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银评审通知字[2012]90号附件一:中国民生银行公司业务授信调查报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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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银行授信全套资料简要报告

民生银行授信全套资料简要报告

民生银行授信全套资料简要报告1. 背景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和个人对金融机构的信贷需求日益增长。

作为中国领先的商业银行之一,民生银行在信贷领域具有广泛的经验和专业知识。

本文档将简要介绍民生银行的授信全套资料,并为读者提供了解民生银行授信流程和要求的指南。

2. 民生银行授信流程民生银行的授信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咨询与申请:客户可以通过电话、邮件或到银行网点进行咨询和申请。

银行将就相关政策、授信额度以及所需文件等进行说明,并要求客户填写相应申请表格。

2.资格审查:银行会对客户的资格进行审查,包括企业的法人资格、信用状况、经营状况等。

同时,客户需要提供相关企业证照、财务报表、税务证明等文件作为证明。

3.申请评审:经过资格审查合格后,银行将对客户的授信额度进行评估。

评估方法包括财务分析、行业分析和风险评估等。

银行也会要求客户提供更详细的企业信息,如商业计划书、项目资料等。

4.批复及签约:如果客户的授信申请通过评审,银行将批复授信额度,并与客户进行签约。

签约包括授信合同的签署、担保安排等。

5.放款与控制:根据签约内容,银行将履行放款手续。

在放款后,银行会根据合同约定对授信资金进行监控和管理,包括资金使用情况、还款情况等。

3. 民生银行授信资料要求民生银行在授信过程中需要客户提供一系列资料,以便更好地评估客户的信用状况和风险程度。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授信资料要求:•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股东结构等。

•企业证照: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一般要求提供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并进行审计。

•银行流水:客户需要提供近一年的银行流水,以展示企业的经营活动和资金流动。

•项目资料:如果客户有特定的融资项目,如房地产开发、设备采购等,需要提供相关的项目资料,包括规划、预算、合同等。

•担保安排:根据不同情况,银行可能会要求客户提供担保安排,如抵押、质押或保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民生银行开展公司业务集中经营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民生银行开展公司业务集中经营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民生银行开展公司业务集中经营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6.05.08
•【文号】银监复[2006]130号
•【施行日期】2006.05.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民生银行开展公司业务
集中经营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
(银监复[2006]130号)
中国民生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关于公司业务集中经营改革的报告》(民银发〔2006〕22号)和《关于公司业务集中经营改革中需要统一的两个具体问题的请示》(民银发〔2006〕66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你行拟在各分行成立的行业金融部属内设部门,其设立与取消不需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的批准。

二、你行各分行公司银行管理部总经理不属于分行高级管理人员,不需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审核任职资格。

三、你行各分行在开展公司业务集中经营改革和进一步变更时,应适时向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二○○六年五月八日。

民生银行授信调查报告

民生银行授信调查报告

06
风险提示
市场风险
利率风险
01
如果市场利率上升,银行持有的固定收益证券价值将下降,反
之亦然。
汇率风险
02
如果银行有大量外币业务或外币资产,汇率波动可能会影响其
业绩。
价格波动风险
03
金融市场价格波动可能导致银行投资和交易头寸的价值发生变
化。
行业风险
行业周期性波动
某些行业可能经历周期性增长和衰退,这可能导致其财务状况的 不稳定。
行业风险分析
宏观经济环境、政策变化、市场竞争 等因素对借款人所在行业的影响。
02
借款人概况
借款人基本情况
姓名:张三 年龄:45岁
性别:男
借款人基本情况
婚姻状况:已婚 职业:企业家
注册时间:1990年
借款人基本情况
注册资本:500万元 经营年限:20年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行业:批发和零售业
调整授信方案
1 2
额度调整
根据客户风险评估结果,对高风险客户适度降低 授信额度,对低风险客户适度增加授信额度。
期限调整
根据客户风险评估结果,对高风险客户缩短贷款 期限,对低风险客户适当延长贷款期限。
3
利率调整
根据市场利率变化和客户风险评估结果,对高风 险客户适度提高贷款利率,对低风险客户适度降 低贷款利率。
存货情况
存货余额约为6千万 人民币,主要包括电 子产品、通讯设备等
固定资产情况
固定资产余额约为2 千万人民币,主要包 括办公设备、运输车 辆等
无形资产情况
无形资产余额约为1 千万人民币,主要包 括土地使用权等
银行贷款情况
目前有民生银行贷款 余额500万元人民币 ,无逾期贷款,贷款 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 10%

