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案例解析及分析
反垄断法律风险管理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专注于移动通信设备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
经过多年的发展,XX科技在市场上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其产品线涵盖了智能手机、平板电脑、智能穿戴设备等多个领域。
然而,随着市场份额的不断扩大,XX科技在市场中的垄断地位也逐渐显现,引发了行业内外对其垄断行为的关注。
2018年,我国某省通信管理局根据市场监测和消费者投诉,发现XX科技在智能手机市场可能存在垄断行为。
随后,该局对XX科技进行了调查,并依法启动了反垄断调查程序。
二、案件调查1. 调查内容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XX科技在智能手机市场的市场份额和竞争优势;(2)XX科技是否实施了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3)XX科技的行为是否对市场竞争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4)XX科技的行为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 调查方法调查方法包括但不限于:(1)查阅XX科技的相关资料,如公司章程、财务报表、市场调研报告等;(2)访谈XX科技的高层管理人员、销售人员和研发人员;(3)收集消费者投诉和市场监测数据;(4)对XX科技的市场行为进行实地调查。
三、案件处理1. 垄断行为认定经过调查,发现XX科技在以下方面存在垄断行为:(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XX科技在智能手机市场占据了较大的市场份额,具备较强的市场支配地位。
其通过提高产品价格、限制产品销售渠道、排除潜在竞争者等手段,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和市场竞争秩序。
(2)纵向垄断协议:XX科技与部分手机销售商签订了排他性销售协议,限制了其他手机品牌在XX科技销售渠道的销售,损害了消费者选择权和市场竞争。
2. 处罚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对XX科技作出以下处罚:(1)责令XX科技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2)责令XX科技取消与销售商签订的排他性销售协议;(3)对XX科技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为XX万元;(4)要求XX科技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法律案例分析反垄断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然而,一些大型企业为了保持其市场地位,采取垄断行为,限制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
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我国于2008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旨在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反垄断法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反垄断法在市场竞争中的应用。
二、案例简介2016年,我国一家知名家电企业A公司,通过大量收购竞争对手的股份,逐步扩大市场份额,成为国内家电行业的龙头企业。
然而,A公司在扩大市场份额的过程中,采取了一系列垄断行为,如限制竞争对手产品销售、提高产品价格、强制捆绑销售等,严重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
2017年,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对A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A公司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
经过审理,法院判决A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巨额罚款。
三、案例分析1. 案例定性本案中,A公司通过收购竞争对手股份,扩大市场份额,具备了市场支配地位。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A公司限制竞争对手产品销售、提高产品价格等行为,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
2. 案例审理本案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对A公司进行了调查,收集了大量证据,证实了A公司存在垄断行为。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A公司的市场支配地位、垄断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以及消费者利益等方面,依法作出了判决。
3. 案例启示(1)反垄断法在市场竞争中的应用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表明,反垄断法可以有效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
(2)企业应自觉遵守反垄断法,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本案警示企业,垄断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3)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加强执法力度,对垄断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本案反映了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方面的决心和能力。
