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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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国内信用证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

中国民生银行国内信用证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

中国民生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和定义第一条本办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及中国民生银行相关管理规定制定。

第二条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需满足以下条件:1、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2、国内信用证以中文办理。

3、国内信用证只限于转帐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4、国内信用证必须以人民币计价。

第二章业务管理与分工第三条总行贸易金融部是该项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修订业务规章制度,协调与此项业务相关的总行各部门间的关系。

第四条总行授信审批部门在权限内负责符合条件的减免保证金开证额度授信的审查和审批。

第五条贸易金融分部负责信用证开立、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审核、承兑及付款的操作,开证的放款审查和审批以及信用证通知、委托收款等。

第六条经办单位负责受理申请人的开证申请,调查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初步审核单据。

第七条放款中心负责申请资料的相关验印工作及出具《放款通知书》。

第八条会计部门负责相关会计核算办法的制定及综合业务系统的操作。

第三章客户及业务受理条件第九条国内信用证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结算,开立国内信用证必须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第十条国内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购销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受购销合同的约束。

第十一条银行做出的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制约。

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第十二条在国内信用证结算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及劳务。

第十三条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各种凭证、文本以及协议必须使用总行统一制定的格式。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一节信用证的开立第十四条受理开证的掌握要点1.开证申请人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必须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

2.对开证申请人首次在我行办理业务的,需提供企业基本资料,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尽职考评试行办法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尽职考评试行办法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尽职考评试行办法)(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则总第一章引导高级管理规范本行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为完善公司治理,第一条人员提升胜任能力,促进本行经营管理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民生银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中国民生银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基于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履本办法所指的尽职考评是董事会发起组织的、第二条行岗位职责、完成董事会下达的经营管理目标情况所进行的考评工作,不同于上级组织部门发起和实施的领导班子及成员年度综合考评。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高级管理人员:总行行长、副行长、财务总监、董事第三条会秘书、分行行长。

总行部门总经理、事业部总裁的尽职考评主要由银行经营管理层负责,第四条并将相关情况反馈给银行董事会专门机构可通过调查问卷等形式掌握基本信息,经营管理层。

本行向投资机构派驻的高级管理人员尽职考评依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第五条有限公司附属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并将考评结果报董事会。

全方位尽职考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考评方式以多维度、持续性为原则。

第六条评每年进行一次,尽职问卷调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同时辅以设置意见箱、监督电话、专门网站等尽职信息渠道作为补充。

高级管理人员尽职考评以促进能力提升、改进工作水平为基本目标,同时第七条体现奖优罚劣原则,考评结果与职务聘任、解聘、薪资等级调整、年度业绩薪资分配、特别贡献奖励挂钩。

尽职考评内容及方法第二章领导力综合评价和绩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考评内容分两个部分:第八条形式反映,”综合得分满分为分“考评结果以综合得+尽职考评报告效考核。

分。

分,其中领导力评价、绩效考核各占100200领导力综合评价是基于特定的领导力评价工具、结合本行战略与文化设计的包第九条括德、能、勤、廉多要素的关键性综合能力指标,用于评估高级管理人员所具备.范文..的领导能力、行为表现与本职岗位目标要求之间的匹配程度。

民生银行中小企业批量授信管理办法(试行)

民生银行中小企业批量授信管理办法(试行)

民生银行中小企业批量授信管理办法(试行) 民生银行中小企业批量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民生银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旨在规范民生银行对中小企业的批量授信管理,确保风险可控,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民生银行对中小企业进行批量授信业务管理。

第二章批量授信业务流程第三条额度申请1. 中小企业客户向民生银行提交贷款额度申请书和相关资料。

2. 民生银行根据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记录、财务状况等因素,综合评估后确定额度申请。

第四条额度审批1. 民生银行内部设立授信审批委员会负责对额度申请进行审批。

2. 授信审批委员会根据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及风险控制要求,决定是否批准额度申请。

第五条合同签订1. 若额度申请获得批准,民生银行与中小企业签订贷款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

2. 合同中应明确资金使用范围、还款方式、利率等关键条款。

第六条资金发放1. 根据合同约定,民生银行按照批量授信额度发放资金给中小企业。

2. 中小企业可根据实际资金需求进行分期提取,但总额不得超过批量授信额度。

第七条监督管理1. 民生银行设立专门的中小企业批量授信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批量授信业务。

