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凡例凡例
基本医疗保险(含工伤及生育)药品目录介绍

基本医疗保险(含工伤及生育)药品目录介绍《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简称《药品目录》) 是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
临床医师根据病情开具处方、参保人员购买与使用药品不受《药品目录》的限制。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范围参照本目录执行。
凡例是对《药品目录》中药品的分类与编号、名称与剂型、备注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是《药品目录》的组成部分,其内容与目录正文具有同等政策约束力。
一、目录构成(一)《药品目录》西药部分、中成药部分、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下同) 部分和中药饮片部分所列药品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
其中西药部分 1293 个,中成药部分 1311 个(含民族药 93 个),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 363 个(含西药 293 个、中成药 70 个) ,共计 2967 个。
(二)西药、中成药和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分甲乙类管理,西药甲类药品 395 个,中成药甲类药品 246 个,其余为乙类药品。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按照乙类支付。
(三)中药饮片部分除列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的品种 892 个外,同时列出了不得纳入基金支付的饮片范围。
(四) 《药品目录》包括限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 5 个;限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 4 个。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区分甲、乙类。
二、编排与分类(五)药品分类上西药品种主要依据解剖-治疗-化学分类(ATC),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主治分类,中药饮片按中文笔画数排序。
临床具有多种治疗用途的药品,选择其主要治疗用途分类。
临床医师依据病情用药,不受《药品目录》分类的限制。
(六) 西药部分、中成药部分、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分别按药品品种编号。
同一品种只编一个号,重复出现时标注“★”,并在括号内标注该品种编号。
药品排列顺序及编号的先后次序无特别含义。
三、名称与剂型(七) 《药品目录》西药部分,2023 年直接新增以及由谈判药品部分转入的药品,采用国家药监部门批准的通用名称,剂型不单列。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限定支付范围说明(摘自凡例):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限定支付范围说明(摘自凡例):(一)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药品目录》内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必须由医生开具处方或住院医嘱,参保患者自行购买药品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或个人自付。
儿童或有临床证据证明为智力障碍的成人参保人员,由医生处方或住院医嘱使用与目录药品名称和剂型相同的非处方药品发生的费用,可以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二)“备注”栏中对部分药品规定了限定支付范围,是指符合规定情况下参保人员发生的药品费用,可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受限定支付范围限制。
经办机构在支付费用前,应核查相关证据。
1.“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是参保人员住院使用时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门诊使用时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的药品。
2.“备注”一栏标为“限工伤保险”的药品,是仅限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3.“备注”一栏标为“限生育保险”的药品,是仅限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4.“备注”一栏标注了适应症的药品,是指参保人员出现适应症限定范围情况并有相应的临床体征及症状、实验室和辅助检查证据以及相应的临床诊断依据,使用该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支付。
适应症限定不是对药品法定说明书的修改,临床医师应根据病情合理用药。
5.“备注”一栏标注了二线用药的药品,支付时应有使用《药品目录》内一线药品无效或不能耐受的证据。
(三)国家免费治疗艾滋病方案内的药品,不属于国家免费治疗艾滋病范围的参保人员使用治疗艾滋病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按规定支付费用。
国家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和抗血吸虫病药物,不属于国家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参保人员使用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按规定支付费用。