对公评审授信监督办法

对公评审授信监督办法

中国民生银行对公授信业务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评审人员和各级授信审批受责人独立、客观和公正地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控制授信的评审审批风险,提高授信评审审批效率,有效管理授信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审监督是指通过特定的工作单元对我行授信评审审批工作进行监督,其主要目的在于:监控授信评审审批质量和效率,保证授信评审审批工作的合规性、客观性、公正性、时效性和科学性,严格控制授信评审审批风险――误受风险和误拒风险。

第三条评审监督的基本原则为监督、制衡、辅导、服务,评审监督不具有通过和否决项目的权力。

第四条评审监督所依据的标准为我行授信评审审批工作制度、评审技术规范、各项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授信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部委规章等。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五条负责评审监督的特定工作单元统称为评审监督工作单元,具体包括:1、总行授信评审部内设评审监督中心;2、部分事业部评审中心内设评审监督组。

第六条总行授信评审部评审监督中心,对全行评审监督工作进行业务管理,根据分工开展特定范围内的评审监督工作,具体负责:1、制定评审监督工作计划;2、对全行授信评审审批工作的总体情况进行监督;3、对总行派出评审机构和事业部内设评审机构的授信评审审批工作进行监督;4、对总行直接授权的授信审批受责人审批的项目进行评审监督;5、对上级领导交办的特定事项进行评审监督;6、根据监督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管理建议;7、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8、按要求向上级提交评审监督报告;9、开发评审监督技术和制定全行评审监督制度。

第七条事业部评审中心内设评审监督组,接受总行授信评审部评审监督中心的监督和指导,并向派驻风险官和总行评审监督机构汇报工作,具体负责:1、制定评审监督工作计划;2、对事业部授信评审审批工作的总体情况进行监督;3、对事业部内评审机构的授信评审审批工作进行监督;4、对事业部风险总监转授权授信审批受责人审批的项目进行评审监督;5、对事业部领导和总行授信评审部评审监督中心交办的特定事项进行评审监督;6、根据监督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管理建议;7、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8、按要求向上级提交评审监督报告;9、开发评审监督技术和制定内部适用的评审监督制度。

民生银行中小企业批量授信管理办法(试行)

民生银行中小企业批量授信管理办法(试行)

民生银行中小企业批量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目录1. 总则2. 定义与术语3. 授信额度与期限4. 授信条件与程序5. 授信管理与监督6. 法律责任与争议解决7. 附则1. 总则1.1 为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批量授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民生银行对中小企业批量授信业务的管理。

1.3 民生银行应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行业信贷政策和风险管理制度,合理确定中小企业批量授信的总额度、单户额度、期限等。

2. 定义与术语2.1 中小企业:指依法设立,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企业。

2.2 批量授信:指民生银行对同一行业、同一区域或同一产业链的中小企业,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集中授信的业务。

2.3 授信额度:指民生银行根据中小企业信用状况、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核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2.4 授信期限:指民生银行根据中小企业贷款用途、还款来源等因素,核定的贷款期限。

3. 授信额度与期限3.1 民生银行应根据中小企业信用等级、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授信额度。

单户授信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3.2 民生银行应根据中小企业贷款用途、还款来源等因素,合理确定授信期限。

授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4. 授信条件与程序4.1 中小企业申请批量授信,应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还款能力;(3)信用记录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4)符合民生银行行业信贷政策;(5)提供民生银行认可的担保措施。

