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股权投资案例评述
蒙牛私募股权投资上案例分析

蒙牛私募股权投资上市案例分析2004年6月10日,蒙牛乳业登陆香港股市,公开发售3.5亿股,在香港获得206倍的超额认购率,一次性冻结资金283亿港元,共募集资金13.74亿港元,全面摊薄市盈率达19倍。
尽管如此,蒙牛携手境外资本的发展路径也仍是毁誉参半。
一、案例简述(一)蒙牛为何选择PE融资据蒙牛介绍,他们在创立企业之初就想建立一家股份制公司,然后上市。
除了早期通过原始投资者投资一些资金之外,蒙牛在私募之前基本上没有大规模的融资,如果要抓住乳业的快速发展机会,在全国铺建生产和销售网络,蒙牛对资金有极大的需求。
他们也尝试过民间融资。
不过国内一家知名公司来考察后,对蒙牛团队说他们一定要求51%的控股权,对此蒙牛不答应;另一家大企业本来准备要投,但被蒙牛的竞争对手给劝住了;还有一家上市公司对蒙牛本来有投资意向,结果又因为它的第一把手突然被调走而把这事搁下了。
2002年初,蒙牛的股东会、董事会均同意在法国巴黎百富勤的辅导下上香港二板。
为什么不能上主板?因为当时蒙牛发展历史较短、规模小,不符合上主板的条件。
这时,摩根士丹利与鼎晖(私募基金)找到蒙牛,要求与蒙牛团队见面。
见了面之后,摩根等提出来,劝其不要去香港二板上市。
众所周知,香港二板除了极少数公司以外,流通性不好,机构投资者一般都不感兴趣,企业再融资非常困难。
摩根与鼎晖劝牛根生团队应该引入私募投资者,资金到位,帮助企业成长与规范化,大到一定程度了就直接上香港主板。
(二)外资进入蒙牛进程2002年6月5日,摩根士丹利在开曼注册了两家壳公司:China Dairy Holdings和其全,第一家作为未来回收自己对蒙牛投资资金的帐户公司,第二MS Dairy Holdings资子公司.家作为对蒙牛进行投资的股东公司。
2002年9月23日,蒙牛在英属维京群岛(BVI)注册了两家新公司:Jinniu Milk IndustryLtd.(金牛公司)和Yinniu Milk Industry Ltd.(银牛公司),两家公司注册股本5万股,注册资金5万美元,每股面值1美元。
中信泰富巨亏案例分析

中信泰富巨亏案例分析一、公司背景中信泰富的前身泰富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1985年。
1986年通过新景丰公司而获得上市地位。
同年2月,泰富发行2.7亿股新股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香港集团)有限公司,使中信(香港集团)持有泰富64.7%股权,自此,泰富成为中信子公司。
中信泰富有限公司的业务集中在香港及广大的内地市场。
业务重点以基建为主,包括投资物业、基础设施(如桥、路和隧道),能源项目、环保项目、航空以及电讯业务。
中信泰富于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并为恒生指数成分股之一。
其最大股东中国国际信托投资(香港集团)有限公司是北京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
二、案例背景2006年3月底,中信泰富与澳大利亚的采矿企业eralogy Pty Ltd达成协议。
以4.15亿美元收购西澳大利亚两个分别拥有10亿炖磁铁矿资源开采权的公司Sino-Iron和Balmoral Iron的全部股权。
收购之后它将成为中国未来巨大的铁磁矿石供应商。
中信泰富大股东是国企中信集团,属红筹股,而香港恒生指数的成分股都属蓝筹股,中信泰富恰是恒指成分股,所以中信泰富集红蓝一身,加上澳大利亚的收购项目是目前澳洲已规划开发的规模最大的磁铁矿项目,中信泰富的资金实力可见一斑。
然而,这只香港红筹股却于10月21日曝出155亿美元巨额外汇交易亏损的噩耗,当日股价下挫55%,累及恒生指数下挫1.84%。
使中信泰富遭受巨亏的则是为其在澳洲的磁铁矿项目规避风险而购买的杠杆式外汇期权合约——Accumulator。
三、案例分析(一)杠杆式外汇期权合约Accumulator意为累计期权,属于杠杆式期权的一种,所谓杠杆合约则是收益放大同时风险也放大的合约。
中信泰富购买的为变种累计期权,英文全称是Knock Out Discount Accumulator(KODA)。
最初Accumulator是投资者与私人银行订立股票累计期权合约,也就是投行设定一个股价,当市场价高于这个价格时,则可以规定价买入股票以套利,但是当市场价低于这个规定价格时,却需要投资者买入双倍的股票,一般最低认购额是百万美元。
信托案例

2007年4月6日湖南信托推出“湖南信托创业投资一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案例”)。
本案例规模7000万元,推出当日即被27名国内投资人认购一空,每份信托合同金平均额高达259.26万元。
在股市火爆、信托市场日趋冷落的市场背景下,为什么本案例却受到市场如此热烈地追捧?它的募集成功会带给其他信托公司哪些启示?带着上述疑问,笔者收集、研读了本案例的信托文件和信息备忘录,发现它与信托市场既往的股权投资类信托计划(以下简称“原有计划”)相比存在以下明显差别:(1)本案例不设定预期收益,信托受益上不封顶、下不保底,随信托财产实际收益浮动;而原有计划多数设定预期收益,且为固定收益,部分预期收益为保底收益,可小幅上浮。
(2)本案例募集时不确定具体项目,仅指定一个投资方向,实行组合投资;原有计划多数依托具体项目设计,无法通过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
(3)本案例由投资人实际承担投资风险、享受投资收益,仅针对合格投资人募集;原有计划通过溢价回购设计,使得投资人既不实际承担投资风险、也不享受或少部分享受投资收益,从本质上说,信托投资人仅仅是资金融出方,其信托受益仅是融资成本,而回购方才是真正的投资人,他们承担投资风险、享受投资收益,支付融资成本。
(4)在本案例中信托公司是资产管理者,而在原有计划中它仅仅充当融资平台。
(5)在本案例中,私募股权投资的高收益可以支持合格投资者以市场融资成本为参照系对理财收益的高要求;而在原有计划中市场融资成本是信托财产的全部收益,且需要支付理财产生的各类税费,只能满足大众投资人以同期银行存款为参照系对理财收益的低要求。
显见,尽管形式上同样是以企业股权为投资标的,但上述本质性差别,已使它们成为两类不同性质的信托产品。
笔者认为,本案例开创了“新办法”规制下国内信托公司私募股权投资信托业务的先河。
私募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是新办法实施以来监管部门积极倡导、渴望承载信托公司转型的创新类信托业务。
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案例分析

( ) 二 乙公 司接 受 丙 公 司 以通 过 集合 资 金 信 托 计 划募
集 的资金 进 行股 权 投 资 业务 的性质 判 断 《 业 会计 准 则—— 基 本 准则 》 1 企 第 6条规 定 : 企业 应 “
