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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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细则解读

2024年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细则解读

2024年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细则解读本合同目录一览1.1 劳动合同的订立1.1.1 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1.1.2 订立劳动合同的方式1.1.3 劳动合同的条款1.1.4 劳动合同的效力1.2 劳动合同的履行1.2.1 履行劳动合同的原则1.2.2 履行劳动合同的方式1.2.3 劳动者权益的保护1.2.4 劳动者的义务1.3 劳动合同的变更1.3.1 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1.3.2 变更劳动合同的方式1.3.3 变更劳动合同的效力1.3.4 变更劳动合同的争议处理1.4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4.1 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1.4.2 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1.4.3 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1.4.4 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1.4.5 终止劳动合同的方式1.4.6 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1.5 经济补偿和赔偿1.5.1 经济补偿的条件1.5.2 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1.5.3 赔偿的条件1.5.4 赔偿的计算方式1.6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1.6.1 社会保险的种类和缴纳1.6.2 福利待遇的内容1.6.3 福利待遇的发放1.6.4 福利待遇的争议处理1.7 劳动争议的解决1.7.1 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1.7.2 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1.7.3 劳动争议的证据1.7.4 劳动争议的时效1.8 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1.8.1 保密协议的内容1.8.2 保密协议的效力1.8.3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1.8.4 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1.9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特殊情况1.9.1 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的1.9.2 劳动者严重失职的1.9.3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况1.9.4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况1.10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例外情况1.10.1 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1.10.2 劳动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1.10.3 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情况1.10.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11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程序1.11.1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1.11.2 劳动者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异议和答复1.11.3 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和文件1.11.4 解除劳动合同的备案和报告1.12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后的权益保障1.12.1 经济补偿的支付1.12.2 失业保险的享受1.12.3 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1.12.4 福利待遇的延续1.13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法律责任1.13.1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1.13.2 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1.13.3 违反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的法律责任1.13.4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处理1.14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例外情况1.14.1 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1.14.2 劳动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1.14.3 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情况1.14.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1 劳动合同的订立1.1.1 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甲方与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全文解析(2024版)

劳动合同法全文解析(2024版)

劳动合同法全文解析(2024版)劳动合同法全文解析(2024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适用本法。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

第十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三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协议,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首先,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是自愿的。

这意味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是基于自愿的意愿,没有任何形式的强迫或者威胁。

双方应当在充分了解合同内容的情况下,自主决定是否签订合同。

其次,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是平等的。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是平等地位,没有一方占据明显的优势地位。

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应当平等对待,尊重对方的意见,确保合同条款的公平性。

最后,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是协商一致的。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应当在尊重对方意见的基础上,就合同条款进行充分的讨论和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合法权益,确保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只有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劳动合同,才能真正保障双方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健康发展。

因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条应当依法成立和完善劳动,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休息休假、、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解释】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也称为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内部的“法律”。

规章制度内容广泛,包括了用人单位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

根据1997年11月劳动部颁发的《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管理、福利、、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

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要严格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督促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

制定规章制度应当体现权利与义务一致、奖励与惩罚结合,不得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

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度的直接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程序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关键是要制定出来的规章制度内容具有民主性和科学性。

规章制度的大多数内容与职工的权利密切相关,让广大职工参与规章制度的制定,可以有效地杜绝用人单位独断专行,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规章制度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关于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引起的争议。

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是企业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

