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聚焦:从管理角度规避无单放货风险
析一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案

析一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商业合同。
在国际贸易中,海上货物运输是实现国际贸易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由于运输过程中的种种不可抗力因素,以及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中的行为,使得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在签订后,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本文将以一起纠纷案例为例,分析无单放货问题在国际贸易中的现状,并探讨如何有效避免无单放货纠纷的发生。
一、案例事实该案件客户为一家贸易公司,贸易公司与一个印度购货方签订了出口合同,并由一家货代公司代理运输。
在货物装船后,船公司出具了提单,但由于没有到港口前抵达,提单商议由货代公司代为提取。
在贸易公司的要求下,货代公司提前一天到达港口,并承诺将在船到港后领取货物,并将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进行清关。
然而,在货代公司领取货物后,却未向贸易公司提供提单。
在这种情况下,货代公司将货物放行,导致运输费用无法核算,也让贸易公司无法办理清关手续,进而导致了无法收回货物的困境。
该案件困扰了贸易公司多年,因此,主要问题出在无单放货的过程中。
二、无单放货问题的现状无单放货问题已经成为了国际贸易中非常普遍的问题,尤其是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
无单放货的发生往往是由于多种原因造成的。
其中一些原因是双方在合同履行中的过失,例如: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的交货时限、未能通过协商解决问题、未能按照正确的货物装船方法进行操作、未能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提单放货等。
而在另外的情况下,无单放货可能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出现的,如天气因素、船只故障等。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货物无法顺利到达目的地,从而引发一系列的追责问题。
例如未能按期交货、无法达成约定的货物品质或数量、运输期间出现的货损、运输费的争议等问题,但最严重的问题往往是清关过程中的问题。
出口货物在国际贸易中通常需要通过清关程序才能正式出境,这其中涉及到许多关键环节,包括海关备案、国别检验、产品认证等。
如果货物没有提供相关清关文件,这些文件缺失或无法提供,就会导致清关无法进行,货物将被海关扣留,甚至可能会被销毁,这将给贸易公司和进口商带来非常大的损失。
《无单放货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无单放货法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无单放货是指在国际贸易中,货物在没有有效的提单或其他相关单据的情况下被释放给收货人的行为。
随着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无单放货现象日益频繁,并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旨在研究无单放货的法律问题,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影响及解决措施,以期为相关领域提供参考。
二、无单放货的背景及原因无单放货现象的背景主要源于国际贸易的复杂性、运输方式的多样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在国际贸易中,提单作为货物所有权的重要凭证,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由于种种原因,如信息传递延迟、单据丢失、欺诈行为等,导致货物在没有有效提单的情况下被放行。
三、无单放货的法律问题(一)法律责任不明确无单放货涉及多方面的法律责任主体,包括承运人、收货人、发货人等。
在无单放货发生时,各方的法律责任往往难以确定,容易导致法律纠纷和争议。
(二)风险和利益不匹配在国际贸易中,各参与方在交易过程中存在不同程度的风险和利益分配不均的问题。
当无单放货发生时,各方的风险和利益往往无法得到有效的平衡和保障。
(三)国际法规和国内法规的冲突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存在差异,无单放货涉及到的国际法规和国内法规可能存在冲突。
这给解决无单放货问题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四、解决无单放货的法律问题的对策和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政府应加强对国际贸易法规的制定和监管,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为解决无单放货问题提供法律保障。
同时,应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推动国际法规的统一和完善。
(二)加强信息传递和监管通过加强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可以有效减少因信息传递延迟导致的无单放货问题。
此外,加强对运输环节的监管,及时发现并处理无单放货问题,也是防止其发生的重要措施。
