16)第五章国家既改奖励资金核算方法 (17)一、专项资金分配标准 (17)二、影响专项补助资金数额的因素 (18)三、案例分析 (19)(一)工程概况 (19)(二)计算分析 (20)附件 1: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检查记录 (23)附件 2: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意见表 (24)附件 3: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合格项目备案表 (27)第一章验收程序完成改造任务建设部、财政部组织复检、审核图1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验收工作流程图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按以下程序验收(图1):(一)项目实施单位完成改造任务后,组织自检,确定达到验收条件后,向项目所在地市级建设、财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验收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改造项目基本概况(包括工程位置、建筑面积、围护结构形式、采暖系统形式、改造前能耗情况、项目实施进度等);2、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及技术要点;3、改造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及工程建设质量情况;4、改造项目管理情况(包括工程管理、质量管理、资金管理等);5、供热计量收费实施情况;6、改造项目施工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及其意见;7、改造项目施工图图纸及有关附件;8、改造项目技术经济及节能效果分析(包括项目投入产出、节能效果、室内热舒适度改善等)。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647号――关于2010年度第一批民用建筑能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647号――关于2010年度第⼀批民⽤建筑能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647号――关于2010年度第⼀批民⽤建筑能效测评标识项⽬的公告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字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647号
【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期】2010.06.09
【实施⽇期】2010.06.09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XE030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647号)
关于2010年度第⼀批民⽤建筑能效测评标识项⽬的公告
根据《关于试⾏民⽤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的通知》(建科[2008]80号),我部组织开展了2010年度第⼀批民⽤建筑能效测评标识项⽬评选⼯作。
经过评审,核定了北京市海淀区马坊馨城住宅⼩区11号楼等25个项⽬民⽤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等级(理论值)。
现予以公布。
附件:2010年度第⼀批民⽤建筑能效测评标识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〇⼀〇年六⽉九⽇
附件:
2010年度第⼀批民⽤建筑能效测评标识项⽬。
DGTJ08-2078-2010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标准

本规范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 交 通 委 员 会 负 责 管 理、上 海 市 建 筑 科 学 研 究 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负 责 解 释 。
……………………………………………………… (23) AppendixA暋SummarizedTableofEnergyEfficiency
EvaluationforResidentialBuildings ……… (25) AppendixB暋SummarizedTableofEnergyEfficiency
民 用 建 筑 能 效 测 评 标 识 标 准
上
海
市
建
筑
建
材
业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市
暋
场 管
暋
理
总
站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标准
Standardforenergyefficiencyevaluation andlabelingofcivilbuildings DG/TJ08-2078-2010 J11788-2011
根据室内 CO2 浓度 检 测 值 增 加 或 减 少 新 风 量,使 CO2 浓 度 始终维持在卫生标准规定的限值内。
3
3暋基本规定
3灡0灡1暋 居 住 建 筑 和 公 共 建 筑 应 分 别 进 行 能 效 测 评 。 3灡0灡2暋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 分 为 建 筑 能 效 理 论 值 测 评 标 识 和 建筑能效实测值测评标识两个部分。 3灡0灡3暋民用建筑能效测评应采 用 经 建 筑 能 效 测 评 标 识 管 理 部 门 认可的建筑能耗计算分析软件。 3灡0灡4暋 民 用 建 筑 能 效 测 评 内 容 包 括 基 础 项 、规 定 项 与 选 择 项 。 3灡0灡5暋基础项测评使用的性能 参 数 以 施 工 过 程 中 进 场 复 验 报 告 为 主 ,辅 以 现 场 抽 查 的 检 测 数 据 。 3灡0灡6暋规定 项 和 选 择 项 测 评 使 用 的 性 能 参 数 应 以 现 场 抽 查 为 主 ,并 辅 以 施 工 过 程 中 的 施 工 设 计 审 查 文 件 和 检 测 报 告 。
上海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2012年)为加强本市建筑节能推进工作,规范本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行为,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建科[2008]8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是指通过检测和评估确定建筑物耗能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的活动。
建筑能效标识是指按照建筑能效测评的结果,对建筑能耗水平进行明示的活动。
二、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具体负责本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活动的日常管理。
三、下列民用建筑应当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以上的,下同);(二)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并申请各级财政支持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三)申请各级财政支持的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建筑;(四)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
本市鼓励其他民用建筑进行能效测评标识。
四、本市民用建筑实施能效标识,应当委托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认定的测评机构,按照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标准》(DG/TJ08-2078)进行能效测评并出具测评报告。
被列为上海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使用《上海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能效测评服务合同格式文本》,测评机构向建设单位提交的测评报告应当使用《上海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能效测评报告格式》五、能效测评的主要内容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对建筑物涉及建筑能效的内容进行资料审阅、现场验证、能效模拟计算和综合分析,评估建筑物的能效理论值。