反垄断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垄断行为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破坏日益凸显。
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我国于2008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
本文将以2010年发生的腾讯与360的“3Q大战”为例,分析我国反垄断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件背景1. 腾讯公司简介腾讯公司成立于1998年,是一家以即时通讯为核心,集社交、游戏、媒体、广告等多元化业务于一体的互联网企业。
旗下产品包括QQ、微信、腾讯游戏等。
2. 360公司简介奇虎360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以网络安全为特色的互联网公司。
旗下产品包括360安全卫士、360杀毒等。
3. “3Q大战”起因2010年9月27日,腾讯公司在其QQ客户端中擅自将360安全卫士列为恶意软件,导致大量用户无法正常使用QQ。
随后,360公司宣布推出“360隐私保护器”,监测并曝光腾讯QQ的隐私问题。
双方在网络安全、用户隐私、市场垄断等方面展开激烈争论,引发“3Q大战”。
三、案件分析1. 腾讯涉嫌垄断的行为(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腾讯在即时通讯领域占据市场支配地位,其通过擅自将360安全卫士列为恶意软件,限制用户选择其他安全软件,损害了市场竞争。
(2)不正当竞争腾讯在“3Q大战”中,利用其市场影响力,恶意攻击360公司,损害了360公司的商誉。
2. 360公司涉嫌垄断的行为(1)不正当竞争360公司在“3Q大战”中,利用其安全卫士产品,强制推广自身产品,损害了用户权益。
(2)滥用用户数据360公司未经用户同意,收集用户隐私数据,涉嫌侵犯用户隐私。
3. 反垄断法律制度在案件中的应用(1)反垄断调查在“3Q大战”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腾讯公司涉嫌垄断的行为进行了调查,并对其进行了处罚。
(2)反不正当竞争调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360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进行了调查,并对其进行了处罚。
(3)用户权益保护《反垄断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权益。
反垄断法案例及分析

反垄断法案例1、两拓结盟2009年6月5日,力拓宣布与竞争对手必和必拓达成合作协议,双方将合并各自的西澳大利亚矿石业务,成立一家合资公司,并各持股50%。
由于两者的铁矿石出口量之和占到了澳大利亚的80%以上,已构成了实质性的垄断。
而作为对进口澳矿依赖度超过40%的中国,如何应对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
国际钢协、中钢协、欧洲钢铁工业联盟、日本钢铁联盟对此表示强烈反对。
商务部称,至今未收到两拓的反垄断申报。
2、北京首起反垄断诉讼案宣判界定“相关市场”概念原告唐山人人公司诉称,由于其降低了对百度搜索竞价排名的投入,被告即对全民医药网在自然排名结果中进行了全面屏蔽,从而导致了全民医药网访问量的大幅度降低。
而被告这种利用中国搜索引擎市场的支配地位对原告的网站进行屏蔽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迫原告进行竞价排名交易的行为。
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06000元,解除对全民医药网的屏蔽并恢复全面收录。
被告百度公司辩称,被告确实对原告所拥有的全民医药网采取了减少收录的措施,实施该措施的原因是原告的网站设置了大量垃圾外链、搜索引擎自动对其进行了作弊处罚。
但是,该项处罚措施针对的仅仅是百度搜索中的自然排名结果,与原告所称的竞价排名的投入毫无关系,亦不会影响原告竞价排名的结果。
其次,原告称被告具有《反垄断法》所称的市场支配地位缺乏事实依据。
被告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对于广大网民来说是免费的,故与搜索引擎有关的服务不能构成《反垄断法》所称的相关市场。
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原则上应当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市场份额、竞争状况、控制销售市场和原材料市场的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
当然,在经营者的市场份额能够予以准确确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
但当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原告选择适用上述推定条款来证明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就其对被告市场份额的计算或者证明方式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
法律案例分析反垄断法(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垄断行为对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反垄断法作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武器,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分析反垄断法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以期为我国反垄断法的完善提供借鉴。
二、案例背景2018年,我国一家大型互联网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收购了一家同行业的竞争对手(以下简称“B公司”)。