这不仅仅是我国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特色,而是世界范围内企业管理的一个趋势。

劳动协议法2024版:第4条第4款权利义务分析版

劳动协议法2024版:第4条第4款权利义务分析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劳动协议法2024版:第4条第4款权利义务分析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第一条劳动合同的订立1.1 第一款用人单位的招用行为1.1.1 招用条件1.1.2 招用程序1.2 第二款劳动者的应聘行为1.2.1 应聘条件1.2.2 应聘程序1.3 第三款劳动合同的订立程序1.3.1 订立形式1.3.2 订立时间1.3.3 订立内容的完整性2. 第二条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2.1 第一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基本信息2.2 第二款劳动合同的期限2.2.1 固定期限2.2.2 无固定期限2.2.3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2.3 第三款工作岗位和职责2.4 第四款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2.4.1 工作时间2.4.2 休息休假2.5 第五款劳动报酬2.5.1 工资构成2.5.2 工资支付时间2.5.3 工资支付方式2.6 第六款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2.7 第七款劳动保护条件和劳动环境2.8 第八款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2.9 第九款经济补偿2.10 第十款违约责任3. 第三条劳动合同的履行3.1 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履行义务3.2 第二款劳动者的履行义务3.3 第三款履行过程中的变更和解除3.3.1 变更条件3.3.2 解除条件4. 第四条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4.1 第一款劳动者的基本权利4.1.1 劳动权益保障4.1.2 职业发展规划4.1.3 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4.2 第二款劳动者的基本义务4.2.1 遵守企业规章制度4.2.2 完成工作任务4.2.3 保守商业秘密4.3 第三款特殊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4.3.1 女性劳动者的特殊权益4.3.2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4.3.3 残疾人的权益保障5.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5.1 第一款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5.2 第二款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5.3 第三款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5.4 第四款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后的权益处理5.4.1 经济补偿5.4.2 福利待遇的延续5.4.3 个人信息的删除6. 第六条劳动争议的解决6.1 第一款劳动争议的协商解决6.2 第二款劳动争议的调解解决6.3 第三款劳动争议的仲裁解决6.4 第四款劳动争议诉讼的提起7. 第七条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7.1 第一款用人单位的违约责任7.2 第二款劳动者的违约责任7.3 第三款共同违约的责任8.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附则8.1 第一款劳动合同的生效条件8.2 第二款劳动合同的无效和撤销8.3 第三款劳动合同的保存和复制9. 第九条劳动合同的解释9.1 第一款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9.2 第二款合同条款的补充解释10. 第十条劳动合同的修订10.1 第一款修订条件和程序10.2 第二款修订内容的生效11.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特殊情形11.1 第一款非因劳动者原因导致的解除和终止11.2 第二款经济性裁员11.3 第三款国家政策性调整12.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特殊保护12.1 第一款对特定群体的保护12.2 第二款保护措施的实施13.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后的职业指导和服务13.1 第一款职业指导13.2 第二款就业服务14.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后的信息反馈14.1 第一款信息反馈的内容14.2 第二款信息反馈的程序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第一条劳动合同的订立1.1 第一款用人单位的招用行为1.1.1 招用条件甲方根据公司发展需要,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招聘乙方。

2024年版劳动法第4条第4款详解与应用指南

2024年版劳动法第4条第4款详解与应用指南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版劳动法第4条第4款详解与应用指南本合同目录一览1.1 劳动法第4条第4款的基本含义1.2 劳动法第4条第4款的具体应用1.2.1 适用范围1.2.2 不适用范围1.3 劳动法第4条第4款的实施指南1.3.1 员工权益保护1.3.2 企业权益保护1.4 劳动法第4条第4款违反的法律责任1.4.1 员工违反的法律责任1.4.2 企业违反的法律责任2.1 劳动法第4条第4款的案例解析2.2 劳动法第4条第4款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实例3.1 劳动法第4条第4款相关的法律法规3.2 劳动法第4条第4款的政策解读4.1 劳动法第4条第4款的企业管理策略4.2 劳动法第4条第4款的员工权益维护5.1 劳动法第4条第4款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应用5.2 劳动法第4条第4款对企业经营的影响6.1 劳动法第4条第4款的培训与宣传6.2 劳动法第4条第4款的监督与执行7.1 劳动法第4条第4款引发的劳动争议处理7.2 劳动法第4条第4款涉及的仲裁与诉讼8.1 劳动法第4条第4款的国际比较8.2 劳动法第4条第4款的国际发展趋势9.1 劳动法第4条第4款在中国的实践与挑战9.2 劳动法第4条第4款在中国的未来发展趋势10.1 劳动法第4条第4款的企业合规策略10.2 劳动法第4条第4款的企业风险管理11.1 劳动法第4条第4款的员工培训与 development11.2 劳动法第4条第4款的企业文化建设12.1 劳动法第4条第4款的社会影响12.2 劳动法第4条第4款的国家政策导向13.1 劳动法第4条第4款的企业社会责任13.2 劳动法第4条第4款的企业可持续发展14.1 劳动法第4条第4款的法律咨询与服务14.2 劳动法第4条第4款的法律风险评估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1 劳动法第4条第4款的基本含义1.1.1 本款所称的“工作时间”是指员工按照企业的安排,在规定的工作岗位上从事劳动的时间。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确立了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它规定了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

在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第四条的内涵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平等自愿原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地位平等,双方均有选择对方的权利,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签订劳动合同。

这意味着,劳动者有权选择是否接受工作,用人单位也有权选择是否聘用劳动者。

2. 协商一致原则: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是双方通过协商达成的共识。

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决定合同条款,必须经过双方同意。

这有助于确保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避免一方利用优势地位强迫另一方接受不公平的条件。

3. 合法性原则: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

这意味着,合同中的条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不能有违法的内容。

例如,合同中不能规定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而不支付加班费。

4. 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例如,合同中不能有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条款,也不能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内容。

5. 保护他人合法权益: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这意味着,合同中不能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人身权等合法权益的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这些原则,为劳动合同的订立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确保了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公平性和合理性。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都应当遵循这些原则,以保障双方的权益。

