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理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商资信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商资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输变电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商资信管理,进一步提高承包商服务质量,更好地为建设坚强国家电网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22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商(以下简称“承包商”)的资信管理,110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商资信评价,是资格预审、选择潜在投标人的重要依据.第四条国家电网公司每年组织一次评价工作,评价信息在公司系统内部发布.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是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商资信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起草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商评价管理规定,制订承包商评价规则和流程;(二)指导并检查网省公司或项目管理部门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商的评价工作;(三)组织对公司系统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商资信进行评价;(四)负责汇总、统计各网省公司上报的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商资信评价资料;(五)负责公布承包商的资信评价信息。
第六条各网省公司基建部或项目主管部门是本单位(部门)输变电工程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商资信评价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对本单位(部门)输变电工程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商的资信评价工作;(二)负责按时向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报送220千伏及以上项目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商评价信息。
第三章评价原则及评价内容第七条承包商资信评价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八条国家电网公司主要针对以下内容对承包商进行资信评价:(一)工程安全控制情况;(二)工程质量控制情况;(三)工程进度控制情况;(四)工程造价控制情况;(五)资源配置情况;(六)合同管理情况;(七)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八)质保期服务等其它情况;(九)综合评价情况。
第九条本规定评价范围为一个评价期内在建及竣工移交生产一年以内所有输变电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商。
【2019年整理】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

4.2.2 项目部总工程师除履行总则和 4.1.3 的规定外,尚有 以下职责:
a) 参加组建技术管理系统。根据公司颁发的技术管理制度 和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组织编制实施细则和相关的管理制度, 并督促贯彻执行。
b) 根 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备资料、施工合同、本 《导则》
和施工组织设计纲要组织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或施工组织 设计。审批施工组织专业设计,并组织贯彻执行。
技术、技能和业务培训。 h) 负责公司调试工作;负责技术检验和计量管理工作。 i) 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档案管理部门及国家电网公司的各
项技术档案管理办法并参照第 11 章《施工技术档案管理》 的规 定建立各种施工技术档案制度并贯彻执行。
j)参加招投标工作, 组织编写标书和标函中有关施工技术部 分的内容。
4.2 各级技术负责人的技术职责 4.2.1 公司总工程师除履行总则和 4.1.3 的规定外,尚有以 下职责: a) 参加建立健全技术管理体系 ;主持制定本公司技术管理制 度,并付诸实施 ;督促有关部门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以利逐 步改进和充实管理制度,提高技术管理水平。 b) 推动技术进步, 组织编制和审批本公司施工技术发展规划
4.1.4 公司和项目部副总工程师在同级总工程师领导下分管 一部分总工程师的工作, 在分管工作范围内行使总工程师职权。
4.1.5 公司及其大中型项目部设技术管理部门,在技术上接 受总工程师的领导。
各级技术管理部门是各级技术负责人的参谋和助手,也是 具体办事机构。
技术管理部门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若干。 4.1.6 各级行政领导应支持和尊重技术负责人对有关技术问 题的决定。 4.1.7 各级技术负责人应参加讨论决定本单位技术人员的调 动、使用、考核、晋级、奖惩、职称评定和人员配备等事项。 参加对技术人员引进问题的讨论, 组织对应考人员的技术考核。 4.1.8 各级技术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了解工程情况,检查和 指导工作;执行 3.02 的规定;努力学习专业技术理论和企业管 理知识,不断创新,勇于探索和实践,做好技术管理工作。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网公司•【公布日期】2003.05•【文号】•【施行日期】2003.0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各分公司、华北电力集团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为进一步规范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公司制定了《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部反映。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国家电网公司二00三年五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目标第三章责任制第四章安全监督第五章工程建设项目第六章环境保护第七章教育培训第八章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施工措施第九章检查与评价第十章例行会议第十一章施工企业的分包单位第十二章施工班组第十三章事故调查处理第十四章奖惩第十五章附则附录附表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障国家和投资者的财产免遭损失,规范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电网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借鉴国际上工业发达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的通常做法,结合电力建设具体制定,用于规定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工作程序和管理关系。
第3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和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从事水电、火电、送变电建设的施工企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全资、控股的工程建设项目和项目法人、工程设计、工程监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参加工程建设的所有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理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文件国家电网基建〔2010〕166 号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国网直流建设分公司,国网交流建设分公司:为规范电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理工作,加强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提高监理工作绩效,有效防范各类施工质量事故的发生,持续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公司组织编制了《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理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理管理办法二○一○年二月三日附件: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理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质量监理的主要内容及方法 (2)第三章质量监理的基本要求 (3)第四章质量监理的组织实施 (5)第五章质量监理的监督管理 (8)第六章附则 (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理(以下简称质量监理)工作,加强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提高监理工作绩效,有效防范各类施工质量事故的发生,持续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第三条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本办法的要求开展质量监理活动,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投资建设的35kV 及以上电压等级输变电工程项目,以及抽水蓄能电站工程项目和常规火电工程项目,其它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质量监理的主要内容及方法第五条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公司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通过文件审查、工序检查、见证、旁站、巡视及平行检验等监理手段,对施工全过程的质量进行有效控制.