(四)参保人员使用西药部分第234-247号“胃肠外营养液”、第262号“丙氨酰谷氨酰胺注射剂”、第1257号“肠内营养剂”,需经营养风险筛查明确具有营养风险时方可按规定支付费用。
2023国家医保目录凡例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一、凡例二、西药部分三、中成药部分四、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含竞价药品)五、中药饮片部分凡例《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简称《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
临床医师根据病情开具处方、参保人员购买与使用药品不受《药品目录》的限制。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范围参照本目录执行。
凡例是对《药品目录》中药品的分类与编号、名称与剂型、备注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是《药品目录》的组成部分,其内容与目录正文具有同等政策约束力。
一、目录构成(一)《药品目录》西药部分、中成药部分、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下同)部分和中药饮片部分所列药品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
其中西药部分1293个,中成药部分1311个(含民族药93个),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363个(含西药293个、中成药70个),共计2967个。
(二)西药、中成药和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分甲乙类管理,西药甲类药品395个,中成药甲类药品246个,其余为乙类药品。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按照乙类支付。
(三)中药饮片部分除列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的品种892个外,同时列出了不得纳入基金支付的饮片范围。
(四)《药品目录》包括限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5个;限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4个。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区分甲、乙类。
二、编排与分类(五)药品分类上西药品种主要依据解剖-治疗-化学分类(ATC),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主治分类,中药饮片按中文笔画数排序。
临床具有多种治疗用途的药品,选择其主要治疗用途分类。
临床医师依据病情用药,不受《药品目录》分类的限制。
(六)西药部分、中成药部分、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分别按药品品种编号。
同一品种只编一个号,重复出现时标注“★”,并在括号内标注该品种编号。
药品排列顺序及编号的先后次序无特别含义。
1、最新版国家医保、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凡例)

序号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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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限定支付范围 (十二)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药品目录》 内药品所 发生的费用, 必须由医生开具处方或住院医嘱, 参保患者自 行购买药品发生的费用, 由个人账户支付或个人自付。 儿童
的限定支付范围、 规格及支付标准, 支付标准包括医保基金 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 (十五) “备注” 一栏标为“限工伤保险” 的药品, 是 仅限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 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 生
7 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十六) “备注” 一栏标为“限生育保险” 的药品, 是 生育保险基金可以支付的药品,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发生的与 生育有关的费用时也可支付。 (十七) 国家免费治疗艾滋病方案内的药品, 不属于国 家免费治疗艾滋病范围的参保人员使用治疗艾滋病时, 基本 医疗保险基金可按规定支付费用。 国家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和抗血吸虫病药物, 不属于国家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参保人员使用时, 基本医疗 保险基金可按规定支付费用。 (十八) 参保人员使用西药部分第 254-266 号“胃肠外 营养剂” , 需经营养风险筛查, 明确具有营养风险时可予支 付。 消化道有功能患者使用时不予支付。 (十九) 参保人员使用西药部分“肠内营养剂” 第 1206-1219 号, 需经营养风险筛查, 明确具有营养风险, 且 应为不能经正常饮食补充足够营养的重症住院患者时方予 支付。 (十九) 中药饮片部分标注“□” 的指单独使用时不予 支付, 且全部由这些饮片组成的处方也不予支付。 五、 其他 (二十) 中成药部分药品处方中含有的“麝香” 是指人 工麝香, “牛黄” 是指人工牛黄。 含天然麝香、 天然牛黄、
医保凡例

凡例《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简称《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
临床医师根据病情开具处方和参保人员购买与使用药品不受《药品目录》的限制。
