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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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反垄断法(3篇)

法律案例分析反垄断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然而,一些大型企业为了保持其市场地位,采取垄断行为,限制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

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我国于2008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旨在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反垄断法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反垄断法在市场竞争中的应用。

二、案例简介2016年,我国一家知名家电企业A公司,通过大量收购竞争对手的股份,逐步扩大市场份额,成为国内家电行业的龙头企业。

然而,A公司在扩大市场份额的过程中,采取了一系列垄断行为,如限制竞争对手产品销售、提高产品价格、强制捆绑销售等,严重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

2017年,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对A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A公司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

经过审理,法院判决A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巨额罚款。

三、案例分析1. 案例定性本案中,A公司通过收购竞争对手股份,扩大市场份额,具备了市场支配地位。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A公司限制竞争对手产品销售、提高产品价格等行为,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

2. 案例审理本案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对A公司进行了调查,收集了大量证据,证实了A公司存在垄断行为。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A公司的市场支配地位、垄断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以及消费者利益等方面,依法作出了判决。

3. 案例启示(1)反垄断法在市场竞争中的应用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表明,反垄断法可以有效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

(2)企业应自觉遵守反垄断法,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本案警示企业,垄断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3)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加强执法力度,对垄断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本案反映了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方面的决心和能力。

反垄断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反垄断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垄断行为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破坏日益凸显。

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我国于2008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

本文将以2010年发生的腾讯与360的“3Q大战”为例,分析我国反垄断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件背景1. 腾讯公司简介腾讯公司成立于1998年,是一家以即时通讯为核心,集社交、游戏、媒体、广告等多元化业务于一体的互联网企业。

旗下产品包括QQ、微信、腾讯游戏等。

2. 360公司简介奇虎360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以网络安全为特色的互联网公司。

旗下产品包括360安全卫士、360杀毒等。

3. “3Q大战”起因2010年9月27日,腾讯公司在其QQ客户端中擅自将360安全卫士列为恶意软件,导致大量用户无法正常使用QQ。

随后,360公司宣布推出“360隐私保护器”,监测并曝光腾讯QQ的隐私问题。

双方在网络安全、用户隐私、市场垄断等方面展开激烈争论,引发“3Q大战”。

三、案件分析1. 腾讯涉嫌垄断的行为(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腾讯在即时通讯领域占据市场支配地位,其通过擅自将360安全卫士列为恶意软件,限制用户选择其他安全软件,损害了市场竞争。

(2)不正当竞争腾讯在“3Q大战”中,利用其市场影响力,恶意攻击360公司,损害了360公司的商誉。

2. 360公司涉嫌垄断的行为(1)不正当竞争360公司在“3Q大战”中,利用其安全卫士产品,强制推广自身产品,损害了用户权益。

(2)滥用用户数据360公司未经用户同意,收集用户隐私数据,涉嫌侵犯用户隐私。

3. 反垄断法律制度在案件中的应用(1)反垄断调查在“3Q大战”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腾讯公司涉嫌垄断的行为进行了调查,并对其进行了处罚。

(2)反不正当竞争调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360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进行了调查,并对其进行了处罚。

(3)用户权益保护《反垄断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权益。

反垄断法经典案例

反垄断法经典案例

反垄断法经典案例反垄断法是一项旨在防止市场垄断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律工具。

下面列举了十个经典的反垄断法案例,涵盖了不同国家和不同行业的案例。

1. 美国微软反垄断案(United States v. Microsoft Corp.):该案是美国历史上最著名的反垄断案之一。

美国司法部指控微软滥用其在操作系统市场的垄断地位,限制了其他竞争对手的发展。

微软最终被判定为垄断企业,并被要求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恢复市场竞争。

2. 欧盟微软反垄断案(European Commission v. Microsoft Corp.):欧盟委员会在2004年对微软展开了反垄断调查,指控微软滥用其在操作系统市场的垄断地位。

最终,欧盟委员会要求微软改变其商业行为,并对其进行了巨额罚款。

3. 德国大众汽车反垄断案(Volkswagen Anti-Trust Case):德国联邦卡特尔局曾对大众汽车展开反垄断调查,指控其与其他汽车制造商勾结,操纵柴油车尾气排放数据,违反了反垄断法。

大众汽车最终被罚款并面临了巨大的声誉损失。

4. 中国高通反垄断案(Qualcomm Anti-Monopoly Case in China):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曾对高通展开反垄断调查,指控其滥用市场垄断地位,违反了中国的反垄断法。

