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及案例分析

合集下载

法律案例分析反垄断法(3篇)

法律案例分析反垄断法(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垄断行为对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反垄断法作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武器,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分析反垄断法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以期为我国反垄断法的完善提供借鉴。

二、案例背景2018年,我国一家大型互联网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收购了一家同行业的竞争对手(以下简称“B公司”)。

此次收购引起了我国反垄断监管部门的关注。

经调查,A公司在收购B公司后,在相关市场(搜索引擎服务)的市场份额达到了75%,涉嫌构成垄断。

反垄断监管部门依法对A公司进行了调查,并对其进行了处罚。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事实(1)A公司收购B公司前,在搜索引擎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为30%,B公司市场份额为25%。

(2)A公司收购B公司后,在搜索引擎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了75%。

(3)A公司收购B公司后,在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形成了寡头垄断格局。

2. 反垄断法适用(1)市场份额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条,市场份额是指企业在相关市场中的销售总额、营业收入或者生产总量占市场总量的比例。

在本案中,A公司收购B公司后,在搜索引擎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了75%,超过了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50%的市场份额认定标准。

(2)垄断行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垄断行为包括以下几种:①垄断协议;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③经营者集中。

在本案中,A公司通过收购B公司,在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形成了寡头垄断格局,涉嫌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 案例启示(1)反垄断法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反垄断法作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武器,在以下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①维护市场公平竞争;②保护消费者权益;③促进企业创新;④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2)反垄断法实施中的问题①反垄断法执法力度不足;②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的程序问题;③反垄断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问题。

法律规定的行政垄断例子(3篇)

法律规定的行政垄断例子(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排除或者限制市场竞争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我国,行政垄断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分析几个典型的行政垄断例子。

二、行政垄断的定义与法律依据(一)行政垄断的定义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排除或者限制市场竞争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垄断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三、行政垄断的例子(一)地方保护主义1.案例背景某市为了保护本地企业利益,限制外地企业在当地市场开展业务。

市政府要求所有招投标项目必须由本地企业参与,外地企业即使符合投标条件,也难以进入市场。

2.分析该案例中,市政府的行为属于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企业参与当地市场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二)强制交易1.案例背景某县教育局要求全县所有学校必须采购某家企业的教材,其他企业即使提供质量更好的教材,也无法进入市场。

2.分析该案例中,县教育局的行为属于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学校必须购买其指定的教材,排除其他企业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三)强制配套1.案例背景某市政府要求新建项目必须配套使用本地企业的产品,即使其他地区的产品质量更好、价格更低,也无法进入市场。

2.分析该案例中,市政府的行为属于滥用行政权力,强制项目配套使用本地企业产品,排除其他企业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折射的反垄断法问题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折射的反垄断法问题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折射的反垄断法问题摘要:垄断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消极作用,所以是市场经济国家竞争法律规制的主要对象。

我国也于2008年8月1日实施《反垄断法》,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垄断现象予以法律规制,但相关执法制度建设尚不够完善。

本文通过分析“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探讨反垄断审查等相关反垄断法问题。

关键词:垄断相关市场反垄断审查垄断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具有独占市场、操纵价格等特征,会产生破坏市场经济自由竞争机制、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消极作用,因而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竞争法律规制的主要对象,反垄断法也就成为“现代竞争法的核心组成部分” 。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垄断现象也不可避免的在我国出现,反垄断问题也就成为经济立法的重要问题,我国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这为我国反垄断执法提供了法律基础,但如何更好地执行是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大的影响,这也是我国反垄断执法面临的第一次较大考验,对于我国反垄断执法必将产生较大的影响。

一、垄断的相关问题“垄断”,在英语中有两种基本含义:“一是一种权性利益或优势,即一个人或一些人和公司在进行特定的商务、贸易及产品制造中或者在某一商品交易的控制中所拥有的排他性权利;二是指一种市场结构形式,即由一个或极少数企业家支配某种产品或服务的销售市场格局” 。