(三)提高各方风险意识和管理水平承运人、收货人、发货人等各方应提高风险意识和管理水平,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降低无单放货的风险。
同时,应加强合作与沟通,共同应对无单放货问题。
从一则案例看FOB下无单放货的风险与防范

从一则案例看FOB下无单放货的风险与防范作者:刘晓亮崔静坤来源:《对外经贸实务》 2020年第12期doi:10.3969/j.issn.1003-5559.2020.12.017[基金项目]本文系2017年河北省社科联民生调研项目——“新常态下河北省外向型农业发展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ZD201701306。
[作者简介]刘晓亮(1972—),男,河北经贸大学商学院、河北经贸大学现代商贸服务业研究中心副教授;研究方向:国际商务。
崔静坤(1973—),女,河北经贸大学商学院2019级国际商务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商务。
刘晓亮崔静坤河北经贸大学摘要:FOB是我国外贸进出口业务中最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采用FOB贸易术语时,承运人或货代公司一般是由买方指定,提单的收货人一栏需要填写买方或买方指定的人。
一旦买方缺乏诚信,与其指定的承运人或货代公司相互勾结、无单放货,极有可能使得卖方无法正常收到货款。
因此,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选用FOB作为交易条件时,卖方必须认真调查买方、货代公司以及承运人的资信;选择能保证收汇安全的结算方式;合同中详细订明发生贸易纠纷的解决方法;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以防万一。
关键词:FOB;无单放货;贸易纠纷;收汇风险作为出口贸易大国,我国目前80%以上的出口贸易合同约定FOB条款。
在FOB交易条件下,承运人和货代一般是由国外买方指定,货物在整个运输环节基本上是由买方控制的。
如果买方与其指定的承运人、货代相互串通,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拒不支付货款且无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提取货物,会使卖方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
因此,如何防范出口贸易中FOB下无单放货风险,对我国外贸出口企业尤为重要。
一、案情简介2018年11月21日,天津市A出口公司(下称卖方)与韩国B进口公司(下称买方)签订一份出口木质家具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木制家具510套,价格为FOB釜山5000美元/套,合同总金额为25.5万美元,付款条件为“T/T”,卖方发货后可凭提单复印件向买方提示付款,品质规格为FSC森林认证,产品涂装表面没有瑕疵,并附家具质量检测证书。
新形势下承运人无单放货风险规避与防范

新形势下承运人无单放货风险规避与防范作者:袁晨来源:《水运管理》2013年第05期【摘要】无单放货是航运实践中常见的十分具有争议性的问题,分析无单放货产生的原因及市场形成,在《鹿特丹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单放货的司法解释下,分别从凭副本提单和保函无单放货、目的港惯例或法律规定下的无单放货、按照托运人指示无单放货、目的港无人提货时的无单放货、提单遗失下的无单放货等5种类型,对承运人如何防范和规避风险给予一定建议。
【关键词】无单放货;风险;保函;惯例;电放1 无单放货产生原因及市场形式所谓“无单放货”就是指承运人在提货人未提供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付货物的行为或现象。
除个宗贸易存在欺诈或恶意不赎单情况外,大部分的无单放货皆因航期短而单证流转过程过长,导致船舶到港时进口商还未获得正本提单。
进入21世纪后,由于先进航运技术和装卸设备的采用,船速提高,船舶航行时间大幅缩短,然而单证流转仍然停留于传统方式。
国际贸易实务中,通常以信用证付款为主,而其作为一独立的银行信用,只要单证不冲突,银行就必须付款,所以在开立信用证方面银行均表现得十分小心谨慎。
这样往往造成单证的延迟,贸易双方及承运人为了减少利益损失,进口商可能凭借即将到手的正本提单要求承运人无单放货,而承运人也往往因为港口费用或船期安排等因素无单放货。
我国现行《海商法》并没有明确无单放货的免责情况,仅仅是在2005年《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作了规定。
面对日益增长的无单放货现象,为了维护我国提单制度和航运、贸易秩序,最高法院结合上述会议纪要的精神,于2009年出台了针对无单放货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无单放货规定》),对无单放货的免责事由作出了新规定。
同时,在航运业低迷、货主日益强势的情况下,《鹿特丹规则》更加代表了国际货物运输的发展方向。
因此,本文将从《无单放货规定》及《鹿特丹规则》的角度,探讨在利益驱使或无奈选择无单放货的情况下,承运人如何降低甚至规避无单放货的风险。
浅析无单放货的风险与防范

摘要 : 出口贸 易中 , 在 因为无单 放货 而导 致 出 口企 业货款 两 空的现 象越来 越 多。本文对 无单放 货 产生 的原 因、 风险 防范等 进行 了分析 , 并提 出了防范 无单放 货的 具体措 施 。
A s at I e xotr e dle fod i ot am  ̄l d tpi ' to m t fod dpy et I i pprte 瞄 bt c: nt prt d, evr o gos t u y e e soe e r e w p ”o l s n am n .nt s ae h 伽 r h e a iy wh p a t n r s s“ e y a a s h ,
.
