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论文
我国反垄断立法研究论文(全文)

我国反垄断立法研究论文基于以上分析,笔者主张ZG反垄断法也应有域外效力。
在我国的反垄断立法中,必须对外国企业垄断行为的适用问题作出规定。
对发生在本国市场上的垄断行为,不管其主体是国内的还是国外的,不管是本国出资的还是外商投资的或双方合资的,应同等对待,在反垄断的标准和构成要件、处罚等方面,都一视同仁,普遍适用,这是地域管辖原则的要求和体现。
在反垄断立法中还有必要对其域外适用问题加以适当的规定。
因为,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和扩大,国际经济贸易的进展,国际市场的垄断行为尤其是跨国公司的垄断行为对我国市场的影响日益明显,只有规定反垄断法彻底的域外效力才能在对外开放中更好地维护我国的GJ主权和经济利益。
基于此,可以考虑对于外国企业在国外市场上进行的对我国市场产生影响的垄断衍为作如下规定:对于在我国依法成立的具有ZG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它与其母公司在ZG境外进行损害ZG利益的垄断行为时,可依国籍管辖原则对其适用我国反垄断法,同时也可依“企业一体化”原则来追究其外国母公司的责任。
在特别情况下,还可以依“影响原则”追究外国企业在国外作出的影响ZG重大利益的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
①〈二〉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是各国反垄断法ZG有的法律制度。
因为在某些领域实行一定程度的垄断比自由竞争对国民经济和公共利益更有利。
正如德国联邦卡特尔局指出的:“竞争虽然是配置资源的最佳方式,但有些市场其特别的条件,优化资源的配置只有在限制竞争的条件下才能实现。
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合作实现合理化就比自由竞争更可取。
”②但是,究竟哪些行业可以作为反垄断法适用除外领域,至今还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一些GJ的立法,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领域大体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自然垄断行业。
有些行业的设施布局规模大、投资额大、利益回收周期长,在已有企业进入营运之后,其他经营者往往不愿再投资搞重复建设,因此使该先设立的企业得以取得垄断和支配地位。
管理经济学反垄断措施论文

管理经济学反垄断措施论文反垄断措施是管理经济学中的重要议题之一,关乎市场竞争和企业行为的公平性。
垄断是指某一家或少数几家企业在某一市场上垄断了市场份额,从而使得其他企业难以进入市场,价格上涨,产品质量下降,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
因此,采取反垄断措施对于维护市场秩序、提高市场效率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反垄断措施可以有效地阻止市场垄断,并鼓励市场竞争。
通过监管垄断企业的行为,阻止其进行排他性协议、价格操纵等行为,保护其他企业的进入权和公平竞争权。
另一方面,通过反垄断措施,可以保护消费者免受垄断企业的不当行为,如过高的价格,低质量的产品等。
反垄断措施的实施,能够使市场的效率得到提高,以及为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创造了有利的环境。
然而,反垄断措施也存在一定的挑战和问题。
首先,如何确定市场的边界和垄断企业的地位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其次,一些反垄断政策可能会对企业的创新和竞争策略产生负面影响,需要权衡利弊。
另外,如何确保反垄断措施的有效执行和监管也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综上所述,反垄断措施在管理经济学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可以有效地保护市场竞争,防止垄断企业对消费者和其他企业的侵害,提高市场效率。
然而,在实施反垄断措施时,需要权衡各方的利益,并设计出符合实际情况的政策和措施。
只有这样,反垄断措施才能取得最好的效果。
另外,除了传统的反垄断措施,如监管和处罚垄断行为,管理经济学还在探索更加创新的反垄断手段。
比如,一些学者提出了利用技术手段监测市场行为,通过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技术检测垄断行为的方法。
此外,一些国家还在实施以鼓励市场竞争为目标的产业政策,通过引导和促进企业间的竞争,减少市场垄断现象。
在处理垄断问题上,需要综合考虑政府、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以达到平衡和协调的目的。
政府需要具备相关的监管能力,保证反垄断政策的有效执行和监管力度。
同时,也需要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不过度干预市场,并鼓励企业的创新和竞争。
《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当今中国,反垄断法规制在遏制行政垄断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行政垄断现象的长期存在不仅损害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还影响了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因此,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以期为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律体系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行政垄断与反垄断法规制概述行政垄断,指的是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利用行政权力对市场进行不当干预,限制或排除市场竞争。