当 按 照 交 易 或 者 事 项 的 经 济 实 质 进 行 会 计 确 认 、 量 和 报 计
部 分 企 业 所 有 权 以 引进 新 股 东 增 加 资 本 的 融 资 方 式 。股 权 融 资 所 获 得 的 资 金 , 业 无 须 还 本 付 息 , 东 之 间 利 益 共 企 股 享 、 险 共 担 。而 债 权 融 资 , 指 企 业 通 过 举 债 的 方 式 进 行 风 是
本 为人 民币 10万元 。丙公 司是 依法 成立 并合 法存续 的信 2 托 投 资公 司 , 推 出股 权 投 资 集 合 资金 信 托 计 划 , 拟 并将 受 托 的资金 集合 起来 对 乙公 司进 行增 资 。 0 7年 2月 1 日, 2x 5 经 协 商一 致 , 、 、 三 公 司 签 署 了增 资 协 议 , 修 改 了 甲 乙 丙 并
相 关会 计 处理 的 注 意事 项 。
资 的工商 变更 登记 手续 。
乙公 司根据 规定 . 2x 于 0 7年 l 2月 3 1日 . 丙 公 司 支 向 付 了红 利 人 民 币 1. 元 ; 2 x 05万 于 0 8年 3月 3 日 , 丙 公 1 向
一
、
案例 简 述
乙公 司 是 由 甲 公 司 全 额 出 资 设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 册 资 注
乙公 司 章 程 . 要 条 款 如 下 : 主
司 支付 了 红利 人 民 币 35万 元 及 减 资 金额 人 民 币 2 0万 . 0 元 。乙公 司于 2 x 0 8年 4月 7 日办妥 了减 资 的工 商 变更 登
五大信托风险及案例分析

五大信托风险及案例分析任何投资都会有风险。
最重要的还是要了解如何辨别风险,如何规避风险。
下面的几种典型信托风险案例,可从不同角度看信托风险。
1、编造融资项目、伪造项目材料、公司公章,骗取信托贷款这种情况最为典型的是,吉林信托成立发行的“吉信•松花江78号南山建材项目”信托计划,缘起是戴某为偿还李某、陈某等人的1.2亿元欠款,编造项目、利用伪造的财务资料,在另外4人的帮助下从吉林信托骗取贷款1.5亿元。
虽然吉林信托发布公告,称该信托计划已经清算完毕,既兑现了委托人的本金,也实现了委托人预期收益率。
但是其负面影响和吉林信托风险控制的漏洞,还是让人惊出一身冷汗。
2、融资人负有高额债务、挪用信托贷款还账、无力兑付信托计划以中诚信托成立的30亿元的“2010年中诚•诚至金开1号集合信托计划”为例,该信托资金用于对山西振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用于该公司煤炭整合过程中煤矿收购价款、技改投入、洗煤厂建设等。
山西振富能源集团实际控制人王彦平,其时已背负高达50亿元的债务,多方债主追债,导致王彦平被山西警方控制。
另一个案例是,安信信托2011年成立的浙江金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投资信托计划。
该计划募集资金用于房地产项目建设,为了保证资金安全,安信信托还保管了项目公司的印章,监管了项目公司的银行账户,金磊房地产开发公司实际控制人钟祝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然而,金磊房地产公司的老板钟祝书欠下大量的民间高利贷,为了偿还债务,钟祝书不惜铤而走险,私刻公章,采用一系列欺骗手段将资金从信托监管账户上挪走,用于偿还民间高利贷。
金磊房地产公司的项目也因施工方拿不到资金而停工。
3、泡沫化的市场行情、掩盖了信托风险最为突出的就是内蒙古鄂尔多斯的房地产市场,现在的鄂尔多斯楼市崩盘、豪车贱卖,早已不是那个批量造福、大兴土木的盛况;现如今,只有空空如也的大楼、空荡荡的街道和乌漆抹黑的街景,鄂尔多斯也被称为“鬼城”。
这里是信托公司的噩梦。
上市公司股权信托案例

上市公司股权信托案例
一个典型的上市公司股权信托案例是中国平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信托。
中国平安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保险公司。
为了保证公司的稳定发展和管理层的激励机制,公司设立了股权信托。
根据股权信托协议,中国平安将一部分公司股权委托给信托公司。
信托公司代表公司管理层持有这部分股权,并按照协议设定的条件进行管理和行使股权。
公司股权信托的设计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为了增加公司经营管理的稳定性。
通过将一部分股权委托给信托公司管理,可以降低管理层的内部风险,确保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信托公司作为独立第三方,可以提供专业的股权管理服务,为公司决策提供更加客观、中立的意见。
二是为了激励公司管理层长期发展的动力。
信托协议规定了公司管理层的股权回购条件和期限,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条款。
管理层可以通过合规地回购股权来获取相应的经济利益,从而增加对公司的忠诚度和长期发展的动力。
这个案例中的股权信托设计既确保了公司稳定发展的需求,又满足了管理层激励的目标,同时也减少了一些投资者对公司管理层操控力过大的担忧。
股权信托是一种创新的公司治理模式,逐渐在国内上市公司中得到应用。
案例点评:因股权代持引发纠纷-委托人以信托关系提起诉讼遭杭州中院否认(附判决全文)【范本模板】

案例点评:因股权代持引发纠纷,委托人以信托关系提起诉讼遭杭州中院否认(附判决全文)编者按:在实务中,存在大量股权代持、份额代持、隐名投资的情况。
一旦发生纠纷,认定为信托纠纷还是委托纠纷往往存在争议。
本案中,法院认为原被之间虽签订《股权认购及代持凭证书》,但该凭证书没有明确信托目的,没有受托人的管理或者处分权限和范围,也没有受托人的报酬等事项的明确约定,不符合信托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更符合委托理财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一法院判决吴某某、吴某某为与被上诉人吉某、杭州麦田××家××与吉某、杭州麦田××家××投资有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浙杭商终字第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某某、朱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某某、司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麦田××家××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区××大道××楼××室,现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之江公寓2号别墅。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某。
