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共同正犯
2019年法考刑法《犯罪构成概述》知识点

2019年法考刑法《犯罪构成概述》知识点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犯罪构成概述》知识点,刑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提分。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二.犯罪构成的分类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是以是否符合刑法分则条文对犯罪构成的规定为标准对犯罪构成所作的划分。
所谓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所谓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行为的不同形态,对基本的犯罪构成加以某些修改或变更所形成的犯罪构成。
(2)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具体又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从犯罪进程角度来划分的,即,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完成形态(既遂犯)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未完成形态(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的犯罪构成。
例1:甲出于杀人的故意,用刀将乙杀死了。
该情形符合《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的犯罪构成,成立故意杀人罪,其形态为犯罪既遂。
例2:丙出于杀人的故意,用刀砍杀乙某,但乙某没有死。
该情形虽然不符合《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的犯罪构成,但符合故意杀人罪修正的犯罪构成,也成立故意杀人罪,其形态为犯罪未遂。
第二类是从正犯共犯角度来划分的,即,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正犯形态(实行犯)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共犯形态(教唆犯、帮助犯)的犯罪构成。
例1:甲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
“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是《刑法》分则正条(第266条)规定的实行行为,因此,该情形符合《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基本的犯罪构成,成立诈骗罪,为诈骗罪的实行犯,德日刑法也称之为“正犯”。
例2:乙自己没有实施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实行行为,但乙教唆丙去实施诈骗,或者为丙实施诈骗提供帮助。
司法考试:第五章 共同犯罪

第五章共同犯罪(一)2000 年真题(2000.四.7.多选题)在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分为( )。
A、主犯B、从犯C、胁从犯D、教唆犯【答案】A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共同犯罪人的种类。
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我国刑法采用折中分类法,即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地位为主,并适当考虑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情况,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二)2001 年真题(2001.六.2.简答题)犯罪集团的成立条件【答案】根据刑法第26 条第2 款的规定,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了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据此,犯罪集团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三人以上。
(2)犯罪集团成立的目的在于实施犯罪。
(3)犯罪人所共同建立的组织具有相当的稳定性。
(4)犯罪分子之间相互纠合体现出一定的组织性。
(三)2002 年真题(2002.一.7.单选题)甲乙丙三人共同去盗窃。
甲负责望风,乙人室行窃,丙负责接应转运赃物,甲、乙、丙三人的共同犯罪属于( )。
A.简单的共同犯罪B.复杂的共同犯罪C.必要的共同犯罪D.有组织的共同犯罪【答案】B【答案解析】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是否有分工,共同犯罪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复杂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分工的共同犯罪。
在复杂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人可以根据分工分为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和教唆犯。
在本题中,甲乙丙三人共同盗窃,存在着甲望风、乙人室行窃、丙接应转运赃物的分工,所以甲乙丙之间构成的共同犯罪是复杂的共同犯罪。
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四)2003 年真题(2003.二.14.多选题)以下情况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
A.一方为故意而另一方为过失B.缺乏共同意思联络的同时犯C.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D.事前通谋的事后窝藏、包庇行为【答案】ABC【答案解析】根据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以下几种情况不构成共同犯罪:1.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法考《刑法》复习题集(第1213篇)

2019年国家法考《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甲指使丙杀害李某,丙随后将打算杀李某的想法告诉了乙,乙为丙提供了一把西瓜刀。
丙为顺利杀害李某,找到丁(13周岁),邀请其与自己一同杀李某。
事后证明,李某系丁杀死。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虽然丁未达到刑事法定年龄,但丙、丁成立违法层面的共同正犯B、按照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应将李某死亡的结果归属于丙、丁C、由于甲引起了丙的杀人行为、乙帮助了丙的杀人行为,故甲、乙分别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教唆犯、帮助犯D、由于丁导致了死亡结果,而甲、乙没有引起、帮助丁的杀人行为,故甲、乙仅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的教唆犯、帮助犯>>>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6章>第5节>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答案】:D【解析】:A选项正确,丙丁两人共同实施了致李某死亡的行为,虽然丁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共犯只解决违法层面的归属问题,与责任无关。
B选项正确,按共同正犯的归责原则,要把结果归属于丙丁两人。
C选项正确,甲教唆丙杀李某,丙也杀害了李某,甲引起了丙的杀人行为,成立教唆犯。
乙为丙提供刀,对丙的杀人行为起到物理的帮助作用,成立帮助犯。
D 选项错误,丙、丁属于共同正犯,都要为死亡结果负责任,甲教唆丙的行为,乙帮助丙的行为要分别负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教唆犯、帮助犯的责任。
2.关于职业禁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9题,单选)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的,不一定都属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B、行为人违反职业禁止的决定,情节严重的,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C、判处有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同时决定职业禁止的,在有期徒刑与剥夺政治权利均执行完毕后,才能执行职业禁止D、职业禁止的期限均为3年至5年>>>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0章>第3节>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种类【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职业禁止。
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共同正犯

