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专利法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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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律制度

专利法律制度

发明与专利(2)专利法律制度南昌大学章少华引言没有统一的定义,几种学术上的表述:1、是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2、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生产经营活动中标记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3、创作性成果权利和识别性标记权利4、一切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引言1、发明┌─工业产权的外延: 2、实用新型│3、外观设计│4、商标权知识产权5、服务标记(准物权)6、厂商名称│7、地理标志权8、禁止不正当竞争└─版权(含邻接权及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朴图)动植物新品种未公开信息(商业及技术秘密)发现权一、专利制度概述专利制度的起源与发展中国专利制度专利制度的特征专利制度的有关假说专利制度的起源与发展1474年3月19日威尼斯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

该法虽然比较简单,但已包括了现代专利法的基本特征和内容,因此威尼斯被认为是专利制度的发源地,威尼斯颁布专利制度的起源与发展1.1623年英国国会通过并颁布了《垄断法规》,并于1624年开始实施。

这个法规被认为是具有现代意义的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

英国专利制度的产生标志着现代专利制度步入发展阶段。

2.此后,美国、法国、荷兰、奥地利、德国、日本等国相继制定和颁布了专利法。

3.1883年3月20日,英国、法国、比利时、意大利、荷兰、萄葡牙和西班牙等14国在法国巴黎外交会议上签订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立了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

4.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专利制度趋向于国际化。

《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专利合作条约》、《欧洲专利公约》等公约的签订,使得专利制度的国际化速度进一步加快,也促使专利制度更趋于完善。

中国专利制度近代中国专利法律思想及相关制度1898年,在一些启蒙思想家的影响下,清政府颁布《振兴工艺给奖章程》,这一章程是改良派变法的成果之一。

民国时期的专利制度1912年中华民国工商部制定了《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

历次专利法修改对比

历次专利法修改对比

历次专利法修改对比专利法的修改就像是一场与时俱进的变革之旅,那咱就来唠唠这历次专利法修改的对比吧。

一、早期专利法的模样。

最开始的专利法呢,它的框架比较基础。

那时候呀,对于专利的保护范围相对比较窄。

比如说,在专利类型的界定上,可能没有现在这么细致。

对于发明专利的要求,更多是从一些比较传统的技术创新角度出发。

像一些简单的机械发明,它的审查标准相对来说没有现在这么严格和全面。

而且那时候的专利法在国际接轨方面做得还不是很完善,在国外申请专利或者国外专利在国内的认可等方面,存在着不少的限制和不便之处。

从专利申请的流程来看,手续相对繁琐。

申请人得跑好多趟相关部门,递交各种纸质材料,而且等待审核的时间那叫一个长啊,有时候等得人心里直发毛。

信息的透明度也不高,申请人很难及时准确地知道自己的申请处于什么状态。

二、第一次重要修改。

后来有了第一次比较重要的修改。

这一次修改就像是给专利法注入了一股新的活力。

在专利保护范围上开始扩大了,一些新兴的技术领域也逐渐被纳入到专利保护的范畴。

比如说计算机软件相关的创新成果,开始能够有机会申请专利了。

这可给那些搞软件创新的小伙伴们带来了希望的曙光啊。

专利申请流程也开始有了简化的趋势。

虽然还是要递交不少材料,但是对于材料的要求更加明确和规范了,这样就减少了申请人因为材料不规范而被反复退回的情况。

而且在审核时间上,也有了一定程度的缩短,这就像是在专利申请的这条漫漫长路上,给申请人开了个小加速器。

三、再看后续的修改。

随着时代的发展,专利法又经历了多次修改。

每一次修改都像是给专利制度这个大机器进行升级换代。

在专利侵权的判定方面,越来越精准了。

以前可能存在一些模糊地带,导致侵权纠纷处理起来很头疼。

现在呢,有了更详细的判定标准,就像是给专利所有者和使用者都画了一条更清晰的界限。

比如说,对于相似专利的界定,从技术特征、创新点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考量,这样就能更公平合理地处理那些可能存在的侵权争议了。

专利法经历两次修改

专利法经历两次修改

专利法经历两次修改
专利法经历两次修改198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法,在1992年和2000年分别进行了两次修改。