2. 中小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资金,并按时按量进行还款。

第八条风险评估和管控1. 民生银行定期对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风险评估,及时调整批量授信额度。

2. 风险评估部门应与中小企业营业部门保持密切沟通,及时获取经营信息,以便进行风险管控。

第三章附则第九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民生银行所有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上为《民生银行中小企业批量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的全文内容。

(此处省略了文末的字数统计部分)参考文献1. 《银行法》2. 《商业银行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工作尽职要求实施细则模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工作尽职要求实施细则模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工作尽职要求实施细则模版一、编制目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工作尽职要求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旨在规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工作时应遵循的尽职要求,督促全行员工严格履行授信工作职责,防范授信风险,促进银行业务合规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员工,在进行授信工作时必须严格遵照本细则的各项规定。

三、授信工作尽职要求1.目的明确:授信工作必须建立在明确授信目的的基础上,核实授信对象的资质,确保授信资金用于合法、合理的项目。

2.资信责任:授信工作是银行的核心业务,必须保证授信对象的资信可靠性。

银行应根据授信对象的经营状况、资产规模、行业种类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确保其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

3.风险管控:银行授信工作存在一定风险,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全面风险评估和控制,在授信的各个环节进行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

4.合规经营:银行授信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防范授信风险,促进银行业务合规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授信过程中的资料查询、信息披露等操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5.业务独立性:银行授信工作应独立于其他银行业务之外,严禁在授信过程中违规收取费用、要求授信对象处置其他业务等。

6.保密原则:授信工作涉及客户隐私和的商业秘密,银行必须保密不泄露客户信息和商业机密。

7.责任追究:银行授信工作严重影响银行风险与效益,如发现违规操作行为,一定要严肃处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做到问责到人。

四、授信工作尽职要求实施细则1.授信审查授信审查是确定授信对象资信状况、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重要环节。

在授信审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审查程序,开展全面、客观的审查工作。

审查程序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资料收集:要充分获取授信企业的基本资料,包括企业资金规模、经营模式、法人代表、股东结构等。

(2)合规检查:授信工作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核查客户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如是否存在欺诈、逃避债务等行为。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授信管理,完善授信工作机制,规范授信行为,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依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结合本行经营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中的授信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内外授信。

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保理、拆借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票据承兑等。

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

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中的授信工作、授信工作人员、授信工作尽职和授信尽职调查是指:
(一)授信工作指本行从事客户调查、业务受理、分析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与问题授信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

(二)授信工作人员指本行参与授信工作的相关人员。

民生银行中小企业批量授信管理办法(试行)

民生银行中小企业批量授信管理办法(试行)

民生银行中小企业批量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目录1. 总则2. 定义与术语3. 授信额度与期限4. 授信条件与程序5. 授信管理与监督6. 法律责任与争议解决7. 附则1. 总则1.1 为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批量授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民生银行对中小企业批量授信业务的管理。

1.3 民生银行应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行业信贷政策和风险管理制度,合理确定中小企业批量授信的总额度、单户额度、期限等。

2. 定义与术语2.1 中小企业:指依法设立,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企业。

2.2 批量授信:指民生银行对同一行业、同一区域或同一产业链的中小企业,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集中授信的业务。

2.3 授信额度:指民生银行根据中小企业信用状况、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核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2.4 授信期限:指民生银行根据中小企业贷款用途、还款来源等因素,核定的贷款期限。

3. 授信额度与期限3.1 民生银行应根据中小企业信用等级、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授信额度。

单户授信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3.2 民生银行应根据中小企业贷款用途、还款来源等因素,合理确定授信期限。

授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4. 授信条件与程序4.1 中小企业申请批量授信,应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还款能力;(3)信用记录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4)符合民生银行行业信贷政策;(5)提供民生银行认可的担保措施。

4.2 中小企业申请批量授信,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提交申请:中小企业向民生银行提交批量授信申请;(2)尽职调查:民生银行对申请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核实企业信用状况、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等信息;(3)审批授信:民生银行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审批授信额度、期限等;(4)签订合同:民生银行与中小企业签订授信合同;(5)放款:民生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将贷款发放至中小企业账户。

银行授信工作尽职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授信工作尽职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授信工作尽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某银行审慎经营,进一步完善授信工作机制,规范授信管理,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授信尽职指引》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授信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内外授信。

