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身边的法律问题
大学生活中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普及,大学生群体日益庞大,他们在校园中不仅学习专业知识,还参与各种社会实践活动。
在这个过程中,大学生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探讨几个大学生活中常见的法律案件,以期为大学生提供法律意识,帮助他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案例一:大学生侵权案【案情简介】某高校大学生李某,在宿舍楼内饲养宠物狗,导致宿舍楼内空气质量恶化,影响了其他同学的正常生活。
室友张某多次与李某协商,要求其停止饲养宠物狗,但李某不予理会。
张某无奈之下,向学校提出投诉。
学校经调查后,认定李某饲养宠物狗的行为违反了学校相关规定,要求李某停止饲养,并赔偿张某一定的精神损失费。
【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为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饲养宠物狗的行为导致宿舍楼内空气质量恶化,侵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建议】1. 大学生在校园内饲养宠物,应当遵守学校相关规定,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2. 如遇到类似侵权行为,应及时向学校或相关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二:大学生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某高校大学生王某,与一家实习单位签订了一份实习协议。
协议约定,王某在实习期间每月可获得1500元实习补贴。
然而,实习单位在王某实习期满后,仅支付了前三个月的实习补贴,后三个月的补贴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王某多次与实习单位协商,但未果,遂将实习单位诉至法院。
【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为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王某与实习单位签订的实习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实习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王某实习补贴。
【法律建议】1. 大学生在签订实习协议时,应仔细阅读协议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2. 如遇到合同纠纷,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大学生身边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大学生群体日益壮大。
然而,在这一过程中,大学生身边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以两个典型案例为例,探讨大学生身边的法律问题,旨在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引导他们正确处理法律事务。
二、案例一:校园贷引发的纠纷1. 案情简介小王是一名大学生,因家庭经济条件有限,无力支付学费和生活费。
在同学的介绍下,他接触到了一种名为“校园贷”的贷款方式。
小王在一家网络贷款平台借款2万元,用于支付学费和生活费。
然而,在还款过程中,小王发现借款金额不断攀升,最终达到5万元。
原来,该平台以“逾期滞纳金”、“服务费”等名义,不断向小王收取费用。
在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小王被迫向其他平台借款,结果陷入“以贷养贷”的恶性循环。
最终,小王因无力偿还债务,被催债公司逼债,生活陷入困境。
2. 法律分析(1)校园贷的法律风险校园贷作为一种新兴的贷款方式,在方便大学生解决资金困难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多法律风险。
首先,部分校园贷平台存在非法放贷行为,如高利贷、暴力催收等;其次,校园贷合同中存在诸多不平等条款,损害了大学生权益;最后,部分大学生因缺乏法律意识,盲目借款,导致债务累累。
(2)维权途径对于陷入校园贷困境的大学生,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权:①与贷款平台协商还款事宜,争取减免滞纳金、服务费等不合理费用;②向学校、家长寻求帮助,共同协商还款方案;③向有关部门投诉,如银保监会、消费者协会等;④寻求法律援助,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三、案例二:大学生知识产权保护案例1. 案情简介小李是一名大学生,热衷于科技创新。
在一次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小李与团队成员共同研发了一款具有创新性的软件。
在比赛结束后,该软件被一家企业看中,企业提出以1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软件的知识产权。
然而,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企业提出要修改软件功能,小李认为这会损害软件的创新性,拒绝修改。
随后,企业以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将小李及其团队诉至法院。
大学生身边法律案例(3篇)

第1篇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普及,大学生群体的法律意识日益增强,但同时也面临着各种法律风险。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大学生身边的法律案例进行分析,旨在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增强他们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一、案例一:大学生兼职遭遇侵权案例简介:小王是某大学的一名大一新生,为了减轻家庭负担,利用课余时间在一家餐厅做兼职服务员。
某日,小王在打扫餐厅时,不慎将清洁剂溅到顾客身上,导致顾客受伤。
顾客要求餐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万元。
餐厅认为小王是兼职,应由其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小王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本案中,小王在餐厅兼职,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餐厅与小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侵犯了小王的合法权益。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王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应由餐厅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启示:1. 大学生在兼职时,要选择正规渠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在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避免因疏忽造成他人损害。
3. 如遇到侵权行为,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二:大学生网络购物遭遇诈骗案例简介:小李在一家网络购物平台上购买了一部手机,支付了5000元货款。
收到手机后,小李发现手机存在质量问题,遂要求卖家退货。
卖家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货,小李遂向卖家索要退款。
卖家以退款需要收取手续费为由,要求小李支付1000元。
小李意识到可能遭遇诈骗,遂报警。
案例分析:本案中,卖家以退款为由,要求小李支付手续费,属于典型的网络诈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启示:1. 大学生在网购时,要提高警惕,避免遭遇诈骗。
身边的法律案件大学(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大学生活日益丰富多彩。
然而,在这片充满活力的校园里,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结合几个典型的校园法律案件,对大学生常见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大学生提供法律知识普及和自我保护意识提升。
二、校园法律案件案例分析1. 案例一:大学生抄袭事件【案情简介】某大学一学生甲在撰写毕业论文时,未经允许抄袭了另一篇优秀论文。
甲在答辩过程中被导师发现,经查实后,甲被学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法律分析】此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该法,抄袭他人作品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侵权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我国《教育法》也规定,学生应当遵守学术道德,不得抄袭、剽窃他人作品。
