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书之担保合同先于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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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书范本范文3篇

担保书范本范文3篇

担保书范本范文3篇担保书范本范文 1_________有限公司:本保证人_________自愿为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下称债务人)完全履行其与贵司已订立的或/即将订立的所有合同(主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向你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特立本担保书,向你司保证下列各项:一、保证责任范围:保证债务人完全履行主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及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主合同而应向你司支付的货款本金、利息、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你司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二、保证责任期间:两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本保证为连带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独立的,本保证的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不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保证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担保书生效后,主合同的任何条款的更改或补充,包括同意债务人延期履行,不论是否征得保证人的书面或口头同意,保证人均继续根据本担保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保证人保证在债务人付清或由保证人代为付清本担保书项下的所有款项前,不向债务人追偿。

六、保证人同意,在接到你司通知将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他人时,本担保书继续有效,受让人享有与你司同等的权利,而无需办理任何手续。

七、本担保书受你司所在地法院管辖。

八、本担保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签字)签发时间:年月日附:保证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担保书范本范文 2担保人1姓名:与被担保人的关系: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电话:担保人2姓名:与被担保人的关系: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电话:被担保人:第三人:广东某某产业信息传播有限公司(简称某某产业)以上三方就被担保人在某某公司任职期间的行为,经充分协商,订立此担保书以示共同遵守:一、二、担保人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为被担保者的父母或直系亲担保人对被担保人的以下行为承担保证责任:属或有固定收入、财产的朋友;1、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损失;2、侵占公司财物;贪污、挪用公款,携带公司钱财匿逃;3、工作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畏罪潜逃的;4、离职时未按公司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担保合同范本通用15篇

担保合同范本通用15篇

担保合同范本通用15篇担保合同范本1甲方(债权人):____________乙方(债务人):____________丙方(担保人):____________本担保于 12月 29日由以上三方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

为了确保甲方与乙方于 12月 29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合同编号:NJ1229001,借款合同本金为人民币圆整)的全面履行,丙方应乙方的要求,自愿为乙方因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无法履行上述签定的主合同,导致乙方对甲方产生的债务,提供无限连带担保责任。

经三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担保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担保书。

一、担保内容1、本担保书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无法履行上述甲方、乙方于 12月 29日签订的主合同的约定,产生的甲方对乙方享有之债权。

2、丙方以其拥有的全部资产作为抵押担保,且丙方向甲方提供的担保的范围包括甲方为履行上述借款合同所支付全部款项,甲方追索逾期借款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违约金、借款利息、借款本金等。

3、丙方根据本担保以保证方式向甲方提供不可撤销无限连带担保责任。

4、本担保书约定的担保期限为二年,自本担保书订立之日起计算。

5、保证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6、本担保书自丙方盖章,甲方、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主合同无效或失效并不影响本担保书的效力,本担保书项下的担保延及丙方在主合同无效或失效后的法律责任。

7、丙方特别承诺:丙方在签署本担保书前,已经充分理解、明确认识到签署本担保书的法律后果,因此确认本担保书不因上述主合同无效而无效,即使主合同因某种原因无法履行或无效,均不影响本担保书的效力,不影响丙方对甲方的担保责任。

8、本担保书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照主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予以解决。

在诉讼期间,本担保书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担保承诺书和担保合同3篇

担保承诺书和担保合同3篇

担保承诺书和担保合同3篇篇1甲方(担保人):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债权人):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债务人):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愿意为丙方就本担保事项向乙方提供担保,并承诺承担相应责任,现根据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甲、乙、丙三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担保事项及范围甲方对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担保事项的具体金额及期限以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为准。

二、担保方式甲方提供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甲方对丙方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论丙方是否履行其还款义务,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三、担保期限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期限为自借款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______年。

若丙方在借款协议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担保期限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分别计算。

四、甲方的承诺与保证1. 甲方具有法律规定的担保资格,有权签署本协议并承担本协议项下的担保责任。

2. 甲方承诺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担保责任,确保乙方权益不受损害。

3. 甲方承诺在担保期间,不得有损害乙方权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转移资产、恶意逃避债务等。

4. 甲方承诺在担保期间,积极配合乙方实现债权,及时提供乙方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2. 乙方应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出借义务。

3. 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担保资料,并保证其安全、完整。

六、丙方的权利与义务1. 丙方应按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还款义务。

合同履行担保书范文

合同履行担保书范文

合同履行担保书范文合同履行担保书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旨在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确保合同能够按照约定顺利履行。