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

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授信工作、授信工作人员、授信工作尽职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是指:(一)授信工作指我行从事客户调查、业务受理、分析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与问题授信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

(二)授信工作人员指我行参与授信工作的相关人员。

(三)授信工作尽职指我行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了最基本的尽职要求。

(见附件 1、附件 2)(四)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指我行总部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对支行及其他授信工作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独立地验证、评价和报告。

第四条授信工作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申请的客户授信业务,应申请回避。

第五条我行实行严格的授信风险垂直管理体制,对授信业务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我行总部各授信业务管理部门,要建立完整的授信政策、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授信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定期或在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及时对授信业务规章制度进行评审和修订。

第七条各支行要创造良好的授信工作环境,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使授信工作人员明确授信风险控制要求,熟悉授信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不断提高授信工作能力,并确保授信工作人员独立履行职责。

第八条各支行要加强授信文档管理,对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各种形式的往来及违约纠正措施记录并存档。

第九条我行总部各授信业务管理部门,要建立授信工作尽职问责制,明确规定各个授信部门、岗位的职责。

第十条本办法的《附录》列举了有关风险提示,各支行要结合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工作要求。

民生银行中小企业批量授信管理办法(试行)

民生银行中小企业批量授信管理办法(试行)

民生银行中小企业批量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民生银行对中小企业的批量授信管理,保护银行和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依据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以及民生银行的内部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民生银行对外发放批量信用贷款、批量票据贴现等批量授信业务。

第三条定义本管理办法涉及的术语定义如下:1. 中小企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确定的中小企业范围。

2. 批量授信:民生银行对中小企业进行批量发放信用贷款、票据贴现等信用业务。

第二章批量授信的申请与审批第四条申请资格中小企业可以按照民生银行的要求,向银行申请批量授信业务。

申请者应符合以下条件:1. 具备合法经营资格;2. 具备良好信用记录;3. 具备还款能力和偿债能力;4. 具备稳定的经营状况。

第五条申请材料中小企业在申请批量授信时,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1.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 企业法定代表人联系复印件;3. 企业财务报表;4. 企业征信报告;5. 其他民生银行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六条审批程序1. 中小企业递交申请材料后,民生银行将进行初步审查;2. 初步审查合格的申请将进入信贷委员会审批流程;3. 信贷委员会根据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综合评估决定是否批准批量授信;4. 受理审批结果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小企业。

第三章批量授信的管理与监督第七条还款管理1. 中小企业在批量授信期间,应按时足额还款;2. 民生银行将建立还款提醒机制,及时提醒中小企业还款事项;3. 中小企业若发生逾期还款情况,民生银行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收回贷款、追偿担保或提起诉讼等。

第八条监督与检查民生银行将定期对批量授信业务进行监督与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中小企业的还款状况;2. 批量授信使用情况;3. 中小企业经营状况的变化情况;4. 其他民生银行认为需要监督和检查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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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授信工作机制,规范授信业务管理,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保障我行授信业务健康发展,依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授信是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内、外授信。

表内授信是指占用银行信贷资金的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是指不使用银行信贷资金、仅使用银行信誉的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保函等。

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

短期授信是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是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中的授信工作、授信工作人员、授信业务人员、授信审查/审批人员、授信管理人员、授信工作尽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是指:一、授信工作指我行从事的授信业务受理、客户调查、分析评价、授信决策、授信实施、授信后管理与问题授信管理、资产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

二、授信工作人员指我行参与授信工作的相关人员。

三、授信业务人员指我行从事业务受理、客户调查等授信业务活动的授信工作人员,包括信贷员(主办、协办)、客户经理等。

四、授信审查/审批人员指我行从事分析评价、授信决策等授信业务活动的授信工作人员,包括信贷经理、信贷主管、支行副行长、行长、公司业务部门副总经理、总经理、分行授信评审部评审员、总经理、区域评审中心和总行评审中心评审员、贷审会委员、贷审会秘书长、贷审会主席(主任委员)、信贷审查官、总行授信评审部总经理、首席信贷执行官等。

五、授信管理人员是指我行从事授信实施、授信后管理与问题授信管理、资产管理等授信业务活动的授信工作人员。

根据所从事的工作性质和工作内容,该部分人员可能包含所有的授信工作人员。

六、授信工作尽职指我行全部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了最基本的尽职要求。

七、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指我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对授信工作人员的尽职情况和授信工作过程的合规情况进行独立地验证、评价和报告的行为。