第六条文件审查是为保证施工质量管理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以及措施方案的有效性,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编制的与施工质量有关的报审文件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的监理活动。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管理办法

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安全监理(以下简称安全监理)工作,加强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对施工安全的控制,提高监理工作绩效和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水平,有效防范各类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投资建设或控股的输变电(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工程项目、抽水蓄能电站工程项目和常规火电机组工程项目,其他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安全监理的主要内容第四条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国家电网公司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定、制度和工作规程等,通过文件审查、安全检查签证、旁站和巡视等监理手段,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督促施工单位及其他相关责任单位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实现对施工安全的有效控制。
第五条文件审查是指监理人员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国家电网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对施工单位编制的与施工安全有关的报审文件进行审查,以保证文件的合法性和措施方案的有效性。
第六条安全检查签证指监理人员依据安全规程、规定、标准等,对重要施工设施在投入使用前进行的安全性能检查签证和重大工序转接前进行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检查签证活动。
第七条旁站是指监理人员对施工安全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危险作业项目的施工全过程在现场跟班进行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
第八条巡视是指监理人员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如基础开挖、填筑作业过程、导地线展放过程中的跨越架,以及高边坡施工、洞室开挖、危险易塌方地段的监测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章安全监理的基本要求第九条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本办法的要求开展安全监理活动。
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质量责任考核办法正文

附件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质量责任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工程建设质量责任制,进一步提高公司基建系统工程质量意识,保证工程建设全寿命周期质量,实现公司建设坚强智能电网的战略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网公司基建质量管理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根据工作分工,对工程建设各阶段的质量工作由相应的管理部门进行考核,通过达标投产考核、优质工程评选等管理手段对工程质量进行整体考核。
第三条工程质量事故(事件)的责任追究,按照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四条公司对各单位、各工程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目标考核,明确达标投产、优质工程、工程质量事故控制等方面的具体目标,对未完成质量目标的单位和主要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投资或控股工程建设质量的考核。
— 3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方法第六条公司对工程建设质量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一)基建质量管理目标;(二)基建质量综合管理;(三)质量管理流动红旗竞赛;(四)工程达标创优管理;(五)工程质量工作创新。
第七条公司对工程建设质量的考核分定期综合评价考核及目标考核。
第八条公司对工程建设质量的考核方法包括表扬和奖励、处罚两种。
第九条表扬和奖励的形式有:(一)通报表扬;(二)物质奖励;(三)授予荣誉称号;(四)评标中适当加分;(五)资信评价中加分或好评;(六)岗位任职资格方面的奖励。
第十条处罚的形式有:(一)通报批评;(二)经济处罚;— 4 —(三)不接受投标或评标中扣分;(四)资信评价中减分或差评;(五)岗位任职资格方面的处罚。
第三章表扬和奖励第十一条公司对省级公司(包括华北电网公司,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国网交流建设公司、国网直流建设公司、国网新源公司、国网能源公司等直属单位,下同)的表扬和奖励:(一)按省级公司基建质量管理工作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年度基建质量管理先进单位,进行系统内通报表扬。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国网(基建/3)190-2015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输变电工程建设监理行为,持续提升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程规范,以及公司基建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输变电工程监理管理是指公司各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依据合同约定对参与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进行的管理,以及对所属监理企业实施的专业管理。
第三条公司按照管理范围分级集中招标选择输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单位,通过监理合同授予监理权限,确保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监理工作,以维护工程各参建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建设管理的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含新建变电站同期配套1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的监理管理,其他工程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国网基建部管理职责(一)负责公司输变电工程监理管理,负责所属监理单位的专业管理,组织制定公司建设监理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指导公司及所属各级单位各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开展监理工作。
(三)负责督促、检查省公司(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下同)对所属监理单位的管理。