4.2 中小企业申请批量授信,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提交申请:中小企业向民生银行提交批量授信申请;(2)尽职调查:民生银行对申请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核实企业信用状况、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等信息;(3)审批授信:民生银行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审批授信额度、期限等;(4)签订合同:民生银行与中小企业签订授信合同;(5)放款:民生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将贷款发放至中小企业账户。

民银评审通知字[2012]90号附件一:中国民生银行公司业务授信调查报告管理办法

民银评审通知字[2012]90号附件一:中国民生银行公司业务授信调查报告管理办法

附件一:中国民生银行公司业务授信调查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行公司业务授信调查工作,明确公司业务授信贷前调查的技术标准和操作流程要求,实现公司业务授信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技术体系的标准化,并在此基础上提升调查报告质量,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尽职工作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要求,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内、外授信。

表内授信是指占用我行信贷资金的授信,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是指不使用银行信贷资金、仅使用银行信誉的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保函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调查,指从接受授信申请开始,经过资料收集、调查分析、完成授信调查报告、出具明确的授信方案建议、直至形成完整的授信申报资料报送授信评审部门的整个过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调查报告是各经营机构为对授信申请人提供授信业务在一定的技术框架内形成的调查分析报告,是授信业务上报各级评审机构的必备要件。

第五条本办法中所称授信调查人员是指各经营机构参与授信调查的客户经理、支行负责人、行业金融部负责人、风险经理以及进行授信补充调查的评审人员。

第六条本办法中所称支行(部),指经营机构辖属的支行、营业部、公司业务部、行业金融部等。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公司业务授信调查工作。

各事业部可根据自身专业化经营需要,建立健全符合自身特定分析需要的授信调查报告及技术规范体系。

各事业部自身系统范围内的调查报告规范体系应报备总行授信评审部。

第八条为真实、全面反映授信申请人及担保人的各项信息,授信调查人员。

民生银行调查报告撰写说明

民生银行调查报告撰写说明

调查报告撰写说明总体说明 (1)调查报告的适用范围 (1)调查方式的填写方式 (2)第一部分受信人的基本情况 (2)第二部分受信人经营活动分析 (4)第三部分贷款用途与还款来源 (4)第四部分受信人财务分析 (6)第五部分受信人竞争能力分析 (8)第六部分担保措施分析 (9)第七部分授信收益分析 (9)第八部分风险分析及风险防范措施 (10)第九部分基本分析结论 (10)总体说明调查报告的适用范围本报告的格式主要适用大中型的生产流通型借款人向我行申请较大额度的贷款,对于中小企业、集团母公司等类型的借款人,或申请授信额度较小,可参照如下方式分析。

1、集团母公司:如果母公司为经营实体,其资产规模和销售收入在集团中占有重要份额(大于25%),应重点分析母公司的经营、财务和经营战略,同时在财务分析中的长期投资分析中对其投资的主要子公司(以投资额和利润衡量)的经营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如果集团中存在资产规模和销售收入超过50%的公司,可以考虑另设一部分单独进行介绍。

如果母公司为持股公司,应重点分析集团的整体经营情况,但要在第一部分的组织结构中对母公司的情况进行详细介绍,特别是其对下属公司的持股情况。

如果母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于集团内特定的子公司,应重点分析该公司的情况。

2、中小企业及小额度授信申请:对此类贷款申请,可以简略行业分析,但应加强对财务状况分析的主要科目的核对工作,加强担保人和抵押品的分析核对工作。

3、项目授信申请:对以现有企业为基础从事的项目建设,应主要分析现有企业的状况和项目建成后企业整体的还款能力,对新建项目,或建设项目的规模大于现有企业,可以不按本调查报告的格式,另行分析项目的情况。

调查方式的填写方式填写调查方式的目的是使审批人员对信贷员是否进行调查、调查的深度和广度有基本的认识,为审批人员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调查方式包括实地调查、阅读新闻媒体和向相关人员进行了解等方式。