关键词 : 无单放 货 ; 单 ; 险 提 风
Ke wo d y r s:rla e te g o swi u rgn ilo dn b1 fldig rs ee s o a t to ia b l f l ig; i1o a n ; k h ho i l a i
胡勇 HuY n og
( 安徽 交通职 业 技术学 院 , 肥 2 0 5 ) 合 3 0 1
( h i rn prt nVoain l n e h ia olg , fi 3 0 1 C ia) An u a soai c t a dT c nclC l e Hee 0 5 , hn T o o a e 2
f n n el r o o ds n ik p e e to r n lz d a p c rv ni a u e ∞ r p sd o o —d l e fg o ,a d rs rv nin a ea a y e d s e  ̄c p e e t eme s r sa p o o e vy n v
新形势下承运人无单放货风险规避与防范

任, 在给予第 三人应有 的赔偿后 , 再凭保 函 向提货
人追偿 。
在一些南美 洲 、 非洲及东南亚 国家 , 进 口货物 卸下后必须 经港 口海关监管 ,并且 将货物运 到海
在这样 的情况下 , 承运人不可 此外 , 保 函是否有效需 经过法 院的认定 。 商 业 关 批准认可 的地点 。
同时 , 保 函 的 内容 应 做 到 规 范 、 清晰, 尽 可 能 广泛 , 以涵 盖 无 单 放 货 后 可 能 出 现 的 各 种 情 况 , 包
2 承 运 人 无 单 放 货 类 型及 风 险 防 范 建议
2 . 1 凭 副本提 单和保 函无 单放货
括被保证 人 、 保证 的具体事项 、 保 证责任 、 保证方 的签字盖 章等 。 2 0 0 1 年“ X X公 司诉 广西 F C船务代理公 司无
避 风 险给 予一 定 建议 。
【 关键词 】 无单放货 ; 风险; 保函 ; 惯例 ; 电放 本提单要求 承运人无 单放货 ,而 承运 人也往往 因
1 无单放 货产生原 因及 市场形式 为港 口费用 或船期安 排等 因素无单放货 。
所谓 “ 无单放货” 就是指承运人在提货人未提 供正本提单 的情况下交付货物 的行 为或现象 。 我 国现行《 海商法 》 并 没有 明确无单放货 的免 责情况 , 仅仅是在 2 0 0 5 年《 第二次全 国涉外商事海
习惯 。
理公 司又根本没有取得保 函原件 ,法庭 开庭 时提
导致 F C船务代理公 司在案 在 当前无单 放货不可避 免的情况下 ,凭 副本 供 的是传真件 复印件 ,
提单加保 函提货 不失为一种 防范风险 的 良策 ,但 件 中处 于 极 其 不 利 的 位 置 。 这并不代表承运 人就高枕无忧 了 ,因为提货保 函 从 以上 2 个案例可 以看 出 , 承运人凭 副本提单
海运中的无单放货风险及防范措施分析毕业论文

海运中的无单放货风险及防范措施分析毕业论文国际航运管理毕业论文海运中的无单放货风险及防范措施分析摘要: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促进了海运的发展。
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正本提单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尤其在现在单证交易制度下,其作用已经远远超出海上运输的环节,但是无单放货频频出现并有不断增加的趋势,不仅给我国出口商、进口商及承运人带来很大的风险,也给国家造成很大的损失。
因此,对其风险及防范措施的研究具有相当的现实意义。
本文介绍了可能引起船货纠纷的无单放货的概念和形式,并分析了它的产生原因及风险,从而提出从政府、提单、出口商和承运人方面进行的防范措施来规避无单放货的风险。
关键词:海运、正本提单、无单放货风险及措施我国《海商法》规定:提单是指用以海上货物运输证明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用以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也是收货人提货的重要凭证。
随着国际集装箱运输的普及、造船技术的提高和先进导航设备的应用,货物装卸速度的加快,使船舶在海上航行的时间缩短,货物从装货港到卸货港的时间也大大减少;另一方面提单的流转速度并没有相对加快,仍将经历多次背书、结汇、检查、邮寄等环节,正本提单不能在传播到达卸货港之前到达收货人手中,有时押汇、结汇费时较长,这样就不可避免的产生了“货等单”的矛盾,这一矛盾在近洋运输中显得更为突出。