反垄断法规制则是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制度。
在我国,反垄断法在规范市场秩序、打击行政垄断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现状当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反垄断法律体系,包括《反垄断法》及其相关法规、规章等。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执法力度不够,部分地区对行政垄断的打击力度不足;其次,执法标准不统一,导致执法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意性;最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有待提高。
四、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一)加强执法力度为保障反垄断法规制的实施,首先需要加强执法力度。
这包括加大对行政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以及加强跨地区、跨部门的执法协作,形成全国一盘棋的执法局面。
(二)统一执法标准统一执法标准是保障反垄断法规制实施的关键。
应制定更加明确、具体的执法标准,减少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确保各地执法机构在处理行政垄断案件时能够遵循一致的规则。
(三)提高执法机构独立性和权威性提高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是保障反垄断法规制实施的重要措施。
应确保执法机构在人员、经费等方面与政府其他部门相独立,使其能够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外界干扰。
同时,应提高执法机构的权威性,使其在处理行政垄断案件时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
五、完善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的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应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律法规体系,明确行政垄断的定义、范围、处罚标准等,为打击行政垄断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反垄断法执行范文

反垄断法执行范文反垄断法是一种旨在保护市场竞争、限制垄断行为和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律工具。
执行反垄断法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促进市场稳定和经济发展。
本文将探讨反垄断法的执行途径、挑战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
首先,反垄断法的执行途径包括监管机构的调查、起诉和判决。
监管机构通常会收集证据来确定市场是否存在垄断行为,并采取必要的行动来制止和处罚这些行为。
执行反垄断法所需的证据可以包括市场份额、价格行为、合约和协议等。
监管机构可以与私营部门合作,利用市场参与者的经验和专业知识,提高法律执行的效率。
此外,监管机构还可以采取行政和司法手段来加强监管力度,确保法律的有效落实。
然而,执行反垄断法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是取证困难。
由于垄断行为常常在内部进行,很难获得实质性的证据。
监管机构需要利用各种调查手段,如证人询问、证据保全等,以收集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起诉。
其次,法律规定和标准的模糊性也是一个挑战。
在一些情况下,市场行为可能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导致判断是否违反反垄断法时存在争议。
监管机构需要解释法律的意图和规定,并根据市场经济的实际情况灵活地应用法律。
此外,执行反垄断法还受到地缘政治和经济因素的影响。
政府可能会采取保护性政策来维护国内企业的利益,导致对外市场行为的不公正对待。
为了解决这些挑战,可以采取一些措施。
首先,加强监管机构的能力和资源。
监管机构应具备专业的法律、经济和技术知识,以更好地调查和审理垄断行为案件。
其次,制定明确、透明的法律标准。
法律的规定应具有可操作性,并能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进行调整和更新。
此外,加强国际合作也是解决挑战的一种方式。
各国监管机构可以分享信息、经验和最佳实践,提高执行反垄断法的效率和一致性。
最后,公众意识和参与也是推动反垄断法执行的重要因素。
公众需要了解垄断行为对市场和消费者的影响,并支持监管机构采取有力的措施来制止这些行为。
此外,公众还可以通过举报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协助监管机构收集证据和取得案件的成功。
《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反垄断法规制成为各国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行政垄断现象一度成为制约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因此,对行政垄断进行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的研究,对于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提升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行政垄断的现状及危害行政垄断是指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通过行政手段对市场进行不当干预,限制市场竞争,从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我国行政垄断主要表现为地区封锁、行业壁垒、行政性强制交易等。