对于其他调查方式,信贷员可以据实填写。

中国民生银行公司业务授信调查报告管理办法

中国民生银行公司业务授信调查报告管理办法

中国民生银行公司业务授信调查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民生银行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对客户业务授信调查报告的管理,确保业务授信调查报告的广泛使用和准确性,提高民生银行对客户授信的风险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生银行对客户的业务授信调查报告管理。

第三条民生银行对客户的业务授信调查报告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民生银行的相关规定,依法、诚实、公平、公正地开展业务。

第四条业务授信调查报告是指民生银行对客户进行贷款或其他授信业务前,通过对客户的信用、经营情况等进行调查和评估的报告。

第五条业务授信调查报告应当准确反映客户的信用状况、经营情况和偿还能力,用于民生银行的风险管理和决策参考。

第六条民生银行应当制定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业务授信调查报告的编制、审查、存档和使用,提高业务授信调查报告的质量和使用效果。

第二章业务授信调查报告的编制第七条民生银行应当根据客户的授信需求和风险管理要求,确定业务授信调查报告的内容和形式。

第八条业务授信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一)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注册地、组织形式、主要负责人等;(二)客户的经营情况,包括业务范围、产销规模、市场占有率等;(三)客户的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四)客户的历史业绩和发展前景,包括过去几年的经营状况和近期业务计划等;(五)客户的风险状况,包括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经营风险等。

第九条业务授信调查报告应当客观、独立,依据准确、完整的数据和资料编制,不得包含虚假、错误的信息。

第十条业务授信调查报告的编制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和专业能力,并严格遵守民生银行的保密制度。

第三章业务授信调查报告的审查和存档第十一条民生银行应当建立业务授信调查报告的审查制度,对编制的业务授信调查报告进行审查核实。

第十二条审查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民生银行的规定,对业务授信调查报告的内容进行审查和核实,确保准确性和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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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中国民生银行公司业务授信调查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行公司业务授信调查工作,明确公司业务授信贷前调查的技术标准和操作流程要求,实现公司业务授信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技术体系的标准化,并在此基础上提升调查报告质量,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尽职工作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要求,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内、外授信。

表内授信是指占用我行信贷资金的授信,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是指不使用银行信贷资金、仅使用银行信誉的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保函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调查,指从接受授信申请开始,经过资料收集、调查分析、完成授信调查报告、出具明确的授信方案建议、直至形成完整的授信申报资料报送授信评审部门的整个过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调查报告是各经营机构为对授信申请人提供授信业务在一定的技术框架内形成的调查分析报告,是授信业务上报各级评审机构的必备要件。

第五条本办法中所称授信调查人员是指各经营机构参与授信调查的客户经理、支行负责人、行业金融部负责人、风险经理以及进行授信补充调查的评审人员。

第六条本办法中所称支行(部),指经营机构辖属的支行、营业部、公司业务部、行业金融部等。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公司业务授信调查工作。

各事业部可根据自身专业化经营需要,建立健全符合自身特定分析需要的授信调查报告及技术规范体系。

各事业部自身系统范围内的调查报告规范体系应报备总行授信评审部。

第八条为真实、全面反映授信申请人及担保人的各项信息,授信调查人员需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我行相关规定及本办法的要求进行各项调查活动,履行尽职调查要求。

第二章授信调查的原则和基本流程第九条授信调查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原则。

对授信申请人提供的信息不得直接采信,须客观公正地开展授信调查工作,保证授信调查的独立性、客观性,履行尽职调查要求。

(二)实地调查原则。

必须对授信申请人进行实地调查,获取第一手资料,不得仅凭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或其他外部资料完成调查报告。

(三)双人调查原则。

授信调查必须执行主办客户经理、协办客户经理双人调查制度。

主办客户经理和协办客户经理均应对授信调查的合法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一致性负责。