垄断是一个重要的经济现象,但是究竟应当如何界定其含义,多数国家的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只有少数国家在立法中有相关定义,如日本《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将垄断定义为“事业者不论单独或利用其他事业者的结合、通谋以及其他任何方法,排除或控制其他事业者的事业活动,违反公共利益,实际上限制某一交易领域内的竞争” 。

理论界对于垄断的含义也未形成定论,新古典经济学的代表人物马歇尔认为垄断是指“一个人或一个集团有权规定所销商品的数量或销售价格” ,我国学者也从不同的角度界定垄断的概念,杨公朴认为“所谓垄断,通常是指一家或少数几家企业直接或通过某种形式排他性地一直生产要素和产品市场” ,还有学者认为“垄断是特定主体为了特定目的通过构筑市场壁垒对相关市场进行排他性控制的市场结构或行为” 。

反垄断法律案例分析(3篇)

反垄断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谷歌(Google)是一家全球性的互联网技术公司,其搜索引擎在全球范围内具有极高的市场份额。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谷歌的市场地位逐渐引起了反垄断监管机构的关注。

在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对谷歌进行了长达数年的调查,指控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

本文将以谷歌垄断案为例,分析反垄断法律的相关问题。

二、案情概述1. 调查启动2010年,美国司法部和FTC开始对谷歌进行反垄断调查。

调查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谷歌是否通过其搜索引擎对竞争对手进行不公平的打压?(2)谷歌是否通过其广告业务获取不正当利益?(3)谷歌是否在移动操作系统Android市场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2. 调查结果经过多年的调查,司法部和FTC发现谷歌在多个方面存在垄断行为:(1)搜索结果偏见:谷歌在搜索结果中对自家产品和服务给予优先展示,对竞争对手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压制。

(2)广告业务不正当竞争:谷歌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对广告商进行不公平的定价和合同条款。

(3)Android市场滥用:谷歌要求手机制造商预装其搜索应用和浏览器,限制竞争对手的应用和服务。

3. 解决方案2019年,谷歌与司法部和FTC达成和解协议,同意采取以下措施:(1)在搜索结果中给予竞争对手更公平的展示机会。

(2)改善广告业务的透明度和竞争环境。

(3)在Android市场上允许手机制造商选择预装其他搜索引擎和浏览器。

三、案例分析1. 反垄断法原则本案涉及的反垄断法原则主要包括:(1)市场支配地位:谷歌在搜索引擎和移动操作系统市场上具有明显的市场支配地位。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谷歌通过不公平的竞争手段,限制了竞争对手的发展,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3)竞争政策:反垄断法旨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消费者福祉。

2. 案例分析(1)谷歌的市场支配地位谷歌在搜索引擎市场上占据绝对优势,市场份额高达90%以上。

在移动操作系统市场上,Android操作系统也占据了主导地位。

反垄断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反垄断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互联网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然而,一些互联网巨头凭借其庞大的用户规模和市场影响力,逐渐形成了垄断地位,对市场公平竞争造成了严重破坏。

阿里巴巴集团作为我国互联网行业的领军企业,近年来也被指涉嫌垄断。

本文将以阿里巴巴垄断案为例,分析我国反垄断法律的相关规定,探讨垄断行为的认定及法律责任。

二、案件事实2019年,我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集团展开反垄断调查。

调查发现,阿里巴巴在电商、支付、云计算等多个领域具有垄断地位,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具体表现在:1. 在电商领域,阿里巴巴通过“二选一”等手段,要求商家只能在其平台上销售商品,禁止商家在其他平台销售,严重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

2. 在支付领域,阿里巴巴通过支付宝等支付工具,强制要求商家使用其支付服务,排除了其他支付服务商的竞争。

3. 在云计算领域,阿里巴巴通过云栖大会等活动,推广自家的云计算服务,排挤其他云计算服务商。

三、法律分析1. 反垄断法相关规定我国《反垄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垄断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根据该规定,认定垄断行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排除、限制竞争。