以下是为您提供的一份合同履行担保书范文,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担保书主体内容担保人:担保人姓名被担保人:被担保人姓名鉴于被担保人被担保人姓名与合同相对方姓名(以下简称“受益人”)签订了编号为合同编号的合同名称(以下简称“主合同”),为保障主合同的履行,担保人愿意为被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担保范围担保人的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被担保人应向受益人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价款、违约金、赔偿金、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三、担保期限本担保书的担保期限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如主合同变更或延长履行期限的,担保期限相应顺延。

四、担保责任在担保期限内,如被担保人未能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担保人应在收到受益人书面通知后的具体天数日内,无条件地向受益人支付被担保人应支付的全部款项。

担保人在此明确放弃要求受益人先向被担保人主张权利或先处置被担保人财产的权利。

五、声明与承诺担保人声明并承诺:1、担保人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权签署本担保书并承担担保责任。

2、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是自愿的,其提供担保的行为未受到任何胁迫、欺诈或其他非法手段的影响。

3、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良好,有足够的能力履行担保责任。

4、担保人将密切关注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如发现可能影响被担保人履行主合同义务的情况,将及时通知受益人。

六、违约责任若担保人违反本担保书的约定,未按时履行担保责任,应向受益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受益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七、争议解决本担保书引起的或与本担保书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仲裁机构名称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八、其他条款1、本担保书自担保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份数份,受益人、被担保人、担保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执行担保书范本

执行担保书范本

执行担保书范本兹有甲方(债权人):[甲方全称]乙方(债务人):[乙方全称]丙方(担保人):[丙方全称]鉴于乙方与甲方签订了编号为[合同编号]的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为确保乙方履行主合同项下的义务,丙方愿意为乙方提供执行担保。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达成如下担保书:一、担保范围丙方担保的范围为乙方在主合同项下应向甲方履行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款项、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等。

二、担保方式丙方同意按照以下第[选择]种方式提供担保:1. 保证担保:丙方对乙方履行主合同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 抵押担保:丙方以其拥有的[抵押物名称]作为抵押物,为乙方履行主合同义务提供担保。

3. 质押担保:丙方以其拥有的[质押物名称]作为质押物,为乙方履行主合同义务提供担保。

三、担保期限丙方提供的担保期限自本担保书签订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乙方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四、担保责任1. 如乙方未能按照主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的[具体天数]个工作日内履行担保责任。

2. 丙方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乙方追偿。

五、担保书的变更和解除1. 本担保书一经签订,未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2. 如主合同发生变更,丙方同意继续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内容提供担保。

六、争议解决因本担保书引起的或与本担保书有关的任何争议,三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1. 本担保书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担保书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甲方代表签字]乙方(签字/盖章):[乙方代表签字]丙方(签字/盖章):[丙方代表签字]签订日期:[签订日期][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

担保书之担保函与担保合同

担保书之担保函与担保合同

担保书之担保函与担保合同担保书之担保函与担保合同一、引言担保是指在某一债务出现违约等情况下,由第三方(担保方)承担债务人(借款人)的债务责任的一种制度安排。

担保书是担保方向债权人提供的书面保证,确保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违约时能够获得补偿或履行债务的方式。

担保函和担保合同是担保书的两种常见表现形式。

担保函一般是由单一的担保人向债权人发出的书面保证;担保合同则是在借款、贷款等债权债务安排中,债务人、债权人以及担保人之间达成的一种一致意见的书面协议。

二、担保函担保函作为一种简单的担保书形式,通常适用于个人或单一机构之间的担保安排。

担保函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要素:1. 担保人信息: 包括担保人的姓名(或机构名称)、通信地址、等。

2. 债务人信息: 包括债务人的姓名(或机构名称)、通信地址、等。

3. 债权人信息: 包括债权人的姓名(或机构名称)、通信地址、等。

4. 债务描述: 清楚地描述债务的性质、金额、期限等相关信息,确保债权人理解债务的情况。

5. 担保方式: 明确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方式,可以是金钱、资产、权益等形式。

6. 担保期限: 确定担保的期限,包括开始日期和结束日期。

7. 对债务违约的保证: 表达担保人愿意在债务人违约情况下承担相应责任的意愿。

8. 担保函签署: 包括担保人签名、日期等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担保函一般需要经过法律咨询或专业律师的审查,以确保担保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三、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在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之间达成的一种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规定了担保的具体形式和范围。