高通最终同意支付巨额罚款,并对其授权和许可业务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5. 日本电梯垄断案(Elevator Monopoly Case in Japan):日本公正贸易委员会曾对三菱电机等电梯制造商展开反垄断调查,指控它们滥用市场垄断地位,限制了其他竞争对手的发展。

这些公司最终被要求改变其商业行为,并支付罚款。

6. 印度谷歌反垄断案(Google Anti-Trust Case in India):印度竞争委员会曾对谷歌展开反垄断调查,指控其滥用其在搜索引擎市场的垄断地位。

谷歌最终同意支付罚款,并做出了一些改变以促进市场竞争。

《反垄断法》的有关案例

《反垄断法》的有关案例

《反垄断法》的有关案例
《反垄断法》是一项旨在防止市场垄断和促进公平竞争的法律。

以下是一些与《反垄断法》相关的案例:
1. 微软反垄断案,1998年,美国司法部对微软提起了反垄断
诉讼,指控微软利用其在操作系统市场上的垄断地位,限制了其他
公司的竞争,特别是在互联网浏览器市场上。

最终,微软达成了一
项和解协议,同意改变其商业行为,并支付了数十亿美元的罚款。

2. 谷歌反垄断案,谷歌在多个国家面临着反垄断调查和诉讼,
其中包括欧盟、美国和印度等地。

指控谷歌滥用其在搜索引擎市场
上的垄断地位,不公平地偏向自家产品,限制了其他公司的竞争。

这些案件仍在进行中,尚未有最终结果。

3. 美国反托拉斯案件,美国历史上有许多著名的反托拉斯案件,例如标准石油公司的分裂案、贝尔系统的分拆案等。

这些案件涉及
到反垄断法的适用和限制垄断企业的行为。

4. 中国反垄断调查,中国自2008年颁布《反垄断法》以来,
陆续对多家国内外企业展开了反垄断调查和处罚,包括高通、英特
尔、大众汽车等。

这些案件展示了中国政府对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决心。

总的来说,反垄断法案例涉及到各种行业和国家,反映了政府和监管机构对于维护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的重视,也提醒企业需要遵守反垄断法规定,促进公平竞争和市场多样化。

全球反垄断典型案例

全球反垄断典型案例

全球反垄断典型案例一、引言垄断是市场经济中的一个普遍问题,它会导致市场失衡,损害消费者利益,甚至扭曲整个产业链。

因此,各国政府都采取了反垄断政策来保护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本文将介绍全球反垄断典型案例。

二、美国反垄断典型案例1. 微软案微软公司在90年代是计算机操作系统市场的绝对霸主,但其行为被认为违反了反垄断法。

1998年,美国司法部提起诉讼指控微软滥用其操作系统的市场优势地位,限制了其他公司的竞争力。

最终,在2001年3月26日,微软被判违反反垄断法,并被判处分拆成两家公司。

2. 谷歌案谷歌公司在搜索引擎市场上占据着绝对优势地位,并被指控滥用其市场地位来限制竞争对手的发展。

2017年6月27日,欧盟委员会对谷歌公司开出了22.4亿欧元的罚单,并要求其停止滥用其在搜索引擎市场上的垄断地位。

三、欧洲反垄断典型案例1. 苹果案2016年8月30日,欧盟委员会宣布,苹果公司必须向爱尔兰政府支付130亿欧元的税款。

欧盟认为,苹果公司在爱尔兰享有特殊的税收优惠,这违反了欧盟反垄断法。

2. 德国大众案2016年9月,德国联邦卡特尔署指控大众汽车公司滥用其市场地位来限制竞争对手的发展。

大众被指控在排放测试中使用了作弊软件,并因此被罚款10亿欧元。

四、中国反垄断典型案例1. 联想案联想公司在2003年被中国反垄断机构指控滥用其市场地位来限制竞争对手的发展。

联想最终同意支付1.25亿元人民币的罚款,并同意改变其营销策略。

2. 阿里巴巴案2015年1月,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阿里巴巴集团进行反垄断调查,并要求其停止将商家限制在自己的电商平台上销售商品。

阿里巴巴最终同意支付14.4亿元人民币的罚款,并承诺改变其商业行为。

五、结论以上案例表明,全球各国政府都非常重视反垄断政策,并采取了严厉的措施来保护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企业应该遵守反垄断法规,保持公平竞争,促进市场发展。

反垄断法律案例分析(3篇)

反垄断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谷歌(Google)是一家全球性的互联网技术公司,其搜索引擎在全球范围内具有极高的市场份额。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谷歌的市场地位逐渐引起了反垄断监管机构的关注。

在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对谷歌进行了长达数年的调查,指控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