【导语】有时候,你必须⼀个⼈⾛,这不是孤独,⽽是选择。
我们时时刻刻都在选择,你选择过什么样的⽣活就需要付出什么样的代价。
⽆忧考整理了“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共同正犯”,欢迎阅读参考!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忧考! ⼀、正犯(实⾏犯) (⼀)共同正犯 1.正犯的类别 正犯并⾮仅存在于共同犯罪之中,只是表明其对法益侵害事实起到⽀配作⽤⽽已。
集团犯罪与聚众共同犯罪中的⾸要分⼦通常认定为正犯。
正犯包括四种: (1)直接正犯:可能单独成⽴犯罪,也可能存在于共犯之中。
(2)间接正犯:通过⽀配他⼈的⾏为造成法益侵害、危险结果。
应将利⽤者的⾏为归属于间接正犯。
(3)共同正犯:按照部分实⾏全部责任原则,应将危害结果归属于所有参与共同正犯的⼈。
(4)同时正犯:没有共谋同时侵犯同⼀法益且⽆法证明谁导致危害结果的,应当适⽤存疑时有利于⾏为⼈的原则,按照未遂处理。
2.共同正犯 (1)成⽴条件: 共同实施⾏为的事实(⾏为的分担):分担了导致结果发⽣的重要⾏为,或对构成要件的实现起到重要或关键作⽤。
共同的⾏为意思(意思的联络):共同实现构成要件的意思,不要求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只要求具有共同实施⾏为的意思。
(2)部分实⾏全部责任 不仅在共同正犯中适⽤“部分实⾏、全部责任”原则,⽽且在共犯(教唆犯、帮助犯)与正犯关系中也是如此,除⾮共犯关系出现过剩或脱离。
(3)区别对待、罪责⾃负 各共犯⼈只能在⾃⼰有责的范围内对共同造成的违法事实承担责任,对他⼈超出共同故意实⾏的犯罪不承担责任。
(4)违法的相对性 如果能够确定有的⾏为⼈的⾏为对危害结果的发⽣没有因果联系,则不能将该结果归属于该⾏为⼈;或者对有的⾏为⼈⽽⾔,客观上存在阻却违法性的事实,也不能将该违法事实归属于该⾏为⼈。
3.共同正犯的类型 (1)共谋共同正犯:由于正犯是指为违法事实起到了关键或者重要作⽤的情形,故对于共同犯罪起到了实质的⽀配作⽤的共谋者,也应认定为共谋共同正犯,⾄少具有⼼理上的因果性。
法考主观题 刑法 考点