这些行为严重阻碍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扭曲了价格信号,影响了资源配置效率,损害了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我国反垄断法规制体系及实施现状为应对行政垄断问题,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反垄断法规,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这些法规为反垄断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反垄断法规制的效果并未达到预期。
这主要体现在执法力度不够、监管机制不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健全等方面。
四、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的必要性面对行政垄断的挑战,加强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的必要性日益凸显。
首先,这有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企业合法权益。
其次,有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最后,有助于提升我国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五、加强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的措施(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反垄断法律法规体系是保障反垄断法规制实施的基础。
应加强对现有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提高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应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二)强化执法力度加强执法力度是确保反垄断法规制实施的关键。
应建立健全执法机构,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
同时,应加强对执法过程的监督,确保执法公正、公平。
(三)完善监管机制完善监管机制是防止行政垄断的重要手段。
应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协同监管。
反垄断法论文

汇率波动率计算公式
汇率波动率是指外汇市场每日汇率变动的波动幅度,是评估汇率风险的重要指标。
其计算公式如下:
汇率波动率 = 标准差× √时间
其中,标准差是指汇率变动的离散程度,可通过历史汇率数据计算得出;时间指所观察的时间段长度,通常以日为单位。
需要注意的是,公式中的标准差应该采用对数收益率的方式计算,以避免汇率值本身带来的影响。
汇率波动率除了可以用以上的公式计算,还可以通过波动性指标计算。
例如,相对强弱指标(RSI)、随机指标(KD值)
以及移动平均线等指标都可以用来测量市场波动性。
这些指标在趋势分析中被广泛运用,有助于帮助投资者了解市场走势并辅助决策。
总之,汇率波动率是外汇市场重要的风险评估指标,可以通过标准差等多种方式计算。
投资者在进行外汇交易时,需要根据市场波动情况制定相应的交易策略,避免风险。
《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反垄断法已成为保护市场竞争、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工具。
然而,行政垄断作为特殊类型的垄断行为,给市场竞争秩序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如何有效规制行政垄断,实施反垄断法规制,并为其提供实施保障,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针对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展开研究。
二、我国行政垄断现状及其危害行政垄断是指政府或其所属部门利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或妨碍市场竞争的行为。
在我国,行政垄断现象依然存在,且呈现出多种形式,如地区封锁、行业壁垒等。
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制约了经济发展。
三、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现状我国反垄断法自实施以来,为规制经济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对于行政垄断的规制,反垄断法虽有所涉及,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面临诸多挑战。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规制度尚不完善,对行政垄断的界定不够清晰;二是执法力度不够,对行政垄断的打击不够严厉;三是反垄断执法机构独立性不足,难以有效开展工作。
四、完善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的措施为解决上述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1. 完善法律法规。
应明确界定行政垄断的范畴,完善反垄断法相关法规,为规制行政垄断提供法律依据。
2. 增强执法力度。
加大对行政垄断行为的打击力度,严肃查处涉及行政垄断的案件,形成有效的威慑力。
3. 提高执法机构独立性。
确保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行使职权时不受外界干预,提高其独立性和权威性。
4. 加强国际合作。
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加强与国际反垄断组织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国行政垄断行为。