此次收购引起了我国反垄断监管部门的关注。
经调查,A公司在收购B公司后,在相关市场(搜索引擎服务)的市场份额达到了75%,涉嫌构成垄断。
反垄断监管部门依法对A公司进行了调查,并对其进行了处罚。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事实(1)A公司收购B公司前,在搜索引擎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为30%,B公司市场份额为25%。
(2)A公司收购B公司后,在搜索引擎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了75%。
(3)A公司收购B公司后,在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形成了寡头垄断格局。
2. 反垄断法适用(1)市场份额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条,市场份额是指企业在相关市场中的销售总额、营业收入或者生产总量占市场总量的比例。
在本案中,A公司收购B公司后,在搜索引擎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了75%,超过了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50%的市场份额认定标准。
(2)垄断行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垄断行为包括以下几种:①垄断协议;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③经营者集中。
在本案中,A公司通过收购B公司,在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形成了寡头垄断格局,涉嫌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 案例启示(1)反垄断法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反垄断法作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武器,在以下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①维护市场公平竞争;②保护消费者权益;③促进企业创新;④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2)反垄断法实施中的问题①反垄断法执法力度不足;②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的程序问题;③反垄断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问题。
垄断法相关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企业间的竞争日益激烈。
然而,在竞争过程中,一些企业为了获取更大的市场份额,采取垄断手段,限制其他企业的正常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
我国《反垄断法》的出台,旨在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垄断法相关法律案例的分析,探讨垄断行为的认定、法律责任以及反垄断法的实施。
二、案例简介某市A公司是一家大型饮料生产企业,其产品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份额。
B公司是一家新兴的饮料生产企业,其产品品质优良,但市场份额较小。
为了扩大市场份额,B公司决定在市场上推出一款新型饮料。
然而,A公司认为B公司的产品侵犯了其知识产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该产品,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B公司认为A公司的行为构成垄断,阻碍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B公司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投诉,要求A公司停止垄断行为,并给予赔偿。
反垄断执法机构经调查,认定A公司的行为构成垄断,违反了《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
三、案例分析1. 垄断行为的认定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垄断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垄断协议:经营者之间达成垄断协议,限制竞争;(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3)经营者集中:经营者合并、分立、收购等行为,可能排除、限制竞争。
在本案中,A公司作为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通过提起诉讼,限制B公司的产品销售,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构成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
2. 法律责任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在本案中,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A公司进行了处罚,责令其停止垄断行为,并处以罚款。
3. 反垄断法的实施(1)完善法律法规:我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成效。
反垄断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互联网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在此背景下,一些大型互联网企业开始寻求合并,以增强市场竞争力。
然而,合并行为也可能引发反垄断问题。
