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及案例分析资料报告
反垄断法律相关案例汇报(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垄断行为也逐渐成为阻碍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因素。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
本文将针对一起反垄断法律案例进行汇报,以期为我国反垄断法律实践提供借鉴。
二、案例简介2018年,我国某市一家知名互联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涉嫌垄断行为,被我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立案调查。
A公司涉嫌垄断的主要行为包括:1. 擅自提高市场准入门槛,限制其他互联网公司进入相关市场;2. 通过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损害其他互联网公司的合法权益;3. 在广告宣传中夸大自身优势,误导消费者。
三、调查过程市场监管总局在接到举报后,立即展开调查。
调查过程中,市场监管总局采取了以下措施:1. 查阅相关资料,了解A公司的经营状况、市场份额等;2. 调查A公司涉嫌垄断的具体行为,收集相关证据;3. 调查A公司涉嫌垄断行为对市场公平竞争的影响;4. 调查消费者对A公司垄断行为的反映。
四、调查结果经过调查,市场监管总局认定A公司存在垄断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
具体表现为:1. A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损害其他互联网公司的合法权益;2. A公司在广告宣传中夸大自身优势,误导消费者。
五、处理结果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对A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 责令A公司停止垄断行为;2. 对A公司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为A公司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的1.5倍;3. 要求A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垄断行为,并向社会公开道歉。
六、案例分析本案中,A公司涉嫌垄断行为主要表现为排挤竞争对手和误导消费者。
这种垄断行为对市场公平竞争造成了严重损害,影响了消费者权益。
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垄断行为的认定:本案中,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对A公司涉嫌垄断行为进行了认定。
这表明我国反垄断法律体系在不断完善,对垄断行为的打击力度逐渐加大。
反垄断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垄断行为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破坏日益凸显。
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我国于2008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
本文将以2010年发生的腾讯与360的“3Q大战”为例,分析我国反垄断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件背景1. 腾讯公司简介腾讯公司成立于1998年,是一家以即时通讯为核心,集社交、游戏、媒体、广告等多元化业务于一体的互联网企业。
旗下产品包括QQ、微信、腾讯游戏等。
2. 360公司简介奇虎360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以网络安全为特色的互联网公司。
旗下产品包括360安全卫士、360杀毒等。
3. “3Q大战”起因2010年9月27日,腾讯公司在其QQ客户端中擅自将360安全卫士列为恶意软件,导致大量用户无法正常使用QQ。
随后,360公司宣布推出“360隐私保护器”,监测并曝光腾讯QQ的隐私问题。
双方在网络安全、用户隐私、市场垄断等方面展开激烈争论,引发“3Q大战”。
三、案件分析1. 腾讯涉嫌垄断的行为(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腾讯在即时通讯领域占据市场支配地位,其通过擅自将360安全卫士列为恶意软件,限制用户选择其他安全软件,损害了市场竞争。
(2)不正当竞争腾讯在“3Q大战”中,利用其市场影响力,恶意攻击360公司,损害了360公司的商誉。
2. 360公司涉嫌垄断的行为(1)不正当竞争360公司在“3Q大战”中,利用其安全卫士产品,强制推广自身产品,损害了用户权益。
(2)滥用用户数据360公司未经用户同意,收集用户隐私数据,涉嫌侵犯用户隐私。
3. 反垄断法律制度在案件中的应用(1)反垄断调查在“3Q大战”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腾讯公司涉嫌垄断的行为进行了调查,并对其进行了处罚。
(2)反不正当竞争调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360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进行了调查,并对其进行了处罚。
(3)用户权益保护《反垄断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权益。
垄断行为案例分析与反垄断法合规建议

垄断行为案例分析与反垄断法合规建议垄断行为一直是经济领域的一个热点话题,它涉及到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垄断行为时有发生,对市场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本文将通过对垄断行为案例的分析,探讨其对市场和消费者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反垄断法合规建议。