六、申请能效测评标识的民用建筑,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已完成建筑物围护结构节能措施;(二)已完成建筑物内部相关用能设备安装并调试;(三)各类示范项目已完成所要求的各项规定。
七、建设单位应当向测评机构提供以下相关资料:(一)项目立项、审批等文件;(二)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备案证书;(三)相关施工图及施工图设计节能计算书;(四)与建筑节能相关的设备、材料和部品的产品合格证;(五)墙体保温材料及屋面保温材料的型式检验报告;(六)门窗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检测报告或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七)与项目围护结构相关的进场复验报告(包括墙体保温材料、屋面保温材料及建筑外门窗等);(八)外墙节能构造钻芯检验报告;(九)节能工程及隐蔽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记录和验收报告;(十)采暖通风空调系统运行调试报告或建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报告;(十一)新型节能措施应用情况报告。
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土建部分

34
施工质量验收要求
• 1、强制性条文 • 2、保温层厚度 • 3、粘结层强度 • 4、粘结面积比 • 5、后置锚固件的拉拔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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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墙体工程
4.2 主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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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温砂浆
• 1、保温砂浆的性能 • 2、禁止用于外墙外保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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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墙体工程
4.2 主控项目
• 型式检验报告的有效期一般由相应标准确定,相应标准未规定的 本规范规定不超过两年。
• 核查现场使用的系统和型式检验报告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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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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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项工程的划分
• 1、本标准的覆盖范围。 • 所有的围护结构节能子分部工程中系统较多,材料、工艺不尽相
同,不可能用一个标准去控制质量,并且各个外墙保温系统都有 相应的技术规程或应用规程,有相应的技术指标要求和不同的质 量要求,除外墙外保温系统外还有如建筑遮阳系统,就有若干个 不同的遮阳系统,也就是不同的遮阳分项工程,应根据不同的系 统,增加相应的分项工程。 • 2、室外工程的划分和验收要求
•
3、由专业承包单位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或专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应由
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授权的技术人员审批;有总包单位时,
应由总承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核准备案;
•Leabharlann 4、规模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专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应按单位工程施工
组织设计进行编制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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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的区别
• 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指以单位(子单位)工程为主 要对象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单位(子单位)工程 的施工过程起指导和制约作用。
• 施工方案是指以分部(分项)工程或专项工程为主 要对象编制的施工技术与组织方案,用以具体指导其 施工过程。
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竣工能效测评技术导则

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竣工能效测评技术导则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目次1 总则 (1)2 基本规定 (2)3 竣工能效测评方法 (3)3.1 设计文件的符合性测评 (3)3.2 进场材料和设备的符合性测评 (3)3.3 现场实体检验的符合性测评 (4)3.4 施工质量控制测评 (5)4 竣工能效测评报告 (8)本导则用词说明 (9)引用标准名录 (10)附录A 民用建筑项目竣工能效测评报告 (11)附录B 绿色建筑能效测评表﹒﹒﹒﹒﹒﹒﹒﹒﹒﹒﹒﹒﹒311 总则1.0.1 为规范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竣工能效测评,提高民用建筑节能验收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导则。
1.0.2 民用建筑项目竣工能效测评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民用建筑项目建筑节能实体工程与现行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和设计文件的符合性进行测评,并编制竣工能效测评文件的行为。
1.0.3 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项目总建筑面积10000㎡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和50000㎡及以上的居住建筑竣工能效测评适用本导则。
也适用于需要整体拆除围护结构进行改建,并达到上述规模要求的民用建筑项目。
1.0.4 民用建筑项目竣工能效测评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2 基本规定2.0.1 建设单位与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签订节能评估合同时,应约定竣工能效测评的相关内容和要求。
2.0.2竣工能效测评主要工作包括:1 建筑节能设计文件的符合性测评;2 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符合性测评;3 建筑节能工程现场实体检验的符合性测评;4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测评。
2.0.3 建设单位应向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提供下列文件:1 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初步设计等有关批准文件;2 经图审机构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建筑节能计算报告书;3 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文件和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意见书;4 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有关设计变更文件;5 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有关的工程质量控制资料;6 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要求,建立和实施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规范测评标识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针对民用建筑的能效测评标识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能效测评,是指对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计算、检测,并给出其所处水平的活动。