在“货等单”的情况下,如果坚持凭正本提单提货,势必造成货物在目的港压船、压港,港口费用和仓储费用大大增加。
当然也不排除一些欺诈行为,这些原因导致无单放货的趋势愈演愈烈,对托运人、承运人的利益造成极大影响,针对这一现状对无单放货的防范措施分析尤为重要。
一.提单的作用提单是在货物装船后取得的,或者说提单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取得的。
但是托运单或订舱委托书(单)没有规定承、托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而提单背面的条款却规定了,而且法律上承认是解决班轮货物运输争议的主要依据。
1.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是承运人与托运人处理双方在运输中的权利和义务问题的主要依据。
浅析无单放货的风险与防范

浅析无单放货的风险与防范无单放货是指在货物交易中,没有合法的货物交接单据或缺乏必要的手续。
尽管无单放货可能看起来便捷,但它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本文将就无单放货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提供有效的防范措施。
一、无单放货的风险1. 法律风险无单放货违反了货物交接的合法程序,涉及到的交易可能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如果出现纠纷,双方难以举证或维权,从而造成经济损失。
2. 财务风险无单放货使得交易缺乏监管和记录,难以追溯货物的流向和归属,这给财务管理带来困难。
如果货物损失或遭受损坏,可能无法追回损失或进行索赔。
3. 信誉风险无单放货容易给人留下不诚信的印象,对企业形象和信誉造成负面影响。
这可能导致商业伙伴的信任缺失,影响未来的合作机会。
二、无单放货的防范措施1. 建立完善的合同制度合同是保护交易双方权益的法律依据,应当明确规定货物交接的要求和手续。
确保合同中包括货物数量、品质、交付方式等关键信息,并要求双方在交接时签署交接单据,以确保货物流向的可追溯性。
2. 强化内部控制企业内部应建立严格的货物管理制度,确保货物流向的可控和可追溯。
制定标准的入库和出库手续,要求员工进行签字确认,并保留充分的相关记录,以便随时查证。
3. 加强对供应链的管理无单放货往往涉及到供应链环节中的不同参与方,因此应加强对供应链环节的管理。
与供应商建立密切的沟通机制,确保交货前后的确认和对账工作。
同时,要对供应链进行全面的审查和筛选,选择可靠的合作伙伴,降低风险。
4. 注重人员素质培训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培养,以提高员工的自律能力和风险意识。
定期进行培训,教育员工合规交付货物的重要性,并强调违规行为的后果,以提升员工的自律性和责任感。
5. 寻求专业服务机构的支持如果企业自身管理能力有限,可以考虑寻求专业的物流公司或律师团队的支持。
他们具备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可以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合规管理等方面的支持,帮助企业减少无单放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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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聚焦:从管理角度规避无单放货风险
案例
中国贸易公司(A)与韩国商社(B)签订数千吨化工货物的买卖协议。
由于A没有进口经营权,便委托进出口公司(C)代理进口。
C在银行开立了信用证,支付了货款并取得正本提单。
之后,B作为托运人,委托航运公司(一家中小型航运企业)(D)所属的F轮承运上述化工货物。
货物装船后,F轮船长签发了正本提单。
提单载明:托运人为B,承运船舶为F轮,收货人凭指示,通知方为A。
由于韩国至中国的航线为近洋航线,正本提单流转的速度远慢于船舶航次执行速度。
F 轮抵达目的港后,D的承办业务人员接到A的代理经纪公司(G)的电话,要求凭副本提单加保函放货,并提供了副本提单和G出具的保函。