1.案例分析1.1 谷歌垄断案在2018年,欧洲委员会对谷歌公司进行了一项高达24亿欧元的罚款,指控其垄断搜索引擎市场。
谷歌公司通过将自家产品优先展示,并限制竞争对手的搜索结果,从而阻碍了其他公司的市场竞争。
此类垄断行为使得消费者的选择面受到限制,并可能导致价格的不公平上涨。
1.2 苹果垄断案在2019年,苹果公司在美国最高法院面临了一起涉及App Store的反垄断诉讼。
苹果公司被指控滥用其在应用分发市场的垄断地位,通过向开发者征收高额佣金,限制了竞争对手的进入,并间接导致了消费者购买应用程序时价格的上涨。
这种滥用市场地位的垄断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2.影响与问题2.1 市场竞争受阻垄断行为导致市场上缺乏公平竞争,限制了其他竞争对手的进入。
这使得垄断企业能够独自占据市场份额,掌控着市场的定价权和供给能力。
缺乏竞争的市场将无法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甚至可能导致低质量、高价格的产品和服务。
2.2 消费者权益受损垄断行为通常会导致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侵害。
市场上缺乏竞争,消费者的选择面受到限制,无法享受到多样化和高质量的产品与服务。
此外,垄断企业还可能通过提高价格获取垄断利润,进一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3.反垄断法合规建议3.1 加强反垄断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执行政府应加强对垄断行为的监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对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使其具备更大的震慑力。
此外,应该建立一个有效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市场中的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加强对监管机构的资源投入,确保其独立性和公正性。
3.2 鼓励市场竞争并保护消费者权益政府应鼓励和支持市场竞争,通过减少行业限制性规定和准入壁垒等措施,为更多的竞争对手进入市场创造条件。
反垄断法及案例分析

反垄断法及案例分析一、概述反垄断法是一种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市场竞争,防止垄断行为的发生。
本文将对反垄断法进行详细分析,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案例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反垄断法。
二、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1. 竞争原则:反垄断法旨在维护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防止市场被少数企业垄断。
2. 禁止垄断行为:反垄断法禁止任何企业或个人通过垄断行为限制、排除或扭曲市场竞争。
3. 公正竞争:反垄断法要求企业在公平的竞争条件下进行业务活动,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
三、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1. 垄断协议的禁止:反垄断法禁止企业之间达成垄断协议,如价格垄断、市场分割、限制竞争等行为。
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禁止:反垄断法禁止市场主体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如价格歧视、拒绝交易、限制供应等行为。
3. 限制集中经营的审查:反垄断法要求对企业的合并、收购、联营等集中经营行为进行审查,以防止形成垄断。
四、反垄断法的案例分析1. 谷歌反垄断案:谷歌被指控滥用其在搜索引擎市场的支配地位,通过操纵搜索结果排名来排斥竞争对手。
反垄断机构对谷歌进行调查,并最终要求其改变其搜索算法和行为,以保护市场竞争。
2. 微软反垄断案:微软被指控滥用其在操作系统市场的垄断地位,通过捆绑销售的方式限制竞争对手的发展。
反垄断机构最终要求微软改变其销售方式,并对其进行罚款。
3. 苹果反垄断案:苹果被指控滥用其在应用商店市场的支配地位,通过限制第三方应用商店的存在来限制竞争。
反垄断机构对苹果进行调查,并要求其开放应用商店,以保护市场竞争。
五、反垄断法的影响和意义1. 保护市场竞争:反垄断法的实施可以有效保护市场竞争,防止市场被少数企业垄断,维护消费者权益。
2. 促进创新和发展:反垄断法的存在可以鼓励企业进行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推动经济的发展。
3. 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反垄断法的执行可以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防止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
反垄断法及案例分析

反垄断法及案例分析反垄断法是指一种旨在打击垄断行为和维护市场竞争的法律制度。
通过强制限制垄断行为,反垄断法旨在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提高市场效率。
本文将对反垄断法进行概述,并分析几个反垄断案例。
反垄断法的出现是为了限制垄断行为,该法律对经济中的几个关键方面进行了调查和干预:垄断行为的定义、协议和协议的反垄断影响、根据垄断行为进行的法律程序。
主要的反垄断法例包括美国的Sherman法案和Clayton法案,欧盟的竞争法,以及中国的《反垄断法》等。