(四)完整性原则。

开展授信调查前应该设计充分、完整的调查方案(包括调查方式、调查流程、调查范围、调查重点等),尤其强调对非财务信息的调查,以获得授信审批所需的完整信息。

(五)信息验证原则。

要求通过向授信申请人往来企业或知情人,如银行同业、中介机构、政府管理部门、专家等咨询,或通过公开信息搜集,核实所获取信息的真实性。

(六)回避原则。

授信调查人员应主动回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所申请的授信业务。

第十条授信调查基本流程:(一)接受授信申请;(二)对授信项目进行初审,初步判断是否符合国家法规和我行授信准入的基本要求;(三)对符合准入要求的授信申请人进行调查,收集资料,核实相关信息;(四)如授信申请人(含保证人)在我行无有效的评级与限额结果,由客户经理撰写授信调查报告(可不含信贷方案建议内容),发起评级与限额核定流程,核定年度评级与限额结果;(五)客户经理根据新核定或已存在的客户有效评级与限额结果,完成授信调查报告的撰写,明确授信方案建议;(六)由风险经理对授信调查报告和相关授信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齐全性发表意见,进行初步风险分析,出具风险评价报告;(七)整理授信资料,一并报送授信评审部门。

第十一条对总行认可的主动授信客户名单内的客户及其他优质客户,原则上经办机构可以按照根据不同客户层级,实行差异化的调查层级标准要求,但必须履行尽职调查责任。

第三章授信调查基本工作要求第十二条在正式受理授信申请后,客户经理应进行授信资料的收集、基础信息调查和核实工作。

第十三条授信资料的收集。

客户经理在进行授信调查时应按我行规定的申请资料清单搜集授信资料。

(一)对于续授信申请人,基础资料中较上一次授信申请时无变化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可以不再次收集,但必须在调查报告中予以说明,说明未提供的基础资料已查看原件,且与上次授信时无变化。

(二)客户经理应对所搜集的授信资料履行尽职审查职责,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授信资料如为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客户经理应在与原件核对一致后加盖“与原件一致”章。

(四)主、协办客户经理均应在授信资料的每一页资料上签字(年度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公司章程等可连续的完整性资料,可只在首页签字确认,但须注明总页数)。

主、协办客户经理双签须在完整的授信申报资料中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信息调查核实方式。

客户经理应对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以及所收集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核实。

调查核实应以实地调查为主,并综合运用电话、函证、公开信息查询等其他方式。

具体要求如下:(一)要求实地察看授信申请人的办公场所、生产场地、施工现场、原材料及产成品存储仓库,关注授信申请人的办公环境、生产设备状况、生产景气程度和现场管理情况,并尽量提供相关现场图片;(二)要求与授信申请人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面谈,民营企业要求必须面见实际控制人,并可与其他工作人员交谈,验证所调查情况的可靠性;(三)在调查过程中应注重授信申请人的非财务信息,通过向授信申请人往来企业咨询,如上下游企业、同行业企业、银行同业、中介机构、政府管理部门等,或通过公开信息搜集核实所获取信息的真实性。

第十五条授信调查核实内容。

客户经理具体应调查核实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基本要素:(一)授信申请人基本信息。

包括授信申请人的注册地址、成立日期、注册资金、经营历史和主营业务等。

(二)主要股东和经营管理层信息。

要求重点调查授信申请人自然人股东和主要经营管理者的职业道德和风险偏好。

(三)对于民间借贷比较发达的地区,要求重点调查授信申请人、关联企业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在社会上融资和信用记录情况。

(四)对授信申请人主要股东的经营历史和行业从业经验进行调查了解,分析其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

(五)关联公司信息。

要求调查授信申请人股东、控股子公司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股权比例、出资比例、主营业务等。

对实际控制人为个人股东的,要求调查其所投资的其它企业经营情况。

(六)财务信息。

要求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财务信息完整,原则上要求提供近三年和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1、原则上要求授信申请人提供的年度财务报表必须经过我行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

2、要求注重对财务报表勾稽关系正确性的分析。

对于财务核算不规范、实际资产和经营情况与报表差异较大的企业,在调查时要特别注意通过间接方式对企业实际资产状况、销售额等进行调查核实,通过取得第三方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纳税申报表、水电费单据、主要结算银行流水单等)来印证,以此判断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的好坏,并对财务报表不符部分在调查报告中加以说明。