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要素:1. 合同当事人信息: 包括债权人的姓名(或机构名称)、债务人的姓名(或机构名称)、担保人的姓名(或机构名称)等。

2. 债务描述: 清楚地描述债务的性质、金额、期限等相关信息,确保合同各方理解债务的情况。

3. 担保方式: 明确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方式,可以是金钱、资产、权益等形式。

4. 担保范围: 确定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用等。

担保协议书

担保协议书

担保协议书关于担保协议书范文5篇担保协议书篇1(承包人):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月日签订了(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1.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3.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1.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

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年(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

四、代偿的安排1.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

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2. 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1.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 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任即解除。

4.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担保合同书通用版7篇

担保合同书通用版7篇

担保合同书通用版7篇篇1甲方(担保人):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债权人):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为确保债务履行和权益保护,本着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融资担保事宜达成如下合同:第一条合同目的及定义条款本合同旨在明确甲方作为担保人为乙方提供的担保事项,保障乙方权益,确保债务履行。

本合同中所涉及的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等。

第二条担保事项及范围条款甲方同意就乙方与借款人(以下简称“债务人”)之间的债务提供如下担保事项:_____________。

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第三条担保期限条款本合同的担保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止。

若债务提前履行完毕,则担保期限相应终止。

若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乙方同意继续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第四条担保方式条款甲方提供的担保方式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在保证期间内,如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担保义务。

第五条甲乙双方权利义务条款一、甲方的权利义务:(一)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二)对债务人的经营状况进行监督;(三) 其他约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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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先于主合同【篇一: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签订时间顺序】讨论: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签订时间顺序一、主要法律条文(以保证为例)《担保法》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二、观点观点一:主合同可以晚于一般保证合同。

该观点认为,只要担保合同担保的债权在今后能够唯一确定即可,因为这样担保的债权就确定了。

主债权与担保债权的主从关系,不应该理解为先后关系。

观点二:一般担保合同需在主合同成立之后(主合同履行义务时间可晚于担保合同)该观点认为,1.担保合同与主合同是主从关系,在担保合同成立时,主合同不存在,故担保的标的债权不存在,担保合同本身应该无效。

就算后来重新确定了主债权,同样不能让保证合同自然恢复担保效力。

2.《现代金融》2001年第10期《主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的抵押合同不具有担保效力》(作者系江苏金湖县人民法院法官)认为,最高额抵押或保证可以早于主合同成立。

但一般抵押或保证如果早于主合同,则对主合同担保的主债权在认定上存在一定的难度。

三、结论一般担保合同需在主合同成立之后签订方为有效。

一般担保合同在主合同前成立,法院判定抵押无效的可能性较大。

一般担保(晚于)或与主合同同时签订,但主合同贷款实际放款时间晚于担保合同,则一般对担保效力无影响。

四、主要参考文献《主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的抵押合同不具有担保效力》,载《现代金融》2001年第10期。

【篇二:主合同与担保合同】案情2010年1月1日,经苏某介绍并担保,由林某与吕某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

合同约定由林某发包给吕某耕种土地200亩(使用权),吕某于1月1日预付给林某承包费48000元。

合同由双方签字,苏某在合同中担保人处也签了字,合同签定当日吕某按约定预付给林某承包费48000元。

后因其他原因林某未将所发包耕种土地向吕某交付,经双方协商达成退还预付款并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的协议,后林某退还吕某预付款13500元,余款无力退还,在林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经吕某向苏某追要由苏某垫支退还余款给了吕某。

后吕某向林某追要垫支款,林某以与吕某的合同解除,苏某私自向吕某还款的行为系其个人行为与林某无关,苏某应向吕某追要此款,故拒不向苏某偿还,为此苏某将林某诉至法院。

争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主合同解除下担保合同的效力及此时担保人是否具有担保责任、担保人还款后是否具有追偿权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主合同解除,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也同时解除,因从合同是依附于主合同而存在的。

林某与吕某达成的退还预付款的协议,苏某并未以担保人的身份在重新在其上面签字,此时担保人吕某的担保责任已解除,其在未征得林某同意的前提下,私自向吕某支付余款,系苏某的个人行为,此时苏某应以错误付款为由向吕某追要此款,而不应向林某追要此款。

故本案应判决驳回苏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其相对于主合同是独立存在的,其效力具有相对独立性,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是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亦无效,但从合同由特别约定的除外。

未规定主合同解除下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解除并不必然导致担保合同解除,本案必须经林某、吕某、苏某三方同意下才能解除苏某的担保责任,故本案吕某有权要求苏某履行担保之责,苏某履行了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林某追偿。