通过这两次修改,中国专利法完全满足了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要求。

专利法第一次修改的内容主要包括扩大专利保护的技术范围,对药品、食品、调味品和化学物质提供专利保护;为专利权人提供进口权,并将对制造方法的保护扩大到包括由该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延长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将授权前的异议程序改为授权之后的撤销程序;完善了给予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的条件等5个方面。

专利法第二次修改的内容主要包括取消撤销程序;增加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司法审查;增加许诺销售的权利;增加临时措施;明确规定侵权赔偿额的计算方式等5个方面。

我国三次修改专利法的主要内容(专利知识讲座206)韩晓春

我国三次修改专利法的主要内容(专利知识讲座206)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206、我国三次修改专利法的主要内容建国后,我国第一部专利法于1984年3月12日第6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1985年4月1日施行。

专利法第一次修改于1992年9月4日第7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修改后的专利法于1993年1月1日施行。

专利法第二次修改于2000年8月25日第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

修改后的专利法2001年7月1日实施。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于2008年12月27日第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通过,修改后专利法于2009年10月1日实施。

概括起来,到目前为止,我国共有过“四部专利法”,当然是同一部专利法的修订。

而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对应于专利法的修改多了一次,即2003年2月1日单独对细则进行了一次修改,原因是专利合作条约(PCT)的进行了修改,进入指定国的时间由原来的20个月修改为30个月,基于我国涉及专利合作条约的程序规定在实施细则,故只将细则中相应20个月修改为30个月,而未修改专利法。

1、第一次修改专利法的主要内容(93年1月1日实施)概括起来,第一次修改专利法的主要内容有:(1)扩大专利保护的技术范围,对药品、食品、调味品和化学物质提供了专利保护。

(2)增加了进口权。

即规定进口行为也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实施,意味着专利权人如果不在中国制造,而仅仅是进口专利产品,也属于在中国进行了专利技术的实施。

(3)将对制造方法的保护扩大到包括由该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

基于我国也实行了方法延及产品的保护,故从进口角度讲,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如果进口用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也需要经中国方法专利权人的同意。

(4)延长专利权的保护期。

修改前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是从申请日起算15年,修改后改为20年。

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修改前的保护期限是5年,可以续展3年,即最多保护8年。

修改后改为一律从申请日起10年。

(5)增设了本国优先权制度。

即在中国在先申请日起12个月内,就相同主题提出在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可以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但在先申请要被视为撤回,但该制度不适用外观设计。

专利法全文及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法全文及专利法实施细则

精品范文权威资料专利法全文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精品范文权威资料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第三章专利的申请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第五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第六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2精品范文权威资料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3精品范文权威资料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78号)--施行修改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78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78号)--施行修改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78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78号)--施行修改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正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78号)--施行修改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2000年8月25日通过的修改专利法的决定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也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2001年7月1日之后(含当日,下同)提出的专利申请和根据该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2001年7月1日之前提出的专利申请和根据该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除另有规定的以外,自2001年7月1日起也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对修改前、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过渡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对2001年7月1日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作出审查决定的撤销请求,依照修改前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继续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2001年7月1日之后对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作出的撤销请求复审决定仍为终局决定。

自2001年7月1日起,任何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2001年7月1日之前已经受理撤销请求、但尚未作出审查决定的专利权,可以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

二、专利复审委员会2001年7月1日之前作出的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决定或者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申请人或者当事人在2001年7月1日之后收到的,该决定仍为终局决定。

三、专利复审委员会2001年7月1日之前受理的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发明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而提出的复审请求,如果该驳回决定的法律依据为修改前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所列条款之外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2001年7月1日之前尚未作出复审决定的,仍然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国务院关 于修 改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专 利法 实施
细则 》 的决定
国务院决 定对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专利 法 实施细
则》 作如 下修 改 :