在美国,Sherman法案于1890年颁布,是美国第一个反垄断法。
该法案旨在禁止任何和消极地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包括操纵价格、限制贸易、排斥竞争对手等。
Sherman法案的一个重要案例是美国政府对标准石油公司的起诉。
该公司被认为是一个垄断企业,通过控制石油产业的方方面面来限制竞争。
最终,最高法院裁定标准石油公司违反了Sherman法案,并命令该公司分解成几个独立的公司。
与Sherman法案相比,Clayton法案于1914年颁布,更加详细地定义了违反垄断行为。
Clayton法案规定了一系列禁止行为,如价格歧视、排斥竞争对手、创建关联企业等。
Clayton法案的一个重要案例是联邦贸易委员会对微软公司的起诉。
微软被指控滥用其在操作系统市场上的垄断地位,试图排斥竞争对手并限制用户对其他软件的选择。
最终,微软达成了一项和解协议,同意修改其商业做法。
在欧盟,竞争法是维护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
欧洲联盟委员会负责执行竞争法,并已对多个公司开出巨额罚款。
代表案例之一是欧盟委员会对谷歌的反垄断调查。
调查发现,谷歌滥用其在引擎市场上的垄断地位,不公平地偏袒自身的产品和服务。
欧盟委员会最终对谷歌开出了数十亿欧元的罚款,并要求谷歌改变其商业做法。
在中国,反垄断法是维护市场竞争和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
《反垄断法》于2024年通过,并主要由中国国家发展和委员会执行。
关于反垄断法案例(中国反垄断法案例及分析)

关于反垄断法案例(中国反垄断法案例及分析)9月3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2023年反垄断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南都·反垄断前沿统计发现,十大案例中有两起与阿里和腾讯有关。
去年12月,阿里巴巴收购银泰商业、阅文集团收购新丽传媒,因未依法申报被顶格处罚50万元。
当时执法机构称,这对外释放了加强互联网领域反垄断监管的信号。
另外还有两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其中山东三家医药经销企业因实施垄断导致葡萄糖酸钙原料药价格上涨,共被罚没3.255亿元。
这也是此次十大案件中罚没款最高的一起。
两起垄断协议案均涉行业协会,一家被顶格罚款2023年共有两起垄断协议案入选十大典型案例。
南都·反垄断前沿注意到,这两起案件均与行业协会组织企业联合涨价有关,分别涉及四川省水泥协会和浙江省嘉兴市二手车行业协会。
2023年10月,四川省水泥协会以扭转水泥市场价格下滑、实现行业扭亏为由,组织和推动6家水泥经营者在成都区域内提高散装水泥价格,达成并实施统一散装水泥涨价时间、调价幅度的垄断协议。
当年12月,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共计5981.13万元。
另一起案子发生在浙江省嘉兴市。
2023年5月,嘉兴市二手车行业协会组织全市9家会员单位达成二手车服务费涨价协议,涉案企业均按照协议规定上涨二手车交易服务费。
2023年12月,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没441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行业协会违反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处50万以下罚款。
由于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嘉兴市二手车行业协会被罚30万元。
四川省水泥协会则因在达成和实施垄断协议的过程中起主导和积极推动作用,受到顶格处罚。
据悉,该协会在组织当地6家水泥生产商实施涨价的同时,还组织开展监督工作,对拒不接受涨价的下游客户统一联合停供。
南都·反垄断前沿了解到,由于商品特性、运输成本等因素,建筑建材市场本地销售特征明显,经营者之间透明度高,易于达成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案例分析

反垄断法案例分析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下,垄断现象已经成为了各个行业中的一个普遍问题。
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各国纷纷出台了反垄断法律法规,以限制和打击垄断行为。
在这篇文档中,我们将对一些反垄断法案例进行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反垄断法的实施和作用。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美国历史上最著名的反垄断案例之一,美国联邦政府对标准石油公司的反垄断诉讼。
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标准石油公司垄断了美国石油产业,控制了绝大部分石油生产和销售业务。
由于其垄断地位对市场造成了严重的扭曲,美国政府最终对标准石油公司提起了反垄断诉讼,并最终裁定将其拆分成多个独立的石油公司。
这一案例成为了美国反垄断法实施的重要里程碑,也为后来的反垄断法案奠定了基础。
另一个备受关注的案例是欧盟委员会对微软公司的反垄断调查。
在2004年,欧盟委员会裁定微软公司滥用其在操作系统市场上的垄断地位,强制其开放Windows操作系统的源代码,并对其进行了数十亿美元的罚款。
这一案例引起了全球的关注,也成为了全球范围内打击科技巨头垄断行为的一个重要案例。
除了上述案例,中国反垄断法的实施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例如,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对高通公司进行反垄断调查,并最终对其处以数十亿人民币的罚款。
这一案例表明了中国政府在打击跨国公司垄断行为方面的决心和力度。