该承办业务人员刚工作不久,其部门领导及D分管业务的领导刚巧都出差在外。
按平时操作惯例,该承办业务人员在没有请示的情况下,同意并指示F轮将货物交付给了A。
货物交付后,D在长达近两个月的时间内,一直没有收回上述正本提单。
两个月后,A 因突发事件导致资金链断裂而濒于破产。
C由于没有收到货款,作为正本提单持有人起诉D。
经过一年多的诉讼,法院判决D赔偿C全部损失,包括货物、相应利息及诉讼费。
D被C起诉后,立即起诉G,要求其承担保函责任。
但G实质上是一家“空壳”公司,没有任何偿债能力。
最终由于追偿无门,D不得不承担上述损失,总损失额达数百万美元,其中由于风险发生后的应对措施不当,导致船舶被扣以及与提单持有人长时间的诉讼等,扩大损失近百万美元。
原因及责任归属
随着航海技术和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现代海上运输速度越来越快,提单往往迟于货物抵达目的港。
如果严格执行凭正本提单放货,势必导致船舶长时间滞港,严重影响海上货物
运输效率,使承运人遭受巨大船期损失或使托运人增加额外成本支出,这是航运实践中无单放货现象普遍存在的根本原因。
为此,国务院曾于1983年下发文件,允许以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
在过去几十年的航运实践中,承运人凭副本提单加保函交付货物的情况一直十分普遍,直到目前还没有找到更好的替代办法。
关于无单放货的责任归属,中国海商法规定:“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中国海商法司法解释规定:“承运人违反法律规定,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损害正本提单持有人提单权利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由此所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
同时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
从上述法律条文看,承运人无单放货,至少违反了“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责任,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除非出现法律规定的承运人免责情况,否则,承运人无单放货后要对抗提单持有人的难度非常大,几乎是不可能的。
在目前航运市场情况下,承运人在合同谈判中处于弱势地位,提单持有人往往也是租船人或与租船人关系密切的人,不太可能通过修改合同条款使自己风险减小。
风险转移途径
现阶段,可靠的放货保函是承运人转移无单放货风险的唯一途径。
关于保函的效力问题,业内也有一些争议。
在中国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即不当得利说、善意说和独立保证责任说。
不当得利说认为:保函担保的“主债是不当得利之债,保函是保证债权人(承运人)对债务人(无单提货人)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的实现,只要不当得利之债有效成立,无单放货
保函就不会因主债而无效。
大连海事法院关于《韩国三荣公司诉盘锦庆道服装有限公司海运货物纠纷案》的判决即采用此观点。
善意说认为:如果承运人和收货人在正本提单未到而又急需提货的情况下,双方均出于诚心善意,收货人以出具保函保证承担因无正本提单提货可能产生损失的责任,而承运人接受保函交付货物,这种保函不针对第三人,也不具有对第三人的欺诈性质,这样的保函应视为有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青岛海事法院关于《纳瓦嘎勒克西航运有限公司诉中国冶金进出口山东公司凭保函提货纠纷案》的判决即采用此观点。
独立保证责任说认为:保函是一种独立的责任保证,不存在依附主合同问题。
此观点目前逐渐为不少法律界人士所接受,认为可转让运输单证是一份提货凭证。
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普遍认为,在签发可转让运输单证的情况下,承运人必须凭单交货;承运人无单放货的,应承担因此而发生的损失;在根据保函交付货物时,保函是一个保证赔偿承运人遭受此种损失的独立合同。