同时,这也有助于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目录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1)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概述 (1)劳动合同法的背景和目的 (1)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重要性和作用 (2)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适用范围 (3)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内容解析 (4)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原文解读 (4)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主要规定 (4)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解释和适用 (5)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实践意义 (6)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对劳动关系的规范作用 (6)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作用 (7)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对用人单位责任的明确作用 (7)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问题与挑战 (8)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执行难点 (8)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争议和争议解决途径 (9)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改进和完善建议 (10)结论 (11)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1)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实施效果和影响 (11)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未来发展趋势 (12)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概述劳动合同法的背景和目的劳动合同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是该法的核心条款之一,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条款,有必要了解劳动合同法的背景和目的。

劳动合同法的背景可以追溯到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迅速发展,劳动力市场需求不断增加,劳动力供给也逐渐多元化。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制度不完善,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些用工单位存在违法用工、拖欠工资、不签订劳动合同等现象,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应运而生。

劳动合同法的目的是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

具体来说,劳动合同法的目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劳动合同法旨在平衡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权益关系。

劳动者作为劳动合同的一方,享有与用工单位平等的地位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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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解释】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也称为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内部的“法律”。

规章制度内容广泛,包括了用人单位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

根据1997年11月劳动部颁发的《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

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督促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

制定规章制度应当体现权利与义务一致、奖励与惩罚结合,不得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

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度的直接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程序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关键是要保证制定出来的规章制度内容具有民主性和科学性。

规章制度的大多数内容与职工的权利密切相关,让广大职工参与规章制度的制定,可以有效地杜绝用人单位独断专行,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规章制度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关于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引起的争议。

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是企业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

这不仅仅是我国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特色,而是世界范围内企业管理的一个趋势。

职工如何参与企业管理,在哪些事项上,以什么形式和途径参与,我国的相关法律都作了规定。

劳动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工会法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公司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在立法过程中,草案曾经规定:“规章制度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作出规定。

”这样规定曾经引起较大的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制定规章制度和决定重大事项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是用人单位的“单决权”。

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只要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就可以了,规定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如果意见不统一,势必造成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久拖不决,用人单位的管理将无所事从。

这样规定,限制了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实践中无法操作。

另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制度规章制度应当有劳动者参与,从国外的情况看,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很多都是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决定的内容,属于“共决权”。

我国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属于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企业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最后,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本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本法规定是针对所有企业的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强调通过平等协商确定,并不影响国有企业继续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平等协商的内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规章制度如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重大事项如劳动报酬、保险福利、职工培训等。

3.具体制定程序:根据本条的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决定重大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所以,这个程序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是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第二步是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一般来说,企业建立了工会的,与企业工会协商确定;没有建立工会的,与职工代表协商确定。

这种程序,可以说是“先民主,后集中”。

三、规章制度的异议程序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要合理,符合社会道德。

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违法,但不合理,不适当。

如有的企业规章制度规定一顿吃饭只能几分钟吃完;一天只能上几次厕所,一次只能几分钟等。

这些虽然不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但不合理。

也应当有纠正机制。

因此,本条规定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四、规章制度的告知程序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要让劳动者遵守执行,应当让劳动者知道。

因此,本条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关于告知的方式有很多种,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是在企业的告示栏张贴告示;有的用人单位是把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发给劳动者;有的用人单位是向每个劳动者发放员工手册。

无论哪种方式,只要让劳动者知道就可以。

劳动合同法解读与实例之:第四条关于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条文理解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一,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劳动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

劳动规章制度必须依法制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对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时候,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三,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行过程中,工会和职工有权提出异议,并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这是工会的法定权利。

第四,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明示直接涉及其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并将其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予以确认。

适用要点1.规章制度可以作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2.用人单位内部规定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应当适用合同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向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相抵触的,或者规定的劳动者福利低于集体合同的,可以对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如《大同市企业集体合同条例》规定,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相抵触的,由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应用实例王某在大学期间就对播音非常感兴趣,在毕业之后,虽然没有成为电视台的播音员,但是当得知家乡某大型博物馆正在招聘讲解员时,王某便前去应聘,并顺利成为了该大型博物馆的讲解员。

2008年9月,王某与博物馆方面签订了为期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0年6月,王某的一个远方亲戚开了一家媒体方面的公司,便想请王某过去帮忙。

于是王某便提前一个月向博物馆方面书面提出辞职请求,要求于2010年8月解除与博物馆的劳动合同。

因为博物馆正在举行一个大型展览,急需人手,于是拒绝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并且向王某提出,博物馆的规章制度里面明确规定,在博物馆方面有大型活动的时候,可以暂时中止博物馆工作人员的流动,如果职工想要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在大型活动结束之后,才能够进行。

王某不服,于是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举证,博物馆的规章制度是博物馆单方面制定的,并没有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在制定之后,也并没有张榜公示。

同时自己已经履行提前一个月书面要求解除合同的义务,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够成为博物馆方面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博物馆方面则认为,该规章制度在制定之后曾经在餐厅门口张贴一个月,也没有职工去提意见,因此该规章制度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博物馆方面没有履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因此该规章制度无效。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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