上诉人吴某某为与被上诉人吉某、杭州麦田××家××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田某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0)杭滨商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0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胡某某、朱某某,被上诉人吉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司甲,麦田某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律法规信托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体系的不断完善,信托业在我国金融体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信托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具有财产隔离、风险分散、资产管理等功能。
本案例将以一起典型的法律法规信托纠纷为切入点,分析信托法律法规在实际操作中的运用及存在的问题。
二、案例简介(一)当事人原告:张三(委托人)被告:李四(受托人)第三人:王五(受益人)(二)案情简介张三因投资失利,急需资金周转。
2018年,张三与李四签订了一份《信托合同》,约定张三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作为信托财产,委托李四管理。
根据合同约定,李四应将信托财产收益用于支付张三的债务。
然而,在信托期间,李四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张三的债务无法得到及时偿还。
张三遂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信托合同,并请求法院判决李四赔偿其损失。
(三)争议焦点1. 信托合同是否有效?2. 李四是否违反了信托合同约定的义务?3. 张三的损失是否应由李四承担?三、案例分析(一)信托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六条规定:“信托合同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设立信托关系、约定信托财产管理和处分方式的协议。
”在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签订的《信托合同》符合《信托法》的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
(二)李四是否违反了信托合同约定的义务1. 管理义务根据《信托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
”在本案中,李四未按照合同约定将信托财产收益用于支付张三的债务,违反了管理义务。
2. 保管义务根据《信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托人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不得侵占、挪用、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信托财产。
”在本案中,李四未妥善保管信托财产,也未将信托财产收益用于支付张三的债务,违反了保管义务。
(三)张三的损失是否应由李四承担根据《信托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托人违反信托合同约定,给委托人或者受益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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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股权投资案例评述时间:2014/10/30 17:01:47作者:李锐秦茂宪来源:信托理财近年来我国信托资产规模快速扩张,作为与保险、创投与私募股权投资、银行理财、证券投资基金并称为财富管理的“五朵金花”之一的信托行业,在资产规模不断攀升的背后,业务创新的呼声从未停歇。
PE股权投资一直是信托行业重点关注的投资领域和业务类型。
本文拟从6个现实案例出发,讨论在目前法律法规背景下,信托参与PE股权投资的类型方式、制约因素和退出途径等问题。
一、案例简介案例1:华润信托以固有资产间接投资奥康国际根据奥康国际(603001)的招股说明书,保荐机构为国信证券,红岭创投持有奥康国际3.33%的股份。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持有国信证券30%股权,同时也是红岭创投的有限合伙人并担任其财务顾问,占红岭创投出资额的9.08%,投资结构参见图1。
图1案例2:信托计划+有限合伙PE(江信国际-金牛8号权益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作为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北京共创投资有限公司成立有限合伙制企业同创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对拟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受让股权或股权收益权、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增发申购等,通过股权分红、向第三方转让股权或股权收益权以及股票在二级市场变现等方式实现投资收益,投资结构参见图2。
图2案例3: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公司制PE+股权收益权建设银行深圳分行分两期发行“乾元一号”医疗保健行业股权投资类人民币信托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所募集的全部资金委托给江西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投资于建银国际医疗保健股权投资基金的股权收益权,投资结构参见图3。