本文将以谷歌垄断案为例,分析反垄断法律的相关问题。

二、案情概述1. 调查启动2010年,美国司法部和FTC开始对谷歌进行反垄断调查。

调查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谷歌是否通过其搜索引擎对竞争对手进行不公平的打压?(2)谷歌是否通过其广告业务获取不正当利益?(3)谷歌是否在移动操作系统Android市场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2. 调查结果经过多年的调查,司法部和FTC发现谷歌在多个方面存在垄断行为:(1)搜索结果偏见:谷歌在搜索结果中对自家产品和服务给予优先展示,对竞争对手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压制。

(2)广告业务不正当竞争:谷歌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对广告商进行不公平的定价和合同条款。

(3)Android市场滥用:谷歌要求手机制造商预装其搜索应用和浏览器,限制竞争对手的应用和服务。

3. 解决方案2019年,谷歌与司法部和FTC达成和解协议,同意采取以下措施:(1)在搜索结果中给予竞争对手更公平的展示机会。

(2)改善广告业务的透明度和竞争环境。

(3)在Android市场上允许手机制造商选择预装其他搜索引擎和浏览器。

三、案例分析1. 反垄断法原则本案涉及的反垄断法原则主要包括:(1)市场支配地位:谷歌在搜索引擎和移动操作系统市场上具有明显的市场支配地位。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谷歌通过不公平的竞争手段,限制了竞争对手的发展,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3)竞争政策:反垄断法旨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消费者福祉。

2. 案例分析(1)谷歌的市场支配地位谷歌在搜索引擎市场上占据绝对优势,市场份额高达90%以上。

在移动操作系统市场上,Android操作系统也占据了主导地位。

反垄断法诉诸法律案例(3篇)

反垄断法诉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然而,部分企业为了获取更多的市场份额,开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

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我国《反垄断法》应运而生。

本案涉及某知名企业在某地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情简介原告:某市消费者协会被告:某知名企业案由: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情:被告某知名企业在我国某地区拥有较大的市场份额,其产品在该地区具有极高的市场占有率。

然而,被告在经营过程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其他企业进入市场,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具体表现为:1. 被告通过提高产品价格、限制供应量等手段,使得其他企业难以在该地区开展业务,从而维护自身的市场地位。

2. 被告与其他供应商签订独家合作协议,限制其他供应商向其他企业供应同类产品,进一步加剧了市场垄断。

3. 被告在广告宣传中夸大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使得消费者对其产品产生依赖,难以接受其他品牌产品。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违法行为,并赔偿消费者损失。

三、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以下争议焦点展开辩论:1. 被告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 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 原告请求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法院进行了以下分析:1. 关于被告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法院认为,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显著的市场优势地位,能够对市场价格、供应量、新产品开发等产生重大影响。

本案中,被告在某地区具有极高的市场占有率,且具有较大的市场份额,符合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条件。

2. 关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院认为,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垄断价格、限制供应量、排除、限制竞争等。

本案中,被告通过提高产品价格、限制供应量等手段,限制其他企业进入市场,损害了消费者权益,符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条件。

反垄断法案例法律关系(3篇)

反垄断法案例法律关系(3篇)

第1篇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反垄断法作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制度,日益受到重视。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反垄断法案例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探讨反垄断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和效果。

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家用电器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市场份额占据该市市场的50%以上。

乙公司是一家新兴的家用电器企业,进入市场后迅速发展,市场份额逐年上升。

为了保持市场份额,甲公司决定对乙公司采取垄断行为。

甲公司通过以下方式实施垄断行为:1. 在与供应商谈判时,要求供应商优先向甲公司供货,对乙公司实行差别待遇;2. 在与经销商谈判时,限制经销商向乙公司销售产品,对乙公司实行差别待遇;3. 在与消费者谈判时,对购买甲公司产品的消费者提供优惠,对购买乙公司产品的消费者提高价格。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起反垄断诉讼。

二、法律关系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甲公司与供应商、经销商、消费者之间的合同关系甲公司与供应商、经销商、消费者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甲公司要求供应商优先供货、限制经销商销售、提高消费者购买价格的行为,均违反了合同约定,损害了供应商、经销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竞争关系甲公司与乙公司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存在竞争关系。

甲公司通过垄断行为限制乙公司的发展,损害了乙公司的合法权益。

3.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与甲公司之间的监管关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为反垄断执法机关,对甲公司的垄断行为进行监管。

甲公司违反反垄断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4. 乙公司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之间的诉讼关系乙公司作为原告,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起反垄断诉讼,要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法处理甲公司的垄断行为。