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反垄断法的实施对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和推动经济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也有人对反垄断法提出了质疑,认为其可能会对企业创新和竞争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在实施反垄断法时,需要权衡各方利益,确保其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同时避免对市场造成不必要的干预。
总的来说,反垄断法案例的分析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也为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反垄断法提供了参考。
在未来的实践中,我们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跨国公司的垄断行为,推动全球经济的健康发展。
反垄断法案例及分析

反垄断法案例及分析反垄断法是一种监管经济体中防止垄断行为的法律制度。
下面将介绍一些反垄断法案例,并对其进行分析。
案例一:微软反垄断案微软公司是全球最大的软件公司之一,由于其在操作系统市场的支配地位,引起了反垄断调查。
美国联邦反垄断机构负责调查并提起诉讼,指控微软滥用其市场地位,违反了反垄断法。
分析:微软滥用其在操作系统市场的垄断地位,采取了一系列排斥竞争对手的行为,比如,禁止计算机制造商预装竞争对手的软件、限制用户自由选择其他产品等等。
法院最终判决微软在该案中违反了反垄断法,并要求微软改变其商业行为。
案例二:阿里巴巴反垄断案中国电子商务巨头阿里巴巴集团因被指控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排斥竞争和操纵价格而面临反垄断调查。
中国反垄断监管机构对阿里巴巴进行了调查,并对其实施了反垄断处罚。
分析:阿里巴巴被指控利用其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市场垄断地位,进行了一系列排斥竞争对手的措施,比如,强制天猫平台经营商只能选择一家电商平台、以及强迫商家独家经营等等。
中国监管机构最终决定对阿里巴巴处以巨额罚款,并要求其改正其行为。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明显看出,反垄断法的核心是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与平等,预防并惩治企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首先,反垄断法的目的是防止市场出现垄断而导致缺乏竞争,维护企业间良性的市场竞争机制。
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监管机构应采取行为调查与案件处理,确保公正和公平的竞争环境。
其次,反垄断法的实质是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和福利。
垄断行为往往会导致限制供应、抬高价格等消费者不利的后果,因此监管机构需要保护消费者利益,提高市场效率。
最后,反垄断法通过处罚违反法规的企业,对垄断行为产生震慑作用,预防未来垄断行为的发生。
同时,对于受到垄断行为侵害的受害者,监管机构应提供补救措施和赔偿机制。
总体而言,反垄断法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有效的反垄断法律制度是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和推动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
同时,垄断行为给市场带来的不利影响应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并及时采取行动加以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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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反垄断法案大事记二、商务部审理的阶段三、商务部审理可口可乐细节四、辨析商务部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的相关理由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反垄断法案大事记2008年9月3日,可口可乐公司宣布,计划以二十四亿美元收购在上市的汇源公司。
2008年9月4日,有调查显示,在参与投票的四万余人中,对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持不赞同意见的比例高达82.3%。
2008年11月3日,汇源发布声明称,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目前已正式送交商务部审批,预计审批结果有望在年底前出台。
2008年12月4日,商务部首次公开表态,已对可口可乐并购汇源申请进行立案受理。
2009年3月5日,汇源董事长朱新礼表示,可口可乐董事会部反对并购汇源的声音越来越多。
但随后,上市的汇源果汁连夜发布澄清公告。
2009年3月10日,商务部部长德铭表示,商务部正在根据反垄断法依法审核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不会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影响。
2009年3月18日,商务部正式宣布,根据中国反垄断法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二、商务部审理阶段中华人民国商务部收到美国可口可乐公司(简称可口可乐公司)与中国汇源果汁集团(简称中国汇源公司)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根据《反垄断法》第三十条,现公告如下:1、立案和审查过程。