本文将以腾讯与阿里巴巴合并案为例,分析反垄断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2018年,我国互联网巨头腾讯与阿里巴巴宣布达成一项战略合作,双方将共同投资100亿元成立一家新公司,以拓展双方在电商、金融、云计算等领域的业务。
这一合并引起了我国反垄断监管机构的关注。
三、反垄断审查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涉及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本案中,腾讯与阿里巴巴的合并涉及巨额资金,可能对相关市场竞争产生重大影响,因此需要接受反垄断审查。
四、案例分析1. 市场界定在反垄断审查中,首先需要确定相关市场。
本案中,相关市场包括电商、金融、云计算等领域。
腾讯与阿里巴巴在电商领域占据重要地位,合并后市场份额将进一步提升。
在金融领域,双方均有涉足,合并后可能对金融市场的竞争格局产生影响。
在云计算领域,双方均有布局,合并后可能对云计算市场的竞争格局产生重大影响。
2. 市场份额根据公开数据,腾讯与阿里巴巴在电商、金融、云计算等领域均占据较大市场份额。
合并后,双方的市场份额将进一步扩大,可能导致市场竞争格局发生变化。
3. 市场集中度市场集中度是衡量市场竞争程度的重要指标。
本案中,腾讯与阿里巴巴的合并可能导致市场集中度上升,从而引发反垄断关注。
4. 竞争影响腾讯与阿里巴巴的合并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以下影响:(1)减少竞争:合并后,双方在相关市场的竞争将减少,可能导致消费者选择减少,价格上升。
(2)市场进入壁垒:合并后,新进入者的市场进入壁垒可能提高,从而抑制市场创新。
(3)消费者利益:合并可能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如价格上升、服务质量下降等。
5. 反垄断监管针对腾讯与阿里巴巴的合并案,我国反垄断监管机构进行了严格审查。
反垄断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的日益完善,反垄断法律制度在我国得到了广泛应用。
近年来,我国反垄断案件频发,其中腾讯垄断案尤为引人关注。
本文将以腾讯垄断案为例,分析反垄断法律责任的相关问题。
一、案件背景腾讯公司成立于1998年,是我国领先的互联网科技公司。
旗下拥有微信、QQ、腾讯游戏等一系列知名产品。
近年来,腾讯在互联网领域的市场份额不断扩大,逐渐形成了垄断地位。
2018年,我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腾讯进行了反垄断调查。
二、案件经过1. 调查阶段2018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腾讯进行反垄断调查。
调查期间,腾讯承认在多个领域存在垄断行为,包括:(1)在社交领域,腾讯通过微信、QQ等社交平台,限制用户在其他社交平台的使用,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2)在游戏领域,腾讯通过收购其他游戏公司,形成市场垄断地位,限制市场竞争。
(3)在广告领域,腾讯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其他广告平台,损害了广告市场的公平竞争。
2. 处罚阶段2019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腾讯作出处罚决定,责令腾讯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亿元人民币罚款。
3. 整改阶段处罚决定下达后,腾讯积极进行整改。
具体措施包括:(1)在社交领域,开放微信、QQ等社交平台的接口,允许用户在其他社交平台使用。
(2)在游戏领域,减少对其他游戏公司的收购,避免形成市场垄断。
(3)在广告领域,遵守广告市场的公平竞争规则,不再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
三、案例分析1. 垄断行为的认定本案中,腾讯在社交、游戏、广告等领域存在垄断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垄断行为包括以下几种:(1)垄断协议:指经营者为排除、限制竞争而达成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指经营者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3)经营者集中:指经营者通过合并、收购、分立等方式,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
本案中,腾讯在社交、游戏、广告等领域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行为符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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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案例1、两拓结盟2009年6月5日,力拓宣布与竞争对手必和必拓达成合作协议,双方将合并各自的西澳大利亚矿石业务,成立一家合资公司,并各持股50%。
由于两者的铁矿石出口量之和占到了澳大利亚的80%以上,已构成了实质性的垄断。
而作为对进口澳矿依赖度超过40%的中国,如何应对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
国际钢协、中钢协、欧洲钢铁工业联盟、日本钢铁联盟对此表示强烈反对。
商务部称,至今未收到两拓的反垄断申报。
2、北京首起反垄断诉讼案宣判界定“相关市场”概念原告唐山人人公司诉称,由于其降低了对百度搜索竞价排名的投入,被告即对全民医药网在自然排名结果中进行了全面屏蔽,从而导致了全民医药网访问量的大幅度降低。
而被告这种利用中国搜索引擎市场的支配地位对原告的网站进行屏蔽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迫原告进行竞价排名交易的行为。
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06000元,解除对全民医药网的屏蔽并恢复全面收录。
被告百度公司辩称,被告确实对原告所拥有的全民医药网采取了减少收录的措施,实施该措施的原因是原告的网站设置了大量垃圾外链、搜索引擎自动对其进行了作弊处罚。