图3案例4:信托计划+有限合伙PE+有限合伙PE+股权投资(“深国投•铸金资本二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作为有限合伙人认购深港成长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深港成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投资的深圳市松禾成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外进行股权投资,投资结构参见图4。
图4案例5:信托计划+有限合伙PE+回售权(北京信托-泉源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资金作为有限合伙人投资于上海长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方基金”)。
该基金由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南方资产”)发起设立并由南方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方九鼎”)担任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
信托公司与南方资产、南方九鼎约定信托公司有权在加入基金成立期满三年后的180天之内将所持基金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以约定的转让价格转让给南方资产。
信托公司有权视南方基金投资运作等情况自行决定是否行使上述回售权,投资结构参见图5。
图5案例6:信托公司PE征募+投资顾问厦门信托作为有限合伙企业投资顾问,向投资人征募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
拟成立的厦门佳瑞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御汇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拟受让云南天素投资有限公司(“云南天素”)持有的曲靖众一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400万股股份(众一股份15.4739%的股权)。
厦门信托全权代表全体有限合伙人处理合伙企业相关事务。
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存续期间及期限届满后,由云南天素按约定条件受让有限合伙人的合伙份额,实现有限合伙人的退出及获取相应收益。
如云南天素到期不能按时给付投资人的投资本金和投资收益,则由厦门信托处理云南天素持有的第三方公司的股权,用于偿付投资人的投资本金和收益,投资结构参见图6。
图6二、案例评述(一)信托参与PE股权投资的主要方式和类型信托参与PE股权投资,从资金来源上看,可以分为固有资产投资及信托资金投资两大类,其中的信托资金投资方式又可分为单一资金信托和集合资金信托两种;从投资方式上看,可以分为直接持有企业股权的直接投资、间接持有企业股权的间接投资以及以其他方式进行PE股权投资或“类股权投资”。
信托参与PE股权投资的主要方式和类型参见《表1-信托参与PE股权投资方式一览表》。
表1-信托参与PE股权投资方式一览表类型资金来源参与方式退出方式一固有资产直接投资直接持有投资对象的股权或出资份额IPO退出、定向增发、回购、协议转让、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固有资产受让信托收益权等间接投资①以固有资产参与私人股权投资信托②以固有资产通过创投机构或PE机构进行股权投资二信托财产(单一、集合信托计划)直接投资信托计划直接持有拟上市企业股权间接投资①信托PE②投资于持有拟上市公司的股权的创投机构的出资份额③投资拟上市公司的股权收益权④投资拟上市公司的股东的股权收益权三其他资金①信托公司不出资,亦不设立信托计划,仅担任项目投资顾问②其他方式类型一——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根据银监会发布的《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25号,以下称为“《通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其固有财产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以投资的其他股权的投资业务,不包括以固有资产参与私人股权投资信托。
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按照投资方式来看,又可以分为固有资产直接股权投资和固有资产间接股权投资两种形式。
前者以信托公司固有财产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后者以固有资产参与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或以固有资产持有创投机构的股权或出资份额,通过创投机构间接进行股权投资。
案例1即属于本类型中的信托公司固有资产间接股权投资。
类型二——信托财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信托财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设立信托计划,并以信托计划资金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以投资的其他股权的投资业务。
信托财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按照信托财产来源,可以分为单一资金信托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按照投资方式来看,可以分为直接股权投资和间接股权投资两种形式。
直接股权投资以信托财产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间接股权投资不仅包括信托PE方式,即信托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或股东)以信托资产作为出资参与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持有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出资份额或股权,通过私募股权投资机构间接投资并持有拟上市公司的股权,还包括采取其他途径间接进行的“类股权投资”活动,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持有拟上市公司的股权的创投机构的出资份额,投资于拟上市公司的股权收益权或投资于拟上市公司股东的股权收益权。