5. 强化社会监督。
鼓励媒体、公众等社会力量对行政垄断行为进行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反垄断氛围。
五、结论规制行政垄断,实施反垄断法规制,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增强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机构独立性、加强国际合作和强化社会监督等措施,可以有效保障反垄断法规制的实施。
反垄断法论文

篇一:垄断论文我眼中的社会主义垄断------对我国社会主义垄断的认识摘要:探讨市场经济下的垄断问题,有利于我们更好的认识到市场的作用,有利于我们分析我国市场和竞争的关系。
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垄断及其成因和作用要全面认识,对垄断与竞争的关系要作辩证分析。
关键词:垄断现象社会主义我国现阶段寡头垄断经济体制行业资本集中国有企业改革与推行社会主义特色道路正文:有人说资本主义才有垄断,社会主义没有;也有人说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没有垄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垄断,真的是这样么?探讨市场经济下的垄断问题,有利于我们更好的认识到市场的作用,有利于我们分析我国市场和竞争的关系。
那么要更深入探讨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垄断问题,首先需要对垄断问题有一个基本的了解。
垄断一词的英文也可以翻译为独占或排他性控制。
经济学意义上的垄断通常是指一个或几个生产者独占生产或市场。
一般地讲,经济学上的垄断,可以包括单一的个人、组织或集团排他性地控制某种资源、产品、技术或市场。
通常将少数几家企业独占生产和市场的状况称为寡头垄断。
对垄断有不同的划分方法,通常可以将垄断划分为3种类型:一是自然垄断。
自然垄断是指某些行业的自然属性以及产品的生产和技术自然特征决定了一个行业或领域中,由一个生产者或几个生产者经营比大量生产者经营资源配置效率更高、生产成本相对更低,由此形成了排他性的经营格局。
二是市场垄断。
市场垄断是指企业由于具有技术优势或经营有方等原因,通过市场竞争获得支配性的市场份额,在市场上处于主导地位。
三是行政垄断。
这里的行政垄断不是指政府机关独占某个行业的生产和市场,是指政府通过给予或授权的方式使一家或几家企业享有排他性生产某种产品或提供某种服务的权利。
再看我国,改革开放后,我国从单一的计划经济体制走向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主,计划经济为辅的体制,我们有理由为我们的成绩而自豪,但是同时也要看到我们存在的问题,其中一个主要的问题就是垄断问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我国钢铁企业的国际竞争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浪潮汹涌而来,中国企业走向世界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
越来越激烈的国际竞争成为中国企业必须面对的一个话题。
然而,国内同种企业之间的不良竞争引起的巨大内耗,大大地降低了中国企业走出去的竞争力。
以钢铁企业为例,众多的钢铁企业在近来的国际铁矿石定价谈判中无法形成合力,使得中国企业遭受巨打损失。
本文作者在看到国际铁矿石供应商在谈判中的强势地位的时候,联想到中国企业在谈判中处处受制于人的鲜明对比,就中国钢铁企业在将来的竞争中的作为进行了个人大胆的猜想:国内企业可以想上个世纪波音收购麦道一样,通过整合国内资源,或者说在国内形成垄断,进而在面对国际竞争的时候就会得心应手。
关键词:钢铁企业国际竞争反垄断国内并购
一问题的提出
淡水河谷、力拓和必和必拓占世界海运铁矿石贸易总额的70%以上。
力拓、必和必拓是全球排名分别为第二、第三的铁矿石供应商,“两拓”铁矿石出口量占澳大利亚总出口的80%左右,掌控着全球36%铁矿石,必和必拓与力拓于2009年6月5日就两家公司在西澳的全部铁矿石资产签署了组建铁矿石生产性合资公司的核心原则协议1。
他们这样在本身就具有竞争优势的情况下,还要组建合资企业,来巩固自己的垄断地位。
考虑到两拓在铁矿石市场所占的是市场份额以及对市场的控制力,他们组建合资企业以后必定会产生很高的市场集中度,进而就会对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产生巨大的影响。
其下游产业就会因为上游企业提高价格而降低利润,同行业的其他企业也很有可能因为两拓的合并而降低自己的利润空间。
形势如此明显,两拓的合并必然就会产生的垄断效果。
但是两拓依然进行着组建合资企业的协议,背后的目的不言自明,既是借着合资的名义提高两家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进而有可能的话就控制市场,从而创造巨大的利润
反观我国的国内企业,在2005年,我国拥有进口铁矿石资质的企业超过了500家。
去年9月,我国拥有进口资质的企业进一步降低,但仍有112家之多,与日本两三家企业参与铁矿石价格谈判的状况相比,我国拥有铁矿石进口资质的企业实在太多了。
从而就产生了这样一个让人不解的奇怪的现象:自2003年以后,中国虽然取代日本成为世界最大的铁矿1/newshtml/20091206/20091206222906524.html2010年5月24日访问
石进口国,但作为最大的消费国却没有最多的发言权。
丧失话语权的根本原因是我们自己不能步调一致,在谈判中出现了令人意外的现象,有媒体披露,38家国内中小钢铁企业“集体倒戈”,在定价谈判中还没有等待结果的出现就与巴西淡水河谷签订了总量为5000万吨的长协矿合同,这就是中国企业自己在拆自己的台。
面对严峻的铁矿石涨价形势,国内却不能够拧成一股绳,反而自己拆自己的台,这样的事情听起来的确令人扼腕叹息。
中国钢铁企业的拆台行为与外国企业的合资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进而想到中国钢铁行业不得不接受将近一倍的涨价协议不难理解了。
中国这是怎么了?喜欢内斗消耗自己的实力来让外人得带好处。
二问题的联想
首先我想到了两拓合资的合理性问题。
上文已经提到了两拓达成组建合资企业的协议的事实,在这里本人就简单地说一下这种合资行为的法律上的意义。