但是,该项处罚措施针对的仅仅是百度搜索中的自然排名结果,与原告所称的竞价排名的投入毫无关系,亦不会影响原告竞价排名的结果。
其次,原告称被告具有《反垄断法》所称的市场支配地位缺乏事实依据。
被告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对于广大网民来说是免费的,故与搜索引擎有关的服务不能构成《反垄断法》所称的相关市场。
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原则上应当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市场份额、竞争状况、控制销售市场和原材料市场的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
当然,在经营者的市场份额能够予以准确确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
但当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原告选择适用上述推定条款来证明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就其对被告市场份额的计算或者证明方式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
本案中的相关市场是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原告仅提交了两篇有关被告市场地位的新闻报道,未提供具体的计算方式、方法及有关基础性数据的证据能够使本院确信该市场份额的确定源于科学、客观的分析,因此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在“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中占据了支配地位。
其次,《反垄断法》并不禁止企业通过自身的发展形成规模经济,从而占据一定的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禁止的是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所实施的,能够影响市场结构,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和措施。
如果经营者所实施的行为具有正当理由,也没有产生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后果,即不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行为。
本案中,被告虽然对全民医药网的自然排名结果实施了减少收录数量的技术措施,但其行为是对全民医药网存在“垃圾外链”行为进行的处罚。
被告在其网站的相关页面上向社会公众公布了百度搜索引擎的算法规则及针对作弊行为的处罚方式,原告完全有途径了解百度搜索反对网站设置“垃圾外链”的行为,并会对这种行为实施处罚。
而且,其处罚措施针对的是所有设置了“垃圾外链”的被搜索网站而非单独指向全民医药网。
庭审过程中,原告也承认其经营的全民医药网确实存在“垃圾外链”。
上述反作弊机制的实施是为了使搜索结果更为真实和可靠,从而保证广大搜索引擎用户的利益,同时,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被告采取的上述措施对原告而言存在歧视性或者胁迫性,故被告基于全民医药网存在大量“垃圾外链”的事实而对其实施了减少自然排名部分收录数量的技术措施是正当的,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综上,原告既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在“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中占据了支配地位,也未能证明被告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四)项及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3、四家防伪企业向国家质检总局提起反垄断诉讼在《反垄断法》实施首日,律师周泽代理北京兆信、东方惠科、中社网盟、恒信数码四家北京防伪企业,对在与防伪企业经营同类营业的中信国检公司持有30%干股,并强制推广中信国检经营的电子监管网业务的国家质检总局,将提起反垄断法诉讼。
经营电子监管网的中信国检有限公司,于2005年签订协议合资成立的。
合资公司的营利模式就是:在质量监管平台中,每件产品均会获发一个独有编码,而该产品之物流信息将实时送回中央数据库;消费者如对产品有怀疑,可透过流动电话、固网电话或互联网等不同电信渠道验证真伪。
按照现时计划,合资公司会向消费者收取查询费用,另向制造商收取数据管理、编配独有编码及可能收取会员费用。
中信21世纪对成立合资公司的公告表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0,000元的中信国检由中信21世纪电讯拥有50%权益,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拥有30%权益,其余20%权益则由中国华信邮电拥有。
合资公司中应由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以现金出资的人民币18,000,000元是由中信21世纪垫付的。
(中信用21世纪的垫款以日后从合资公司收取之股息偿还,不收取利息,还款方式为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将应用其于合资公司每次溢利分派之30%偿付有关垫款,直至清还全部垫款为止。
“订立合资协议之三方将不会在中国从事任何或会对合资公司构成竞争之业务”。
显然,中信21世纪通过其旗下的中信21世纪电讯与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与中国华信邮电成立合资公司,就是为了经营国家质检总局的产品质量监督权力。
从2005年4月开始,被告国家质检总局不断推广一家名为“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中信国检)的企业经营的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下称电子监管网)的经营业务,要求生产企业对所生产的产品赋码加入电子监管网,供消费者向该网站查询。
