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部直属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水利部关于部直属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水人教[1995]326号

【失效依据】水利部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水利部文件的公告

【发布部门】水利部

【发布日期】1995.08.31

【实施日期】1996.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水利部关于部直属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1995年8月31日水利部水人教[1995]326号发布)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我部直属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养老保险,自一九九二年起由参加地方统筹改为参加水利行业统筹。由于各地养老保险政策不统一,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和养老保险基金征集标准也不一致,这给我部行业统筹工作带来一定困难。为加强劳动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进一步理顺关系,经研究,现对部直属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一、部直属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包括农民合同制职工),一律参加水利行业养老保险统筹。

二、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养老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三、缴费标准。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按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15%的比例提取。工资总额的构成及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执行。

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以上年度十二月份个人工资收入作为计征基数,按3%的比例提取。为便于管理,保险费金额只计算到元,不足一元的四舍五入。计算个人缴费额的工资收入,是指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统计项目。未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其他收入,不作为个人缴费基数。

四、个人缴费,由所在单位人劳部门提出人员名册、缴费金额,财务部门在发放工资时按月代为扣缴,并转入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人劳部门应有专人负责个人缴费工作,建立个人缴费台帐。职工有权核查本人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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