故苏某的诉讼请求应该得到支持。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分担赔偿责任”。

可见,在实务操作上,在无反担保的情形中,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的范围就是担保人已经承担的责任范围。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可见,合同的解除并非使合同归于消灭,仅是阻止其发生作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表明,《合同法》认可合同的解除是向将来发生作用,即对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同时《合同法》承认合同的解除将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因此主合同解除后,主合同并非当然归于消灭,主合同当事人的责任仍然存在,即合同解除下的附随义务,对这种附随义务,合同双方应当履行。

保证的设立就是担保主合同债务人的履约责任,我国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条说明,如果因主合同的解除而不能免除主合同债务人的责任时,担保人仍应对该责任承担保证责任。

同时笔者认为,《担保法解释》第9条第1款的规定是肯定了对担保人的追偿权,意味着无论是有效担保抑或是无效担保,在担保人的责任归属问题上,确立了主合同债务人的终极责任人之地位,即担保人的责任最终向主合同债务人进行转嫁。

具体到本案,苏某在主合同担保人处签名应视为担保关系成立,在主合同解除,林某未能全部归还吕某的预交款的情况下,苏某在未征得林某同意的情形下向吕某支付剩余款项是其履行担保之责,苏某在履行了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主合同债务人林某行使追偿权。

(作者单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篇三:关于主合同、从合同、担保合同等】一、主合同与从合同根据两个或者多个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是无须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这种合同具有独立性。

从合同,又称附属合同,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合同。

保证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等相对于提供担保的借款合同即为从合同。

从合同的存在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故主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直接影响到从合同的成立与效力。

但是从合同的成立与效力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与效力。

二、担保合同与主合同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主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

担保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订立的担保主合同债权实现的合同。

因此,担保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为根据的。

有了主合同才有担保合同的必要,没有主合同,就不需要担保合同,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是主从关系。

担保合同的性质是从合同的性质。

主合同无效,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也就是说,当事人在主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等于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担保失去了前提,因此担保合同也归于无效。

担保合同无效是否会影响主合同的效力呢?不会的,因为主合同的存在并不以担保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因此,担保合同无效并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三、担保合同的担保方式担保方式可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

担保合同的种类及形式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

行使留置权无须签订合同。

附:保证合同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保证的方式;(四)保证担保的范围;(五)保证的期间;(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四、主合同变更会影响抵押的效力吗?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所谓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那么在一个从合同为抵押的合同中,主合同要是发生了变更,那从合同中抵押的效力会受到影响吗?【案情】2005年8月29日,被告马某因承包九江市一娱乐场所,以自有一套住房作为抵押担保,向九江市某银行申请借款人民币30万元。

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担保合同》各一份,并到九江市房产部门办理了抵押物登记。

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马某向该银行借款人民币30万元,借款期限至2006年8月28日,借款利率为月息7.26‰,后因故该笔借款未发放。

同年9月5日,被告马某又与该银行再次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及《个人住房借款抵押合同》各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40万元,借款用途为购房,月利率为8.58‰,借款期限至2007年9月6日,并约定原抵押合同一同生效,但双方没有重新办理抵押物登记。

借款到期后,被告马某只归还本息5万元,截止2008年2月20日,被告马某尚欠该银行借款本息46万余元。

为此,该银行于2008年3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马某偿还借款本息,并拍卖、变卖抵押物房屋优先受偿。

【分歧】主合同变更是否影响抵押效力?第一种观点认为,抵押合同未生效,银行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理由是,抵押合同是从合同,2005年8月29日银行与马某签订抵押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是30万元的借款,而不是同年9月5日的40万元的借款。

由于30万元借款并未发生,属于从合同的抵押合同失去了担保对象。

9月5日,双方再次签订40万元的偿款合同时约定原抵押合同一同生效,但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的规定,银行与马某应再次到房产部门办理登记,注明担保的债权是40万元的借款,抵押合同才成立。

因银行与马某未去办理登记,故抵押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种观点认为,抵押合同生效,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

理由是:银行与马某于2005年8月29日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尽管登记时抵押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是30万元的借款,但该借款合同未履行,同年9月5日双方签订40万元的借款合同,并约定原抵押一同生效,实际上是对抵押合同担保的主债权进行变更,这种变更是当事人的意见自治,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而抵押合同仍然有效。

【分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抵押是物的担保方式,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继续保持对不动产、不动产权利、动产等特定财产的占有,而依照一定的方式将该等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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