“凡例”是对《药品目录》中药品的分类与编号、名称与剂型、限定支付范围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是《药品目录》的组成部分,其内容具有政策约束力。
一、目录构成(一)《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3部分。
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所列药品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
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均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1140个,中成药987个,民族药45个;仅限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20个;仅限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4个。
中药饮片部分所列中药饮片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包括中药饮片127种及1个类别。
其中,单方不予支付的有99种;单、复方均不予支付的有28种和1个类别。
(二)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分甲、乙类。
西药部分甲类药品品种349个,乙类药品品种791个;中成药部分甲类药品品种154个,乙类药品品种833个。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在药品费用支付时不分甲、乙类。
二、编排与分类(三)西药、中成药、民族药分别按药品品种编号,同一品种只编一个号,重复出现时标注“★”,并在括号内标注该品种编号。
药品编号的先后次序无特别含义。
(四)西药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和临床科室用药分类,中成药主要依据临床科室用药和功能主治分类。
临床各科医师依据病情用药,不受《药品目录》分类的限制。
三、名称与剂型(五)除在“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外,西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和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INN)中表达化学成分的部分,未包括命名中的盐基、酸根部分和“儿童”、“小儿”、“婴幼儿”、“儿童用”、“小儿用”或“婴幼儿用”等,剂型单列。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一、凡例二、西药部分三、中成药部分四、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五、中药饮片部分凡例《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简称《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
临床医师根据病情开具处方、参保人员购买与使用药品不受《药品目录》的限制。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范围参照本目录执行。
“凡例”是对《药品目录》中药品的分类与编号、名称与剂型、备注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是《药品目录》的组成部分,其内容与目录正文具有同等政策约束力。
一、目录构成(一)《药品目录》西药部分、中成药部分、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和中药饮片部分所列药品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
其中西药部分1279个,中成药1316个(含民族药93个),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48个(含西药43个、中成药5个),共计2643个。
(二)西药、中成药和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分甲乙类管理,西药甲类药品398个,中成药甲类药品242个,其余为乙类药品。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按照乙类支付。
(三)中药饮片部分除列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的品种892个外,同时列出了不得纳入基金支付的饮片范围。
(四)《药品目录》包括限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6个;限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4个。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区分甲、乙类。
二、编排与分类(五)药品分类上西药品种主要依据解剖-治疗-化学分类(ATC),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主治分类,中药饮片按中文笔画数排序。
临床具有多种治疗用途的药品,选择其主要治疗用途分类。
临床医师依据病情用药,不受《药品目录》分类的限制。
(六)西药、中成药、谈判品种分别按药品品种编号。
同一品种只编一个号,重复出现时标注“★”,并在括号内标注该品种编号。
药品排列顺序及编号的先后次序无特别含义。
三、名称与剂型(七)除在“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外,西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未包括命名中的盐基、酸根部分,剂型单列。
2019年医保目录-凡例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一、凡例二、西药部分三、中成药部分四、谈判药品部分五、中药饮片部分凡例《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简称《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