删去 第二 条 。
二 、 第七 条 改 为第 六 条 , 加 一 款 , 为第 三 将 增 作 款 : 当事人 依 照本 条第 一款或 者第 二 款 的规定请 求 “ 恢 复 权利 的 , 当提交 恢 复权 利 请 求 书 , 明 理 由 . 应 说 必要 时附具 有关 证 明文 件 .并 办理 权利 丧失 前应 当 办理 的相应 手续 ;依 照本 条第 二款 的规 定请 求恢 复 权利的, 还应 当缴 纳恢 复权 利请 求 费 。” 三 、 第 八 条改 为 第 七 条 , 改 为 : 将 修 专利 申请 涉 及 国 防利 益需 要保 密 的 ,由国防专 利机 构受 理并 进 行 审查 ;国务院专 利 行政 部 门受理 的专 利 申请 涉 及 国防利益 需要 保 密的 ,应 当及 时移交 国防专利 机 构 进行 审查 。经 国防专利 机构 审查 没有 发 现驳 回理 由
施行。
总 理 温 家 宝 二 。一 。年一 月 九 日
的 实质 性 内 容在 中 国境 内完 成 的 发 明 或 者 实 用 新
型。
任何单 位 或者个 人将 在 中 国完成 的发 明或者 实
用 新 型 向外 国申请专 利 的 ,应 当按照 下列 方式之 一 请 求 国务 院专利 行政 部 门进行 保 密审查 :
( ) 接 向外 国 申请 专利 或 者 向有 关 国外机 构 一 直 提交 专 利 国际 申请 的 .应 当事 先 向 国务 院 专利行政 部 门提 出请求 . 详细 说 明其技 术 方案 : 并 ( ) 二 向国务 院专利 行 政部 门 申请 专 利后 拟 向外 国申请专 利或 者 向有关 国外机 构提 交专 利 国际 申请 的 ,应 当在 向外 国 申请 专 利或 者 向有关 国外 机构提 交 专 利 国际 申请 前 向 国务 院 专 利 行 政 部 门提 出请 求。 “ 向国务 院专利 行 政部 门提 交专 利 国际 申请 的 , 视 为 同时 提 出了保 密审 查请 求 。” 五 、 加一 条 , 为 第 九 条 : 增 作 国务 院专 利行 政 部 门收 到依 照本 细则第 八 条规 定递 交 的请 求 后 ,经过 审查认 为该 发 明或 者实 用新 型可 能涉 及 国家安 全或 者 重 大利益 需要 保 密 的 ,应 当及 时 向 申请 人发 出保 密 审查 通知 ;申请人 未在 其请 求递 交 日起 4个月 内 收 到保 密审 查通 知 的 .可 以就 该 发 明或 者 实用新 型 向外 国 申请 专利 或者 向有 关 国外机 构提 交专 利 国际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修正)【法规类别】专利法规【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修改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2008)【发布部门】201【发布日期】2000.08.25【实施日期】2001.07.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公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第三章专利的申请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第五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第六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发明创造】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三条【管理部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保密处理】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不授专利权情形】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职务发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专利法修改对照表共14页文档


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
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
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
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 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
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 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 2019 年 12 月 27 日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
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
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2页
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 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
准。
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
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
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 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
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 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
计人为专利权人。
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
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 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

专利声明制度

专利声明制度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创新成果。

在大多数国家,专利法
是我国专利法立法体制特色之一。

专利法制定后经历了两次修改。

1992年9月,为更好履行我国政府在中美两国达成的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中的承诺,我国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

2000年8月,为了顺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

2005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了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工作的准备工作。

2008年1月,专利法第三次修改被列入国务院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

2008 年12 月27 日,我国《专利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下称2008 年《专利法》)。

修订后的《专利法》将于2009 年10 月1 日起施行。

与前面两次修订相比,这次专利法修订,主要是国家自身发展需要的体现,而这突出地表现为提升专利法在促进我国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方面的重要作用。

《专利法》第三次修订涉及的内容相当多,但其总体风格是基于总结我国专利法制工作经验,出于中国自身发展需要,更加充
分地保护国内外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并兼顾社会利益的平衡,促进专利制度功能和作用在中国更好地发挥。

从具体的修订内容看,此次修订特别重视提升专利法对我国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的作用,以及在维护公众利益的基础之上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