2. 阿里巴巴垄断行为的认定(1)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三条的规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需要考虑以下因素:①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②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③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的依赖程度;④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根据调查结果,阿里巴巴在电商、支付、云计算等多个领域具有较大的市场份额,且具有较强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其依赖程度较高,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较大。

因此,可以认定阿里巴巴在这些领域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①拒绝交易;②限定交易;③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④掠夺性定价;⑤差别待遇;⑥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反垄断法诉诸法律案例(3篇)

反垄断法诉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然而,部分企业为了获取更多的市场份额,开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

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我国《反垄断法》应运而生。

本案涉及某知名企业在某地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情简介原告:某市消费者协会被告:某知名企业案由: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情:被告某知名企业在我国某地区拥有较大的市场份额,其产品在该地区具有极高的市场占有率。

然而,被告在经营过程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其他企业进入市场,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具体表现为:1. 被告通过提高产品价格、限制供应量等手段,使得其他企业难以在该地区开展业务,从而维护自身的市场地位。

2. 被告与其他供应商签订独家合作协议,限制其他供应商向其他企业供应同类产品,进一步加剧了市场垄断。

3. 被告在广告宣传中夸大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使得消费者对其产品产生依赖,难以接受其他品牌产品。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违法行为,并赔偿消费者损失。

三、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以下争议焦点展开辩论:1. 被告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 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 原告请求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法院进行了以下分析:1. 关于被告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法院认为,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显著的市场优势地位,能够对市场价格、供应量、新产品开发等产生重大影响。

本案中,被告在某地区具有极高的市场占有率,且具有较大的市场份额,符合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条件。

2. 关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院认为,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垄断价格、限制供应量、排除、限制竞争等。

本案中,被告通过提高产品价格、限制供应量等手段,限制其他企业进入市场,损害了消费者权益,符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条件。

反垄断法案例

反垄断法案例

反垄断案例1、康师傅方便面现垄断口水战据AC尼尔森2009年12月的调研数据显示,康师傅方便面销售量与销售额的市场占有率分别为41.7%及54.6%;康师傅的市场地位和市场份额是多年来苦心经营的成果,我们并没有垄断市场,也不存在利用旗下‘福满多’品牌搞低价竞争的情形;针对白象方面关于康师傅旗下“福满多”品牌低价倾销的指责,康师傅上述负责人表示,作为康师傅旗下的低端品牌,“福满多”生产1-1.5元的方便面,目前在全国的市场占有率约为12%;“目前在低端面领域,参与竞争的企业众多,但是,关键在于但问题的关,,空间,而是将一否则你无法,用户选择,也违明显的法律瑕疵,做法律层面的判断比技术层面要简单的多;作为行业老大,作为一个市值3000亿港币的上市公司,腾讯的确拥有牛气的资格,起码在中国,目前要挑战腾讯龙头老大地位的企业还没有出现,其软件的6亿用户就是明证,这个优势应该无人撼动;在这种情况下,腾讯底气十足的逼迫用户做出选择,答案就很清楚了;尽管用户做出选择很难,但腾讯的这种行为在法律上的认定依然非常简单;这是一种再典型不过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中国的反垄断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三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腾讯都基本沾边:其一,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其二,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其三,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在全球IT行业都开了一个不好的先例:一个软件生产商可以肆意的决定自己软件的兼容环境,人为排斥其他的软件,这是前所未有的,微软不敢,苹果不敢,雅虎不敢,MSN不敢,而中国的腾讯却毅然决然将自己划入用户的对立面;3、反垄断法对汽车行业及其销售模式的影响1汽车“最低限价将会终止”目前,国内汽车生产厂家都对经销商规定了该品牌的指导价,也就是最低限价;有人认为这种做法违反了反垄断法第14条第2款“禁止经营者对交易相对人限定向第3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分析:此言论是对反垄断法简单、片面的理解;反垄断法禁止2类垄断协议:除第13条所述的汽车生产商之间制定限制竞争的横向协议外,还有第14条禁止经营企业和交易对方之间的纵向垄断协议;14,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这说得很清楚,是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但汽车生产和汽车销售属于不同领域,它们之间不存在明显的竞争,因此不能以此条款作为判定“限制跨区销售”属垄断行为的依据;结论:汽车生产商的限制跨区销售行为不是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行为;3“强制采购本地汽车的土政策将会终止”由于反垄断法第32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因此,该说法理论上成立,但具体效果有待进一步观察;此说法的争议性不大,在此不过多分析;4“4S店销售模式将终结”目前的汽车经销模式是根据2005年2月21日实施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建立的以4S店销售为主的特许经营;有媒体认为该办法细则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违反了反垄断法第37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因此办法鼓励的4S店销售模式也将寿终正寝;分析:该办法并不必然违反反垄断法;根据办法建立的以4S店销售为主的特许经营模式中,每一个店经销一种品牌的汽车,虽然会限制下级经销商的自由定价权,但其有助于维护生产厂商的品牌,也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市场看,经销商可以选择和不同的汽车生产商合作,消费者也可以选择不同的经销商,购买不同品牌的汽车,汽车生产商之间的竞争和经销商之间的竞争局面并没有,;据悉,在12.20;,整个产业2012年,央“联盟”之外的民营企业、地方国企就越不淡定,,“联盟”一开始就把门槛设这么高,地方国企也应该享受政策优惠,隐含着对央企联盟或将垄断市场的担忧;电动车作为新能源汽车的发展方向,需要政府、企业、科研院所等举力,方可能实现“弯道超车”,从而摆脱传统燃油车短期无法超赶的困局;对于整个新能源汽车行业而言,“联盟”成立是一个重要机遇,因为,电动车的基础设施必须由政府主导建设,巨大资金不是单个企业所能够承受的;是否有政策、资金、技术支持,这也为联盟成员与非联盟成员将来在电动车行业形成壁垒提供了条件;因此“打造开放性的发展平台”、“十分欢迎国内的民营车企加入联盟”等表态似乎可避嫌;。