因此,甲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受到了相应的处分。
2. 案例二:大学生侵权事件【案情简介】某大学一学生乙在宿舍楼内,因与他人发生争执,用拳脚将对方打伤。
事后,乙被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同时,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此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该法,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乙还可能面临行政拘留等处罚。
此外,我国《教育法》也规定,学生应当遵守公共秩序,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因此,乙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受到了相应的处分和赔偿。
3. 案例三:大学生盗窃事件【案情简介】某大学一学生丙在宿舍内盗窃室友手机,被室友发现后报警。
经调查,丙被证实有盗窃行为。
学校给予丙开除学籍处分,同时,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此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该法,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
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此外,我国《教育法》也规定,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因此,丙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受到了相应的处分和赔偿。
4. 案例四:大学生合同纠纷事件【案情简介】某大学一学生丁在参加实习期间,与实习单位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
大学身边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大学,是知识的殿堂,也是青年人成长的摇篮。
然而,在这片充满活力与梦想的土地上,法律案例也时有发生。
本文将以几个典型的大学校园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以期为广大师生提供借鉴和启示。
二、案例一:大学生盗窃案【案情简介】某大学一年级学生小李,因家庭经济困难,心生盗窃念头。
一日,小李趁宿舍无人,盗取了同宿舍同学小王的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5000元。
案发后,小王向学校保卫处报案,小李被抓获。
【法律分析】1. 小李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有责任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
小李因法制观念淡薄而走上犯罪道路,学校在此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责任。
3.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建立健全校园安全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启示】1. 大学生应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远离违法犯罪。
2. 学校应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校园法治氛围。
3. 家长和社会各界应关注大学生的心理健康,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三、案例二:大学生侵权案【案情简介】某大学二年级学生小张,在篮球场上与小李发生争执,一气之下将小李打伤。
经鉴定,小李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事后,小李将小张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000元。
【法律分析】1. 小张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小张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学校在此事件中存在一定责任。
大学生身边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年轻人走进了大学的校园。
然而,大学并非真空,大学生在日常生活中也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以几个大学生身边的法律案例为例,探讨大学生在法律意识、权益保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案例一:大学生网络购物遭遇诈骗小明是一名大学生,他在网上购买了一部手机,商家承诺七天无理由退换货。
然而,当小明收到手机后,发现手机存在质量问题,联系商家要求退货时,商家却以各种理由拒绝。
小明无奈之下,只能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分析:本案中,小明在网络购物过程中遭遇了商家诈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
同时,根据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应当履行无理由退换货的义务。
因此,商家在未履行退货义务的情况下,侵犯了小明的合法权益。
建议:大学生在网购时,要选择信誉良好的商家,仔细阅读商品描述和退换货政策。
一旦遇到诈骗,要积极向有关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二:大学生兼职遭遇侵权小红是一名大学生,她在一家餐饮店做兼职服务员。
某天,小红在工作中不慎将客人烫伤,客人要求餐饮店赔偿。
然而,餐饮店却将责任归咎于小红,要求她赔偿客人的医疗费用。
分析:本案中,小红在工作中遭遇了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餐饮店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不是让小红赔偿。
建议: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要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一旦发生侵权事件,要及时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案例三:大学生校园贷纠纷小王是一名大学生,他在校园贷平台上借了一笔钱,用于购买电子产品。
然而,由于无法按时还款,小王被催收人员电话骚扰、恐吓,甚至威胁要公开他的个人信息。
分析:本案中,小王遭遇了校园贷纠纷。
大学生活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大学生活是人生中一个重要的阶段,不仅关系到个人的成长,还涉及到各种法律问题。
本文将以几个大学生活中的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期为大学生提供一定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指导。
二、案例分析1.案例一:宿舍盗窃案甲同学在宿舍内丢失了笔记本电脑,怀疑是室友乙同学所为。
甲同学收集了相关证据,包括监控录像、目击者证言等,将乙同学告上法庭。
分析:本案中,甲同学首先收集了充分证据,证明了乙同学有盗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案例二:校园暴力案丙同学在校园内被丁同学殴打,造成轻微伤。
丙同学向学校反映情况,但学校未给予妥善处理。
丙同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本案中,丙同学遭受校园暴力,学校有保护学生安全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学校应当依法履行教育职责,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案例三:抄袭案戊同学在撰写毕业论文时,大量抄袭他人作品。
丁同学发现后,向学校举报。
学校经调查核实,认定戊同学抄袭行为属实,给予其留校察看处分。
分析:本案中,戊同学抄袭他人作品,侵犯了他人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学生身边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大学生群体逐渐壮大。
然而,在追求知识、追求梦想的过程中,大学生们也面临着各种法律问题。
本文将以几个大学生身边的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剖析法律问题,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二、案例一:大学生网络侵权小王是一名大学生,擅长绘画。
一天,他在网络上发布了一幅自画像,并附上了一段文字描述。
不久,这幅画被某知名电商平台用作广告宣传,未经小王同意,且未支付报酬。