(四)负责对省公司级单位监理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五)研究、协调公司在监理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第六条公司交流建设部、直流建设部负责对所管理项目的监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七条省公司级单位(包括省公司和公司直属建设公司,下同)基建管理部门管理职责(一)贯彻落实公司监理管理要求,负责所辖输变电工程监理管理,负责所属监理单位的专业管理,及时向公司反馈监理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招投标管理规定,参与省公司所属输变电工程的监理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三)负责指导、督促所属监理单位按公司管理要求开展各项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影响所属监理单位履行职责的重大问题。
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

附件:上海市电力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坚强电网的战略目标,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范项目法人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调试试验、设备制造等建设各方的质量管理行为,明确质量管理责任,规范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结合公司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司工程建设必须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当质量与工期、质量与成本、质量与效益发生矛盾时,把质量放在首位。
第三条公司工程建设应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和移交水平,努力实现“零缺陷”移交,投产后不发生因工程质量原因造成的电力生产事故;严格过程质量管理,全面实现工程达标投产,优质工程比率逐步提高。
第四条公司工程建设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及合同管理制。
第五条公司工程建设实行工程质量责任制。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备制造单位、试验调试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及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负责。
第六条公司工程建设依法接受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
第七条公司提倡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先进的工程项目管理方法,提高工程建设质量。
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建设质量管理。
第二章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体系第九条公司是基建项目的法人单位,公司工程部负责公司系统工程建设质量的归口管理。
公司所属的分公司为授权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
实施单位基建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
第十条公司工程部职责:(一)负责对公司系统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服务等工作。
(二)负责组织贯彻并监督实施公司系统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和标准。
(三)负责对公司系统工程项目验收工作进行指导,按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相关工程的验收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电网公司文件国家电网基建〔2010〕166 号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国网直流建设分公司,国网交流建设分公司:为规范电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理工作,加强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提高监理工作绩效,有效防范各类施工质量事故的发生,持续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公司组织编制了《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理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理管理办法二○一○年二月三日附件: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理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质量监理的主要内容及方法 (3)第三章质量监理的基本要求 (4)第四章质量监理的组织实施 (5)第五章质量监理的监督管理 (9)第六章附则 (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理(以下简称质量监理)工作,加强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提高监理工作绩效,有效防范各类施工质量事故的发生,持续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本办法的要求开展质量监理活动,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投资建设的35kV 及以上电压等级输变电工程项目,以及抽水蓄能电站工程项目和常规火电工程项目,其它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质量监理的主要内容及方法第五条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公司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通过文件审查、工序检查、见证、旁站、巡视及平行检验等监理手段,对施工全过程的质量进行有效控制。
第六条文件审查是为保证施工质量管理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以及措施方案的有效性,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编制的与施工质量有关的报审文件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的监理活动。
第七条工序检查是通过检查上道工序质量是否满足要求,从而确认是否允许进入下道工序施工,而进行的相关监理活动。
第八条见证是由监理人员现场监督某工序全过程完成情况的活动。
第九条旁站是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全过程质量监督、控制活动。
第十条巡视是监理人员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在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控制活动。
第十一条平行检验是为了解施工实体质量状况以及施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监理人员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的检查或检测活动。
第三章质量监理的基本要求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以形成独立的监理能力作为项目监理部资源配置的最低要求,按照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对质量监理工作的承诺,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配套的合格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配备必要的办公、交通、通信、检测等设施、工具,并备齐与质量监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程规定及相关文件。
监理员应熟悉本专业工作(应具备两年及以上本专业施工、设计、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了解工程建设监理基础知识,熟悉监理工作手段和工作要求,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认真开展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工作,确保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的有效控制,并监督施工单位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转,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规程规范、设计要求和施工工艺标准进行施工作业。
第十四条在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一)建立以总监理工程师为第一责任人的质量监理工作体系,明确每个岗位监理人员的质量监理工作职责。
(二)建立完善的质量监理工作制度,主要包括质量监理工作责任制、监理部内部质量管理培训及质量技术交底、监理质量工作例会、以及施工质量控制(含质量文件审查、见证、巡视、旁站、平行检验等)制度。