案例2、3、4、5即属于上述类型。
类型三——信托公司参与股权投资的其他“创新”方式上述案例并未穷尽实务中存在的所有信托参与PE股权投资的模式和类型。
为讨论方便,暂将案例6及本文并未提及的信托参与PE股权投资的其他方式都归入本类型。
“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属于《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的业务之一。
信托公司可以依此开展与股权投资相关的投资顾问业务。
案例6的投资结构设计中,信托公司并未直接发起设立信托计划,也未以固有资产进行投资,而只是以“投资顾问”的身份参与其中。
“投资顾问”的方案强调了信托公司“运筹帷幄、置身事外”的设计。
但在信托公司官方网站上征募有限合伙投资人的方式以及股权投资机构全权授权投资顾问管理和处理投资事务的模式又不同于人们对“投资顾问”作用和权责的惯常理解,不由让人对信托公司在项目中的地位和作用产生种种想象。
(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信托参与股权投资的规定目前,法律法规对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以固有资产参与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以及以信托财产投资和持有非上市公司股权并无禁止性规定,但《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对投资总额、出资比例、持股时间、信托PE投资者人数计算及合格投资者核查监管等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具体规定参见《表2-信托参与PE股权投资有关规定一览表》。
此外,对于国资信托公司,在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中,采取股权转让、回购等方式退出时还应当按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程序进行。
从各信托公司年报披露的情况来看,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股权投资的对象多为金融类机构,而投向实业的资金规模较小。
表2-信托参与PE股权投资有关规定一览表序号法规名称规定内容1《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07)第二十条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
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
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7)第二十六条信托公司可以运用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运用信托资金。
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资金,应当与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相一致。
3《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银监发[2008]45号)第十五条信托公司在管理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时,可以通过股权上市、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股权分配等方式,实现投资退出。
通过股权上市方式退出的,应符合相关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信托公司以固有资金参与设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的,所占份额不得超过该信托计划财产的20%;用于设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的固有资金不得超过信托公司净资产的20%。
4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25号)二、本通知所指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其固有财产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以投资的其他股权的投资业务,不包括以固有资产参与私人股权投资信托。
五、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和以固有资产参与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等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20%,但经中国银监会特别批准的除外。
七、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投资于关联人,但按规定事前报告并进行信息披露的除外;(二)不得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被投资企业,不得参与被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
(三)持有被投资企业股权不得超过5年。
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投资者为集合资金信托、合伙企业等非法人机构的,应打通核查最终的自然人和法人机构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打通计算投资者总数,但投资者为股权投资母基金的除外。
从信托财产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上看,对于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持有拟上市企业股份IPO,证监会是予以认可的,即上会前无需对信托公司持股进行清理。
证监会有关人员在2009年的保代培训中也提出过上述观点;而对于信托计划股权投资,证监会窗口指导要求在上会前必须对信托计划持股进行清理,例如:水晶光电上市前对云南信托的信托持股进行清理,其中既包括对单一资金信托持股的清理,也包括了对集合资金信托持股的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