第四条授信工作人员应主动回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所申请的授信业务。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仅为我行授信工作人员据以开展授信工作的基本尽职要求。

授信工作人员有义务视具体业务情况,开展其他相关的、必要的工作。

授信业务人员应满足授信审查/审批人员和授信管理人员提出的其它合理工作要求。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仅对授信工作人员应尽的基本职责作出要求,不涉及授信业务操作流程和对授信业务的风险进行分析、评判的技术、技巧与方法。

凡从事相关授信工作的授信工作人员,都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的相应要求尽职工作。

第七条各级行政管理人员(包括总行相关管理部门总经理、副总经理、分行行长、分管副长长、支行行长、分管副行长、公司业务部门总经理、副总经理、信贷经理等)须指导、管理辖内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本实施细则尽职工作,并对辖内授信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实施细则尽职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授信工作人员须自觉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政策,严格遵守国家金融法规和我行规章制度,要有高度的事业心、工作责任感和大局观,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廉洁自律。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是我行对授信工作人员的授信工作尽职情况实施问责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业务受理和客户调查尽职要求第十条业务经营单位(视不同情况,可能指支行和公司业务部门,也可能指分行和直属支行,下同)、授信业务人员须依照我行授信政策指引,参照我行的目标客户名单,有效地开拓市场;对集团客户、关联客户、异地客户的业务拓展、业务管理须遵照我行有关规定进行;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包括行业、产业、产品、项目等)的授信申请。

第十一条如无特别说明,本章所规定的客户调查尽职要求同样适用于为授信提供保证的企业;授信调查工作底稿的数字信息要求反映上年度或本年中期报告的信息(但可结合最新信息进行分析、说明),其他信息要求反映最新情况。

第十二条客户调查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原则对客户提供的信息不可盲从、不可偏信,须客观公正地开展授信调查,保证授信调查的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

二、双人调查原则授信业务调查必须执行主、协办信贷员双人调查制度。

主办信贷员必须取得我行上岗资格。

主办信贷员对授信业务风险的分析、判断负主要责任,对授信资料和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次要责任;协办信贷员对授信资料和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主要责任,对授信业务风险的分析、判断负次要责任。

授信调查人和授信审批书、授信调查报告的责任人必须一致。

三、实地调查原则必须对客户及其高度关联企业进行实地调查,尽量获取第一手资料,不得仅凭企业提供的资料完成所需授信材料。

四、完整性原则开展授信调查前应该设计充分、完整的调查方案(包括调查方式、调查程序、调查内容、调查重点等),以避免重复和无序劳动,进而丧失效率。

五、信息核实原则要求通过向客户往来企业或知情人、银行同业、中介机构、政府管理部门、专家等咨询,或通过公开信息搜集(如新闻媒体、网站等),核实所获取信息的真实性。

可以采取电话、函证咨询、实地考察、公开信息查询等多种方式对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授信业务人员须针对不同授信业务品种、按我行规定的资料清单搜集客户授信资料,建立客户档案(附件1 授信申报资料目录)。

客户资料必须加盖其公章。

授信业务人员必须在所上报的每一页资料上签字(能够准确认定为一份资料的,可只在首页签字确认)。

授信业务人员必须将所有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对,核对相符后在复印件上签注“已核对,与原件相符”字样。

第十四条授信业务人员须严格按照下述要求对客户开展授信前期的基础信息调查、核实工作,并完成对应的授信调查工作底稿。

一、总体要求㈠要求实地考察客户的办公场所、生产场地、施工现场、原材料及产成品存储仓库,关注客户的办公环境、生产设备状况、生产景气程度和现场管理情况,并尽量提供相关现场图片,了解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班产量、日产量、施工进度和员工的精神面貌及工作状态。

㈡要求与客户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经营班子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面谈,并随机与其他层面工作人员交谈,了解客户的成长经营历史、管理方式、经营思路、发展规划及存在的问题,判断客户领导层的经营管理能力及其对企业的掌控能力,验证所调查情况的可靠性。

二、关于客户基本信息㈠要求到客户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并打印或复印客户的注册登记信息及相关资料(须由工商局签章或保留网上查询记录),包括验资报告、章程、董事会成员签字样本等。