上述无论哪种说法,承运人凭副本提单加保函放货的情况下,保函都被承认是有效的。
因此,在副本提单加保函放货的情况下,如果风险发生,承运人需向正本提单持有人承担无单放货责任时,能向担保人追偿,从而使风险得到有效转移。
这里的关键点是保函的可靠性。
如果保函可靠,承运人就能够追偿。
规避风险办法
分析前述案例,保函的不可靠以及正本提单没有及时收回,是导致D无法转移无单放货风险并遭受巨大损失的关键所在。
深入分析,D至少有以下值得总结的教训:一是缺少规范的管理制度。
承办业务人员在处理无单放货这样重大风险事项过程中,既没有现成的制度可供参照执行,也没有可供履行的批准手续,就自作主张同意了“凭副本提单加保函”放货。
二是对关键风险点没有特别关注。
对于保函可靠性这一风险转移的关键点,没有标识,也没有提示,更没有可操作性的制度加以规范。
三是内部用人制度过分草率。
把一个“刚工作不久”的人放在那样一个重要岗位并独立承担重要的工作,又没有相应的监督和制约措施,这样做是不合适的。
四是人员素质不适任。
业务承办人员刚工作不久,就在重要岗位独立承担重要工作,没有深刻认识到凭正本提单放货的重要性,不知道需要以及如何审查保函的可靠性,也没有及时请示报告,放货后又没有及时回收正本提单。
表明该业务承办人员的素质明显不适合岗位要求。
这些问题,表明D的内部制度建设存在缺陷。
其实在一些中小航运企业,普遍存在内部管控制度不完善等问题。
此外,在风险发生后,D的应对措施不当,导致损失扩大。
这也是一个教训。
为此,笔者认为,航运企业,尤其是中小航运企业,既要在法律分析的基础上充分认识无单放货的风险以及规避风险的关键所在,更要从管理角度对此加以重视并采取有效的风险转移和防范措施。
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控制度,尤其要针对类似无单放货这样重大的风险事
项,建立相对规范的程序或流程,包括保函提供人的资质审查、无单放货的批准程序、放货后正本提单的及时回收等。
有相对规范的制度,是规避类似风险的基础条件。
上述案例中,保函提供人资质审查、无单放货批准程序、放货后正本提单回收等环节中任何一个环节能受控,D的风险也就不会发生或能够转移。
建立保函可靠性审核制度。
航运企业无单放货风险能否得到有效转移的关键,是保函的可靠性,特别是保函提供人的资质审查尤其重要。
对于类似这样的关键风险点,航运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保函可靠性审核制度,比如建立年度评估机制,在资质审查的基础上,建立可靠担保人名录,并进行定期或动态评估调整机制。
在业务交往中,凡可靠担保人名录内的企业提供的保函,可以直接接受,并凭副本提单加保函放货;而对可靠担保人名录外的企业提供的保函,应当有专门的评估程序对其可靠性进行评估。
上述案例中,如G的保函是经过评估审核且可靠的,则D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就能够得到有效转移。
加强员工风险防范培训。
在建立健全内部管控制度的同时,航运企业应加强员工风险防范方面的培训。
员工素质的持续提升,需要企业持续地培训,不仅要加强对员工的技能培训,还有相关的风险防范知识的普及。
重要岗位用人应当慎重。
航运企业应当对内部岗位进行疏理,对一些重要岗位的人员选用上,应当慎重。
尤其是一些处于关键风险点的岗位,一定要选用素质相对过硬、有理论基础也有实践操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上述案例中,D的业务承办人员如果素质较高,是完全能够避免风险发生的。
此外,还有一个相关联的问题,即航运企业无单放货出险后的危机处理。
其中的重点是认真评估案件情况及性质,并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一般来说,除非出现法律规定的承运人免责情况,承运人无单放货后,要对抗提单持有人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一旦发生无单放货风险,尽量不要直接对抗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考虑从其他方面入手,尽可能
减少损失。
如果应对措施不当,很可能会导致损失扩大。
如上述案例中的被扣船及长时间不必要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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