3、要求注重对权益性资产真实性的核实。

重点关注企业是否存在虚增资本、抽逃资本金等行为;对余额较大的资本公积科目应重点核实其资本公积的来源和合理性。

(七)主要固定资产情况。

调查时应重点关注企业所拥有的固定资产情况,是否已抵押,生产经营场所为自有或租赁,购买或自建成本与当前市场估价的比较,民营企业还应关注实际控制人其他资产状况。

(八)生产经营情况。

1、核心竞争力。

要求对授信申请人的核心生存能力做出调查,判断企业在行业中的竞争优势。

2、主要产品情况。

要求调查企业主要产品、产品的经营年限及销售情况。

3、采购和销售情况。

要求调查了解授信申请人购销渠道的稳定性,主要原材料或经营商品的采购价格、采购渠道和采购方式及货款支付方式等;企业主要商品的销售价格、销售网络以及货款结算方式等。

4、纳税情况。

要求调查授信申请人连续两年的纳税(包括所得税、营业税或增值税)情况,重点关注民营企业同期的纳税申报和销售收入的匹配情况。

(九)与他行业务情况。

要求通过人行征信系统查询授信申请人的贷款卡信息,查证是否在他行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同时应重点关注企业在他行的信用评级结果、授信额度、获得授信的连续性、在他行贷款的到期日以及是否有展期、重整现象。

(十)授信用途。

要求调查授信申请人融资的真实用途,如销售规模扩大、流动资产周转速度降低、季度性或临时性的增加储备、固定资产投资、对外投资、置换他行融资等,分析授信用途是否合法合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同时要求严格按照“三法一指引”的相关要求,对授信申请人的经营周转和资金占用情况进行分析,合理测算授信额度需求。

(十一)还款来源。

授信调查应重点关注申请人正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即第一还款来源的充分性。

应根据企业电、水、气使用量、企业的购销合同及执行、纳税情况,企业的银行流水情况,实际控制人的资产经营情况,判断授信申请人的经营状况是否正常,是否能支撑有稳定、充足的还款来源。

对于有其他银行债务的申请人,要调查其以往履约记录及债务到期时间,判断其在偿还其他银行债务之后是否有充足资金偿还我行贷款。

(十二)担保方式。

重点调查核实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担保方式的有效性,其中对于抵质押担保,通过现场调查,重点考察抵质押物的物理状态、占有使用情况、权属是否清晰,变现能力如何,是否足值有效等;对于第三方保证担保,重点考察担保人的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主要调查要素参照授信申请人相关要求执行。

(十三)授信调查人员认为应该调查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授信调查报告分类及结构要求第十六条根据我行现有公司业务体系,结合公司授信业务类型不同,将授信项目分为一般类授信、项目授信、交易融资、政府信用和紧急请示五大类。

一般类授信涵盖我行除项目融资、交易融资、政府信用类外的新增授信、正常续授信、绿色通道类授信和授信重整业务。

第十七条对只单独进行信用评级与限额核定的公司客户,可按照“关于****评级与限额核定的调查报告”模板撰写要求,单独撰写评级与限额申请调查报告,按评级工作流程进行核定。

第十八条对于划归各区域评审中心、事业部评审中心审批的各经营机构上报的理财业务相关《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撰写,可采用本办法所列公司业务授信调查报告模板撰写,同时填写附件所列《中国民生银行理财业务产品评价表》。

其他具体理财业务上报相关审批要求仍按照总行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一般类授信业务要求全面撰写调查报告:针对企业基本情况、经营风险、政策风险、行业风险、财务风险、操作风险、担保风险和其他风险等进行全面细致深入的分析,提出基本判断,设计合理的授信方案。

第二十条项目融资业务要求以项目为核心撰写项目调查报告,包括对项目主体资格、出资人情况、项目合规性、项目经济可行性、担保风险和其他风险等进行全面客观深入的分析,提出对项目可行性的基本判断,设计合理的项目授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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