能效标识,是指依据能效测评结果,对建筑能耗相关信息向社会或产权所有人明示的活动。
第四条下列民用建筑应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一)新建(改建、扩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以上的);(二)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并申请财政支持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三)申请国家级或省级节能示范工程的建筑;(四)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
第五条其他居住建筑和一般公共建筑的能效测评标识活动可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活动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活动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委托专门机构对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活动进行日常管理。
第七条从事建筑能效测评活动的机构按国家和省两级设置。
具体办法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应在获得建设主管部门资格认定后,从事建筑能效测评活动,并对能效测评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国家、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其认定的建筑能效测评机构进行监督,并定期对其测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九条民用建筑能效测评分两个阶段进行:(一)建筑能效理论值。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根据工程设计、施工情况,提出该建筑的建筑能效理论值。
(二)建筑能效实测值。
建筑项目投入使用一定期限内,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委托有关建筑能效测评单位对该项目的采暖空调、照明、电气等能耗情况进行统计、监测,获得建筑能效的实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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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科[2008]118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落实《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做好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试点工作,我部组织有关专家编制了《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在http://下载)。
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总结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
有关情况请及时告我部科学技术司。
附件: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六日附件: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试行)(二OO八年六月)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为主编单位,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本导则。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和吸收了发达国家建筑能效标识的成果和经验,以我国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为依据,结合我国建筑节能工作的现状和特点,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制定了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标识程序,居住建筑能效理论值,公共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方法,居住建筑能效实测值,公共建筑能效实测值,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报告和附录。
本导则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导则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30号,邮编:100013)本导则参编单位:黑龙江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目录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标识程序5.居住建筑能效理论值5.1 基础项5.2 规定项5.3 选择项6.公共建筑能效理论值6.1 基础项6.2 规定项6.3 选择项7.测评方法8.居住建筑能效实测值8.1 基础项8.2 规定项8.3 选择项9.公共建筑能效实测值9.1 基础项9.2 规定项9.3 选择项10.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报告附录A居住建筑能效测评汇总表附录B公共建筑能效测评汇总表附录C居住/公共建筑能效标识汇总表附录D居住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表附录E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表1.总则1.0.1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居住和公共建筑,缓解我国能源短缺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矛盾,推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新建居住和公共建筑以及实施节能改造后的既有建筑能效测评标识。
实施节能改造前的既有建筑可参照执行。
1.0.3申请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建筑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4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建筑能效标识将反映建筑物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以信息标识的形式进行明示。
2.0.2建筑能效测评对反映建筑物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检测、计算,并给出其所处水平。
2.0.3建筑物用能系统与建筑物同步设计、同步安装的用能设备和设施。
居住建筑的用能设备主要是指采暖空调系统,公共建筑的用能设备主要是指采暖空调系统和照明两大类;设施一般是指与设备相配套的、为满足设备运行需要而设置的服务系统。
2.0.4水力平衡度采暖居住建筑物热力入口处循环水量(质量流量)的测量值与设计值之比。
3.基本规定3.0.1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分别进行测评。
3.0.2建筑物在建设工程中应选用质量合格并符合使用要求的材料和产品,严禁使用国家或地方管理部门禁止、限制和淘汰的材料和产品。
3.0.3民用建筑能效的测评标识分为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和建筑能效实测值标识两个阶段。
民用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在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之后进行,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有效期为1年。