小王发现后,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1. 法律分析本案涉及著作权侵权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作者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本案中,电商平台未经小王同意,擅自使用其作品,侵犯了小王的著作权。
2. 解决方案小王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商平台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同时,电商平台应尊重作者的著作权,未经授权不得使用他人作品。
三、案例二:大学生校园贷纠纷小李在大学期间,为了满足个人消费需求,向某网络贷款平台借款。
由于还款压力过大,小李未能按时还款。
随后,该贷款平台以暴力催收手段威胁小李,甚至对其家人进行骚扰。
小李感到十分痛苦,遂向有关部门投诉。
1. 法律分析本案涉及校园贷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借款,贷款人按照约定向借款人支付利息的合同。
本案中,小李与贷款平台签订了借款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贷款平台在未与小李协商的情况下,采取暴力催收手段,侵犯了小李的合法权益。
2. 解决方案小李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要求贷款平台停止侵权行为。
同时,小李可以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案例三:大学生劳动合同纠纷小张在大学毕业后,进入一家公司工作。
工作期间,公司未与小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未按规定支付加班费。
小张发现后,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和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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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某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约五万余元。
14岁生日那天,李某邀集几个朋友一起吃饭。
饭后回家途中(当晚九点),李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将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5000余元。
第二天李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
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的3人挂倒,二死一伤。
李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
当日下午,李某将汽车以两万元的价格卖出。
听说警察在调查此案,李某逃走,后被抓获。
经查,李某在逃亡的第五天还曾教唆一个15岁的男少年抢劫他人财产1200元;帮助他人运输毒品30克,获得运输费150元。
请对李某的上述各行为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
答:(1)李某在14岁之前盗窃财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因为刑法规定年满14周岁才开始负刑事责任;(2)李某在14岁生日当天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当时他还不满14周岁;(3)李某在生日的第二天早上偷开一辆汽车并卖掉的行为属于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盗窃行为不是法定的14-16周岁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4)李某将他人撞死、撞伤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这也不是法定的14-16周岁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5)李某在逃亡的第5天教唆他人抢劫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因为刑法规定年满14周岁的人应当为抢劫行为负刑事责任,而他此时已经年满14周岁。
李某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还应当从重处罚。
同时,因为其不满18周岁,应当按其犯罪情节从轻、减轻处罚。
(6)李某在逃亡期间帮助他人运输毒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刑法规定14-16周岁的人仅对贩毒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李某的行为凡不构成犯罪的,都不承担刑事责任。
2、试述我国刑法对死刑适用的限制。
答:我国刑法保留了死刑,但是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我国刑法从以下几个方面限制死刑的适用:(1)对死刑适用的范围严格加以限制。
我国刑法总则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行为对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
我国刑法分则将刑法总则限制死刑适用范围的规定加以具体化,对哪些犯罪分子可以适用死刑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对即使可以适用死刑的犯罪,也都作了情节上的限制。
对于刑法没有规定死刑的犯罪,一律不得判处死刑。
(2)对死刑适用的对象加以严格限制。
我国刑法虽然规定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但是,并非一切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都适用死刑,而是有例外情况。
这些例外情况有二:一是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二是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所谓不适用死刑,就是不能判处死刑,包括死刑缓期执行。
(3)从死刑批准程序上严格加以限制。
《刑法》第48条第2款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这是从死刑核准程序上控制死刑适用的规定。
为了适应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作斗争的需要,根据198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公布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9月26日发出通知:"自1997年10月1日修订后的刑法正式实施之日起,除本院判处的死刑案件外,各地对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判处死刑的案件,仍应报本院批准。
对刑法分则第二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毒品犯罪除外)、第七章、第十章规定的犯罪,判处死刑的案件(本院判决和涉外的除外)的核准权,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的规定,仍授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
但涉港澳台死刑案件在第一审宣判前仍须报本院内核。
"根据这一通知,目前各高级人民法院仍享有对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
(4)从死刑执行制度上严格加以限制。
《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
"根据这一规定,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只要在2年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就不再执行死刑。
这一制度的实施,大大减少了死刑的适用。
3、婚姻法关于房产问题的规定2012最新婚姻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1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有关情况。
解释指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条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新婚姻法解释关于房产的四大问题1、只要没做公证,就算给了承诺,一方也没办法拥有另一方的房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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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2、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