法考主观题刑法考点
法考主观题刑法部分涉及的知识点主要有:
1. 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不作为与因果关系:不作为犯是指行为人有作为义务而不履行,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的行为。
当行为人因为自己的先前行为,创造了法益侵害的客观危险,因此具有作为义务,如果能够作为而不作为,则成立不作为犯罪。
在确定因果关系时,需要考虑介入因素的类型和特殊体质问题。
介入因素可能会影响结果的发生,需要判断介入因素是否属于异常的介入因素。
特殊体质问题也需要考虑,例如行为时已经存在的特定条件,如乙患有精神疾病。
3. 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这是刑法的原则之一,要求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明文规定,禁止事后法、类推解释和不定期刑。
刑法解释则是对刑法条文含义的说明或阐述,它有助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
这些知识点是法考主观题的重要考点,考生需要深入理解并能够灵活运用。
在复习时,建议考生结合实际案例进行理解和记忆。
同时,考生还需要注意法条的更新和变化,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储备。
2019法考必背考点[共同犯罪]共犯关系的脱离
![2019法考必背考点[共同犯罪]共犯关系的脱离](https://img.taocdn.com/s3/m/796baa10580216fc710afd10.png)
2019法考必背考点:[共同犯罪]共犯关系的脱离一、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一)成立中止的条件:共犯关系的脱离如果有人想中止,只有脱离共犯关系,才有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脱离条件:总体来讲就是不但自己自动停止,还要消除自己的行为对共同犯罪所产生的物理上、心理上的因果性(原因力)。
1.预备阶段:着手前的脱离教唆犯:教唆者引起了他人犯意后,只有消除了教唆行为的心理因果性,即教唆者使被教唆者放弃犯意,才能承认教唆犯的脱离。
如果被教唆者放弃犯意后,之后被教唆者自己再起犯意实行犯罪的,教唆者不对正犯的行为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积极努力采取有效阻止措施(如报警、告知被害人),但很意外的原因未能有效阻止,也可以成立中止。
帮助犯:帮助行为只有消除了物理的因果性与心理的因果性,才能承认帮助犯的脱离。
即消除自己的帮助作用,如明确告知对方自己退出的意思,让对方意识到他自己在单打独斗,离开现场或索回自己的帮助工具,在此不要求有效阻止。
共同正犯:如果有人欲成立中止,需要消除自己的预备行为对其他实行者所产生的物理上、心理上的作用。
消除心理上的作用:就是明确告知其他人,让其意识到自己已退出;如果是主谋欲中止,需要打消其他人的犯意,也即有效阻止其他人犯罪。
消除物理上的作用:如果自己的预备行为为共同犯罪提供了物理性作用(如准备了工具、制造了条件),则应当消除这些物理性作用。
2.实行阶段:着手后的脱离如果行为人在正犯着手后、结果发生前脱离,则仅在未遂的限度内承担共犯的责任。
如果是自动脱离,则成立中止犯。
对于教唆犯、帮助犯,欲成立中止,条件与预备阶段的中止条件相同。
对于共同正犯,由于已经进入实行阶段,共同正犯欲成立中止,须有效阻止其他正犯犯罪。
如果有一人既遂,大家都既遂。
3.只有当所有共犯人自动消除了自己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性,才能成立中止。
部分中止: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动停止犯罪,并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实行犯罪得逞或防止结果发生时,这部分共同犯罪人就是中止犯。
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正犯与共犯的关系

【导语】没有被折磨的觉悟,就没有向前冲的资格。
既然选择了,就算要跪着也要⾛下去。
其实有时候我们还没做就被我们⾃⼰吓退了,想要往前⾛,就不要考虑太多,去做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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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共犯(教唆犯、帮助犯)
(⼀)正犯与共犯的关系
例如三⼈犯罪,如果正犯⼀⼈没有去实施犯罪,另外两⼈共犯是否构成犯罪?即共犯成⽴犯罪,是否以正犯成⽴犯罪为前提?
1.共犯独⽴性说
共犯的处罚根据是共犯⾏为本⾝,即教唆⾏为、帮助⾏为本⾝就是值得刑法处罚的违法⾏为。
共犯独⽴性的理由是共犯主观上具有教唆或帮助他⼈犯罪的故意,这是主观主义⽴场。
2.共犯从属性说:主流观点
共犯的处罚根据是共犯通过正犯⾏为间接地侵害了法益,即共犯诱使、促成了正犯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法益侵害⾏为。
正犯必须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为,否则,不能处罚教唆者与帮助者。
如果正犯侵犯的法益,不是教唆者、帮助者必须保护的法益(共犯具有违法阻却事由),则正犯成⽴犯罪,教唆者、帮助者不成⽴犯罪。
根据共犯从属性理论,主观上只要具有帮助故意,客观上对实⾏⾏为⾄少起到了帮助甚⾄引起或者⽀配作⽤的,都成⽴帮助犯;主观上只要具有教唆故意,客观上引起甚⾄⽀配了实⾏⾏为的,成⽴教唆犯。
3.⼆重性说:传统理论
依共犯从属性说,教唆者、帮助者成⽴犯罪以实⾏者成⽴犯罪为前提。
共犯罪名的认定:共犯罪名=正犯的实⾏⾏为+共犯的故意。
共同犯罪的考试题和答案

