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 陕政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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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各级政府及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各级政府及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各级政府及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22•【字号】陕政办发〔2015〕106号•【施行日期】2015.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各级政府及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10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各级政府及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22日陕西省各级政府及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督查方案〉(试行)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指导思想,按照“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行业监管与综合监管相结合”,以及“管行业必须管环保”“谁决策,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

第四条政府及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一岗双责制”。

主要负责人是本级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有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1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1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1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3月1日陕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贯彻落实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个体工商户等,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分管领域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级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他工作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消防工作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领域内的消防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整治工作方案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整治工作方案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整治工作方案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陕政发[2017]39号【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09.18【实施日期】2017.09.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7〕3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陕西省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2017年9月18日陕西省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整治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督查处理情况及其教训的通报》(中办发电〔2017〕13号)精神,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涉及自然保护区问题的整改为契机,着力解决我省自然保护区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切实推进我省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深刻汲取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的教训,强化措施,落实责任,着力解决自然保护区存在的环境突出问题,促进全省自然保护区持续健康发展。

二、整改目标2017年9月底前,坚决关停、取缔自然保护区内的采矿、采砂、开垦、旅游开发等违法项目。

12月底前,停止在自然保护区内的项目建设,开展生态恢复和治理。

2020年前,全部关闭、拆除自然保护区内石油井场等设施,有序开展自然保护区内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探索建立自然保护区长效监管机制。

三、主要措施(一)认真落实主体责任。

针对部分自然保护区存在的采矿(采油)、采砂、开垦等问题,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和所在市、县政府以及省级保护区主管部门,按照自然保护区有关法律法规、中省环保督察要求和“谁审批谁取缔、谁建设谁退出、谁违法追责谁”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摸清底子,找准症结,建立问题清单。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生态功能区划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生态功能区划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生态功能区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陕政办发[2004]115号【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04.11.17【实施日期】2004.11.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生态功能区划的通知(陕政办发[2004]11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陕西省生态功能区划》(以下简称《区划》)已经省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充分认识《区划》在生态保护和保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结合各地实际,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意见并认真组织实施。

同时,要将其作为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研究和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确定区域环境容量、制订生态环境评价标准的重要参考依据。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组织有关技术力量,根据《区划》内容,研究当地的主要生态问题及其产生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要科学划定和保护区域内具有涵养水源、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洪水调蓄、维护生物多样性功能的生态系统,并以此合理规划生产力布局和产业调整结构,使区域内的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区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措施到位,取得实效。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十一月十七日第一章生态功能区划意义及指导原则 1.区划编制背景人类与生态环境是密不可分的。

一方面,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它不仅可为人类提供各种所需的自然资源,而且还可通过对气候等的调节为人类提供适宜的居住环境;另一方面,人类为发展经济的各种生产活动又或多或少地对生态环境带来一些负面影响,而环境的恶化则会阻碍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因此,稳定而适宜的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社会经济发展的保障。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申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问题的批复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申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问题的批复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申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7•【字号】陕政函[2006]184号•【施行日期】2006.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申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问题的批复(陕政函〔2006〕184号)省环保局、省林业厅:你们上报的《关于陕西韩城黄龙山褐马鸡省级自然保护区和陕西龙池省级自然保护区申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请示》(陕环字〔2006〕89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陕西韩城黄龙山褐马鸡省级自然保护区是国家Ⅰ级保护动物、国际濒危物种褐马鸡重要的栖息地,也是陕北黄土高原保存最为完好的天然次生林,对于研究黄土高原历史演变、气候变迁、动植物区系和森林生态系统变化及褐马鸡的起源、地域分布、种群结构等具有较高的科学研究价值。

保护区地理坐标为东经110°08′-110°30′,北纬35°26′-35°46′,东西长22.5公里,南北宽20公里。

保护区总面积39124公顷,其中,核心区面积14427.7公顷,缓冲区面积12952.7公顷,实验区面积11743.6公顷。

陕西龙池省级自然保护区是陕西巴山中部保存最为完好的原生态森林系统,也是汉水重要支流牧马河的发源地。

区内落叶阔叶林分布密集,生物多样性种类繁多,水源涵养功能强,对于动物地理学研究、生态科研等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

保护区位于西乡县西南部,南与四川省通江县相连,东与镇巴县为邻,西与南郑县、城固县接壤,东西长20公里,南北宽25.5公里,地理坐标为东经107°15′-107°34′,北纬32°33′-32°46′。

保护区总面积34192公顷,其中,核心区面积8838.4公顷,缓冲区面积14240公顷,实验区面积11113.6公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2月2日陕西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陕政令〔2001〕6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是指经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省级、市级、县(市、区)级自然保护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调整、功能区划调整及更改名称。