要关注客户营业执照的有效期、年检情况及客户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况。

㈡要求对照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成员签字样本,确认董事会决议的有效性,包括董事签字的真实性、董事会决议内容的有效性及董事会决议的合法性。

要注意审查签字董事人数是否达到公司章程规定决议生效的要求人数。

㈢要求核验客户税务登记证的年检合格情况。

㈣要求查询人民银行信贷登记系统,并打印上月末的企业基本信息、授信信息、对外担保信息、重大事件信息等。

要注意贷款卡是否有效,尤其要关注客户是否发生重大事件(如涉诉、违法、改制、意外损失等)、被担保企业是否为我行内部掌握的问题授信企业等。

对有歧异的事项,须出具书面合理解释。

对使用合并报表的,要求提供主要子公司人民银行信贷登记系统的查询结果,并要求特别关注企业提供的担保事项中为非合并报表范围内企业提供的担保情况(因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企业之间的担保在合并报表中最终体现为银行负债)。

对非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关联企业(非经营业务关联),要求尽可能调查这些关联企业的银行融资及对外担保情况,并提供对应的人民银行信贷登记系统查询结果。

㈤要求关注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人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授权范围以及法定代表人与营业执照所载是否相同等。

必要时须核实企业的公章与其在公安管理部门的备案记录是否一致。

㈥要求调查企业股东的具体情况,包括股东名称、代码证号、投资金额、股权比例、主营业务、办公电话等,并按照要求填制相应的授信调查工作底稿(附件2 授信调查工作底稿——股东情况,附件 3 授信调查工作底稿——个人股东的投资情况,附件 4 授信调查工作底稿——法人股东的投资情况,附件5 授信调查工作底稿——股东之股东的情况)。

对个人股东,要求调查其所投资的其它企业情况。

对法人股东,要求至少对最大三名股东的对外投资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同时要求调查该法人股东之股东的情况。

对企业实际控制人应尽量调查至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最终控制人为止。

㈦要求调查企业的投资情况,包括股权投资情况与非股权投资情况,并按照要求填制相应的授信调查工作底稿(附件 6 授信调查工作底稿——企业投资情况)。

对于非股权投资,要求查清所投资的品种、金额、收益率及起止日期。

当非股权投资总额小于企业总资产的5%时,一般可不进行详细检查。

对于股权投资,要求详细调查被投资企业的情况,包括投资金额、股权比例、被投资企业的代码证号、主营业务、办公电话等基本情况,以及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情况。

当股权投资小于企业总资产的10%时,一般仅需了解被投资企业的名称、代码证号及办公电话。

㈧要求调查企业的控股子公司的股权投资情况,包括投资金额、股权比例、被投资企业的代码证号、主营业务、办公电话等,并按照要求填制相应的授信调查工作底稿(附件7 授信调查工作底稿——控股子公司的投资情况)。

三、关于企业人员信息㈠要求调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班子成员及财务负责人简历,尤其是工作履历。

要求了解上述人员曾经工作的单位、单位的电话、所任职务及主管业务等,以评价企业的经营能力、企业领导层的稳定性及企业财务的稳健性;同时也可以了解到企业本身之外的一些信息,如关联企业信息等,并按照要求填制授信调查工作底稿(附件8 授信调查工作底稿——人员情况表一、高管人员工作简历)。

㈡要求调查企业人员结构,包括企业人员总数、生产、技术、销售、管理等各类人员的数量及对应的分类工资总额,并按照要求填制授信调查工作底稿(附件8 授信调查工作底稿——人员情况表二、企业员工结构)。

四、关于企业经营信息㈠要求调查企业主要产品及产品主要市场,包括主导产品(对工业企业而言,产品指其生产的产品;对流通企业而言,产品指其购销的产品;对服务企业而言,产品指其提供的服务)及每种产品的销售情况,以及产品的主要市场(包括产品销售对象和销售区域),并按照要求填制授信调查工作底稿(附件13 授信调查工作底稿——存货二、产成品)。

㈡要求调查企业的主要上、下游业务往来客户情况,了解客户名称、办公电话、主要合作产品、往来金额、合作年限、结算方式、平均账期等信息,并按照要求填制授信调查工作底稿(附件9 授信调查工作底稿——主要上、下游客户情况)。

通过查验销售发票、相关合同及资金流等,核实企业购、销行为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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