共同犯罪的考试题和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是指()。
A.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人B. 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人C.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D. 在共同犯罪中起领导作用的人答案:C2. 下列哪项不是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A. 犯罪主体的复合性B. 犯罪行为的共同性C. 犯罪结果的单一性D. 犯罪动机的一致性答案:D3. 共同犯罪中,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属于()。
A. 主犯B. 从犯C. 胁从犯D. 教唆犯答案:D4. 共同犯罪中,被教唆的人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教唆者与被教唆者构成()。
A. 共同犯罪B. 单独犯罪C. 间接正犯D. 犯罪集团答案:A5. 共同犯罪中,从犯的刑事责任通常()。
A. 与主犯相同B. 比主犯轻C. 比主犯重D. 无法确定答案:B二、多项选择题6. 共同犯罪的形式包括()。
A. 任意的共同犯罪B. 必要的共同犯罪C. 有组织的共同犯罪D. 无组织的共同犯罪答案:A|B7. 共同犯罪中,以下哪些人可以构成主犯?()A. 犯罪的发起者B. 犯罪的策划者C. 犯罪的实施者D. 犯罪的教唆者答案:A|B|C8. 以下哪些行为可以构成共同犯罪?()A. 甲指使乙去盗窃,乙实施了盗窃行为B. 甲乙共同策划并实施了抢劫行为C. 甲单独实施了诈骗行为,乙事后知情但未参与D. 甲乙共同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答案:A|B|D9. 共同犯罪中,以下哪些人可以构成胁从犯?()A. 被暴力威胁参与犯罪的人B. 被欺骗参与犯罪的人C. 被教唆参与犯罪的人D. 被利诱参与犯罪的人答案:A10. 共同犯罪中,以下哪些因素可以影响从犯的刑事责任?()A. 从犯参与犯罪的程度B. 从犯对犯罪结果的影响C. 从犯的悔罪表现D. 从犯的前科情况答案:A|B|C三、判断题11. 共同犯罪中,所有参与者的刑事责任都是相同的。
()答案:错误12. 共同犯罪的构成不需要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答案:错误13. 共同犯罪中,主犯的刑事责任一定比从犯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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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共同正犯
一、正犯(实行犯)
(一)共同正犯
1.正犯的类别
正犯并非仅存在于共同犯罪之中,只是表明其对法益侵害事实起到支配作用而已。
集团犯罪与聚众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通常认定为正犯。
正犯包括四种:
(1)直接正犯:可能单独成立犯罪,也可能存在于共犯之中。
(2)间接正犯:通过支配他人的行为造成法益侵害、危险结果。
应将利用者的行为归属于间接正犯。
(3)共同正犯:按照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应将危害结果归属于所有参与共同正犯的人。
(4)同时正犯:没有共谋同时侵犯同一法益且无法证明谁导致危害结果的,应当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按照未遂处理。
2.共同正犯
(1)成立条件:
共同实施行为的事实(行为的分担):分担了导致结果发生的重要行为,或对构成要件的实现起到重要或关键作用。
共同的行为意思(意思的联络):共同实现构成要件的意思,不要求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只要求具有共同实施行为的意思。
(2)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不仅在共同正犯中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而且在共犯(教唆犯、帮助犯)与正犯关系中也是如此,除非共犯关系出现过剩或脱离。
(3)区别对待、罪责自负
各共犯人只能在自己有责的范围内对共同造成的违法事实承担责任,对他人超出共同故意实行的犯罪不承担责任。
(4)违法的相对性
如果能够确定有的行为人的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因果联系,则不能将该结果归属于该行为人;或者对有的行为人而言,客观上存在阻却违法性的事实,也不能将该违法事实归属于该行为人。
3.共同正犯的类型
(1)共谋共同正犯:由于正犯是指为违法事实起到了关键或者重要作用的情形,故对于共同犯罪起到了实质的支配作用的共谋者,也应认定为共谋共同正犯,至少具有心理上的因果性。
对于在共谋过程中随声附和,又没有亲自参与实行的,只能认定为心理的帮助犯。
共谋共同正犯与教唆犯的区分:前罪两人是共同谋议并决定共同实行;后者只有一方有犯意,另一方教唆其产生犯意,而且只有一人去实行犯罪。
(2)附加的共同正犯:共同针对同一对象或目标实行犯罪,都成立共同犯罪。
(3)择一的共同正犯:安排大家共同计划,分别在不同地点伏击,起到不可或缺的相互协作行为能成立共同正犯。
其他不符合
的不是。
4.过失的共同正犯
共同过失犯罪是否认定为共同犯罪,刑法理论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
否定说:传统观点共同过失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如成立犯罪,分别按相应的过失犯罪定罪处罚(可能成立同时犯)。
肯定说(主要掌握论证思路):共同故意犯罪理解为共同有意识地犯罪,就包含过失的共同正犯。
对过失的共同犯罪采取单一的正犯体系,对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均按正犯处罚。
如果肯定过失的共同正犯,就可以肯定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