临床医师根据病情开具处方、参保人员购买与使用药品不受《药品目录》的限制。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范围参照本目录执行。
“凡例”是对《药品目录》中药品的分类与编号、名称与剂型、备注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是《药品目录》的组成部分,其内容与目录正文具有同等政策约束力。
一、目录构成(一)《药品目录》西药部分、中成药部分、谈判药品部分和中药饮片部分所列药品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
其中西药部分1279个,中成药1316个(含民族药93个),谈判药品部分48个(含西药43个、中成药5个),共计2643个。
(二)西药、中成药和谈判药品分甲乙类管理,西药甲类药品398个,中成药甲类药品242个,其余为乙类药品。
谈判药品按照乙类支付。
(三)中药饮片部分除列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的品种892个外,同时列出了不得纳入基金支付的饮片范围。
(四)《药品目录》包括限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6个;限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4个。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区分甲、乙类。
二、编排与分类(五)药品分类上西药品种主要依据解剖-治疗-化学分类(ATC),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主治分类,中药饮片按中文笔画数排序。
临床具有多种治疗用途的药品,选择其主要治疗用途分类。
临床医师依据病情用药,不受《药品目录》分类的限制。
(六)西药、中成药、谈判品种分别按药品品种编号。
同一品种只编一个号,重复出现时标注“★”,并在括号内标注该品种编号。
药品排列顺序及编号的先后次序无特别含义。
三、名称与剂型(七)除在“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外,西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未包括命名中的盐基、酸根部分,剂型单列。
2019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2019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一、前言本文档是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法律法规制定的药品目录,旨在规范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范围内的医药服务。
本目录内容详细,包括药品分类、药品清单以及相应的报销政策。
二、药品分类根据药品的性质和用途,本目录将药品分为以下几类:1:西药:包括化学药品、生物制品、放射性药品等。
2:中成药:中药的制剂形式,如丸剂、片剂、颗粒剂等。
3:中药材:指采用植物、动物等自然物质作为原料,经过加工制成的药材。
4:中药饮片:指以中草药为原料经过破碎、粉碎、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片剂。
三、药品清单1:西药清单:(此处依次列出西药清单的内容,包括通用名、规格、剂型、生产企业等信息):::2:中成药清单:(此处依次列出中成药清单的内容,包括通用名、规格、剂型、生产企业等信息):::3:中药材清单:(此处依次列出中药材清单的内容,包括药材名称、性味、功效、用法用量等信息):::四、报销政策本目录规定了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对药品的相关报销政策,具体内容如下:1:西药报销政策:(此处列出西药的报销范围、比例、限制条件等信息):::2:中成药报销政策:(此处列出中成药的报销范围、比例、限制条件等信息):::3:中药饮片报销政策:(此处列出中药饮片的报销范围、比例、限制条件等信息):::附件:1:附件一、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附表一2:附件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附表二:::法律名词及注释:1: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指国家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的制度。
2:工伤保险:指对在工作期间或者因工作致伤、致病的职工,提供医疗、康复、护理等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制度。
3:生育保险:指对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女职工提供医疗、护理等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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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凡例凡例
凡例
《国家差不多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名目》(简称《药品名目》)是差不多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
临床医师依照病情开具处方及参保人员购买和使用药品不受《药品名目》的限制。
“凡例”是《药品名目》的组成部分,是对《药品名目》中药品的分类与编号、名称与剂型、使用范畴限定等内容的讲明和讲明。
一、名目构成
(一)《药品名目》中的药品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三部分。
其中,差不多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分不为1027个和1031个,中成药品种823个,民族药品种47个。
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127种及1个类不,其中,单方不予支付的有99种,单、复方均不予支付的有28种和1个类不。