法律案例分析反垄断(3篇)

法律案例分析反垄断(3篇)

第1篇法律案例分析:反垄断法规在互联网领域的应用——以某大型电商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为例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迅猛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垄断行为在互联网领域也愈发凸显。

我国《反垄断法》的出台,旨在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本文将以某大型电商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为例,分析反垄断法规在互联网领域的应用。

二、案件背景某大型电商平台(以下简称“电商平台”)成立于2004年,经过多年的发展,已成为我国最大的电商平台之一。

在电商领域,电商平台拥有庞大的用户基础和市场份额,具备较强的市场支配地位。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其他电商平台纷纷涌现,对电商平台的市场地位构成挑战。

为维护自身市场地位,电商平台采取了一系列垄断行为,包括:1. 对供应商实施歧视性定价,要求供应商给予平台更低的批发价格;2. 对消费者进行差别对待,对部分消费者实施优惠活动,而对其他消费者则不予优惠;3. 对竞争对手进行打压,限制其他电商平台进入市场。

这些垄断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三、案例分析1.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根据《反垄断法》第三条,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在相关市场内具有决定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并能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等产生实质性影响。

在本案中,电商平台在电商领域具有显著的市场份额,用户基础庞大,具备较强的市场支配地位。

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或者排除、限制竞争。

在本案中,电商平台采取的垄断行为包括:(1)歧视性定价:电商平台对供应商实施歧视性定价,要求供应商给予平台更低的批发价格,损害了供应商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秩序。

(2)差别对待消费者:电商平台对消费者进行差别对待,对部分消费者实施优惠活动,而对其他消费者则不予优惠,损害了消费者利益,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反垄断法及案例分析 国别 实施主体 反垄断法组成 执法队伍特征 美国 司法部反托拉斯司;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各州政府和民间主体 反托拉斯法 克莱顿法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专家型、终身制 日本