三、法律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我国反垄断领域的核心法律,对垄断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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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案例
1、康师傅方便面现垄断口水战
据AC尼尔森2009年12月的调研数据显示,康师傅方便面销售量与销售额的市场占有率分别为41.7%及54.6%。

康师傅的市场地位和市场份额是多年来苦心经营的成果,我们并没有垄断市场,也不存在利用旗下‘福满多’品牌搞低价竞争的情形。

针对白象方面关于康师傅旗下“福满多”品牌低价倾销的指责,康师傅上述负责人表示,作为康师傅旗下的低端品牌,“福满多”生产1-1.5元的方便面,目前在全国的市场占有率约为12%。

“目前在低端面领域,参与竞争的企业众多,但是品质方面则参差不齐。

作为康师傅旗下的低端面品牌,福满多之所以将价格定在1-1.5元/包,就在于要确保低端市场的品质,避免消费者由于食用不安全和低质量的方便面,从而对整个方便面行业产生负面印象。


按照中国现行的《反垄断法》,认定一家企业在行业内是否具有垄断地位,关键在于其是否取得“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就可以认定为“市场支配地位”。

不过,《反垄断法》同时也规定,只有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才应被打击。

从康师傅占有54.6%这一销售份额来看,认定为“市场支配地位”应该没有问题,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康师傅是否是“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在这一方面,需要足够的证据支持,才能认定为垄断。

2、腾讯与360之战
11月3日下午腾讯向用户宣布:在360公司停止对QQ进行外挂侵犯和恶意诋毁之前,决定将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与此同时,腾讯还宣布,QQ空间宣布不支持360浏览器访问。

显然,腾讯起码没有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而是将一道明显带有“格式合同”色彩的条款交给用户选择:要么卸载360,否则你无法使用QQ。

对于大量的用户而言,其在使用QQ的同时,也在使用360,也就是说,用户选择同时使用360和QQ的选择权,事实上已经被腾讯的声明所剥夺。

而且,考虑到一些腾讯的用户属于付费用户,腾讯用如此野蛮无礼的行为逼迫用户停用QQ的我话,也违背了契约上的基本承诺。

360的QQ保镖针对腾讯QQ的行为是否属于劫持和破坏的“外挂”行为恐怕有点勉为其难,但就腾讯给用户给出的选择题而言,则很显然存在明显的法律瑕疵,做法律层面的判断比技术层面要简单的多。

作为行业老大,作为一个市值3000亿港币的上市公司,腾讯的确拥有牛气的资格,起码在中国,目前要挑战腾讯龙头老大地位的企业还没有出现,其QQ软件的6亿用户就是明证,这个优势应该无人撼动。

在这种情况下,腾讯底气十足的逼迫用户做出选择,答案就很清楚了。

尽管用户做出选择很难,但腾讯的这种行为在法律上的认定依然非常简单。

这是一种再典型不过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中国的《反垄断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三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腾讯都基本沾边:其一,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其二,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其三,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在全球IT行业都开了一个不好的先例:一个软件生产商可以肆意
的决定自己软件的兼容环境,人为排斥其他的软件,这是前所未有的,微软不敢,苹果不敢,雅虎不敢,MSN不敢,而中国的腾讯却毅然决然将自己划入用户的对立面。

3、反垄断法对汽车行业及其销售模式的影响
1)汽车“最低限价将会终止”
目前,国内汽车生产厂家都对经销商规定了该品牌的指导价,也就是最低限价。

有人认为这种做法违反了《反垄断法》第14条第2款“禁止经营者对交易相对人限定向第3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分析:此言论是对《反垄断法》简单、片面的理解。

《反垄断法》禁止2类垄断协议:除第13条所述的汽车生产商之间制定限制竞争的横向协议外,还有第14条禁止经营企业和交易对方之间的纵向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规制的核心是危害市场竞争的垄断行为。

汽车厂商对经销商销售汽车进行最低限价是否要被禁止,关键要看汽车厂商的限价行为是否危害到了市场竞争。

从表面看,汽车生产商对每种品牌的汽车进行最低限价,完全符合《反垄断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但结合该法第15条,只有汽车生产商的限价行为具有限制竞争之目的时,才属于《反垄断法》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