范围调整,是指自然保护区外部界限的扩大、缩小或内外部区域间的调换。

功能区划调整,是指自然保护区内部的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范围的调整。

更改名称,是指自然保护区原名称中的地名更改或保护对象的改变。

第四条禁止擅自调整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功能区划和更改名称。

确需进行调整和更改名称的,依据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况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可以申请进行调整:(一)自然条件变化导致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发生重大改变;(二)在批准建立之前区内存在城市主城区、建制镇或其他较大人口密集区,且不具备保护价值;(三)国家及省级重大工程建设需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60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60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6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区片综合地价》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0年4月印发的《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区片综合地价平均标准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36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0月29日陕西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区片综合地价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省政府决定对2010年制订的《陕西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平均标准及区片综合地价平均标准》(以下简称《征地补偿标准》)予以更新并重新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切实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工作《征地补偿标准》是综合补偿标准,是征收补偿集体土地的重要参考依据,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

各市(县、区)政府务必于2018年11月30日前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具体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到各个片区)。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新征地补偿标准重要性的认识,认真组织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

对于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公布实施。

省上统征的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建设项目,其征地补偿标准以新公布的标准为基础,结合各地实际,按照省政府另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23•【字号】陕办发[2007]18号•【施行日期】2007.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陕办发[2007]18号)各市委、市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陕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事业单位开展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建立岗位管理制度,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客观要求,是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的迫切需要。

这项工作直接关系到事业单位广大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

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从创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确保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顺利完成,增强事业单位生机与活力的高度,充分认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

要把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与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结合起来,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严格执行政策规定,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维护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根本利益,确保各项工作积极稳妥地向前推进。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7年5月23日陕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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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8

来源:省政府办公厅阅读:191 次 2016-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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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2日
陕西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陕政令〔2001〕6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是指经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省级、市级、县(市、区)级自然保护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调整、功能区划调整及更改名称。

范围调整,是指自然保护区外部界限的扩大、缩小或内外部区域间的调换。

功能区划调整,是指自然保护区内部的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范围的调整。

更改名称,是指自然保护区原名称中的地名更改或保护对象的改变。

第四条禁止擅自调整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功能区划和更改名称。

确需进行调整和更改名称的,依据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况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可以申请进行调整:
(一)自然条件变化导致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发生重大改变;
(二)在批准建立之前区内存在城市主城区、建制镇或其他较大人口密集区,且不具备保护价值;
(三)国家及省级重大工程建设需要。

国家重大工程包括国务院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列入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且近期将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

省级重大工程包括省政府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列入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且近期将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
(四)确因所在地地名、主要保护对象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更改名称。

第六条调整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原则上不得缩小核心区、缓冲区面积,应确保主要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不破坏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不损害生物多样性,不得改变自然保护区性质。

对面积偏小,不能满足保护需要的地方级自然保护
区,应鼓励扩大保护范围。

自批准建立或调整地方级自然保护区之日起,原则上5年内不得进行调整。

第七条除国防重大建设工程外,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因重大工程建设调整后,原则上不得再次调整。

第八条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范围的调整。

调整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市人民政府或省级有关自然保护
区行政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省级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应事先征求省级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意见。

经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批建议,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调整市级和县级自然保护区范围,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报省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形成评审意见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的调整。

调整省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由省级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或保
护区管理机构(由省级部门直接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向省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调整市级和县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报请批准设立自
然保护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名称更改。

省级自然保护区名称更改申请,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市人民政府或保护区管理机构(由省级部门直接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向省级自然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批建议,报省政府批准。

市级和县级自然保护区名称更改,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报请批准设立自然保护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调整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范围的申报材料应当包括:申报书、综合科学考察报告、调整论证报告及附图、音像资料、图片集及有关附件。

调整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的申报材料应当包括:申报书、调整论证报告及附图、有关附件等。

因国家、省级重大工程建设需要调整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范围或功能区划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有关工程的立项批准文件;
(二)省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三)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和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意见;
(四)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生态影响专题报告;
(五)生态保护与补偿措施方案及相关协议。

上述材料可作为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项目审批的依据。

第十二条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的评审,按照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建立评审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批准后,由批准的各级人民政府公布其面积、四至范围和功能区划图。

自然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布之日起的3个月内组织完成勘界立标,予以公告。

省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调整经批准后,由省级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
公布其功能区划图。

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布之日起的3个月内组织完成勘界立标,予以公告。

跨市的由省级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各市落实。

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调整经批准后,由批准调整的市、县人民政府公
布其功能区划图,并在公布之日起的3个月内组织完成勘界立标,予以公告。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更改名称经批准后,由申报单位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查处:
(一)未经批准,擅自调整、改变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名称、范围或功能区的;(二)未按照批准方案调整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范围或功能区的;
(三)申报材料不完备、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

因擅自调整导致保护对象受到严重威胁和破坏的相关责任人,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向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对破坏特别严重、失去保护价值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可按照批准设立的程序报请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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