2008年9月18日,可口可乐公司向商务部递交了申报材料。
9月25日、10月9日、10月16日和11月19日,可口可乐公司根据商务部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补充。
11月20日,商务部认为可口可乐公司提交的申报材料达到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对此项申报进行立案审查,并通知了可口可乐公司。
由于此项集中规模较大、影响复杂,2008年12月20日,初步阶段审查工作结束后,商务部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书面通知了可口可乐公司。
在进一步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对集中造成的各种影响进行了评估,并于2009年3月20日前完成了审查工作。
2、审查容。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商务部从如下几个方面对此项经营者集中进行了全面审查:(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2)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3)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4)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5)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6)汇源品牌对果汁饮料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
3、审查工作。
立案后,商务部对此项申报依法进行了审查,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认真核实,对此项申报涉及的重要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通过书面征求意见、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调查、委托调查以及约谈当事人等方式,先后征求了相关政府部门、相关行业协会、果汁饮料企业、上游果汁浓缩汁供应商、下游果汁饮料销售商、集易双方、可口可乐公司中方合作伙伴以及相关法律、经济和农业专家等方面意见。
4、竞争问题。
审查工作结束后,商务部依法对此项集中进行了全面评估,确认集中将产生如下不利影响:(1)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有能力将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上的支配地位传导到果汁饮料市场,对现有果汁饮料企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进而损害饮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品牌是影响饮料市场有效竞争的关键因素,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通过控制“美汁源”和“汇源”两个知名果汁品牌,对果汁市场控制力将明显增强,加之其在碳酸饮料市场已有的支配地位以及相应的传导效应,集中将使潜在竞争对手进入果汁饮料市场的障碍明显提高。
(3)集中挤压了国中小型果汁企业生存空间,抑制了国企业在果汁饮料市场参与竞争和自主创新的能力,给中国果汁饮料市场有效竞争格局造成不良影响,不利于中国果汁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5、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商谈。
为了减少审查中发现的不利影响,商务部与可口可乐公司就附加限制性条件进行了商谈。
商谈中,商务部就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可口可乐公司提出可行解决方案。
可口可乐公司对商务部提出的问题表述自己的看法,并先后提出了初步解决方案及其修改方案。
经过评估,商务部认为可口可乐公司针对影响竞争问题提出的救济方案,仍不能有效减少此项集中产生的不利影响。
6、审查决定。
鉴于上述原因,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商务部认为,此项经营者集中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将对中国果汁饮料市场有效竞争和果汁产业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鉴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在规定的时间,可口可乐公司也没有提出可行的减少不利影响的解决方案,因此,决定禁止此项经营者集中。
三、商务部审理可口可乐细节2009年3月18日,商务部发布了2009年第22号公告,决定禁止可口可乐公司收购汇源果汁集团的交易。
日前,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坚回答了记者关于此案有关问题的提问。
参与方在中国境营业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问:什么样的经营者集中需要接受反垄断审查?为什么可口可乐并购汇源需要接受审查?答:根据中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需要申报的经营者集中的法定条件包括如下两个方面:首先,从定性角度看,交易必须构成反垄断法意义上的集中。
