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一会一活动协调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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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撤并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陕政办函[2010]20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撤并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陕政办函[2010]20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撤并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撤并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陕政办函〔2010〕20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政府决定,撤并89个议事协调机构,撤并机构承担的任务,撤销的交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并入其他机构的由并入机构负责,撤并机构印章自本文下发之日起作废并送交制发机关。

现将撤并机构通知如下。

1.省西咸一体化协调指导小组,省委、省政府已成立陕西省《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和推进西咸新区建设委员会。

2.省职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并入省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实施意见工作小组。

3.陕西省与神华集团战略合作推进领导小组,并入陕北能源化工基地建设领导小组。

4.省推进神华陶氏榆林循环经济煤炭综合利用项目工程建设总指挥部,并入陕北能源化工基地建设领导小组。

5.省政府部门工作督查考评领导小组,省委、省政府已成立省目标责任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6.世行贷款、英国国际发展署赠款陕西农村安全饮水与环境卫生项目领导小组,并入省农村饮水工程指挥部。

7.省现代物流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并入省服务业领导小组。

8.农村村级社会事业公共设施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并入省民生八大工程领导小组。

9.省发展县域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及劳务输出工作领导小组,相关职能分别并入省促进就业和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联席会议。

10.陕西秦岭生态与生物资源保护项目领导小组,并入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11.省直机关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并入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领导小组。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政府有关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政府有关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政府有关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08•【字号】市政办函[2013]112号•【施行日期】2013.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政府有关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市政办函〔2013〕1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鉴于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变动,为保证议事协调机构的正常运转,经市政府同意,对2013年1月31日前市政府成立的西安市政府债务管理委员会等175个议事协调机构进行调整。

此次调整只明确议事协调机构的组长、副组长(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以及办公室所在单位、办公室主任设置情况,成员单位具体人员由成员单位报领导小组组长(主任)同意后,由机构所设办公室备案,市政府不再发文确定。

调整后的175个议事协调机构组成如下:1.西安市政府债务管理委员会主任:董军市长副主任:岳华峰常务副市长黄海清副市长王德安市政府秘书长成员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建委、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金融办。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债管办),债管办设在市财政局,债管办主任由市政府秘书长王德安同志兼任。

2.西安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主任:董军市长副主任:段先念副市长张建政市政协副主席、秘书长秦鸿学市人大秘书长何元市委副秘书长周爱全市政府副秘书长冯艳阳市地方志办主任成员单位:西安警备区、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政法委、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农委、市旅游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市统计局、市档案局、市委党史研究室、市社科院、西安报业传媒集团(西安日报社)、市保密局、市地方志办、科研院所相关专家学者。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地方志办,办公室主任由冯艳阳同志担任。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3•【字号】陕政办发[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1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二月十三日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3号),设立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取消的职责。

1.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

3.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4.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三)划出移交的职责。

1.将拟订本省人员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职能划给省商务厅。

2.将技工学校和培训机构评估认定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

(四)增加的职责。

国家外专局交给地方政府的“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外的企业、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职责。

(五)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统筹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全省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全省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属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属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属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09•【字号】陕办发[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属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的若干意见(陕办发〔2008〕1号2008年1月9日)近年来,我省省属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涌现出许多带领企业加快发展、赢得职工信任的好班子和优秀经营管理者。

但是,也有部分企业管理不规范,改革发展滞后,少数领导人员不思进取,甚至违纪违法,损害了国有企业的良好形象。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改革精神不断推进省属企业领导班子建设,优化治理结构、突出制度创新、深化规范管理,创建一批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的领导班子,提高引领企业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为省属企业改革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证,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省属企业领导班子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强政治意识,提高整体素质(一)始终坚持用党的建设理论成果武装思想。

紧密结合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紧密结合省属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实际,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深刻领会和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着力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省属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建设西部强省新要求,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开展学习现代经济、科技、社会管理和法律等知识活动,不断增强驾驭市场经济能力、自主创新能力和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开创新局面能力。

坚持党委中心组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把用科学理论武装思想作为坚定信念、提高能力、推进工作的重要任务,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和建设和谐企业目标。

(二)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和调整省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和调整省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和调整省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21•【字号】陕政办函[2013]158号•【施行日期】2013.08.2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和调整省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陕政办函〔2013〕15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和《陕西省地震应急预案》规定,为加强我省抗震救灾和防震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并对省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一)组成人员。