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后,应对建筑实际能效进行为期不少于1年的现场连续实测,根据实测结果对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进行修正,给出建筑能效实测值标识结果,有效期为5年。
3.0.4民用建筑能效的测评标识应以单栋建筑为对象,且包括与该建筑相联的管网和冷热源设备。
在对相关文件资料、部品和构件性能检测报告审查以及现场抽查检验的基础上,结合建筑能耗计算分析及实测结果,综合进行测评。
3.0.5建筑能耗计算分析软件应由建筑能效标识管理部门指定。
3.0.6民用建筑能效的测评标识内容包括基础项、规定项与选择项。
1基础项:按照国家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和方法,计算或实测得到的建筑物单位面积采暖空调耗能量。
2规定项:除基础项外,按照国家现行建筑节能标准要求,围护结构及采暖空调系统必须满足的项目。
3选择项:对高于国家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用能系统和工艺技术加分的项目。
3.0.7民用建筑能效标识划分为五个等级。
3.0.8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阶段,当基础项达到节能50~65%且规定项均满足要求时,标识为一星;当基础项达到节能65~75%且规定项均满足要求时,标识为二星;当基础项达到节能75~85%以上且规定项均满足要求时,标识为三星;当基础项达到节能85%以上且规定项均满足要求时,标识为四星。
若选择项所加分数超过60分(满分100分)则再加一星。
3.0.9建筑能效实测值标识阶段,将基础项(实测能耗值及能效值)写入标识证书,但不改变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等级;规定项必须满足要求,否则取消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结果;根据选择项结果对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等级进行调整。
若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结果被取消,委托方须重新申请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
4.标识程序4.0.1申请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时,委托方应提供下列资料:1项目立项、审批等文件;2建筑施工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及审查意见;3全套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资料和一套完整的竣工图纸;4与建筑节能相关的设备、材料和部品的产品合格证;5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项目围护结构部品热工性能及产品节能性能检测报告或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证书和标签以及《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6节能工程及隐蔽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记录和验收报告;7采暖空调系统运行调试报告;8应用节能新技术的情况报告;9建筑能效理论值。
4.0.2建筑能效理论值的内容包括基础项、规定项和选择项的计算和测评报告,内容详见第5章和第6章。
测评应符合以下规定:1基础项测评应以竣工验收资料为依据,性能参数以施工过程中见证取样的检测报告为主,辅以现场抽查的检测数据。
2规定项和选择项测评应以现场抽查为主,并辅以施工过程中的验收报告和检测报告。
4.0.3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的申请材料核发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标识。
4.0.4对建筑实际能效进行为期不少于1年的现场连续实测后,委托方申请建筑能效实测值标识时,应提供下列资料:1采暖空调能耗计量报告;2与建筑节能相关的设备、材料和部品的运行记录;3应用节能新技术的运行情况报告;4建筑能效实测值。
4.0.5建筑能效实测值的内容包括基础项、规定项和选择项的运行实测检验报告,内容详见第8章和第9章。
4.0.6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筑能效实测值标识的申请材料核发建筑能效实测值测评标识。
5.居住建筑能效理论值5.1基础项5.1.1居住建筑应进行建筑物单位建筑面积采暖空调全年耗能量计算。
能耗计算应符合以下规定:1严寒寒冷地区应计算建筑物单位建筑面积采暖全年耗能量及建筑物耗热量指标;2夏热冬冷地区应计算建筑物单位建筑面积采暖空调全年耗能量;3夏热冬暖地区应计算建筑物单位建筑面积空调全年耗能量。
测评方法:软件评估、性能测试5.1.2建筑能耗计算所需数据应按下列方法取得:1建筑物构造尺寸按竣工图纸。
2建筑物外门、外窗的保温和气密性能应按施工进场见证取样检测报告为准。
3外墙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按施工进场见证取样检测报告为准,其厚度按现场抽查的厚度和施工验收时厚度的平均值。
现场抽查数量按照《建筑节能施工验收标准》进行。
当差异较大时,应现场抽样检测墙体传热系数。
4楼梯间隔墙和地面按施工验收报告。
5屋面材料的导热系数按施工进场见证取样检测报告,其厚度按施工验收时的平均厚度。
如有必要时可进行检测。
5.2规定项5.2.1外窗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能,严寒寒冷地区建筑的外窗气密性等级符合《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95第4.2.5条的规定,夏热冬冷地区符合《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第4.0.7条的规定,夏热冬暖地区符合《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第4.0.11条的规定。
测评方法:性能测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5.2.2严寒寒冷地区和夏热冬冷地区外墙与屋面的热桥部位(如空调板、腰线等)均应采取保温措施,以保证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在室内空气设计温、湿度条件下不低于露点温度。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性能测试5.2.3严寒寒冷地区和夏热冬冷地区门窗洞口之间的密封方法和材料应符合相应的节能设计要求。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5.2.4除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或者建筑所在地无法利用其他形式的能源外,严寒寒冷地区的住宅内,不应采用直接电热采暖。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5.2.5以地源热泵、水源热泵为空调机组冷热源时,应确保水资源不被破坏,不被污染,不被浪费。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5.2.6锅炉的设计效率不应低于表5.2.6中规定的数值。
表5.2.6锅炉的最低设计效率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5.2.7采用户式燃气炉作为热源时,应设置专用的进气及排烟通道,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燃气炉自身必须配置有完善且可靠的自动安全保护装置;2燃气热风供暖炉的额定热效率不低于80%;3燃气热水供暖炉的额定热效率不低于89%,部分负荷下的热效率不低于85%;4具有同时自动调节燃气量和燃烧空气量的功能,并配置有室温控制器;5配套供应的循环水泵的工况参数,与采暖系统的要求相匹配。
5.2.8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在额定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5.2.8的规定。
表5.2.8冷水(热泵)机组制冷性能系数测评方法:文件审查5.2.9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其能效比(EER)不应低于表5.2.9的规定。
表5.2.9单元式机组能效比测评方法:文件审查5.2.10集中采暖系统热水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EHR)值应符合下式要求:(5.2.10-1)(5.2.10-2)式中:N -- 水泵在设计工况点的轴功率,kW;Q -- 建筑供热负荷,kW;η -- 电机和传动部分的效率;采用直联方式时,η =0.85;采用联轴器连接方式时,η =0.83;Δt -- 设计供回水温度差,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