制定最低限价和禁止跨区域销售,是汽车市场销售的基本规则,否则市场就会乱掉。

如果汽车生产企业不规范价格,对不同地区的消费者也是不公平的。

结论:汽车生产商的最低限价行为不一定是《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行为。

2)“限制跨区销售政策将会终止”
备受争议的第2点是“汽车生产商限制经销商跨区销售”,有人认为此做法违反了《反垄断法》第13条第3款“禁止经营者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有些媒体还援引了“欧盟处罚大众公司的案例”:“欧盟《反垄断法》规定‘由汽车生产厂家指定零售商、敲定零售价、划分和限制销售范围的做法属于非法’,按此法规,1998年1月底欧盟做出对大众汽车公司处以9 000万欧元罚款的决定,以处罚其‘对欧洲统一大市场的破坏’,这是欧盟历史上对一家公司一次性处罚最高的罚款。

原因是大众不许其意大利分销商把汽车卖给德国和奥地利消费者。

大众公司曾为此取消了12家车行的代销合同,降低了另外50家车行的代销提成。

根据欧盟的规定,欧盟成员国的公民,可以随意在欧盟各地购买汽车。


分析:上述言论明显是对《反垄断法》的误读。

该法第13条原文是:“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这说得很清楚,是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但汽车生产和汽车销售属于不同领域,它们之间不存在明显的竞争,因此不能以此条款作为判定“限制跨区销售”属垄断行为的依据。

结论:汽车生产商的限制跨区销售行为不是《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行为。

3)“强制采购本地汽车的土政策将会终止”
由于《反垄断法》第32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
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因此,该说法理论上成立,但具体效果有待进一步观察。

此说法的争议性不大,在此不过多分析。

4)“4S店销售模式将终结”
目前的汽车经销模式是根据2005年2月21日实施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建立的以4S店销售为主的特许经营。

有媒体认为该《办法》细则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违反了《反垄断法》第37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因此《办法》鼓励的4S店销售模式也将寿终正寝。

分析:该《办法》并不必然违反《反垄断法》。

根据《办法》建立的以4S店销售为主的特许经营模式中,每一个店经销一种品牌的汽车,虽然会限制下级经销商的自由定价权,但其有助于维护生产厂商的品牌,也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从市场看,经销商可以选择和不同的汽车生产商合作,消费者也可以选择不同的经销商,购买不同品牌的汽车,汽车生产商之间的竞争和经销商之间的竞争局面并没有受到影响,市场竞争秩序没有受到危害。

虽然特许经营从某种方式上损害了经销商的自主定价权,使经销商的销售行为受制于生产商,但汽车生产和汽车销售属于不同领域,它们之间不存在明显的竞争,不能仅以经销商没有自主定价权就认定特许经营危害市场竞争秩序。

至于一种品牌的汽车采取哪一种销售方式,应该是汽车生产商的一种商业决策,而《办法》规定整个汽车行业都采取品牌经营,有行政过于干预市场之嫌;但还不能说就违反了《反垄断法》,除非能证明这种规定危害到了市场竞争,损害了公平交易之秩序。

结论:4S店的销售模式不会终止。

4、必和必拓收购力拓、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未遂
《反垄断法》实施之际,国际矿业巨头必和必拓就1400亿美元收购另一矿业巨头力拓一案,于2008年7月向中国商务部提交反垄断申请报告,并接受调查。

据悉,在其补齐材料后,商务部于11月25日正式立案调查,但当天晚上必和必拓却在其网站声明宣布放弃并购,理由是:在全球经济持续恶化的情况下,收购力拓已不符合股东利益。

此外,2008年9月,国际饮料生产巨头可口可乐宣布以每股12.20港元、总计179亿港元收购汇源果汁,此后向商务部反垄断调查局提交申报材料。

5、“中央企业电动车产业联盟”(“联盟”)
新能源汽车国家队诞生了。

国资委、工信部在成立仪式上声称,“加入联盟的企业需要各自发挥专长,一起把电动车的关键技术、关键零部件拿下来,整个产业共享”,“央企电动车产业联盟初期投资13亿元,根据筹备方案,到2012年,央企电动车产业联盟对新能源汽车领域投资将增至1000亿元”……
“联盟”之外的民营企业、地方国企就越不淡定,,“联盟”一开始就把门槛设这么高,地方国企也应该享受政策优惠,隐含着对央企联盟或将垄断市场的担忧。

电动车作为新能源汽车的发展方向,需要政府、企业、科研院所等举力,方可能实现“弯道超车”,从而摆脱传统燃油车短期无法超赶的困局。

对于整
个新能源汽车行业而言,“联盟”成立是一个重要机遇,因为,电动车的基础设施必须由政府主导建设,巨大资金不是单个企业所能够承受的。

是否有政策、资金、技术支持,这也为联盟成员与非联盟成员将来在电动车行业形成壁垒提供了条件。

因此“打造开放性的发展平台”、“十分欢迎国内的民营车企加入联盟”等表态似乎可避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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