我国反垄断法第二十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经营者集中包括三种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其次,从定量角度看,集中必须达到一定规模,集中参与方的营业额必须达到法定标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这些标准主要是:(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围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需要说明两点:一是集中参与方在中国境营业额达到或超过4亿元人民币是符合上述申报数量标准的前提,其隐含的意义在于集中必须与中国市场有关联并且关联到一定程度,这是反垄断法域外管辖权的基本要求。
在可口可乐公司收购汇源公司案中,由于交易后可口可乐公司将取得汇源公司绝大部分甚至100%股权,从而取得了汇源公司的决定控制权,因此,该交易符合集中的法定标准;同时,可口可乐公司和汇源公司2007年在中国境的营业额分别为12亿美元(约合91.2亿人民币)和3.4亿美元(约合25.9亿人民币),分别超过4亿元人民币,达到并超过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的申报标准,因此此案必须接受相关审查。
依据市场份额及控制力、集中度等因素问:审查经营者集中的因素包括哪些,在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果汁案审查时主要考虑哪些因素?答:对审查经营者集中需要考虑的因素,我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商务部审查经营者集中案件时,对集中给市场竞争造成的影响从上述六个方面进行全面评估。
需要说明两点:一是第五项关于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是世界各国经营者集中制度通行做法,目的是从宏观角度、在更高层次上维护市场竞争的有效性,与反垄断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是一脉相承的。
二是第六项关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这里所指的其他因素仅限于影响竞争的因素,不包括非竞争考量的其他因素,这些因素是其他法律和政策需要解决的问题。
在可口可乐公司收购汇源公司案中,商务部依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从市场份额及市场控制力、市场集中度、集中对市场进入和技术进步的影响、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及品牌对果汁饮料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等方面对此项集中进行了审查,在全面评估此项交易产生的各种影响的基础上作出了禁止决定。
审查过程中,商务部进行了大量调查,采取各种方式征求和听取了相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其作为审查决定的参考。
需要强调的是,在整个审查过程中,商务部严格依法独立办案,既没有受与竞争法无关因素的干扰,也没有受一些外媒所谓民族情绪的影响,完全是依照反垄断法作出了客观的裁决。
相关市场界定为果汁类饮料市场问:如何界定市场对裁定一项并购是否造成垄断具有的至关重要的作用,请问此项收购的相关市场是如何界定的?答: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就特定商品或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围和地域围。
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通常需要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
任何竞争行为(包括具有或可能具有限制或排除竞争效果的行为)均发生在一定的市场围,界定相关市场是明确经营者竞争的市场围的过程。
因此,相关市场的界定是对竞争行为进行分析的前提,是反垄断执法工作的重要步骤。
科学合理地界定相关市场,对识别竞争者和潜在竞争者、判定经营者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认定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分析经营者的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判断经营者行为性以及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关键问题,具有重要的作用。
界定相关市场的过程,实际上是认定紧密替代商品以及这些商品相互竞争的地理区域的过程。
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相关市场围大小往往取决于对紧密替代商品围的认定。
被需求者视为紧密替代商品的存在,对经营者行为构成最直接、最有效的竞争约束,因此,界定相关市场主要考虑需求替代。
供给替代对经营者行为产生的竞争约束类似于需求替代时,也可同时考虑供给替代。
界定相关市场通常采用两种方法:一是需求替代:从需求者的角度考察,根据需求者对商品功能用途的需求、质量的认可、价格的接受以及获取的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不同商品之间的替代程度。
从需求者角度来看,通常商品之间的替代程度越高,竞争关系就越强,就越可能属于同一相关市场。
二是供给替代:从经营者的角度考察,在不需要较大投入改造或调整生产设施或承担较大风险的情况下,可以在短期转而提供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其他紧密替代商品的可能性。
通常生产设施改造调整的投入越少,承担的额外风险越小,转而提供紧密替代商品越迅速,该商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越强,则供给替代程度就越高,就越可能属于同一相关市场。
本次交易所涉相关产品主要包括无酒精饮料中的两大类,果汁类饮料和碳酸软饮料。
根据商务部在审查中掌握的信息,两家公司在果汁类饮料产品类别中存在重叠,而碳酸软饮料产品只有可口可乐公司生产,汇源公司并不生产碳酸软饮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