他们的合资行为在反垄断法的意义上就是企业集中。
所谓企业集中,是指企业间通过合并、相互收购资产或股份、委托经营或联营以及人事兼任等方式形成的控制与被控制状态2。
需要指出的是,并非所有的企业集中都必然是发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只有那些可能会排除或者限制市场竞争的企业集中才是发垄断法所关心的问题。
这里就牵涉到对于这些行为的认定标准问题,标准不同,认定的结果也就不同。
我国《反垄断法》第四章虽然规定了经营者集中的问题,但是具体标准并不明确,而且这种标准的认定很需要专业知识。
这就需要发垄断执法当局综合考虑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等因素进行认定。
第一要是要确定两拓合资所涉及的相关市场。
这个问题已经很明显了就是铁矿石的生产和销售,在这里就不一一赘述。
第二个是两拓各自的市场地位的认定,这就要考虑到他们各自所占的市场份额。
市场分额的确定在学术和实践上都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目前世界上最权威和便捷的测算方法被称之为赫尔芬达尔指数的平方计算法,该指数将相关市场上所有的参与企业的单独的市场份额平方后再相加3。
根据世界钢铁协会2007年公布数据,淡水河谷、力拓和必和必拓占世界海运铁矿石贸易总额的70%左右4。
其中淡水河谷占36.1%、力拓19.3%和必和必拓13.8%仅其三家的平方和就已经大于1800点,说明国际铁矿石市场是个高度也集中的市场。
而两拓合并后的赫尔芬达尔指数则由合并前的557.45点上升至
2《竞争法》种明钊主编盛学军江帆副主编2005年6月第1版272页
3《竞争法》种明钊主编盛学军江帆副主编2005年6月第1版284页
4/tg/rddd/2009/06/08/080111,2022253.html2010年5月24日访问
1095.61点,上升幅度远远超过100点,这说明极有可能严重影响有效地铁矿石竞争。
这项合资计划哈爱遭到世界钢铁协会的反对,当然也受到各主要相关国家反垄断当局的严密审查。
试问两拓进行如此不合理的合资计划,其目的究竟是什么?其实不外乎是为了利润。
正所谓“人流熙熙,皆为利来;人流嚷嚷,皆为利往”,这种合资行为背后是全球铁矿石行业里巨大的利润空间。
他们的思维很明确,就是要想打人先把自己的拳头练硬了。
其次,我联想到了1996年12月15日,世界航空制造业排名第一的美国波音公司宣布守候世界航空制造业排名第三的美国麦道公司案5。
根据美国的有关法律,如此大规模的合并吗,必须经过美国反垄断当局的批准,关于兼并的允许范围,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如果两家公司合并以后市场份额的平方和大于1800,公平交易部的反垄断处或者联邦贸易委员会就有权立案调查。
照此规定来计算,波音所占的份额为60%,仅其一家的平方就是法律条文规定的两倍,麦道所占的份额为15%,两家份额平方和为3825,是立案调查标准的两倍多,但最终还是活的了政府的批准。
这项收购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1996年11月16日,五角大楼正式把设计21世纪战斗机的任务交给了从来没有独立搞过战斗机的波音公司,明确地表示了麦道公司必须归顺于波音公司的政府意愿。
美国的这期收购案背后又有什么样的玄机呢?这起合并事件,使世界航空制造业由原来波音、麦道和空中客车三家共同垄断的局面,变为波音和空中客车两家之间进行超级竞争。
特别是对于空中客车来说,新的波音公司将对其构成极为严重的威胁。
波音和麦道合并后,在资源、资金、研究与开发等方面都占有优势。
此外,波音和麦道都生产军用产品,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把军品生产技术应用于民用产品的生产,加速民用产品的更新换代。
可以说波音收购麦道案中最大的赢家是美国。
现在大家耳熟能详的波音系列客机飞在世界上的广大空域里,美国总统的“空军一号”,我国政府领导人的专机……这些都给波音带来了巨大的利润,并且树立了美国波音这样一个世界品牌,从而在航空领域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
三问题的再思考
想到我国钢铁企业面临的严峻形势,以及没有波音收购麦道案子以后所形成的辉煌局面,不妨大胆地设想一下,中国钢铁企业目前可不可以进行一些例外的垄断经营?先由几个大型的钢厂牵头组建几个(越少越好)钢铁联合企业,将国内众多中小型的钢铁企业整合起来。
5/share/detail/51432272010年5月24日访问
从而改变经济力量过于分散的局面,充分发挥国内的规模效益。
在这方面中国企业自己的强大才是硬道理,只有自己真正强大的时候才有机会,才有能力去竞争。
以目前的情况看,如果自己不够强大的话,就连竞争的机会都没有,还怎么谈结果呢?
这样的垄断有何不可?这样在对外的价格谈判中也会形成统一的口径,不会被外人各个击破。
对内合理划分生产能力,使各个钢厂的企业优势也会得到从分的发挥。
更重要的是在对外的竞争过程中,增加了我国的竞争实力,要知道这时候走出去的就不是某一个企业了,而是这个企业背后的政府,这个国家强大的国民经济。
这也是现阶段的阶段性经济政策,等到将来我们的企业能够有足够的能力在国际舞台上竞争的时候,就想当年美国拆分微软一样,将这些大型垄断再行拆分。
另一方面中国的钢铁企业要放眼全球,要有战略性的眼光。
事实上,日本企业专门挑选储量大、铁矿石品位高、开采条件好、交通方便的矿参股或收购。
无论是巴西、澳大利亚这些铁矿石大国,还是印度、加拿大等铁矿石的后起之秀,都遍布日本资本的身影。
因此,我国钢铁企业也要像日本那样,尽早走出去,建立起牢固的海外原料供应链,逐步掌握全球的铁矿石定价权。
四结语
第二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他的发展我们要重视起来。
是的,中国钢铁企业要竞争,但是首先就是要自己强大起来,在这方面实行现阶段的国内垄断政策本人以为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厚积薄发的道理应用在目前中国钢铁企业的身上应该是很合适的,现阶段如果实行行业的部分垄断措施就是厚积的过程,这样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再会有发展壮大的可能性。
参考书目《竞争法》种明钊主编盛学军江帆副主编2005年6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