指挥长:白阿莹副省长副指挥长:杨长亚省政府副秘书长胡斌省地震局局长何炳利省军区副参谋长刘兴立武警陕西省总队副司令员张文波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董亚明省减灾委办公室主任许强省公安厅副厅长成员:龚晓燕省委宣传部副部长梁宝林省教育厅副厅长史高领省科技厅副厅长兰建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总工程师习云杰省财政厅总会计师李强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马小现省环境保护执法局局长高小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总工程师杨育生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薛建兴省水利厅副厅长贾银生省商务厅副巡视员孙振霖省卫生厅副厅长姚红娟省外事办副主任李平省质监局纪检组长李选政省广电局副局长陈XXX 省安监局副局长辛建伟省旅游局副局长张明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巡视员刘健省通信管理局副局长薛春芳省气象局副局长王晓国省测绘局副局长张艳芳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舒晓鸿陕西保监局局长助理王小辉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副局长胡晓波西安铁路局副局长冯建鄂西安海关副关长(二)工作职责。

领导全省抗震救灾工作。

了解和掌握震情、灾情及发展趋势;指挥协调对受灾群众的紧急救援、安置和各类生活物资供应;组织对伤员救治、转运及遇难人员善后处理;指挥协调抢险抢修行动;组织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组织新闻发布与宣传;执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及省委、省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办公厅领导例会制度的通知-陕政办字[2013]5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办公厅领导例会制度的通知-陕政办字[2013]5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办公厅领导例会制度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办公厅领导例会制度的通知(陕政办字〔2013〕5号)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省政府办公厅领导例会制度》已经2013年第1次厅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2月23日省政府办公厅领导例会制度为加强办公厅内部沟通衔接,增进相互了解,促进横向联系,搞好协作配合,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更好地履行“三个服务”职能,特建立办公厅领导例会制度。

一、厅领导例会是厅领导简要通报过去一段时间工作情况和近期主要工作任务的碰头会。

一般不讨论审议议题和决定有关事项。

二、厅领导例会原则上每2周召开1次,与省政府常务会议时间衔接,一般安排在周一下午召开。

三、厅领导例会由省政府秘书长、厅党组书记主持。

秘书长、厅党组书记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厅党组副书记或其他副秘书长主持。

四、参加厅领导例会的人员包括: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其他党组成员和厅级领导,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省金融办、省政府参事室(省文史研究馆)、省祭陵办、省电子政务办、省决策咨询委办公室等厅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驻外地厅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否参会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厅综合一至八处、会议处、机要处、督查室、办公室(人事处)、行政(财务)处、机关党委(工会)、监察室等处室主要负责同志列席,必要时可扩大到机关所有处长。

五、厅领导例会的主要内容:(一)通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二)通报过去两周主要工作情况,以及今后两周的主要工作任务;(三)通报省委、省政府近期重要工作和重大部署,安排办公厅近期工作;(四)秘书长决定安排的其他事项。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28•【字号】陕政办发[2000]103号•【施行日期】2000.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0]103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8月28日陕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74号),陕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是省政府负责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综合经济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产业政策的制订和实施、引导企业和商业性金融的投资方向的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将国防科技工业建设、军品科研任务、军转民、三线调整搬迁及有关专项计划管理的职能交给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重点建设项目按程序仍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核报批。

3、将编制重大科技攻关和重点实验室项目的计划及相关经费安排职能交给省科学技术厅。

4、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外商投资的具体政策和一般进出口商品指标及部分配额交由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负责;取消部分配额,转给市场。

5、将国债发行计划职能交给省财政厅。

6、将制订国土规划和与土地总体规划有关的职能,交给省国土资源厅。

(二)划入的职能1、原省物价局承担的全省物价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

2、管理省级物资储备的职能。

(三)增加的职能1、工程项目招投标的指导和协调。

2、省政府交办的西部大开发综合协调职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5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5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5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陕西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3号),设立省民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能。

1.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组织建立农村储金会、储粮会并指导开展工作。

(二)划入和增加的职能。

1.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2.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工作。

3.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4.指导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三)转变的职能。

将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全省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编制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对全省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责任。

(三)拟订全省救灾减灾工作的政策办法,承担全省灾民生活救助工作,实施减灾计划,开展减灾合作与交流。

(四)负责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拟订社会救助政策、规划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五)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全省城乡社区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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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一会一活动协调领导小组组
成人员的通知(2013)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政办函[2013]37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03.06
【实施日期】2013.03.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一会一活动协调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陕政办函〔2013〕3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中国东西部合作与投资贸易洽谈会和清明公祭轩辕黄帝典礼活动(以下简称“一会一活动”)的协调组织工作,并因部分领导同志工作变动,省政府决定调整“一会一活动”协调领导小组人员,现将调整后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长:江泽林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副组长:王莉霞副省长
杜航伟省长助理、省公安厅厅长
陈国强省政府秘书长
成员:权俭省委副秘书长姚金川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保存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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