《专利法》修正案通过后,舆论普遍认为,鼓励创新能力提高和加强对专利权保护,是这次《专利法》修改的主旋律,贯穿于专利法的始终。

因此,这也可以视为《专利法》第三次修订的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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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第16条规定:“被授予专利的单 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 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 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 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本规 定比原有规定应当给予奖励更有强制性和 便于操作,有利于更好地鼓励发明创造。
(二)迎接入世,与TRIPS保持一致。
3、增加了诉前临时措施
为了有效保护专利权,与TRIPs第41条要 求执法程序应允许采取反对侵权行为的有 效措施,包括迅速的救济的精神一致,修 改后专利法第61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 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 将实施侵权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 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 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 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 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 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 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 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第二十一条 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 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 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 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专利许可 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 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 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 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 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 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 超过人民币50万元。
1、增加了有关许诺销售( Offering for sale )的规定。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进 行销售前的推销或促销行为。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 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 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 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 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 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 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 专利产品。
(三)加大保护力度,完善司法和行政执 法
1、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专利工作的职能。
2、发挥行政执法优势,理顺处理专利侵权 纠纷和行政执法的关系。
①修改后的专利法第57条明确规定管理专 利工作的部门有权对是否侵犯专利权进行 认定。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 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 依照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 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 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 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 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 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 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 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 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 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 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 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4、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复审和无效 由法院终审
5、完善了授予专利强制许可的条件
关于强制许可,经过1992年修改,我国专 利法中的有关规定已经与TRIPS基本一致。 我国有合理条件强制许可,公共利益强制 许可和依存专利强制许可。
对于要求依存专利强制许可的条件,我国 专利法规定是“后一发明比前一发明先 进”,而TRIPS用的是“后一发明比前一 发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的重大技术进步,” 鉴于后者更透明和便于操作,本次修改案 作了与TRIPS一致的修改。为理顺关系, 一些原放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中的关于强制 许可的内容也被移入专利法,与TRIPS保 持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已于2001年 6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18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 01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四)简化、完善专利审批和维权程序,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明确提交专利国际申请(PCT)的法律依据, 专利合作条约(PCT)存在用统一的申请程序方 便申请人向多国申请专利,我国于1994年1月1日 正式成为该条约的缔约国,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正式成为该条约的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 初步审查单位。为方便申请人利用PCT途径申请 专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明确我国专利行政 部门履行我国应尽的国际义务的法律依据,修改 后的专利法第20条对有关问题作了原则规定。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追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 人的请求,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 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 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 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 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 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 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第六十六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得参与向社 会推荐专利产品等经营活动。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其 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 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 第六十七条 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②管理专利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 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 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 向人民法院起诉。
③第58条增加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 权查处假冒他人专利,责令改正并予公告,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第五十八条 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 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 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 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 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0年专利法的修改
一、专利法修改的背景 1、国际方面:①专利许可证贸易的增长。 ②科学技术的发展成了经济增长的主要因 素。③许多国家把知识产权方面的竞争作 为经济竞争的主要手段。
2、国内方面: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 步形成。②科技创新和进步的重要性日益 突现。③进一步完善司法和行政执法。④ 简化和完善专利审批程序。⑤进一步与 WTO的TRIPS协议接轨。
4、与审批程序有关的其他修改,36条:提 交外国检索和审查结果资料。39、40条: 专利权的生效日期。57条:实用新型专利 侵权诉讼的检索报告。46、62条:无效程 序第三人参加诉讼(46条)、诉讼时效。 (62条)等作了修改和调整。23条:外观 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 突。
(五)建立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专 利审批和专利工作队伍。
④第59条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权查 处冒充专利产品和专利方法的行为,责令改 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第五十九条 理专 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增加了关于侵权赔偿额计算的规定
修改后专利法第60条规定:“侵犯专利权 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 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 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 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 倍数合理确定。”
2、删除善意第三人使用、销售侵权产品 不视为是侵权行为的规定,但能证明其产 品的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修改前专利法第62条,善意第三人使 用、销售侵权产品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修 改后的专利法删除了这一规定,但同时规 定,能证明其产品的合法来源的,不承担 赔偿责任。“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 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 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 的产品,能证明其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三条所称的 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 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 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问题的若干规定》已于2001年6月19日由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0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
二、专利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专利立法为促进科技进步与创 新服务,为深化改革创造更好条件
1、取消全民所有制单位对专利权持有的规 定,删除“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申请 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 准。”
2、对职务发明的界定更为合理,明确对职 务发明人应当给予奖励和报酬。
修改后的专利法第6条规定:“利用本单位 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 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 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 其约定。”
2、取消撤销程序,简化流程。
3、简化转让专利权和向外国申请专利的 手续。
一是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合同经 专利局登记后即生效(第10条)公告不再 是该合同生效的条件。二是删除关于我国 单位或个人向外国申请专利应给国务院有 关主管部门同意(20条)的规定,这有利 于方便我国申请人向外国申请专利,当然, 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 保密的,仍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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