入网企业需缴纳数据维护费,消费者查询需支付查询信息费和电话费。
为了推广电子监管网的经营业务,被告国家质检总局从2005年4月到目前为止,单独或联合其他国家机关挂名,发布了近百个文件,同时还多次召开现场会、片会,由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领导出席会议,发表讲话,督促各地企业对产品赋码加入电子监管网。
另外,被告国家质检总局还通过由该局领导接受媒体访谈、到地方检查等方式,推广电子监管网的经营业务。
让人难以理解的是,为了推广电子监管网经营业务,国家质检总局还邀请香港著名艺人刘德华担任电子监管网的形象代言人——一个中央国家机关行政措施竟然需要靠明星来号召推广!?2007年12月,被告国家质检总局又发布《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实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的通知》,要求,从2008年7月1日起,食品、家用电器、人造板、电线电缆、农资、燃气用具、劳动防护用品、电热毯、化妆品9大类69种产品要加贴电子监管码才能生产和销售。
据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负责人向新华社记者透露,截至2008年6月30日12时,入网企业已达58465家,按照电子监管网入网收费标准每家企业600元/年,电子监管网仅企业入网收费一项就十分可观。
如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产品生产企业全面入网,电子监管网仅从企业收取的入网费就是一个天文数字。
原告作为与中信国检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与防伪行业的不少企业一样,都已经从事多年企业防伪服务,并有大量客户对产品赋码加入相应防伪企业经营的网络。
国家质检总局推广中信国检经营的电子监管网经营业务,使中信国检在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中形成独家垄断的地位,严重损害了原告及防伪行业其他企业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权利。
目前,已经有一些小的防伪公司因此倒闭,原告的经营业务也受到了了严重冲击,近于停业。
如果国家质检总局的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及时制止,原告及已经存在了12年的整个防伪行业所有企业都将面临倒闭的命运。
5、广西部分地区米粉串通涨价2009年11月1日,南宁市鲜一阁食品厂负责人阙之和召集南宁市17家米粉厂举行会议,提出通过承包、联营、入股及分红等方式,整合南宁市米粉生产行业的方案和米粉涨价的设想。
经过协商,最终有9家米粉生产企业与阙之和签订承包合同;有1家签订联营协议。
2009年12月16日,包括鲜一阁在内的南宁市16家米粉厂再次召开会议,商讨涨价事宜并达成共识。
涨价前夕,18家米粉厂还采用打电话的形式进行联系与沟通,交换联合涨价的意见。
2010年1月1日起,上述18家米粉厂联合涨价;其余生产厂家跟风涨价。
南宁市米粉涨价后,柳州市部分米粉生产厂家负责人主动与阙之和联系,商讨米粉涨价问题。
2010年1月上、中旬,柳州市15家米粉厂负责人先后3次召开会议,商讨与阙之和合作经营和统一涨价问题。
同时,阙之和与柳州兄弟等米粉厂负责人通过利诱、胁迫等手段,向柳州市各米粉生产厂家施加压力。
最终协商决定自1月21日起,各米粉生产厂家统一提高出厂价格,并与阙之和签订了合作利润分成协议。
案情查清后,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区别情况、分类处理的原则,依法对涉案米粉生产厂共33家实施了行政处罚。
其中,对南宁市鲜一阁食品厂和柳州市兄弟、永财两家米粉生产厂共3家涨价组织者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参与串通涨价的米粉厂共18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以3—8万元罚款;对主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案件、提供重大线索并主动改正错误的米粉厂共12家给予警告,免于经济处罚。
此外,对少数跟风涨价的米粉生产厂下发了提醒告诫书,要求进一步加强价格自律,自觉维护良好市场价格秩序。
6、三协会制定《图书公平交易规则》被指违反反垄断法2010年 1月8日,由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中国书刊发行业协会、中国新华书店协会联合制定了《图书公平交易规则》(以下简称《规则》),针对此《规则》中部分新书不得打折、特别是网上书店卖新书也不得低于8.5折的规定涉嫌违反了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共有4点。
一、涉嫌价格垄断。
此《规则》是以行规形式出现的,行业规范应该是合理、合法,促进市场竞争,达到拉动消费需求,推动行业健康发展的目的。
但《规则》通过行规形式设定了统一的市场销售商品最低折扣限制,变相统一了经营者商品的最低价格。
使经营者借助行规形成协同行为,达成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默示协议、决定,涉嫌价格垄断。
涉嫌违反了反垄断法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以“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及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的规定。
二、限制竞争。
制定统一的定价标准及商品最低折扣,不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经营者在合法的范围内拥有自主定价权,这种权利是自行实施的,而通过行规的形式联合定价或设定价格标准,则构成具有排他性的行业价格垄断,限制了竞争。
三、行业组织利用制定行规或行业标准,以保护部分企业利益为目的,达成行业内部的价格统一规定,涉嫌违反了反垄断法中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法律禁止的相关垄断行为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