(二)差不多医疗保险药品分甲、乙类。
西药部分甲类品种有315个,乙类品种有712个;中成药部分的甲类品种有135个,乙类品种有688个。
工伤保险药品不分甲、乙类。
二、编排与分类
(三)西药、中成药、民族药分不按药品品种编号,不同剂型的同一品种只编一个号,重复显现时标注“★”,并在括号内标注该品种编号。
药品编号的先后次序无专门涵义。
(四)西药要紧依据临床药理学和临床科室用药分类,中成药要紧依据临床科室用药和功能主治分类。
临床各科医师依据病情用药,不受《药品名目》分类的限制。
三、名称与剂型
(五)除在“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外,西药名称采纳中文通用名和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INN)中表达化学成分的部分,未包括命名中的盐基、酸根部分,剂型单列。
中成药名称采纳药品标准中的正式品名。
为使编排简洁,在甲乙分类、给药途径相同的情形下,对正式品名相同但剂型不同的药品并列。
如藿香正气丸、藿香正气颗粒、藿香正气胶囊、藿香正气软胶囊、藿香正气片、藿香正气滴丸、藿香正气口服液7个品种表达为藿香正气丸(颗粒、胶囊、软胶囊、片、滴丸、口服液)。
(六)西药剂型在《中国药典》(2000年版)“制剂通则”规定的基础上进行归类处理,未归类的剂型以《药品名目》标注的为准。
归类后标注的剂型所包含的具体剂型见下表:
(七)《药品名目》中所有剂型标注为“注射剂”的药品,均不包括含有非溶媒药品且溶媒容积大于100ml的静脉输液剂型。
如阿奇霉素注射剂不包括容积大于100ml的阿奇霉素葡萄糖注射液、阿奇霉素氯化钠注射液等含药输液剂型。
紧急抢救与专门适应症用药各统筹地区有规定的除外。
(八)有关名称与剂型的讲明:
1.通用名称中要紧化学成分部分与《药品名目》中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而商品名或规格不同的西药,属于《药品名目》的药品。
2.通用名称中要紧化学成分部分与《药品名目》中的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而不同酸根或不同盐基的西药,属于《药品名目》的药品。
3.正式品名中剂型前的部分与《药品名目》中名称剂型前的部分一致且剂型相同,而商品名或规格不同的中成药,属于《药品名目》的药品。
(九)“备注”栏标有“◇”的药品,因其组成和适应症类似而进行了归类,所标注的名称为一类药品的统称。
具体如下:
1.西药部分第171号“动物骨多肽注射制剂”包括骨肽注射剂和鹿瓜多肽注射剂。
以上药品,若今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从非处方药名目中调整删除,则自动从该表中调出。
3.西药部分第7.2类下的氨基酸型肠内营养剂、短肽型肠内营养剂、整蛋白型肠内营养剂和疾病特异型肠内营养剂4类药品,包括符合条件的各个品种。
4.西药部分第318号的“动物源胰岛素”包括:短效胰岛素(如一般胰岛素)、中效胰岛素(如低精蛋白锌胰岛素)、长效胰岛素(如鱼精蛋白锌胰岛素)及预混胰岛素。
5.西药部分第319号的“重组人胰岛素”包括:短效胰岛素、中效胰岛素(如低精蛋白锌重组人胰岛素)和不同比例预混人胰岛素(如混合重组人胰岛素)。
不包括重组人胰岛素类似物(如门冬胰岛素、甘精胰岛素、赖脯胰岛素)。
6.西药部分第354号“α-干扰素”包括经国家食品药品
监督治理局在2003年12月31日之前批准的所有α-干扰素及其亚型.
以上药品,若今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从非处方药名目中调整删除,则自动从该表中调出。
8.西药部分第1021号的“抗蛇毒血清注射制剂”包括:抗蝮蛇毒血清注射剂、抗眼镜蛇毒血清注射剂、抗银环蛇毒血清注射剂、抗五步蛇毒血清注射剂、抗蝰蛇毒血清注射剂、抗蛇毒血清注射剂等。
9.中成药部分第291号的“三七皂苷注射制剂”包括:血塞通注射液、血栓通注射液、注射用血塞通(冻干)、注射用血栓通(冻干)。
10.中成药部分第304号“三七皂苷口服制剂”包括:血塞通胶囊、血塞通软胶囊、血塞通片、血栓通胶囊、三七
通舒胶囊。
11.中成药部分第349号的“薯蓣皂苷口服制剂”包括:地奥心血康胶囊、薯蓣皂苷片。
12.中成药部分第352号的“银杏叶口服制剂”包括:杏灵颗粒、银杏叶胶囊(片、口服液)、银杏叶提取物胶囊(片、滴剂)、银杏叶标准化萃取物片(口服液)、银杏蜜环口服溶液、复方银杏叶标准化萃取物胶囊。
13.中成药部分第353号的“银杏叶注射制剂”包括:银杏叶提取物注射液、注射用银杏叶提取物、舒血宁注射液(银杏叶注射液)、银杏达莫注射液(杏丁注射液)。
14.中成药部分第360号的“灯盏细辛注射制剂”包括:灯盏细辛注射液、灯盏花素注射液、注射用灯盏花素。
15.中成药部分第470号的“雷公藤口服制剂”包括:雷公藤多苷片、雷公藤片、雷公藤双层片。
16.中成药部分第621号的“虫草菌发酵制剂”包括百令胶囊、金水宝胶囊、至灵胶囊、宁心宝胶囊。
四、限定支付范畴
(十)“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为限定在门诊使用时由差不多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的药品。
工伤保险用药不受此限定。
(十一)“备注”一栏标为“限工伤保险”的药品,是仅限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不属于差不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畴。
未作此限定的药品,既属于差不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畴,也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畴。
(十二)“备注”一栏标注了适应症的药品,是指差不多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参保病人,在显现符合适应症限制范畴的情形下,使用该药品所发生的费用能够按规定支付。
《药品名目》对部分药品适应症的限制,不是对该药品法定讲明书的修改,临床医师应依据病情需要,按照药品法定讲明书用药。
具体讲明如下:
1.标注了适应症的药品,应有相应的临床体征、实验室和辅助检查证据,以及相应的临床诊断依据。
2.标注为“限二线用药”的药品,应有使用《药品名目》一线药品无效或不能耐受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