(三)在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应按《工程建设管理纲要》要求,编制《监理规划》,制定质量监理工作目标,明确质量控制措施和工作要点,确定文件审查、见证、巡视、旁站、平行检验等手段在本工程的应用范围,明确监理工作程序,明确应达到的工作效果,并报经建设管理单位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在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应针对电力建设工程的特点,对监理人员进行岗前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监理项目部应根据质量管理培训计划及技术交底制度的要求,根据工程不同阶段和特点,对现场监理人员进行岗前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
对从事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项目的监理人员,还须经相关技术培训后,方可承担相应的监理工作。
监理项目部应填写《监理人员上岗培训统计表》(见附表一),并存档。
第四章质量监理的组织实施第十六条监理单位负责组织监理人员,对施工图进行预检,并形成预检意见;参加由建设管理单位组织的施工图会检,负责编发会检纪要,并负责有关工作的落实。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下列(不限于)有关技术文件、报告或报表,及时签署审核意见:(一)审查相关单位资质。
核对主要施工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资格。
重点审查施工技术能力是否满足工程质量要求,以及方案(措施)的可行性、针对性。
(二)审查施工单位的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方案(施工技术措施)、创优实施细则、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及质量通病防治措施。
(三)审查拟进入施工现场的分包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重点核对主要人员资格,审查分包单位的施工能力是否满足工程质量要求。
核查本工程相关的试验室的资质、能力和业绩,确认其出具真实、有效工程试验结果的能力。
(四)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材料、半成品和构配件质量证明文件。
审查施工现场使用的计量和测量器具的合格证明及有效期,审查大型机具的进场合格证明。
(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产品质量的证明文件、工序交接检查、隐蔽工程检查、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查报告、中间验收申请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等文件、资料。
(六)依据合同约定,审核设计单位报审的有关设计文件,如设计创优实施细则、设计强条实施计划、设计变更等相关文件。
(七)审核有关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的技术鉴定书,审核其在本工程的应用申请报告,签署意见后报建设管理单位审批。
(八)参加有关工程质量缺陷或质量问题的调查,并跟踪处理过程;配合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审核工程移交档案。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依据《监理规划》的相关规定,采用工序检查、见证、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手段,对施工全过程进行严格控制。
(一)工程开工前、工序交接前及隐蔽工程隐蔽前,监理单位应进行检查、确认。
1.在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应检查与核实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重点审查施工资源配备、技术准备等是否满足施工质量和连续施工的要求。
2.主要工序交接前,监理单位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规定对上道工序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并签署意见。
3.隐蔽工程隐蔽前,监理单位应对相关工程实物进行检查验收,并签署意见。
(二)工程所需的钢材、水泥、砂石等原材料应按规定进行取样、送检,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监理单位应安排有资格的监理人员对原材料、试件的取样进行见证,对并检(试)验报告进行审核。
(三)对影响施工质量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全过程,必须派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旁站,认真填写《旁站监理记录表》(见附表二)。
需要旁站的作业工序及部位详见附录。
(四)监理单位应根据施工进展,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
重点检查施工质量管理是否到位、施工作业是否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监理人员应及时填写《监理人员施工质量巡视周报表》(见附表三)。
(五)监理单位应做好平行检验工作,平行检验检测量不应小于受检工程量质检项目的10%,且应均匀覆盖关键工序。
平行检验所用表格可参照各专业施工质量及评定规程中的表格,或由监理单位自行编制平行检验用表。
(六)监理单位应依据相关质量验评规范,主持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评和单位工程质量初检。
监理初检包括资料检查和质量检查两部分。
初检比例为:电气工程应全检;土建工程和线路工程按30%比例初检;其它工程按不少于20%的比例进行初检。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在单位工程验收后,提交单位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施工图施工,任何更改都必须按规定履行变更程序。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监理单位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立即进行停工整改,并报建设管理单位。
1.发现重大施工质量隐患,或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2.无作业指导书、无质量保证措施施工;3.作业人员未经技术交底施工,特殊工种无证上岗;4.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人员不到位或未按作业指导书施工;5. 施工人员擅自变更设计图纸进行施工;6. 使用没有合格证明的材料或擅自替换、变更工程材料;7. 未经资质审查的专业分包单位进场施工;8.隐蔽工程未经验收擅自隐蔽。
9.其它严重不符合施工规范的施工行为。
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经复核上述问题已消除,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复工令,并抄报建设管理单位。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负责组织对进入工程现场的材料和设备物资的验收。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相关的施工,总监理工程师不得签署工程款支付凭证。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应结合月度工程例会,定期对工程质量状况进行分析,提出改进质量工作的意见,对存在的质量薄弱环节和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将质量分析和整改要求写进月度会议纪要。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负责监督各类质量缺陷及问题的整改,并督促责任单位形成闭环管理记录。
第二十五条质量监理记录必须及时、真实、齐全、规范。
第二十六条发生质量事故时,监理单位应立即向建设管理单位汇报,同时组织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及时收集事故相关情况,参与或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章质量监理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项目法人必须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以及本办法的要求组织工程监理招标,严格审查投标人资质,确保中标人的资质及其项目监理部资源配置满足对施工质量进行有效控制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项目法人在监理招标文件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中应明确监理单位的质量监理责任,并将本办法中的相关内容纳入招标文件及工程建设合同中。
第二十九条在工程建设期间,项目法人应依照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约定,赋予监理单位相应的质量控制权。
业主项目部应定期对监理单位质量监理职责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在月度工程例会上提出意见。
对于未按要求做好质量监理工作的监理单位,应严格按合同规定进行处罚。