公正交易委员会 禁止垄断法 不正当赠品及不正当表示防止法 承包合同法

设事务总局,目前人员650人。 欧盟

欧共体委员会 欧共体法院 欧共体竞争法 竞争局大约有450名工作人员,其中200名是经济学和法学领域的家。 德国 联邦卡特尔局 垄断委员会 联邦经济与科技部

反限制竞争法 工作人员约250人,其中110人拥有法 律或经济学学位,任高级主管。 美国:《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与垄断之害法》 (An Act to Protect Trade and Commerce against Unlawful Restraints and Monopolies) 简称《谢尔曼法》(Sherman Act)

欧盟European Union 欧盟委员会-竞争总局Competition Directorate General / The Eupopean Commission 欧共体条约The Treaty Establishing European Community 中国反垄断法平等地适用于市场主体即经营者。 适用范围 中国反垄断法对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分别做出了禁止规定。 关于垄断协议 中国反垄断法不反对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严格禁止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垄断行为。 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中国反垄断法第五章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专门规定 关于滥用行政权力 中国反垄断法鼓励经营者通过依法实施集中等方式做大做强,同时依法规制经营者集中行为 关于经营者集中 微软 可口可乐 波音 Microsoft Corporation (NASDAQ:MSFT and NYSE:MSFT) is an American public 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 headquartered in Redmond, Washington, USA that develops, manufactures, licenses, and supports a wide range of products and services predominantly related to computing through its various product divisions1>. Established on April 4, 1975 to develop and sell BASIC interpreters for the Altair 8800, Microsoft rose to dominate the home computer operating system market with MS-DOS in the mid-1980s, followed by the Microsoft Windows line of operating systems. Microsoft Corporation History Government interest in Microsoft's affairs had begun in 1991 with an inquiry by 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over whether Microsoft was abusing its monopoly on the PC operating system market. The commissioners deadlocked with a 2-2 vote in 1993 and closed the investigation, but 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 opened its own investigation on August 21 of that year, resulting in a settlement on July 15, 1994 in which Microsoft consented not to tie other Microsoft products to the sale of Windows but remained free to integrate additional features into the operating system. In the years that followed, Microsoft insisted that Internet Explorer (which first appeared in the Plus! Pack sold separately from Windows 95) was not a product but a feature which it was allowed to add to Windows, although the DOJ did not agree with this definition. CONCLUSIONS OF LAW The United States, nineteen individual states, and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the plaintiffs;) bring these consolidated civil enforcement actions against defendant Microsoft Corporation (;Microsoft;) under the Sherman Antitrust Act, 15 U.S.C. §§ 1 and 2. The plaintiffs charge, in essence, that Microsoft has waged an unlawful campaign in defense of its monopoly position in the market for operating systems designed to run on Intel-compatible personal computers (;PCs;). Specifically, the plaintiffs contend that Microsoft violated §2 of the Sherman Act by engaging in a series of exclusionary, anticompetitive, and predatory acts to maintain its monopoly power. They also assert that Microsoft attempted, albeit unsuccessfully to date, to monopolize the Web browser market, likewise in violation of §2. Finally, they contend that certain steps taken by Microsoft as part of its campaign to protect its monopoly power, namely tying its browser to its operating system and entering into exclusive dealing arrangements, violated § 1 of the Act. Upon consideration of the Court's Findings of Fact (;Findings;), filed herein on November 5, 1999, as amended on December 21, 1999, the proposed conclusions of law submitted by the parties, the briefs of amici curiae, and the argument of counsel thereon, the Court concludes that Microsoft maintained its monopoly power by anticompetitive means and attempted to monopolize the Web browser market, both in violation of § 2. Microsoft also violated § 1 of the Sherman Act by unlawfully tying its Web browser to its operating system. The facts found do not support the conclusion, however, that the effect of Microsoft's marketing arrangements with other companies constituted unlawful exclusive dealing under criteria established by leading decisions under § 1. The nineteen states and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the plaintiff states;) seek to ground liability additionally under their respective antitrust laws. The Court is persuaded that the evidence in the record proving violations of the Sherman Act also satisfies the elements of analogous causes of action arising under the laws of each plaintiff state. For this reason, and for others stated below, the Court holds Microsoft liable under those particular state laws as well. Microsoft Corporation 其他高新技术公司反垄断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